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人伤理赔标准
车险人伤 赔偿标准

车险人伤赔偿标准:车险人伤赔偿标准1. 前言车险人伤赔偿标准是指在车辆发生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保险公司按照一定的规定进行赔偿的标准。
根据车险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车险人伤赔偿标准通常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伤残赔偿、丧葬费等内容。
本文将详细介绍车险人伤赔偿标准的相关内容。
2. 车险人伤赔偿标准的主要内容车险人伤赔偿标准包括以下主要内容:2.1 医疗费用车险人伤赔偿标准中的医疗费用是指保险公司对受伤人员的医疗费用进行赔偿。
具体的赔偿金额和范围根据车险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而定。
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会根据受伤人员的实际医疗费用进行赔偿,但会有一定的理赔限制。
2.2 误工费车险人伤赔偿标准中的误工费是指受伤人员因意外事故需要休息治疗期间所造成的劳动能力暂时丧失而导致的经济损失。
根据车险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险公司会根据受伤人员的工资水平、工作状态等因素进行合理的赔偿。
2.3 伤残赔偿车险人伤赔偿标准中的伤残赔偿是指受伤人员因意外事故导致身体残疾或功能障碍而造成的损失。
根据车险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保险公司会根据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年龄、职业等因素进行相应的赔偿。
2.4 丧葬费车险人伤赔偿标准中的丧葬费是指保险公司对于因车辆事故导致死亡的受益人的丧葬费用进行赔偿。
具体的赔偿金额和范围根据车险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而定。
3. 车险人伤赔偿标准的受理和理赔流程当车辆发生事故导致人员受伤时,受伤人员需要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保险公司会派出专业的理赔人员进行调查和评估,并按照车险人伤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赔偿金额的支付方式可以根据车险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
受伤人员也可以在不满意的情况下申请重新评估或提起诉讼。
4. 注意事项在车险人伤赔偿过程中,受伤人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及时报案:事故发生后,受伤人员应尽快向保险公司报案,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合理治疗:受伤人员应按医生的建议进行合理的治疗,保留相关的医疗记录和费用凭证。
交通事故人伤后续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人伤后续赔偿标准在日常生活中,交通事故时有发生,当事故造成人员受伤时,后续的赔偿问题是至关重要的。
了解交通事故人伤后续赔偿标准,对于受害者及其家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及对于肇事者明确应承担的责任,都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交通事故人伤后续赔偿的范围通常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如果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如果导致受害人死亡的,除了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交通事故伤害后,为治疗所支出的费用。
这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等。
需要注意的是,医疗费的赔偿应当以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误工费是受害人因无法正常工作而减少的收入。
计算误工费的标准通常是受害人的固定收入。
如果受害人没有固定收入,那么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误工时间则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在治疗期间需要他人护理而产生的费用。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保险理赔调查车险理赔调查人伤理赔调查最高定价标准

车险及人伤案件调查最高定价标准
①车险(人伤及非人伤)案件基本费用4000元,拒赔/减损奖励金以案件预理算金额为奖励的计算依据,按阶梯式标准计算,具体计算标准如下:
例如:拒赔/减损50万案件:奖励金计算方式如下:
(50-40)*10%+(40-20)*15%+(20-10)*18%+10*20%
=7.8万+2000元
=8万元
处理合作分公司市外或省外的案件,经分公司同意,可给予差旅费用(标准参照我司的出差管理规定);
②非车险调查案件视案件情况个案进行定价;
③赔款追回的案件按风险收费,具体费用依据每个案件难度协商,最高不超过40%。
备注:该标准是费用最高标准,各分公司与外部调查机构实际签订合作协议所涉及费用标准内容,不得超出现场谈判所确定的标准。
车险伤残一到十级标准及赔偿

车险伤残一到十级标准及赔偿车险中的伤残赔偿是指在交通事故中,由于受伤导致身体功能减损或残疾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根据车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进行的一种赔偿。
伤残赔偿的标准一般根据车险条款中的规定进行评定,一般会根据受伤程度划分为一到十级进行赔偿。
一级伤残是指轻微受伤,对日常生活和工作没有明显影响。
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对一级伤残的赔偿较低,多为一定比例的基本医疗费用。
二级伤残是指受伤后可能导致一定程度的生活和工作能力下降,但不影响正常生活和工作。
保险公司对二级伤残的赔偿较一级伤残有所提高,一般是基本医疗费用的一定倍数。
三级伤残是指受伤后可能导致较明显的生活和工作能力下降,但仍能自理和从事一定的工作。
保险公司对三级伤残的赔偿会比二级伤残更高,通常会在基本医疗费用赔偿的基础上再加上一定的伤残赔偿金。
四级伤残是指受伤后可能导致生活和工作能力明显下降,但仍能自理和从事轻度劳动。
保险公司对四级伤残的赔偿会比三级伤残更高,通常会根据伤残程度和基本医疗费用进行综合评估,给予一定的赔偿。
五级伤残是指受伤后可能导致生活和工作能力重度下降,但仍能自理和从事一些轻度劳动。
保险公司对五级伤残的赔偿会比四级伤残更高,一般会根据受伤后的功能减损程度和基本医疗费用进行评估,给予相应的赔偿。
六级伤残是指受伤后可能导致生活和工作能力严重下降,但仍能自理和从事一些轻度劳动。
保险公司对六级伤残的赔偿会比五级伤残更高,通常会综合考虑伤残程度、基本医疗费用以及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等因素进行评估,给予相应的赔偿。
七级伤残是指受伤后可能导致生活和工作能力严重下降,但仍能自理和从事一些轻度劳动。
保险公司对七级伤残的赔偿会比六级伤残更高,一般会根据伤残程度、基本医疗费用以及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给予相应的赔偿。
八级伤残是指受伤后可能导致生活和工作能力丧失,但仍能通过助行器或其他辅助装置进行基本生活和从事一些轻度劳动。
保险公司对八级伤残的赔偿会比七级伤残更高,一般会根据伤残程度、基本医疗费用以及被保险人的年龄、职业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给予相应的赔偿。
车险人伤理赔实务操作手册

⑷查明事故损失情况
①确定人伤案件的损失类型
四、监控和督促
1、过程管理监控:根据各分公司情况结合阶段性目标,总公司专人负责新发生案件的随机抽检,重点检查第一现场查勘及复勘率、驾驶员调查率、住院探视率、过程跟踪率等理赔过程指标及过程工作的落实情况、适时将检查情况反馈给分支机构,视被检查机构的落实情况,适时给予相应的处理。
2、结果管理监控:总公司通过理赔流系统组织异地和现场检查以实时、持续、动态地对全辖机构机构本身权限内的已结赔案实现质量检查;以对权限集中机构的赔案集中审核以及超权限赔案的上报审核来检查、监控超权限车险人伤理赔已结赔案质量。通过对核损金额偏差率、案均赔款增长率、人伤赔款增长率、人伤赔款占比下降率等结果性指标来监控各机构的车险人伤理赔管控情况,并视各机构情况适时给予相应的反馈和处理。
车祸人伤赔偿标准2023

车祸人伤赔偿标准2023一、一般车祸赔偿标准1、医疗费的赔偿标准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的赔偿标准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费用。
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误工费计算方式按患者有无固定收入分为两种。
3、护理费的赔偿标准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费用。
(1)有固定收入的按照误工费标准计算;(2)无固定收入的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同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护理期限。
4、交通费的赔偿标准交通费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所实际发生的用于交通的费用。
5、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赔偿标准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治疗期间补助伙食所需要的费用。
6、营养费的赔偿标准营养费是指人体遭受损害后发生代谢改变,通过日常饮食不能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各种营养素的要求,必须从其他食品中获得营养所给付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4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标准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1、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标准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人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
车险人伤理赔流程

车险人伤理赔流程如下:
1.报案:在发生事故后,首先需要拨打交警电话(122)和保险公司电话(95518),并保护现场,同时向伤者提供急救电话(120)。
2.现场处理:在交警和保险公司人员到达现场后,需要说明情况。
如果无法保留事故现场,需要另外提交事故照片。
人伤事故扣证或者扣车是难免的。
听从交警安排送伤者入院治疗。
涉及车辆损失需保险公司现场勘查,并出具勘查报告。
3.医院处理:如伤者家属到场,可告知自己车辆是有保险的,车已被交警扣留。
可留下手机号码,并取得对方联系人的手机。
提醒伤者保留好医药费的发票及病历。
如需垫付,保留好垫钱票据。
千万不要和伤者进行二次冲突,一定要好好沟通。
4.提交相关材料和证明:车主需要收集所有索赔材料,并到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
具体包括驾驶证和行驶证、被保人身份证、车辆修理发票、三者物损赔偿凭证、三者物损失清单、收款银行卡、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调解书、赔偿凭证、伤者身份证、门诊病历、门诊发票以及其他涉及的证明和发票等。
5.损失的理算和赔付:最后,保险公司在收到相关材料和索赔单证后,就可以进行理算,并最终确定赔付金额,随后便会向车主或者被保险人打款理赔。
以上是车险人伤理赔流程供您参考,具体流程可能会根据不同地区和保险公司而有所差异。
如有需要,建议您咨询当地保险公司或专业律师。
车险人伤案件的查勘和理赔总结

车险人伤案件复勘及出院
1、复勘:住院时间长、病情发生重大变化、费用急剧上升、被保险人与 伤者发生矛盾
2、复勘内容:针对上述原因,重点查勘,寻找真实原因
3、协助办理出院:
(1)出院时一般都是对医疗费用进行监督
(2)掌握伤者第一手资料(医疗资料) (3)掌握伤者出院时真实病情
15
查勘表填写具体要求
• 扩大行业影响力 人伤案件查勘扩大了保险从业人员的接触范围,与被保险人、伤者、 医院的接触,实际上增强了保险公司的影响力和品牌辐射力度。
7
车险人伤查勘注意事项
1、摆正位置、明确身份:车险人伤一般都是第三者,与保险人没有利益
关系,伤者没有法定义务配合保险公司的工作。 2、慰问伤者、巧妙取证:伤者对保险人一般都有抵触情绪,查勘时首先 应以慰问的形式获得伤者信任,然后再以拉家常的方式获取伤者的相 关信息。 3、原则性答问:针对伤者的有关询问,特别是医疗费用方面和赔偿方面 的询问,要原则性回答,指明赔偿的法律标准,不得涉及具体理算。
客户对理赔的满意建立在三个方面的基础之上:理赔金额与预期之间的 差距、理赔服务周到程度、理赔工作严谨程度。周到的服务和严谨的工作态 度是最能得到理性客户认可和信赖的。人伤事故是客户最头痛的事情。
6
车险人伤案件查勘目的
• 缩短案件流转周期 人伤案件的处理,与伤者医疗周期相关。提前介入可以促进事故调
解,为理赔提供准确全面的事故信息,缩短结案周期。
包括全面的诊断、治疗措施、治疗情况预估、住院时间预估、住院费用预估等,有助
于控制医疗费用和赔偿费用。 5、伤者和医护人员的联系电话:
为事故处理提供方便,为以后的调查提供方便
11
车险人伤查勘需采集的资料
1、现场照片 2、伤者身份证件复印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车险人伤理赔标准由于我国地区发展不平衡,地区差异大,各地司法环境差异相应也较大,加上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比较大,而且,由于人身损害赔偿较为适用的法律文件--《司法解释》,因制定时间较早,其适用范围广、非专门为车险人伤案件而立、可操作性不强、没有具体的量化标准等特点随着时代的发展逐渐显现了出来,值是探究的问题也越来越多;虽《侵权法》的出台,对某些人身损害赔偿问题起到一定的弥补和完善作用,然而,在细化到特定赔偿项目时,仍未得到明确的规定,在适用时,理解上的差别很大;这使得我司各地区人伤赔付标准参差不齐,适用标准较为混乱,人伤案件赔付率居高不下,严重影响我司人伤案件理赔质量。
为加强公司人伤赔案的标准化进程,统一思想,控制人伤赔付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GB18667-2002)、总公司《车险理赔业务手册》、并结合创伤医学临床诊疗以及伤者具体伤情的个案化而制定本标准体系。
此标准体系由于所处的角度不同,仅供内部员工参考,并希望审阅者或有所帮助、或指正批评、或提供更好的建议和解释,以进一步修正和完善。
适用范围:在我公司投保机动车交强险、车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驾驶员座位险、车上人员乘客座位险,因保险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的案件,都可以参考本标准。
一、医疗费的审核医疗费的概念: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医疗费不仅包括过去的医疗费用,如治疗费、医药费,也包括将来的医疗费用如康复费、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
医疗费用应根据《法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结合保险条款及保单特别约定(医保标准)进行审核;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不合理医药费的审核主要以“必须”为其标准,所谓“必须”解释上应以“合理”为必要!受害人在什么情况下花费的医药费构成合理呢?我们的指导意见是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例如:交通事故受害人擅自住院、转院、自购药品,超过医疗通知的出院日期而拒不出院,擅自在指定医院以外多处就医,治疗非交通事故损伤或疾病所花医药费,便不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医药费范畴,原则上应当予以剔除。
关于医药费争议较大而且主要影响赔付率的问题应该属于非医保用药问题。
所谓的非医保用药,应当理解为参照国家医保标准不属于保险公司赔付的那部分用药。
医保标准是指国家的制定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的《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相关规定。
在审核中涉及的主要是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和《关于确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意见》三个目录,以及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的制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范围》和《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
(一)、就诊医院一般要求在医保的定点医院或县级以上能提供电脑发票的医院就医;若伤情紧急需就地救治,应在当地乡镇卫生院行简单的清创、止血、伤口包扎、骨折外固定或病情稍稳定后转县级以上医院(一般皮外伤除外),避免赔偿义务人对就诊医院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产生争议;若病情特殊需转院治疗的,需提供就诊医院的转院证明或保险人的同意。
(二)、医疗费具体项目的审核1、挂号费、病历工本费、磁卡工本费按医保政策规定,不属医保范畴,故保险人原则上不予承担此项费用。
2、门诊观察治疗费若伤情需要,符合医保规定的均可列入赔偿,但伤势轻微、小病大养或其它非正常目的则不予赔偿。
3、医药费审核中主要依据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3号]所附《药品目录》和经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核过的各省、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部分调整的《乙类药品目录》进行审核,对《药品目录》外的药品予以剔除,目录内的药品,结合伤情进行必要性和合理性分析,但若伤情必需,且医保目录中无替代的,可酌情使用。
审核的具体标准为:(1)对不属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核准的《药品目录》的药品予以剔除。
(2)乙类药品自负比例部分予以剔除。
(3)《药品目录》中标注了适应症的药品,应有相应的临床体征、实验室和辅助检查证据,以及相应的临床诊断依据。
如有可能应复印或摘录病程记录和医嘱单,否则,应予以剔除。
(4)《药品目录》中标注为“限二线用药”的药品,应有使用《药品目录》一线药品无效或不能耐受的依据。
否则,应予以剔除。
(5)经省级药品食品监管部门批准的治疗性医院制剂,应在各医保统筹地区制定的《医院制剂目录》,并按相应规定核定。
否则,应予以剔除。
(6)紧急抢救期间用药,必须符合各医保统筹地区的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超出范围的和自负部分应予以剔除。
(7)被列入《药品目录》中“中药饮片部分”系单味或复方均不予支付费用和单味使用不予支付费用的中药饮片及药材,对其中列入的均应予以剔除。
(8)对虽在《药品目录》之内,但药品收费超过各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的部分,应予以剔除。
(9)各类用药应符合医学用药规范,应根据伤情和药品剂量规定核实所用药品的剂量,对超过合理剂量的,没有医院合理解释的用药,应予以剔除。
(10)对与交通事故创伤无关的用药应予以剔除。
(11)对伤者原发疾病的治疗用药,应予以剔除。
(12)对交通事故创伤导致原疾病加重,不经治疗难以治愈或有生命危险的,应结合伤病情,合理承担一部分原发疾病的医药费用。
(13)对抢救用血必须符合各地医保的相关规定,符合用血指征,但用血互助金不应予以承担。
(14)对需要请专家会诊或外请专家手术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考虑,但其费用必须低于转院的预测费用。
4、检查费一定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在检查费的核定中最重要的是看这种检查对伤者的损害有无必要使用,同时结合当地医保核定:(1)确定检查项目的必要和合理,与伤者伤情毫无关系的检查(包括非外伤部位和原有疾病)应予剔除。
(2)对不符合医保规定的费用予以剔除。
(3)对医保规定的部分支付费用的医疗设备的检查,对规定的自负部分,应予以剔除(CT、MRI)。
(4)检查加急费予以剔除。
5、治疗费治疗费一般包括打针、换药、针灸、理疗、手术、化学疗法、激光疗法、骨折固定、骨牵引、矫形等一系列与治疗有关的费用。
原则上,只要是与治疗损伤有关的治疗费用并符合当地医保核定就可以列入赔偿。
(1)对治疗与损伤无关的疾病治疗费用应予以剔除。
但损伤治疗过程中,损伤对某些原发疾病有明显加重的,或使用的药物对原发疾病有影响的应适当考虑一定的疾病治疗费用。
(2)对医保规定不予支付的治疗项目的治疗费用,应予以全部剔除;对医保规定应自负的部分治疗费用,自负部分应予以剔除。
(3)治疗费的各项费用中超过医保和物价规定价格标准以上的费用应予以剔除。
(4)应用各种大型治疗设备的治疗,其伤情必须符合相应的治疗指征,必须符合医保使用规定,并有相应的审批手续。
对不符规定的应予以剔除,符合规定的,但自负比例部分也应予以剔除。
6、材料费(1)对符合医保规定的一次性使用和植入型人工器官和医用材料所发生的材料费,对各地医保规定的自负比例部分,应予以剔除。
(2)物价部门规定的不得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应予以剔除。
(3)物价部门规定可以单独收费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含植入性材料),对超出医保规定的部分,应予以剔除。
7、医院护理费护理分为四级:特别护理(特别专护)、一级护理、二级护理和三级护理(普通护理),只要伤情与护理级别符合,且医院收费符合物价和医保部门的规定,原则上均应予以承担。
但对原发疾病加重护理级别的应协商处理。
8、床位费床位费一般分为急诊观察床位费、普通病房床位费、高级床位费、、血液病房床位费、监护病房床位费、抢救病房床位费。
无论哪种床位费均应按物价和医保的规定核定,超出部分应予以剔除(住院时间计算:按计入不计出的原则)。
9、生活附加费:如取暖费、空调费、电炉费、电话费、电视费、电冰箱费、微波炉费等一律不予认可。
10、救护车费和救护出诊费对遭到严重损害的伤者,使用救护车和急救人员,其产生的救护车费和急救费用应物价和医保的规定核定,包车抢救伤员其费用可参照救护车价格标准,伤情较轻而自行包车者费用不予认可。
11、康复费、整容费、后续治疗费一般以就诊医院出具的正式报告、原主治医师和医疗机构的建议或意见、法医部门的鉴定报告,结合前期治疗情况和当地的医疗水平综合核定,对于伤者自行要求和被保险人自行承诺的费用,原则上不予承担,但大多采用一次结案的原则。
(三)、医药费常见问题分析及指引1、关于就近治疗的问题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4条规定,“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这一规定来看,确定了选择就治医院首先考虑就近治疗原则。
然而,就近治疗仅是一个原则,在实际工作中也要考虑实际情况和治疗需要。
比如,伤者就是到了不是就近的医院治疗了,也可能是合理的治疗。
对此,对于合理的治疗费用也应当给予赔偿。
故我们的指导意见是对于既不是就近医院,也不是合理的治疗的案件,我们对产生的医药费的必须性要进行严格审核。
2、关于转院治疗的问题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4条规定:“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
”虽在实践中会遇到受害人就诊的医院出于经济因素等各种原因的考虑要求转院,由于拒不同意受害人转院治疗,结果导致受害人耽误治疗等情况,但我们结合大量的案例分析得出,转院后产生的不合理费用更难以控制,而且,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
故我们的指导意见是此类案件原则上不同意非正常的转院治疗。
一般情况下转院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从下级医院转向上级医院,二是从普通医院转向专科医院,而且需具备正规的转院手续。
除此之外,原则上不认可转院产生的医疗费用,或在原就诊医院和转入医院之间选择其一对其产生的医药费进行正常审核赔偿,特殊情况下,须向我司人伤管理岗报备同意后方可正常审核赔付,但也必须告知其重复检查费用将不予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