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籍立法和实践
论双重国籍的解决原则及在我国的现实问题

论双重国籍的解决原则及在我国的现实问题吴璟杲、韩旭∗摘要:国籍问题是国际法中一个重要而又复杂的问题,国籍对个人和国家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双重国籍法律问题的产生有其历史的渊源,解决原则的选择也是国际社会极为重视的法律实践问题。
中国现行的国籍法不承认双重国籍。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国际合作与交流日益频繁,海内外要求我国承认双重国籍的呼声越来越高,我国在国籍和出入境管理上也面临着一些双重国籍的现实问题。
我国应适时调整和修改国籍政策,以适应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
关键词:双重国籍;国籍唯一原则;有限承认;解决途径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以下简称《国籍法》),在坚持一个国籍原则的前提下,依法妥善解决处理国籍问题,但也不能避免双重国籍问题的产生。
近年来,在法学界及海外华人中经常听到要求修改我国现有《国籍法》的建议,主张撤销我国《国籍法》中关于不承认双重国籍的规定。
随着全世界的联系变得更为密切和频繁,大大促进人口国际迁移、流动水平,许多国家转而承认或接受双重国籍,也使得双重国籍现象增多。
针对目前一些双重国籍的理论思潮,本文在论述双重国籍产生和解决原则的基础上,谈谈我国在解决面临的双重国籍问题的原则选择,及对我国出入境管理、移民等方面带来的影响。
一、双重国籍问题的产生国籍是指一位自然人属于某个国家公民或国民的法律资格。
国籍是确定国家属人管辖权的依据,是个人与国际法联系的纽带。
国籍对个人和国家均具有重要意义。
就个人而言,国籍是其依法享受某国公民权利和承担公民义务的依据。
对国家而言,国籍是国家区分公民国籍属性的法律依据,国家有权对本国国籍的人主张属人管辖权。
双重国籍是指一个人同时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公民权或国民身份。
在外在形式上,也可以指一个人同时被允许合法持有两本或两本以上不同国家的护照。
从国际法上看,双重国籍产生的根本原因是各国国籍立法对国籍的取得、丧失所规定的条件不同,致使某人根据一国法律取得该国国籍,同时根据原有国法律还可以保留原有国籍,从而产生双重国籍。
检视国籍签证制度——从国家安全、人才战略、立法的角度

强 国内的安 全 与稳 定 , 因为 即使 有少量 的人利 用双 重 国
籍做 些 非法 的事 , 其双 重 国籍 正好 可 以按 照国内法 来判 案, 大大 利 于威 慑 这 些别 有用心 之 人 。 相反 双 重 国籍的
承认 由于 争 得了人心 , 会更 加 使 中国生 活在一 个 安 全稳
第八 , 国长期 以来 有两 大 人才、 中 人力 资源 红 利优
势, 是农 村 源 源不 断 地 输 出青壮 年劳 动 力 的优 势, 一 二 是海 外 不光有 经验 丰富 的 中老年 科 技 人 才,由于 华人 多 是一 个相 对年轻 的群 体 , 还可 以源 源不断 地 输 出大 量科 技 俊才。 着工业化 、 市化 的进 展 , 随 城 农村人 力优势 这部
第 一 , 行 双 重 国籍 的 概 念有 多种 多样 , 种可能 实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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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 和群 体 , 迫使 国籍 手段 的改善 日益 重要 。 第 四, 实行双 重 国籍 、 对华人 落地 免 签证 、 签证 便 利 化 , 以大 大减 少 签证 工作 的 时 间与 成本 , 国家驻 外 可 让 使 领馆 集 中精力更 好地 为 自己国 家的 侨 民服 务 , 好地 更
从住所、国籍到经常居所地我国属人法立法变革研究

从住所、国籍到经常居所地我国属人法立法变革研究一、概述属人法,作为国际私法中的一个核心概念,其历史演变与全球化进程紧密相连。
随着国际交流的增多和人员流动的加剧,属人法的立法变革成为各国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在我国,属人法的立法变革经历了从住所、国籍到经常居所地的转变,这一变革反映了我国在国际私法领域的不断探索和进步。
属人法,简而言之,是以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经常居所地等连接点来确定适用的法律。
它主要解决的是个人的身份、能力、婚姻家庭、继承等法律问题。
在国际私法领域,属人法的确定对于协调各国之间的法律冲突、保障个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属人法的立法变革经历了漫长而曲折的过程。
最初,我国以住所作为属人法的主要连接点,这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当时的社会经济背景。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全球化的推进,人员的流动性大大增强,住所作为连接点的局限性逐渐显现。
我国开始尝试以国籍作为属人法的连接点,以更好地适应国际交往的需要。
国籍作为连接点也存在一定的问题。
例如,国籍的取得和丧失往往涉及复杂的法律程序,而且国籍的确定也可能受到政治、经济等多种因素的影响。
近年来,我国开始关注经常居所地作为属人法的连接点。
经常居所地不仅更容易确定,而且更能反映个人的实际生活状况,有利于保护个人权益。
从住所、国籍到经常居所地,我国属人法的立法变革是全球化趋势和国际民商事交往不断发展的必然结果。
这一变革不仅有助于我国更好地融入全球化进程,也有助于我国在国际私法领域发挥更大的作用。
未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深化和国际交流的增多,属人法的立法变革仍将继续推进,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国际形势和国内需求。
1. 属人法的概念及其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属人法,源于拉丁语“lex personalis”,意指隶属于人的法律。
它是国际私法中的一个核心概念,主要用来解决涉及人的身份、能力(如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婚姻、亲属关系以及继承权等法律冲突的问题。
国际法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国籍抵触的解决
国际法方法。国际社会为解决双重、多重国籍问题以及 无国籍问题缔结了一些国际公约,如1930年海牙《关于 国籍法冲突的若干问题的公约》、1957年《已婚妇女国 籍公约》、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1961 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等。另外,有关解决双重国籍 问题的原则在一些区域性条约中也有规定,如1954年的 《阿拉伯联盟关于国籍的公约》和1963年欧洲理事会成 员国签定的《关于减少多重国籍及在多重国际时兵役义务 的公约>》。 • 有关国家也通过缔结双边条约途径解决双重国籍问题。如 1955年中国与印度尼西亚《关于双重国籍问题的条约》 成功地解决了两国存在的双重国籍问题。 • 国内法方法。从根本上说,解决国籍冲突的最基本最有效 的方法是通过各国的国内立法加以避免,国家在制订国籍 法时应尽量避免导致国籍冲突的情况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基本原则
各民族平等和男女平等原则 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原则 采取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国籍 原始取得原则 防止和减少无国籍现象原则 国籍的加入、退出和恢复采取自愿申请和 审批相结合的原则
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原则
中国国籍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 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体现这一原则的内容是: 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所生子女不具有中国国籍(第4条、 第 6条 );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 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第5条); 经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第8条);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消外国国籍,即自 动丧失中国国籍(第8条); 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获批准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13条)。
2.2 外国人的入境、居留和出境
第四章国际法上的个人

❒引渡请求所指的行为,按照我国法律和请求国法律均 构成犯罪; ❒为提起刑事诉讼而请求引渡的,引渡请求所指控的犯 罪必须依双方的法律均可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的刑罚; 为执行刑罚而请求引渡的,在提出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引渡人尚未服完 的刑期至少为六个月
★拒绝引渡
A. 应该拒绝
(1)被请求引渡人具有我国国籍;(2)引渡请求所指控的犯 罪已经我国作出生效判决,或者已经终止刑事诉讼程序;(3)因政治犯罪 而请求引渡的,或我国已给予受庇护权利的;(4)可能因其种族、宗教、 国籍、性别、政治见解或者身份等方面的原因而被提起刑事诉讼或者执行 刑罚,或者在司法程序中可能由于上述原因受到不公正待遇的;(5)引渡 请求所指的犯罪纯属军事犯罪的;(6)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或者被请求引渡 人已被赦免等原因,而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7)曾经遭受或者可能遭受 酷刑或者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者处罚的;(8)根据缺 席判决提出引渡请求的,但请求国承诺在引渡后对被请求引渡人给予在其 出庭的情况下进行重新审判机会的除外。
对第三国 单独或联 合行使 对一国籍国
不能 例外:主要国籍
3.用尽当地救济(exhaustive local remedies)
三、无国籍人和难民与外交保护
❒在保护国有合法的惯常居所
四、卡尔沃主义(Calvo doctrine) 思考题 中国海外公民的外交保护问题。
甲国公民詹某在乙国合法拥有一房屋,乙国 某公司欲租用该房屋,被詹某拒绝。该公司 遂强行占用该房屋,并将詹某打伤。根据国 际法上的有关规则,下列救济方式哪一项是 正确的?
三、国籍冲突
→ 积极冲突 ❒ 双重国籍(double nationality) ❒ 多重国籍
国际法讲义

国际法讲义1.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主要是国家间通过协议形成的,或者在国际交往中各国公认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特征:1、主体特征:主要是国家,还包括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和形成国家的民族2、制定方式特征: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习惯形成的3、强制实施特征: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4、效力根据特征: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2.发展:近代国际法的奠基人格劳秀斯的《战争与和平法》,国际主义之父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 :边沁(Bentham)《道德和立法原理绪论》近代国际法, 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公会为产生标志3.国际法的渊源:1、国际条约:国家之间签订的协议2、国际习惯:各国在其实践中形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最古老、最主要的渊源国际习惯的要素①物质因素:惯例来自国家在相当长时期内“反复”和前后一致的实践②心理因素:“法律确信”或“法律的必要确信”,国家接受惯例的拘束3、一般法律原则:各国法律体系所包含的共同原则4、司法判例和最高权威公法学家的学说5、国际组织的决议4.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相互联系的两个法律体系表现:(1)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原则和规则相互渗透(2)国际法和国内法在实施上相互配合(3)国际法和国内法不能相互干预和改变原因(1)制定者相同(2)调整对象存在着密切联系5、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各派学说观点,现代国际法理论研究观点6.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概念:即指那些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构成国际法基础且具有强行法性质的法律原则(强行法的定义)特征:(1)公认性:反复体现在各国缔结的双边或多边条约中,或作为国际习惯而被各国接受(2)普遍性:适用的范围是国际法律关系的所有领域(3)基础性:①是国际法体系存在的基础②是国际法其他规则的“母体”和源泉③是国际法其他规则是否合法有效的重要判断标准主要内容:国家主权原则、互不侵犯原则、互不干涉内政原则、平等互利原则、和平共处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真诚履行国际义务的原则、民族自决原则、不谋求霸权与势力范围原则、共同发展原则国家主权原则:(1)主权的概念是指国家固有的在国内的最高决定权和在国际上的完全独立权。
中国国籍管理制度

中国国籍管理制度中国国籍管理制度是指国家对个人国籍的确认和管理的一套法律规定和制度体系。
国籍是一个国家赋予其公民的基本身份和法律地位,具有国籍即表明一个人享有该国家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
国籍不仅是个人的身份标识,也是国家主权和国际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国籍管理制度在各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中国的国籍管理制度是由国家法律来规范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及其相关法规。
国籍法是关于中国国籍的最高法律,规定了具有中国国籍的条件、获得和丧失国籍的程序、国籍的保护等方面的规定,是中国国籍管理的核心法律。
中国国籍的取得主要有三种途径:出生取得、加入取得和恢复取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规定,中国国籍可以通过出生在中国领土上或者有一方是中国国籍的父母出生的儿童自动取得;也可以通过加入中国国籍的方式取得,包括与中国公民结婚、入籍审批等。
另外,一些失去中国国籍的人可以通过恢复中国国籍的程序重新取得国籍。
国籍的丧失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的规定,中国公民主动或被动丧失国籍的情形有多种,如自愿取得外国国籍、加入外国军队、不遵守中国法律等。
这些情况下,中国公民将会丧失中国国籍。
在国籍的确认和管理方面,中国采取了严格的管理制度。
在出生、结婚等情况下,国籍可以通过出生证明、结婚证明等证件来确认;在申请国籍恢复、丧失国籍等情况下,需要通过相关的法律程序来确认和办理。
此外,中国还建立了相应的国籍管理机构来负责国籍的确认和管理工作。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的国籍法还规定了对外国人在中国获取、丧失中国国籍的相关事宜。
根据中国的国籍法,外国人在中国居住、工作、结婚、投资等情况下,也可以获取中国国籍,这为更多的外国人提供了获得中国国籍的机会。
总的来看,中国国籍管理制度在立法、确认和管理三个方面都是比较完善的。
国籍法是最高法律,为国籍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国籍的取得、丧失和确认都有明确的法律程序和政府机构提供相关的服务。
论中国国籍法的发展与完善

论中国《国籍法》的发展与完善——兼论港澳居民的国籍问题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宋锡祥教授摘要:本文考察了中国国籍立法的发展与演变历程,系统阐述了中国国籍法在港澳回归后在港澳的实施的解释,探讨了与国籍法有关的香港居留权问题,针对现行《国籍法》在儿童国籍和成人国籍认定上存在的缺陷与不足,尤其是双重国籍问题,提出若干完善的立法建议和具体设想。
关键词:国籍法;双重国籍;血统主义;港澳居民国籍改革开放以来,越来越多的中国人走出国门,定居国外,临时出国的人口也逐步增多;同时,许多外国人也踏上中国的土地,定居、工作、留学或旅游;伴随而来的越来越多的海归乘中国崛起之风汹涌而来,搭上中国快速前进的列车。
国际人口流动的增多使得中国公民双重国籍问题显得越来越突出。
因此,正确解决和处理好国籍问题,对于保护我国公民和在华外国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的改革开放,发展我国与世界各国的友好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国籍立法及其沿革1999年3月,在第九届全国政协第二次会议上,陈铎、杨伟光、李光羲等多名代表联名提出了《关于撤消“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规定的建议案》(第2172号)的提案,有关万千华侨与国际移民的国籍问题再次浮上水面,面临严峻的考验,并延续着它的风风雨雨历程。
在该挑战之前,国籍法已主要经历了四个阶段的发展,即晚清第一部国籍法的诞生、新中国成立前的临时国籍法、1980年出台的中国《国籍法》、港澳回归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国《国籍法》在香港、澳门实施的两个解释以及1999年与国籍法有关的“香港居留权案”的释法。
(一)晚清中国国籍立法我国历代封建王朝都对华侨问题漠然视之,谈不上系统的侨务政策,更不用说制订保护华侨权益的国籍法。
晚清政府在处理华民改籍问题上,因无律可依,遇有交涉,仅仅声称“按之大清律例,入户以籍为定,其变乱版籍者,有治罪专条”1。
揆诸实情,故律旧约,皆不合时宜。
鸦片战争后,随着洋务运动的开展,洋务派的外交知识日益增多,逐渐接受了国际法的外交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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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籍立法和实践
1、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第4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出生地法优先)第5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否定上述,为双系
不具有中国国籍。
(都是定居外国的错,另外,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既然已经取得外国国籍就不再用血统主义)
第6条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两个条件跟中国有关,算是跟本人很亲密了,收留你)
第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8条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9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11条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第13条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7条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一、中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中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10条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一、外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外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14条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
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位办理申请。
第15条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第16条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
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2、公安部、外交部关于执行《中国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五条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境【2008】2204号):本人在外国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有中
三、父母双方为中国公民,
即使定居在中国,也应按其本国法,再者说中国采取的是血统主义原则)
外国:本国以外的国家国外:本国以外的具体或抽象的事物
《国家安全法》对境外解释:境外指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者领域内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尚未实施行政管辖地域境外并等于自国土疆界之外而包括国领域内而尚未实施行政管辖部分台湾地区从地理自界线来说国领土目前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还没有对其实施管辖权即称境外现国领土香港、澳门地区也应属于境外举例根据《国家安全法》对境外解释台湾、香港、澳门均属于境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