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大附中管理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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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跨区域招收 少数民族学生工作管理规定

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跨区域招收 少数民族学生工作管理规定

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跨区域招收少数民族学生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以下简称民大附中)跨区域招收少数民族学生工作管理,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促进学校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民大附中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继承光荣传统,传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坚持立德树人、教书育人,着力培养造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民大附中中考招生和高考录取工作应坚持公平竞争、公开透明的原则,切实保障各民族学生切身利益,认真落实教育脱贫攻坚任务,重点招收培养西部地区特别是深度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学生。

第二章招生范围和对象第四条民大附中招生范围为:西藏自治区全区;内蒙古、广西、宁夏、新疆4个自治区所辖县(旗)及县级市;四川、贵州、云南、甘肃、青海5省自治州所辖县及县级市和民族自治县;吉林、湖北、湖南3省自治州所辖县及县级市;海南省、重庆市所辖民族自治县;辽宁、吉林2省所辖边境民族自治县。

其中:西藏、新疆南疆四地州和四省藏区以及甘肃临夏州、四川凉山州和云南怒江州(以下简称“三区三州”)为重点招生地区。

第五条民大附中招生对象为:初中三年户籍、学籍均在招生范围并实际就读的少数民族应届初中毕业生,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各有关省(区、市)教育行政、民族工作部门要严格审核考生报名资格。

第六条民大附中每年跨区域招收少数民族学生规模控制在500人以内,其中面向“三区三州”的招生规模不低于125人,由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第四条规定向各地下达分省(区、市)招生计划。

第三章录取方式第七条民大附中中考招生工作纳入各地普通高中统一报名、考试、招生管理,与当地示范性高中招生同批次录取,不再组织任何形式的单独考试、单独录取。

第八条每年中考报名前,经北京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民大附中负责发布招生简章。

具体报名、考试、招生等工作以各有关省(区、市)教育行政部门为主、民族工作部门协同组织实施,民大附中配合做好相关基础工作。

附中校本课程管理办法模版

附中校本课程管理办法模版

附中校本课程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附中校本课程的管理,提高课程质量,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附中校本课程是指在国家课程基础上,由学校组织开设的具有学校特色、强调学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课程。

第三条附中校本课程的设置应当与国家课程统一,符合学生个性发展需求,同时兼顾专业性和普及性。

第四条附中校本课程的开设和实施应当贯彻素质教育的理念,注重学生实践能力培养,注重学科知识与技能的融合。

第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附中校本课程的组织领导机构,明确职责,加强管理和指导。

第六条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附中校本课程教学计划,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第七条学校应当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提高教师的教学能力和创新意识。

第八条学校应当充分利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提供良好的教学资源和环境。

第二章附中校本课程的开设第九条附中校本课程的开设应当根据学校的办学特色和学生的需求进行科学设计。

第十条学校应当通过调查、研究、评估等方式,确定开设附中校本课程的学科范围和内容。

第十一条开设附中校本课程应当符合学校教育教学目标和学生综合素质培养的需要。

第十二条学校应当充分利用各种资源,为附中校本课程的开设提供支持。

第十三条学校应当制定详细的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明确教学目标和教学内容。

第十四条学校应当实行多元评价,全面评估学生在附中校本课程中的学习情况和能力发展。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附中校本课程的质量监控机制,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第三章附中校本课程的教学实施第十六条附中校本课程的教学实施应当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性和主动性。

第十七条学校应当制定详细的教学安排和教学计划,合理利用课堂教学和课外实践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八条学校应当积极推进跨学科教学,促进不同学科之间的交流和融合。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鼓励教师进行创新教学,采用多种教学方法和手段,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动力。

第二十条学校应当鼓励学生参与到附中校本课程的设计和实施中,培养学生的合作精神和团队意识。

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学生会章程

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学生会章程

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学生会章程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学生会章程第一条:学生会的职能1. 运用学校资源为学生提供各类服务和活动;2. 发挥学生的思想表达和社会实践,参与学校的决策;3. 协助学校完成学术、文化、体育、社会服务等诸多方面的任务;4. 积极参与社会事务,建立学校学生与社会的联系;5. 协助学校维护学生权益;6. 参与社会实践和学校运动,并进行统计和分析;7. 维护学校秩序,遵守有关法规。

第二条:学生会组织机构1. 会长一名,负责会议、会务、文档等工作;2. 副会长若干名,负责学习、交流、活动组织和执行等部分;3. 干事若干名;4. 监察若干名;5. 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学生会的日常管理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章程;2. 遵守学生会的章程;3. 维护学校秩序;4. 积极参与学校学习、社会实践活动;5. 要求学生自律,完整承担学生责任,为同学提供帮助;6. 与其他同学团体积极交流,建立良好的学校气氛;7. 进行有效的宣传活动,妥善办理各项事项。

第四条:学生会的工作程序1. 学生会的会议及各项工作应遵守相关规章制度;2. 每学期召开一次会议,对学期内及学期过程活动进行总结;3. 根据经过讨论、有益于学生发展的建议和议案,向学校提出报告;4. 每年召开一次新旧主席交接会。

第五条:学生会的人员选拔1. 会长由学校官方指定;2. 副会长由学生会内部投票来决定;3. 干事应监督会长和副会长的工作,宣传学生思想,解决学生问题,参与学校活动的组织和实施;4. 监察应守信、实干、勤学,负责监督全体学生会业务运行,督促各种责任的落实,反映学生意见。

第六条:学生会的资金和物资管理1. 学校应积极支持学生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财务支持;2. 根据实际情况,学校负责审查学生会财务支出,确保财务审计和社会会计准则;3. 学生会要妥善保管学校赠予或捐赠的物资;4. 学生会可以充分利用教育资源获得资金,避免挥霍和浪费。

物理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

物理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

物理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云南民族大学附属中学物理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9月物理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目录一、实验预约准备制度二、仪器借用制度三、仪器损坏赔偿制度四、仪器报损制度五、仪器交接制度六、物理实验守则七、物理实验仪器管理制度八、实验室管理员(实验教师)职责十、实验室安全规则十一、实验教学管理制度十二、实验室档案资料管理制度云南民族大学附属中学二〇一四年九月实验预约准备制度一、实验教师(任课教师)在开学初要有实验计划和实验进度表。

二、任课教师要认真备好实验课,明确实验要求、所用仪器、药品、实验过程、方法、注意事项。

三、任课教师应在学生实验一周前、演示实验三天前将《实验预约通知单》填交实验教师,实验教师在器材准备完毕后,和任课教师一起进行检查,防止器材缺少而影响实验课的正常开展。

四、任课教师在课前必须做一遍学生实验或演示实验,掌握仪器的性能及实验中的注意要点,提高实验的成功率。

五、学生实验所用器材、药品应事先定件、定量配放在实验桌上。

六、易损(耗)品及有腐蚀、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要有明显标记,并嘱咐学生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动手,以防万一。

仪器借用制度一、仪器由专人负责保管。

凡借出仪器一律填写仪器借还登记表。

二、教师演示实验借用教学仪器必须提前三天给实验管理员或实验教师发《实验通知单》,教师和学生其它用图借用仪器须经主管教务主任同意后方可履行借还手续。

三、外单位借用仪器,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并按时收回。

外借仪器以不影响本校的实验教学为原则,如有影响绝不外借。

四、凡外借仪器必须按时收回。

借前和收回时应对仪器的质量、性能状况进行检查,并说明注意事项。

五、借出的仪器如果损坏,在归还时要及时填写损失报告并与领导及时勾通,主管领导要及时提出合理的处理意见。

六、仪器管理人员应做好每年一次的帐物核查工作,如发现逾期末归还的仪器应查明原因,及时追回,确保所有教学仪器全部入库。

民族中学校产管理制度

民族中学校产管理制度

民族中学校产管理制度【引言】在当今社会,学校产管理是学校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学校管理也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学校资源,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学校产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学校产管理的任务、原则和方法三个方面探讨民族中学的产管理制度。

【学校产管理的任务】民族中学作为一所重点学校,其产管理任务较为繁重。

首先,要明确学校产管理的目标,即以提高学校办学水平为核心,加强学校教育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管理。

其次,要确立学校产管理的职责,包括合理规划学校资源、监督资产的保管和使用、组织资产的增值和变现等。

此外,还需要建立学校产管理的机制,确保学校产管理工作能够科学、规范、高效地进行。

【学校产管理的原则】学校产管理的工作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

首先,要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确保学校资源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其次,要注重科学管理,将学校产管理工作与学校发展目标相结合,在管理中不断提高学校资源的配置和效益。

最后,要加强风险管理,防范和化解风险,确保学校产管理工作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学校产管理的方法】学校产管理的方法主要包括规划管理、保管管理和变现管理三个方面。

首先,规划管理是学校产管理的基础工作。

学校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产管理规划,明确资源的配置和使用方向。

其次,保管管理是学校产管理的核心内容。

学校需要建立健全的资产信息管理系统,确保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最后,变现管理是学校产管理的重要环节。

学校可以通过合理利用资产,如租赁、出售等方式获得收益,并用于学校的发展。

【学校产管理的措施】为了有效推进学校产管理工作,民族中学可以采取多种措施。

首先,要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学校产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其次,要加强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和交流,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工作水平。

此外,还要借助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学校产管理的信息化系统,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民族中学校产管理制度(4篇)

民族中学校产管理制度(4篇)

民族中学校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族中学校产管理,保障学校财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民族中学全体师生和职工。

第三条学校产指学校实物财产、设备设施、图书资料、维修工具、办公设备、家具、车辆等。

第四条学校产应按照合理使用、安全保管、有效管理的原则,确保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五条学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章学校产的使用与保管第六条学校产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使用:学校产的使用范围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的规定。

(二)公平使用:学校产的使用应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偏袒个人或特定群体。

(三)效益优先:学校产的使用应立足于提高教学质量和学校整体效益,不得浪费和滥用。

(四)保养维修:学校产应定期保养维修,确保其正常运转和使用寿命。

第七条学校产的保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责任明确:学校产的保管人员应明确职责,做到责任到人。

(二)定期检查:学校产的保管人员应定期检查、清点,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三)谨慎使用:学校产的保管人员应谨慎使用,防止损坏和滥用。

(四)安全防范:学校产的保管人员应加强安全防范意识,确保学校产的安全。

第三章学校产的调拨与处置第八条学校产的调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调配:学校产的调拨应根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和调配。

(二)公开公正:学校产的调拨应公开、公正、透明,遵循招标、竞价和协商的原则。

(三)记录登记:学校产的调拨应有相应的记录和登记,确保资产流转可追溯。

(四)审核审批:学校产的调拨应经过相应的审核和审批程序,确保合法合规。

第九条学校产的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经济合理:学校产的处置应经过评估和定价,确保经济合理。

(二)适时处置:对于闲置、报废或过期的学校产,应及时进行处置,防止资源浪费。

(三)公开公示:学校产的处置应进行公开公示,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合法手续:学校产的处置应遵守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确保合法合规。

附中教室管理条范文

附中教室管理条范文

附中教室管理条范文教室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对于学校的正常运行和学生的学习环境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为了保证教室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学校应制定并执行一套科学合理的教室管理条例。

以下是一份附中教室管理条范文,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教室管理行为,维护校园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附中各级各类教室的管理,包括教室使用、设备管理、安全保障等。

第三条教室管理原则:公平、公正、公开、便利。

第四条教室管理目标: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护教室设施设备,维护师生权益。

第五条严禁个人或组织擅自占用、挪用、损坏教室设施设备。

第六条教室管理的主体责任由校长或其委托的教学副校长或行政副校长负责,具体落实由教务主任和后勤主任负责。

第二章教室使用第七条教室使用范围:本校师生在教学、科研、文化活动等方面的正当需要和课外活动等。

第八条教室使用方式:原则上教室应以公共资源形式对外开放,但需提前预约使用,确保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第九条教室使用时限:教室使用最长时间原则上为每节课或连续使用两节课,超时需重新申请。

第十条教室使用申请:教室使用需提交书面申请,附带详细教室使用计划及预计人数,学校审批通过后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教室使用记录:学校应建立完善的教室使用记录,包括使用者、用途、时间等,以备查验。

第三章教室设备管理第十二条教室设备分类:学校教室设备分为常用设备和特殊设备两类,常用设备包括桌椅、黑板、音响等;特殊设备包括电子设备、实验设备等。

第十三条教室设备维护:学校应建立设备维修保养制度,定期检查教室设备,及时维修及更换损坏设备。

第十四条设备使用规范:教室设备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禁止私人携带、私自更动设备。

第十五条设备使用报废:设备报废应按程序处理,严禁任意丢弃或私自处理。

第十六条设备使用违规:对于恶意损坏设备、私自拆卸设备等违规行为,学校将追究相应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教室安全保障第十七条教室安全检查:学校应定期进行教室安全检查,包括电路安全、消防安全、用电安全等。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2015修正)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2015修正)

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2015修正)【发布部门】教育部【公布日期】2015.11.10【实施日期】2015.11.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二○○七年二月三日教育部令第25号发布自2007年2月10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11月10日教育部令第38号《教育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规范实施专科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以下简称民办高校)的办学行为,维护民办高校举办者和学校、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引导民办高校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民办高校及其举办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性原则,保证教育质量。

第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民办高等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引导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

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民办教育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对民办高校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办学许可证管理;(二)民办高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的审查;(三)民办高校相关信息的发布;(四)民办高校的年度检查;(五)民办高校的表彰奖励;(六)民办高校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民办高校的办学条件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设置标准和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要求。

民办高校设置本、专科专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民办高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民办高校的借款、向学生收取的学费、接受的捐赠财产和国家的资助,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

民办高校对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并分别登记建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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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宿舍规章制度1、学生要遵守学校宿舍各项管理制度,服从宿舍生活老师的管理教育。

2、遵守学校作息时间,按时起床、出操、就寝。

起床:准时整理床铺、做个人卫生,值日生认真做好值日就寝:铃响、熄灯、无声。

3、学生床位一经确定,不得任意更换,不准串楼层,不准串宿舍,不准私自留他人住宿,严禁男女生互串宿舍。

4、宿舍楼道内严禁赤身露体。

5、搞好个人和宿舍环境卫生,坚持宿舍值日制度,床上及室内物品要摆放整齐。

6、爱护宿舍内的一切设施,不得随意损坏,损坏公物要按价赔偿。

损坏公物情节严重者,除赔偿外,要进行批评教育及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7、严禁私自安装电器。

8、节约用水(人走关水龙头),节约用电(人走关灯、关电扇)。

9、学生外宿,必须由家长写申请(本市学生周五、六除外)。

经主管校级领导批准,方可外宿。

10、因有病需在宿舍休息的学生,必须有班主任或医生的证明批准,方能进宿舍休息。

上课、上晚自习期间不允许在宿舍逗留。

11、遵守晚自习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

不上晚自习一律按旷课处理。

做好教室的卫生清洁工作。

12、学生一律在食堂用餐,不准将饭菜带入宿舍,不要到处乱扔废弃物,不准往窗外扔东西。

13、严禁在宿舍吸烟、喝酒、滋事。

14、加强防范意识,做好防火、防盗工作,宿舍不准有明火。

15、同学之间团结友爱,互相帮助,提高道德修养,言谈举止要文明。

16、凡违反本规章制度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

学生宿舍纪律管理规定1、遵守作息时间,按时起床,按时出操,按时就餐,按时进教学区上课,并带齐课本及学习用具,若需要回宿舍必须有班主任、医务室的假条。

2、按时熄灯就寝,熄灯后保持室内安静,不准说话聊天,不得使用应急灯、手电看书,不准在卫生间、洗漱间逗留。

3、加强安全意识,严禁在宿舍内使用明火点蜡、吸烟、外接电源。

4、增强防范意识,离开宿舍要锁好门,现金和贵重物品要锁在本人柜内。

5、宿舍楼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得追跑、打闹、大声喧哗。

6、宿舍内中午和晚自习后回宿舍区严禁搞影响他人学习、休息的娱乐活动。

7、学生必须按指定的床位就寝,不得自行更换,不准串楼层、串宿舍。

不得带校外非住宿人员进宿舍楼。

8、学生因病、因事外宿,必须要有书面请假条,经校主管领导批准方可离校。

返校后应主动销假,同时交家长(监护人)证明。

9、星期日返校分别按照夏季、冬季作息时间规定执行。

10、提倡艰苦奋斗精神,学生要注意节约,不乱花钱,生活不攀比,要求学生一律不准带手机进宿舍。

11、爱护宿舍内的各种设施,损坏东西照价赔偿。

12、自觉搞好宿舍内外卫生,不准在墙上乱贴、乱画、乱写、乱挂,个人生活用具按规定摆放整齐。

13、发扬团结友爱精神,互相合作、礼貌谦让,讲究文明,遵守纪律。

14、每个学生要尊重他人劳动,支持宿舍长工作,支持老师的工作,服从生活老师的管理教育。

学生宿舍安全保卫制度1、提高警惕,加强自身安全防范意识,注意防火、防盗、防坏人,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2、个人的现金及贵重物品必须锁入本人柜内,一律不得放在宿舍床上或宿舍其它地方。

3、宿舍内无人时,一定要关好灯、电扇及锁好门。

住宿生不得互串宿舍,不得带外人进入宿舍区,如发现有外人进入宿舍区,立即报告生活组值班老师。

4、宿舍内严禁使用明火、私自安装电器,使用外接电源。

5、如遇紧急状况,要服从当班老师指挥,按紧急预案实施自救或撤离宿舍。

学生宿舍奖惩办法1、学校对学生处生活组要求:对学生宿舍各项要求要经常检查,经常公布检查结果。

2、学校每学期评出优秀宿舍、优秀舍长、优秀个人等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平日对于模范遵守各项宿舍规定,表现突出的宿舍和个人可酌情加分。

3、参加评选校级、区级“三好学生”、“优秀干部”时,必须获得宿舍优秀个人称号,否则将失去参评“三好学生”、“优秀干部”的资格。

4、评选优秀个人和集体的条件:思想品德好、纪律好、卫生好,根据每天的纪律、卫生、早操等评比分数,由高到低依次排列。

选出先进集体和个人。

5、学生违反宿舍各项规定和要求的,则酌情给予批评教育,公开检查,通知家长共同教育,严重违反宿舍纪律、造成恶劣影响的,做停宿和退宿处理。

停宿或退宿者,住宿费一律不退。

民大附中学生品行量化考评办法(试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我校德育工作水平,积极鼓励学生全面发展,引导、规范学生自我发展,更加科学合理评定学生思想品行实际状况,达到警示和激励作用,特制定此办法。

一、基础分值。

以学期为考评时限,每学期初每生基础分值均为100分。

受到纪律处分在考察期内,按照减分标准直接减分作为该生学期初基础分值。

二、加分情况。

(一事不重叠)1、学生在学期内获得的各级奖励;参加的各种社会实践活动;各种好人好事等,经学生处认定,给予相应加分。

参考如下:2、考试成绩加分情况。

在参加学校期中、期末考试中,成绩优秀者,相应加分。

三、减分情况。

(一事不重叠)1、严重违反校规校纪,依据我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受到纪律处分者相应减分。

2、学习态度不端正,考试中有违规、违纪现象,上进心不强,期中、期末考试成绩有不及格现象,违反课堂常规经教育无改进者相应减分。

3、违反校园文明礼仪常规经教育无改进者相应减分。

四、考评办法。

1、学生品行量化考评由班主任完成,学期末报学生处审核。

2、任课教师及各管理部门为班主任提供相关信息。

3、严重违纪减分及奖励加分,以学生处认定结果为准。

4、一般违规减分,由年级组长最后裁定。

五、评定等级及处理办法。

学生品行量化考评学期末评定等级,记入学生学籍卡班主任操行评语。

同时执行《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有关规定。

六、学生品行量化参照学生品行量化表执行。

(附件)七、学生品行量化自2006年9月起执行,其中未尽事宜由学生处另行通知。

中央民族大学附中学生处2006年9月1日中央民族大学附属中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第一条为完成学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的任务,保证学校正常的教学、教育工作秩序,保障学生正常的学习与生活,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认识态度,悔改表现,可分别给予下列处分:(1)通报批评;(2)警告;(3)严重警告;(4)记过; (5)留校察看;(6)开除学籍。

第三条组织和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和各民族之间团结者。

1.经教育尚能认识改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经教育仍无正确认识,态度不端正者,坚持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条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触犯国家刑律,违反治安管理条例,受到执法机关处罚者。

1.被判处以管制、拘役、劳动教养或判处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被收容审查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对参与赌博和变相赌博者除没收赌具和赌资外,视情节给予留校察者以上处分,知情不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条偷窃或诈骗国家、集体和私人财产者。

1.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作案价值200元以上或多次作案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第六条有意损坏公物者1.在课桌椅上刻画贴涂者,除责令赔偿外,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2.有意损坏门窗玻璃、宿舍家具者,除责令赔偿外,给予警告处分。

3.违反学校有关用电规定,乱拉电线,私自使用电器者,处以没收所用电器,并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4.损坏公物,造成严重后果者,除责令赔偿外,并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有下列行为者,给予警告或记过以上处分。

1.在校园内公共场所哄闹肇事等扰乱学校校园秩序者。

2.因成绩、升留级、毕业离校等原因对教师或领导寻衅滋事者。

3.无理拒绝、阻碍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任务者。

4.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

5.公然侮辱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传播不正当言论者。

6.在建筑物上乱涂、乱写、乱画、乱刻,经教育不改者。

第八条肇事、预谋、策划参与打架,作伪证,提供凶器者。

1.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斗肇事,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1)虽然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动手打人但未致伤者,给予记过处分。

(3)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预谋策划者(1)预谋策划他人打架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2)预谋策划勾结校内、外人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打架者(1)互殴者,给予双方记过以上处分。

(2)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参与者(1)凡参与打架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发展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作伪证者(1)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当事者作伪证者加重一级处分。

6.提供凶器者(1)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8.在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用钱或其他形式私下解决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9.私藏凶器,拒不上缴者,一经发现,给予记过处分。

10.凡肇事打架斗殴者,必须对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

要承担交通、医药费等相关费用,如不按期赔偿,加重一级处分。

第九条道德败坏者。

1.行为不检点,有碍校风校纪,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

2.宿合内留宿异性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知情不报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凡参与收看淫书、淫画、淫移录像片等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制作、复制、传播或隐匿不缴淫秽物品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涂改、伪造、转借证件者。

1.私自涂改伪造证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者负责。

2.转借学生证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第十一条一学期内无故旷课者,参照《学生考勤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测验、考试(考查)作弊者。

参照教导处《关于考试、考查作弊处理的若干规定》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打牌、进网吧等违纪者。

1.凡打麻将者,除没收麻将牌外,视其认错态度,一律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知情不报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凡进入网吧、游戏厅、酒吧和音乐茶座等营业性场所,视其认错态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在校内打扑克牌者,除没收扑克牌外,一律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四条凡未经批准私自离校者。

1.私自离校1次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通知家长。

2.私自离校2次者给予记过处分,并由家长填写《责任保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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