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闲置资金管理办法
国企国有盘活闲置资产管理制度汇编

国企国有盘活闲置资产管理制度汇编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企国有盘活闲置资产管理,充分发挥国有资产效益,根据《国有资产法》《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国有企业及其下属单位对盘活闲置资产的管理。
第三条国有企业对盘活闲置资产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公开透明、依法依规的原则,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四条盘活闲置资产是指国有企业或其下属单位处于闲置状态且未被有效利用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厂房、设备、车辆等。
第五条国企国有盘活闲置资产的目标是将闲置资产有效利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实现资产增值和效益最大化。
第六条盘活闲置资产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综合利用的原则,推动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
第七条国企国有盘活闲置资产的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和流程,明确的责任分工和监督机制,确保资产盘活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八条国有企业及其下属单位应当加强与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合作,共同推动盘活闲置资产工作。
第二章盘活闲置资产的管理第九条国有企业及其下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盘活闲置资产的管理机制,明确资产盘活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建立专门的资产盘活工作小组。
第十条盘活闲置资产的管理工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年度盘活计划,并按照计划开展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国企国有盘活闲置资产的工作应当加强市场调研,合理判断资产的盘活潜力和市场需求,科学决策盘活方案。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及其下属单位应当积极推进资产盘活项目的立项、审批和实施工作,以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第十三条国企国有盘活闲置资产的工作应当加强资产的维护和保护,确保资产在闲置期间不受损坏和浪费。
第三章资产盘活的监督和评估第十四条国有企业及其下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盘活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定期对盘活工作进行评估和检查。
第十五条盘活闲置资产的项目应当建立档案,明确项目的立项依据、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全程跟踪和监督。
单位闲置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位闲置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范资金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闲置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本单位闲置资金的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规性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二)安全性原则:确保资金安全,防范资金风险。
(三)效益性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实现资金保值增值。
(四)流动性原则:保持资金流动性,满足单位日常经营需求。
第二章闲置资金的范围和分类第四条本单位闲置资金包括以下范围:(一)未使用资金:指已收到但尚未使用的资金。
(二)短期投资:指投资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投资。
(三)长期投资: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的投资。
(四)其他闲置资金:指不属于以上范围的闲置资金。
第五条闲置资金按照风险程度和收益情况分为以下类别:(一)低风险、低收益类:如银行存款、国债等。
(二)低风险、中收益类:如企业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
(三)中风险、中收益类:如股票、混合型基金等。
(四)高风险、高收益类:如期货、期权等。
第三章闲置资金的管理职责第六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闲置资金的管理负总责。
第七条财务部门负责闲置资金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如下:(一)制定闲置资金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闲置资金的预算、核算、分析等工作。
(三)对闲置资金进行风险评估,确保资金安全。
(四)定期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汇报闲置资金管理情况。
第八条各部门负责本部门闲置资金的使用,具体职责如下:(一)合理使用闲置资金,确保资金效益。
(二)按照规定程序报批闲置资金使用计划。
(三)定期向财务部门汇报闲置资金使用情况。
第四章闲置资金的管理程序第九条闲置资金的使用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编制闲置资金使用计划,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执行。
(二)财务部门对闲置资金进行风险评估,确保资金安全。
(三)各部门按照计划使用闲置资金,并及时向财务部门汇报。
闲置资金的管理制度范文

闲置资金的管理制度范文闲置资金的管理制度范文一、引言企业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部分闲置资金,这些闲置资金的存在会给企业的资金利用效率带来影响,并产生一定的机会成本。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闲置资金,制定一套完善的闲置资金管理制度非常必要。
二、管理目标1. 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优化资金使用结构,降低资金成本。
2. 减少机会成本:充分利用闲置资金的投资机会,寻求更高的回报。
3. 控制风险:确保闲置资金的安全性,避免损失。
三、闲置资金的定义及范围闲置资金指企业流动资金中未被有效利用的资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货币资金长期未投入生产经营活动;2. 存货积压导致资金暂时闲置;3. 企业贷款额度未被充分使用;4. 资金来源超过资金需求造成的闲置。
四、闲置资金管理流程1. 闲置资金的识别:企业应定期进行资金调查,明确企业内部存在的闲置资金,包括货币资金、存货、未使用的贷款额度等。
2. 闲置资金的分析与定量评估:对闲置资金进行分析,评估其规模、持续时间、可能产生的机会成本等,为后续的决策提供依据。
3. 闲置资金的规避:根据闲置资金的特点和规模,制定相应的规避措施。
例如,及时调整资金结构,加强存货管理,合理利用贷款额度等。
4. 闲置资金的投资:对于规模较大、持续时间较长的闲置资金,可以考虑进行投资,寻求更高的回报。
但在投资决策时需充分考虑风险和流动性需求。
5. 闲置资金的跟踪与监控:建立闲置资金的跟踪与监控机制,定期评估投资回报情况,及时调整投资方向和资金运作策略。
五、闲置资金管理的具体措施1. 加强财务预测与预算:通过科学的财务预测与预算,准确估计企业的资金需求,避免出现过多的闲置资金。
2. 完善资金调度机制:建立有效的资金调度机制,根据企业运营情况及时调剂闲置资金,优化资金配置。
3. 优化存货管理:通过及时盘点、减少存货积压、提高存货周转率等措施,减少因存货积压导致的资金闲置。
4. 进一步规范贷款管理:加强对贷款额度的管理和规范使用,确保贷款资金能够有效用于企业经营活动。
国企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国企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企资金使用管理,合理配置、有效利用企业资金,提高国企综合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企业法》、《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以下简称国企)。
第三条国企应当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体制,明确资金使用管理职责,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建立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档案,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确保资金使用活动合法、合规、合理、有效。
第二章资金使用计划第四条国企应当根据企业经营目标和资金需求,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
第五条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资金净额计划:包括资金收入、资金支出、资金净额预算。
(二)资金调度计划:包括资金流入、资金流出的时间安排。
(三)资金监管措施:包括资金使用监管机制、风险防范措施等。
第六条国企应当根据年度资金使用计划的要求,编制月度和季度的资金使用计划,并及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国企应当在年度、月度、季度结束后对资金使用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总结,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章资金使用审批第八条国企资金使用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审批:(一)资金使用单位提出资金使用申请。
(二)财务部门审核资金使用申请,确认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三)资金管理部门审核资金使用申请,确认资金使用合理、有效。
(四)企业领导审批资金使用申请,签字盖章。
(五)资金使用单位执行资金使用计划。
第九条资金使用申请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资金使用单位名称、资金使用事项、资金使用金额。
(二)资金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
(三)财务部门审核意见。
(四)资金管理部门审核意见。
第十条资金使用审批应当披露资金使用事项、资金使用金额等关键信息,做到公开、透明。
第四章资金使用监督第十一条国企应当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监督机制,包括内部审计、风险管理、法务合规等环节。
第十二条国企应当定期进行资金使用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国企应当建立健全资金使用违规违纪处理机制,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惩处。
国企国有盘活闲置资产管理制度汇编

国企国有盘活闲置资产管理制度汇编全文共3篇示例,供读者参考国企国有盘活闲置资产管理制度汇编篇1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本局固定资产的管理,根据《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局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为局办公室,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评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
第三条需要采购固定资产的,经相关科室申请、由局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局务会议研究决定,并严格按照规定,实行个案采购或集中统一采购。
第五条局办公室应建立起本局固定资产账册,对于新采购的、报废的固定资产应及时进行账册登记,明确使用的科室和使用人,做到责任到人。
第六条各固定资产的使用人员,对资产的安全、经济使用负有责任,应按照正确用途规范使用,加强保养维护,尽量延长使用年限。
第七条使用中的固定资产如出现故障或损坏,需要维修的,应报局办公室统一办理,重大维修事项报分管领导批准。
第八条未经分管领导同意,严禁将本局固定资产借与他人或外单位使用。
不得为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信贷或经济担保,不得对外投资。
第九条固定资产达到报废条件,需要申请报废的,由局办公室提出意见,经局务会讨论通过后向有关部门申请报废。
第十条每年由局办公室组织、各科室配合,进行一次固定资产清查,确定固定资产是否存在;是否属本单位所有;增减变动的记录是否完整。
查本年度减少的固定资产是否履行有关手续,是否正确及时入账。
租赁的固定资产是否有合法手续,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检查本年度增加固定资产的计价是否正确,凭证手续是否齐备,检查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
检查固定资产的实存数量与固定资产台帐记载的数量是否一致;检查固定资产台账记载的数量与固定资产明细账登记的数量是否一致;检查固定资产明细账登记的金额与固定资产总账登记的金额是否一致。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退休、调离、岗位调整,应在其退休、调离、调整之前,由相关科室与办公室协调,办理移交手续,将所使用的固定资产交还局办公室,未办理资产移交,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2023年国有企业资金管理规定

2023年国有企业资金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的资金管理,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
第三条国有企业在进行资金管理时,应遵循依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内部控制,确保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二章资金来源和运用第四条国有企业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国家投资、财政支持、债务融资、股权融资、内部资金等。
第五条国有企业应依法合规经营,确保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六条国有企业在运用资金时应积极参与市场竞争,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七条国有企业应制定资金运用计划,明确资金使用的目标和用途,合理规划资金运用的时限和方式。
第八条国有企业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应进行风险评估,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盈利能力。
第九条国有企业应加强对资金运用的监督和管理,定期进行资金使用情况的评估和审计。
第三章资金保护和风险防范第十条国有企业应合理确立和实施资金保护政策,提高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规范化水平。
第十一条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资金保管制度,加强资金流动性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稳定。
第十二条国有企业应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和防范,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保障资金的安全运营。
第十三条国有企业在进行资金融资活动时,应根据市场情况和自身需求,选择合适的融资方式和机构。
第十四条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外部环境变化的监测和分析,及时应对风险事件。
第四章资金监管和责任追究第十五条国有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金监管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资金流向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六条国有企业应定期向国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布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监督和评估。
第十七条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部门和人员,明确职责和权责,加强业务培训和提升。
第十八条国有企业应加强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国有企业资金管理办法

国有企业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基本原则国有企业作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按照党和国家的决策部署,依法依规开展资金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资金监管,防范各类风险,促进企业良性发展。
资金管理工作必须坚持政治、经济、法律、道德等多重原则,遵循经济规律,坚持专业的财务管理原则,完善金融风险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充分发挥资金的作用,克服资金管理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有企业的资金管理工作。
第三条基本要求国有企业应当加强资金管理,做到资金使用规范、监管有效、风险可控、信息公开,确保资金的安全性、稳健性和合法性。
第二章资金管理的一般原则第四条资金管理的原则国有企业在资金管理工作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规范收入管理,维护收入的合法性、及时性和准确性。
2.合理安排支出,注重效益和成本控制,遵循预算管理和审计监督制度。
3.完善票据管理,做好凭证登记、核算、结算,并建立健全票据档案。
4.加强授权和审批制度,做好授权委托、控制和监督,并及时制止违规行为和行政干预。
5.健全纳税和财产监管机制,确保税收的合法性和缴纳的及时性,防范财产损失和资产流失。
6.建立健全资金管理体系,制定规章制度、内部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等,贯彻“三重一大”决策部署。
第五条资金监管的原则国有企业在资金管理工作中应当遵循以下监管原则:1.收入监管原则:将各项收入明细核对、统计、结算,并及时做好相关税收和社会保险申报工作。
2.支出监管原则:按照预算执行标准进行支出,注重效益和成本控制,做好支出凭证、票据管理等工作。
3.风险监控原则:加强内部风控体系建设,建立风险警报机制和风险评估体系,做好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理工作。
4.资产监管原则:实行动态监管,做好资产目录、资产登记、资产评估和折旧摊销管理等工作。
5.信息公开原则: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开资金管理情况和资金使用效果。
第三章资金管理的具体措施第六条资金收入管理国有企业应当加强资金收入管理,按照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执行标准及时收取各项财政资金,规范各类收入的核对、统计和结算,并做好相关税收和社会保险申报工作。
国有企业资金存放管理暂行办法

资金存放应定期评估流动性状况 ,及时调整资产配置,确保流动
性充足。
收益性原则
资金存放应追求合理的收益, 以提高企业整体盈利能力。
资金存放应比较不同金融机构 和不同投资产品的收益,选择 最优方案。
资金存放应关注市场动态,及 时调整投资策略,以保持收益 的稳定增长。
03
资金存放类型
活期存款
定义
活期存款是一种不规定存 款期限的方式,客户可以 随时存取款。
02
资金存放管理原则
安全性原则
资金存放应确保安全 ,避免因市场波动、 操作失误等因素导致 的损失。
资金存放应选择信誉 良好、实力雄厚的金 融机构,降低信用风 险。
资金存放应遵循法律 法规和监管要求,确 保合法合规。
流动性原则
资金存放应保持足够的流动性, 以满足企业日常经营和应急资金
需求。
资金存放应合理配置短期和长期 资产,以平衡流动性与收益性。
检查内容
监管机构将对国有企业资金存放管理进行全面检 查,包括管理制度、操作流程、风险管理等方面 。
处理措施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监管机构将要求国有企 业进行整改,并可能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07
附则
解释权
国有企业资金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解释权归属于财政部,当办法中的条款存在歧义 或不明确时,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生效日期对于企业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企业应当在生效日期前做好相应 的准备工作,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
其他规定
国有企业资金存放管理暂行办法如有未尽事宜 ,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并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在国有企业资金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过程 中,如遇到重大问题或特殊情况,财政部可以 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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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企闲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鉴于公司业务发展的季节性特点,会阶段性出现较大数量的短期闲置资金。
为了提高公司闲置资金(以下简称“闲置资金”,含公司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益,并保证运用闲置资金进行短期理财活动的安全性和合法性,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制度,参照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指引第4号——证券投资》、2013年2月颁布的《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29号:募集资金使用》规定,修订本办法。
第二章一般原则
第二条闲置资金的运作应当坚持下列一般原则:
(一)合法性:闲置资金的运作应保证合规性,应严格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应严格在授权范围内进行。
公司在资本市场募集的资金及银行信贷资金,不能用于短期投资。
(二)审慎性:对闲置资金的运作实行统筹计划,不能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的资金使用;
(三)安全性:闲置资金的运作应当贯彻安全性的原则,禁止投资高风险项目,禁止炒卖股票;
(四)流动性:闲置资金的运作投向应当是高流动性项目,禁止进行长期投资或其他难以及时变现的项目;
(五)效益性:闲置资金的运作应当坚持效益性的原则,以实现
闲置资金运作效益最大化;
第三条闲置资金的具体运作实施,由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进行归口管理。
第三章投资品种和期限
第四条闲置资金可用于下列投资品种:
(一)国债;
(二)中央银行票据;
(三)产品主体评级或担保单位评级在2A及2A以上的金融机构、国有企业、上市公司所发行的银行理财、信托产品、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保本收益类投资产品。
第五条
闲置资金在单一投资对象上的运作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四章运作机构
第六条公司成立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闲置资金的日常投资管理,由公司主管副总经理任组长,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投资部等职能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第七条闲置资金投资的决策与管理过程中,根据需要可安排专业机构作为顾问单位进行协助。
第五章审批权限
第八条闲置自有资金运作的审批权限:
工作小组根据公司闲置资金的情况,提出投资方案和可行性报告。
(一)单个投资产品投资额占公司净资产的2%以内时,需在投资之前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并经总经理批准;
(二)单个投资产品投资额超过公司净资产2%以上且在5%以内时的,需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后,报董事长批准;
(三)对单个投资产品的投资额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时,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公司自有资金累计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后净资产金额20%。
第九条闲置募集资金运作的审批权限:工作小组根据公司闲置资金的情况,提出投资方案和可行性报告。
(一)投资产品发行主体原则上应为商业银行,审批权限与本办法第八条(一)至(三)款同。
(二)投资产品的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金融机构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且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募集资金累计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后净资产金额20%。
第六章日常监管
第十条每项投资实施完成后需报备董事会全体成员知悉。
工作小组定期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汇报资金运作和收益情况,并抄报监事会。
第十一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闲置资金理财使用情况进行日常检查。
必要时由二名独立董事提议,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
对闲置资金理财运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二条
监事会可以对闲置资金理财运行情况进行不定期督察。
第七章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闲置资金对单个投资产品投资额达到或连续12个月内累计达到公司净资产的10%时,需及时披露。
如已信息披露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四条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详细披露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以及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不利因素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提示风险,并披露为确保资金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八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所指的公司净资产系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后净资产额;如最近一期审计报告期至当期投资发生之间,公司有股权融资事项的,则本办法所涉及的净资产计算标准调整为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累加该次融资金额后的总额。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XX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