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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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储备粮专卡(货位卡)管理办法-

北京市储备粮专卡(货位卡)管理办法-

北京市储备粮专卡(货位卡)管理办法正文:---------------------------------------------------------------------------------------------------------------------------------------------------- 北京市储备粮专卡(货位卡)管理办法(2003年6月3日)为加强对市储备粮(包括市储备油)管理,规范和统一市储备粮专卡(货位卡),根据《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承储市储备粮的单位,应按照本办法填写、制作和悬挂市储备粮专卡(货位卡)(以下简称“专卡”)。

专卡一式两份,一份为承储单位业务部门留存,另一份作为货位卡悬挂在指定位置。

二、专卡的填写要求(一)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专卡,不得涂改。

(二)专卡粮油合计数量应与保管台账、统计账、财务账相符,专卡填写的内容作为计算机货位月报的基础数据。

三、专卡悬挂方式专卡悬挂在库房门口或囤垛明显位置,放置的专卡应做好防护处理,用塑料袋或用其它方法密封。

为规范管理,要按如下方式悬挂:(一)房式仓:散存或包打墙散池在仓门处悬挂。

(二)立筒仓、钢板仓:悬挂在内壁或仓体明显部位。

(三)露天PVC散池、囤垛:专卡悬挂在腰绳或囤身处。

四、专卡的印制各单位可按照专卡样式(规格19.5(长)×13.5(宽)厘米)自行印制,专卡正面为表格,背面为填卡说明。

五、专卡数据的计算机管理专卡使用统一规格的货位编号和商品编号,通过计算机管理,完成专卡内容的输入、汇总、打印输出等任务,市储备粮专卡数据的计算机管理与市粮食局的货位管理系统有机结合,并实现联网。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粮食局关于执行“储备粮油专卡管理办法”通知》(京粮发[1994]40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填卡说明(略)2.《北京市储备粮专卡(货位卡)》样式(略)——结束——。

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北京市储备粮实行质量保证责任制的通知-

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北京市储备粮实行质量保证责任制的通知-

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北京市储备粮实行质量保证责任制的通知
正文:
---------------------------------------------------------------------------------------------------------------------------------------------------- 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北京市储备粮实行质量保证责任制的通知
(2003年6月3日)
根据《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为加强对市储备粮的质量管理,市储备粮实行质量保证责任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承储单位在新粮入库后须与北京市粮食局(以下简称市粮食局)签订《北京市储备粮质量保证责任书》。

二、责任书的内容主要包括市储备粮的存放地点、品种、数量、等级、水份、杂质、入库时间、产地、生产时间、最低轮换年限等。

三、各承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责任书的各项规定,不得随意改变粮食的品种、质量、数量、存放地点等。

四、市粮食局、北京粮食集团、区县粮食局、承储单位都要按责任书的有关内容建立粮食质量档案。

五、市储备粮变更存放地点时,需经市粮食局批准。

六、承储单位对所存的市储备粮,应广泛采用各种科学保管措施,以保证粮食质量,延缓粮食陈化,在规定的储藏年限内,不降为不宜存和陈化粮。

七、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北京市粮食局补充地方储备粮油质量保证协议书》(京粮发[2000]179号)同时废止。

附件:《北京市储备粮质量保证责任书》样式(略)
——结束——。

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粮油仓储单位储粮熏蒸作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粮油仓储单位储粮熏蒸作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粮油仓储单位储粮熏蒸作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粮食局•【公布日期】2016.10.12•【字号】京粮发〔2016〕74号•【施行日期】2016.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粮油仓储单位储粮熏蒸作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京粮发〔2016〕74号各区商务委(粮食局),北京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皇城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军粮供应管理中心:现将《北京市粮油仓储单位储粮熏蒸作业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粮食局2016年10月12日北京市粮油仓储单位储粮熏蒸作业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粮油仓储单位储粮熏蒸作业管理,规范粮油仓储单位储粮熏蒸作业行为,防范熏蒸作业事故,根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粮油仓储单位实施储粮熏蒸作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粮油仓储单位储粮熏蒸作业备案(以下简称“熏蒸备案”),是指粮油仓储单位在储粮熏蒸作业前,制订熏蒸作业方案,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存案以备查考的过程。

粮油仓储单位,是指仓容规模500吨以上或者罐容规模100吨以上,专门从事粮油仓储活动,或者在粮食收购、销售、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过程中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熏蒸作业方案,是指粮油仓储单位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规程,在熏蒸作业开始前预先编制的储粮熏蒸作业实施计划或安排。

第四条粮油仓储单位储粮熏蒸作业备案实行属地备案的原则。

北京市粮食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市粮油仓储单位储粮熏蒸作业备案管理工作,建立统一的备案管理工作制度。

粮油仓储单位所在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粮油仓储单位储粮熏蒸作业备案工作,并依法开展监督检查。

第五条粮油仓储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所在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熏蒸备案。

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做好市储备粮秋冬季保管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做好市储备粮秋冬季保管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做好市储备粮秋冬季保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粮食局•【公布日期】2016.09.26•【字号】京粮发〔2016〕71号•【施行日期】2016.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做好市储备粮秋冬季保管工作的通知京粮发〔2016〕71号北京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皇城粮油有限责任公司、张辛粮食储备库、华粮集团中心供应库:为做好2016年市储备粮秋冬季保管等工作,确保储粮安全,顺利完成全年市储备粮管理工作任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做好市储备粮秋冬季保管工作(一)做好相关检查工作10月份,各单位要对市储备粮粮情、仓储设施、储粮设备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检查,并开展“一符四无”自查。

主要工作任务:一是要逐货位检查市储备粮粮情状况,重点检查粮温、水分、虫害、储存质量情况,发现问题要认真分析查找原因,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确保市储备粮储存安全。

二是要全面检查仓储设施情况,对度夏期间出现渗漏、破损的仓房及时进行维修处理,确保明年市储备粮安全度汛。

三是检查储粮设备情况,对出入库设备、粮情检测系统、仓内制冷空调、通风设备等各种储粮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维修处理,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四是严格执行《北京市储备粮异地储存管理办法》规定,履行承代储合同约定,加强对异地市储备粮检查和指导。

五是按照《北京市储备粮管理“一符四无”评比办法》规定,开展“一符四无”检查评比活动,如实填写检查评分记录,并按时上报检查报告和评分表。

(二)做好科学储粮工作各单位要不断总结科学储粮工作经验,注重理论学习、培训与实践管理相结合,推广应用成熟储粮技术,积极探索新的储粮技术应用,不断提升仓储管理的科技水平。

各单位要按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第5号令)规定配备粮油保管和检化验员,重视科技人才培养和使用,为储粮技术应用提供人才保障。

《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修订说明一、修订的背景和必要性2002年7月31日,《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施行以来,推进了本市储备粮的法制化管理。

本次修订工作,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1)在本市《办法》出台以后,国务院陆续出台了《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两部条例以及国发[2004]17号、国发[2006]16号等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文件,国家有关部委印发《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等配套文件,对地方储备粮管理提出明确要求。

(2)施行《办法》的过程中,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做了大量的尝试和探索,积累了宝贵经验,形成了比较完整的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需要以立法的形式固化下来。

(3)《办法》施行近8年来,市储备粮管理工作发展到新阶段,原内容已不能满足当前实际工作需要。

因此,本次修订工作,既是贯彻上位法的要求,也是对本市储备粮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的完善,有利于进一步夯实本市粮食安全的基础,有利于站在更高起点上开展工作。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根据国务院《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原《办法》主要作了以下修改:(一)在储备粮品种中增加了成品粮油。

改变了过去单一储存原粮的形式,增强市政府应急调控能力。

(二)明确了市储备粮可以在外埠储存。

这种方式,有利于稳定本市粮源供应渠道,有利于本市利用产区的仓储设施、气候条件、粮源优势降低储粮成本,便于本市避开铁路冬运和春运的高峰组织粮食调运。

(三)增加了“建立市储备粮费用补贴标准确定和调整机制”的内容。

现在执行的储备粮费用补贴标准是1992年确定的,多年没有调整。

由于储粮成本增加,许多承储企业依靠多种经营辅业反哺粮油仓储主业,不利于储粮安全和企业发展。

(四)增加了“市储备粮相关基础设施的保护和建设”的内容。

粮食流通基础设施是保障储粮安全和政府调控的必要条件。

近年来,在中央和市政府投资支持下新建了一部分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储粮的条件和技术水平有了较大提升。

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北京市储备粮实行质量保证责任制的通知

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北京市储备粮实行质量保证责任制的通知

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北京市储备粮实行质量保证责任制的通知
【法规类别】消费者权益保护
【发布部门】北京市粮食局
【发布日期】2003.06.03
【实施日期】2003.06.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北京市储备粮实行质量保证责任制的通知
(2003年6月3日)
根据《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为加强对市储备粮的质量管理,市储备粮实行质量保证责任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承储单位在新粮入库后须与北京市粮食局(以下简称市粮食局)签订《北京市储备粮质量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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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储备粮保管台账管理制度的通知

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储备粮保管台账管理制度的通知

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储备粮保管台账管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粮食局•【公布日期】2006.12.15•【字号】京粮发[2006]146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储备粮保管台账管理制度的通知(京粮发〔2006〕146号)各远郊区县粮油总公司、顺义区粮食局、北京粮食集团公司、军粮中心:为做好北京市储备粮规范化管理工作,提高北京市储备粮的管理水平,现将《北京市储备粮保管台账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北京市储备粮保管台账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北京市储备粮管理水平,确保北京市储备粮数字真实、准确,资料完整,依据《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储存北京市储备粮的有关单位,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包括北京市储备粮保管台账(以下简称保管台账)和北京市储备粮油出入库通知单(以下简称出入库通知单)的管理。

第二章保管台账管理机构及人员第四条保管台账分级设立,并设置到承储市储备粮的自然库点。

(一)北京市粮食局设立全市保管台账。

(二)远郊区县粮食总公司(粮食局)设立本区县保管台账,其上一级台账为北京市粮食局设立的全市保管台账。

(三)粮食集团公司所属市储备粮承储库点设立本库保管台账,其上一级台账为北京市粮食局设立的全市保管台账。

(四)远郊区县粮食总公司(粮食局)所属市储备粮承储库点设立本库保管台账,其上一级台账为本区县粮食总公司(粮食局)设立的保管台账。

(五)本市异地代储市储备粮承储单位设立的保管台账,应包括异地代储部分,外省代储库点需设立本库代储保管台账。

第五条保管台账管理工作由本单位主管领导负责。

凡设立保管台账的单位应有一名专职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第六条出入库通知单由北京市粮食局开具后,按照单据联次的要求流转。

市储备粮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出入库通知单的管理工作,业务部门有专职人员负责手续传递和其他具体管理工作。

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

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

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6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淇二00二年六月二十日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储备粮的管理,确保市储备粮的安全和粮食市场的稳定,提高政府调控粮食市场的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储备粮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本办法所称市储备粮,是指市政府储备的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调控市场或者遇有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时保障供应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市储备粮的粮权属市政府,市储备粮的规模由市政府确定。

第四条市储备粮的储存工作应当做到布局合理、规模存放、结构优化、安全规范。

第五条市粮食局负责全市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工作,规划市储备粮总体布局,审核认定市储备粮承储单位(以下简称承储单位)的资格,制定市储备粮轮换方案并组织实施,监督和检查市储备粮的库存数量和质量,据实拨付承储单位储存市储备粮的各项补贴,并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市储备粮规模,负责将市储备粮所需费用纳入当年地方财政预算;按时将市储备粮费用补贴拨付给市粮食局,并监督使用情况。

市储备粮所需贷款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分行负责安排。

第七条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本行政区域内的承储单位做好市储备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粮食局每年应当按照市储备粮库存总量20%至30%的比例安排分批轮换。

轮换期间,市储备粮的库存数量不得低于总规模的80%。

市储备粮的轮换出库,由市粮食局按照所储存粮食、食用油的入库时间,实行先进先出;或者根据粮食、食用油的质量状况进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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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21号
《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5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郭金龙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三日
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市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市储备粮安全,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市储备粮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和参与市储备粮储存、轮换、动用以及相关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储备粮,是指市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北京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含成品粮油)。

第三条市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和严格责任,确保市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市储备粮储得实、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本行政区域内的承储企业做好市储备粮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储备粮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拟订规模总量、品种结构、储存布局、购销及轮换计划和动用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市储备粮相关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标准向承储企业拨付市储备粮补贴,对市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补贴使用等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市财政部门按照市储备粮总规模,负责将市储备粮所需补贴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及时、足额向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拨付市储备粮补贴;对市储备粮的有关财政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补贴的标准应当根据实际费用水平确定,并适时进行调整。

市储备粮所需贷款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北京市分行负责安排。

第六条市储备粮的储存,应当遵循布局合理、规模存放、结构优化、安全规范的原则。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企业承储市储备粮。

具体办法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经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承储企业可以在外埠储存市储备粮。

第七条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与承储企业签订合同,明确承储企业的储存责任、储存要求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八条承储企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有关储备粮的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北京市储备粮管理的相关制度;上传者知盟网 (二)对市储备粮实行分品种、分年限、分地点、分货位储存和管理。

未经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市储备粮储存地点或者货位;
(三)确保承储的市储备粮库存账实相符、储存安全、管理规范;
(四)执行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出入库要求;
(五)建立健全市储备粮的安全生产、防火、防盗、防汛等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承储企业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有权解除承储合同。

第九条北京市建立市储备粮损失、损耗处理制度,及时处理所发生的损失、损耗。

具体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条北京市加强市储备粮基础设施建设。

政府投资建设的粮油仓库、质量检验设施和设备等市储备粮相关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使用权和使用性质;确需变更的,按照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按照市储备粮实际库存数量的20%至30%的比例安排分批轮换。

轮换期间,市储备粮的实际库存数量不得低于总规模的80%。

第十二条市储备粮的轮换,应当按照入库的时间实行先进先出或者根据粮食的质量状况进行。

第十三条市储备粮的轮换采购,可以通过竞价交易、国内(外)定向采购或者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

市储备粮的轮换销售,可以通过竞价交易、国内定向销售或者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粮油市场信息监测预警机制,制定动用市储备粮的工作流程,适时提出动用市储备粮的建议。

第十五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动用市储备粮:
(一)全市或者部分地区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市储备粮;
(三)其他需要动用市储备粮的情形。

第十六条动用市储备粮,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动用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市储备粮的品种、数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

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储备粮。

第十七条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进入承储企业或者储粮地点检查市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情况;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市储备粮采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市储备粮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对发现市储备粮存在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责令承储企业限期改正。

第十八条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记录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承储企业对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挠或者干涉。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不执行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出入库要求的,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动用市储备粮的,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承储企业拒绝、阻挠或者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
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在市储备粮管理工作中,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设立储备粮的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参照本办法管理本区、县的储备粮。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2002年6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8号令发布的《北京市储备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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