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解析及其在企业财务操作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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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与财务操作中的应用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与财务操作中的应用
6.会议费、业务招待费的标准及其筹划;
7.资产税务处理方法变化及其筹划;
8.不得税前扣除的八大项目。
(五)实施条例重点条款解析五:特别调整事项及其筹划
1.转让定价在税收筹划中的作用;
2.关联企业的认定条件;
3.关联业务认定及税务机关调整方法;
【培训费用】:2200(单位:元)(注:价格以及开课时间地点以培训频道课程显示页为准。)(2200元(含授课费、资料费),如需食宿,会务组可统一安排,费用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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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资产的税务处理扣除具体规定及具体扣除范围及标准;
5.非居民企业可进行税额抵免的条件;
6.新税法与国际税收协议的协调;
7.“应纳税所得额”与“收入总额”的区分。
第三部分:新准则下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后的账务调整
1.资产类科目汇算清缴政策变化与安全节税空间;
2.负债类科目汇算清缴政策变化与安全节税空间;
3.权益类科目汇算清缴政策变化与安全节税空间;
4.损益类科目汇算清缴政策变化与安全节税空间;
5.账务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整方法。
二、主讲专家
石彦文 《企业所得税法》百朗教育特约培训师,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会计学院硕士生导师、副教授。
刘心一 《企业所得税法》百朗教育特约培训师,原国家税务总局科研所所长、研究员。
(三)实施条例重点条款解析三:收入确认变化及其筹划
1.收入确认的基本原则;
2.不征税收入是如何确认的;
3.视同销售业务涉税处理和筹划;
4.各类促销方式的涉税和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解读(PPT 81页)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解读(PPT 81页)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解 读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显著特点
新税制:
五个统一:纳税人、税率、税前扣除、

税收优惠、税收征管
• 原体制:
(1)政策差异巨大
(2)税负苦乐不均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解读
一、关于纳税人的确定问题 二、关于计税依据的确定问题 三、关于减免税优惠的调整问题 四、关于合理解决法人税制下地区
5年,税法规定最短10年. 第一年---第五年 纳税调增10万元 第六年---第十年 纳税调减10万元
税前扣除的具体项目
与原内资税法的差异 增加了折旧年限的分类,缩短了部分固定
资产的折旧年限 取消了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率 合理估计 长期待摊费用作了适当放宽(开办费用由5
年改为3年[法13条4款,条例70条]、 固定资产大修理标准由占固定资产20%提 高到50%]
税前扣除的具体项目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的固定资产 经营租入、融资租出的固定资产 已提足折旧仍然在用的固定资产 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税前扣除的具体项目
举例: 某项固定资产成本100万元,会计折旧年限
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一个在外国注册成立的公司 有可能成为中国居民企业吗?
汇总纳税与合并纳税
1、总分公司如何纳税? 汇总纳税。(法)第五十条:居民企业在
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 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2、母子公司如何纳税? 合并纳税。(法)第五十二条:除国务院 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 所得税(法人所得税的例外)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操作疑难问题分析与辅导(二)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操作疑难问题分析与辅导(二)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操作疑难问题分析与辅导
(二)
吴得林
【期刊名称】《商业会计》
【年(卷),期】2009(000)002
【摘要】@@ 八、如何理解"不予征税收入"?财政补贴收入是"不予征税收入"吗?rn<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提出了"不予征税收入"的概念,并将财政拨款列为不予征税收入的一种.一些能获得财政补贴收入的企业看到后认为这是个利好消息,获得财政补贴收入可以不纳税.财政补贴收入是"不予征税收入"吗?
【总页数】2页(P8-9)
【作者】吴得林
【作者单位】北京德和会计师事务所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操作疑难问题分析与辅导(一) [J], 吴得林
2.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操作疑难问题分析与辅导(三) [J], 吴得林
3.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操作疑难问题分析与辅导(五) [J], 吴得林
4.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操作疑难问题分析与辅导(六) [J], 吴得林
5.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操作疑难问题分析与辅导(七) [J], 吴得林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解析与企业实际应用

新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解析与企业实际应用
•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准予 扣除。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资产。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 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 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 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实施条例关于税前扣除的具体规定
1、税前扣除项目和税前扣除项目的细则明确。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 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3、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扣除 政策。
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时加计扣除
5、广告费、业务招待费支出等具体扣除规定。
2、工资支出(包括安置残疾人员)的扣除政策。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 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 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 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 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 除。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收入总额中除前面几条规定的收入种类之外的其他收入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本条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中的“其他收入”的细化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了八类收入种类,但是并没有穷尽所有的应税收入类型,因此又列第(九)项“其他收入”作为兜底条款。

但这一兜底条款到底还包括哪些没有列明的应税收入类型,也需要实施条例予以明确,这就是本条规定要解决的问题。

原内资税条例的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七款规定:“条例第五条第(七)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除上述各项收入之外的一切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包装物押金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本条在原内资税条例实施细则的上述规定的基础上,为适应近年来企业收入类型发展变化的新情况,又作了部分修改、完善:第一,将“一切收入”改为“其他收入”,因为企业所得税法所称收入仅限于用于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收入,而不是一切收入;第二,将“固定资产盘盈收入”和“物资及现金的溢余收入”归入“企业资产溢余收入”,覆盖面更广;第三,删去“罚款收入”,因为政企分开后,通常企业不再行使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不再具有罚款权,而且即使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被授予罚款权的企业,其罚款收入也应当上交财政,而不能作为企业自身的收入;第四,将“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修改为“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将债权人之外的不可抗力等原因也纳入其范围;第五,删去“教育费附加返还款”,因为这是企业本身的收入,在作为教育费附加上交后因为其他原因返还的,不能作为新的收入类型,否则将导致重复计算收入;第六,还增加了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类型。

企业所得税法政策解析与运用

企业所得税法政策解析与运用

企业所得税法政策解析与运用引言企业所得税是指在特定税收主体〔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中,根据国家税法规定,按一定税率和依照法定税基,对企业所得征税的一种税种。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开展和企业规模的扩大,企业所得税在财政收入中的占比越来越大。

因此,熟悉企业所得税法政策的解析与运用对企业和税务机关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企业所得税法政策进行解析,并探讨其运用。

1. 企业所得税法政策概述企业所得税法是我国税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局部,旨在标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

企业所得税法政策主要包括税率、税基、税收优惠等内容。

其中,税率是指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比率,税基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根底,税收优惠是针对特定行业或情况下给予的减免或延期缴纳的税务优惠。

2. 企业所得税法政策解析在企业所得税的具体操作中,理解和解析税法政策非常重要。

以下是对企业所得税法政策的解析:2.1 税率企业所得税的税率是指在企业所得〔税基〕上适用的税收比率。

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率分为根本税率和优惠税率两类。

目前,我国普通企业所得税的根本税率为25%,对于小型微利企业,那么适用10%的优惠税率。

税务优惠是指国家为鼓励特定行业或区域的开展而设立的减免或延期缴纳的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可以减免或延期缴纳企业所得税。

2.3 税基税基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根底,是企业所得税法政策的核心内容之一。

企业所得税税基以企业的实际利润为根底,通过与规定的税务调整工程相结合,计算出最终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一系列的税前扣除工程,包括本钱费用、损失、折旧等。

这些税前扣除工程可以减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从而降低企业的税负。

3. 企业所得税法政策的运用企业所得税法政策的运用是指企业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应用税法政策的过程。

以下是企业所得税法政策的运用:3.1 合理规划税务筹划企业可以通过合理利用企业所得税法政策,进行税务筹划,减少企业的税负。

例如,通过合理调整利润结构、优化资本结构等方式,减少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

浅析税法政策中的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

浅析税法政策中的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

议条款的能力。

此外,由于经营租赁确认一项“使用权资产”,按照直线法计提折旧,并按照实际利率法确认租赁负债的利息费用,与现行融资租赁一致的“前大后小”模式。

折旧费用和利息费用都计入利润表,影响了企业的经营业绩,与利润相关的关键财务指标也发生变化。

因此,承租人在经营决策时,应更多地考虑并权衡是签订资产购买合同还是签订资产租赁合同;是签订经营租赁合同还是签订服务合同,要选择有利的获取资产方式,来满足经营目标的实现。

(二)对出租人的主要影响对出租人的影响有限,修订意见稿继续保留现行租赁准则对出租人的租赁分类,继续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

经营租赁资产中的固定资产,出租人采用类似资产的折旧政策计提折旧;融资租赁中的固定资产,租赁开始日,出租人终止确认融资租赁资产。

这一会计模型,与征求意见稿中承租人会计模式不一致性,对于经营租赁资产中的固定资产,出租人继续确认标的资产并计提折旧,而承租人也确认“使用权资产”,并计提折旧,这一不一致的风险在于导致企业在更复杂的协议安排中可能有结构化机会。

此外,由于征求意见稿对承租人会计模型的改变,承租人可能会改变租赁计划,从而影响到出租人的租赁安排。

除上述影响以外,我国新租赁准则实施对财务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租赁业务的处理需要更多的职业判断,需要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重新设计租赁合同的相关条款,如租赁期、折现率、续租选择权等等,这些就要求财务人员未雨绸缪,加强培训学习,提高职业判断水平,以便更快更好地适应新准则带来的变化。

参考文献:[1]潘佳琪,陆建桥.国际新租赁会计准则对我国零售企业的影响及其对策———以永辉超市为例[J].财务与会计,2016,(20).[2]翟颖.新租赁准则对承租人的影响简析[J].商业会计,2016,(19).[3]周蕾.最新国际租赁会计准则及其影响研究[J].财会通讯,2017,(4).(作者单位:杭州市开元商贸职业学校)浅析税法政策中的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王树英摘要:本文从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两个角度,对相关税法政策进行详细分析,以期为会计们准确地掌握政策和正确地处理计税业务带来帮助。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讲解

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讲解
(三)高新技术企业——15%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这一优惠政策的主要变化在于:(1)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
术企业享受15%的优惠税率扩大到全国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企业;(2)将在 国家层次统一、明确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
(四)预提所得税税率——10% 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预提所得税税率为20%。但在实施条例第四
;(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
),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的范围内,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当
年不得扣除,以后年度也不得扣除。
新税法规定税前扣除标准: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
3.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
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
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
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3.纳税义务
(1)“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
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非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部分纳税。
二、征税对象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所得额:
(1)销售货物所得、
(2)提供劳务所得
(3)转让财产所得
(4)股息红利所得
(5)利息所得
(6)租金所得
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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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法”是指中国的法律、行政法规。目前,我国法人实体 中各种企业及其他组织类型分别由各个领域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 基金会管理办法等
本条的规定排除在境外依据外国法律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 和合伙企业。境外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可能会成为企业所得税法 规定的我国非居民企业纳税人(比如在中国境内取得收入,也可能会在 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取得收入),也可能会成为企业所得税法规 定的我国居民企业纳税人(比如其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但是不 论其为居民还是非居民企业,都必须严格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实施条例 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也就是说都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 实施条例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
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 案例:某人自办一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00元,该企业如按个人独资企 业或合伙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收负担为:(500 000 ×35%-6 750)=1 68 250元,实际税负为33.65%;
•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 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 实施条例第三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 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 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 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外商 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 税。外国企业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
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税法第三条所说的总机构,是指依照中 国法律组成企业法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负责该企业经营管 理与控制的中心机构。
• 以上规定实际上暗含了居民纳税人的两个标准:一是注册地在中国境内,二 是总机构在中国境内。两者同时满足才是中国的居民纳税人,在中国承担无 限纳税义务。因此,针对这一规定的漏洞,不少企业即使实际经营地在中国 境内,但是通过在中国境外注册或将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外,逃避在中国的纳 税义务。而现在“总机构”一词将被“成立地或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所取 代。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解析及其 在企业财务操作中的应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并于当日公布,自2008年1月1 日起施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于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 197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07年12月6日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 新企业所得税法基本要求之一——“五个统一”:统一税法并适用于所 有内资、外资企业;统一并适当降低税率;统一并规范税前扣除范围和 标准;统一并规范税收优惠政策(实行“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 的新税收优惠体系);统一并规范税收征管要求。
• 新企业所得税法基本要求之二——“两个过渡”:除了“五个统一”外,新 企业所得税法对享受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老企业和特定地区实行了两 类过渡政策:一是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享受企业所得税低税率和 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与过渡性照顾。二是对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 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 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与过渡性税收优惠 待遇。同时,国家已确定的其他鼓励类企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减 免税优惠政策。
• 原法:企业所得税以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并取得应税所得的企业或组织为纳税 人。独立经济核算是指企业或组织自主从事经济活动,并独立地、完整地进 行会计核算。 具体条件为:① 在银行开设结算账户;② 独立建立账、编制 财务会计报表;③ 独立计算盈亏。
• 实施条例第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 实施条例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 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 这意味着三方面的条件,一是对企业要有实质性的管理和控制,强调实质重 于形式的原则,董事会会议所在地可能不会成为判断标志;第二方面要对企 业进行全面的管理,对整体或者主要的经营管理进行控制;第三是控制的内 容包括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
若该企业为公司制企业,其适用的所得税率为25%,企业实现的 税后利润全部作为股利分配给投资者,则该投资者的税收负担为 500 000×25 %+500 000×(1-25%)×20%=1 25 000+67 000=192 000元,实际税 负为38.4%。
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 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 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应纳税所得额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五章 源泉扣缴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七章 征收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 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实行法人税 制)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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