微信平台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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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宁海之南实验学校2018—2019学年度第一学期

微信平台工作制度(修订版)

为了简化学校管理流程,大力提高工作效率,减轻教师工作压力,营造轻松高效、公正透明的工作氛围,从本学期起,学校将尽可能缩减行政事务性及工作布置类的会议,充分利用微信工作群来发布信息、安排工作、检查通报、考核公示、工作分享等。具体要求如下:

注明:学校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本着“沟通有效化、干扰最小化”的原则,适当增添或删减工作群。

二、群主职责:

1、及时清理、更新本群成员,做到“到岗即入,离职即删”,确保本群全体成员均为在职在岗且与该群工作岗位相关的人员。

2、正确引导本群所有成员利用该群进行各种形式的工作沟通,严禁任何人因个人矛盾或工作问题在群里撒气抱怨、发泄指责、争吵谩骂,不能发布与学校相关政策相冲突的、影响政策严肃性的不良信息及言论,更不能发布或转发与工作无关的各类广告、不实谣言、淫秽段子、封建迷信、反动言论等,一旦发现,群主应第一时间给予制止、批评,并责令删除,立即改错。性质严重者可踢出该群,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发布不良信息者自行承担。

3、注意保存本群有价值的重要信息、图片、文档、数据等资料,及时整理,打印存档。

4、“班主任工作群”的群主(即各班班主任)要在开学一周之内建群,及时更新群员,要充分利用该平台布置家庭作业,发布班级动态,汇报学生情况,传递办学思想,交流教育经验,倾听家长心声,解决家长疑惑。对于个别家长提出的可能产生负面影响的质疑,群主切记不要在群里与家长公开争论不休,将问题扩大,矛盾激化,而应该及时与其进行微信私聊或直接电话沟通,给予正面引导,不卑不亢、有礼有节地据理力争,能解决的问题尽量解决,不能解决的问题做好解释,并及时向学校汇报。

5、群主因离职或岗位、职务发生变化,应第一时间实施“群主管理权转让”,将“群主”移交给下一位本项工作的负责人。新群主自接任之时,即履行群主职责,应尽快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对本群进行一次全面清理。

三、群员职责:

1、所有工作群都是公众交流平台,不属于个人私有财产,全体群员都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服从群主管理,净化本群言论,不进行私人聊天,不传播负面能量,不发布不良信息,不发泄不良情绪。

2、各部门下发通知、文件、材料,除了需要张贴或存档可以打印纸质版之外,尽量利用相应的工作群发布电子文件,减少不必要的纸张浪费。

3、各部门领导利用工作群发布通知、安排工作等,凡是需要回复的一律在文后注明“收到请回复:我已知晓,马上照办(坚决执行)!”等字样,并对未能按时回复的进行点名提醒。凡是不需要回复的也请在文后注明“此条信息不必回复!”,以避免不必要的刷屏。

4、各群员每天要多关注自己所在工作群,收到工作信息应认真阅读,领悟工作要求,明确完成时间,需要回复的,应在第一时间按照发布者统一要求的字样回复,经提醒后仍不回复的应最迟在第二天在群里作情况说明。

5、对发布的工作信息有疑问,或对某领导、某同事有想法、有意见,属于个别问题,不应在群里一对一咨询、质问、争论,可直接与当事人当面、电话或微信沟通。

6、鉴于各类工作群较多,为了尽量减少干扰,不影响群员正常休息,正常上班时间早上6:30前,中午12:40——14:20,晚上23:00之后,任何部门和群员不允许在群里发布微

信,若有急事请微信私聊或电话沟通。

7、部门主管、值日领导、值日教师等要加强各项工作的检查力度,做到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并及时在相应的工作群里予以公示。各项检查、评比、考核结果公示时一定要点名到人、事实清楚、问题具体、优劣分明、量化排序,不偏袒不隐瞒,不苛求不刁难。

8、凡是被点名指出工作存在问题的群员,要第一时间回复“存在问题我已清楚,将立即整改!”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整改情况以文字或图片形式,反馈在群里,否则,检查人应通知其到校长室作情况说明。

四、宣传报道:

1、为了及时发布校园动态,宣传办学成果,扩大对外影响,学校鼓励所有教师针对班级、年级或全校组织开展的各类教育教学活动,编写“美篇”、“秀米”等微信图文报道稿,经各部门主管领导审核通过后可转发到朋友圈和班级工作群。

2、由学校或各部门组织的每一次大型活动,都要制作一篇“美篇”、“秀米”等形式的宣传报道稿。在制定方案时,就要事先确定“活动编辑”,负责整个活动的图片收集和文字编辑,以便活动结束后及时编辑成稿。

3、制作宣传报道稿要注意保证质量,尽力做到内容丰富、图文并茂、赏心悦目。教学方面的美篇由姜世权副校长负责初审,德育及校办方面的美篇由余荣波主任负责初审,最后统一由朱辉校长审核通过后可在学校相关工作群发布,并要求教职员工转发朋友圈。校办负责上传至学校公众号、订阅号。

4、经各部门审核后正式发布的微信报道,校办要认真做好造册登记,以此作为学校发展和教育教学活动的重要档案资料妥善保存。

本制度自2018年10月12日起正式执行。

万宁海之南实验学校

2018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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