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籍立法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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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籍立法和实践

1、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第4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出生地法优先)第5条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否定上述,为双系

不具有中国国籍。(都是定居外国的错,另外,中国不承认双重国籍,既然已经取得外国国籍就不再用血统主义)

第6条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两个条件跟中国有关,算是跟本人很亲密了,收留你)

第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第8条申请加入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取得中国国籍;被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9条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第11条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得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第13条曾有过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具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恢复中国国籍;被批准恢复中国国籍的,不得再保留外国国籍。

第7条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一、中国人的近亲属;二、定居在中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第10条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一、外国人的近亲属;

二、定居在外国的;三、有其它正当理由。

第14条中国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除第九条规定的以外,必须办理申请手续。未满十八周岁的人,可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代位办理申请。

第15条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当地市、县公安局,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

第16条加入、退出和恢复中国国籍的申请,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审批。经批准的,由公安部发给证书。

2、公安部、外交部关于执行《中国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五条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境【2008】2204号):本人在外国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有中

三、父母双方为中国公民,

即使定居在中国,也应按其本国法,再者说中国采取的是血统主义原则)

外国:本国以外的国家国外:本国以外的具体或抽象的事物

《国家安全法》对境外解释:境外指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或者领域内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尚未实施行政管辖地域境外并等于自国土疆界之外而包括国领域内而尚未实施行政管辖部分台湾地区从地理自界线来说国领土目前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还没有对其实施管辖权即称境外现国领土香港、澳门地区也应属于境外举例根据《国家安全法》对境外解释台湾、香港、澳门均属于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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