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办法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1.税率调整:根据不同类型的企业和不同的行业特点,采取不同的税率制度。
此举有助于提高税收公平性和市场竞争力,进一步激发企业创新活力。
2.减税优惠政策:为了鼓励企业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新法规定了一系列减税优惠政策,如对研发支出的税前扣除、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等。
这些政策有助于缓解企业负担,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3.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政策调整:新法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政策进行修订。
后,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内企业将享有同等待遇,更加公平和透明的税收政策有助于提高外商投资企业的竞争力,吸引更多外资。
4.税收征管和执法措施:为了加强税收征管和执法力度,新法对企业的纳税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并强化了税务部门的执法权力。
这将有助于维护税收秩序和公平竞争,提高税收追缴率。
实施细则是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制定的具体操作细则,以进一步明确税法的执行标准和程序。
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包括:1.纳税申报和征收程序:明确了企业的纳税申报和征收程序,规定了纳税人的义务和权益,以保证税收征管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2.合理避税和反避税规定:规定了各种合理避税行为和非合理避税行为的界定和处理办法,以防止企业通过非法手段逃避税收。
3.税务审计和稽查:明确了税务部门进行税务审计和稽查的职责和权限,并规定了相关程序和要求,以提高税收管理和执法的效率。
4.税务行政处罚制度:规定了税务行政处罚的范围、种类和程序,以严惩违反税法的行为,维护税收秩序。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的颁布和实施,旨在进一步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度,提高税收的公平性和透明度,鼓励企业发展和创新,吸引外资,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该法律的实施将对企业和经济健康发展产生深远影响,从而推动中国经济持续稳定增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9.04.2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4号•【施行日期】2019.04.23•【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7年1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公布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第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三)提供劳务的场所;(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第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2022版本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详细解释

2022版本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详细解释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制定本实施条例的法律依据的规定。
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于2007年3月16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将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结束了内资、外资企业适用不同税法的历史,统一了有关纳税人的规定,统一并适当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并规范了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了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保证这部重要法律在2022年1月1日以后能够顺利实施,使这部重要法律的有关规定能够真正得以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国务院及时发布了本实施条例,对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了必要的细化,并与企业所得税法同时于2022年1月1日起生效。
因此,本条明确规定,本实施条例,是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务院为执行法律的规定,可以制定行政法规。
本实施条例就属于这一类行政法规,通常冠以“某某某法实施条例”等名称。
本实施条例作为企业所得税法的下位法,目的是将企业所得税法的内容进行细化,对企业所得税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作出具体规定,以增强企业所得税法的可操作性,便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理解和执行。
因此,本实施条例的规定必须与企业所得税法保持一致,不得与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相抵触,也不得违背企业所得税法的精神和基本原则,否则将被视为无效。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进行界定的规定。
本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具体解释。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但是,到底哪些企业属于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呢?企业所得税法并没有具体明确,这正是本条规定要解决的问题。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实施细则

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规范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活动。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应依法实行范围内行政许可和税务登记,确保企业按照法定程序履行税务义务。
第四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征收工作规范和制度,完善工作手续,提高征收效率和质量。
第二章计算应纳税额第五条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应遵循税法的规定,根据企业的收入、成本、费用、损益等项目,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和税目计算应纳税额。
第六条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将应纳税所得额及相关资料报送税务机关,自行计算并申报所得税。
第三章减免税政策第七条根据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纳税人公布调整后的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并按照政策给予纳税人相应的减免税待遇。
第八条税务机关对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的企业应进行定期检查,确认企业的减免税行为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并进行相应的纳税资格审查。
第九条对于滥用减免税政策的企业,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对其进行处罚,并追缴相应的税款。
第四章税务稽查第十条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的稽查工作,对纳税人所提供的信息进行核查和审查,确保纳税人的申报情况真实、准确。
第十一条税务稽查机构应当根据税法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税务稽查,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企业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五章税务争议处理第十二条纳税人对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税法规定,不按照真实情况申报企业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其处以罚款、税款的追缴、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减免税待遇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其处以罚款、追缴税款等行政处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1. 引言企业所得税是一种针对企业利润征收的税收制度。
为了明确和规范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我国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法》和其实施细则。
本文将对《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进行详细解读。
2. 纳税人的确定2.1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范围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包括以下范围:•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
企业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商独资经营企业、私营企业、拥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合作社等。
2.2 纳税人的认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纳税人应根据公司注册登记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记录来确定。
对于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应根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记录或者税务机关的登记记录来认定。
3. 纳税申报和清缴3.1 纳税申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由企业自行申报。
企业应按季度填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并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报送。
3.2 清缴期限企业应按月或者按季度计算企业所得税,并在规定期限内清缴。
具体的清缴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的纳税情况来确定。
4. 税务检查和报告4.1 税务检查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进行税务检查,以核实其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税务检查包括现场检查、查账核实、税务复核等。
4.2 报告义务纳税人应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告企业所得税的相关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税前扣除项目的申报和核定、企业税务处理等。
5. 税收优惠政策5.1 优惠政策适用范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规定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优惠税率;•技术改造投资等特定项目享受税收抵扣或减免;•对农、林、牧、渔业以及其他国家重点支持的产业给予税收优惠等。
5.2 享受优惠政策的申请和管理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应按照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并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方可享受。
税务机关还有权对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企业所得税的合规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1. 引言企业所得税是指企业根据所得税法规定,按照一定税率计算纳税义务的税种。
为了更好地执行企业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本细则对企业所得税的计算、纳税申报、税务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力求确保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工作规范有序。
2. 税务主体和纳税义务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为各类企业和其他组织。
这些企业和组织均应按照法定的税率和税务义务履行纳税责任。
根据细则的规定,企业应当按照法定的期限和程序,向税务机关履行纳税申报义务,并按月或按季度缴纳企业所得税。
3. 税务申报和纳税期限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将纳税申报表提交给税务机关。
根据细则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分为年度和临时两种。
年度申报是指企业按年度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而临时申报是指企业在未达到年度申报的条件时,按季度或月度进行纳税申报。
具体的纳税期限由国家税务总局在通知中进行公布。
4. 税务计算和税率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是按照企业所得额乘以适用的税率进行计算的。
根据细则的规定,企业所得额是指企业从各种经营、经济活动中获得的利润减去法定的税前扣除项目后所得的金额。
税率根据企业所得额的大小而不同,分为适用于小型企业和适用于一般企业的税率。
5. 税前扣除项目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可以根据细则的规定享受一些税前扣除项目,以减少应纳税额。
这些税前扣除项目包括生产成本、财产、租金、利息、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养老金、教育经费等。
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细则的规定填写纳税申报表,并在税务机关要求的时间内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6. 税务稽查和纳税监督国家税务总局有权进行对企业的税务稽查,以确保企业所得税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税务稽查可以包括企业的账簿记录、经济业务凭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方面的检查和核对。
企业在接受税务稽查时应当配合并提供相关的资料和证明,如实向税务机关报告企业的经营状况。
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2023年4月初,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文件明确:小型微利企业在2023年1月1日到2023年12月31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在100万以下的部分,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2.5%的部分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100万-300万元的部分,按应纳税所得额的50%的部分适用20%计算缴纳所得税。
有人问了“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万元的部分要按20%全额计缴所得税吗?”这里要提醒大家的是,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万元的企业就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了。
根据财税【2023】13号《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自2023年起小型微利企业要满足的条件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第九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从以上对比可以看出,小型微利企业范围与《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企业的条件相比,有很大程度的扩围。
事实上,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力度从2023年起就逐年在优化和深化。
减半的额度由3万元调整为6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在2023起,将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中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调整为50万元,2023年调整为100万元、2023年又调整为300万元;在2023年时,还将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统一为从事非限制和禁止类行业,年度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不再区分工业企业与其他企业。
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2023最新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2023最新企业所得税法)(2023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第三章应纳税额第四章税收优惠第五章源泉扣缴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第七章征收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第七条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page](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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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解读第一部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总体概况一、实施条例的整体构思、背景分析(一)、企业所得税分立模式下的弊端我国以往企业所得税实行区分内外资企业,分不立法、分不征收的税制.即自80年代改革开放以来,为吸引外资以促进经济进展,对外资企业采取有不于内资企业的税收政策,1.内外资企业税负差异巨大,以致削弱内资企业竞争力、危及内资企业生存。
缘故即在于以往两套税制在税收优惠、税前扣除等政策上对外资企业偏松、对内资企业偏紧,使得内资企业的实际平均税负远远大于外资企业的实际平均税负,使得内资企业将真正面临严峻的生存挑战。
…….2.税收优惠政策存在漏洞,以致扭曲企业经营行为、造成财政收入减少。
有相当一部格外资企业在优惠期结束前不是撤资确实是改头换面,注册新企业,将原企业业务注入新企业,照常享受政策优惠,接着钻政策的空子,并让原企业“亏损”歇业或直接注销;3.普惠制税收优惠政策阻碍我国利用外资结构的优化和产业结构的调整。
由于我国以往在涉外税收上实行以区域性优惠为主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这种具有普惠制性质的优惠政策,一方面加剧了区域间经济进展的不平衡,另一方面由于其更多体现的是规模刺激、而缺乏规模结构引导力,改革要点:统一税法:统一税法适用于所有内外资企业。
规范税基:使企业正常的、合理的成本费用得到足额补偿。
降低税率:降低名义税率,由33%降为25%。
调整优惠:取消不适应经济和社会进展要求的优惠,建立产业为主、地区为辅,产地结合的新优惠政策,重点转向基础设施、科技进步、环境爱护。
具体有以下内容变化一、纳税人和纳税义务明确了纳税人范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去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
为了增强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协调,幸免重复征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一)纳税人将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居民企业所谓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 (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治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非居民企业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治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实际治理机构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治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是指企业的实际有效的指挥、操纵和治理中心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实际有效的决策、操纵和治理中心企业的实际有效的决策、操纵和治理中心。
包括董事会行使决策监督权力的场所、财务会计核算场所、决策治理部门的办公场因此及召开股东大会的场所。
纳税人独立核算企业和法人纳税人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认定:在注册地基础上增加了治理机构所在地非居民企业认定:机构、场所、营业代理人。
变化:纳税人原法所称的纳税人是指中国境内独立经济核算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企业或者组织;要紧包括:(1)国有企业;(2)集体企业;(3)私营企业;(4)联营企业;(5)股份制企业;(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二)纳税义务1、居民企业纳税义务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纳税义务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际联系所得是指是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用以取得股权、债权、财产等所得。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课税基础1、课税对象☐以所得为课税对象,包括:☐销售物资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同意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2、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划分☐销售物资和提供劳务,按经营活动发生地;☐转让财产,不动产按财产所在地,动产按转让动产的企业所在地;☐股息红利,按分配股息、红利的企业所在地;☐利息,按实际负担或支付利息的企业所在地;☐租金,按租入资产并负担使用费的使用地;☐特许权使用费,按实际支付或负担使用费所在地。
变化:境内所得和境外所得划分原来在个人所得税,以及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中有境内外所得划分标准。
现企业所得税中增加了境内外所得划分标准。
二、税率结构1、差不多税率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以及在中国设有机构场所,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所得按25%比例税率。
2、小型微利企业税率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税率;20%比例税率。
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制造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2)非制造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3、预提所得税率预提所得税税率20 ,实际按10%征税。
适用物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取得的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或者虽设有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适用。
4.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的税率。
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治理方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治理方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在目录出台后,高新技术行业的认定将会扩大范围,不仅仅以产品,还将以服务等其他标准来界定企业是否属于高新技术行业。
关于其他的优惠产业亦如此。
变化:税率结构差不多税率由33%降为25%,小企业税率由18%和27%调整为20%,预提所得税税率20%不变。
三、应税收入新《企业所得税法》首次引入了“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的概念,并将“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一)收入范围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1、销售物资收入;2、提供劳务收入;3、转让财产收入;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5、利息收入;6、租金收入;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8、同意捐赠收入;9、其他收入:(二)收入形式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三)收入实现1、销售物资,在发出物资并取得货款或取得收款凭证时。
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产品或者商品的,能够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
2、提供劳务,跨越纳税年度的,应当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
(1)已完工作的测量;(2)差不多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3)差不多发生的成本占可能总成本的比例。
3、将资产或资金提供他人使用而取得的利息、使用费等收入,应在取得利益权利时。
4、对外进行权益性投资而取得的股息收入,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在被投资企业作出利润分配时。
5、企业取得的同意捐赠收入,按实际收到受赠资产的时刻。
6、企业收到的税收返还款,应当计入实际收到退税款项当年的收入总额。
7、企业已作为支出、亏损或坏账处理的应收款项,在以后年度全部或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收回年度的收入总额。
8、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物资、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应当视同销售物资、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来确定。
变化:收入实现增加了收入实现内容,明确各种形式收入实现时刻。
变化:收入总额收入总额的差异。
原《外企法》没有对收入总额进行表述,原《条例》也只有七项,新法则增为九项,其中将“生产、经营收入一项”分为“销售物资收入、提供劳务收入”两项,另新增一项“同意捐献收入”;新法将收入总额划分了征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三类,原法就没有如此的划分,且新法对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在第七条和第二十六条人作了详细的列举。
(四)不征税收入1、财政拨款。
是指各级政府通过预算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拨付的人员经费和事业进展财政资金,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包括财政补贴、税收返还。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治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变化:不征税收入明确将收入分为应税收入、免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
提出了不征税收入概念,以区不于免税收入。
(五)免税收入:免税收入是指属于企业的应税所得但按照税法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收入;(4)符合条件的非赢利组织的收入。
四、税前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统一了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扣除政策,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法律规定的同意扣除的项目包括:扣除项目确定原则扣除项目差不多范围扣除范围和标准(一)扣除项目确定原则扣除需依据以下原则:1、相关性原则。
企业实际发生,与取得应税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2、合理性原则。
符合经营活动常规应计入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的必要与正常的支出。
3、确定性原则。
即企业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变化:合理性原则扣除中强调了合理性原则,并强调是必要与正常的支出。
而原税法是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从而对一些扣除项目作了必要调整。
(二)扣除项目差不多范围1、成本2、费用3、税金:是指企业实际发生的除增值税、所得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附加。
包括企业缴纳的消费税、营业税、关税、资源税和都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