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政策宣传指南2019
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的通知为加强对我省境外投资的宏观指导,推动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对鼓励开展的境外投资,要提供便利化政府服务,支持企业享受财税、信贷、外汇、保险、海关、信息服务等方面扶持政策;对限制开展的境外投资,要根据国家经济外交整体战略,引导企业稳妥审慎参与并给予必要的业务指导和风险提示;对禁止开展的境外投资,要进行干预监测并实施严格管控。
二、完善境外投资管理机制(一)坚持以备案为主的境外投资管理方式。
在资本项下实行有管理的市场化运行机制,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境外企业备案、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实行并联审批,大幅压缩境外投资事项办理时限。
投资主体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有重大遗漏和虚假、误导、欺骗性陈述。
(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负责,列第一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建立横向联动协同监管机制。
通过在线监测、抽查核实、业务信息共享等方式,对全省境外投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全程监管,防范虚假投资行为。
建立全省境外投资黑名单制度,对违规投资行为实施联合惩戒,依法对有关主体和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在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公布违规行为及处罚措施。
(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商务厅、省外事办、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负责)(三)加强省属国有企业境外投资全程监管。
出台《陕西省省属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制订省属国有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省属国有企业原则上不得在境外从事非主业投资。
建立国有企业境外投资资本金制度,对国有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进行分类监管。
指导省属国有企业建立健全投资决策机制,对境外投资决策实行统一管理,向下授权境外投资的企业管理层级原则上不超过二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12.2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3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已经2019年12月12日国务院第7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鼓励和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推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
第三条外商投资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项所称其他投资者,包括中国的自然人在内。
第四条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下简称负面清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发布或者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发布。
国家根据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负面清单。
调整负面清单的程序,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做好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职责分工开展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投资促进第六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安排、土地供应、税费减免、资质许可、标准制定、项目申报、人力资源政策等方面,应当依法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支持企业发展的政策应当依法公开;对政策实施中需要由企业申请办理的事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公开申请办理的条件、流程、时限等,并在审核中依法平等对待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
中国银保监会、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贸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保监会、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贸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12.10•【文号】银保监发〔2019〕49号•【施行日期】2019.12.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中国银保监会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贸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19〕49号各银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出口信保公司,各财产保险公司,银行业协会,保险业协会:为引导银行保险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外贸金融服务,补齐服务短板,提升服务质效,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增强服务意识。
银行保险机构应充分认识稳外贸对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落实“一带一路”倡议、实现我国与重点国家和地区双边贸易平衡增长的重要作用,深化改革、优化结构、回归本源、专注主业,将支持外贸发展作为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着力点,加强对有订单、有市场、有信用企业的金融支持。
(二)突出服务重点。
银行保险机构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外贸发展政策,继续做好大宗商品、机电设备、劳动密集型产品、加工贸易等传统优势领域金融服务,持续加大对服务贸易、跨境电子商务、制造业转型升级和梯度转移、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国际营销和售后服务体系建设、企业产业链全球布局、外贸品牌建设、中欧班列发展和铁路运单(提单)应用、通关便利化、市场采购贸易方式、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建设等新业态、新领域的服务力度,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
(三)加强风险管理。
银行保险机构应根据各类外贸金融业务特点,有效识别风险点,始终将贸易背景审核作为外贸金融业务风险管理的基础,从源头做好风险防范,有针对性地加强风险管理。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若干措施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2.26•【字号】津政办发〔2023〕36号•【施行日期】2023.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资利用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23〕3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2月26日天津市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外开放的重要论述,进一步优化本市外商投资环境,提高投资促进工作水平,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提高利用外资质量(一)加大重点领域引进外资力度。
进一步鼓励外商在津投资设立研发中心,鼓励外商投资企业积极创建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
畅通外商投资企业承担国家和市级科技计划项目通道,外商投资企业可牵头或联合国内企业申报并承担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开展技术研发。
(市商务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一项目一方案”加快生物医药领域外商投资项目落地投产,纳入全市重点外资项目予以支持。
(市商务局、各区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在境内开展境外已上市细胞和基因治疗药品临床试验。
积极支持天津市药械临床试验专家委员会开展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审查工作。
支持已经国家药监局批准的境外已上市、境内未上市临床急需用药在天津自贸试验区三级医院依法开展临床应用,同步开展京津冀协同发展下的医疗合作。
银行外汇业务合规管理进阶

中W外fl: JAN 15,2021体缩窄中美息差(Libor-Shibor)的变动,对 人民币掉期贴水具有显著的影响。
2021年,笔者预计中美息差将冇所缩窄,掉期贴水的 幅度也会总体缩小。
笔者判断,Libor利率在2021年上半年 仍然会维持在0.2%附近的较低水平,而在下 半年则可能会跟随通胀预期的上行而走高,上限在0.5%左右。
2021年的情形,或类似 2009—2010年全球经济从金融危机后恢复的 最初阶段。
在这一阶段,美联储的利率一直 维持在零左右,而Libor利率则会随着通胀预 期的变化而有涨有跌;极限状态下,Libor会 和美联储的基准利率最高拉开25—30个基点 的点差。
而Shibor利率可能会维持在高位。
2020年年底,社会融资存量增速开始出现了 拐头下行的迹象。
对照2017年的那轮社融增 速拐头后的情形,我们发现,即使名义GDP 会因为社融增速的拐头而偏向下行,Shibor 利率仍然会在一段时间内维持在高位。
2021 年,中国GDP增速可能要到第二季度才会出现下行的苗头,股价、房价等资产价格在 上半年也仍然会处在较高水平。
笔者预计,Shibor利率仍然会处于偏高的水平,直到 2021年三、四季度才会有回落的机会…在息差的影响下,人民币掉期贴水将会 在2021年上半年基本维持平稳,到下半年则 会有所冋落,全年贴水呈总体缩窄曜作者方眭系招商银行金融市场部高级交a员作#李对阳系招商银行金融市场部首席外i t:分析师作者王喆系财新智库高级经济学家 作者王抒恺系美国康奈尔大学金融工程系硕七研究生银行外汇业务合规管理进阶银行耍主动适应“规则监管”向“原则监管”的转变,在“他律”的基础上加强“肉律”。
文/潘心冰编辑/白琳商业银行作为外汇业务中连接监管部门和市场主体的重要一环,需要不断加强外汇业务合规管理,提升外汇合规能力,落实外汇便利化措施,以更好地服务市场主体。
挑战:银行外汇合规的两个统一树立风险中性意识,做好宏观审慎与微观合规的统一。
个人外汇培训-银行版

办法、实施细则、政策答疑
个人境内外汇划转管理: 《细则》28、29条:储蓄账户之间(直系亲属)、储蓄账户与结算 账户之间(限于对外支出,不得划转后结汇),购汇资金来源应限 于人民币现钞、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人民币账户和银行卡内资金。 境内个人与境外个人的资金划转按跨境交易管理(申报、统计)。 外币现钞管理: 《细则》30条:个人外币现钞提取: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 《细则》31条:个人外币现钞存入:当日累计等值5000美元; 《答疑第一期》指出:旅行支票兑换外币现钞按提钞办理。
(四)交易币种错误: 2012年2月,某银行长寿支行为境内个人‚武某‛办理一笔购汇 49844.55美元,币别错选为‚人民币‛。(个人结售汇交易币种均 为外币) (五)错误使用撤销、修改功能(业务参号相同,无法冲正): 2010年4月,某银行江北支行为境内个人‚吴某‛办理购汇38万港币 (折48955.4美元),在个人结售汇系统中重复录入1笔。此后,银 行隔日修正时,错用‚撤消‛操作,导致数据统计虚增,无法修改。
个人结售汇系统操作指南
个人证件录入规则: 1、一般境内个人编码:居民身份证号码(15位/18位)。 2、没有身份证的境内个人编码: A+出生年月日(yyyymmdd)+姓名拼音编码+性别(1男2女) 姓名拼音编码规则:取姓名的前4个汉字(不到4个汉字按姓 名实际长度取),第一个字用全拼,第二到第四个字取拼音 的第一个字母,全部大写组成姓名的拼音编码。
个人结售汇系统操作别代码(采用国标3字母代码大写,填写护照的签发国)+护照号码(除 去空格和分隔点,连续录入)。 结汇业务中,国别代码为选择‚境外个人‛后选入; 购汇业务中,国别代码为需在证件号码前单独录入。 已取得境外永久居留权的中国公民按境外个人管理,国别代码输‚中国‛ ,‚护照号‛栏输入护照号码,同时在‚备注‛栏中输入永久居留证号。 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最后号码如为顺序 码,即仅用以表示该人通行证换领次数的话,银行证件号码录入时不需录 入该顺序码。具体说,除了三位国别代码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录 入前9位号码(含第1位字母),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含91版、97版 )录入前8位号码。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全范本(2篇)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全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跨境担保外汇管理,保护我国金融安全,促进跨境经济交流和投资,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领土范围内设立的担保公司、担保机构从事跨境担保业务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跨境担保外汇管理应遵循合法稳定、风险可控、监管有序的原则,确保资金安全和合规运营。
第四条跨境担保外汇管理应坚持依法合规、稳健审慎的原则,加强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加强内外部协同监管,防范和应对担保风险。
第五条担保公司、担保机构应加强内部风险管控,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对外部担保对象和外部担保风险的识别和评估。
第六条担保公司、担保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履行合规责任,不得为违法、违规或不符合国家利益的项目进行跨境担保行为。
第七条担保公司、担保机构应依法纳税,按规定办理报关手续,确保跨境担保业务符合国家税收和贸易统计的相关要求。
第八条担保公司、担保机构应定期向主管部门报送自查报告,接受监管机构的抽查和日常监督。
第二章跨境担保业务第九条担保公司、担保机构在开展跨境担保业务前,应向主管部门申报并取得相关审批文件,确保符合行业准入和业务规定。
第十条担保公司、担保机构应以明确的授权形式进行跨境担保业务,不得超过授权范围从事相关活动。
第十一条担保公司、担保机构应当遵循真实合法的原则,加强对外担保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确保资金来源合法合规。
第十二条担保公司、担保机构在担保跨境贸易、投资和项目合作时,应严格评估风险,并根据风险程度设定合理的担保费率和期限。
第十三条担保公司、担保机构应与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建立合作关系,进行风险共担和利益共享,推动跨境担保业务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监管责任第十四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担保公司、担保机构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和监管框架,完善监管技术手段,提高监管效能。
第十五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跨境担保风险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风险,防范担保风险的扩散和传导。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的通知-陕政办发〔2017〕104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的通知正文:----------------------------------------------------------------------------------------------------------------------------------------------------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的通知陕政办发〔2017〕104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强对我省境外投资的宏观指导,推动境外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对鼓励开展的境外投资,要提供便利化政府服务,支持企业享受财税、信贷、外汇、保险、海关、信息服务等方面扶持政策;对限制开展的境外投资,要根据国家经济外交整体战略,引导企业稳妥审慎参与并给予必要的业务指导和风险提示;对禁止开展的境外投资,要进行干预监测并实施严格管控。
二、完善境外投资管理机制(一)坚持以备案为主的境外投资管理方式。
在资本项下实行有管理的市场化运行机制,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境外企业备案、境外投资外汇登记实行并联审批,大幅压缩境外投资事项办理时限。
投资主体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有重大遗漏和虚假、误导、欺骗性陈述。
(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陕西省分局负责,列第一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建立横向联动协同监管机制。
通过在线监测、抽查核实、业务信息共享等方式,对全省境外投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全程监管,防范虚假投资行为。
建立全省境外投资黑名单制度,对违规投资行为实施联合惩戒,依法对有关主体和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在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公布违规行为及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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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政策宣传指南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一、跨国公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 1. 适用主体 跨国公司是以资本联结为纽带,由母公司、子公司及其他 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联合体。 主办企业,是指取得跨国公司授权履行主体业务备案、实 施、数据报送、情况反馈等职责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一家境 内公司。主办企业为财务公司的,其从事跨境资金交易应遵守 行业管理部门的规定。 成员企业,是指跨国公司内部相互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具 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家公司,分为境内成员企业和境外成员企 业。与主办企业无直接或间接持股关系,但属同一母公司控股 的兄弟公司可认定为成员企业。 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作为主办企业的除外)、地方政府融 资平台和房地产企业不得作为主办企业或成员企业参与跨国公 司跨境资金集中运营。
外汇政策宣传指南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
二○一九年四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政策 ……………………… 1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 2 二、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 4 三、外汇避险产品 ………………………………………… 10
第二部分 外汇管理行政审批项目 ………………………… 17 一、外汇管理行政审批服务指南所涉项目名称 ………… 18 二、外汇管理行政审批服务指南 ………………………… 21 1. 进口单位名录登记…………………………………… 22 2. 进口付汇事前审核…………………………………… 28 3. 出口单位名录登记…………………………………… 39 4. 出口收汇事前审核…………………………………… 45 5. 服务贸易项下外币现钞提取审批…………………… 58 6. 货物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外汇账户审批………… 62 7. 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存放境外外汇账户审批………… 69 8. 外币现钞账户开立、变更及关闭核准……………… 74 9. 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登记及变更、注销登记………… 78 10. 境外上市公司境内股东持股登记及变更登记 …… 83 11. 境内机构境外衍生业务外汇登记及变更、注销 登记 …………………………………………………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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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ຫໍສະໝຸດ 策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政策1
外汇政策宣传指南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
一、简化 A 类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入 1. 适用主体 货物贸易名录企业 2. 主要内容 允许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 A 类的企业贸易外汇收 入(不含退汇业务及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暂不进入出口收入待 核查账户,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 3. 政策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 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 号) 二、凭电子单证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1. 适用主体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 2. 主要内容 银行按照“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尽职审查”的展业原则 和现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规定,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货物贸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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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政策宣传指南
台(http:///asone/) 上 报 2018 年 度 境 外 投 资企业存量权益数据。
(2)登录方式 外商投资企业(FDI):对于已参加 2018 年联合年报的外 商投资企业,可通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进出口企业代码直接 登陆联合报告系统;对于 2018 年新设的外商投资企业,可通 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进出口企业代码申请找回密码,再登陆 联合报告系统。 境 外 投 资 企 业(ODI): 通 过 国 家 外 汇 管 理 局 应 用 服 务 平台登陆资本项目信息系统填报存量权益登记数据,其中, 2018 年新设立的境外投资项目,投资主体无国家外汇管理局 应用服务平台用户的,可使用:用户名为 quanyidj 初始密码为 20150101Aa 登陆系统上报存量权益数据。 (3)报送时间 2019 年存量权益登记起止时间为 2019 年 4 月 1 日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存量权益登记的市场主体, 外汇局可对其资本项下外汇业务采取管控措施,银行不得为其 办理资本项下外汇业务。 (4)补申报 外商投资企业(FDI):7 月 1 日起需要补报 2018 年联合 年报的企业,按照商务部联合报告系统显示的客服邮箱地址发 送电子邮件或拨打商务部客服电话说明情况,商务部将为企业 开通权限,企业自行进行补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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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上市公司回购 B 股股份购汇额度审批 …………… 93 13. 银行人民币结构性存款业务外汇登记 …………… 98 14. 境内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核准 …………………102 15. 非银行债务人外债登记 …………………………… 108 16. 非银行债务人非资金划转类提款、还本付息
备案 ………………………………………………… 118 17. 内保外贷登记 ……………………………………… 124 18. 非银行机构内保外贷业务集中登记 ……………… 133 19. 外保内贷履约外债登记 …………………………… 140 20. 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 ……………………… 146 21. 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登记 …………………………… 156 22. 内保外贷担保履约对外债权登记 ………………… 161 23. 金融机构内保外贷履约购付汇备案 ……………… 166 24. 购汇偿还已结汇使用的国内外汇贷款备案……… 171 25. 外保内贷境外担保履约款结汇核准 ……………… 176 26. 金融机构外债结汇核准 …………………………… 181 27. 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外汇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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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政策宣传指南
(含两年)、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近三年 无重大违反外汇管理规定行为、未被相关部门纳入联合监管范 围、货物贸易分类结果为 A 类(如有)的非金融企业(政府融 资平台、房地产企业除外)。
2. 主要内容 外汇局对区内试点企业资本项目收入意愿结汇后人民币资 金境内支付使用实施便利化管理,即在企业承诺结汇资金用于 本企业生产经营范围内支出的前提下,不再要求企业逐笔提交 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资料,凭《资本项目账户资金支付命令 函》即可在参加试点业务的银行办理。 (1)“资本项目收入”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境 内企业外债资金、境内企业境外上市调回资金、境内机构接收 境内外汇再投资或股权转让对价外汇资金(境内再投资账户资 金)、境内股权出让方收到的股权转让款(境内资产变现账户 资金)。 (2)外汇局对试点企业业务实施宏观审慎管理。试点企 业享受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的额度为:试点企业资本 项目收入发生额 × 宏观审慎系数,宏观审慎系数暂定为 1,外 汇局可根据外汇收支形势适时对宏观审慎系数进行调节。宏观 审慎系数小于 1 时,试点企业资本项目收入中不享受结汇支付 便利化管理的部分,按照现行资本项目结汇及支付管理政策 执行。 (3)试点企业应按照本细则开展业务。留存所有试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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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政策
项下的结汇支付单据等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 5 年,以备试点银 行和外汇局事后监督核查。
3. 政策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山东省分局关于印发 < 烟台经济技术开 发区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支付便利化试点实施细则 > 的通知》 (鲁汇发〔2018〕21 号) 三、存量权益登记政策 1. 适用主体 外商投资企业(FDI)存量权益登记参加对象为: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含接受国外投资的非银行 金融机构、合伙企业、合作项目等),接受外国投资的银行暂 时无需参加; 境外投资企业(ODI)存量权益登记参加对象为: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办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的境外投 资企业境内投资主体(含金融投资及特殊目的公司境内个人 股东)。 2. 主要内容 (1)报送方式 外商投资企业(FDI):通过商务部联合报告系统(http: //)报送 2018 年度存量权益数据,商务部每日 定时将企业数据推送至资本项目信息系统。 境外投资企业(ODI):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
营运资金)本外币转换管理 ……………………… 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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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外汇检查典型案例 …………………………… 207 第四部分 现行有效外汇管理主要法规目录 …………… 213
一、 综合(21 项) ………………………………………… 214 二、 经常项目外汇管理(27 项) ………………………… 216 三、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75 项) ………………………… 219 四、 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监管(44 项) …………………… 230 五、 人民币汇率与外汇市场(18 项) …………………… 236 六、 国际收支与外汇统计(15 项) ……………………… 239 七、 外汇检查与法规适用(11 项) ……………………… 241 八、 外汇科技管理(9 项)………………………………… 243 附录:外汇局联系方式及业务咨询电话 ………………… 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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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政策
境外投资企业(ODI):外汇管理局将按汇发〔2015 〕 13 号文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 政策依据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改进直接投资外 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5 〕 13 号); (2)《关于开展 2019 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 联合报告的通知》(商资函〔2019〕105 号)。
备案管理 …………………………………………… 186 28. 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结售汇业务
资格审批(含初审) ……………………………… 191 29. 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主体信息登
记及变更登记 ……………………………………… 198 30. 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含保险公司)资本金(或
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政策
易外汇收支业务时,可以审核其纸质单证,也可以审核电子单 证。电子单证是指企业提供的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且被银 行认可并可以留存的电子形式的合同、发票、报关单、运输单 据等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其形式包括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单 证、纸质单证电子扫描等。
3. 政策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货物贸易外汇收支电子单证审 核的通知》(汇发〔2016〕25 号) 三、开放报关信息核验模块提高银行贸易真实性审核 效率 1. 适用主体 货物贸易外汇支出企业 2. 主要内容 为进一步便利银行开展贸易真实性审核工作,提升贸易便 利水平,外汇局向银行开放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的“报关信 息核验”模块。银行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支出业务时,通过该模 块的使用,减少了要求企业提供材料的种类、缩短了企业办理 业务的等待时间,极大提高了贸易真实性审核效率。 3. 政策依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便利银行开展贸易单证审核有关工 作的通知》(汇发〔2017〕9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