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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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油仓库管理办法

粮油仓库管理办法

粮油仓库管理办法一、概述粮油仓库管理是指对粮油仓库的运营、安全、保管等方面进行规范和管理。

粮油仓库作为粮油储存和保管的重要环节,其管理办法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介绍粮油仓库管理的相关制度和要求。

二、粮油仓库管理制度1. 仓库注册登记制度所有经营粮油仓库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仓库注册登记,并获得相应的营业执照和仓库经营许可证。

没有登记注册或无有效许可证的仓库,不得经营粮油储存业务。

2. 仓库建设要求粮油仓库的建设要符合相关规定,包括仓库建筑、设施设备、通风、排水等方面的要求。

仓库建设前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并取得批准。

3. 仓库安全管理制度粮油仓库的安全是防止火灾和爆炸等事故的重要方面。

仓库应设有有效的消防设备,并定期进行消防演练和维护保养。

同时,仓库内部应设置合适的安全通道和应急出口,并进行标示。

4. 粮油储存管理制度粮油仓库的储存管理包括粮油的进货验收、储存区划分、储存方式和储存条件等方面的要求。

仓库应确保粮油的质量和数量,避免受潮、发霉、虫害等问题。

5. 仓库日常清洁和消毒制度仓库应定期进行清洁和消毒,以确保储存环境的卫生和粮油的安全。

清洁和消毒应遵循相关标准和程序,并记录清洁和消毒的情况。

6. 粮油仓库出入库管理制度粮油仓库的出入库管理是确保粮油流通安全和准确的重要环节。

仓库应建立准确的出入库台账,并对每次进出仓库的粮油进行核实和记录。

三、粮油仓库管理要求1. 原材料的选择粮油仓库的原材料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确保储存的粮油安全和质量。

2. 温湿度的控制粮油仓库内的温湿度应在规定的范围内,避免因高温或潮湿而影响粮油品质。

3. 设备设施的保养粮油仓库的设备设施应进行定期保养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4. 定期检查和报告粮油仓库应定期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5. 安全培训和意识粮油仓库的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应接受相关的安全培训,并提高安全意识,做到防患于未然。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一、概述
粮油仓储是粮油生产和流通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

为了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高粮食利用效率,加强粮油仓储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粮油仓储管理办法进行详细阐述。

二、粮油仓储管理目标
1. 提高粮油仓储效率:通过规范流程、优化存储方式、完善设备设施等手段,提高粮油仓储的操作效率,降低仓储成本。

2. 保障粮油质量安全:加强仓储环境监测,并严格控制入库和出库程序,确保粮油质量安全,防止污染和损耗。

3. 精确统计粮油库存:建立健全的库存管理系统,准确统计库存数量和品质,及时掌握仓储情况,为政府决策和市场调控提供依据。

三、粮油仓储管理流程
1. 入库管理
(1)验收入库:对送检的粮油进行质量检测,符合质量标准才能入库。

(2)装卸作业:按照操作规程进行装卸作业,确保不损坏粮油。

2. 库内管理
(1)定期检查:定期进行库内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粮油腐败和变质。

(2)湿度控制:合理控制仓库湿度,季节变化时及时调整,防止潮湿或干燥导致粮油质量下降。

(3)晾晒通风:根据不同粮油的特性,进行适当晾晒和通风,减少湿度和异味。

3. 出库管理
(1)库存调拨:根据市场需求和库存情况,做出合理的调拨决策,确保库存数量适宜。

(2)出库手续:出库前需要办理出库手续,包括申请、审核、准备出库等环节,确保出库流程正常。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及解读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及解读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09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仓储活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粮油仓储单位从事粮油仓储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粮油仓储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粮食流通政策和粮食应急预案,贯彻国家和地方制定的仓储管理制度和标准,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第四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粮油仓储管理制度,积极应用先进适用的粮油储藏技术,延缓粮油品质劣变,降低粮油损失损耗,防止粮油污染,确保库存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五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管理制度和标准,组织储粮安全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第六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仓(罐)容规模等内容。

具体备案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七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固定经营场地,并符合本办法有关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二)拥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三)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第八条未经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粮油仓储单位名称中不得使用“国家储备粮”和“中央储备粮”字样。

第三章粮油出入库管理第九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对入库粮油进行检验,建立粮油质量档案。

成品粮油质量档案还应包括生产企业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内容。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14版)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14版)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14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仓储活动和设施管理,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粮油仓储单位)从事和参与粮油仓储活动及粮油仓储设施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粮油仓储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粮食流通政策和粮食应急预案,贯彻国家和地方制定的粮油仓储、设施管理及生产作业制度和标准,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第四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粮油仓储管理制度,积极应用先进适用的粮油储藏技术,开展“四无粮仓”和粮油仓储规范化管理活动,延缓粮油品质劣变,降低粮油损失损耗,防止粮油污染,确保库存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第五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粮油仓储设施管理制度,积极做好粮油仓储设施的建设、维修改造和保护工作,按规定做好粮油仓储设施的拆、改、废,确保仓储设施满足粮油收储的需要。

第六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处置预案,组织演练,确保粮油仓储作业安全.第七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油仓储及仓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管理制度和标准,组织储粮安全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粮油仓储及仓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第八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仓(罐)容规模、仓储设施设备情况、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状况等内容。

具体备案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九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固定经营场地,并符合本办法有关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二)拥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三)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14修订版)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14修订版)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14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仓储活动和设施管理,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粮油仓储单位)从事和参与粮油仓储活动及粮油仓储设施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粮油仓储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粮食流通政策和粮食应急预案,贯彻国家和地方制定的粮油仓储、设施管理及生产作业制度和标准,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第四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粮油仓储管理制度,积极应用先进适用的粮油储藏技术,开展“四无粮仓”和粮油仓储规范化管理活动,延缓粮油品质劣变,降低粮油损失损耗,防止粮油污染,确保库存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五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粮油仓储设施管理制度,积极做好粮油仓储设施的建设、维修改造和保护工作,按规定做好粮油仓储设施的拆、改、废,确保仓储设施满足粮油收储的需要。

第六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处置预案,组织演练,确保粮油仓储作业安全。

第七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油仓储及仓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管理制度和标准,组织储粮安全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粮油仓储及仓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第八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仓(罐)容规模、仓储设施设备情况、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状况等内容。

具体备案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九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固定经营场地,并符合本办法有关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二)拥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三)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14修订版)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14修订版)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14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仓储活动和设施管理.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粮油仓储单位)从事和参与粮油仓储活动及粮油仓储设施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粮油仓储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粮食流通政策和粮食应急预案.贯彻国家和地方制定的粮油仓储、设施管理及生产作业制度和标准.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第四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粮油仓储管理制度.积极应用先进适用的粮油储藏技术.开展“四无粮仓”和粮油仓储规范化管理活动.延缓粮油品质劣变.降低粮油损失损耗.防止粮油污染.确保库存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五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粮油仓储设施管理制度.积极做好粮油仓储设施的建设、维修改造和保护工作.按规定做好粮油仓储设施的拆、改、废.确保仓储设施满足粮油收储的需要。

第六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处置预案.组织演练.确保粮油仓储作业安全。

第七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油仓储及仓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管理制度和标准.组织储粮安全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粮油仓储及仓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第八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仓(罐)容规模、仓储设施设备情况、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状况等内容。

具体备案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九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固定经营场地.并符合本办法有关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二)拥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三)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粮油仓库管理办法

粮油仓库管理办法

粮油仓库管理办法1. 引言粮油仓库是重要的农产品储存和保管场所,保障粮油安全和合理利用是农业生产和食品安全的基础。

为科学、规范地管理粮油仓库,制定本仓库管理办法,以确保粮油质量和数量,提高粮食储存能力和利用效益。

2. 仓库设立和管理2.1 仓库设立根据粮油仓库规模、位置和周边环境等因素,选择适宜的场地建设粮油仓库。

2.2 仓库建设仓库建设应符合建筑规范和防火安全要求,确保仓库结构牢固、通风、干燥、防潮,并配备消防设备和防盗措施。

2.3 仓库管理员设置专职或兼职的仓库管理员,具备相关知识和经验,负责仓库的日常管理、入库出库、库存统计等工作。

3. 入库管理3.1 入库登记对每批次的入库粮油进行登记,包括粮油品种、产地、数量、质量等信息。

同时,进行抽样检测,确保粮油质量合格。

3.2 入库检查对入库粮油进行检查,确保无异味、霉变、虫害等问题。

若有问题,应及时处理或退回。

3.3 入库存放将检查合格的粮油按规定存放于仓库指定位置,避免交叉污染和混淆。

4. 出库管理4.1 出库申请出库前,申请人需填写出库申请单,包括出库粮油品种、数量、用途、领取人等信息,并经过相关部门审批。

4.2 出库审批仓库管理员根据出库申请单进行审批,核实出库粮油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如有问题,应及时进行沟通。

4.3 出库记录将出库粮油的品种、数量、用途和领取人等信息记录在出库账簿中,并做好备份。

同时,出库粮油必须经过抽样检测,确保质量合格。

5. 库存管理5.1 库存统计仓库管理员应定期进行库存统计,包括粮油品种、数量、质量等信息,并及时报送相关部门。

5.2 库存检查定期对仓库进行库存检查,确保库存粮油无异常情况,如有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5.3 库存报废对过期、变质或损坏的粮油进行及时报废处理,避免影响其他库存粮油的质量和安全。

6. 安全管理6.1 防火安全仓库内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保持仓库内干燥通风,定期清理杂物,确保仓库安全。

6.2 防盗安全采取有效的措施,确保仓库不受盗窃,包括安装监控设备、加强门禁管理、设置警报系统等。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02
质量管理方法
• 采用先进的质量管理技术和工具
• 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制度
• 加强质量培训和宣传,提高全员质量意识
03
质量纠纷处理
• 建立健全质量纠纷处理机制
• 严格按照规定处理质量纠纷,维护各方利益
• 加强质量纠纷的预防和调解,减少纠纷发生
粮油储存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原则
⌛️
• 始终坚持安全第一的原
• 粮油供应链优化与管理
人工智能技术的应用
• 粮油仓储作业的自动化与智能化
• 粮油仓储安全预警与智能决策
• 粮油仓储管理创新与服务升级
06
粮油仓储人才的培养与引进
粮油仓储人才的需求与培养
人才需求分析
人才培养方法
• 粮油仓储管理人才
• 加强粮油仓储专业教育,提高人才素质
• 粮油仓储技术人才
• 开展粮油仓储培训,提高在职人员业务能力
• 引入先进技术,提高设施智能化水平
粮油仓储设施的升级与改进
01
设施升级需求分析
• 分析现有设施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 评估设施升级的必要性、可行性和效益
• 制定设施升级计划和目标
02
设施升级方案制定
• 设计升级方案,明确升级内容和目标
• 评估升级方案的投入产出比,确保经济效益
• 制定升级工程的实施计划和时间表
• 建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04
粮油仓储作业规范与流程
粮油入库作业规范与流程
入库作业准备
入库作业流程
入库作业监控与改进
• 检查仓储设施,确保正常运行
• 粮食检验与验收
• 对入库作业进行全面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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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油仓储管理办法(2014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仓储活动和设施管理,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粮油仓储单位)从事和参与粮油仓储活动及粮油仓储设施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粮油仓储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粮食流通政策和粮食应急预案,贯彻国家和地方制定的粮油仓储、设施管理及生产作业制度和标准,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第四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粮油仓储管理制度,积极应用先进适用的粮油储藏技术,开展“四无粮仓”和粮油仓储规范化管理活动,延缓粮油品质劣变,降低粮油损失损耗,防止粮油污染,确保库存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五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粮油仓储设施管理制度,积极做好粮油仓储设施的建设、维修改造和保护工作,按规定做好粮油仓储设施的拆、改、废,确保仓储设施满足粮油收储的需要。

第六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处置预案,组织演练,确保粮油仓储作业安全。

第七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油仓储及仓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管理制度和标准,组织储粮安全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粮油仓储及仓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第八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仓(罐)容规模、仓储设施设备情况、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状况等内容。

具体备案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九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固定经营场地,并符合本办法有关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二)拥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三)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创造条件以信息化手段开展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工作,并对备案的粮油仓储单位进行核查,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未经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粮油仓储单位名称中不得使用“国家储备粮”和“中央储备粮”字样。

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粮油仓储单位名称中不得使用“省(区、市)储备粮”字样。

第三章粮油出入库管理第十二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粮油质量标准对入库粮油进行检验,建立粮油质量档案。

成品粮油质量档案还应包括生产企业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内容。

第十三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及时对不符合储存安全要求的入库粮油进行整理,并按照不同品种、性质、生产年份、等级、食用和非食用等进行分类存放。

粮油入库(仓)应当准确计量,并制作计量凭证。

第十四条粮油仓储单位在首次形成货位时,应当编制唯一代码,代码应与入库信息相关联。

第十五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按货位及时制作“库存粮油货位卡”,准确记录粮油的品种、数量、产地、收获年度、粮权归属、粮油性质、等级、水分、杂质等信息,并将卡片置于货位的明显位置。

第十六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在粮油出库前按规定检验出库粮油质量,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必须经过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

粮油出库应当准确计量,并制作计量凭证,做好出库记录。

第十七条出库粮油包装物和运输工具不得对粮油造成污染,包装不达标的不得装运出库。

未经处理的严重虫粮、危险虫粮不得出库,虽经处理但仍在熏蒸安全期内的粮油不得出库,严禁对出库粮油加水加杂。

可能存在发热危险的粮油不得长途运输。

第四章粮油储存管理第十八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粮油储存责任制,明确保管、检验、机械操作等岗位和部门的责任。

单位负责人对全部库存粮油的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负责。

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应当掌握必要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第十九条库区及仓内外应当保持清洁整齐,粮油储存区与办公区、生活区进行有效隔离。

在粮油储存区内开展的活动和存放的物品不得对粮油造成污染或者对粮油储存安全构成威胁。

第二十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按照仓房(油罐)的设计容量和要求储存粮油,执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等技术标准,定期进行粮情和品质质量检测,建立粮油仓储管理过程记录文件,发现异常粮情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处理。

第二十一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坚持开展“四无粮仓”活动,努力做好粮油仓储的规范化管理。

应当遵循“以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有害生物控制方针和“安全、卫生、经济、有效”的防治原则,确保粮油储藏安全。

第二十二条现有仓储设施不足,确有必要露天储存粮油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露天囤应当确保结构安全,规格一致,必须符合相关消防安全标准;(二)露天囤应当满足防火、防潮、防鼠、防雀、防霉变、防风、防雨、防塌底的要求,并采取测温、通风等必要的仓储措施;(三)露天囤表层所用资材要具有防雨水、难燃或不燃性能,用于堆放粮油的地坪和搭建露天囤的器材不得对粮油造成污染。

(四)露天囤规格,原则以大豆200吨、稻谷350吨、玉米400吨左右为宜。

储存大豆露天囤尺寸,直径不宜超过8米,装粮囤身高度不宜超过5米;其他品种直径不宜超过10米,装粮囤身高度不宜超过7.2米。

第二十三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根据不同的粮油储藏特性和储粮生态条件,采取适宜的储藏技术。

在安全水分条件下,小麦可储藏3年~5年,稻谷可储藏2年~3年,玉米可储藏1年~3年,大豆可储藏1年~2年。

食用油脂可储藏1年~2年。

第二十四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粮油储存损耗处置方法的规定处置粮油储存损耗。

国家对政策性粮油储存损耗的处置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储存粮油出库数量多于入库数量的溢余,不得冲抵其他货位或批次粮油的损耗和损失。

第二十六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设立粮油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真实、完整地反映库存粮油和资金占用情况,并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应当定期核对粮油库存,库存粮油情况发生变化的,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更新库存粮油货位卡和有关帐目,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十七条库存粮油发生降等、损失、超耗等储存事故的,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及时进行处置,避免损失扩大。

属于较大、重大或者特大储存事故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属于特大储存事故的,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事故报告24小时内,上报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粮油储存事故按照以下标准划分:(一)一次事故造成10吨以下粮食或2吨以下油脂损失的为一般储存事故;(二)一次事故造成10吨以上100吨以下粮食或2吨以上20吨以下油脂损失的为较大储存事故;(三)一次事故造成100吨以上1000吨以下粮食或20吨以上200吨以下油脂损失的为重大储存事故;(四)一次事故造成1000吨以上粮食或200吨以上油脂损失的为特别重大储存事故。

第五章粮油仓储设施管理第二十八条粮油仓储设施布局和建设规模的确定,应当符合国家和区域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总体规划要求。

省级、重点城市和重点企业的粮油仓储设施建设,应当向国家粮食局报备。

其他类型的粮油仓储设施建设,应当向所属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备。

第二十九条分级建立粮油仓储设施名单管理制度。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纳入名单管理企业的粮油仓储设施,实施监控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转让、改用和占用。

第三十条粮油仓储设施的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的规定、规范和标准。

粮油仓储设施建设竣工后,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通过验收的粮油仓储设施方可交付且按建设用途使用。

第三十一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建立粮油仓储设施档案,按照国家规定对仓房(油罐)规范编号。

档案内容应包括建设时间、规格型号、使用状况、使用管理单位、责任人等。

第三十二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粮油仓储设施使用维护管理制度,定期对设施使用和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维护和保养,使其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严格执行设计确定的使用定额,不得超标准、破坏性使用粮油仓储设施。

第三十三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粮油仓储设施统计制度,定期统计仓储设施新建、维修改造、更新和报废等情况,报送所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中央粮食企业。

第三十四条各级政府资源应当对粮油仓储设施建设和维修改造给予扶持。

粮油仓储单位按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计提的折旧资金,应当优先用于粮油仓储设施的维修改造与更新;建立维修改造基金,有计划用于仓储设施的维修改造,保障粮油仓储设施安全使用。

第三十五条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获政府投资补助建设仓储设施的其他企业,原则上不得将粮油仓储设施出租用于储存其他物资。

在满足调控需求和粮食收储工作前提下,确有闲置设施的,可以依法出租并取得收益。

其出租行为应征得企业所属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中央粮食企业的同意并备案,每个租期不得超过1年。

第三十六条粮油仓储单位出租粮油仓储设施应当采取措施与储存国家政策性粮油的区域有效隔离,不得危及整个粮油储存区的储粮安全、仓储设施安全和人身安全,不得对仓储设施原使用功能造成不可逆的影响。

不得出租用于办学。

出租取得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的仓房(油罐),仅限于储存各类品种粮油。

第三十七条粮油仓储单位因仓储能力不足,通过租赁方式使用其他单位粮油仓储设施的,所租赁的仓储设施条件应当符合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

第三十八条粮油仓储设施的产权变更,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不得变更粮油仓储设施的使用属性。

产权变更手续完成后,应当及时办理(更新)粮油仓储单位备案信息。

第三十九条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粮油仓储设施被征用的,需按产权隶属关系报经主管部门批准。

纳入名单管理的粮油仓储设施,其征用还需按分级管理权限报经相应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中央粮食企业同意。

第四十条正在存储各类政策性粮油的仓储设施,原则上不得被征用搬迁。

如情况特殊确需征用的,粮油仓储单位必须报经政策性粮油主管部门(或单位)批准,在库存粮食全部出库后,方可实施征用。

第四十一条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的粮油仓储设施被征用必须搬迁的,应当按照“功能不减、仓容不减、先建后拆”的原则异地重建。

异地重建选址应当符合规划布局和相关规定规范要求。

第四十二条已经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并提足折旧费、经鉴定无使用价值,或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毁损的粮油仓储设施,可按有关规定实施报废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管行业必管安全的要求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对粮油仓储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管理规定和技术标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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