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纠纷举证责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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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问题的法律责任

产品质量问题的法律责任

产品质量问题的法律责任引言:产品质量是衡量产品价值和可信度的重要标准之一。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产品质量问题时有发生。

当消费者购买到有质量问题的产品时,他们有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产品质量问题所涉及的法律责任,旨在确保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推动企业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和控制。

本文将探讨产品质量问题的法律责任,并分析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一、产品质量问题的定义与分类产品质量问题是指产品的实际使用与其应有的功能、性能、可靠性等方面存在不符合或达不到相关标准的情况。

根据产品质量问题的性质和影响程度,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类:1. 明显缺陷:指产品在设计、制造或者销售过程中出现的明显缺陷,使产品不能正常使用或者存在安全隐患。

2. 潜在缺陷:指产品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表现正常,但由于设计、材料、工艺等方面问题,存在潜在的质量隐患。

3. 误导性宣传:指企业在产品宣传、广告中虚假宣传或者夸大产品功效等,误导消费者。

二、法律责任分析1. 民法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当产品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时,消费者可以依法主张民法责任。

消费者可以要求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进行赔偿,并承担产品存在的质量问题所带来的经济损失。

2. 产品质量法律责任:中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和标准来规范产品质量,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这些法律对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和经营者分别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以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并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3. 侵权责任:当产品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消费者可以依法主张侵权责任。

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或经营者应承担因质量问题所引发的侵权责任,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法律责任的适用原则1. 举证责任原则:在产品质量问题纠纷中,消费者如果要求生产者、销售者或经营者承担法律责任,消费者需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及其对自身权益的损害。

产品质量纠纷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产品质量纠纷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The world will give way to those who have goals and vision.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产品质量纠纷举证责任如何分配?产品质量纠纷举证责任有厂家或者说是被告方来进行一个产品,没有质量的责任的举证,毕竟在这种状况之下,如果要让购买方来举证不存在质量问题的话,对于他们来说是一种苛刻。

一、产品质量纠纷举证责任如何分配?产品质量纠纷举证责任有厂家或者说是被告方来进行一个产品,没有质量的责任的举证,目前世界上通行的做法是对产品责任采用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如英国1987年的《消费者保护法》,德国1989年的《产品责任法》中的立法规定。

我国立法上也采取了同样的规定方式,《民法通则》第122条做出了一般性的规定,而特别法《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则比较明确。

该法第41规定:因为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条中并没有将生产者的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条件,也即无论他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当承担责任。

因此根据侵权法一般原理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当为:(1)产品不合格或存在缺陷;(2)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失;(3)产品缺陷和人身财产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反应在举证问题上,证明对象也就只限定在以上三方面的内容。

双方当事人只需要就这些方面的内容提出积极的或消极的主张。

(二)程序法中产品责任举证责任规定依传统的民诉理论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民诉法第56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作为例外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该条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六种情况,但其中并没有规定产品责任举证。

产品责任举证责任分配规定在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第4条第6项,即“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产品质量纠纷举证责任是否倒置

产品质量纠纷举证责任是否倒置

产品质量纠纷举证责任是否倒置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向⼈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般是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有些民事案件实⾏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那么产品质量纠纷举证责任是不是倒置?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产品质量纠纷举证责任是否倒置产品质量纠纷向法院起诉的,实⾏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产者、销售者⾃⾏举证, 来证明其产品没有质量缺陷。

《中华⼈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条⽣产者应当对其⽣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不存在危及⼈⾝、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体健康和⼈⾝、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中华⼈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四条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中华⼈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条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鉴定基本特征1、只有省级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政部门可以接受质量鉴定申请;质量鉴定由上述质量技术监督⾏政部门指定鉴定组织单位组织实施。

2、质量鉴定对争议产品⽽⾔,没有争议的产品质量鉴定,不适⽤。

3、质量鉴定的产品状况多是已经磨损、损坏、失去使⽤性能的产品,因此将鉴定产品的内在质量状况与合同或产品标准要求⽐较,不能说明产品的质量问题是什么原因、由谁造成的,因此,产品质量鉴定⼀项对产品质量问题的"诊断"⼯作,它区别于仲裁检验。

4、质量鉴定的技术⼯作由质量鉴定组织单位组织技术专家进⾏,由专家组对产品进⾏调查、分析、判定,出具质量鉴定报告。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的解答,产品质量纠纷向法院起诉的,实⾏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产者、销售者⾃⾏举证, 来证明其产品没有质量缺陷。

产品质量法证据要求

产品质量法证据要求

产品质量法证据要求在产品质量法中,对于证据的要求是十分严格的。

产品质量法作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其目的是确保产品的质量符合规定标准,并对产品质量不达标的情况进行约束和惩罚。

因此,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证据的要求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证据的类型、适用范围以及证据的举证责任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证据的类型在产品质量法中,证据可以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两种类型。

直接证据指的是能够直接证明某一事实的证据,包括书面证据、物证、鉴定报告等。

而间接证据则指的是通过其他的事实来推断和证明某一事实的证据,比如相关的合同、记录、专家意见等。

1.书面证据书面证据是指以书面形式记录的证据,如合同、订单、发票、检验报告等。

这些证据能够清晰地展示产品的质量状况、生产过程、售后服务等信息,是证明产品质量的重要证据。

2.物证物证是指能够直接证明某一事实的物品,如产品样品、残余物等。

通过对物证的检验、分析和比对,可以判断产品的材料、结构和工艺等是否符合质量要求。

3.鉴定报告鉴定报告是由相关部门或专家对产品进行鉴定和评估的结论。

鉴定报告经过专业的检测和实验,能够客观地评价产品的质量状况,并提供权威的鉴定结果,对于法院和相关部门来说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二、证据的适用范围产品质量法对证据的适用范围做了明确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消费者在维护自身权益时应当提供以下证据:1.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证据消费者可以通过合同、发票、质量检验报告等证据,证明产品的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这些证据应当具有明确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等信息,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2.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证据消费者可以通过国家标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报告等证据,证明产品的质量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这些证据可以由相关部门提供,对于消费者来说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

3.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证据消费者可以通过相关的检测报告、鉴定报告、投诉举报材料等证据,证明产品存在质量安全隐患。

产品质量合同纠纷举证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产品质量合同纠纷举证责任是怎么规定的

People are not afraid of walking in the dark, but they are afraid that there is no sunshine in their hearts.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产品质量合同纠纷举证责任是怎么规定的导读:产品质量合同纠纷的举证责任是应该由受害人证明产品设计有缺陷,这种缺陷给自己造成的损害是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不过,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应该就法定免责事由举证,比如能证明产品还没有投入流通的,能举证法定免责事由的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产品质量合同纠纷举证责任是怎么规定的?关于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的举证责任,由受害人就产品侵权的构成要件进行举证,即对产品存在缺陷、使用缺陷产品导致损害以及产品缺陷与损害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进行证明。

受害人如能证明产品存在缺陷、使用缺陷产品造成了损害以及缺陷产品与损害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则产品侵权责任得以确立。

生产者或销售者则就法定免责事由举证,如不能证明免责事由存在,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定免责事由有:(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二、产品质量责任纠纷需要提供哪些证据?(一)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登记材料,如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等;3、当事人名称在法律关系成立后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材料;4、当事人为产品责任纠纷中死者亲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

(二)证明双方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原告因使用被告生产或经营的产品而所受到的损失,如病历、被损毁物品的购物发票等。

(三)证明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据1、致使原告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是被告生产或经营的产品的证据,如购物发票等;2、质检部门就被告生产或经营的产品的性能所做的鉴定结论等。

买卖合同产品质量问题由谁举证

买卖合同产品质量问题由谁举证

买卖合同产品质量问题由谁举证买卖合同产品质量问题由谁举证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乙方:(购方)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有意将以下货物出售给乙方,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买卖合同:一、产品信息1.货物名称:_______________2.数量:_______________3.单价:_______________4.总金额:_______________5.交货方式及时间:_______________二、甲方的义务1.甲方须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将货物送达乙方处。

2.货物应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标准及乙方的合同要求。

3.如因甲方原因迟延交货,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日万分之5的比例进行赔偿。

三、乙方的权利1.乙方在货物验收时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有权向甲方提出索赔。

2.甲方应当配合乙方的质量检查工作,包括提供相应的检验报告等。

四、质量问题及举证责任1.在货物验收和交付后,如果出现质量问题,由乙方承担举证责任。

2.如果是货物在有效期内内部质量故障造成,由甲方承担举证责任。

3.由于运输、操作不当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产品问题,由乙方承担举证责任。

五、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1.本合同经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的签订、履行和解决争议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

3.如因本合同所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当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则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约定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需要另行协商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签订时间:______________年___月___日。

民法典产品责任纠纷的举证责任

民法典产品责任纠纷的举证责任

民法典产品责任纠纷的举证责任民法典产品责任纠纷的举证责任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的提高,产品责任纠纷的案件数量也在逐年增加。

在民法典中,产品责任纠纷的举证责任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民法典中产品责任纠纷的举证责任。

一、产品责任纠纷的定义产品责任纠纷是指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而引发的法律争议。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产品责任纠纷包括三种情形:产品质量缺陷、产品安全缺陷和产品说明不符合实际情况。

二、举证责任的分配在产品责任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非常重要的。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消费者主张产品质量缺陷、安全缺陷或说明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应当举证证明。

而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主张不存在产品质量缺陷、安全缺陷或说明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应当举证证明。

三、举证责任的具体内容1. 消费者的举证责任消费者主张产品质量缺陷、安全缺陷或说明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应当举证证明。

具体来说,消费者需要提供以下证据:(1)产品质量缺陷的,应当提供产品的购买凭证、产品的照片、产品的检测报告等证据,证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2)产品安全缺陷的,应当提供产品的购买凭证、产品的照片、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等证据,证明产品存在安全问题。

(3)产品说明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应当提供产品的购买凭证、产品说明书、产品的照片等证据,证明产品说明与实际情况不符。

2. 生产者或销售者的举证责任生产者或销售者主张不存在产品质量缺陷、安全缺陷或说明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应当举证证明。

具体来说,生产者或销售者需要提供以下证据:(1)产品质量缺陷不存在的,应当提供产品的生产记录、产品的检测报告等证据,证明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

(2)产品安全缺陷不存在的,应当提供产品的生产记录、产品的检测报告、产品的使用说明书等证据,证明产品不存在安全问题。

(3)产品说明符合实际情况的,应当提供产品的说明书、产品的广告宣传资料等证据,证明产品说明与实际情况相符。

四、总结在产品责任纠纷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非常重要的。

产品缺陷纠纷案件法院分配举证责任的裁判规则

产品缺陷纠纷案件法院分配举证责任的裁判规则

产品缺陷纠纷案件法院分配举证责任的裁判规则在产品缺陷纠纷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是一个重要的裁判规则。

根据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以及国际惯例,举证责任的分配可能存在差异,但通常会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首先,厂商的举证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生产商、销售商或者提供者有义务为其产品的质量问题负有举证责任。

在产品缺陷纠纷案件中,如果消费者主张该产品存在缺陷,厂商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产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的要求,证明其产品不存在缺陷。

如果厂商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则在举证责任上负有不利地位。

其次,消费者的举证责任。

虽然厂商负有较重的举证责任,但消费者作为产品使用者,也有义务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产品存在缺陷。

消费者可以通过提供产品的照片、视频、购买凭证、消费合同等证据,证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消费者还可以提供专家鉴定报告、相关证人证词等来支持其主张。

在消费者提供初步证据的情况下,法院有义务对这些证据进行评估,并要求厂商提供相关证据以反驳消费者的主张。

第三,裁判机关的举证义务。

在一些司法制度中,法院也承担着一定的举证责任。

法院在审理产品缺陷纠纷案件时,应当发挥举证的主导作用,通过整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寻找证据中的真相,确保公正裁决。

法院可以要求双方提供更多的证据,如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技术检验、听证会、鉴定等,以弥补双方证据不足或存在争议的情况。

最后,证据推定和举证负担的转移。

在一些情况下,法律可能规定了一些证据的推定规则,即其中一方当事人可以不提供证据,而由法院根据事实推定该方当事人的主张成立。

例如,在一些国家的消费者保护法中,产品在购买后六个月内发生质量问题,可以推定该产品存在缺陷,消费者可以较少承担证明产品存在缺陷的举证责任。

另外,有些国家的法律还规定了在一方当事人无法获得关键证据时,该方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提供证据。

总之,在产品缺陷纠纷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应当考虑到厂商、消费者和法院的各方利益和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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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纠纷举证责任分析案情介绍:周某于2008年10月份与A汽车销售公司就某品牌汽车签订买卖合同。

同年11月份,双方履行了交付车辆和支付价款的义务。

该车被使用一年多后于2010年3月,周某与家人自驾游期间,该车后部右侧底部起火将整车焚毁。

事后,周某以汽车存在缺陷为由,要求A公司赔偿汽车被焚毁导致的损失。

A公司以周某无证据证明汽车存在缺陷为由拒绝赔偿。

双方争执不下,周某于6月份将A公司告上法庭。

李恒欣律师分析:本案属产品质量纠纷,但在实际中,因产品质量引发的纠纷要么依据合同法规定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要么追究对方侵权责任。

而根据合同法规定,同一事实同时构成违约和侵权的,当事人(在本案中为周某)有权选择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的规定以及原告选择的诉求,举证责任的承担有所不同。

以下,笔者以本案为例,对产品质量纠纷中的相关问题做简要分析。

一、本案法律关系分析:违约或侵权?所谓违约,即合同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未能履行或者完全(适当)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本案中,A公司已于2008年将汽车交付周某并将汽车的所有权转移给周某,从形式上看,A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合同已经履行完毕,A公司不存在违约。

但是,根据合同法、产品质量法以及周某的合同目的看,A公司实际上承担的义务不仅仅限于交付车辆本身,同时包括向周某交付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汽车的义务,即A公司交付的车辆必须是合格无缺陷的,否则即使A公司向周某交付了汽车,也不能认为A公司已履行完其义务。

因此,如果该被焚毁的车辆确实存在缺陷,那么A公司构成对周某的违约。

所谓侵权,是指一方违反义务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侵权行为可以作为或/和不作为方式实施。

在货物买卖中,合同标的(如本案中被焚毁车辆)的毁损是否属于侵权的争议一直很大。

笔者认为,根据对侵权的定义分析,构成侵权的前提之一是他人已有的权益受到侵害,如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无权益的,则该当事人不得就合同标的本身的毁损向对方主张侵权。

具体到买卖合同中,应当以买方是否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为前提,即以标的物所有权是否转移作为判断的依据。

就本案而言,该被焚毁车辆已于2008年交付周某,而根据合同法以及物权法关于所有权转移的规定,动产之所有权自交付起转移,因此本案中周某对被毁车辆有所有权。

同时,侵权行为可以不作为方式实施,假设A公司提供的汽车有缺陷且该车被焚毁系该缺陷引起,则A公司违反了产品质量法关于销售者不得销售缺陷产品的义务,从而导致他人财产受损,其构成侵权。

根据以上分析,如A公司向周某交付的汽车有缺陷,则其构成违约;如同时该车被焚毁系因缺陷导致,则A公司同时构成侵权。

在此情形下,周某有权选择要求A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或违约责任。

二、关于本案的举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产品质量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处理侵权纠纷和合同纠纷案件时原被告双方的举证责任将有所不同。

下面,笔者区分原告选择合同纠纷或侵权纠纷两张不同情形下的举证责任做简要分析。

1、违约之诉的举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当事人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该规定确立了民事诉讼举证责任的基本原则,即通常所说的“谁主张谁举证”。

同时,在该原则之外,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部门法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例外情形。

但举证责任倒置适用情形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对于法律无明确规定的,不得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纵观我国现行法律及相应的司法解释,针对买卖合同纠纷并无关于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规定。

因此,在合同纠纷中,主张追究对方违约责任的一方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对方有违约行为。

就本案而言,如周某以A公司违约为由提起违约之诉,那么周某须承担证明A公司违约的举证责任。

具体而言,本案中周某主张A公司未完全和适当履行交付合格标的物的义务——也就是A公司交付的车辆存有缺陷,因此,周某应当对车辆存有缺陷承担举证责任。

2、侵权纠之诉的举证责任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一般情况下原告应当就对方侵权行为事实、损害、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对方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但是,民事诉讼法、其他部门法以及相应司法解释对部分侵权纠纷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和对免责事由的举证责任进行了特殊规定。

具体就产品侵权纠纷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六)项规定,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而《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以及规定,在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侵权纠纷中,生产者在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免责:(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产品质量法该条以及证据规定第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表明,在因缺产品陷引起侵权纠纷时,应当由生产者承担侵权责任,除非生产者能够证明未将产品投入流通、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或者证明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等情形。

以上规定表明:第一,对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的主体是生产者,而非销售者;第二,生产者对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适用于产品对人身或产品之外的财产造成损害的情形下;第三,生产者对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的前提是该纠纷属于“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也就是说,必须在产品确实存在缺陷以及损害系由该缺陷引起等事实已经被证明和认定的情况下,才会涉及生产证应当对免责事由举证以及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的问题。

如果产品没有缺陷或者说产品之缺陷不是侵权的原因,那么就不能判令生产者应承担责任,生产者即无需对免责事由举证。

就本案而言,双方系就产品本身的损失发生争议,而不涉及人身或产品之外的财产损害,且A公司并不是生产者,因此,本案属于一般侵权纠纷。

根据以上分析,在一般侵权纠纷中,原告应当对侵权行为、损失、损失和侵权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因此,本案中,周某若以A公司侵权为由提起侵权之诉,则其应当承担证明A公司交付的车辆有缺陷、车辆被毁损系该缺陷引起的举证责任。

产品侵权纠纷案件中举证责任如何分配摘要:在产品质量侵权纠纷中,对于产品质量是否存在缺陷这一问题,往往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

产品质量是否存在缺陷,是决定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关键因素。

在产品质量侵权纠纷中,对于产品质量是否存在缺陷这一问题,往往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

产品质量是否存在缺陷,是决定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关键因素。

但是,在产品质量侵权纠纷中,究竟是由原告就产品质量存在缺陷进行举证,还是应当由被告就产品质量不存在缺陷进行举证,有许多争论。

有人认为在产品质量侵权纠纷中,应当由被告就其提供的产品不存在缺陷进行举证,如果被告不能证明其产品是合格的,就应当认定存在缺陷,其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许多人包括有些律师在这一问题上都持同样的观点。

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并没有规定,对于产品质量侵权案件由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就其生产或者销售的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举证,该解释只是规定,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关于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应当结合《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确定。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即我们通常所讲的“谁主张,谁举证”。

这是关于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这一规定才体现出了举证责任的真正内涵,从此也可以看出举证责任的分配并不是由诉讼法完成的。

诉讼法中的举证责任仅仅上是一种证据提出责任,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的真谛在于,在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应当由哪一方承担败诉的责任。

这种责任的分配实际上在实体法中已经完成,诉讼法只不过对其进行了适当的明确和补充而已。

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应当按照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分配,即由主张符合法律行为构成要件的当事人,就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举证。

在侵权案件中,当然应当由原告就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举证。

只不过为了公平起见,诉讼法规则对几类特殊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的某些个别要件的责任分配进行了倒置。

例如:医疗侵权纠纷中的三个构成要件(一)医疗过错,(二)损害事实,(三)因果关系。

按照正常分配原则,应当由原告就这三个构成要件进行举证。

因此类案件的特殊性,民事诉讼法才将其中的两个要件进行倒置分配给了被告,即由被告就不存在医疗过错和不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

除了《证据规则》第四条规定的几类特殊情况外,均应当由主张符合法律行为构成要件的当事人对要件构成承担举证责任。

我们现在看一下在产品侵权纠纷中《证据规则》第四条第六款是如何规定的“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从该规定可以看出,《证据规则》并没有将产品侵权案件的任何一个构成要件分配给被告,即没有规定由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就产品不存在缺陷以及产品缺陷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而法律规定的三个免责事由的举证责任,实际上《产品质量法》已经做出了明确的分配。

因此,产品质量侵权案件中举证责任的倒置,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倒置。

因此,在产品侵权案件中,首先应当由原告就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举证,在原告完成举证的前提下,由被告就法定的免责事由进行举证。

如果原告连基本的举证义务都没有完成,即使被告没有证明法定的免责事由,也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当事人要打产品质量侵权纠纷官司,就应当准备充足的证据,在事故发生后,应当妥善保存证据,必要时及时申请法院对产品质量进行鉴定。

否则很可能遭受败诉的结果。

产品质量侵权责任如何构成与证明?案情简介:原告:朱某被告:某公司2005年4月4日至18日,原告分七次委托被告进行雨伞布涂层加工,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加工物由本案证人肖际成从被告处送到原告处,原告在货物码单上签名后,由原告随车送往原告的下家客户单位。

2005年6月20日,原告与案外人某伞厂于2005年4月向本案原告定购的牛津布70595.9米由于质量原因,致使伞厂遭受其客户的索赔、退货和返工,经协商原告,赔偿给伞厂391922.8元。

原告据此认为被告所承接的伞布涂层加工质量存在问题,据此要求被告承担产品质量侵权责任,赔偿相应的损失。

争议焦点:一、该案法院管辖权是适用侵权行为地法院与还是合同履行地法院?本案牵涉到原告对诉由的选择,即以加工合同纠纷起诉,还是按照产品质量侵权起诉。

二、产品质量侵权与产品质量纠纷的区分。

三、产品质量侵权的构成及相应的举证责任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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