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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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国家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国家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国家储备粮油是指在国家经济发展和国民生活保障的需要下,由国家储备系统按照一定比例和数量储存的稳定供应粮食和食用油的财政项目。

为了统一管理和有效利用国家储备粮油,国家制定了国家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相关政策进行探讨。

一、储备粮油目标和管理职责根据国家的需要和市场情况,国家储备粮油管理办法明确了国家储备粮油的总体目标和具体管理职责。

其中,储备粮的目标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保持国家粮食供应的稳定性;而储备食用油的目标是保障国民生活的正常需求,防止食用油市场供应紧张。

根据办法,国家储备粮油的管理由国家储备粮油管理办公室负责。

该机构是中央级专业机构,负责国家储备粮油的调配、需求预测、市场监测等工作。

地方各级政府应配合该机构的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承担部分储备粮油的管理工作。

二、储备粮油的储存和调配国家储备粮油管理办法规定了储备粮油的储存和调配原则。

办法规定,储备粮油按照一定的比例和数量从粮食生产企业、食用油生产企业、进口贸易渠道等来源收购。

储备粮油的储存应严格按照规范进行,确保储粮安全和质量稳定。

储备粮油的调配根据市场需求和国家政策灵活进行。

一方面,根据市场需求的变化,国家储备粮油管理办公室会及时调整储备粮油的供应量,以保障市场的稳定供应;另一方面,根据国家政策需要,储备粮油可以用于稳定市场价格和保障重大灾害和紧急情况下的粮食和食用油供应。

三、储备粮油市场监测和信息发布为了做好国家储备粮油管理工作,办法规定了对储备粮油市场的监测和信息发布机制。

国家储备粮油管理办公室会定期收集、分析和发布有关储备粮油市场的供需信息。

同时,地方各级政府和相关企业也要配合,按时向国家储备粮油管理办公室报送相关信息。

四、储备粮油的质量管理与检验国家储备粮油管理办法对储备粮油的质量管理和检验标准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储备粮油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并经过专业机构的检验合格后才能储存和供应。

办法还规定了储备粮油质量异常情况的处理方法,以防止不合格产品进入市场。

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县级储备粮管理,有效发挥县级储备粮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保证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根据《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县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救灾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

第三条从事和参与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县级储备粮。

第五条县发展和改革局(粮食局)以下简称县发改局(粮食局)会同县财政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支行(以下简称县农发行),根据上级下达县级储备粮规模计划,负责拟订县级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等宏观调控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发改局(粮食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储备粮承储企业进行行政确认,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六条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县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七条县农发行负责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县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县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八条承担县级储备粮储存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县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县级储备粮贷款及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

县级储备粮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实行增减挂钩、专户管理和专款专用。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县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县级储备粮。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县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县发改局(粮食局)等有关部门举报。

县发改局(粮食局)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县级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

储备粮油轮换制度
1、在县政府下达的轮换计划内,具体承担县级储备粮油轮换任务,对轮换品种、数量、质量、安全等负全责;
2、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粮食政策和县轮换办法规定;建立并完善县级储备粮油轮换具体规章制度;
3、在下达的轮出计划和规定的时间内,组织粮油出库,并归还轮出储备粮油所占用的农发行贷款;
4、在下达的轮入计划和规定的时间内,面粉夏季一个月、冬季三个月,食用油夏季个月、冬季个月,及时申请农发行贷款,组织粮油入库;
5、保证县级储备粮油入库质量,入库的粮油必须符合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并符合粮油食品卫生标准。

不符合质量、卫生标准的粮油不得入库;
6、按时完成轮换任务,确因客观情况,需要延长时间的,必须提前上报县粮食局批准;
7、建立县级储备粮油轮换台帐,及时登记储备粮油轮换情况,并报县粮食局;
8、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县级储备粮油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9、接受县粮食局、县财政局、县农发行依法监督检查,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仓储活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粮油仓储单位从事粮油仓储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粮油仓储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国家和地方粮食流通政策和粮食应急预案,贯彻国家和地方制定的仓储管理制度和标准,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第四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粮油仓储管理制度,积极应用先进适用的粮油储藏技术,延缓粮油品质劣变,降低粮油损失损耗,防止粮油污染,确保库存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第五条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管理制度和标准,组织储粮安全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粮油仓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第六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应当包括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仓储业务类型、仓(罐)容规模等内容。

具体备案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七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拥有固定经营场地,并符合本办法有关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二)拥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三)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第八条未经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粮油仓储单位名称中不得使用“国家储备粮”和“中央储备粮”字样。

第三章粮油出入库管理第九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粮油质量标准对入库粮油进行检验,建立粮油质量档案。

成品粮油质量档案还应包括生产企业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生产日期、保质期限等内容。

第十条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及时对入库粮油进行整理,使其达到储存安全的要求,并按照不同品种、性质、生产年份、等级、安全水分、食用和非食用等进行分类存放。

县级储备粮(调控粮)管理办法

县级储备粮(调控粮)管理办法

县级储备粮(调控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县级储备粮(调控粮)宏观调控作用,建立管理科学、调控有力、吞吐灵活的县级储备粮(调控粮)管理体系,进一步加强县级储备粮(调控粮)管理,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省级办法》)、《市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县级储备粮(调控粮)的计划、储存、动用以及监督等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调控粮),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县粮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

县级储备粮(调控粮)具体包括:县级储备粮小麦、玉米等原粮储备;县级调控粮小麦原粮储备;成品粮面粉(特一粉)储备。

第三条县级储备粮(调控粮)管理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调控顺畅、安全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粮食安全责任制,加强县级储备粮(调控粮)管理,完善县级储备粮(调控粮)工作机制,按照省、市下达的储备粮(调控粮)总量计划或者动态调整要求,确定县级储备规模,制定、下达县级储备粮(调控粮)计划。

第五条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县级储备粮(调控粮)的行政管理,组织实施县级储备粮(调控粮)计划,建立县级储备粮(调控粮)业务管理制度,加强粮食储备信息化建设,对县级储备粮(调控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实施监督检查。

县财政部门负责县级储备粮(调控粮)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以下统称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并对县级储备粮(调控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保管费补贴标准:县级储备粮(调控粮)原粮保管费用每年每公斤0.10元,县级应急成品粮每年每公斤0.12元;轮换费补贴标准:县级储备粮(调控粮)原粮轮换费用每年每公斤0.10元(包干使用),县级应急成品粮每年每公斤0.40元(包干使用)。

管理办法:XX县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XX县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XX县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县地方储备粮管理,有效调控粮食市场,确保粮食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地方储备粮,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在长岛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或者参与县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与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发改部门、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县财政部门拟订全县地方储备粮规模、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对县地方储备粮的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

第五条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长岛县储备粮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县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费用等财政补贴,并负责县地方储备粮财务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七条储备粮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县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对县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储备粮承储企业依照国家有关储备粮管理的行政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储备粮承储企业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委托具备条件的粮食收储企业(以下简称代储企业)代购、代储、代轮换代销售业务。

第八条农业发展银行蓬莱市支行负责安排县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及相关的信贷监管工作。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违法行为的,均有权向粮食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举报。

县粮食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组织查处;举报事项超出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

第二章收购第十条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地方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提出建议,经县发改部门、县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县发改部门、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蓬莱市支行共同下达。

关于某县的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关于某县的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关于某县的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某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做好某县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储备粮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某县县级储备粮主要包括小麦、稻谷、玉米等常见粮食品种,以及大豆、食用油等其它辅助品种。

县级储备粮是某县粮食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满足某县市场供应和应急救灾需求。

第三条某县县储粮管理办法适用于某县政府的储备粮仓库,对于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储备粮库,以及食品企业的储备粮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储备粮的分类和管理第四条某县县级储备粮分为常备粮和应急粮。

常备粮是为了满足某县市场的正常供应需求,以平抑市场价格波动为目标的粮食储备。

应急粮是为了满足突发自然灾害、特殊历史时期或其他特殊情况下的紧急需求的粮食储备。

第五条常备粮的储量根据某县市场的粮食消费需求进行科学测算,并根据国家的粮食储量管理要求确定。

应急粮的储量根据某县历史灾情和应急救灾需求进行科学测算,并参照国家的应急储备要求确定。

第六条常备粮储备需确保承包农户粮食收购价格有保障,确保市场价格稳定。

应急粮储备需确保灾区群众的正常生活供应,确保应急救灾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七条某县县级储备粮的管理由县储粮管理机构负责,该机构是由某县粮食主管部门设立的专门从事储备粮管理的机构,负责常备粮和应急粮的采购、储存、运输、销售等工作。

第三章储备粮的采购和销售第八条某县县级储备粮的采购主要来源于某县农民的小额储备粮。

县级储备粮收购价格由某县粮食主管部门根据市场价格、农民种粮成本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

第九条某县县级储备粮的销售主要分为常备粮销售和应急粮销售。

常备粮销售按照市场供求关系和国家粮食市场监管政策进行,确保市场稳定。

应急粮销售按照某县的灾情和应急救灾需求进行,确保灾区群众的生活供应。

第十条常备粮销售的渠道包括承包农户、粮食经销商,销售均需按照国家粮食监管政策进行备案登记和销售数据报送。

应急粮销售的渠道主要是灾区相关政府组织和救灾机构。

陆丰市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修订稿)

陆丰市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办法(修订稿)

陆丰市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第五次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陆丰市县级储备粮(以下简称“县级储备粮”)管理,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运转高效,充分发挥县级储备粮保障全市粮食安全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广东省粮食安全保障条例》《广东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汕尾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为调控粮食市场、防备严重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而按计划收储的粮食和食用植物油。

主要用于调节全市粮油供求总量平衡,稳定粮食市场价格,以及遇有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时保障粮食供应。

第三条县级储备粮的收储、销售、轮换、储存、动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陆丰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全市粮食宏观调控、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四条县级储备粮的粮权属市人民政府。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县级储备粮。

第五条县级储备粮的储备规模由市人民政府下达。

县级储备粮的收储、轮换、动用实行计划管理,相关费用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和费用。

县级储备粮应当保持库存充足,除紧急动用等特殊情况外,实物库存量不得低于国家和省、汕尾市、陆丰市的有关规定。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县级储备粮。

不得将县级储备粮用于办理抵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不得利用县级储备粮及其贷款资金从事与县级储备粮业务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七条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拟订县级储备粮规模、品种、总体布局和动用等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县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县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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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新形势下的县级储备粮油库存管理工作,按照《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储备粮油承储单位。

县粮食局有责任协助县级储备粮油承储单位做好县储粮油库存管理工作。

第三条:县级储备粮库存管理的总体目标是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县政府急需时调动方便。

第四条:县级储备粮油库存管理的总体要求是:“一符、三专、四落实”。

“一符”是指“账实相符”;“三专”是指“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四落实”是指“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

第五条:县级储备粮油库存管理的主要内容有:库点管理、出入库管理、账卡牌管理、台账管理、安全保管、质量管理、离任交接管理、风险管理。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储备原粮、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的储备管理。

第二章库点管理
第七条县级储备粮油库点布局的原则:在交通便利、库容集中、轮换方便的库点,不得分布于低洼易涝等水患库点。

第八条县级储备粮油实行指定库点和仓库储存。

才储存库点由县粮食局确定。

第九条:县级储备粮油必须存放在专门仓库,不得于非储备粮混存于同一仓库。

第十条:库点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如确需调整,必须报县粮食局批准。

第三章出入库管理
第十一条县级储备粮油的出入库(收购、调入、销售出库等)要以县粮食局下达的文件和《县级储备粮油出入库通知书》为准。

第十二条承储单位在接到有县粮食局字号的出入库通知书后,方可按要求组织出入库。

第十三条对推陈储新时的出入库手续,根据县粮食局下达的轮换计划办理。

第四章账卡牌管理
第十四条承储单位要做到仓外有专牌,仓内有专卡,储粮有专账。

帐卡牌的格式由县粮食局统一制作。

第十五条《储备粮油专卡》一式四份,仓内挂一份,储粮油单位、保管员各执一份,县局保存一份。

专卡要根据仓库调整,推陈储新、定期检测的情况及时记录和变更。

变更后的旧卡要由承储单位存档备查。

第五章台账管理
第十六条承储单位要按照县粮食局的要建立实物台账,与储备粮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承储单位要将所储县粮油每个货位、数量、质量、品种和储存数据等如实填报到库存实物台账上。

第六章安全保管
第十八条承储单位要有专职人员负责县储粮油的安全保管。

保管人员
必需持证上岗,并实行定编、定岗、定责任、定奖罚管理。

第十九条县储粮油必须储存于质量完好的标准的仓库,并配备粮情、品质检测仪器。

第二十条正常保管要全部采用“三低(低温、低氧、低药剂量)、机械通风和粮油电子检测等科学保粮技术。

才仓储管理要常年达到"无害虫、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的“四无”粮仓标准。

第二十一条储存期间,保管员要严格按照《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定期检查粮温、水份、害虫等情况,认真做好粮情检测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向保管组长和主任汇报。

粮站主任必须每月最少检查一次粮情,并在粮情记录上签署意见。

第二十二条粮食局负责每年的库存清查,冬春季和秋季的粮油安全普查和年终的“四无”粮仓检查评比以及承储资格的年审考核工作。

第七章质量管理
第二十三条县储粮油收购入库必须符合以下标准:粮食必须是国家标准中等以上新粮,食油必须是国家二级以上的新油,并符合粮油食品卫生标准。

第二十四条正常储存期间要始终保持粮食品质良好,损失损耗不超规定标准。

第二十五条县储粮油入库(收购、调入)后,即对其质量、等级和品质进行全面化验,将检测结果和生产年度等原始数据准确填入《储备粮油专卡》。

储存期间,每半年要做一次质量、等级和品质控制指标的全面检测,并详细填写《储备粮油专卡》。

储备粮油出库(销售、调出、轮换)时,也要有全面检测。

第八章离任交接管理
第二十六条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和承储单位的县级储备粮油库存管理人员,都要在离任时对县储粮油进行交接。

交接内容包括帐卡和实物。

交接手续包括清查账目、清查实物、对清查出的帐实差数,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按有关规定查处发现的问题。

第九章风险管理
第二十七条在发生各种灾害,危及县级储备粮油安全时,承储单位必须全员抢险,尽最大努力保护和抢救储备粮油。

第十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经考核,对于认真执行本办法,库存管理规范、工作出色的承储单位和个人,由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经检查,承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粮食行政管理机关对有关责任人提出警告,并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取消承储单位的承储资格。

一、未做到专仓储存或承储仓库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擅自改变储存库点和专仓的。

三、出入库手续不齐全而安排入库的。

四、未按要求建立专账的、专卡、专牌和库存实物台账;或入库粮食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五、正常储存未采取科学保粮措施的。

六、未按要求检查粮情,或粮情记录不全以及伪造记录的。

七、未按规定时间和指标检测粮油品质的。

八、检测设备、仪器不齐备或发生故障不及时修理而影响粮情检测的。

九、仓储管理达不到“四无粮仓”的标准的。

十、未按规定定期向上级管理机构报告粮食储存、质量情况以及重大问题不及时报告的。

十一、库存管理责任人未按规定办理离任交接手续的。

第三十条经检查,承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给予行政处分。

对造成较大损失事故及情节较重的追究承储单位领导、直接责任人责任。

一、因管理不善,发生坏粮,造成损失的。

二、因管理不善,造成储粮油严重超过定额损耗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推陈储新,造成储备粮油品质劣变的。

四、发生自然灾害时,抢救不力造成损失扩大的。

注:较大损失系指损失粮食数量在5000公斤以上,食油在500公斤以上或损失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

第三十一条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上缴财政,套取财政补贴金额退还,并处予一定的罚款;并依据法定程序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擅自动用、挪用县级储备粮油的。

二、虚报、瞒报、拒报库存的。

三、擅自更换储备粮品种,质量等级的。

四、隐瞒有关事故,拒绝检查或对检举人打击报复的。

第三十二条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未按本办法规定行使监督检查职责,或监督检查不力,或知情不报,未处理,造成库存管理发生上述问题的,依据法定程序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和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二零零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县粮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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