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统计报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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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统计报表制度(2018年统计年报及2019年定期统计报表)

广州市金融工作局

2019年 3 月

本报表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

统计资料的审核、签署人员应当对其审核、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目录

一、总说明 (2)

二、报表目录 (4)

三、报表表式 (5)

四、主要指标解释及数据来源 (6)

一、总说明

(一)制度制定的目的和依据

为反映广州地区金融业的基本情况、经营活动的最终成果和效益,计算金融业增加值和发展速度,为政府制定政策和计划、进行经济管理以及宏观调控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核算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

(二)制度的性质

本报表制度属于地方部门统计调查,由广州市金融工作局组织实施。

(三)填报范围

1.统计范围:广州地区范围内、各种登记注册类型的金融业单位业务经营情况。

2.填报单位: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其他银行、信用合作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金融交易平台、典当、控股公司、互联网金融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保险经纪、保险代理、保险公估等。

(四)调查内容

本报表制度调查内容包括利润表、业务管理费用表中的相关指标数据。

(五)报送时间和方式

1.本制度报表为年报及季报。年报2019年3月31日前报送,类金融机构季报分别在2019年3、6、9、12月的20日前报送。

2.本制度报表报送采用网上直报方式,报送单位可直接登陆广州统计信息网的“市网上直报系统”的“基层单位”,在【广州市统计数据采集平台】报送报表。

(六)报表的报送要求

1.本制度一律执行国家有关标准。主要资料来源为财务报表,各填报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的统计范围、统计口径、计算方法,准确、及时、全面地填报报表,编制报表时要进行本外币数据合并,以人民币千元为计量单位,取整数。

2.各调查单位必须按照统计法的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七)本统计报表制度由广州市金融工作局政策法规与规划处负责解释,具体指标请参照归属主管部门的财务报表指标解释。

(八)联系方式及报送地址

联系电话: 83171669

传真电话:83171650

联系人:张光荣

邮政编码:510030

网上直报系统网址:

联系地址:广州市广仁路1号广仁大厦4楼,广州市金融工作局政策法规与规划处

二、报表目录

三、报表表式

金融业统计报表

(季报、年报通用)

2019 年

填报单位名称:(公章)

组织机构代码:□□□□□□□□-□经营所在地区 (地址):表号:穗金融调 101 表制定机关:广州市金融工作局

批准文号:穗统函【2018】97号有效期限: 2 0 2 0 年 6 月

计量单位:千元

注:带“*”标志的指标由保险公司填报,“△”由证券业企业填报

平衡关系:01﹥02+03 04=05+06-07+08+09+23+24+25

0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 26=01-04

单位负责人:填报人:联系电话: 2019 年月日

四、主要指标解释及数据来源

1.单位名称:单位名称指单位的全称,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名称或单位公章名称填报。

2.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发给的法定代码,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中取第九位到倒数第二位(第十七位)。

3.营业收入:指企业(单位)在报告期内从事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转让资产使用权等日常活动中所形成的总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保险业企业该项根据保险费收入、资产管理费收入、中介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等项目汇总计算填列。根据会计“利润表”中对应指标计算填列。

4.投资收益:指企业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或发生的损失。根据“利润表”中的“投资收益”项填列。若为投资损失,应在本项目金额前加“-”号。

5.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指企业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资产或负债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根据“利润表”中的“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填列,如为损失以“-”号记。

6.营业支出:指企业经营业务发生的各种支出的总和。营业支出的计算口径,要与营业收入的计算口径一致,营业收入中未包括的科目,营业支出中也不能包括。根据“利润表”中对应科目填列。

(1)*退保金:指保险企业原保险合同提前解除时按照约定应当退还投保人的保险费。根据会计“利润表”中的“退保金”项填列。

(2)*赔付支出:指保险企业支付的原保险合同赔付款项和再保

险合同赔付款项。根据会计“利润表”中的“赔付支出”项填列。

(3)*摊回赔付支出:指保险企业向再保险接受人摊回的赔付成本。根据会计“利润表”中的“摊回赔付支出”项填列。

(4)税金及附加:指企业与营业收入有关的,应由各项经营业务分担的税金及附加。根据会计“利润表”中“税金及附加”的本年累计数填列。

(5)业务及管理费:指企业在业务经营和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根据会计“利润表”中的“业务及管理费”项填列。

(6)职工工资总额:指企业在报告期内支付给本单位从业人员的全部工资,它反映企业本期累计应付的工资总额,而不是会计“应付工资”科目的余额。根据会计“应付工资”科目的本期贷方累计发生额填列,或根据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中“工资”项本期累计发生额填列。执行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根据“资产负债表”中“应付职工薪酬”项下“职工工资”的本期贷方累计发生额填列;或直接根据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中“职工工资”项本期累计发生额填列。

(7)职工福利费总额:指企业在报告期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开支的各项福利费用。根据企业成本、费用明细表中“职工福利费”项本期累计发生额填报。

(8)劳动、待业、失业、养老、医疗保险费:指企业按规定标准向劳动管理部门和社会保险机构交纳的职工劳动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以及养老保险金等。无论该笔费用是从成本中开支还是从管理费中开支,均应列入此项。根据会计“管理费用”科目中的相关项目归纳计算填列。

(9)住房公积金及住房补贴:指企业在报告期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和企业支付的职工住房补贴。不包括一次性住房补贴。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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