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2015)
《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方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地方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并参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和参与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地方储备粮,是指省、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县(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所辖行政区域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四条地方储备粮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储备。
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地方储备粮工作,确定全省地方储备粮的规模总量,制定下达省、市、县地方储备粮储备计划,督促储备计划的落实。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级地方储备粮工作;落实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地方储备粮计划,根据当地粮食消费量及时增加相应的储备规模,合理确定储备品种结构;落实储备粮所需的资金和仓储等设施;加强储备粮管理,确保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粮食部门)负责本级地方储备粮的行政管理,指导和协调下级粮食部门的地方储备粮管理工作,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含轮换费用和轮换差价补贴)等财政补贴,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并负责对地方储备粮财政补贴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地方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地方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督。
第六条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条件确定,具体承担地方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与储存安全负责。
承储企业不得从事与地方储备粮无关的其他粮食经营业务。
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2020)

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2020)《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已于2020年10月21日经省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吴政隆2020年10月24日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发挥地方政府储备粮宏观调控作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保障粮食安全,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政府储备粮的储存、轮换、动用等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地方政府储备粮,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小麦、稻谷等原粮及其成品粮以及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地方政府储备粮实行省、市、县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地方政府储备粮工作,按照国家下达的总量计划落实地方政府储备规模,制定、下达本省地方政府储备粮计划,给予相应补贴。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级地方政府储备粮工作,落实本级地方政府储备粮计划和所需资金。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地方政府储备粮储备规模、品种结构以及相应的管理费用标准等动态调整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粮食行政管理的部门(以下称粮食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地方政府储备粮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地方政府储备粮计划,健全管理制度,开展监督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称财政部门)应当安排政府预算资金,按照地方政府储备粮计划及时足额拨付贷款利息和保管、轮换等财政补贴,保障地方政府储备粮监督检查经费和质量检测费用,粮食主销区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承担地方政府储备粮轮换价差。
地方政府储备粮财政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粮食部门制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8.06•【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施行日期】2015.10.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7月31日经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学勇2015年8月6日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发挥地方储备粮市场调控作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保障粮食安全,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储备粮,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粮食以及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储备粮的收购、储存、销售、轮换、动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地方储备粮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其管理与运作方式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省人民政府制定下达省、设区的市的地方储备粮计划并给予相应补贴。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级地方储备粮工作,落实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地方储备粮计划以及所需资金。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粮食部门)负责本级地方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建立健全储备粮管理制度,督促储备计划的落实,对下级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实施监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按照地方储备粮计划,负责及时、足额拨付地方储备粮贷款利息和相关财政补贴。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粮食部门,征求农业发展银行意见后,制定地方储备粮财政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按照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由政府承担地方储备粮轮换价差。
第七条农业发展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信贷政策,及时、足额安排地方储备粮所需信贷资金,对发放的地方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督和管理。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07•【字号】苏政发[2011]1号•【施行日期】2011.01.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的决定(苏政发〔2011〕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为适应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经省人民政府2011年1月4日第5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公布现行有效规章目录,并授权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予以发布。
一、需要全面修订或者完善性修订的规章目录(一)《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二)《江苏省〈森林防火条例〉实施办法》(三)《江苏省蚕种管理办法》(四)《江苏省植物检疫管理办法》(五)《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六)《江苏省劳动模范评选和管理工作暂行办法》(七)《江苏省水产种苗管理规定》(八)《江苏省供销合作社管理规定》(九)《江苏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十)《江苏省户外广告管理办法》(十一)《江苏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十二)《江苏省普通发票管理办法》(十三)《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十四)《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十五)《江苏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管理规定》(十六)《江苏省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试行办法》(十七)《江苏省内部审计规定》(十八)《江苏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十九)《江苏省长江河道采砂管理实施办法》(二十)《江苏省松材线虫病检疫防治暂行办法》(二十一)《江苏省城建档案管理办法》(二十二)《江苏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二十三)《江苏省排放污染物总量控制暂行规定》(二十四)《江苏省一次性塑料餐具和塑料袋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二十五)《江苏省劳动监察规定》(二十六)《江苏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规定》(二十七)《江苏省统计管理奖惩办法》(二十八)《江苏省实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办法》(二十九)《江苏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三十)《江苏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三十一)《江苏省体育设施管理办法》二、予以保留的规章目录(一)《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办法》(二)《江苏省地图编制出版管理办法》(三)《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四)《江苏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五)《江苏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六)《江苏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七)《江苏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办法》(八)《江苏省国有土地租赁办法》(九)《江苏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十)《江苏省长江防洪工程管理办法》(十一)《江苏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十二)《江苏省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十三)《江苏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和质量监督办法》(十四)《江苏省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实施办法》(十五)《江苏省〈盐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十六)《江苏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制止牟取暴利规定》(十七)《江苏省服务价格管理规定》(十八)《江苏省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十九)《江苏省价格监测预警管理办法》(二十)《江苏省合同监督管理办法》(二十一)《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二十二)《江苏省船舶检验管理办法》(二十三)《江苏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二十四)《江苏省财政监督管理办法》(二十五)《江苏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办法》(二十六)《江苏省铁路卸车出货管理办法》(二十七)《江苏省节能监测办法》(二十八)《江苏省个人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二十九)《江苏省企业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三十)《江苏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三十一)《江苏省关于鼓励华侨和香港澳门同胞投资的若干规定》(三十二)《江苏省实验动物管理办法》(三十三)《江苏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三十四)《江苏省关于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若干规定》(三十五)《江苏省〈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三十六)《江苏省职工失业保险规定》(三十七)《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三十八)《江苏省人才流动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三十九)《江苏省农民工权益保护办法》(四十)《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四十一)《江苏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四十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四十三)《江苏省企业劳动争议处理办法》(四十四)《江苏省县以下地区户籍管理规定》(四十五)《江苏省标准监督管理办法》(四十六)《江苏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四十七)《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四十八)《江苏省体育经营活动监督管理规定》(四十九)《江苏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五十)《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五十一)《江苏省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办法》(五十二)《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五十三)《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五十四)《江苏省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五十五)《江苏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五十六)《江苏省公墓管理办法》(五十七)《江苏省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五十八)《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五十九)《江苏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六十)《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六十一)《江苏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六十二)《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六十三)《江苏省行政复议听证办法》(六十四)《江苏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六十五)《江苏省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监督办法》二○一一年一月七日。
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2021)

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2021)各设区市、县(市、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为保障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规范质量管理,贯彻国家有关地方政府储备粮食质量管理要求,我局制定了《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2021年5月12日【此件公开发布】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规范质量管理,依据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江苏省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以及国家和省关于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储备粮食入库、储存、出库环节质量安全管控及相关监督检查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储备粮食指省、市、县政府储备粮,包括原粮、成品粮以及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粮食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粮食部门)负责本级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检查,按国家政策规定对辖区内收购、储存环节中央储备食品安全履行属地监管责任。
第四条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履行粮食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政策规定从事政府储备粮食活动。
第二章入库质量管控第五条政府储备原粮应为粮食生产年度内的新粮,常规质量指标符合国家中等及以上质量标准;采取低温储粮等新技术的,在确保粮食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稻麦储存安全水分值可适当放宽1个百分点,储存品质指标符合宜存标准,食品安全指标符合国家规定要求。
食用植物油应为近期新加工的产品,相关质量指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地方储备成品粮原则上应为30 天内加工的产品,各项常规质量指标及包装标签标识符合国家标准要求,食品安全指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六条承储企业仓储设施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具备与承储任务相适应的等级、水分、杂质等指标检验的仪器设备、检验场地以及相应的专业检验人员。
江苏省粮食集团储备粮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江苏省粮食集团储备粮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保障江苏省粮食集团储备粮的安全生产,维护国家粮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江苏省粮食集团所有储备粮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江苏省粮食集团负责储备粮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各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二章生产设施与设备第四条储藏设施江苏省粮食集团储备粮的储藏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相关标准要求。
定期进行设施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第五条运输设备运输粮食的车辆应当具备完善的安全装置,并定期维护和检修。
驾驶员应当持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并经过安全驾驶培训。
第六条储粮设备储粮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标准要求。
使用过程中应当定期检查设备的安全性能,保证其正常运行。
第三章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第七条防火措施储藏设施应当配备相应的防火设施和灭火器材,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储粮过程中应当禁止吸烟、明火和静电产生。
第八条防爆措施储粮设备应当配备防爆装置,并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
储粮过程中应当禁止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合理控制粉尘等危险因素。
第九条环境保护措施储藏设施应当配备完善的环境保护设施,合理处理废弃物和废水。
禁止将粮食和粮食加工废弃物乱倒乱排。
第四章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第十条安全管理制度江苏省粮食集团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和安全管理流程,制定应急预案和事故应对措施。
第十一条培训教育江苏省粮食集团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提高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组织安全应急演练,增强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二条安全检查和记录江苏省粮食集团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并记录。
隐患整改情况和事故记录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安全事故管理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江苏省粮食集团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抢救和事故调查处理。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粮食管理【发文字号】苏政办发[2015]131号【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发布日期】2015.12.15【实施日期】2015.12.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131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江苏省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2月15日江苏省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落实“米袋子”省长负责制下的市县长分级负责制,保障全省粮食供应,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80号)和《省政府关于健全完善粮食安全责任制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6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政府对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各市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省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结合日常工作对各市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检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重要内容,纳入考核评分体系。
第三条考核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由省粮食局、省农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水利厅、省物价局、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统计局、省金融办、省农业资源开发局、农业发展银行江苏省分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实施。
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设在省粮食局,承担考核日常工作。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
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统筹兼顾、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五条考核内容包括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保护种粮积极性、发展现代粮食物流产业、深化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管好地方粮食储备、保障粮食市场稳定、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落实粮食安全保障等8个方面,由各牵头部门具体落实。
江苏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审批办法的通知-苏粮产[2007]54号
![江苏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审批办法的通知-苏粮产[2007]54号](https://img.taocdn.com/s3/m/9a1b22c927fff705cc1755270722192e45365800.png)
江苏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审批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粮食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审批办法的通知(苏粮产〔2007〕54号)各市粮食局,省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加强省级储备粮管理,规范省级储备粮承储行为,根据省政府关于省级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规定,参照《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我局制定了《江苏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审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相关企业。
本办法自2007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我局发布的《江苏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审核办法(试行)》(苏粮产〔2001〕53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附件:江苏省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审批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储备粮管理,规范省级储备粮承储行为,根据省政府关于省级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规定,参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省内从事与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管理有关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申请承担省级储备粮承储业务的企业,按照本办法经审批取得承储资格后,方可从事省级储备粮承储业务。
但省政府另有规定或在情况紧急等特殊条件下,需要承储省级储备粮的除外。
第四条省粮食局负责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审批和管理工作,产业指导处是具体承办的职能部门。
各地粮食局及有关单位应积极协助省粮食局对取得承储资格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审批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资格条件第六条申请省级储备粮承储资格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库区在江苏省境内,库区周边无污染源、危险源,与居民区有效隔离;有专用码头(铁路专用线)或公路,交通便利;(三)独立库点完好散装仓容必须在2万吨(含2万吨)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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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2015)
【法规类别】粮食管理
【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5.08.06
【实施日期】2015.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06号)
《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7月31日经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李学勇
2015年8月6日
江苏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储备粮管理,发挥地方储备粮市场调控作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保障粮食安全,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方储备粮,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的粮食以及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储备粮的收购、储存、销售、轮换、动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地方储备粮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其管理与运作方式由地方人民政府确定。
省人民政府制定下达省、设区的市的地方储备粮计划并给予相应补贴。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级地方储备粮工作,落实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地方储备粮计划以及所需资金。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粮食部门)负责本级地方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建立健全储备粮管理制度,督促储备计划的落实,对下级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实施监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按照地方储备粮计划,负责及时、足额拨付地方储备粮贷款利息和相关财政补贴。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粮食部门,征求农业发展银行意见后,制定地方储备粮财政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按照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由政府承担地方储备粮轮换价差。
第七条农业发展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相关信贷政策,及时、足额安排地方
储备粮所需信贷资金,对发放的地方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粮食部门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企业承储地方储备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根据储存安全需要,改善基础设施设备。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地方储备粮基础设施,未经省粮食部门同意,不得变卖、拆除或者变更用途。
第九条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地方储备粮贷款以及财政拨付费用。
第二章计划与收购
第十条地方储备粮规模总量、品种结构以及总体布局方案,由省粮食部门会同省发展和改革、财政等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地方储备粮规模总量、品种结构以及总体布局应当保持稳定。
但根据国家有关要求或者本省宏观调控的需要,可以进行调整。
第十一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地方储备粮计划,制定落实方案并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增加本级地方储备粮规模,并报省粮食、财政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县(市、区)粮食部门应当将地方储备粮计划落实情况及时报送省粮食、财政部门。
第十二条地方储备粮的收购方式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鼓励通过规范的大中型批发市场竞价采购。
第十三条收购入库的地方储备粮应当是粮食年度内的新粮,并经有资质的粮油质量
检验机构检测,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三章储存
第十四条粮食部门应当按照相对集中、调度便利、储存安全的原则,依据城乡规划对地方储备粮的储存地点进行合理布局。
地方储备粮禁止省外储存。
成品粮、食用植物油储备不得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储存;原粮储备需要在省内异地储存的,异地储存量不得超过储备总规模的40%。
第十五条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省级储备粮独立承储点仓容应当在2.5万吨以上,设区的市、县(市、区)级储备粮独立承储点仓容应当在1.5万吨以上;省级食用植物油储备独立承储点罐容应当在1万吨以上,设区的市、县(市、区)级食用植物油储备独立承储点罐容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
(三)具有符合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仓储设施、设备,且产权自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