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18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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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2018修改)

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2018修改)

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2018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8.04.28•【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施行日期】2018.04.28•【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2005年6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7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规范进出口商品复验行为,维护对外贸易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出口商品的报检人(以下简称报检人)对海关作出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复验。

第三条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的进出口商品的复验工作,进出口商品复验工作由受理的海关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复验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五条报检人对主管海关作出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检验结果的主管海关或者其上一级海关申请复验,也可以向海关总署申请复验。

报检人对同一检验结果只能向同一海关申请一次复验。

第六条报检人申请复验,应当自收到海关的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提出。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不能申请复验的,申请期限中止。

从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期限继续计算。

第七条报检人申请复验,应当保证(持)原报检商品的质量、重量、数量符合原检验时的状态,并保留其包装、封识、标志。

第八条报检人申请复验,应当按照规定如实填写复验申请表,并提供原报检所提供的证单、资料及原海关出具的检验证书。

报检人应当对所提供的证单及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九条海关自收到复验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复验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如下处理:(一)复验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复验申请受理通知书》;(二)复验申请内容不全或者随附证单资料不全的,向申请人出具《复验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限期补正。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的制度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的制度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的制度棉花是世界上比较重要的纤维产业原材料,不仅广泛应用于纺织业、轻工业、建筑业等行业,同时也是农民群体的主要经济来源之一。

棉花工业在国家经济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很多国家都在采取一系列措施保障棉花生产和质量,其目的就是为了提高棉花的品质和经济效益,而棉花的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的建立具有很重要的作用。

一、棉花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的重要性棉花是典型的灵敏原料,其质量好坏直接影响到棉纺织品的质量。

因此,建立健全的棉花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是非常有必要的。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制度是指针对棉花生产、流通、销售、检验等环节制定的完整和科学的规章制度,其重要性体现在三个方面:1、保证棉花的质量和安全性棉花作为纺织品的原材料,在高速发展的社会中,市场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

只有品质过硬的棉花才能在市场上立足,保证纺织品的生产质量和纺织品持久性、舒适性和实用性。

棉花质量保证制度的建立能够遏制一些木马商人的恶意操作,使得质量合格的棉花得到充分利用。

2、加强棉花品质的把控棉花生产工艺繁多,不同生产过程中可能会受到不同环境的影响,因此,在生产环节中加入质量监督系统,能够更全面的把控棉花各生产环节中的品质问题。

3、提高棉花工业的经济效益建立完善的棉花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不仅能够保证棉花质量,确保纺织品生产质量,还能够提高棉花的经济效益。

因此,制定棉花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可以有效的利用棉花之间的差异性,为棉花工业带来更大的经济收益。

二、棉花质量监督管理制度的应用如何建立保障棉花品质的监督管理制度呢?一般来说,要建立此制度,需要从生产、流通、销售、检验等环节进行规划。

1、生产阶段制度(1)、制定生产环节,保护棉花的生长环境、生产管理环境,避免有机污染物、重金属、残留农药、土壤污染、生物成分和药品成分等初始化臭味物质接触棉花。

(2)、制定种植标准,制定科学的种植方案,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高质量棉种,选用不含各种杂草和病虫害的土壤种植。

(3)、制定农药使用标准,遵循农作物、生禽等添加的法律法规,规定农药使用量、使用时期和使用方法,避免过度使用、错期使用和安全使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新疆棉花专业监管仓库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新疆棉花专业监管仓库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试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新疆棉花专业监管仓库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2018.10.10•【字号】新发改经贸〔2018〕956号•【施行日期】2018.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新疆棉花专业监管仓库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试行)》的通知新发改经贸〔2018〕956号伊犁州发展改革委、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质量技术监督局:为适应新疆棉花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的需要,完善监管仓库配合公检的条件,加强对棉花在库公检的监督管理,提高公检结果的准确性、信誉度,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质量技术监督局决定对《新疆棉花专业监管仓库实施细则(试行)》做如下修改:一、第五条“监管仓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中的第(七)部分修改为:“配备电脑、条形码读码器和相应操作人员,在办公室、磅房和棉包扫描、测水、杂质检验等工作区内实现互联网络覆盖,能够实时上传相关数据。

具备使用全国棉花库存管理软件和实施仓储数据管理信息化的能力;”。

二、第十五条“监管仓库须承担以下义务”中的第(十)部分修改为:“设专人管理仓库的监控等信息设备,发现设备异常问题及时修复,保障监控等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确保检验检测等工作按照国家标准及技术规范进行”。

三、增加第二十一条“监管仓库应建立杂质检验全程记录制度。

要在杂质检验室安装视频设备,监控视频必须覆盖杂质检验作业全景,确保杂质检验全部过程在视频监控范围内,监控记录保存时间要超过3个月以上”。

四、增加第二十七条“资格认定机关和交易市场应加强仓库监控、杂质检验等设备配置及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发现监管仓库存在设备配置和使用不当等问题时,应提出整改意见。

监管仓库应立即整改”。

五、第三十条“监管仓库的违规行为包括”中的第(十四)部分修改为:“不配合监督检查;对检查出现的问题拒不整改的”。

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18修正)

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18修正)

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18修正)【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38号【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8.04.28【实施日期】2018.05.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部门规章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1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1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提高进口棉花质量,维护正常贸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口棉花的检验监督管理。

第三条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口棉花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进口棉花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进口棉花的境外供货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供货企业)实施质量信用管理,对境外供货企业可以实施登记管理。

第五条海关依法对进口棉花实施到货检验。

第二章境外供货企业登记管理第六条为了便利通关,境外供货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向海关总署申请登记。

第七条申请登记的境外供货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合法经营资质;(二)具有固定经营场所;(三)具有稳定供货来源,并有相应质量控制体系;(四)熟悉中国进口棉花检验相关规定。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应当向海关总署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登记申请表(以下简称登记申请表);(二)合法商业经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三)组织机构图及经营场所平面图;(四)质量控制体系的相关材料;(五)质量承诺书。

以上材料应当提供中文或者中外文对照文本。

第九条境外供货企业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

代理人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境外供货企业的委托书。

第十条海关总署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海关总署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三)申请人自被告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补正申请材料,视为撤销申请;申请人提供的补正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棉花等纤维公证检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棉花等纤维公证检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国家棉花等纤维公证检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8.28•【文号】财行〔2019〕276号•【施行日期】2019.08.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印发《国家棉花等纤维公证检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19〕2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市场监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市场监管局: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棉花等纤维公证检验经费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对《国家棉花公证检验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7〕526号)进行修订,制定了《国家棉花等纤维公证检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国家棉花等纤维公证检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8月28日附件国家棉花等纤维公证检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棉花等纤维公证检验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棉花等纤维公证检验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棉花等纤维公证检验经费(以下称公检经费),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用于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对棉花以及毛、绒、茧丝、麻类等非棉纤维进行公证检验所需的经费。

按照公证检验的纤维种类,公检经费分为棉花公检经费和非棉纤维公检经费。

第三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所属中国纤维质量监测中心(以下称市场监管总局),依法负责管理全国棉花等纤维公证检验工作,下达棉花等纤维公证检验任务,监督考核棉花等纤维公证检验工作质量。

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管理和监督公检经费。

第二章公检经费的使用范围和资金分配第四条公检经费的使用范围包括:人工费、耗材费、水电供暖费、劳保费、电信邮资费、实验室及检验仪器设备配置及运维费、信息网络建设及运维费、仪器设备检定费、差旅费、培训费、标准校准样品费、样品运输费、业务管理费以及其他直接用于公证检验方面的开支。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质量信用评估工作程序》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质量信用评估工作程序》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质量信用评估工作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7.22•【文号】国质检检函[2013]448号•【施行日期】2013.07.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质量信用评估工作程序》的通知(2013年7月22日国质检检函[2013]448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加强和规范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质量信用评估工作,现将《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质量信用评估工作程序》印发你们,自即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质量信用评估工作程序(试行)>的通知》(质检检函[2009]110号)、《关于调整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质量信用评估工作程序的通知》(国质检检函[2012]87号)同时废止。

附件: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质量信用评估工作程序1.制定依据根据《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第151号令,以下简称《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程序。

2.适用范围本工作程序适用于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供货企业)的质量信用评估工作。

3.职责分工质检总局负责将境外供货企业质量信用层级调整情况通知检验检疫机构及相关单位。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境外供货企业质量信用评估工作,并将质量信用层级调整决定告知境外供货企业;并向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上报境外供货企业质量信用评估工作报告。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境外供货企业进口棉花质量案例上报工作。

4.评估程序4.1 检验鉴定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应按照《办法》、《进出口棉花检验检疫工作规范》及相关检验鉴定规程对进口棉花实施品质、重量、残损检验鉴定。

如发现《办法》第二十条所列情形时,涉及品质问题的,要对检验过程各环节进行复核,并对留样再次检验:涉及重量问题的,应对鉴重过程各环节进行复核;涉及货物残损问题的,应经残损鉴定,判断是否属发货人的责任。

棉花加工企业质量信用分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棉花加工企业质量信用分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棉花加工企业质量信用分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棉花加工企业的监督管理,提高监督工作有效性,促进棉花加工企业自觉履行质量义务,鼓励企业诚信经营,提高棉花质量,根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棉花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专业纤维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纤检机构)按照质量信用对棉花加工企业实施分类监督管理时,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棉花加工企业质量信用分类监督管理是指纤检机构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能中,对棉花加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情况,收购、加工、销售过程中履行质量义务情况进行建档,运用科学、规范、统一的评价方法,对企业进行分类,并对不同类别的企业实施不同的管理措施。

第四条棉花加工企业质量信用分类监督管理遵循统一标准、客观评价、科学分类、按类监管的原则.第五条对参加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的加工企业(以下简称新体制企业)、未参加棉花质量检验体制改革但通过棉花加工资格认定的加工企业(以下简称老体制企业)依据各自特点分别进行质量信用分类监督管理.第六条中国纤维检验局(以下简称中纤局)负责全国棉花加工企业质量信用分类监督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各省级纤检机构负责省内棉花加工企业质量信用分类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各地市级纤检机构负责棉花加工企业质量信用分类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各级纤检机构不得利用棉花加工企业质量信用分类监督管理工作收取任何费用,不得颁发信用等级牌匾和证书,不得自行公布企业分类情况。

第二章质量义务及质量信用分类标准第八条棉花加工企业质量义务包括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情况,企业收购加工过程履行质量义务情况,企业销售棉花过程履行质量义务情况三方面。

第九条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情况主要内容:(一)新体制企业按照《棉花加工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审查和复查工作实施办法》中相关内容执行。

(二)老体制企业按照各省有关规定执行。

进口棉花检验标准与分级方法的综述

进口棉花检验标准与分级方法的综述

进口棉花检验标准与分级方法的综述马增梅李宾摘要:本文介绍了棉花检验标准的分类,美国棉花分级方法,以及我国进口棉花的检验依据及检验方法。

了解和掌握这些分级标准与检验方法,尤其是美国棉花分级方法,对做好进口棉花检验工作非常必要。

关键词:棉花检验标准分级方法检验依据我国进出口棉花贸易历史悠久,是世界上进出口棉花的贸易大国,也是世界上最大的棉花生产和消费国,我国进出口棉花贸易占世界贸易量的20%-25%,棉花产量占世界棉花总产的20%-25%,消费量占世界总消费量的25%左右。

近五年来中国进口棉花数量急剧增加,成为继大豆和食用油之后第三大进口农产品。

我国的进口棉花涉足40多个国家和地区,2001至2005年共进口原棉566.6万吨,每年进口量依次为5.6万吨、17万吨、87万吨、190万吨和257万吨,进出口棉花检验在国家质检系统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一、进口棉花检验标准世界上共有70多个生产棉花的国家,有20多个主要的产棉国。

这些国家中,除墨西哥、澳大利亚和西、南非等一些国家外,大都制定有本国的棉花分级标准,不同国家的棉花又各具其特点和分级内容。

但更多的国家确认美国的分级标准和检验方法,美国棉花标准已成为世界公认的棉花分级标准,因此了解和掌握美棉分级标准和方法有很重要的意义。

棉花标准的分类大致有以下几种:(一)从类别分,有长绒棉标准 (海岛棉)、中绒棉 (陆地棉)标准和短纤维棉标准。

1、长绒棉又称海岛棉,细度一般在6500-8500公支之间,长度在33mm以上,最长者可达60-90mm(根据长度不同把长绒棉分为特长、中长、长绒三种)。

长绒棉的特点是纤维细长,可纺高支纱,生长期在140-160天,比陆地棉成熟期稍迟,埃及、苏丹、独联体、美国、秘鲁、摩洛哥等国和中国都有种植,我国种植面积约占棉田总面积的2%。

2、细绒棉又称陆地棉,细度一般在5000-6000公支之间,长度一般在23-33mm之间,生长期在115-13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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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2018第二次修正)
【法规类别】进出口商品检验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第240号令
【发布部门】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18.05.29
【实施日期】2018.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2013年1月18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1号公布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29日海关总署第240号令《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进口棉花检验监督管理,提高进口棉花质量,维护正常贸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口棉花的检验监督管理。

第三条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口棉花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地区进口棉花的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进口棉花的境外供货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供货企业)实施质量信用管理,对境外供货企业可以实施登记管理。

第五条海关依法对进口棉花实施到货检验。

第二章境外供货企业登记管理
第六条为了便利通关,境外供货企业按照自愿原则向海关总署申请登记。

第七条申请登记的境外供货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合法经营资质;
(二)具有固定经营场所;
(三)具有稳定供货来源,并有相应质量控制体系;
(四)熟悉中国进口棉花检验相关规定。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应当向海关总署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登记申请表(以下简称登记申请表);
(二)合法商业经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组织机构图及经营场所平面图;
(四)质量控制体系的相关材料;
(五)质量承诺书。

以上材料应当提供中文或者中外文对照文本。

第九条境外供货企业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

代理人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境外供货企业的委托书。

第十条海关总署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
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海关总署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
(三)申请人自被告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补正申请材料,视为撤销申请;申请人提供的补正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受理当事人提交的申请后,海关总署应当组成评审组,开展书面评审,必要时开展现场评审。

上述评审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

第十二条经审核合格的,海关总署应当对境外供货企业予以登记,颁发《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并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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