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关于实施《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试行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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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11.22•【字号】青政办发[2019]15号•【施行日期】2019.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 市政府各部门, 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已经市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11月22日青岛市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国办发〔2019〕2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24号)精神,进一步提升我市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全面提升我市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为助推十五个攻势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技能人才支撑。

2019-2021年,开展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30万人次以上。

力争到2021年年底,技能劳动者占就业人员总量的比例达到28%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32%以上。

二、实施重点群体职业技能提升培训(一)企业职工。

扩大企业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规模,实施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贫困劳动力、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以工代训补贴政策,鼓励企业参保职工技能提升。

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和现代学徒制,大力开展“金蓝领”培训。

鼓励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社会培训机构面向民营和小微企业开展职业技能提升培训。

鼓励外向型企业组织职工参加职业技能国际化培训和认证。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发[2019]17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青政发[2019]17号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11号)和省政府《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3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落实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政策体系(一)加大就业技能培训。

政府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全部向具备资质的高等院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培训机构、社会团体和企业开放,实行申报签约制度。

建立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与培训成本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对100个纳入我市新旧动能转换技能人才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的,培训补贴标准适当上浮,鉴定费补贴提高到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90%。

对具有就业创业意愿和培训愿望的城乡各类劳动者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取得证书(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特种作业操作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等)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二)强化企业职工培训。

支持企业开展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将企业针对拟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职业院校)在劳动合同签订前开展的入职培训,纳入新录用人员岗位技能培训补贴范围。

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按培养合格人数给予企业每人每年4000-6000元的职业培训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

深入实施“金蓝领”培训项目,对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分别按照2000元、3000元、5000元标准给予培训费补贴。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职业培训机构师资素质提升培训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职业培训机构师资素质提升培训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职业培训机构师资素质提升培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8.12•【字号】青人社规[2019]16号•【施行日期】2019.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培训正文关于做好职业培训机构师资素质提升培训工作的通知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西海岸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技工院校,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为加强职业培训机构师资队伍建设,提升职业培训能力,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9〕3号)和《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新旧动能转换技能人才支撑计划的意见》(青厅字〔2018〕33号)等有关政策规定,现就做好职业培训机构师资素质提升培训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培训范围我市各技工院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职业培训机构)法定劳动年龄内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专职管理人员和专职教师(以下简称师资)及对口扶贫地区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

二、培训内容和方式(一)培训内容。

主要包括:综合素质提升培训、职业技能提升培训、教育教学专业能力提升培训和教育教学管理能力提升培训等内容。

(二)培训方式1.在青培训。

我市技师学院和高级技工学校邀请国内外技工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领域专家、学者、高技能领军人才来青,组织全市及对口扶贫地区职业培训机构师资开展专题培训,培训应包括:理论讲座、技能实训以及赴规模以上企业考察观摩等。

在青培训每个班次不超过50人,培训时间不少于40课时,其中,技能实训应不少于12课时。

2.异地培训。

我市各职业培训机构组织师资到国家级、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定点师资培训机构、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以及世界技能大赛国家级、省级集训基地进行培训。

3.赴外访学。

选派我市技工院校骨干教师,赴国(境)外知名院校、培训机构以及企业进行访学交流或专业进修。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5年度青岛市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5年度青岛市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5年度青岛市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5.07.30•【字号】青人社办字[2015]159号•【施行日期】2015.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5年度青岛市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办字[2015]159号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各有关企业(单位):为切实做好我市2015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5年度我省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鲁人社字〔2015〕297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评审权限,严格评审范围1.根据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授权,今年我市继续组建中小学教师职称、工程技术职务资格、卫生技术职务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负责我市所属的相应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工作。

全市各中、高级评审委员会名单见附件1。

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组建初级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单位)所属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工作。

各初级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或确认的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按《关于规范我市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备案与资格确认管理的通知》(青人社字〔2011〕156号)要求统一实行备案管理。

2.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系列(专业)范围和授权评审的要求组织评审,不得超越权限和范围受理申报材料和进行评审。

全国已实施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统一考试的系列(专业),不再进行相应系列(专业)和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和全日制毕业生确认工作。

通过考试的,表明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单位聘用时,按有关人事管理规定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青岛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青岛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青岛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4.16•【字号】青政办字[2019]19号•【施行日期】2019.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青岛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青政办字[2019]19号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2019年青岛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计划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4月16日2019年青岛市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计划一、地方性法规项目(一)审议项目1.修订《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若干规定》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时间:2019年5月送审时间:2019年1月2.修订《青岛市禁止制作和限制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责任单位:市公安局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时间:2019年5月送审时间:2019年1月3.修订《青岛市市区禁止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规定》责任单位:市民政局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时间:2019年7月送审时间:2019年1月4.青岛市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条例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时间:2019年9月送审时间:2019年3月(二)适时安排审议项目1.修订《青岛市地名管理条例》责任单位:市民政局2.修订《青岛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3.根据机构改革涉及部门职责调整情况,修改或者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

二、政府规章项目(一)送审项目1.修订《青岛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医保局送审时间:2019年1月2.修订《青岛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公安局送审时间:2019年3月3.青岛市民用运输机场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青岛国际机场集团有限公司送审时间:2019年5月4.崂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园林和林业局、市生态环境局送审时间:2019年5月(二)适时送审项目1.青岛市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城市管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2.青岛市证明事项管理规定责任单位:市司法局3.修订《青岛市妇女儿童保健管理暂行规定》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4.修订《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办法》责任单位:市民营经济局5.青岛市有轨电车运营安全管理办法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6.根据机构改革、生态文明建设、放管服改革、营商环境优化等改革需要,适时修改或者废止相关政府规章。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9.08.30•【字号】青人社厅函〔2019〕365号•【施行日期】2019.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职业培训,继续教育正文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各市、自治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有关部门、各用人单位,国家级、省级继续教育基地:为深入贯彻落实人社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25号部长令),进一步规范继续教育管理工作,促进专业技术人员提升能力素质,现就做好2019年度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工作通知如下:一、培训人员范围全省各类企事业单位、中央驻青单位、民办机构、驻军幼儿园的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学习掌握从事专业工作所需的基本知识及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

二、培训内容及学时要求专业技术人员每年须接受继续教育学习时间累积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

(一)公需课培训为避免重复学习、多头学习,从2019年起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培训内容与“青海干部网络学院”学习内容接轨,不再确定其他公需科目培训内容。

专业技术人员登陆“青海干部网络学院”自主选择学习。

(二)专业课培训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求参加国家级、省级继续教育基地组织的线上线下专业课程培训,也可参加由行业部门、单位统一组织的线上线下专业课程集中培训。

参加与本人所从事的专业相近的国内外学术会议、学术讲座、学术交流、在职学历教育等活动,均可视同为专业科目培训内容,每天按7学时核定,学历教育可折算毕业或结业当年60学时的专业课。

实行学分管理的卫生等行业部门对专业课学分转化学时做出相应规定,并以书面形式报省人社厅备案。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高职(专科)专业设置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高职(专科)专业设置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高职(专科)专业设置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9.05.06•【字号】•【施行日期】2019.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9年度高职(专科)专业设置工作的通知各高等职业院校:为做好2019年度高职(专科)(含各类高等学校及机构举办的专科层次教育)专业设置工作,进一步提升技术技能型人才培养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号)和《山东省教育厅等11部门关于办好新时代职业教育的十条意见》(鲁教职发〔2018〕1号)精神,紧紧围绕新旧动能转换、乡村振兴、经略海洋、军民融合、脱贫攻坚等重大战略,统筹规划,突出重点,积极调整服务面向,优化专业结构,加强优势特色专业建设,适应经济发展、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需要,为培养高素质的技术技能型人才提供载体。

二、工作要求(一)学校要对就业率低的专业予以调整。

连续两年就业率较低的专业,除个别特殊专业外,学校一般应调减招生计划直至停招。

连续三年不招生的,应提出撤销。

(二)学校调整专业时,应当事先对拟调整专业在校学生的培养工作做出妥善安排。

拟调整的专业和目标专业应当有相同或相近的学科基础和办学基础,专业代码前四位相同。

学校调整专业不占新增专业的计划。

(三)各学校要坚持专业数量服从于办学质量的原则,科学控制专业增长数量。

新建高职高专三年内(含三年)年度增设专科专业数不超过6个,其他院校年度增设专业数不超过3个。

原则上不新增《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公布高等职业院校预警类严控类和限制类专业目录的通知》(鲁教职字〔2015〕51号)公布的专业。

(四)设置教育类专业、本科高校设置专科专业,须分别先行征求我厅教师工作主管处室、本科高校主管处室意见,进行前置审核。

前置审核未通过的,各申报学校不得报送。

山东省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山东省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导语:继续教育是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关键。

下面是小编收集的山东省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欢迎阅读。

第一条为了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和促进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推动继续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专业技术职务制度评聘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继续教育,是指对在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以改善知识结构、增强创新能力、提高综合素质为目标的新知识、新理论、新技术教育。

第四条继续教育应当坚持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市、区(市)人事部门是继续教育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统一规划和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六条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专业技术职务系列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系统、本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制定本系统、本行业的继续教育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

无主管部门的企业、事业单位的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由承担其人事代理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地区、本系统或本行业的继续教育规划和计划,结合本单位发展目标和工作目标,适应不同层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提高的要求,制定继续教育管理制度和年度计划,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八条继续教育应当根据教育对象、岗位特点、学习内容、学习条件等不同情况,采用培训班、进修班、研修班、学术讲座、学术会议、业务考察、函授、刊授和远程教育以及自学等方式实施。

采用自学方式实施继续教育的,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提出自学计划,经所在单位认定或者由单位统一安排。

第九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当保证其每年接受脱产继续教育的时间一般累计不少于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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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试行意见青人发[2002]19号各区、市人事局,市直各单位,有关驻青单位:为切实做好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根据《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青政发[2002]3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精神,经市政府批准,现就贯彻实施《规定》有关问题提出如下试行意见:一、继续教育学分的标准、计算办法和依据继续教育学分是为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数量和质量而设的计算单位。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主要依据培训、自学、科技奖和论文(著)四大类折算,其计算方法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原各行业与市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联合发文确定学分计算办法的,仍按原办法执行;没有规定的,暂按下列办法计算并实施登记:(一)培训类1.参加市和区(市)各部门(单位),以及经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批准的继续教育基地组织开展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经考核(考试)合格后,按实际学时计算学分(其中各种辅导性应试培训按实际学时折半计算学分),以颁发青岛市人事局统一印制的《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单科培训结业证书》(以下简称《结业证书》)为依据登记学分。

2.参加省级及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脱产、半脱产等各类培训、进修学习,以及参加国家、省、市举办的高级研修班的,先按实际学习天数计算总学时和学分,再以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为依据登记学分。

参加上述两类培训,学分计算标准一天为5个学时,每5个学时折算1学分。

每项培训计算和折算的学分,最多不超过20学分。

3.参加市和区(市)各部门(单位),以及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专题讲座、技术操作示范等,按实际学时折算学分,以组织单位颁发的《结业证书》为依据登记学分。

如系本人主讲,按主讲一个专题计2学分,依次递增。

4.参加国际和国家、省、市举办的各类学术交流(学术报告)、专题研讨会及高级研修班等,每次按实际天数计算学时,以主办单位发给的证书或会议通知、与会人员名单为依据登记学分(参加不同级别、同一专题会议的,按最高级别登记,不得重复登记)。

同时做主题演讲的,以演讲稿等说明材料为依据,分别增计20学分、10学分、8学分、7学分。

5.出国考察学习者,以考察报告或总结(2000字以上)为依据,每次登记3学分;出国讲学或出国留学进修者,以单位证明或进修证书为依据,每次时间在半个月内的登记10学分;半个月以上至一个月的登记20学分;一个月以上不满二个月的登记25学分;二个月以上不满三个月的登记30学分;三个月以上不满四个月的登记35学分;四个月以上至半年登记40学分;半年以上至一年登记45学分;一年以上的每超过二个月增计5学分。

(二)自学类1.自学要求。

自学内容要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

自学课程应根据继续教育的主要任务,结合单位生产、科研开发、技术进步、引进消化吸收和创新发展需要,以及全面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要求选定。

2.自学任务的提出。

自学任务可以采取由专业技术人员本人申报并经单位认定备案和单位统一安排两种方式进行。

3.自学计划的申报。

专业技术人员应于每年年底向所在单位提出本人下年度的自学计划,填报《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自学申报认定备案表》(一式两份),交单位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定备案。

经认定后的自学计划可以列入各单位的继续教育年度计划。

4.单位下达自学任务书。

各单位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在制定继续教育年度计划时,可根据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情况和生产、科研发展的需要,对专业技术人员提出自学要求,并下达自学任务书。

任务书应包括:学习内容、具体要求、学习参考资料、起止时间、学时计算、考核办法等项目。

5.自学考核认定。

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申报认定或单位下达的自学计划、自学要求,按时完成自学任务。

专业技术人员自学情况,由所在单位组织考核。

考核可采用考试、论文、答辩、应用成果和学习笔记等方式进行。

经考核认定后,由单位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将考核情况填入《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自学申报认定备案表》内(专业技术人员本人留存1份,单位存档1份),并以此表为依据,将获得的学分计入《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中。

6.自学的学时计算。

自学的学时计算由各单位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自学的内容、要求、参考资料和考核方式确定。

对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自学学时折算学分,原则上累计不超过8学分(学分计算以自学计划的天数折算)。

7.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自学考试者,以单科合格证书或学校出具的有学籍编号的成绩证明单等为依据,每门登记5学分;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国家承认的各种学历教育者,以录取通知书、毕业证和成绩单为依据,在规定的学制内每年登记10学分;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在职研究生课程学习,以结业证书为依据一次性登记30学分;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在职申请硕士、博士学位教育者,以学位证书为依据一次性分别登记40学分和60学分。

8.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所在单位重大技术项目引进、安装、调试和重大技术项目改造期间,以单位出据的有关证明(项目合同、验收报告复印件和单位证明)为依据计算和登记学分,时间在半年内的计10学分,超过半年以上的,每满1个月增计2学分,1年最多可计20学分。

(三)科技奖励类接受该类继续教育以获奖证书或文件为依据,计算和登记学分。

1.国家科技奖。

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计200学分;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计150学分,二等奖,计100学分。

2.省科技奖。

获省最高科学技术奖,计100学分;获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技进步奖一等奖,计80学分,二等奖,计60学分,三等奖,计40学分。

3.市科技奖。

获市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分别计60学分、40学分、20学分;获市星火科技奖一、二等奖,分别计40学分、20学分。

(四)论文(著)类1.发表学术、技术论文,以发表论文的刊物为依据计算和登记学分。

在国外刊物上发表(具有刊号的刊物,下同),第一至第三作者分别计25、22、19学分;在国内国家级刊物上发表,第一至第三作者分别计15、12、9学分;在省部级刊物上发表,第一至第三作者分别计10、7、4学分;在市级刊物上发表,第一至第二作者分别计5、3学分。

各种内部刊物上发表的论文计1学分。

2.学术会议交流论文,以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论文集或会议文件为依据计算和登记学分。

国际学术会议交流论文计20学分,全国学术会议交流论文计10学分,省级学术会议交流论文计8学分,市级学术会议交流论文计7学分。

有第二、第三作者的,依次递减学分。

在学术会议上以书面形式交流论文材料的,按下一级会议折算学分。

同一论文在不同级别学术会议上交流或被不同刊物上刊发的,按最高级别登记学分,不得重复登记。

3.出版著作、译著,以出版物为依据计算和登记学分。

由国家级出版的,主编、副主编、编委分别计40、37、24学分;省(部)级出版的,主编、副主编、编委分别计30、27、14学分;市级出版的,主编、副主编、编委分别计20、17、4学分。

二、《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办法对《继续教育证书》(以下简称《证书》)要严格管理,促进《证书》管理规范化。

《证书》管理应按以下要求进行:(一)《证书》的印制、发放与保管1.《证书》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国家、省有统一规定的按规定执行,但应到市人事局备案)核发;各级继续教育主管部门统一编号并登记存档。

2.《证书》发放对象,为我市各类企业、事业单位中在职的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和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的管理人员。

3.继续教育证书编号由各区(市)人事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和驻青有关单位自行编写。

如市南区编写为:市南继教00001;即墨市:即墨继教00001;海尔集团:海尔继教00001号;实行人事代理的企、事业单位,由其负责人事代理的人才交流中心单独编号,如青人才继教00001号,以此向后排列。

4.《证书》由市人事局加盖“青岛市继续工程教育协会”钢印后,由专业技术人员本人或单位统一保管使用。

5.《证书》要妥善保管,如有损坏或丢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由主管部门到市人事局补办。

6.《证书》填满后,由主管部门凭原《证书》到市人事局申领。

(二)《证书》登记及验证办法1.《证书》登记。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国内外各种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后,一般应在10日内持有关依据材料到本单位继续教育主管部门办理审核登记手续。

该主管部门审核依据材料后,将接受继续教育的具体内容、学分等情况分类登记在《继续教育证书》上,并由主管部门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否则无效。

对弄虚作假的,证书原始登记内容和当年度继续教育学分全部作废。

2.《证书》验证办法。

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对专业技术人员《证书》进行验证,验证具体办法如下:(1)日常验证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继续教育主管部门自行确定,并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事局将不定期进行抽查。

(2)当年拟晋升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和以考代评的人员,在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前,将其《证书》随同依据材料送青岛市人事局教育培训处审验,青岛市人事局将根据审验情况,出具《完成继续教育任务证明书》,作为与晋升、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挂钩的依据;当年拟参加晋升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的人员,其《证书》分别由所属的区(市)人事局、市直各部门(单位)及驻青有关单位继续教育主管部门或负责其人事代理的人才交流中心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验证。

(3)验证内容为:《证书》内规定的项目是否如实填写并签证盖印;学分完成情况即每年是否完成了规定的学分;拟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要检查上一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到本次送验时,累计或平均每年完成的继续教育学分数。

获得学分的依据材料即为验证的依据材料。

各区(市)人事局、市直各部门(单位)、驻青有关单位和各级人才交流中心在对专业技术人员的《证书》进行验证时,应将验证的结果如实填在《证书》的“年度考核情况”栏内,对完成规定继续教育学分者和未完成者,分别注明“完成”和“未完成”字样并加盖单位印章。

青岛市人事局在审验时使用“青岛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审验专用章”。

有关验证材料的报送具体办法,按《关于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管理工作的通知》(青人字[1999]64号)规定执行。

三、继续教育学分与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晋升、评聘挂钩办法自2002年开始,我市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情况与晋升、续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考评挂钩,按照《关于实施继续教育学分与晋升、续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考评挂钩有关问题的意见》(青人发[2001]13号)执行。

(一)专业技术人员在其任职年限内要求晋升或续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时,其完成继续教育学分情况在《推荐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选量化赋分表》中体现一定分值,作为其晋升或续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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