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管理规定(试行)
南方电网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服务知识手册(2016试行版)

南方电网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服务知识手册(2016试行版)展开全文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服务常见问题指南一、国家相关政策1. 什么是分布式光伏发电?答:指位于用户所在地附近,所生产的电能主要以用户自用和就地利用为主,多余电力送入当地配电网的光伏发电项目。
分布式发电基本不做电压等级和容量限制,但一般来说,以35 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接入电网,所发电力主要向上一级电网输送的,可参照公司常规电源进行电网接入管理和并网服务。
2. 是否所有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都享受国家财政补贴?答:不是。
1) 光伏电站执行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光伏发电上网电价,不属于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范围。
2) 享受金太阳示范工程补贴资金、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财政补贴资金的项目不属于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范围。
3) 未纳入国家发电财政资金补贴目录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属于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范围。
3.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申请国家财政发电补贴的首要条件?答:一是按照国家能源局制定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完成备案;二是项目建成投产,完成并网验收、签订相关合同等工作。
4. 如何申请国家财政分布式光伏项目发电补贴?答:主要分三个步骤。
1)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业主完成并网验收并取得地市级或县区能源主管部门备案审核意见后,向项目所在地供电企业提出纳入分布式光伏发电补助项目申请;2) 地市供电企业汇总供电区域内项目情况,报市级财政、价格、能源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省级电网公司。
省级电网公司汇总审核后报网公司,网公司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3) 国家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和能源局对报送项目组织审核,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补助目录予以公告。
4) 海南省可结合当地行政管理设置参照执行。
5. 国家分布式发电项目财政补贴是如何发放的?答:主要有以下内容。
1) 中央财政根据电网公司年度预算,按季向电网公司拨付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资金;2) 省级电网公司收到总部拨付的可再生能源补贴资金后,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业主补贴资金划转至该项目所属的地市供电企业,市供电企业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贴资金划转至该项目所属的县区供电企业;3) 地市及区县供电企业负责审核确认相关信息,与分布式2 光伏发电项目业主办理转付补贴资金手续。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流程合规管理要点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流程合规管理要点光伏发电项目主要分为两类,即分布式的光伏发电(民居屋顶光伏发电系统)和集中式的光伏电站(大型地面光伏电站)。
本文结合现行法律法规,仅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开发主体的角度,就并网流程中的合规管理要点进行梳理。
一、分布式光伏发电与并网的概念根据《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在用户所在场地或附近建设运行,以用户侧自发自用为主、多余电量上网且在配电网系统平衡调节为特征的光伏发电设施。
分布式光伏发电特指采用光伏组件,将太阳能直接转换为电能的分布式发电系统。
应用最为广泛的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是建在城市建筑物屋顶的光伏发电项目。
该类项目必须接入公共电网,与公共电网一起为附近的用户供电。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开发流程主要包括开发、备案、施工和验收四个阶段。
其中,备案阶段主要分为项目备案和发电项目并网备案,而后者需要准备用户电网相关资料及系统接入报告、供电局受理并网申请等材料(也可称为并网申请)。
对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来说,并网是指将单独的输电线路并入整个网络中,成为其中的一部分。
并网流程是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关键环节,主要包括并网申请、确定接入系统方案、并网验收三个阶段。
并网申请工作贯穿了分布式光伏项目实施的全过程,是影响项目开发进度的关键因素,并网验收更是项目结束的关键性指标。
二、项目并网流程合规管理要点纵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全流程,确认系统接入方案阶段主要由电网企业实施。
因此,对于项目开发主体来说,应重点关注并网申请和验收阶段的合规风险,如逾期并网导致项目运营时间推迟,造成发电量损失以及项目资金补贴取消风险,并网合同风险和电力业务资质合规风险。
因此,在进行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流程管理时,应注意如下合规要点:1、关注项目延期风险,及时提交并网与验收申请,做好材料检验及开发计划2013年,国家能源局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年度指导规模指标范围内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自备案之日起两年内未建成投产的,在年度指导规模中取消,并同时取消享受国家资金补贴的资格。
南方电网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营业服务工作细则(试行)2014_3_21

南方电网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营业服务细则(试行)第一章定义及适用范围第一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是指位于用户所在地附近,不以大规模远距离输送电力为目的,所生产的电力以客户自用和就近利用为主,多余电力送入当地配电网的光伏发电项目。
第二条非分布式光伏项目和35 千伏及以上的分布式光伏项目按公司常规电源相关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35 千伏以下分布式光伏项目并网发电营业服务管理,分布式光伏客户用电按公司现有办法执行。
第二章并网服务流程第四条 10(20)千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地市供电局负责并网接入和并网服务管理,380 伏及以下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县(区)供电局负责并网接入和并网服务管理。
第五条 10(20)千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地市供电局计划部门负责组织审核接入方案,签订《并网协议》。
地市供电局营销部门负责组织装表接电、竣工验收和购售电管理,组织相关部门与项目业主签订《购售电合同》和《并网调度协议》等。
地市供电局调度部门负责项目并网调试(附件1)。
第六条 380 伏及以下的分布式光伏项目由县(区)供电局营销部门负责组织审核接入方案,组织装表接电、竣工验收和购售电管理,与项目业主签订《并网协议》和《购售电合同》(附件2)。
在项目业主自愿的情况下,各级供电局须免费为居民家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提供接入系统方案的咨询服务。
第七条如同一项目存在多个不同电压等级并网的,其并网服务流程按最高电压等级相关管理模式执行。
第八条各级供电局营业窗口应设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专窗,统一受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申请,负责审核并接受项目业主提交的申请资料,协助项目业主填写《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接入申请表》(附件 3),并把接入系统方案送达项目业主。
对于申请资料不完整或欠缺的,营业窗口需一次性书面告知客户补充完善。
第九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需按发电户独立建户。
原则上分为居民家庭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和其他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两种,基础受理资料要求如下。
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管理规定

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以及国家能源局的相关规定,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制定了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管理规定。
该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接入条件和管理要求;
2. 接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的程序和所需材料;
3. 税费及补贴政策的资讯;
4. 发电设备的检验检测及建设实施的标准;
5. 接入网络的电力设施的标准及改造要求;
6. 稳定运行、安全生产等管理要求;
7. 并网电量计量、计量设施的选择和管理;
8. 故障处理、计量设施或计量数据异常处理等提醒;
9. 移动设备接入管理;
10. 交易费用及结算管理。
以上规定可视为一般执行的标准,在具体实施中,可能涉及其他因素,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个案评估和处理。
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管理规定三篇

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管理规定三篇篇一: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管理规定XXX省电力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管理规定总则为进一步支持XXX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加快发展,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管理,提高并网服务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服务工作的意见(暂行)》、《关于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管理工作的意见(暂行)》和《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配电网相关技术规定(暂行)》,结合XXX电网实际,按照一口对外、优化并网流程、简化并网手续、提高服务效率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位于用户附近,所发电能就地利用,以10(2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且单个并网点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的光伏发电项目。
以10(2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接入或以10(2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但需升压送出的光伏发电项目、单个并网点总装机容量6兆瓦以上的光伏发电项目,根据项目发电性质(公用电厂或企业自备电厂),按国家电网公司、省公司常规电源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省公司投资建设。
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涉及的工程由项目业主投资建设,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供电公司投资建设。
由省公司投资建设的部分,相应项目在年度10(20)千伏及以下配网项目中安排。
工程涉及物资按现有的配网物资采购模式纳入公司统一的物资招标平台采购,优先考虑采用协议库存采购方式。
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点的电能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工程设计和施工应满足《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和《光伏发电站施工规范》等国家标准。
建于用户内部场所(即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量可以全部上网、全部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由用户自行选择,用户不足电量由电网企业提供。
上、下网电量分开结算,电价执行政府相关政策。
分布式光伏电站自发自用电量部分的基金、附加,按政府相关政策执行。
光伏电站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光伏电站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落实可再生能源政策,规光伏发电并网调度运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国可再生能源法》、《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625号),以及《电网运行准则》(GB/T31464-2015)、《光伏电站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GB/T 19964-2012)、《光伏发电站功率预测技术要求》(NB/T32011-2013)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已并入电网运行的,由电力调度控制中心调管的集中式光伏电站,其他光伏发电设施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新建光伏电站自调度机构下达启动试运行通知起6个月不纳入本细则管理,自第7个月1日起正常参与所有考核及分摊项目。
扩建光伏电站自调度机构下达启动试运行通知起6个月有功功率变化和光伏发电功率预测均按本细则规定的20%考核,其余项目正常执行本规则,自第7个月1日起正常参与所有考核及分摊项目。
第四条光伏电站以调度计划单元为基本结算单元参与本细则。
第五条能源监管办负责对光伏电站执行本细则及结算情况实施监管。
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在能源监管办授权下,具体实施光伏电站并网运行管理的日常统计与考核。
第二章调度管理第六条光伏电站应格服从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的指挥,迅速、准确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任借口拖延或者拒绝执行。
接受调度指令的并网光伏电站值班人员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将危及人身、设备或系统安全的,应立即向发布调度指令的值班调度人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值班调度人员决定该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
出现下列事项之一者,定为违反调度纪律,每次按照全场当月上网电量的1%考核,若考核费用不足4万元,则按4万元进行考核。
(一)未经电力调度机构同意,擅自改变调度管辖围一、二次设备的状态、定值,以及与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有关的继电保护装置、安全稳定控制装置、有功控制子站、AVC装置等的参数或整定值(危及人身及主设备安全的情况除外,但须向电力调度机构报告);(二)拖延或无故拒绝执行调度指令;(三)不如实反映调度指令执行情况;(四)不满足每值至少有2人(其中值长1人)具备联系调度业务资格的要求;(五)现场值长离开工作岗位期间未指定具备联系调度业务资格的接令者;(六)不执行电力调度机构下达的保证电网安全运行的措施;(七)调度管辖设备发生事故或异常,10分钟未向电力调度机构汇报(可先汇报事故或异常现象,详细情况待查清后汇报);(八)在调度管辖设备上发生误操作事故,未在1小时向电力调度机构汇报事故经过或造假谎报;(九)未按要求向电力调度机构上报试验申请、案;(十)未能按照电力调度机构安排的测试计划开展并网测试,且未在规定时间上报延期申请;(十一)其他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认定属于违反调度纪律的事项。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试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7.07•【字号】郑政〔2023〕15号•【施行日期】2023.07.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利用的实施意见(试行)郑政〔2023〕15号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清洁能源开发利用,促进全市能源结构调整优化,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全市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利用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建立省(市)属投融资平台或具备实力的大型能源企业+政策性银行+供应链企业+区县(市)投融资平台或战略合作企业的“1+1+1+X”推进服务机制,为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提供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等综合托底服务,加快推进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建设,为构建清洁低碳的能源消费体系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因地制宜,有序推进。
充分评估当地屋顶光照资源和电力消纳能力,秉持科学有序原则,客观评估项目可行性,鼓励具备条件的地方率先示范。
政府引导,市场主导。
发挥政府统筹引导作用,落实市场化运作模式,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参与屋顶分布式光伏资源开发建设。
优化服务,保障安全。
简化优化备案和并网流程,完善全流程工程质量规范和安全规章制度,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工作目标到2025年底,全市新增屋顶分布式光伏装机并网容量138万千瓦(见附件1),累计并网容量达到200万千瓦,光伏发电装机规模占全市电力装机比重14%左右。
二、重点任务(一)加大工业建筑屋顶光伏开发利用力度加快既有工业建筑屋顶资源开发利用,工业企业在符合安全条件前提下按照“宜建尽建”原则安装屋顶光伏发电设施。
光伏电站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山东光伏电站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落实国家可再生能源政策,规范光伏发电并网调度运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力监管条例》、《电网调度管理条例》、《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监市场〔2006〕42号)、《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管理办法》(发改能源〔2016〕625号),以及《电网运行准则》(GB/T31464-2015)、《光伏电站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GB/T 19964-2012)、《光伏发电站功率预测技术要求》(NB/T32011-2013)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已并入山东电网运行的,由山东电力调度控制中心调管的集中式光伏电站,其他光伏发电设施可参照执行。
- 1 -第三条新建光伏电站自调度机构下达启动试运行通知起6个月内不纳入本细则管理,自第7个月1日起正常参与所有考核及分摊项目。
扩建光伏电站自调度机构下达启动试运行通知起6个月内有功功率变化和光伏发电功率预测均按本细则规定的20%考核,其余项目正常执行本规则,自第7个月1日起正常参与所有考核及分摊项目。
第四条光伏电站以调度计划单元为基本结算单元参与本细则。
第五条山东能源监管办负责对光伏电站执行本细则及结算情况实施监管。
山东电力调度控制中心在山东能源监管办授权下,具体实施光伏电站并网运行管理的日常统计与考核。
第二章调度管理第六条光伏电站应严格服从所属电力调度机构的指挥,迅速、准确执行调度指令,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或者拒绝执行。
接 - 2 -受调度指令的并网光伏电站值班人员认为执行调度指令将危及人身、设备或系统安全的,应立即向发布调度指令的值班调度人员报告并说明理由,由值班调度人员决定该指令的执行或者撤销。
出现下列事项之一者,定为违反调度纪律,每次按照全场当月上网电量的1%考核,若考核费用不足4万元,则按4万元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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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江苏省电力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支持江苏省分布式光伏发电加快发展,规范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管理,提高并网服务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做好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服务工作的意见(暂行)》、《关于促进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管理工作的意见(暂行)》和《分布式光伏发电接入配电网相关技术规定(暂行)》,结合江苏电网实际,按照一口对外、优化并网流程、简化并网手续、提高服务效率的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分布式光伏发电是指位于用户附近,所发电能就地利用,以10(20)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电网,且单个并网点总装机容量不超过6兆瓦的光伏发电项目。
第三条以10(20)千伏以上电压等级接入或以10(20)千伏电压等级接入但需升压送出的光伏发电项目、单个并网点总装机容量6兆瓦以上的光伏发电项目,根据项目发电性质(公用电厂或企业自备电厂),按国家电网公司、省公司常规电源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省公司投资建设。
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所涉及的工程由项目业主投资建设,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供电公司投资建设。
由省公司投资建设的部分,相应项目在年度10(20)千伏及以下配网项目中安排。
工程涉及物资按现有的配网物资采购模式纳入公司统一的物资招标平台采购,优先考虑采用协议库存采购方式。
第五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点的电能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工程设计和施工应满足《光伏发电站设计规范》和《光伏发电站施工规范》等国家标准。
第六条建于用户内部场所(即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发电量可以全部上网、全部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由用户自行选择,用户不足电量由电网企业提供。
上、下网电量分开结算,电价执行政府相关政策。
分布式光伏电站自发自用电量部分的基金、附加,按政府相关政策执行。
第七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免收系统备用容量费。
供电公司在并网申请受理、接入系统方案制订、合同和协议签署、并网验收和并网调试全过程服务中,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管理原则第八条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管理工作必须全面践行“四个服务”宗旨,认真贯彻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程和有关供电监管要求。
第九条各供电公司应积极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为接入系统工程建设开辟绿色通道。
建立有效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管理体系和协调机制,制订光伏发电突发服务事件应急预案,落实服务质量监管和舆情监控,妥善、及时处置项目业主投诉事件。
第三章管理职责第一节省公司职责第十条发展策划部负责汇总并上报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信息,并网信息包括接入前期、接入工程建设、合同及协议签署、验收、并网运行等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各阶段的相关信息;负责指导地市公司签订全部发电量上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购售电合同。
第十一条营销部(农电工作部)负责对各级供电公司工作实行服务监督、质量控制和管理考核;负责管辖范围内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咨询服务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统计和分析工作。
第十二条运维检修部负责明确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网涉及的电网工程项目管理要求;负责制订和完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技术标准或规定;负责制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所涉及接入工程管理办法;负责制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相关的配电网运行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财务资产部负责制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量结算操作办法;负责分布式光伏发电上网电费的支付。
第十四条经济法律部负责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购售电合同、调度并网协议的法律指导。
第十五条调度控制中心负责指导地市公司调度控制中心开展并网调度协议签订工作。
第十六条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审核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上网电量及电量结算。
第十七条省公司经研院负责指导地市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方案编制工作;负责指导地市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验收。
第十八条省供电服务中心负责收集、整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涉及的政策法规、标准制度信息,建立并及时更新知识库、95598服务网站;负责受理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项目的各类咨询;负责服务质量、舆情收集和上报。
第二节地市公司职责第十九条发展策划部负责组织审定10(20)千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方案,出具接入电网意见函,并上报省公司发展策划部备案;负责定期上报本地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信息;负责整理上报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信息。
第二十条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申请全过程管理和协调工作。
负责受理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项目的各类咨询;负责受理客户并网申请;负责组织审定380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方案;负责受理并网验收及调试申请;负责签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购售电合同,并报省公司发展策划部、电力交易中心备案;负责组织并网验收、调试,安排并网运行。
负责关口计量表计的安装;负责380伏接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后运行管理和数据监控;负责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所涉及农网工程管理;负责开展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流程时限统计。
第二十一条运维检修部负责落实省公司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所涉及电网工程管理、配电网运行管理等规定;负责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所涉及电网工程立项和编制设计、施工、监理、物资的招标采购需求;参与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方案审定;负责公共电网改造工程和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工程的实施;负责配合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开展并网验收、调试,启动工作;参与工程建成后的财务增资工作。
第二十二条调度控制中心参与审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方案;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继电保护整定计算;负责与10(20)千伏接入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或电力客户)签订调度协议;负责编写调度设备的启动并网及调试方案;协助客户内部启动方案审核;参与并网验收及调试工作,负责10(20)千伏接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后运行管理和数据监控。
第二十三条经研所负责编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方案。
第二十四条监察审计部负责全过程监督检查及效能监察。
第二十五条财务资产部负责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工程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负责工程建成后的财务增资工作;根据省公司委托开展其他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有关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办公室(法律事务部)负责对归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负责购售电合同的法律审核工作。
第三节县(市)公司职责第二十七条发展建设部负责定期上报本地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信息;负责整理上报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信息。
第二十八条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申请全过程管理和协调工作;负责受理分布式光伏发电并网项目的各类咨询;负责受理客户并网申请;负责受理并网验收及调试申请;负责签订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购售电合同;负责组织并网验收、调试,安排并网运行;负责关口计量表计的安装;负责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所涉及农网工程管理。
第二十九条安全运检部负责对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所涉及电网工程立项;负责公共电网改造工程和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工程的实施;负责配合客户服务中心开展并网验收、调试,启动工作。
第三十条调度控制中心负责调度管辖范围内设备的继电保护整定计算;负责编写调度设备的启动并网及调试方案;协助客户内部启动方案审核;参与并网验收及调试工作,负责10(20)千伏接入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并网后运行数据监控。
第三十一条党群工作部负责全过程监督检查及效能监察。
第三十二条办公室负责对归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负责购售电合同的法律审核工作。
第四章工作流程和要求第一节申请及答复第三十三条地市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或县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受理并网申请,协助客户填写并网申请表(附件1),接受相关支持性文件。
支持性文件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法人委托书原件(或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口本)、土地证、房产证等项目合法性支持性文件。
3、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批复(需核准项目)。
4、项目前期工作相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选择全部自用或自发自用余电上网的项目,应按受电点为单位分别受理,并指导项目业主按接入用户侧方式申请。
选择全部电量上网的项目,应指导项目业主按接入公共电网方式申请。
第三十五条若项目建设需办理新装、增容手续的,营业厅在受理项目并网申请同时,按公司业扩管理规定同步启动业扩工作流程。
第三十六条地市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或县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审核项目并网申请材料,将并网申请材料传递至地市公司经研所制订接入系统方案,并抄报地市公司发展策划部、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
工作时限为2个工作日。
第三十七条地市公司经研所制订接入系统方案。
接入系统内容深度按国家和公司有关要求(附件2)执行。
工作时限为14个工作日。
第三十八条地市公司发展策划部负责组织审定10(20)千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方案,形成评审意见并及时送达地市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或县公司客户服务中心。
地市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审定380伏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方案,形成评审意见。
方案审定工作时限为2个工作日。
第三十九条地市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或县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根据接入系统评审意见出具接入系统方案确认单(附件3)送达项目业主,并接受项目业主咨询。
工作时限为2个工作日。
若项目业主对接入系统方案内容存在异议,地市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应负责组织相关人员现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及时修订接入系统方案。
第四十条10(20)千伏接入项目,项目业主通过接入系统方案确认单确认接入系统方案后,地市公司发展策划部负责出具接入电网意见函(附件4),并及时送达地市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或县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抄送地市公司运维检修部、调度控制中心,报省公司发展策划部备案。
地市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或县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将接入电网意见函送达项目业主。
工作时限为5个工作日。
第四十一条380伏接入项目,项目业主与地市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或县公司客户服务中心双方盖章确认的接入系统方案确认单等同于接入电网意见函。
项目业主通过接入系统方案确认单确认接入系统方案后,地市公司营销部(客户服务中心)或县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将项目业主盖章确认的接入系统方案确认单送达地市公司发展策划部、运维检修部。
工作时限为5个工作日。
第二节工程建设第四十二条项目业主依据接入系统方案或接入电网意见函开展项目核准和建设等后续工作。
第四十三条接入用户侧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项目业主投资建设。
第四十四条地市公司运维检修部或县公司安全运检部负责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涉及的公共电网改造工程和接入公共电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建设,并开辟接入工程建设绿色通道,加快项目建设进度,确保工程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