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府办发〔2010〕146号--扬州市司法局

合集下载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度扬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度扬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0年度扬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01.14
•【字号】扬府办发〔2020〕3号
•【施行日期】2020.01.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2020年度扬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
扬府办发〔202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20年度扬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相关部门(单位)按照《江苏省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认真组织起草工作,市司法局加强督促指导并做好合法性审查工作,共同确保按时完成规章制定任务。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14日
2020年度扬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计划一、《扬州市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起草部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报送时间:2020年6月底前
二、《扬州市南水北调船舶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起草部门:市交通局
报送时间:2020年6月底前
三、《扬州市渔业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起草部门:市农业农村局
报送时间:2020年10月底前
四、《扬州市档案工作管理办法》
起草部门:市档案局。

扬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扬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扬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15•【字号】扬府办发[2007]25号•【施行日期】2007.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扬州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扬府办发〔2007〕2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监察局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关于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实施意见(市监察局、市纠风办、市人事局、市经贸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编办、市国资委、市法制办)为深入贯彻国务院第四次、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做好全市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工作(以下简称清理规范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02号)和《江苏省转发监察厅等部门关于清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 9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清理规范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开展清理和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是国务院作出的重要决策,也是中央纪委六次全会部署的一项重要任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评比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厅字[1996]10号)下发以来,各地各部门对各类评比达标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近年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过多过滥的现象有所上升。

有的未经批准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有的直接向基层、企业和群众收费或变相摊派,有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不切实际,有的表彰项目设置随意性大、奖励面过宽。

过多过滥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干扰了各地各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助长了形式主义和弄虚作假歪风,影响了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加重了基层、企业和群众负担。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许可法>执法检查迎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许可法>执法检查迎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许可法>执法检查迎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12•【字号】扬府办发[2007]60号•【施行日期】2007.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许可法>执法检查迎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扬府办发〔2007〕60号)市各有关部门:为认真做好《行政许可法》实施工作,迎接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推动依法行政工作水平的提高,现将《〈行政许可法〉执法检查迎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二日《行政许可法》执法检查迎查工作方案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做好〈行政许可法〉执法检查的通知》(扬人办〔2007〕17号)精神,市五届人大常委会将于4月至9月组成执法检查组,对我市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情况开展执法检查。

为认真做好各项迎查准备工作,推动《行政许可法》的全面施行,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一、迎查工作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市长为组长,市政府秘书长为副组长,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主任、市监察局局长、市政府法制办主任为成员的执法检查迎查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迎查准备中的具体事务和有关协调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

市各有关部门、单位也需成立迎查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有关处室具体负责部门迎查各项准备工作。

二、迎查工作步骤及时间安排(一)准备阶段(4月初)。

各部门、单位拟定迎查工作方案,并开始实施。

(二)自查自纠阶段(4中旬-4月底)。

市各有关单位进行全面自查。

自查的重点为:1、行政许可的设定。

包括许可项目的清理情况,隐形审批和变相审批的整改情况,是否还存在规范性文件设定许可的现象或通过设置条件、程序来增设许可的现象,有关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落实情况。

2、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实施许可机构的清理情况、行使许可权的主体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许可决定权被违法委托的现象。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16•【字号】扬府发[2011]179号•【施行日期】2011.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执法主体的通知(扬府发〔2011〕17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机构改革工作情况,市政府对市级行政执法主体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审核确认,下列185个市级部门和单位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现予公布。

一、法定行政机关扬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扬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扬州市科学技术局(扬州市地震局、扬州市知识产权局)扬州市城乡建设局扬州市教育局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扬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扬州市保密局扬州市公安局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扬州市公安局维扬分局扬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扬州市公安局新城西区分局扬州市公安局江苏油田分局扬州市公安局仪化分局扬州市公安局水上分局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扬州市国家安全局扬州市司法局扬州市民政局扬州市统计局扬州市审计局扬州市物价局江苏省扬州质量技术监督局扬州市交通局扬州市财政局江苏省扬州地方税务局江苏省扬州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江苏省扬州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江苏省扬州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江苏省扬州地方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江苏省扬州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江苏省扬州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分局江苏省扬州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江苏省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广陵分局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维扬分局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扬州市农业委员会(扬州市农业资源开发局、扬州市农业机械管理局、扬州市林业局)扬州市水利局扬州市规划局扬州市城市管理局扬州市环境保护局扬州市国土资源局扬州市民防局扬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扬州市文物局、扬州市版权局)扬州市卫生局扬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江苏省扬州市国家税务局扬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扬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扬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扬州市国家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扬州市国家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扬州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扬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扬州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扬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扬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扬州市粮食局扬州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扬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扬州市旅游局扬州市园林局扬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扬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扬州市商务局扬州市体育局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机关扬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三、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扬州市气象局扬州市档案局扬州市盐务管理局扬州市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所江苏省扬州市烟草专卖局江苏省扬州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所江苏省扬州地方税务局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管理所国家统计局扬州调查队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广陵分局大桥工商所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广陵分局广陵工商所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广陵分局汶河工商所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广陵分局城南工商所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广陵分局东关工商所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维扬分局梅岭工商所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维扬分局念泗工商所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维扬分局江阳工商所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迎新工商所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施桥工商所扬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扬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一大队扬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二大队扬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三大队扬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四大队扬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五大队扬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六大队扬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机动大队扬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高速一大队扬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高速二大队扬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高速三大队扬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高速四大队扬州市公安局消防支队扬州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广陵大队扬州市公安局消防支队维扬大队扬州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开发区大队扬州市公安局消防支队邗江大队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汶河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东关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文峰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曲江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汤汪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五里庙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湾头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运东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维扬分局念四桥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维扬分局四季园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维扬分局西湖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维扬分局梅岭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维扬分局竹西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维扬分局江阳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维扬分局蜀冈风景区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维扬分局平山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维扬分局甘泉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文汇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施桥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扬子津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八里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朴席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新城西区分局新盛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新城西区分局汽车总站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新城西区分局公交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江苏油田分局真武油田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江苏油田分局邵伯油田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江苏油田分局河西油田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江苏油田分局金洪油田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仪化分局白沙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仪化分局浦东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仪化分局迎江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水上分局滨江水上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水上分局运河水上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邗上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汊河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瓜洲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蒋王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杨庙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槐泗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方巷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公道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头桥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李典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沙头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杭集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泰安派出所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杨寿派出所扬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扬州市渔政管理站扬州市植保植检站扬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扬州市地方海事局扬州市运输管理处扬州市航道管理处扬州市纤维检验所扬州市节能监察中心扬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扬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四、行政委托组织扬州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扬州市纤维检验所江苏省扬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支队扬州市公路管理处扬州市运输管理处扬州市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扬州市城市客运管理处扬州市公路建设处扬州市城市建设监察支队扬州市水政监察支队扬州市环境监察支队扬州市物价局检查分局扬州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扬州市房屋权属登记中心扬州市住房保障中心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8.04.11
•【字号】扬州市人民政府令第91号
•【施行日期】2018.04.1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扬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91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18年3月26日经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

市长:张爱军
2018年4月11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市政府第88号令)明确保留市政府规范性文件67件、修改47件、废止31件。

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现决定废止下列7件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1、《扬州市爱国卫生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1998〕214号);
2、《扬州市除四害管理暂行办法》(扬政发〔1998〕238号);
3、《关于加强市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意见》(扬府发〔2001〕96号);
4、《扬州市征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扬府发〔2002〕84号);
5、《扬州市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扬府发〔2003〕92号);
6、《扬州市风景旅游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扬府规〔2012〕8号);
7、《扬州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扬府发〔2006〕71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级劳动模范待遇标准的通知-扬府办发〔2015〕6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级劳动模范待遇标准的通知-扬府办发〔2015〕6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级劳动模范待遇标准的通知正文:----------------------------------------------------------------------------------------------------------------------------------------------------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级劳动模范待遇标准的通知扬府办发〔2015〕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根据《扬州市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扬府发[2006]8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以上劳模待遇标准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2号)等文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市劳模(含享受同等待遇人员,下同)待遇标准通知如下:一、调整市劳模春节慰问金标准市劳模春节慰问金原标准为300元,现调整为600元。

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局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市总工会负责发放。

二、调整市劳模特殊困难帮扶资金标准市劳模特殊困难帮扶资金原标准为每人3000元/年,按7%的困难面计提,现调整为每人5000元/年,按10%计提。

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局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市总工会具体负责帮扶。

三、调整市劳模荣誉津贴标准企业退休并保持荣誉的市劳模原荣誉津贴为每人每月60元,现调整为120元;对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农民劳模原荣誉津贴为每人每月60元,现调整为120元。

荣誉津贴不计入低保收入。

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劳模所在单位解决,农民劳模和破产、改制及特别困难企业劳模所需资金,由劳模所在的市和县(市、区)财政解决,同级工会发放。

四、低收入劳模生活困难补助金仍按《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等部门关于提高市以上劳动模范待遇意见的通知》(扬府办发[2011]6号)文规定执行。

各县(市、区)已出台的劳模优惠待遇高于上述规定的,可按原规定执行。

市劳模春节慰问金标准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市劳模特殊困难帮扶资金标准、荣誉津贴标准、低收入劳模生活困难补助金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表彰2012年度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表彰2012年度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表彰2012年度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2.22
•【字号】扬府办发[2013]30号
•【施行日期】2013.02.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表彰2012年度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扬府办发〔2013〕30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表彰2012年度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2012年,我市各地、各部门积极做好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得到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好评。

为发扬成绩,鼓励先进,市政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了考评,决定对市公安局等20个先进单位和周春芳等20名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名单附后)。

希望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再接再厉,争取新的成绩。

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要认真学习先进,开拓创新,使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22日2012年度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名单。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扬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17•【字号】扬府办发[2006]60号•【施行日期】2006.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扬府办发〔2006〕6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委、办、局(公司):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05〕118号)及《中共扬州市委、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关注民生着力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意见》(扬发[2006]1号)等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现提出意见如下:一、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为请不起律师的困难群众解决打官司难问题,是党和政府关注民生,全面推进“亲民”政府建设、增强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体现,也是深入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

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实现贫弱群体的公平、公正的法律诉求,对于体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宪法原则,维护其合法权益,保障人权,促进社会政治、经济、法治的科学、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十分必要。

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为符合条件的贫困弱势群体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实现应援尽援优援,可以有效钝化当前由于改革和利益格局的调整所凸现的各种社会矛盾纠纷,有利于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有利于维护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明确目标任务,全面提升法律援助工作整体水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法律援助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扩大法律援助覆盖面,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让更多的贫困群众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为实现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扬府办发〔2010〕146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司法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扬州市司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扬州市司法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574号)和〘中共扬州市委办公室、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扬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扬办发〔2010〕11号),设立扬州市司法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建制。

一、职责调整
(一)划出承担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协调、督促各县(市、区)和各行各业的依法治理工作的职能。

(二)加强负责全市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职责。

(三)加强指导管理全市社区矫正工作职责。

(四)加强负责管理全市公职律师工作职责。

(五)加强负责全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行政工作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编制全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指导全市司法
行政系统的信息化建设。

(二)协调指导全市社区矫正工作。

承担市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拟订全市法制宣传与普法教育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县(市、区)、各行业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

(四)指导监督全市律师、公证工作,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管理监督在我市设立的外国(境外)律师机构。

(五)指导、管理全市的法律援助和“12348”法律服务工作。

(六)指导、管理服务社会的司法鉴定工作。

(七)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工作,指导全市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承担市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指导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指导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承担市帮教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指导协调全市法学教育工作,开展法学理论研究。

(十)组织实施全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

(十一)指导、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法制工作,负责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清理、汇编工作,指导全系统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负责对市仲裁委机构的有关管理工作;管理、指导全市司法行政外事和涉港澳台工作。

(十二)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工作和行政装
备建设;管理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十三)主管全市公证、律师和司法鉴定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工作。

(十四)指导、管理全市公职律师工作。

(十五)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司法局设11个职能处室,均为正科级建制。

(一)办公室(挂“法制处”牌子)
协助局领导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全局综合性文件的起草、审核,负责司法行政系统的外事工作和对外宣传、交流工作,负责文秘、信息、统计、档案、信访、保密、通讯等工作;负责指导全系统信息化建设工作;组织起草审核全市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参与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行政执法检查;指导本系统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应诉、行政处罚和国家赔偿工作;承担对市仲裁委机构的有关管理工作;指导全系统开展涉港澳台法律事务。

(二)法制宣传处
研究拟订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规划,组织实施普及法律常识教育工作;指导对外法制宣传工作;承担全市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律师管理处
监督、指导全市律师工作;制定律师发展规划;审核律师事务所的设置;组织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年度检查考核、执业证的审核备案工作;负责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违法、违纪的惩戒工作;参与律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指导协调市律师协会秘书处的工作。

(四)公证管理处
管理、指导全市公证工作,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负责有关涉外、港澳台公证事项的审核、审批、公证业务的指定管辖,受理申诉和复议事项;负责公证员及涉外公证员资格的审核、报批等工作;参与公证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指导协调市公证员协会秘书处的工作。

(五)司法鉴定管理处
指导和管理面向社会服务司法鉴定工作,承办各类司法鉴定机构的审核报批工作,承办全市司法鉴定从业人员资格的审核报批工作;参与司法鉴定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组织司法鉴定制度宣传;承担市司法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六)基层工作处
指导全市司法所工作;指导全市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管理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负责全市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年度注册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组织
对本地区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指导意见;承担市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指导办公室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七)国家司法考试处(挂“扬州市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牌子)
贯彻执行国家司法考试工作的有关政策规定;负责全市国家司法考试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承办国家司法考试的考务工作;指导、协调社会法学教育工作;承担市法律人才函授教育辅导站日常工作。

(八)装备财务处
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交通车辆、办公设备等装备物资工作;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各项经费和固定资产;指导系统内的财务和审计工作;负责司法业务用房等基建工作。

(九)社区矫正处(挂“帮教安置处”牌子)
贯彻执行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全市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的规划;指导、监督各县(市、区)的社区矫正、帮教安置工作;组织人员培训;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工作;承担市社区矫正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法律援助管理处
研究拟订和实施法律援助工作规划,拟订年度计划并组织实
施;管理、指导全市的法律援助工作和12348协调中心工作,受理法律援助案件和事项,组织承办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法律援助案件和公益性援助事项;监督管理全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法律援助基金。

(十一)政治处
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指导本系统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管理和指导全系统的表彰奖励工作,组织开展系统内普法教育;承办局管干部的考核、奖惩及有关人事、工资工作;管理和指导局机关、直属单位、归口管理单位的党建工作;负责思想政治工作和机关工会、离退休干部、妇女、共青团、计划生育等工作;组织开展全系统的素质教育培训和法律服务人员的知识培训工作。

机关党组织、纪检监察、群团等机构设置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直属行政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市司法局设置一个直属行政机构,即市公证处(正科级),主要职责是:依法办理各类公证事项和相关的法律事务,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预防纠纷,减少诉讼,保障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五、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核定市司法局机关司法行政专项编制52名。

后勤服务人员
编制另行核定。

核定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长1名;内设机构正副处长(主任)25名,其中正处长(主任)11名,副处长(副主任)14名。

直属行政机构市公证处领导职数为:主任1名,副主任1名。

六、其他事项
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宜另行规定。

七、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主题词:机构职责编制通知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军分区,预备役师,驻扬各单位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0年8月16日印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