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管执法典型案例
执法典型案例

执法典型案例在咱们这个城市的繁华街角,有一个小广场,那里每天都很热闹,尤其是傍晚时分,小摊贩们就像雨后春笋一样冒了出来。
这其中有个卖烤红薯的李大爷,他的烤红薯那叫一个香,老远就能闻到。
可是呢,这小广场周围是不允许摆摊设点的,城管队的小王就负责这一片区的管理。
小王是个刚参加工作不久的小伙子,对待工作那是充满热情。
有一天,小王巡逻到小广场这儿,就看到李大爷的烤红薯摊冒着热气,周围围了不少人。
小王走上前去,很礼貌地对李大爷说:“大爷,您这在这儿摆摊可不行啊,这不符合规定呢。
”李大爷一听就不乐意了,说道:“小伙子,我这就卖点红薯,又不碍着谁,你看大家都爱吃我烤的红薯,你咋就不让我摆呢?”小王耐心地解释:“大爷,这广场周围是规划好的行人通道和休闲区域,如果都像您这样摆摊,那这里就乱套了,而且卫生也不好打扫呀。
”可李大爷还是不听,他觉得自己这么大年纪了,就靠这个小生意赚点生活费,怎么就不行呢。
这时候,周围有些群众也开始七嘴八舌起来,有的说城管不通情理,有的说小摊贩确实不应该乱摆。
小王一看这情况,脑子一转,想到了一个主意。
他对李大爷说:“大爷,您看这样行不行,离这儿不远有个正规的夜市街,那里专门划出了一块区域给小摊贩,而且人流量也大,您去那儿摆摊,生意肯定更好。
我还可以帮您联系一下那边的管理部门,看看能不能给您安排个好位置。
”李大爷听了小王的话,有点心动了,但还是有点犹豫。
小王接着说:“大爷,您在这儿摆摊,万一被处罚了,多不划算啊。
去夜市街,那是正规的地方,您也不用担心被撵来撵去的。
”李大爷被小王说服了,他收拾起自己的烤红薯摊,跟着小王去了夜市街。
过了一段时间,小王再去夜市街巡查的时候,看到李大爷的烤红薯摊生意红红火火的,李大爷还热情地招呼小王吃红薯呢。
这个案例就是一个很典型的执法案例,小王没有采用强硬的手段去驱赶李大爷,而是通过沟通、协调,给小摊贩提供了一个更好的解决方案,既维护了城市的秩序,又照顾到了小摊贩的生计,这就是人性化执法的魅力。
城管执法典型案例

城管执法典型案例第一部分警钟长鸣案例一:耍威风打死路人,触刑律依法被捕2008年1月7日17时许,湖北省天门市城管局孙代榜、鄢志明、胡珞红、熊巍等城管执法人员在竟陵办事处湾坝村,因垃圾堆放问题与村民发生冲突。
此时,天门市水利建筑公司总经理魏文华和该公司党支部书记王述堂驾车路过,见双方发生冲突,便拿出手机下车拍摄,数十名城管执法人员见状,则一拥而上,殴打魏文华。
于是魏交出手机,举起双手,但仍继续被殴打,5分钟后,魏文华倒地不省人事,被城管人员抬上车辆,送往天门市第一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了解:事发地是垃圾场,位于皂(市)毛(嘴)公路旁,附近有村民的住房。
两年前,有关部门与该村商定,将路旁的这块地作为垃圾填埋场。
由于垃圾场臭味太大,并致饮水变质。
2008年元旦,约定期限已到,村民便不许再往此处填垃圾,但每天仍有多台垃圾车将垃圾运送至此。
案发当日,天门市公安部门即对该案立案侦查,天门市检察院也迅速指派侦查监督部门干警依法介入,全面熟悉案情。
1月14日,天门市纪委研究决定,并于当日报市委同意,给予“1·7”事件4名涉案人员孙代榜、鄢志明、胡珞红、熊巍开除党籍的处分。
同日,市委决定,免去天门市城管局局长齐正军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职务。
1月19日,天门市检察院对孙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案例二:南京市城管执法人员群殴市民事件2008年4月23日8点55分许,迈皋桥街道城管人员来到迈皋桥华电路一家炭烤生蚝店执法,城管人员让店主将摆在店门口的桌子和玻璃柜搬进店内。
市民郑毅和王骐正在店内吃夜宵,看到城管人员现场执法,心生不满,朝着几个刚刚转身离开的城管人员竖起大拇指说“你们真牛。
”一分钟后,十几名城管人员折回来,其中一人抓住郑毅的头发,往玻璃柜台上撞,同时,另有五六名城管人员围住身材高大强壮的王骐,其中一名城管队员拿来一根长约一米的棍子,走到王骐跟前,举起棍子就往其头上夯,王骐下意识地举起右胳膊护住头,右胳膊当场骨折。
城管普法创新典型案例

城管普法创新典型案例城管是城市管理的重要力量,负责维护城市的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
然而,在城管执法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如执法过程不规范、执法力度过大等,引发了社会的不满和争议。
为了改善城管执法形象,一些地方采取了创新措施,在城管普法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下面将介绍几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智慧城管在行动智慧城管是指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手段,提升城管执法效率和公正性。
城市通过建设城市监控中心、智慧执法平台等措施,实现了城市监控视频的全覆盖和实时监控。
其中,智慧执法平台通过人脸识别技术和大数据分析,提高了城管执法的自动化和精准度。
例如,在城市建设领域,智慧执法平台可以实时监测违法建筑的施工过程,并通过人脸识别技术对工地负责人进行实名制管理,降低了违法建筑的发生率。
此外,智慧城管还能提供执法数据的公开透明化,让市民对城管执法过程进行监督。
通过智慧城管的创新手段,城市的治理水平得到了提升,城管执法的公正性也得到了保障。
案例二:公众参与城管执法城管执法普法的另一个创新措施是鼓励公众参与城管执法。
城市设立了城管志愿者队伍,向市民招募志愿者参与城管执法工作。
志愿者们经过一定的培训后,可以协助城管队员进行执法巡查、宣传教育等工作。
这种做法既提高了城管执法的人力资源,又增强了市民对城管执法的信任感和参与感。
市民通过参与城管执法工作,更加深入地了解了城市管理的重要性,提高了自觉遵守城市管理规定的意识,促进了城市的和谐发展。
案例三:文明城管行动为了提高城管队员的执法素质和服务水平,市城管局开展了一系列“文明城管行动”。
首先,城管队员接受了道德伦理和法律知识的培训,使他们具备了规范执法的基本素养;其次,城管执法过程中自觉遵守行为准则,保持文明执法的形象;再次,加强与市民的沟通,倾听市民对城市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回应市民的呼声;最后,透明公开执法,使城管执法过程得到监督和评估。
通过“文明城管行动”,城管队员的形象得到了改善,市民对城管执法的满意度和认可度也得到了提高。
城管执法典型案例

城管执法典型案例第一部分警钟长鸣案例一:耍威风打死路人,触刑律依法被捕2008年1月7日17时许,湖北省天门市城管局孙代榜、鄢志明、胡珞红、熊巍等城管执法人员在竟陵办事处湾坝村,因垃圾堆放问题与村民发生冲突。
此时,天门市水利建筑公司总经理魏文华和该公司党支部书记王述堂驾车路过,见双方发生冲突,便拿出手机下车拍摄,数十名城管执法人员见状,则一拥而上,殴打魏文华。
于是魏交出手机,举起双手,但仍继续被殴打,5分钟后,魏文华倒地不省人事,被城管人员抬上车辆,送往天门市第一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了解:事发地是垃圾场,位于皂(市)毛(嘴)公路旁,附近有村民的住房。
两年前,有关部门与该村商定,将路旁的这块地作为垃圾填埋场。
由于垃圾场臭味太大,并致饮水变质。
2008年元旦,约定期限已到,村民便不许再往此处填垃圾,但每天仍有多台垃圾车将垃圾运送至此。
案发当日,天门市公安部门即对该案立案侦查,天门市检察院也迅速指派侦查监督部门干警依法介入,全面熟悉案情。
1月14日,天门市纪委研究决定,并于当日报市委同意,给予“1·7”事件4名涉案人员孙代榜、鄢志明、胡珞红、熊巍开除党籍的处分。
同日,市委决定,免去天门市城管局局长齐正军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职务。
1月19日,天门市检察院对孙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案例二:南京市城管执法人员群殴市民事件2008年4月23日8点55分许,迈皋桥街道城管人员来到迈皋桥华电路一家炭烤生蚝店执法,城管人员让店主将摆在店门口的桌子和玻璃柜搬进店内。
市民郑毅和王骐正在店内吃夜宵,看到城管人员现场执法,心生不满,朝着几个刚刚转身离开的城管人员竖起大拇指说“你们真牛。
”一分钟后,十几名城管人员折回来,其中一人抓住郑毅的头发,往玻璃柜台上撞,同时,另有五六名城管人员围住身材高大强壮的王骐,其中一名城管队员拿来一根长约一米的棍子,走到王骐跟前,举起棍子就往其头上夯,王骐下意识地举起右胳膊护住头,右胳膊当场骨折。
最近的 10 篇法制案例

最近的 10 篇法制案例1.重庆彭水城管与摊贩冲突事件:过程:2024 年 11 月 6 日下午三四点左右,在重庆彭水县彭水新城附近,一名城管在执法时与菜贩发生冲突。
网传视频显示,城管脚踢路边摊贩的菜摊,一名群众拉扯该城管后被反手推倒,旁边有两名城管对其进行阻止。
结果:菜贩被送往医院治疗,涉事城管被停职。
11 月 8 日,彭水县住建委工作人员表示还在对整个事件发生过程进行调查。
相关法律问题思考:此事件涉及城管执法的规范与界限,以及在执法过程中如何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等问题。
若城管执法行为超出合法范围,可能会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2.西安临潼法院承揽合同纠纷案件执行:过程:2023 年 9 月 3 日,原告将 86 根南美花梨木材原料运输到被告指定的木材开料场进行开料加工。
双方对开料厚度等问题产生争议,原告诉至法院。
审理过程中,斜口法庭庭长及承办法官多次勘验现场、释法析理,最终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原告于 2024 年 11 月 10 日前搬离木材,被告支付原告损失 30000 元。
但执行时被告情绪失控意图阻挡,经法官调解最终执行完毕。
结果:86 根木头被装运驶离,案件款 30000 元执行到位。
法律意义:体现了法院在处理民事纠纷案件时,积极调解、推动执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作用,也强调了当事人应当按照法院判决履行义务。
3.周至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执行:过程:甲、乙、丙、丁四人与戊发生争执,将戊打成重伤,周至法院判决四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六年六个月,四人共同赔偿175000 元。
判决生效后四人因服刑等因素未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受害人戊申请强制执行。
近期执行法官得知四人服刑期满,联系他们并释法说理。
结果:2024 年 11 月 1 日下午,三案全部当事人来到法院,被执行人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了全部案款,案件执行完毕。
说明的法律问题: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赔偿责任仍需履行,不能因服刑而减免,强调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法律效力和被执行人的义务。
行政执法案件典型案例范文

行政执法案件典型案例范文一、案件背景。
在咱们这个充满活力的城市角落里,有一个看似安静却隐藏着问题的小街区。
街区里住着一位张大爷,他可是个热心肠的人,平时和邻居们关系都不错。
但是呢,张大爷有个小“癖好”,他在自家院子外面的公共通道上搭了一个小棚屋。
这个小棚屋啊,是用一些废旧的木板和铁皮拼凑起来的,看起来歪歪斜斜的,就像一个受伤的小怪兽蹲在那里。
这个小棚屋可给大家带来了不少麻烦。
它占了公共通道,本来宽敞的通道变得窄巴巴的,邻居们推着自行车或者电动车经过的时候,都得小心翼翼的,生怕刮到这个小棚屋。
其次呢,这个小棚屋的存在也不符合咱们城市的规划和相关的建筑规定。
这就好比在一群整齐排列的士兵里,突然冒出来一个穿着奇装异服的小丑,格格不入啊。
二、执法过程。
# (一)初次发现与告知。
咱们的城管执法队员小李在日常巡逻的时候,就像一个敏锐的侦探,一下子就发现了这个不合群的小棚屋。
小李当时就皱起了眉头,心里想:“这可不行啊,这违反规定了。
”于是,小李就礼貌地敲响了张大爷家的门。
张大爷打开门,看到穿着制服的小李,还有点懵呢。
小李就笑着对张大爷说:“大爷啊,您在外面搭的那个小棚屋可有点问题呢。
它占了公共通道,而且没有经过相关的审批,按照规定是要拆除的。
”张大爷一听就不乐意了,他双手一叉腰,像个倔强的老小孩一样说:“这是我自己搭的,就为了放点杂物,又没碍着谁,凭啥要拆啊?”小李还是很耐心地解释:“大爷,您看这公共通道是大家的,您这么一占,邻居们走路多不方便啊。
而且咱们城市有规定,不能随便乱搭建筑的。
”可是张大爷就是听不进去,最后还“砰”的一声关上了门,把小李晾在了门外。
# (二)多次沟通与教育。
小李可没有灰心,他知道这种事情急不得,得慢慢和张大爷沟通。
接下来的几天,小李就像个执着的小蜜蜂一样,隔三差五地就来张大爷家,给张大爷讲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拿一些其他地方因为违建引发的安全事故和邻里纠纷的例子给张大爷听。
有一次,小李对张大爷说:“大爷啊,您知道吗?在隔壁街啊,就有人像您一样在过道搭了个小屋子,结果有一天晚上着火了,消防车都进不来,差点就酿成大祸啊。
不当执法典型案例

不当执法典型案例
哎呀呀,今天要给大家讲几个不当执法的典型案例,可真让人唏嘘啊!
先来讲讲这个事儿,有个警察在处理一起纠纷时,不问青红皂白就把一方当事人给带走了,也不仔细听听人家的解释。
这像不像一个糊涂裁判呀!嘿,这怎么能行呢?执法不应该公正、细致吗?这样粗暴的行为多让老百姓寒心啊!就不能多一点耐心吗?当事人得多委屈啊!
还有一次,在一个市场里,有个城管队员对一个小商贩态度极其恶劣。
人家小商贩就是摆个摊维持生计,又不是犯了多大的错,至于那么凶吗?这跟恶霸有啥区别呀!怎么就不能好好说话呢,非要用那种训斥的口气。
这执法方式真是让人咋舌!
再有一个例子,有个执法人员在查处一个违规行为时,完全不按规定程序来,想怎么做就怎么做。
哎呀呀,这不是瞎搞嘛!规则是摆着好看的吗?就像建房子没有根基,这怎么能让人信服呢?这不是给执法队伍抹黑嘛!
这些不当执法案例,真的应该引起我们的反思啊!执法人员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力量,他们的行为直接关系到老百姓的生活和权益。
不能因为个别人的不当行为而损害了整个执法队伍的形象啊!每一个执法人员都应该时刻牢记自己的职责,严格依法执法,做到公正、文明、规范,让老百姓真正感受到法律的威严和温暖。
只有这样,我们的社会才能更加和谐稳定,大家的生活才能更加美好幸福。
难道不是吗?。
城管法律案件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管理工作日益繁重。
城管部门在维护城市秩序、保障市民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在执法过程中,城管部门也面临着诸多法律争议。
本案例将分析一起典型的城管法律案件,旨在探讨城管执法的法律依据、程序正义以及权益保护等问题。
二、案件概述(案例名称:《某市城管部门强制拆除违章建筑案》)案件基本情况:某市某小区居民李某在未取得相关规划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其自用土地上搭建了一座违章建筑。
该违章建筑严重影响了小区的整体规划和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
城管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多次对李某进行劝阻和整改要求,但李某置若罔闻,继续使用违章建筑。
经调查,城管部门认为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决定依法对其进行强制拆除。
在执行过程中,李某及其家属情绪激动,拒绝配合,并发生了肢体冲突。
事后,李某将城管部门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强制拆除决定。
三、案件分析(一)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该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违反规划进行建设,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该法规定了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原则和程序,明确了行政机关在强制执行中的权利和义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该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种类、程序和执行,为城管部门依法处罚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执法程序1. 调查取证:城管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对李某的违章建筑进行了调查取证,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
2. 告知程序:城管部门在决定强制拆除前,依法向李某送达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告知其违法事实、法律依据和处理决定。
3. 强制执行:在李某逾期不拆除的情况下,城管部门依法进行了强制拆除。
(三)程序正义1. 程序合法:城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履行了告知、调查、强制执行等程序。
2. 公平公正:城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充分考虑了李某的合法权益,给予了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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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执法典型案例第一部分警钟长鸣案例一:耍威风打死路人,触刑律依法被捕2008年1月7日17时许,湖北省天门市城管局孙代榜、鄢志明、胡珞红、熊巍等城管执法人员在竟陵办事处湾坝村,因垃圾堆放问题与村民发生冲突。
此时,天门市水利建筑公司总经理魏文华和该公司党支部书记王述堂驾车路过,见双方发生冲突,便拿出手机下车拍摄,数十名城管执法人员见状,则一拥而上,殴打魏文华。
于是魏交出手机,举起双手,但仍继续被殴打,5分钟后,魏文华倒地不省人事,被城管人员抬上车辆,送往天门市第一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了解:事发地是垃圾场,位于皂(市)毛(嘴)公路旁,附近有村民的住房。
两年前,有关部门与该村商定,将路旁的这块地作为垃圾填埋场。
由于垃圾场臭味太大,并致饮水变质。
2008年元旦,约定期限已到,村民便不许再往此处填垃圾,但每天仍有多台垃圾车将垃圾运送至此。
案发当日,天门市公安部门即对该案立案侦查,天门市检察院也迅速指派侦查监督部门干警依法介入,全面熟悉案情。
1月14日,天门市纪委研究决定,并于当日报市委同意,给予“1·7”事件4名涉案人员孙代榜、鄢志明、胡珞红、熊巍开除党籍的处分。
同日,市委决定,免去天门市城管局局长齐正军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市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职务。
1月19日,天门市检察院对孙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案例二:南京市城管执法人员群殴市民事件2008年4月23日8点55分许,迈皋桥街道城管人员来到迈皋桥华电路一家炭烤生蚝店执法,城管人员让店主将摆在店门口的桌子和玻璃柜搬进店内。
市民郑毅和王骐正在店内吃夜宵,看到城管人员现场执法,心生不满,朝着几个刚刚转身离开的城管人员竖起大拇指说“你们真牛。
”一分钟后,十几名城管人员折回来,其中一人抓住郑毅的头发,往玻璃柜台上撞,同时,另有五六名城管人员围住身材高大强壮的王骐,其中一名城管队员拿来一根长约一米的棍子,走到王骐跟前,举起棍子就往其头上夯,王骐下意识地举起右胳膊护住头,右胳膊当场骨折。
随后几名城管人员商量了一下,才把郑王两人放走。
之后,郑王二人赶紧通知家人并报警。
经医院检查,郑毅伤势较轻,额头有些擦伤,左脸有一道很深的伤口,头部被缝了3针。
王骐的伤势则较严重,右尺骨骨折,左眉处遭到重创,整个面部呈现出片状紫红色,左眼肿胀得厉害,无法睁开,在医院期间大小便失禁。
案例点评:严格执法固然不错,但是没有考虑群众的合法权益,不能正确对待群众的监督,甚至将无辜群众殴打致死,执法犯法,代价惨重。
案例三:协管员霸气执法,入囹圄被判无期2008年7月30日12点40分许,重庆市渝中区城管局协管员周鹏、代剑、肖在元协助两路口综合执法大队工作人员钟诚,驾车外出执行城市综合整治工作,巡逻至大田湾体育场大门口附近时,发现刘某和他的妻子袁某在“金牌酒家”侧门堡坎处的人行道上,违规摆设凉粉凉面摊点,4人决定暂时扣下刘某的手推车。
当周鹏、代剑、肖在元要暂扣刘某摆摊用的手推车时,刘某举刀阻拦。
周鹏等3人将刘某的刀夺下后,与刘某发生口角和抓扯,期间周鹏等三人对刘某实施拳打脚踢以及卡脖等行为,致刘某被打倒在地,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周鹏被当场抓获,代剑、肖在元二人也相继到案。
2008年10月13日,重庆市五中院对这起“城管打人案”进行公开审理。
据法院审理查明:执法过程中,只有肖在元和钟诚两个人穿了制服;代剑是经人介绍当上“城管”的,没有任何培训便直接上岗;面对刘某持刀威胁时并未报警。
庭审中,周鹏、代剑、肖在元辩称,刘某使用凶器“暴力抗法”在先,围殴刘某的行为是“正当防卫”,最多算“防卫过当”。
但公诉人认为,刘某举刀是否就是挥向3名城管无任何证据,且刘某举刀的行为顶多算阻挠执法,但3名城管在将刘某的菜刀夺下来后,竟采取报复行为:对刘某进行拳打脚踢、卡脖子,这完全符合故意伤害,根本不存在“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之说。
法院审理后认为,周鹏、代剑、肖在元身为市容协管员,在执法过程中与当事人发生抓扯打斗,并共同殴打被害人,致其死亡,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因有积极施救,有投案自首等悔罪表现,被害人亲属在案发后已获得赔偿,已达成谅解并请求法院对3人从轻处罚,且被害人在本案的起因上有一定过错,故对三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但是对3人关于“防卫过当”的辩解,不予采纳。
最后,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周鹏犯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代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肖在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案例点评:从规范执法的角度讲,无证上岗、便衣执法、协管员执法、发生冲突不报警、不注重现场摄像取证已实属不该,而进人关不严、缺乏专业培训更凸显出队伍管理上的缺陷。
案例四:执法滥用暴力,致当事人受伤,引起市民众怒2009年3月11日,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城管执法局执法人员针对一家饭店门口的乱搭建屋棚,向店主崔炳文老汉开具整改通知书,限期要求其自行拆除。
第二天一早,崔老汉就爬上屋顶拆完了瓦,只剩下四面墙,因为都是铁焊的,一个人根本拆不了,他就进屋准备找个人帮手。
正好这时来了个客人,要吃蒸饺。
他想也不差这一会儿,想先蒸完饺子再出去拆也不迟。
没想到,就在蒸饺子的功夫,城管执法人员开着几辆面包车和铲车过来了,从车上冲下几十名执法队员冲进屋子便喊:“怎么还不拆!”然后二话没说,就拽着正在和面的崔老汉二女婿沈鑫的头发将其拖出门外,沈鑫往回挣扎,执法队员便将其摁在地上打,崔老汉大女儿见状上去阻拦,也立刻被一顿痛打,大女婿刘宏昌下楼时刚好看见妻子挨打,就想上去阻拦,也被好几个执法队员摁在地上猛踢。
整个殴打过程大约持续了10分钟,饭店方共有3人在本次冲突中受伤,分别是崔老汉大女儿崔正敏、大女婿刘宏昌和二女婿沈鑫,其中刘宏昌和沈鑫面部被打流血。
12时许,120急救车赶到现场,将伤势较重的刘宏昌和沈鑫送往附近医院接受治疗,刘宏昌面部流血,多处红肿淤青,沈鑫则始终双目紧闭,处于半昏迷状态,并出现抽搐现象。
当被问及为什么采用暴力手段执法时,该局三大队队长贾宁解释:“据我了解,我们的队员并没有殴打当事人,只不过是在执法过程中,双方有相互拉拉扯扯的情况。
”该局局长卢世国也说:“那两个受伤的人是自己不小心撞伤的。
”案例五:手段粗暴,数十人以清理占道经营为由围殴商贩2008年3月27日下午3时许,在郑州市同乐路与东三街交叉口附近,省红十字血液中心门前突然停下了两辆印有“城市行政管理执法”字样的红色小货车,几个执法队员走下车后,身后迅速聚集了数十个身着便衣的男子。
这些便衣男子突然冲到了一家蔬菜店门前,将一箱箱蔬菜搬到了执法车上。
店主出来阻拦,并与搬东西的人发生了正面冲突,被打倒在地,店主的妹妹上前拉架,也被人推来推去,手上被弄出两道血印。
附近占道经营水果摊一家见此情况,赶忙将水果箱往屋内搬,没等搬完,几个身着便衣的男子便很快出现在其门前,抱着几箱苹果、梨等物品就往执法车上装,付伟成14岁的儿子靠近执法车想将水果搬回来,也被摁在地上,遭到一顿拳打脚踢,付伟成夫妇上前阻拦也被几个男子围住,挨了一阵拳脚。
这时,对面一位修车的王晓贵师傅和路过的王世玉上前劝阻,同样遭便衣人员一阵拳脚,殴打结束后,一个执法队员还举起一把镰刀,威胁王世玉少管闲事。
随后,有附近居民拨打110报警。
打人者随即停手准备离开,王晓贵想阻止其离开,结果被推到了一辆执法车的副驾驶座上一直被拉到了南阳路派出所院内,由两个男子看住他10多分钟,不让其离开,在他表示将拨打市长热线投诉,才得以脱身。
此次事件过程中,共计有4个经营者和2个路人被围攻。
后经了解,这次行动为南阳路街道办事处和金水区执法局组织的联合执法行动,而两部门对外均称没有打人,南阳路街道办事处则称没有参与这次集中执法行动。
案例点评:有理而失节,蛮横粗暴,欺凌弱小,置党纪国法于不顾,蓄意伤人,明明违法却死不认错,如此执法怎能使人信服,又何来理解和支持?!案例六:未尽“保管”责任,保管站为扣押物品的损失“买单”2009年3月10日,马师傅骑着三轮车到宁波北新街一带卖金鱼,车上装着两个玻璃鱼缸,内有200条小金鱼。
中午12时许,马师傅准备吃饭,便将三轮车停到后宰门小学对面的马路道沿上,恰好被新城区城管执法一中队队员发现,执法人员随即对马师傅的违法行为拍照取证,并暂扣其三轮车。
三轮车、鱼缸和金鱼被送到执法人员指定的保管站——一个废旧物品回收站,保管站每天收取保管费10元钱。
12日上午,马师傅到执法一中队交了300元的罚款后,向工作人员表示已经交不起保管费用,于是在工作人员的协调下,保管站免掉了马师傅的“停车费”。
可当马师傅到保管站准备取车时,却发现鱼缸里的金鱼几乎全没了,稍微大一点的鱼也只剩下11条。
马师傅便询问保管站工作人员,得到的答复让马师傅大吃一惊:“鱼缸里的小金鱼被野猫捞出来吃掉了!”该工作人员说,由于在废品回收站附近经常有不少野猫出入,闻到腥味后便过来偷吃,他撵跑了好几次,可人一离开,野猫又回来,实在没办法,结果两百条金鱼只剩下11条鱼。
当日下午,马师傅将情况反映到执法一中队,中队长孟浩当即要求保管站对野猫的这顿大餐“买单”。
案例点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罚没物品属于国家所有,暂扣物品应妥善保存,依法处置,任何人不得擅自占有、使用、买卖、出租出借罚没及暂扣物品。
严格意义上,被依法暂扣物品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原物权人,执法部门及其委托的管理机构违法占有使用或者遗失,必须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七:执法当中未顾及商贩感受,商贩欲与执法队员同归于尽2009年3月8日上午8点半,一位刘姓商贩在深圳市盐田区华润万家附近非法摆卖衣架,正在此巡查的盐田区海山街道执法队队员发现后,准备依法没收其非法摆卖物品,刘某同意后将货物搬上执法车,其本人也一同上车准备到街道执法队接受处理。
当车行驶一段距离后,刘某突然用拳头猛击司机王某的眼睛和太阳穴,并乘王某被打懵的时候抢夺方向盘,导致执法车忽左忽右以“S”形路线行驶,直至撞倒路边两根护栏,侧翻在地后才得以停下。
车祸造成两名城管队员受伤,多根护栏损坏,损失至少在万元以上。
后来在调查中了解到,刘某家庭贫困,不仅无力赔偿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甚至连回龙岗家的路费都没有,海山街道办从人道主义出发,给予小贩1500元困难补助,双方达成和解。
案例点评:执法过程中没有充分体察民情、了解群众困难,不分情况一刀切,以至于造成人身受伤、国家财产受损。
第二部分创树新风案例一:推行民族执法模式,妥善处理少数民族违法问题布吉街道是一个民族结构相对复杂的区域,辖区内居住着大量的少数民族群众,其中,许多少数民族群众依靠在街头摆摊设点从事商品零售维持生计,基本上没有取得相关部门的批准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