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
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

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
一、土地承包权的确立和保护
细则明确了土地承包权的产生和确立,包括原始承包、续期承包、增
减转承、合并分割等各种情况下的土地承包权的具体操作程序和要求。
同时,细则规定了土地承包权的保护措施,禁止非法侵占、虚假登记、农民
强制退出等行为。
二、土地承包关系的确定和变更
细则规定了土地承包关系的确定和变更的程序和要求。
在进行承包关
系变更时,要依法履行农民利益保障责任,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对于因自然灾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组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关系变化的
情况,细则也提出了具体的补偿和调整机制。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细则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的程序和要求。
流转方式可以采取
转让、互换、租赁等形式,但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防止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大规模兼并和农民土地流失问题。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和出租
细则明确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和出租的具体操作规定。
土地承包经
营权可以作为抵押物,由农民作为质权人或债权人进行抵押,以获得贷款
或借款。
土地承包经营权也可以通过租赁方式出租给他人,但要符合法律
法规的规定,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五、农产品流通和价格形成机制
细则规定了农产品流通和价格形成机制的具体要求。
农产经纪组织和
农产品流通企业要按照市场规律进行生产、流通和销售活动,保障农民合
理收益。
同时,细则也要求相关部门加强农产品价格监管,遏制非法垄断、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
土地承包法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巩固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维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国家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保护耕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非耕地。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农村土地承包以户为单位,坚持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二)农村土地承包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三)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土地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四)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尊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者的自主权,不得强迫或者限制土地承包经营者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尊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者的继承权。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坚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
第六条国家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
第七条国家对农村土地承包,依法保护土地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承包方式第八条农村土地承包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一)家庭承包;(二)其他方式。
第九条家庭承包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承包期限为三十年至五十年,具体期限由发包方和承包方约定,但最长不得超过五十年;(二)承包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2. 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和良好的信誉;3. 具有承担农村土地承包责任的意愿和能力。
第十条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十一条承包方可以依照本法规定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第十二条承包方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方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第十三条采取其他方式承包的,依照其规定。
昆明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细则-

昆明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细则正文:---------------------------------------------------------------------------------------------------------------------------------------------------- 昆明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土地规模化、产业化经营,推动农业产业园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应当规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承包方低价流转承包土地,承包方在土地流转期内不得无理抬高价格胁迫受让方退回流转的土地。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宣传和引导工作,逐步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体系,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和土地流转环境,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各县(市)区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完成农村土地流转的目标任务。
本实施细则施行后,截止2015年12月31日,五华、盘龙、西山、官渡四区和安宁市、呈贡县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应当由现在占在册承包面积的10%增加到80%;晋宁、宜良、石林三县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应当由现在占在册承包面积的10%增加到60%;东川区和富民、禄劝、嵩明、寻甸四县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应当由现在占在册承包面积的10%增加到50%。
第六条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监督管理和合同管理的指导。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24年修订)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1.12•【字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十五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十五号《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已于2024年1月12日经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1月12日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06年9月28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1月27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等十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2024年1月12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村土地承包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落实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指导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流转合同的签订;(三)监督、检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流转合同的履行;(四)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建设和监督管理;(五)支持有关调解组织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六)负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流转合同的档案管理;(七)做好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风险防范工作;(八)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工作。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有哪些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有哪些山东省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是根据山东省农村土地承包法制定的具体规定,旨在确保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性和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下面是山东省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
一、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签订1.合同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方为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个体经济组织;地承包方为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个体经济组织或农民专业合作社。
2.承包经营期限:山东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期限不得超过30年。
3.合同订立程序:承包经营方和地承包方应当通过书面形式订立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并向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二、承包土地的面积和经营权1.承包土地面积:承包土地的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农民实际经营的范围,不得转包、互换、出租或者抵押。
2.经营权使用:承包经营权可以自由转让、抵押,但必须经过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并在公告和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个体经济组织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同意后方可进行。
三、土地流转和退出1.土地流转:农民个人或者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将土地流转给他人,但需要经过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履行土地流转登记手续。
2.土地退出:如果农民个人或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不再承包经营土地,则应当主动放弃,或者解除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同时,他们可以依法要求终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
四、农业生产和农民收益1.农业技术: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个体经济组织等应当为土地承包方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技术指导,帮助农民提高农业生产效益和经济收益。
2.农民收益:承包经营方要确保农民按照合同约定的承包经营权享有对土地经营收益的分配权,并提供适当的奖励和补贴。
五、土地资源保护和环境保护1.土地资源保护:承包经营方必须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不得非法占用、破坏土地资源。
2.环境保护:承包经营方应当注重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不得进行过度开采、污染环境的行为。
六、法律责任和监督管理1.法律责任:对于违反土地承包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赔偿甚至刑事责任。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19)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1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11.27•【字号】•【施行日期】2019.11.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承包正文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2007年7月27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立第三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第四章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转让和土地经营权的流转第五章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第六章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土地承包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以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四条国家依法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持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分别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
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落实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指导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流转合同的签订;(三)监督、检查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流转合同的履行;(四)负责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和流转合同的档案管理;(五)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及承包经营合同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工作的领导。
2023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

2023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施细则为了进一步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和农村经济发展,以及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则本细则的制定目的在于明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办法,确保农村土地流转合理、有序、稳定进行,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农业生产效益的提高。
二、流转主体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个体农户等农村经营主体流转。
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符合以下条件: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具备合法地位,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农民合作社必须在法定人数以上,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个体农户必须持有农业生产经营许可证。
三、流转范围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范围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续期、转让、互换和出租等权利的转移。
2. 流转范围不包括集体土地经营用地、保障性住房用地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其他土地。
四、流转程序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需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合作社的成员大会或理事会决议,并报当地农业行政部门备案。
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通过公开招标、公开竞价、协商约定等方式进行,确保流转交易公平公正。
3. 流转合同应当载明承包双方的权利、义务、流转期限、流转方式、流转价格等内容,并签订书面合同。
五、流转期限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0年。
2. 流转期限的具体确定应根据土地资源情况和实际需要进行灵活调整。
六、流转价格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应根据土地资源状况、地理位置、土壤肥力、农业生产潜力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
2. 流转价格应当体现土地的价值和市场价格,确保农民在流转中能够获得合理的经济利益。
七、农民权益保护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保证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不得损害农民的基本利益。
2. 农民在土地流转中享有优先受让权,并有权参与流转合同的谈判和签订。
3. 流转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维护、提前终止、争议处理等事项,确保农民的权益得到保护。
土地承包合同法实施条例

土地承包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承包合同管理,保障承包合同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土地承包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与承包户之间,依法订立的关于承包、使用、经营农村集体土地的协议。
第三条土地承包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土地承包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土地承包合同的订立第五条土地承包合同的订立,应当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村民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六条承包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二)具有承包经营能力;(三)无不良信用记录;(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土地承包合同的订立,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具备以下内容:(一)承包土地的名称、位置、面积、用途;(二)承包期限;(三)承包金额及支付方式;(四)承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五)违约责任;(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章土地承包合同的履行第八条承包户应当按照土地承包合同的约定,合理利用和保护承包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第九条承包户应当按时支付承包金,承包金的具体标准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土地承包合同的约定,提供承包土地,保障承包户的承包经营权。
第四章土地承包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第十一条土地承包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经承包双方协商一致。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承包合同可以变更:(一)承包土地的名称、位置、面积发生变化的;(二)承包期限需要延长的;(三)承包金额及支付方式需要调整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承包合同可以解除:(一)承包期限届满,双方同意不再续签的;(二)承包户丧失承包经营能力的;(三)承包户自愿放弃承包经营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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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是规范土地流转的基础。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跟本所在,土地承包就是指农民以个人或集体为单位,承包原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来进行各项经营活动。
土地承包法为土地承包过程中产生的纠纷问题提供法律依据,那么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有哪些呢?今天小编就为你做一介绍。
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现代农业和农村经济全面发展,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制度,稳定现有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是规范土地流转的基础。
第三条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让其真正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流转四权统一的权利。
第四条在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的情况下,允许承包方在承包期内,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五条各种形式的土地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承包期。
第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和扣缴,也不得以服务为由提取管理费。
第七条拓展二三产业,让分离土地的农民实现非农就业,并有稳定的工作岗位和收入来源,这是实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前提条件。
第八条农民向二三产业转移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维护其土地承包权益,获取土地流转收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农民的根本利益。
第九条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逐步提高现代农业的集约化水平,促使更多的农民离开土地,运用减少农民的办法来富裕农民。
第二章土地流转原则第十条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
土地流转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承包方有权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对象和流转形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流转或者阻碍流转,其流转收益归农户所有。
第十一条坚持规模效益原则。
鼓励承包方联合与合作,采用先进科技和生产手段,加大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着力提高规模效益。
第十二条坚持平等协商原则。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是平等的主体,其流转形式、价格、期限由双方协商议定。
第十三条坚持共同受益原则。
承包方流转土地可获取流转费和从事非农收入,而接转方可通过扩大经营规模增加农业收入。
第十四条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
接转土地经营者,不能损害生产和生态环境,不能搞掠夺式经营,要加强土地投入和养护,培育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第三章土地流转服务第十五条乡镇政府成立土地流转领导小组。
实行乡镇长负责制,统筹辖区内土地流转工作,为加快土地流转提供组织保障。
第十六条乡镇政府结合区县二三产业发展布局和城市化进程,科学编制出本乡镇《土地流转规划》,将民间无序流转变成有计划、有组织的流转。
第十七条乡镇政府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
开展土地流转业务,面向流转双方提供政策法律咨询、流转价格评估、合同签订指导、合同变更仲裁等项服务,不断优化土地流转的外部环境。
第十八条乡镇政府建立土地流转信息库。
将辖区内各村土地流转信息及外来求租土地信息一并输入信息库,通过电子显示屏发布,为流转双方对接创造条件。
第十九条村建土地流转服务站。
发包方需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本村农户土地流转的信息收集,并以书面形式向本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上报,为农民流转土地铺路搭桥。
第二十条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土地流转中行使指导、协调、管理、监督等职能,协助农户做好土地流转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区县经管部门建立土地流转信息专栏,负责发布本区县所辖乡镇土地流转信息,为加快土地流转搭建信息平台。
第二十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或中介组织,应当向区县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管)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其指导,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提供流转中介服务。
第四章土地流转程序第二十三条发包方将土地出租用途、面积、价格、期限应当向村民公示,并委托村民代表入户征求意见。
第二十四条发包方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将土地出租方案,提交大会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形成会议《决议》。
第二十五条发包方向外出租土地,须向乡镇政府写出书面报告,并附村民代表大会《决议》,经审核批准,再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当事人须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其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各执一份,向发包方和乡镇经管部门各备案一份。
第二十七条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后,双方当事人可到乡镇经管部门进行鉴证,也可到区县司法部门进行公证。
第二十八条发包方向外出租土地,经乡镇政府批准后,并以书面形式向乡镇经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发包方将土地流转收益、分配方案等情况及时张榜公布,让村民了解土地流转的全过程,增强办事透明度。
第五章土地流转手序第三十条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转让。
第三十一条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当事人应及时办理承包合同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手续;发包方不同意的,应当在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说清理由。
第三十二条村内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双方当事人应及时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手续。
第三十三条承包方将承包地采取转包、出租、股份合作形式流转的,应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并向发包方备案。
第三十四条村内承包方间采取转包、出租方式流转土地的,接转方在流转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再流转给本村其他农户,但应当取得原承包方同意。
第三十五条本村以外的接转方,若进行二次流转,须经发包方同意,并在乡镇经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事先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在委托书上签名或盖章。
第三十七条村内承包方间开展土地流转的,发包方应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台帐》,记载土地流转内容及其变更情况。
第六章土地流转管理第三十八条区县、乡镇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管)部门是土地流转主管单位,履行土地流转职能,对土地流转使用情况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土地流转健康运行。
第三十九条乡镇经管部门要指导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的订立,及时办理土地流转引起的合同变更、解除、重订及合同签证,建立流转合同档案。
第四十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使用区县政府统一印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文本,主要条款包括:1双方当事人姓名;2流转面积;3流转期限和起止时间;4流转用途;5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6流转价格及支付方式;7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8违约责任。
第四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在本社区内流转,也可打破地域、行业和城乡界限,实施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流转。
第四十二条允许工商企业租赁农民承包地,采取公司加农户和订单农业方式,带动农户发展产业化经营,向农户提供社会化服务。
第四十三条承包方将承包土地自愿流转给发包方经营,或由发包方向外出租,流转期限应当一致,以便接转方经营管理。
第四十四条承包方采取转包或出租方式流转承包土地,期限不足一年的,可不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第四十五条承包方自愿把承包土地流转给发包方,在流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不得重新向发包方申请要地。
第四十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费包括转包费、转让费、租金和入股分红等,流转费按照一年一收,实施股份合作的可采取1—2次分配,不得在流转期限内将流转费提前一次性收齐。
第四十七条发包方同外来企业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应约定租金分阶段递增幅度,以便在土地增值的情况下,确保农户持续增收。
第四十八条发包方向农业龙头企业或涉农工商企业出租土地,所签订合同应约定优先吸纳本村劳动力在该企业就业。
第四十九条发包方对土地流转后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掠夺性经营,造成生产下降或弃耕荒芜的,应终止其流转合同,收回发包的土地。
第五十条农业科研院所到农村建立种苗繁育、示范推广基地及发展设施农业等,应与相关农业示范园区结合,充分利用现有土地和设施,提高土地利用率和产出率。
第五十一条乡镇政府对所辖村向外出租土地时,应考察了解承租方是否具有经营能力,严把土地流转审核关,提高决策的科学性。
第五十二条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对接转方随意改变土地性质,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给予必要的处罚。
第七章土地流转方式第五十三条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进行流转,其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四条专业大户经营。
承包方将承包土地流转给种植大户,合理收取流转费,而接转土地的大户不断扩大耕作面积,实现规模经营。
第五十五条村集体统一经营。
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承包方将承包土地流转给发包方统一经营,年终所创收益按土地权益分配到承包方。
第五十六条合作社专业经营。
承包方将承包土地流转给土地股份合作社,由其统一组织生产资料购进、技术服务和产品销售,承包方以家庭为单位组织生产,年终按交易量实现利润返还,并按土地股份分红。
第五十七条企业自主经营。
承包方将承包土地流转给发包方,而后由发包方统一租赁给农业龙头企业,由其自主经营,发包方收取租金,全额返还到相关承包方。
第五十八条村企联合经营。
承包方将承包土地流转给发包方,发包方以土地入股形式参与企业经营,年终将股权收益按股兑现到承包方。
第五十九条民企合作经营。
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直接入股,参与股份合作企业经营,除享受按股分红外,还可在企业打工,获取工资性收入。
第八章土地流转纠纷处理第六十条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承包方间就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纠纷,依照合同约定,双方当事人可通过协商解决。
第六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成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调解小组,对土地流转发生的各类纠纷进行排查,随时做好调解工作。
第六十二条乡镇经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承包、流转纠纷的调解机构,负责辖区内土地承包合同纠纷调解,帮助当事人解决纠纷。
第六十三条区县人民政府应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流转纠纷的仲裁活动。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仲裁申请书,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第六十五条进入仲裁程序后,区县仲裁部门应进行调解,调解成功后,双方当事人应在调解书上签名或按手印,调解不成的,应及时给予仲裁。
第六十六条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仲裁或经协商、调解、仲裁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八条区县、乡镇政府均应建立健全纠纷调处联动机制。
发挥农业行政、合同管理、土地管理和劳动保障等职能部门作用,启动多部门联动机制,及时解决土地流转纠纷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