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综合
泰国职务侵占罪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泰国作为东南亚国家,其法律体系深受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影响,职务侵占罪在泰国法律中也有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泰国职务侵占罪的法律规定、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泰国职务侵占罪法律规定概述1. 法律依据泰国职务侵占罪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法律:(1)泰国刑法典第357条:侵占罪,规定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2)泰国刑法典第358条:职务侵占罪,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2. 定义根据泰国刑法典第358条,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三、泰国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1. 主体要件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具体包括:(1)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包括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经理、财务人员、会计、出纳、采购员、销售员等。
(2)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工作人员。
2. 客体要件职务侵占罪的客体要件为本单位财物。
所谓本单位财物,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所有的、管理的、使用的财物。
3. 主观要件职务侵占罪的主观要件为故意。
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侵占本单位财物,仍然故意实施该行为。
4. 客观要件职务侵占罪的客观要件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
具体表现为:(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犯罪人利用其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的职务,掌握、管理、使用本单位财物的便利条件。
(2)侵占本单位财物:指犯罪人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的行为。
四、泰国职务侵占罪的法律责任1. 刑事责任根据泰国刑法典第358条,职务侵占罪的刑事责任如下:(1)侵占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罚金。
(2)侵占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职务侵占罪数额巨大的标准

职务侵占罪数额巨⼤的标准职务侵占罪数额巨⼤的标准是什么呢?职务侵占罪在数额上,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参照最⾼⼈民法院颁布的解释,在数额较⼤上规定了"5000-20000元"的选择幅度,在数额巨⼤上,把10万元作为数额巨⼤的起点,⽽且各地区不同,具体的数额还会有差异。
发达区数额较⼤的就是10万左右,⼀般为2-3年有期徒刑今天,店铺⼩编将为⼤家带来对这个问题详细的解答。
⼀、职务侵占罪数额巨⼤的标准是什么1、职务侵占罪在数额上,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参照最⾼⼈民法院颁布的解释,在数额较⼤上规定了"5000-20000元"的选择幅度,在数额巨⼤上,把10万元作为数额巨⼤的起点,⽽且各地区不同,具体的数额还会有差异。
发达区数额较⼤的就是10万左右,⼀般为2-3年有期徒刑.2、对于职务侵占具体数额的量刑问题,上海法院规定的较为详细.根据我国刑法典和上海市⾼级⼈民法院、上海市⼈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关于本市办理部分刑事犯罪案件标准的意见(试⾏)》(后⽂简称《标准》)的规定,该罪的量刑起点是:职务侵占数额1.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属于“数额较⼤”的起点标准;职务侵占数额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的起点标准。
⼆、如何正确认定职务侵占罪(⼀)客体要件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这⾥的“公司”,是指依照我国公司法合法设⽴的⾮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国有的经过⼯商⾏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的有⼀定数量的注册资⾦及⼀定数量的从业⼈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
(⼆)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表现为利⽤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的⾏为。
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和构成

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和构成一、本罪的立案标准1979年刑法未作规定。
本罪是从全国人大常委会1995年2月28日颁布实施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吸收为刑法具体规定的。
1997年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自己在本单位所具有职务所产生的方便条件。
对于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实践中一般表现为侵吞、盗窃、骗取等非法手段。
构成本罪,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眠一应予追诉。
这里的数额,应当累计计算。
应当注意,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本罪的立案标准规定了一个幅度,即非法占有的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的,应当追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当会同当人民检察院,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上述数额幅度的范围内,及时确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执行的数额标准,并上报备案。
二、概念及其构成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此处所称“公司”,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的非国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所称“企业”,是指除上述公司以外的非国有的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有一定数量的注册资金及一定数量的从业人员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如商店、工厂、饭店、宾馆及各种服务性行业、交通运输行业等经济组织;其他单位,是指除上述公司、企业以外的非国有的社会团体或经济组织,包括集体或者民办的事业单位,以及各类团体。
职务侵占罪数额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

职务侵占罪数额司法解释是怎么规定的刑法条文: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热门城市:天门律师三沙市律师濮阳律师鄂托克旗律师南京律师彰武县律师大石桥市律师栾城县律师简阳律师《刑法》一般是不会对犯罪的具体数额做出规定的,这些往往都是由最高法或最高检做出的司法解释规定,那么大家知道职务侵占罪数额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吗?请跟随小编一起在下文中进行具体了解。
一、职务侵占罪数额司法解释是如何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规定:职务侵占数额1.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标准。
职务侵占数额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的起点标准。
二、职务侵占罪如何认定(一)本罪与贪污罪的界限1、主体要件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无论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还是国有公司、企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集体性质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私营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一切职工都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则只限于国家工作人员,其中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括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委派或者聘请,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制公司、企业等非国有单位中,行使管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2、犯罪行为不同,本罪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的行为。
而贪污罪是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公共财物的行为。
3、犯罪对象不同。
本罪的对象必须是自己职权范围内或者是工作范围内经营的本单位的财物。
它既可能是公共财物,也可能是私有财物。
而贪污罪则只能是公共财物。
4、情节要件的要求不同。
本罪的构成必须是侵占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数额较小的不构成犯罪。
但法律对贪污罪没有规定数额的限制。
企业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

企业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企业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企业职务侵占罪指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如伪造文件、胁迫、威胁、贿赂、误导等,占用企业职务,阻碍其它合法权利人就任并行使职务的行为。
一、立案标准:1.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如伪造文件、胁迫、威胁、贿赂、误导等,占用企业职务,阻碍其它合法权利人就任并行使职务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三条的相关规定,应作为企业职务侵占罪立案。
2.以上述行为,对企业造成经济、政治等重大损失,并且有明显可疑迹象,也符合企业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条件,应立案调查。
3.当事人以上述行为使企业受到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追究刑事责任。
4.以企业职务侵占罪的方式,对孰知行为人含沙射影,为便宜行事,使整个社会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况,也需要依法做出相应处分,弥补损失。
二、案件审理:1.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三条有关职务侵占罪的相关规定。
2.受害人权利:依法享有索赔权利,以补偿受到的损失。
3.举证责任:原告应用于真实有效的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企业职务侵占的证据的案件,且不能依靠推定证据进行定责。
4.处罚原则:根据被告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具体情况,量刑应综合考虑原告和被告的因素,确保所处罚的罪行严重程度和社会影响程度合理,避免对社会稳定带来不良影响。
综上所述,企业职务侵占的罪名的立案标准,应当以当事人以不正当手段,占用企业职务,阻碍其它合法权利人就任并行使职务的行为为参照,结合案件特点确定是否需要立案的。
此外,审理案件时,要依据被告的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具体情况,量刑应以确保其社会影响程度合理为目标,以免给社会带来不良后果。
总之,企业职务侵占罪的立案标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三条的相关规定,而在审理案件时,要依据被告的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采取处罚,而处罚时,必须予以合理斟酌,以免给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职务侵占金额量刑标准

职务侵占金额量刑标准
职务侵占金额量刑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相关规定,明确了对职务侵占者的量刑标准。
一、职务侵占金额较少的,量刑以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二、职务侵占金额较大的,量刑以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职务侵占金额特别巨大的,量刑以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如果职务侵占者在侵占时恶意挪用公款,或者为谋取私利而进行职务侵占,那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可以对其进行严厉惩戒,量刑可以从拘役至死刑不等。
五、职务侵占者不仅要承担法律责任,而且必须全额赔偿由其职务侵占造成的损失。
总之,职务侵占行为是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要依法严厉打击,坚决防止职务侵占现象的发生。
上海最高院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

上海最高院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职务侵占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非法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机关的公信力,对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为了维护社会公正和公平,上海最高院制定了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以便明确判定罪行的严重程度和相应的处罚。
一、职务侵占罪的认定标准职务侵占罪的认定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指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等组织中担任职务的人员。
2.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利用职务权力、职务地位、职务关系等方面的便利,实施非法行为。
3.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非法索取他人财物:指侵占或者索取的财物是公共财物或者他人财物,且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侵占财物的数量和价值:侵占财物的数量和价值越大,判决的刑期就越长。
侵占公共财物的数量和价值一般比侵占他人财物的数量和价值更为严重。
2. 侵占财物的性质:侵占财物的性质也是判决刑期的重要因素。
侵占的财物如果是国家重要的资源或者关系到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判决的刑期就会更长。
3. 侵占财物的方式:侵占财物的方式也会影响判决的刑期。
如果侵占财物的方式特别狡猾、手段特别残忍,判决的刑期也会更长。
4. 侵占财物的后果:侵占财物的后果也是判决刑期的重要因素。
如果侵占财物导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等组织的正常运转受到严重影响,判决的刑期就会更长。
5. 侵占者的主观恶性:侵占者的主观恶性也是判决刑期的重要因素。
如果侵占者的主观恶性特别严重、态度特别恶劣,判决的刑期也会更长。
三、职务侵占罪的惩罚措施职务侵占罪的惩罚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刑事处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罚金等刑罚。
2. 行政处罚:依法给予行政警告、行政罚款、责令辞职、撤职等行政处罚。
3. 民事赔偿:依法赔偿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4. 治安处罚:依法给予治安警告、治安罚款等治安处罚。
2024年职务侵占罪法律规定及其构成要件

职务侵占罪法律规定及其构成要件职务侵占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个犯罪类型,指的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的公款、公物、公文、信用卡等据为己有的罪行。
下面将从法律规定和构成要件两方面进行详细地探讨。
法律规定职务侵占罪在我国刑法中是有明确规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职务侵占罪的构成条件如下:•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的公款、公物、公文、信用卡或者票证据为己有。
这其中,第一点明确规定了犯罪主体,即职务侵占罪只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
第二点明确了犯罪的手段,即利用职务之便。
第三点明确了犯罪的客体,即将本单位的公款、公物、公文、信用卡或者票证据为己有。
针对职务侵占罪,我国还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有助于加强职务侵占罪的预防和打击。
构成要件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主体、客体和行为三个方面。
下面将分别进行阐述。
犯罪主体职务侵占罪是一种职务犯罪,只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
这里的工作人员包括领导干部、普通职员,以及与该机构有合作关系的人员等,但不包括个人企业主或自由职业者。
犯罪客体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指的是本单位的公款、公物、公文、信用卡或者票证。
这些客体在法律上被视为单位的财务、物资和资料等重要的资源,其合法使用应该受到保护。
如果职务人员利用职务之利,将这些客体据为己有,就涉嫌职务侵占罪。
犯罪行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行为是将本单位的公款、公物、公文、信用卡或者票证据为己有。
这个行为必须具备一定的主观故意。
也就是说,职务人员在完成这个行为时,明知自己所占有的是本单位的公款、公物、公文、信用卡或者票证,而且主观上也明确知道这样做是违法的,但仍然恶意侵占。
如果行为是无意或疏忽造成的,就不涉嫌职务侵占罪。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职务侵占罪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综合
(2014-11-02 18:26:22)
转载▼
标签:
法律
•一、刑法基本规定
第一百八十三条【职务侵占罪;贪污罪】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保险公司委派到非国有保险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村民小组组长职务侵占罪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上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
(1999.6.25 法释[1999]12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8]224号《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公共财物如何定性的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1999〕217号)1999年10月27日
(三)关于村委会和村党支部成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集体财产犯罪的定性问题
为了保证案件的及时审理,在没有司法解释规定之前,对于已起诉到法院的这
类案件,原则上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三、共犯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已于2000年6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20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0年7月8日起施行。
二○○○年六月三十日
为依法审理贪污或者职务侵占犯罪案件,现就这类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第二条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第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
规定(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为及时、准确打击经济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立案侦查,各级检察机关应当依照此规定审查批捕、审查起诉。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分别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二○一○年五月七日
第八十四条[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财物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法释[2001]17号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渝高法明传〔2000〕38号《关于在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侵占本公司财物如何定性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国有资本控股、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除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的以外,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对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
六、公安部经侦局《关于对非法占有他人股权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问题的工作意见》
2005年6月24日
近年来,许多地方公安机关就公司股东之间或者被委托人采用非法手段侵占股权,是否涉嫌职务侵占罪问题请示我局。
对此问题,我局多次召开座谈会并分别征求了高检、高法及人大法工委刑法室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书面答复我局:对于公司股东之间或者被委托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股东股权的行为,如果能够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则可对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管理中的股东股权的行为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现予网上公布,供各地公安机关办理类似案件时借鉴参考。
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2000年2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99次会议通过,自2000年2月24日起施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高法〔1999〕94号《关于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能否作为挪用公款罪主体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八、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
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3]8号;自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款物或者挪用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以贪污罪、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挪用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的规定,以挪用特定款物罪定罪处罚。
九、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关于职务侵占案件管辖权问题的批复》2003年4月21日公经[2003]435号
贵州省公安厅经侦总队:
你总队《关于职务侵占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请示报告》(黔公经侦[2003]15号)收悉。
经研究,我们认为:
此案原则上应由犯罪嫌疑人所属公司、企业注册地的公安机关即贵阳市公安局管辖,如果由犯罪行为实施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犯罪行为实施地的公安机关即六盘水市公安局和六枝县公安局管辖。
十、公安部经侦局《关于对非法占有他人股权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问题的工
作意见》
2005年6月24日
近年来,许多地方公安机关就公司股东之间或者被委托人采用非法手段侵占股权,是否涉嫌职务侵占罪问题请示我局。
对此问题,我局多次召开座谈会并分别征求了高检、高法及人大法工委刑法室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书面答复我局:对于公司股东之间或者被委托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股东股权的行为,如果能够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则可对其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司管理中的股东股权的行为以职务侵占罪论处。
现予网上公布,供各地公安机关办理类似案件时借鉴参考
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九十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