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限高层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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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高度超过规定限制的建筑物。

这类建筑物在现代城市发展中日益增多,但也导致了一系列安全隐患和管理问题。

本文将探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定义、挑战、管理方法以及未来发展的前景。

一、定义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高度超过国家规定限制的建筑物。

通常,国家或地方都会制定有关建筑物高度的规定,以确保建筑物在安全和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进行建设。

然而,由于城市化进程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一些地方开始建设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进而导致了一系列问题和挑战。

二、挑战1. 结构安全挑战: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高度增加意味着建筑物会面临更大的结构压力。

建筑师和工程师需要设计出更加牢固和稳定的结构,以确保建筑物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2. 消防安全挑战: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高度增加意味着火灾的风险也增加。

因此,应该在设计和建设过程中加强消防系统的规划和实施,以确保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的保护。

3. 管理挑战:超限高层建筑工程通常需要更加复杂的管理和监督机制。

政府和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对这类建筑工程的管理,以确保其符合规定要求,并能正常运营和维护。

三、管理方法1. 制定明确的规范: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制定明确的规范和标准,规定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运营和维护要求。

这些规范应涵盖结构、消防、电气、设备等各个方面的要求,以确保建筑物的安全和正常运营。

2. 强化监管力度: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监管力度,确保建筑物的设计和施工符合相关规范。

同时,还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定期对建筑物进行检查和评估,以保障建筑物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3. 加强技术支持:政府和相关机构应提供技术支持,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设计和施工提供专业指导。

这可以包括技术咨询、培训和研究等,以提高相关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建筑物的质量。

四、未来发展前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经济发展的推动,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在未来将继续增多。

为了应对相关挑战和问题,政府和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对这类建筑工程的管理和监管。

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计

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计
结构振型与自振周期
结构的振型表示其在外力作用下的振动形态,自振周期则 是结构自身固有的振动周期。它们对于评估结构的抗震性 能具有重要意义。
结构抗震设计方法
静力法
静力法假定地震为静力作用,根 据结构在地震作用下的位移、内 力等参数进行设计。这种方法主
要适用于刚度较大的结构。
动力法
动力法考虑了地震动力的特性,根 据结构在地震作用下的动力反应进 行设计。这种方法主要适用于较复 杂的结构。
根据地震历史资料,分析 当地地震危险性,预测未 来可能发生的地震及其危 害。
场地条件
考虑地质构造、地基土性 质、地下水位等因素对建 筑抗震性能的影响。
地震动特性
分析地震动的方向性、频 谱特性以及峰值加速度等 参数对超限高层建筑的影 响。
结构地震反应分析验证
理论模型
采用适当的理论模型,如振型分解反应谱法、时程分析法等,计 算结构在地震作用下的反应。
02
超限高层建筑的抗震设计需要采 取更加严格的措施和特殊的技术 手段,以保证其在地震作用下的 安全性能。
超限高层建筑的发展趋势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城市空间的 拓展,超限高层建筑在国内外城市中 得到了广泛应用。
超限高层建筑具有更高的建筑高度和 更复杂的结构形式,因此需要不断提 高抗震设计的技术水平和安全性能。
能量法
能量法介于静力法和动力法之间, 根据地震作用下的能量分布进行设 计。这种方法主要用于评估结构的 能量吸收能力。
抗震设防标准与设防目标
抗震设防标准
根据国家或地区的抗震设防要求,对 建筑物进行抗震设防,以确保其在预 期的地震作用下能够保持稳定和安全 。
抗震设防目标
抗震设防目标通常分为四类:小震不 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特大震不 垮。这些目标对于评估建筑物的抗震 性能具有指导意义。

《上海市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

《上海市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

附件:上海市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规范本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应当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

第三条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市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的管理工作,上海市工程抗震办公室负责本市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办公室配合上海市工程抗震办公室进行其中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四条初步设计阶段主审部门或设计文件审查阶段主管部门应征询上海市或区县工程抗震管理部门意见。

第五条上海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由高层建筑工程抗震的勘察、设计、科研和管理专家组成,由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聘任,对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

— 1 —第六条上海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受上海市工程抗震办公室委托组织专家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上海市工程抗震办公室应当自接受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全部申报材料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第七条审查难度大或审查意见难以统一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可由上海市工程抗震办公室邀请有关专家参加审查,或委托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专项审查意见,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上海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资料如下:(一)发展改革部门针对该项目的立项批复文件或核准、备案文件;(二)规划部门针对该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的批准文件;(三)初步设计或总体设计文件的抗震审查意见;(四)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五)含经济指标的总平面蓝图;(六)《上海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送审文件要求》(附件1)中2.1 条相关资料。

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设计和专项

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设计和专项

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设计和专项摘要超限高层建筑是指高度超过一定标准(通常为规定的标准高度)的建筑物。

由于其高度的限制,超限高层建筑在抗震方面面临更大的挑战。

为了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超限高层建筑的抗震设防设计需要更加严格和精细。

本文将介绍超限高层建筑抗震设防设计的原则和方法,并探讨在设计过程中需要特别关注的专项内容。

1. 引言超限高层建筑的抗震设防设计是保障建筑物在地震发生时不发生倒塌或严重损坏,从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重要手段。

由于超限高层建筑的高度和结构特点,其抗震设防设计相对于普通高层建筑更为复杂。

在进行抗震设防设计时,需要考虑到超限高层建筑的结构特点、地震波动特征以及当地的地质条件等因素。

2. 设计原则超限高层建筑的抗震设防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2.1 安全性原则抗震设防设计的首要原则是保障建筑物在地震发生时的安全性。

设计师需要评估和分析建筑物在不同地震烈度下的受力情况,确保结构的耐震性能满足标准要求。

2.2 经济性原则超限高层建筑的抗震设防设计不仅需要确保安全性,还需要考虑项目的经济性。

设计师应合理利用材料和结构形式,尽量降低建筑物的抗震设防成本。

2.3 可行性原则抗震设防设计应当考虑到建筑物的施工可行性。

设计师需要充分考虑建筑物的施工工艺和施工条件,确保设计方案能够实际实施。

3. 设计方法超限高层建筑的抗震设防设计需要采用合适的方法进行。

常用的设计方法包括:3.1 弹性设计法弹性设计法是一种经典的抗震设计方法,适用于规模较小、高度较低的建筑物。

它基于弹性力学原理,通过对建筑物的受力分析和计算,确定结构的设计参数,从而满足抗震设计要求。

3.2 弹塑性设计法弹塑性设计法考虑了结构在地震荷载下的变形和破坏过程。

它适用于超限高层建筑这种高度较大、刚度较高的建筑物。

该方法可以更准确地模拟结构在地震发生时的受力行为,提供更可靠的抗震设计方案。

3.3 基准地震法基准地震法是一种基于地震工程实践和经验的设计方法。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规定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规定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规定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高度或者结构形式上超过一般建筑物的设计、施工、监理等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建筑工程。

为了确保超限高层建筑的安全稳定和人员安全,相关部门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进行了严格的界定和规定。

本文将介绍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界定规定。

一、界定条件1. 高度:超限高层建筑的高度通常要求在规定范围之上,一般高度要求在100米以上。

2. 结构形式:超限高层建筑采用的结构形式与一般建筑物有所不同,通常采用特殊的结构形式,如框支剪力墙结构、铆接结构等。

3. 使用功能:超限高层建筑一般用于商业、住宅、办公等多功能用途,与一般建筑物的用途有所不同。

二、设计要求1. 抗震设计:超限高层建筑的抗震设计要求高于一般建筑物,需要采用更强的抗震措施,确保建筑物在地震等自然灾害中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2. 安全通道:超限高层建筑需要设置多个安全通道,以便在突发情况下人员能够顺利疏散,保障人员安全。

3. 消防设施:超限高层建筑的消防设施要求更加严格,需要配备更多的灭火器、喷淋器、疏散通道等,保证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控制和疏散。

三、施工规范1. 施工技术:超限高层建筑的施工需要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性。

2. 监理要求:超限高层建筑的施工必须由专业的监理机构进行全程监督,确保施工按照设计要求进行。

3. 施工资质:超限高层建筑的施工要求承包商必须具备相关的施工资质和经验,确保施工过程中的技术和安全要求能够得到满足。

四、监管措施1. 监管机构:超限高层建筑的施工、设计和监理都需要由相关的监管机构进行监督,确保整个过程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2. 定期检查:超限高层建筑在使用期间需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修复和整改,确保建筑物的安全。

3. 罚款措施:对于违反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规定的企业和个人,将采取相应的罚款措施,以强化规定的执行力度。

总结:繁忙的都市中,越来越多的超限高层建筑拔地而起。

为了确保这些建筑的安全性和人员的安全,相关部门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进行了严格的界定和规定。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界定
高层建筑是指高度超过一定限制的建筑物。

一般来说,高度超过规定限制的建筑物被定义为超限高层建筑。

根据各国和地区的法规和规定,超限高层建筑的高度限制不尽相同。

例如,中国的《城市绿地景观绿化设计规范》规定,超过45米以上的建筑物为超限高层建筑。

而在美国,根据国土安全法案,超限高层建筑的高度一般被定义为超过75英尺(约22.8米)。

超限高层建筑的施工需要特别的技术和安全保障措施。

由于其高度的特殊性,超限高层建筑一般对地基、结构设计、施工工艺等方面都有更高的要求。

例如,在基础设计方面,超限高层建筑通常需要采用深基坑、浅基坑加固等技术手段,以确保建筑物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在结构设计方面,超限高层建筑通常采用钢结构、预应力混凝土等高强度材料,以增加结构的承载能力和抗震性能。

在施工工艺方面,超限高层建筑通常采用先进的施工设备和技术,例如塔式起重机、爬升模板等,以便在高空施工中提供更高的效率和安全性。

超限高层建筑的建设对于城市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其不仅可以满足城市的居住需求,更能够塑造城市的形象和标志。

然而,超限高层建筑的建设也面临着诸多困难和挑战。

例如,工程投资巨大,施工周期长,需要应对高空风险等问题。

此外,超限高层建筑对于城市的交通、供水、排水等基础设施也会带来一定的压力。

总之,超限高层建筑是高度超过规定限制的建筑物。

其施工需
要特别的技术和安全保障措施。

超限高层建筑的建设对于城市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但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和困难。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1号)《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7月11日建设部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提高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计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保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抗震设防区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

本规定所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应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应当采取有效的抗震措施,确保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达到规范规定的抗震设防目标。

第五条在抗震设防区内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建设时,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专项报告。

第六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

关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主要范围

关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主要范围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主要范围发布者:admin 来源:发布时间:2010-10-28 11:13:57下列工程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一)房屋高度超过规定,包括超过《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抗震规范》)第6章钢筋混凝土结构和第8章钢结构最大适用高度、超过《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以下简称《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第7章中有较多短肢墙的剪力墙结构、第10章中错层结构和第11章混合结构最大适用高度的高层建筑工程。

(二)房屋高度不超过规定,但建筑结构布置属于《抗震规范》、《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规定的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

(三)房屋高度大于24米且屋盖结构超出《网架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和《网壳结构技术规程》规定的常用形式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暂不含轻型的膜结构)。

附录一:超限高层建筑工程主要范围的参照简表表一房屋高度(m)超过下列规定的高层建筑工程注:当平面和竖向均不规则(部分框支结构指框支层以上的楼层不规则)时,其高度应比表内数值降低至少10%;表二、同时具有下列三项及以上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不论高度是否大于表一)注:深凹进平面在凹口设置连梁,其两侧的变形不同时仍视为凹凸不规则,不按楼板不连续中的开洞对待;序号a、b不重复计算不规则项;局部的不规则,视其位置、数量等对整个结构影响的大小判断是否计入不规则的一项。

表三、具有下列某一项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不论高度是否大于表一)注:仅前后错层或左右错层属于表二中的一项不规则,多数楼层同时前后、左右错层属于本表的复杂连接;表四、其他高层建筑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的通知(建质〔2010〕109号).doc 注:表中大型建筑工程的范围,参见《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说明:1、当规范、规程修订后,最大适用高度等数据相应调整。

2、具体工程的界定遇到问题时,可从严考虑或向全国、工程所在地省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委员会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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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的通知(2003年3月9日建质[2003]46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为贯彻执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现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印发给你们。

请各地严格依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技术要点》开展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

在审查工作中发现的有关技术问题,请告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84272233转2446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全国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以下简称专项审查)工作,根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制定本技术要点。

第二条下列高层建筑工程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一)房屋高度超过规定,包括超过《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抗震规范》)第6章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和第8章钢结构适用的最大高度、超过《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以下简称《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第7章中有较多短肢墙的剪力墙结构、第10章错层结构和第11章混合结构最大适用高度的高层建筑工程;(二)房屋高度不超过规定,但建筑结构布置属于《抗震规范》、《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规定的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详见附件一)。

第三条在本技术要点第二条规定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中,属于下列情况的,建议委托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进行专项审查:(一)房屋高度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B级高度的混凝土结构和第11章最大适用高度的混合结构的高层建筑工程;(二)高度超过规定的错层结构,塔体显著不同的连体结构,同时具有带转换层、带加强层、错层、连体四种类型中两种以上的复杂结构,高度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A级高度且转换层位置超过规定层数的,以及高度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A级高度且水平和竖向均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三)超过《抗震规范》第8章适用范围的高层钢结构建筑工程;(四)按本技术要点第八条要求,需要进行模型试验的高层建筑工程;(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委托全国专家委员会审查的其他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包括各种特殊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

第二章申报材料的基本内容第四条建设单位申报专项审查时,应提供以下资料:(一)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申报表项目见附件二,至少5份);(二)高层建筑工程超限设计的可行性论证报告(至少5份);(三)建设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四)结构初步设计计算书(主要结果,至少5份);(五)初步设计文件(建筑和结构部分,至少5份);(六)当参考使用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实例和震害资料及计算机程序时,应提供相应的说明;(七)进行模型抗震性能试验研究的高层建筑工程,应提出抗震试验研究报告。

第五条申报专项审查时提供的资料应符合下列具体要求:(一)高层建筑工程超限设计可行性论证报告应说明其超限的类型(如高度、转换层形式和位置、多塔、连体、错层、加强层、竖向不规则、平面不规则等)和程度,提出有效控制安全的技术措施,包括抗震技术措施的适用性、可靠性,整体结构及其薄弱部位的加强措施等。

(二)建设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包括岩土特性参数、地基承载力、场地类别、液化评价、剪切波速测试成果及地基方案。

当设计有要求时,应按规范规定提供结构时程分析所需的资料。

处于抗震不利地段时,应有相应的边坡稳定评价、断裂影响和地形影响等抗震性能评价内容。

(三)结构初步设计计算书应包括:软件名称,力学模型,电算的原始参数(是否考虑扭转耦连、周期折减系数、地震作用修正系数、内力调整系数、输入地震波和峰值加速度等),结构自振周期、振型、位移、结构总重力和地震剪力系数、楼层刚度比、墙体(或筒体)承担的地震倾覆力矩等整体计算结果,主要构件的轴压比、剪压比和构件超限信息等。

对计算结果应进行分析。

采用时程分析时,其计算结果应与振型分解反应谱法的计算结果进行比较。

(四)初步设计文件的深度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的要求,设计说明要有建筑抗震设防分类、设防烈度、设计地震分组或设计地震动参数、混凝土结构的抗震等级等内容。

(五)抗震试验数据和研究成果要有明确的适用范围和结论。

第三章专项审查的控制条件第六条专项审查的重点是结构抗震安全性,房屋高度在《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B级高度范围内且比较规则的高层建筑应按照《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执行,其余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尚应符合下列最低要求:(一)严格执行规范、规程的强制性条文。

(二)不应同时采用多塔、连体、错层、带转换层、带加强层等五种类型中的三种以上的复杂类型。

(三)按超限的程度,针对薄弱部位采取比规范、规程的规定更严格的措施。

第七条当房屋高度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B级高度,或者房屋高度、平面和竖向规则性等三方面均不满足规范、规程的有关规定时,审查应特别慎重,要求提供充分的依据,如试验研究成果、所采用的抗震新技术和新措施、以及不同结构体系的对比分析等。

第八条对超高很多或结构体系特别复杂、结构类型特殊的工程,当没有可借鉴的设计依据时,应选择整体结构模型、结构构件、部件或节点模型进行必要的抗震性能试验研究。

第四章专项审查的内容第九条专项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建筑抗震设防依据;(二)场地勘察成果;(三)地基和基础的设计方案;(四)建筑结构的抗震概念设计;(五)总体计算和关键部位计算的工程判断;(六)薄弱部位的抗震措施;(七)可能存在的其他问题。

第十条建筑结构抗震概念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一)超高时建筑结构规则性的要求应从严掌握,明确竖向不规则和水平向不规则的程度,避免过大的地震扭转效应。

(二)结构布置、防震缝设置、转换层和水平加强层的处理、薄弱层和薄弱部位、主楼与裙房共同工作等需妥善设计。

(三)结构的总体刚度应适当,变形特征应合理;楼层最大层间位移应符合规范、规程的要求。

(四)混合结构、钢支撑框架结构的钢框架,其重要连接构造应使整体结构能形成多道抗侧力体系。

(五)多塔、连体、错层、带转换层、带加强层等复杂体型的结构,应尽量减少不规则的类型和不规则的程度,一般不宜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规定的最大适用高度。

(六)当几部分结构的连接薄弱时,应考虑连接部位各构件的实际构造和连接的可靠程度,必要时取结构整体计算和分开计算的不利情况,或要求某部分结构在设防烈度下保持弹性工作状态。

(七)规则性要求的严格程度,可依抗震设防烈度不同有所区别。

当计算的最大水平位移、层间位移值很小时,扭转位移比的控制可略有放宽。

第十一条结构计算分析模型、计算结果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通过结构各部分受力分布的变化,以及最大层间位移的位置和分布特征,判断结构受力特征的不利情况。

(二)结构各层的地震剪力与其以上各层总重力荷载代表值的比值,应符合抗震规范的要求,Ⅲ、Ⅳ类场地条件时尚宜适当增加。

(三)结构时程分析所用的地震波应符合规范要求,持续时间一般不小于结构基本周期的5倍;弹性时程分析的结果,一般取多条波的平均值,超高较多或体型复杂时宜取多条波的包络。

(四)软弱层地震剪力和不落地构件传给水平转换构件的地震内力的调整系数取值,超高时宜大于规范的规定值;楼层刚度比值的控制值仍需符合规范的要求。

(五)上部墙体开设边门洞等的水平转换构件,应根据具体情况加强;必要时,宜采用重力荷载下不考虑墙体共同工作的手算复核。

(六)必要时应采用静力弹塑性分析或动力弹塑性分析方法确定薄弱部位。

(七)钢结构和钢-混结构中,钢框架部分承担的地震剪力应依超限程度比规范的规定适当增加。

(八)必要时应有重力荷载下的结构施工模拟分析。

(九)当计算结果有明显疑问时,应另行专项复核。

第十二条结构抗震加强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对抗震等级、内力调整、轴压比、剪压比、钢材的材质选取等方面的加强,应根据烈度、超限程度和构件在结构中所处部位的不同,区别对待、综合考虑。

(二)根据结构的实际情况,采用增设芯柱、约束边缘构件、型钢混凝土、钢管混凝土构件、钢结构的减震耗能设计等提高延性的措施。

(三)抗震薄弱部位应在承载力和细部构造两方面有相应的综合措施。

第十三条岩土工程勘察成果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波速测试孔数量和布置应符合规范要求;测量数据的数量应符合规定。

(二)液化判别孔和砂土、粉土层的标准贯入锤击数据以及粘粒含量分析的数量应符合要求;水位的确定应准确、合理。

(三)场地类别划分、液化判别和液化等级评定、不利和危险地段判断(含断裂评价)应准确可靠,脉动测试结果仅作为参考。

第十四条地基和基础的设计方案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地基基础类型合理和地基持力层选择可靠。

(二)主楼和裙房设置沉降缝的利弊分析正确。

(三)建筑物总沉降量和差异沉降量控制在允许范围内。

第十五条试验研究成果和工程实例、震害经验,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明确试验模型与实际结构相符的程度,确定试验结果可利用的部分。

(二)借鉴国外经验时,区分抗震设计和非抗震设计,了解是否经过地震考验,并判断是否与该工程项目的具体条件相似。

(三)对超高很多或结构体系特别复杂、结构类型特殊的工程,宜要求进行实际结构的动力特性测试;对符合《抗震规范》3.10.1条要求的工程,应要求设置地震反应观测系统。

第五章专项审查意见第十六条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主要包括下列三方面内容:(一)总评。

对抗震设防标准、建筑体型规则性、结构体系、场地评价、构造措施、计算结果等做全面评定。

(二)问题。

对影响结构抗震安全的问题,应进行讨论、研究,主要安全问题应写入书面审查意见中,并提出便于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审查的主要控制指数。

(三)结论。

分为“通过”、“修改”、“复审”三种。

基本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工程项目,可列为“通过”,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审查时,检查勘察设计单位对审查意见的执行情况;计算、构造不尽合理、存在明显缺陷的工程项目,应列为“修改”,由勘察设计单位补充、修改,提出书面报告,经原专项审查专家组认可后,再由施工图审查机构在进行施工图审查时检查;存在明显的抗震安全问题、建筑和结构方案均需大调整的工程项目,应列为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需“复审”,勘察设计单位全面修改后,提出修改内容的详细报告,重新填写审查申报表,由建设单位再次报审。

附件一:建筑结构布置属于《建筑抗震设计规范》《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规定的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一、同时具有两项以上平面、竖向不规则以及某项不规则程度超过规定很多的高层建筑。

注:规定值见《建筑抗震设计规范》3.4.2、3.4.3条和《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以下简称《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4.3.4-4.3.6、4.4.4、4.4.5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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