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专项管理办法
粮食仓库建设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粮食仓库的建设和管理,保障粮食的储存安全和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粮食仓库建设1. 粮食仓库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建筑结构牢固,设备完善,保障粮食储存安全。
2. 粮食仓库选址应考虑周围环境和交通便利性,保证粮食进出方便。
3. 粮食仓库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设施完好,防止事故发生。
4. 粮食仓库应根据储粮情况合理规划储粮容量,确保粮食储存充足。
5. 粮食仓库应有专门的管理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防止粮食损失。
三、粮食仓库管理1. 粮食仓库管理人员应熟悉粮食储存知识,了解粮食仓库管理规定,严格执行。
2. 粮食仓库管理人员应按照规定制定粮食储存计划,做好各项工作的安排和分工。
3. 粮食仓库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粮食储存质量检查,确保粮食存储安全。
4. 粮食仓库管理人员应加强对储粮设施和设备的维护和保养,提高管理效率。
5. 粮食仓库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进出粮食的程序,防止粮食遗失或损坏。
四、粮食仓库安全管理1. 粮食仓库应配备消防设备,定期进行消防检查和演练,防范火灾风险。
2. 粮食仓库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清洁,防止粮食受潮、发霉、变质。
3. 粮食仓库应加强防盗措施,保障粮食的安全,防止粮食被盗。
4. 粮食仓库应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安全规定,防止事故发生。
五、粮食仓库质量管理1. 粮食仓库应建立完善的储粮质量管理制度,确保粮食储存质量优良。
2. 粮食仓库应定期进行粮食质量检测,及时排查问题,提高粮食质量。
3. 粮食仓库应加强对粮食储存环境的控制,保持粮食的新鲜和干燥。
4. 粮食仓库应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档案,记录粮食储存情况,以备查验。
1. 粮食仓库应加强对粮食储存环境的清洁,保持环境卫生。
2. 粮食仓库应定期进行清洁消毒,保障粮食卫生安全。
3. 粮食仓库应建立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卫生规定。
4. 粮食仓库不得存放变质或污染的粮食,避免食品安全事故发生。
七、粮食仓库检查与考核1. 粮食仓库应定期进行自查和检验,对自身管理情况进行评估。
粮仓 设施管理制度

粮仓设施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粮仓设施的管理,提高粮食存储效率,保障粮食质量安全,确保粮仓设施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粮仓设施管理组织架构1. 粮仓设施管理委员会由粮仓管理单位负责人担任主任,粮仓设施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副主任,工程技术、安全保障等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委员。
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粮仓设施管理的工作计划、预算和管理规章制度。
2. 粮仓设施管理部门设立专门的粮仓设施管理部门,由专业人员组成,负责日常设施管理、维护、维修和升级工作。
3. 粮仓设施专业维护队伍由一定数量的设施专业维护人员组成,负责设施的日常巡查、保养、维修和改造,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三、粮仓设施管理制度1. 设施管理责任制设立设施管理责任制,相关部门、岗位负责人应细化管理职责,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转。
2. 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建立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设施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做好安全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
3. 设施维护保养制度建立设施维护保养制度,制定维护保养计划,定期对设施进行检查、保养和维修,及时发现和处理设施问题。
4. 设施升级改造制度建立设施升级改造制度,根据实际需要,组织设施改造和升级工作,提升设施的性能和效率,满足粮食存储的需求。
5. 设施保养资金管理制度建立设施保养资金管理制度,合理规划和分配设施保养资金,确保设施保养工作的顺利进行。
6. 设施管理信息化制度建立设施管理信息化制度,实现对设施管理的信息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工作质量。
四、设施管理具体措施1. 定期检查设施设施管理部门应定期对粮仓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以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2. 保养维修设施设施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设施进行保养和维修工作,解决设施存在的问题,保障设施的良好运行。
3. 设施升级改造根据粮仓实际情况和需要,组织设施的升级和改造工作,提高设施的性能和效率。
4. 安全防范措施制定设施的安全防范措施,做好设施的安全预防工作,确保设施的运行安全。
关于印发《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为落实粮食储备体制机制改革精神,聚焦国家储备安全核心职能,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制定《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并已经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1年1月27日关于印发《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粮仓规〔2021〕18号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粮食储备体制机制改革精神,保障政府储备粮食(以下简称政府储备)安全,加强政府储备仓储管理,确保政府储备在仓储环节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储备包括中央储备和地方储备。
本办法适用于政府储备原粮、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仓储管理。
政府储备的成品粮(油)直接服务于地方应急保供需要,具体仓储管理办法由粮权所属的地方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条 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直属企业为专门储存中央储备的企业,不得委托代储或者租赁其他单位的仓储设施储存中央储备。
地方储备承储单位根据粮食事权归属由各地具体规定。
第四条 政府储备的管理应当做到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五条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政府储备仓储管理全国性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开展业务指导。
各垂直管理局依据职能在管辖区域内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地方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事权所属制定地方储备仓储管理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开展业务指导;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央储备仓储管理工作给予支持和协助,加强政府储备仓储物流设施保护。
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全面落实中央储备仓储管理工作。
粮食立库仓储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粮食立库仓储管理,确保粮食安全,提高仓储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库所有粮食立库仓储活动。
第三条粮食立库仓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二)责任明确,分工协作;(三)规范操作,提高效率;(四)节约资源,降低成本。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本库设立粮食立库仓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粮食立库仓储管理的全面工作。
第五条粮食立库仓储管理领导小组职责:(一)制定粮食立库仓储管理制度;(二)监督、检查粮食立库仓储管理工作;(三)协调解决粮食立库仓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四)组织粮食立库仓储管理培训。
第六条粮食立库仓储管理领导小组下设粮食立库仓储管理办公室,负责粮食立库仓储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粮食立库仓储管理办公室职责:(一)执行粮食立库仓储管理制度;(二)负责粮食立库仓储的收、发、存、调等管理工作;(三)负责粮食立库仓储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四)负责粮食立库仓储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五)负责粮食立库仓储管理资料整理和归档。
第三章粮食立库仓储管理要求第八条粮食立库仓储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确保粮食储存安全。
第九条粮食立库仓储区域应划分明确,库房、库区、通道、设备等设施应标识清晰。
第十条粮食立库仓储管理应实行分类储存、分区管理,确保粮食质量。
第十一条粮食立库仓储应定期检查,发现问题时,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第十二条粮食立库仓储应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制度,确保消防安全。
第十三条粮食立库仓储应建立健全粮食出入库管理制度,确保粮食账实相符。
第十四条粮食立库仓储应加强粮食储存期间的虫害防治,确保粮食质量。
第十五条粮食立库仓储应加强粮食储存期间的温湿度控制,确保粮食质量。
第四章岗位职责第十六条粮食立库仓储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熟悉粮食立库仓储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二)具备一定的粮食质量检验知识;(三)责任心强,工作认真负责。
第十七条粮食立库仓储管理人员职责:(一)负责粮食立库仓储设施的维护和保养;(二)负责粮食立库仓储的收、发、存、调等管理工作;(三)负责粮食立库仓储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四)负责粮食立库仓储管理资料整理和归档;(五)负责粮食立库仓储消防安全工作。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工作制度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工作制度
一、总则
1. 为了加强对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的保护,确保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的正常运转和安全可靠,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所称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以下简称设施),是指各级政府投资建设或以政府投资为主建设的粮油仓库、油罐、物流中心等储存、中转设施。
3. 设施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确保设施安全、完整、有效。
二、组织管理
1.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部门职责,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2. 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设施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2)建立健全设施保护规章制度;
(3)组织开展设施普查和统计工作,掌握设施的存量、结构、布局和运行状况;
(4)指导协调设施维修改造、升级换代等工作;
(5)监督检查设施保护工作落实情况,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3. 有关企业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设施保护规章制度,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2)定期对设施进行检查、保养和维修,确保设施安全可靠;
(3)及时报告设施安全隐患和事故,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调查处理工作。
三、保护措施
1.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设施,不得擅自改变设施用途。
2. 禁止在设施周边建设对设施造成安全隐患的建筑物、构筑物。
确需在设施周边建设的,应当事先征得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设施安全。
粮食流通基础设施项目库管理办法

粮食流通基础设施项目库管理办法一、项目库的建立(一)项目涵盖的工程类别本项目库包括粮食仓储设施项目、粮食现代物流项目、“智慧粮食”工程项目。
(二)申报入库的基本条件1、粮食仓储设施项目:粮库仓容5000吨或投资200万元以上,罐容2000吨或投资100万元以上。
2、粮食现代物流项目:年粮食物流量10万吨以上或投资200万元以上。
3、“智慧粮食”工程项目。
投资100万元以上。
(三)申报入库要求和程序1、要求:申报单位须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立项批复(或备案意见)、选址意见书、环境评价报告和资金筹措方案等。
在建项目同时提供现场图片等印证材料。
2、程序:项目建设单位逐级向上报送上述材料,各级需提出审核意见,确保项目真实。
经省粮食局储备管理处审核认可的,纳入项目库。
二、项目库的管理(-)入库项目需履行的事项项目建设单位需提供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联系电话,以备联系核查。
对于在建的获中央投资补助的项目,需每月报送进度统计表,适时报送进展情况报告(包括推进措施、存在问题、工作意见建议等);对于一般项目(即除获得中央投资补助以外的),需季度报送进度统计表和适时报送进展情况报告(内容同上)。
(二)入库项目的调整清理每年一次(4月)向各地各单位公示入库项目名单。
每年两次(3月、9月)接纳各地各单位入库申报申请。
每年两次(4月10日、10月10日)由省粮食局储备管理处给省财政专项资金分配评审组办公室送项目库名单。
待建项目一年内未能动工,移除项目库中。
如拟申请专项资金补助,需重新申请入库。
在建项目建成后,移入建成项目库中备查。
(三)入库项目的调度评价省粮食局业务处室通过统计报表和实地查看了解的情况,评估入库各项目推进工作,分好(20%)、中(60%)、差(20%)三个等级,作为提出财政专项资金安排分配建议的依据之一。
三、其他(一)危仓老库专项。
设置项目表,各地各单位报送上述项目时,可一并报送危仓老库维修项目,需提供建设方案(主要含实施单位、内容、概算等要点)。
湖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粮食局•【公布日期】2021.08.24•【字号】鄂粮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湖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的通知鄂粮规〔2021〕1号各市、州、县发改委(发改局、粮食局),局直有关单位,有关企业: 现将新修订的《湖北省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粮食局2021年8月24日湖北省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提高仓储管理水平,确保地方储备粮仓储环节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地方储备原粮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全省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政策和制度并组织实施,开展业务指导、监督检查。
市(州)、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事权制定本级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具体办法或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加强国有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保护。
第四条承储企业(含存储企业,下同)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粮食流通政策和粮食应急预案,贯彻国家和地方制定的仓储管理规范、标准和制度,建立健全内控管理制度,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和指导,按照“谁储粮、谁负责,谁坏粮、谁担责”的原则,对地方储备粮储存安全承担主体责任。
第二章出入库管理第五条地方储备粮应优先储存在准低温和具备信息化监管条件的国有中心粮库标准仓房。
第六条承储企业应制定地方储备粮出入库流程,并严格执行。
按规定期限完成地方储备粮出入库,并及时、准确上报实际出入库情况。
粮食仓储设施项目管理办法

粮食仓储设施项目管理办法(发改经贸规〔2016〕1670号)(2016年7月2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管理,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示范带动作用,根据《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工程建设规划(2015-2020年)》、《中央预算内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5〕525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5〕3092号)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等有关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在2009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粮油仓储设施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发改经贸〔2009〕2366号)的基础上,制定了《粮食仓储设施项目管理办法》,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5年。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粮食企业和地方各种所有制粮食企业申请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建设的粮食仓储设施项目的申报、投资安排和组织实施等。
第二章规划布局和项目条件第三条粮食仓储设施项目安排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粮食仓储设施建设相关规划,同时,需结合粮食生产、收购、储备等综合因素,重点向产粮大市(县)和中央、地方增储规模较大的地区倾斜。
(一)粮食主产区应重点安排在政策性收储任务重、仓容不足矛盾突出的地区,重点支持承担政策性收储任务的粮食流通企业,仓型包括标准化储备仓和收纳仓两种.(二)主销区和平衡区项目要相对集中,重点支持承担国家和地方储备的粮食流通企业,仓型以标准化储备仓为主。
第四条新建标准化储备仓单个项目建设规模原则上不低于2.5万吨,收纳仓单个项目建设规模东北地区原则上不低于1.5万吨,其他地区原则上不低于1万吨。
第五条安排的项目必须是合规在建项目,或项目审批(备案)、城乡规划、土地征用、环境影响评价等前期工作已经完成,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具备启动实施条件并能够尽快形成实物工程量的项目。
安排项目要与政府投资项目储备做好衔接,原则上未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项目不得安排。
项目单位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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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专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粮食仓储物流设施专项管理,提高中央预算内投资使用效率,尽快建立健全我国现代粮食仓储物流体系,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是指国家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政府投资和企业投资建设或改造的粮食仓储物流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支持方式为投资补助。
专项资金安排应有利于推动粮食行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促进产销衔接,降低粮食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
重点支持粮食现代物流项目,适当支持中储粮系统、部分增储规模大的销区、正在实施最低收购价政策的部分有仓容缺口的主产区以及新疆和藏区等西部地区建设部分仓储设施,适当支持大中城市建设部分成品粮储备库、应急配送中心。
第三条本专项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共同组织实施。
中央企业项目单独申报,地方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局(以下统称“省级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联合申报。
第四条本专项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确定后,对中央企业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直接批复资金申请报告、确定拟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
对地方项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研究确定年度分省(区、市)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和备选项目清单,将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权限下放给省级发展改革委、粮食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按照本办法综合平衡后按具体项目下达投资计划。
第二章支持方向和项目条件第五条项目应符合《粮食行业“十三五”发展规划纲要》《粮食物流业“十三五”发展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发展方向。
优先支持位于《规划》中“两横、六纵”八条粮食物流重点线路、重要节点以及重要进出口粮食物流节点上的项目。
(一)铁路散粮运输系统工程。
在沿京哈线路、京沪线路、京广线路上,以大型粮食企业为主体,在发运点和接卸点改造或新建铁路散粮专用车发运和接卸设施,同时兼顾散粮集装箱接发,形成相对固定的铁路散粮专用车运输班列线路。
在沿陇海线路、京昆线路上,选择主要功能为集中省外来粮并向省内各地区中转的节点,改造或新建散粮集装箱接卸设施,实现公铁无缝联运,形成铁路散粮集装箱运输线路。
项目条件。
位于中转量集中的节点,发运或接卸点有条件建设铁路散粮专用车或集装箱接发设施,铁路专用线宜满足整列到发要求,实现粮食年运量30万吨或4000TEU以上。
优先支持位于粮食铁路枢纽节点或依托粮食物流(产业)园区建设的项目。
(二)港口散粮运输提升工程。
在长江沿线、运河沿线、“引江济淮”工程沿线、珠江水系沿线等码头,改造或新建一批内河码头散粮接发点,提升内河码头高效接发能力和公水或铁水无缝衔接能力。
在重点沿海港口完善提升集疏运设施,北方港口着力提升公铁集港效率,南方港口着力提升公水分拨能力。
项目条件。
(1)长江沿线港口项目:用于快速中转的筒仓等仓容不低于5万吨,实现粮食年中转量100万吨以上。
(2)沿海港口项目:用于快速中转的筒仓等仓容10万吨以上,实现粮食年中转量200万吨以上。
(3)其他内河沿线项目,用于快速中转的筒仓等仓容不低于2.5万吨,实现粮食年中转量20万吨以上。
(三)粮食物流(产业)园区项目。
在粮油加工集聚区和优势区,依托主要铁路枢纽节点、港口及多式联运场站,建成一批带动能力强、辐射范围广、在全国具有示范作用,集仓储、物流、加工、贸易、质检、信息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粮食物流(产业)园区,形成区域性粮食物流中心、加工中心和信息中心。
项目条件:占地面积宜500亩以上,有效仓容10万吨以上,其中用于快速中转的筒仓等仓容不低于5万吨,实现年中转量30万吨以上,年加工量30万吨以上,宜提供第三方质检和相关物流信息服务。
(四)粮食仓储设施项目。
主产区重点完善粮食收储网点、提高设施水平,产销平衡区重点提升收储网点收购、储备、保供综合能力,主销区重点加强储备库建设、提升应急保供能力。
支持部分大中城市建设部分成品粮储备库。
项目条件:标准化储备仓单个项目原则上不低于2.5万吨,收纳仓东北地区不低于1.5万吨,其他地区不低于1万吨。
大中城市成品粮储备库单个项目建仓规模不低于3000吨。
新疆、西藏等特殊地区可结合实际适当降低单个项目建设规模。
(五)应急配送中心项目。
以现有成品粮油批发市场、配送中心、粮食购销企业、骨干应急加工企业等为依托,改造建设一批区域性骨干粮油应急配送中心,提高应急保障能力。
项目条件:依托成品粮批发市场的,成品粮库仓容不低于3000吨,年交易量50万吨以上;依托粮食购销企业的,仓容不低于2.5万吨,通过新建或改建(加装隔热、防潮、调温等设施)形成成品粮油应急低温储备库,新形成仓容不低于2000吨。
(六)建立全国或区域性粮食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提升粮食物流信息监管和共享水平。
鼓励大型粮食企业建设粮食物流信息化服务平台,为企业、消费者与政府部门提供第三方服务。
第六条本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助以下建设内容。
(1)粮食专用码头、铁路专用线、散粮中转及配套接发设施、设备;(2)散粮运输专用工具(铁路散粮专用车皮、散粮汽车),叉车、托盘等成品粮装卸工具;(3)粮食收储库、大中城市成品粮储备库、应急配送中心;(4)粮食物流信息平台。
第三章补助标准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组织专家对各申报项目的投资概算进行审核,按照第六条扶持的建设内容核定出粮食仓储物流相关设施投资(不包括办公生活设施、加工设施、交易场所以及土地费用、工程其他费用、预备费用等)。
第八条根据专家核定后的粮食仓储物流相关设施投资给予投资补助,中储粮系统项目补助不高于50%,其他中央企业和地方项目不高于30%。
藏区、新疆和革命老区项目补助比例可适当提高。
单个项目的补助资金一般不超过1亿元,且均为一次性安排。
对承担国家粮食调控任务的中央企业建设的大型散粮专用码头及中转库、粮食物流(产业)园区等项目,补助金额可适当提高,一般不超过1.2亿元。
第四章实施程序第九条中央企业和省级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要组织有关单位结合本办法,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录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
未列入滚动计划的项目,本专项不予支持。
第十条项目单位必须是独立法人,并且应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及相关附件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项目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本专项不予支持:(一)未依法获得审批(核准、备案)和城乡规划、土地征用、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手续,建设地点尚未确定,建设资金未落实,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下达当年不能开工建设的;(二)项目中符合第六条扶持条件的建设内容已开工建设且实际完成投资比例超过70%的;(三)已获得其他中央财政性资金支持的;(四)项目单位被列入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黑名单的。
第十一条中央企业和省级发展改革委、粮食局应按年度投资计划申报时间要求,从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中提出拟申请下一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需求,并以正式文件上报(申报项目按重要性排序)。
每个项目需附资金申请报告文本(范本见附件1,应由具有商物粮乙级以上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写,编制深度不得低于范本要求)。
在正式上报前,中央企业和省级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要对每个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调研,对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初步审核,并对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共同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每年通过随机抽取的方式组成专家组,对相关项目进行评审。
(一)中央企业项目。
专家组对中央企业报送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审查,核算出其中的粮食仓储物流相关设施投资。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根据本专项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等情况,研究提出拟扶持的项目清单,并根据本办法确定的补助标准,直接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
(二)地方企业项目。
(1)专家组对地方报送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初步审核,审核的重点是项目是否符合《规划》及本办法规定的支持方向,形成备选项目清单,并核算出备选项目的粮食仓储物流相关设施投资。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以专家组核算出的备选项目粮食仓储物流相关设施投资为基础,综合考虑本专项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上一年度本专项执行情况等因素,经统筹平衡后确定相关省(区、市)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计算方法见附件2),并将备选项目清单及年度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反馈给相关省级发展改革委、粮食局。
对因项目储备不足等原因,导致按附件2测算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低于500万元的省(区、市),当年不予安排资金。
(2)相关省级发展改革委、粮食局根据国家反馈的备选项目清单及中央预算内投资规模,结合当地实际情况从备选项目清单中择优筛选条件成熟的项目,组织专家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相关附件(如城乡规划、土地征用、环境影响评价、港口码头泊位、铁路专用线等)进行认真审查,参照国家组织专家核算出的各项目粮食仓储物流相关设施投资,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根据本办法确定的补助标准,明确拟安排的中央预算内投资额度),并上报申请下达投资计划的请示文件(附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文件)。
同一省(区、市)同一年度安排项目的补助标准需统一。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依据中央企业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情况及相关省级发展改革委、粮食局上报申请下达投资计划的请示文件,经综合平衡后按具体项目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如相关省(区、市)实际申请下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未达到国家反馈的投资规模,按照实际申请金额下达;如超出国家反馈的投资规模,按国家反馈的投资规模下达。
中央企业和相关省级发展改革委、粮食局收到国家下达的投资计划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转发下达,并及时通过重大建设项目库进行报备。
第五章项目管理第十三条中央补助投资项目的财务管理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项目单位应开设资金专户或专账,单独核算,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
中央企业和地方各级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资金拨付工作,确保中央补助投资和其他配套资金按期拨付。
严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中央补助投资。
第十四条中央企业和地方各级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要指导项目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项目跟踪调度,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拨付中央补助资金,协调解决问题,加快项目建设进度。
中央企业和省级发展改革委、粮食局要组织有关地方发展改革委、粮食局和项目单位,如实填报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切实履行信息填报管理督促指导责任,层层落实填报责任,加强数据审核,依托重大建设项目库进行按月调度,每月10日前填报已支持项目开工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对项目建设信息反映出来的问题及时进行预警。
第十五条对于涉及项目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总投资等重大变更事项的项目,项目单位应按程序报原审批(核准或备案)部门重新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