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股东权益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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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少数股东权益会计处理实例【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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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少数股东权益会计处理实例【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案例】甲公司于 2010年 12月 29日以 20000万元取得对戊公司 80%的 股权,能够对戊公司实施控制,形成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2011年 12月 31日,甲公司又出资 6000万元自戊公司的少数股东处取得戊公司 20%的股权,从而使戊公司称为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已知甲公司与戊公 司的少数股东在交易前不存在任何关联方关系。 2011年 12月 31日,甲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对戊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 的账面价值= 20000+6000=26000(万元) 购买日,会计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 6000 贷:银行存款 6000 2010年 12月 29日,甲公司在取得戊公司 80%股权时,戊公司可辨认 净资产公允价值总额为 24000万元。 购买日产生商誉=20000—24000×80%=800(万元) 2011年 12月 31日,戊公司有关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为 25000万 元,自购买日按其公允价值持续计算的金额为 26000万元,该日公允价 值为 27000万元。 编制 2011年 12月 31日在合并财务报表中调整长期股权投资和所有者
学们都能够大量的储备知识和拥有更好更大的发展。
权益的会计分录。
合并财务报表中,戊公司的有关资产、负债应以其购买日开始持续计 算的金额进行合并,新取得的 20%的股权相对应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资 产、负债的金额=26000×20%=52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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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购买少数股权增加的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6000万元与按照新取得的股 权比例(20%)计算确定应享有子公司自购买日开始计算的可辨认净资产 份额 5200万元之间的差额 800万元。 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调整所有者权益相关项目,首先调整资本公积 (资本溢价),在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情况下,调整留存收益。 借: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800 贷:长期股权投资 800 其他资料:①假定不考虑所得税和内部交易的影响。 ②甲公司有充足的资本公积(资本溢价)金额。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 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 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 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 的保持。因此,那些只把会计当门砖的人,到最后是很难在岗位上立足 的。话又说回来,会计实操经验也不是一天两天可以学到的,坚持一天 学一点,然后在学习的过程中找到自己的缺陷,你可以针对自己的习惯 来制定自己的学习方案,只有你自己才能知道自己的不足。最后希望同

少数股东权益的会计处理及其影响研究

少数股东权益的会计处理及其影响研究

少数股东权益的会计处理及其影响研究引言:少数股东权益在股权结构中占据重要位置,对公司治理和财务报告具有重要影响。

本文旨在讨论寻找合适的会计处理方法,以准确反映少数股东对公司的权益,并探讨不同会计处理方法对财务报告的影响。

一、少数股东权益的会计处理方法针对少数股东权益的会计处理方法,目前主要有两种: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

1.1 成本法成本法是指将子公司的净资产按照成本计入母公司的财务报表,少数股东权益列示在负债与所有者权益的部分。

成本法的优势在于能准确反映少数股东的实际权益。

然而,缺点也十分明显,即无法反映少数股东对公司的影响。

因为少数股东所拥有的权益并非仅限于净资产,他们还享有公司利润分配的权益。

1.2 权益法权益法是指将子公司的净资产从母公司的财务报表中剥离,将其单独列示为一项投资。

在母公司的财务报表中,将少数股东权益计入所有者权益部分。

权益法的优势在于能准确体现少数股东对公司利润的权益。

然而,权益法有时可能导致财务报表失真,因为如果公司存在亏损,权益法下的负债与所有者权益会减少,造成负债率的虚高。

二、会计处理方法的影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对财务报告具有不同的影响,下面将分别从财务报表和财务指标两个方面进行讨论。

2.1 财务报表使用成本法的公司将少数股东权益列示在负债与所有者权益的部分,体现了少数股东的实际权益。

而使用权益法的公司则将少数股东权益列示在所有者权益的部分,较好地反映了少数股东对公司利润的权益。

2.2 财务指标使用权益法会使得公司的资产规模减少,负债率相应增加。

这可能对公司的债务变动情况产生一定的影响。

此外,使用成本法可以准确反映少数股东对公司的实际权益,但若少数股东在公司治理中拥有重要权益,成本法可能无法充分反映其对公司的影响。

结论:少数股东权益的会计处理对财务报告具有重要影响。

成本法能准确反映少数股东的实际权益,而权益法更好地反映少数股东对公司利润的权益。

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在财务报表和财务指标上呈现出不同特点,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会计处理方法。

少数股东权益的会计核算与处理

少数股东权益的会计核算与处理

少数股东权益的会计核算与处理一、引言少数股东权益是指合并财务报表中的非控制权益,即母公司以外的股东所拥有的权益。

对于公司而言,正确的会计核算和处理少数股东权益是十分重要的。

本文将讨论少数股东权益的会计核算原则与处理方法。

二、会计核算原则1. 合并范围的确定在进行少数股东权益的会计核算前,首先需要确定合并范围。

合并范围的确定涉及到是否对子公司进行合并以及合并的时间点的选择。

根据相关会计准则,投资公司控制企业、存在合并对价以及存在持续影响等因素都是确定合并范围的标准。

2. 初次确认初次确认是指在取得子公司控制权后,将少数股东权益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过程。

根据会计准则,初次确认时,少数股东权益的计量应该是公允价值减去子公司净资产的公允价值。

若无法确定相关公允价值,则应使用成本法进行计量。

3. 合并后的处理合并后,少数股东权益需要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得到适当的会计处理。

对于合并后的收入、费用、利润等,需要根据股权比例拆分为母公司和少数股东的份额进行核算,并分别纳入各自的收入或费用科目。

同时,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将少数股东权益列示为一项独立的资本账户。

三、会计处理方法1. 投资分类根据会计准则要求,对于持有子公司股权的投资应进行分类。

若持有该股权的目的是为了进行长期持有并且获取经济利益,则应将其分类为长期股权投资;若持有该股权的目的是为了进行短期买卖或者其他目的,则应将其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或交易性金融资产。

2. 公允价值计量对于持有的子公司股权,应根据公允价值进行计量。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公允价值的变动应纳入综合收益表,并相应地对少数股东权益进行调整。

3. 净利润的分配净利润的分配是一个重要的会计处理环节。

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应按照股权比例确定母公司和少数股东各自的份额,并相应地进行分配。

四、会计核算实例为了更好地理解少数股东权益的会计核算与处理方法,以下是一个简化的实例:假设公司A持有公司B的60%股权,公司B的净资产为1,000万元,公允价值为800万元。

我国和国际会计准则对合并报表中少数股权的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我国和国际会计准则对合并报表中少数股权的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一、少数股权处理所依据的合并理论发生了变化 对于少数股权的定义,在国际会计准则中给出的是“附属公司的净经 营成果和净资产中不直接归属,亦不通过附属公司间接归属母公司的部 分”。在编制合并报表时,对于少数股权的处理通常有四种不同的理论, 即所有权理论、母公司理论、实体理论以及当代理论,对此国际会计准 则和美德英等国都有不同的选择。 以往,母公司理论或者不完全的母公司理论一直是主流,即认为合并 财务报表是母公司报表的扩展,少数股东利益作为一项费用扣除。少数 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既不列在股东权益部分,也不列在负债部 分,而作为一个单独项目列在负债和股东权益之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 股东权益实际反映的是属于母公司的股东权益。在合并利润表上,“少 数股东损益”项目作为合并损益的一个扣减项目,合并利润表中的净收 益反映的是属于母公司的净收益。1995年 2 月,财政部颁布的《企业合 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从所规范的内容和方法上看采用的就是非纯粹的 母公司理论。 随着经济发展新出现的情况,原来处于上风的母公司理论渐渐被呼声 日高的实体理论所代替,国际会计准则、美国会计准则等都进行了修 改,我国的新合并报表相关准则也是如此。实体理论认为,母子公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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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的会计处理与合并资产负债表以及合并利润表的基本原理是一致的, 在编制时所列的项目、所属的类别和位置与上面两个合并报表也是对应 的:
三、少数股权处理已与国际准则趋于一致 由于理论依据的变化以及主要财务处理、合并报表的列示以及账务处 理的变化,我国的会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于少数 股权处理的内容基本上已经趋于一致。由于国情、惯例以及语言等引起 的在具体会计分录以及报表格式等形式上的不同,不影响理解和实务操 作,参照我国的新会计准则即可。 少数股权处理上的变化是合并财务报表中的一部分,而合并财务报表 的变化和改进又是我国整个会计准则发展中的一部分。我们看到在上述 少数股权处理上的新准则,不论是转向实体理论还是列报规定的变化, 都更加适应我国的国情和发展要求,也符合国际上的主流和会计准则国 际趋同的需要。但是我们还面临着许多固有的问题,比如会计人员对准 则理解的问题、现实经济环境约束等,因此还需要在制度制定及其执行 监督等方面进一步努力,使新会计准则在现实中更好地发挥作用,更好 地为经济发展服务。 会计是一门很基础的学科,无论你是企业老板还是投资者,无论你是 税务局还是银行,任何涉及到资金决策的部门都至少要懂得些会计知 识。而我们作为专业人员不仅仅是把会计当作“敲门砖”也就是说,不 仅仅是获得了资格或者能力就结束了,社会是不断向前进步的,具体到 我们的工作中也是会不断发展的,我们学到的东西不可能会一直有用, 对于已经舍弃的东西需要我们学习新的知识来替换它,这就是专业能力

会计实务:与少数股东进行权益交易的合并报表的会计处理

会计实务:与少数股东进行权益交易的合并报表的会计处理

与少数股东进行权益交易的合并报表的会计处理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之间的合并重组越来越频繁,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如何确认和计量与少数股东的交易事项是重点与难点之一。

本文将从少数股东权益的确认、后续计量、少数股权的购进与出售等方面对少数股东权益的会计处理进行讨论。

一、少数股东权益的初始确认与计量少数股东权益是指对被控制主体不具备控制能力的少数股东所拥有的股东权益,表现为资产减去负债后净资产的所有权。

少数股东权益的确认条件取决于控制权转移的条件,当一个企业取得了另一企业的大部分控制权而形成一个报告主体时,就必须将被控制企业纳入合并范围,这时就需要确认少数股东权益。

在同一控制合并下,少数股东权益的初始确认采用历史成本计价,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采用少数股东拥有的被控制企业合并日资产减去负债的账面净资产份额进行列报。

在非同一控制合并下,少数股东权益的初始确认采用公允价值计价,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采用少数股东拥有的被控制企业购买日资产减去负债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进行列报。

例 1 1::A A 公司公司公司 2010 2010 2010 年年 1 1 月月 1 1 日支付日支付日支付 1 000 1 000 1 000 万元取得万元取得万元取得 B B B 公司公司公司 80% 80% 80%的股权,从的股权,从而对而对 B B B 公司能够实施控制。

公司能够实施控制。

公司能够实施控制。

B B B 公司公司公司 2010 2010 2010 年年1 1 月月 1 1 日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为日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为日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为 1 1100 100 万元,公允价值为万元,公允价值为万元,公允价值为 1 200 1 200万元,之间差额系土地使用权增值形成,该土地使用权尚可使用用权尚可使用 20 20 20 年。

年。

年。

A A 、B B 公司均按直线法计提摊销,公司均按直线法计提摊销,公司均按直线法计提摊销,A A 、B B 公司在合并前无任公司在合并前无任何关联方关系,假定不考虑所得税的影响。

少数股东权益的会计处理)

少数股东权益的会计处理)

少数股东权益的会计处理当母公司以非账面价值购买子公司部分股份时,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以公允价值计价还是以账面价值计价,取决于合并报表编制所采用的理论。

在母公司理论下,合并会计报表是属于母公司的部分才能按公允价值计价,而属于少数股东部分的净资产应按账面价值计价,因而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中也以账面价值计价,并被列为一项负债。

在实体理论下,子公司已成为企业集团不可分割的整体,这一整体的经济资源由多数股权和少数股权提供,它们应被一视同仁。

因此,子公司的净资产应采用相同的计价基础,即均按公允价值计价,同时,由母公司购买子公司股份所蕴含的子公司全部商誉也应由少数股东分享。

在这一理论下,少数股东权益应列为所有者权益的一部分,但可与多数股东权益一起附表列示。

从合并的观点看,少数股东是企业集团所有者中特殊的群体,他们的所有权限仅限于他们所投资的公司,即只能分享子公司分派的股利,而当子公司清算解散时,他们也只能分享子公司债权人和优先股股东的权利得到满足以后的剩余财产。

由于母人股东的付款责任,少数股权的本质并非负债,而是所有者权益。

在实务中,也可以单独列示于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之间。

它通常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上以一个总额单独列示,也可以分别列示少数股权所代表的股本、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等项目。

若子公司存在优先股而未被母公司所持有时,也可将其与普通股中的少数股权合并列为少数股东权益。

编辑本段少数股东权益的司法救济概述在我国的公司发展史,尤其是在股份公司的发展史中,大股东利用自己的优势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事件屡见不鲜。

在某种程度上,这已影响到了我国股份公司的发展进程。

因此,如何对少数股东权益提供切实、适当的法律救济,成为了我国公司法制建设中亟需解决的问题。

尽管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包括新近颁布的《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确已规定了不少少数股东应享有的权利,同时亦规定了对一些少数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方式,但其中较为有效的少数股东权益法律救济方式仍乏善可陈。

【会计实务经验分享】与少数股东进行权益交易的合并报表的会计处理

【会计实务经验分享】与少数股东进行权益交易的合并报表的会计处理

与少数股东进行权益交易的合并报表的会计处理
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之间的合并重组越来越频繁,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如何确认和计量与少数股东的交易事项是重点与难点之一。

本文将从少数股东权益的确认、后续计量、少数股权的购进与出售等方面对少数股东权益的会计处理进行讨论。

一、少数股东权益的初始确认与计量
少数股东权益是指对被控制主体不具备控制能力的少数股东所拥有的股东权益,表现为资产减去负债后净资产的所有权。

少数股东权益的确认条件取决于控制权转移的条件,当一个企业取得了另一企业的大部分控制权而形成一个报告主体时,就必须将被控制企业纳入合并范围,这时就需要确认少数股东权益。

在同一控制合并下,少数股东权益的初始确认采用历史成本计价,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采用少数股东拥有的被控制企业合并日资产减去负债的账面净资产份额进行列报。

在非同一控制合并下,少数股东权益的初始确认采用公允价值计价,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采用少数股东拥有的被控制企业购买日资产减去负债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进行列报。

例1:A公司2010年1月1日支付1000万元取得B公司80%的股权,从而对B公司能够实施控制。

B公司2010年1月1日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为1100万元,公允价值为1200万元,之间差额系土地使用权增值形成,该土地使用权尚可使用20年。

A、B公司均按直线法计提摊销,A、B公司在合并前无任何关联方关系,假定不考虑所得税的影响。

在购买日,A公司在合并财务报表上应确认的少数股东权益金额为240万元(1200伊20%)。

具体的会计处理通过编制合并抵销分录予以体现:借:B公司所有者权益公允价值。

分配股利少数股东权益会计处理

分配股利少数股东权益会计处理

分配股利少数股东权益会计处理1. 什么是股利?股利是指公司根据盈利情况,将一部分盈余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股东的回报。

它是公司对股东投资的回报方式之一。

公司通过分配股利可以回报给投资者,提高其投资价值,增加投资者的持有动力。

2. 股利分配的对象在公司中,股东可以分为两类:控股股东和非控制权益(少数)股东。

•控制权益(母公司)股东:拥有超过50%的表决权和控制权的股东。

•非控制权益(少数)股东:持有公司部分普通股份但无法对公司经营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股东。

3. 股利分配给少数股东的原因当一个公司拥有多个子公司时,通常会形成一个母子公司体系。

在这种情况下,母公司是整个体系中最高层次的公司,而子公司则由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

当母子公司之间存在非控制权益(少数)股东时,需要将部分盈余分配给少数股东,以公平地回报他们的投资。

4. 少数股东权益的会计处理方法少数股东权益是指非控制权益(少数)股东在公司净资产中所占的比例。

在会计处理上,需要将少数股东权益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分开记录。

4.1 分配股利前的会计处理在分配股利之前,需要根据公司的盈余情况决定是否分配股利,并将其确认为应付股利。

这个过程中,应该同时确认少数股东应得的比例,并将其列入少数股东权益中。

具体会计分录如下:借:应付股利贷:少数股东权益4.2 分配股利后的会计处理当公司决定分配股利时,需要将应付股利转为实际支付给少数股东。

这个过程中,应该同时确认少数股东所得的比例,并从少数股东权益中扣除相应金额。

具体会计分录如下:借:应付股利贷:银行存款(或现金)借:少数股东权益贷:应付股利5. 分配方式对少数股东权益的影响分配股利的方式对少数股东权益有直接影响。

常见的分配方式包括现金股利和股票股利。

5.1 现金股利现金股利是指公司以现金形式向股东分配盈余。

对于少数股东来说,他们可以按照其持有的普通股份比例获得相应的现金股利。

在会计处理上,将现金股利确认为应付股利,并从少数股东权益中扣除相应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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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数股东权益的会计处理当母公司以非账面价值购买子公司部分股份时,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以公允价值计价还是以账面价值计价,取决于合并报表编制所采用的理论。

在母公司理论下,合并会计报表是属于母公司的部分才能按公允价值计价,而属于少数股东部分的净资产应按账面价值计价,因而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中也以账面价值计价,并被列为一项负债。

在实体理论下,子公司已成为企业集团不可分割的整体,这一整体的经济资源由多数股权和少数股权提供,它们应被一视同仁。

因此,子公司的净资产应采用相同的计价基础,即均按公允价值计价,同时,由母公司购买子公司股份所蕴含的子公司全部商誉也应由少数股东分享。

在这一理论下,少数股东权益应列为所有者权益的一部分,但可与多数股东权益一起附表列示。

从合并的观点看,少数股东是企业集团所有者中特殊的群体,他们的所有权限仅限于他们所投资的公司,即只能分享子公司分派的股利,而当子公司清算解散时,他们也只能分享子公司债权人和优先股股东的权利得到满足以后的剩余财产。

由于母人股东的付款责任,少数股权的本质并非负债,而是所有者权益。

在实务中,也可以单独列示于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之间。

它通常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上以一个总额单独列示,也可以分别列示少数股权所代表的股本、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等项目。

若子公司存在优先股而未被母公司所持有时,也可将其与普通股中的少数股权合并列为少数股东权益。

编辑本段少数股东权益的司法救济概述在我国的公司发展史,尤其是在股份公司的发展史中,大股东利用自己的优势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事件屡见不鲜。

在某种程度上,这已影响到了我国股份公司的发展进程。

因此,如何对少数股东权益提供切实、适当的法律救济,成为了我国公司法制建设中亟需解决的问题。

尽管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包括新近颁布的《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确已规定了不少少数股东应享有的权利,同时亦规定了对一些少数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方式,但其中较为有效的少数股东权益法律救济方式仍乏善可陈。

与我国少数股东所处的环境相比,英国和美国的法律则为少数股东提供了较好的权益救济制度,以供其选择。

作为英国公司法的一个一般原则,少数股东不能就其公司所遭受的侵害或公司内部事务中的不规范行为直接提起诉讼,即“福斯诉哈伯特规则”。

亦即,当公司遭受损害时,公司才是合适的原告,少数股东无权就此提起诉讼。

在英国普通法项下,股东要提起诉讼必须证明,要么其某项个人权利受到侵害,要么其有资格就给公司造成的侵害提起诉讼。

英国法在这一领域中,有几种诉讼方式,即,个人诉讼,代表诉讼(类似于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集团诉讼)和派生诉讼。

在公司法理论中,“资本多数决”原则是贯穿始终的一条最基本基本原则,因此,在实践中人们常按持股数量多少和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大小将公司的参与者——股东分为控制股东和少数股东,或者叫做大股东和中小股东。

在公司的运行过程中,由于该原则的作用,“两类股东之间发生结构性、普遍性的利益冲突也是必然的”。

因此,对如何协调两者利益关系,特别是制衡和防止控制股东滥用权利、维护少数股东合法权益方面的课题研究,长期以来一直是中外法学界长期的研究课题。

具体到我国,无论是原《公司法》(93年)还是新订《公司法》均对该方面的研究成果有所体现,比较而言,新订《公司法》更加全面、具体、超前,体现了在该领域制度设计方面的创新,特别是在少数股东权益维护的最后环节——司法救济手段方面有了更强的操作性。

归根到底,对这些制度的设计与安排,其目的就是为了建立避免和化解两类股东之间利益冲突机制,以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行。

事前化解机制或内部制衡机制在公司正常运行期间,新订《公司法》对少数股东权益保护的制度设计。

1、知情权的保障制度。

股东知情权是指法律赋予股东通过查阅公司的财务报告资料、帐薄等有关公司经营、决策、管理的相关资料以及询问与上述有关的问题,实现了解公司的运营状况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活动的权利。

“股东知情权包括:财务报告查阅权、帐薄查阅权、询问权。

此三项权利内容虽然有所不同,但都是为了保障股东及时准确地获取公司经营管理信息,保障股东对公司业务监督纠正权得以行使的必要前提和手段,是全面保护少数股东权利的重要一环”。

因而大多数国家公司法中确认了股东知情权。

当然,该项权利也存在滥用的可能,例如股东为了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而利用该权利获取公司的商业情报,因此,对于该权利的行使,新订《公司法》也规定了适当的、合理的限制措施,保证股东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善意公平地行使知情权,这样的制度安排也是合理的。

使股东和公司的权利得到了兼顾。

该制度体现在新订《公司法》第34条、第98条中,与原公司法相比较,增加了股东的帐簿查阅权,对股东知情权行使的方式、程序和障碍排除等操作性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包括司法救济手段,使股东的该项权利落到了实处。

是新订《公司法》的一大进步。

2、累计投票制度。

该制度体现在新订《公司法》第106条:“本法所称累计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由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由于在该制度下,股东享有的表决票数等于其持股数乘以待选人数之积,且可以集中使用,因此,改变了直接投票制度(一股一票)下,控股股东完全操纵董事或监事选举的局面,使代表少数股东意志的人选进入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成为可能。

该制度是新订《公司法》在保护少数股东权益方面作出的制度创新。

3、表决权的回避制度。

“表决权回避制度又称表决权排斥制度,是指某一股东与股东大会决议事项有利害关系时,该股东或其代理人不得就该事项行使表决权”。

该制度体现在新订《公司法》第16条,回避对象包括两类:一、本公司股东(一般是指控制股东);二、“实际控制人”。

即:虽非本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本条只涉及到为以上两类人提供担保问题,但理论上并不限于此。

新订《公司法》第16条第2、3款从程序上规定了对相关问题的决议权仅属于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排除了由董事会决议的可能性。

由于应在涉及担保、利益分配、关联交易等事项时,股东个人利益与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是相互冲突的,因此,在对特定问题的表决时,要求相关股东回避,限制其表决权是必要的。

有利于防止控制股东滥用表决权损害公司或少数股东利益,多数国家的公司法中都明确规定了该制度。

4、少数股东权制度。

少数股东权制度是相对于单独股东权而言的,是指持有一定比例股份的股东才能行使的权力。

但,享有少数股东权的少数股东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数人。

少数股东权主要包括股东大会自行召集权和股东提案权。

前者主要体现在新订《公司法》第41条、第102条,即:持有或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在特定条件下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或股东大会。

在公司存在控制股东的情况下,董事会极易为控制股东操纵,如果中小股东没有此项权利,就意味着由控股股东决定是否召集股东大会。

在涉及控股股东与公司、控制股东与少数股东利益冲突的时候,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则少数股东将会处在非常尴尬境地,其利益不免受损。

该权利是原《公司法》中未规定的;后者主要体现在新订《公司法》第40条、第101条,即: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召开临时股东会或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权,且内容并不限于此。

赋予股东提案权,使其有机会将其意见和建议传达给经营层和其他股东,使其拟定政策时更加谨慎,从而预防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促使股东法定权利的实现,保护少数股东的利益。

5、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

也称作退股权,是指股东基于特定事由,收回其所持股权的价值,从而丧失股东资格的制度。

股东退股是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积极行为,而股份回购是公司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被动而为的行为。

股东退股是基于法定事由,而非以双方自愿为前提,因此其区别于股份转让。

该权利体现在新订《公司法》第75条,该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五年连续盈利,且符合本法规定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该条还同时对股东行使该项权利的司法救济程序。

该制度的理论基础主要是“期待权落空理论”,[4]也称作“公司契约说”其主要内容是,股东一旦加入公司,就可合理地期待公司按其加入时的状态继续运行下去,公司结构、运营方式、章程条款等重大事项,未经其同意不可擅自变更,否则,股东投资时的利益就无法保障,导致该股东期待权落空。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赋予该股东以公平的价格请求公司回购其股权,以得到合理补偿。

该制度设计的意义就在于对异议股东(少数股东)利益的特别保护。

事后化解机制或外部校正机制在公司非正常运行期间,新订《公司法》对少数股东权益保护的制度设计。

1、解散公司的权利行使。

少数股东解散公司的权力,是新订《公司法》新增加的内容,体现在183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因此,本文所称“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一般是指公司在存续运行期间由于股东、董事之间矛盾激化而处于僵持状态,导致股东会、董事会等公司机关不能按照法定程序做出决策,从而使公司陷入无法正常运转、甚至瘫痪的状况。

也即平时所称的“公司僵局”。

该权利是少数股东权利中比较极端的、最后的救济手段之一,由于一旦适用司法解散,公司即可进入清算程序,甚至法人资格归于消灭,对公司的打击将是毁灭性的,所以,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股东该项权利的行使均主张有一定限制,坚持“用尽内部救济原则和利益均衡原则”,[5]防止权利滥用而导致公司利益遭受不应有的损失。

实践中对于该僵局的解决,宜采取股东退出模式得以解决。

如:通过内部、外部股份转让。

这样既可以打破僵局救济少数股东权利,又能最大限度保护公司的存续。

2、直接诉讼与代位诉讼制度。

一般认为公司诉讼主要分为直接诉讼和代位诉讼两种。

前者是指公司股东基于其公司所有权人的身份而提起的旨在强制执行其请求权的诉讼。

这种诉讼提起权是一种自益权,完全是为了自身的利益而提起。

原《公司法》第111条及新订《公司法》第12条均有相应规定,因此本文着重讨论后者。

代位诉讼又称“派生诉讼”“衍生诉讼”“代表诉讼”,是指当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而公司怠于或拒绝追究侵权人责任时,具备法定资格的一个或多个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侵害公司权益者赔偿公司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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