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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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储备粮管理制度

地方储备粮管理制度

地方储备粮管理制度地方储备粮是指各地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保障粮食供应安全而储备的一定数量的粮食。

为了有效管理地方储备粮,确保其正常运转和高效发挥作用,各地制定了相应的地方储备粮管理制度。

本文将就地方储备粮管理的相关内容进行探讨。

一、储备粮的分类和来源地方储备粮根据其用途和来源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自筹的地方储备粮,另一类是国家储备粮的地方分库。

自筹的地方储备粮主要包括地方政府通过购粮和收购等方式筹集的粮食;国家储备粮的地方分库则是根据国家粮食储备政策,按一定比例由国家调拨给各地区的粮食。

二、地方储备粮的管理机构和人员为了贯彻执行地方储备粮管理制度,各地设立了地方储备粮管理机构,一般由地方粮食局或粮食储备管理局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

这些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了相应的岗位,包括储备粮的采购、存储、检验、统计、销售等环节,并配备了相应的专业人员,确保地方储备粮的正常运转。

三、地方储备粮的采购和储存地方储备粮的采购主要是根据国家的粮食产量和储备计划,通过集中采购或收购农民的粮食来满足需求。

采购过程中,必须按照相关的质量标准进行检验,并严格执行相关的合同和政策。

采购完毕后,地方储备粮需进行储存。

储存要求储备粮必须放在符合卫生标准的仓库中,采取适当的储存措施,确保粮食质量和数量的安全。

四、地方储备粮的使用和管理地方储备粮的使用主要是在面临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时,为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而进行调用。

同时,地方储备粮还可以用于粮食价格的调控,以维护市场稳定。

在使用过程中,必须按照相关的应急预案和管理制度进行操作。

地方储备粮的管理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建立相应的档案和台账,确保粮食的流转和使用情况的透明和规范。

五、地方储备粮的监督和评估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必须接受相关监督机构的监督和评估。

各级粮食局、审计机关等会定期对地方储备粮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监督机构将根据管理制度、政策执行情况、粮食质量和数量等因素,对地方储备粮的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

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市级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和参与市级储备粮的储存、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级储备粮的所有权归市人民政府。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

第五条市粮食管理部门是市级储备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订市级储备粮规模总量、品种、总体布局和动用的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各项管理制度,对市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市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的费用和贷款利息补贴以及轮换价差补贴,对市级储备粮财务执行情况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

市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市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对发放的市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二章市级储备粮的计划第六条市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市粮食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市农业发展银行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粮食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市农业发展银行根据市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下达市级储备粮收购、采购、移库、销售计划。

第七条市粮食管理部门根据市级储备粮的品质情况和入库年限,于每年三季度末以前提出下一年度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并于每年年底前会同市财政部门、市农业发展银行共同下达下一年度的市级储备粮轮换计划。

第八条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当将市级储备粮收购、采购、销售和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告市粮食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和市农业发展银行。

《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地方储备粮的管理,保证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地方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并参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和参与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地方储备粮,是指省、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县(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所辖行政区域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四条地方储备粮实行分级负责、分级储备。

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地方储备粮工作,确定全省地方储备粮的规模总量,制定下达省、市、县地方储备粮储备计划,督促储备计划的落实。

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级地方储备粮工作;落实省人民政府下达的地方储备粮计划,根据当地粮食消费量及时增加相应的储备规模,合理确定储备品种结构;落实储备粮所需的资金和仓储等设施;加强储备粮管理,确保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粮食部门)负责本级地方储备粮的行政管理,指导和协调下级粮食部门的地方储备粮管理工作,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地方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含轮换费用和轮换差价补贴)等财政补贴,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并负责对地方储备粮财政补贴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地方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地方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督。

第六条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条件确定,具体承担地方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并对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与储存安全负责。

承储企业不得从事与地方储备粮无关的其他粮食经营业务。

枣庄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

枣庄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

庄市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枣庄市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全面提高仓储管理水平,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根据《枣庄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地方储备粮库存管理、代储管理、安全管理、仓储设施管理及监督检查。

第三条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的管理方式,即:市粮食局对全市的地方储备粮实施监管指导,并对市直储单位储存的市级储备粮实施直接监管;区(市)粮食局对本辖区内各储粮单位储存的地方储备粮实施直接监管;各承储库对本单位所储存的地方储备粮实施具体管理。

储粮单位的地方储备粮承储资格,由市局、各区(市)局参照《山东省省级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鲁粮储[2005]49号文下发)并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标准实施。

二章库存管理第四条地方储备粮库存管理的总体目标是: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保证我市随时调得动、用得上。

第五条地方储备粮库存管理的基本要求是:“一符”、“三专”、“四落实”。

(一)“一符”是指帐实相符,即统计帐、会计帐与保管帐相符;保管帐与分仓货位专卡相符,专卡与库存粮食实物相符。

(二)“三专”是指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

1、地方储备粮实行“专仓”挂牌储存,不得与其他性质的粮食混存。

储存地方储备粮的仓房要在仓外醒目处悬挂地方储备专牌,非储存地方储备粮的仓房不得悬挂此牌。

如需调整地方储备粮专仓,须报主管部门批准。

2、地方储备粮要由专人保管,实行岗位责任制。

3、承储库要建立统一规范的“地方储备粮保管总帐”(见附件2),即:“专账”、“专卡”。

保管帐和专卡要准确、真实地反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及轮换情况。

仓房调整、地方储备粮轮换或数量有变动时要及时调整地方储备粮保管帐和专卡,帐、旧卡由承储库存档备查。

(三)“四落实”是指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储存地点落实。

在同一区(市)内地方储备粮总量和品种结构不变的前提下,区(市)局可根据管理需要,调整承储库点及储粮数量。

市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

市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

枣庄市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枣庄市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全面提高仓储管理水平,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根据《枣庄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地方储备粮库存管理、代储管理、安全管理、仓储设施管理及监督检查。

第三条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的管理方式,即:市粮食局对全市的地方储备粮实施监管指导,并对市直储粮单位储存的市级储备粮实施直接监管;区(市)粮食局对本辖区内各储粮单位储存的地方储备粮实施直接监管;各承储库点对本单位所储存的地方储备粮实施具体管理。

储粮单位的地方储备粮承储资格,由市局、各区(市)局参照《山东省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鲁粮储[2005]49号文下发)并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标准实施。

第二章库存管理第四条地方储备粮库存管理的总体目标是: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保证我市随时调得动、用得上。

第五条地方储备粮库存管理的基本要求是:“一符”、“三专”、“四落实”。

(一)“一符”是指帐实相符,即统计帐、会计帐与保管帐相符;保管帐与分仓货位专卡相符,专卡与库存粮食实物相符。

(二)“三专”是指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

1、地方储备粮实行“专仓”挂牌储存,不得与其他性质的粮食混存。

储存地方储备粮的仓房要在仓外醒目处悬挂地方储备粮专牌,非储存地方储备粮的仓房不得悬挂此牌。

如需调整地方储备粮专仓,须报主管部门批准。

2、地方储备粮要由专人保管,实行岗位责任制。

3、承储库要建立统一规范的“地方储备粮保管总帐”(见附件2),即:“专账”、“专卡”。

保管帐和专卡要准确、真实地反映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及轮换情况。

仓房调整、地方储备粮轮换或数量有变动时要及时调整地方储备粮保管帐和专卡,旧帐、旧卡由承储库存档备查。

(三)“四落实”是指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储存地点落实。

市级储备粮食管理办法

市级储备粮食管理办法

拟稿人:时间:市级储备粮食管理办法(20XX年5月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全市粮食安全,规范市级粮食储备管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市政府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应对自然灾害或者突发紧急事件等情况而储备的粮食。

第三条市级储备粮管理的原则是政府储备、市场运作、规范监管,即政府公开招标、企业出资储备、费用实施补贴、政府全权调度、价格市场形成.第二章组织实施第四条市级储备粮由市粮食、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一)市粮食主管部门负责市级储备粮行政管理。

负责审查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资质,确定市储备粮的品种、品质条件,组织实施储备粮招标工作,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二)市财政主管部门负责将市级储备粮相关费用纳入财政预算,参与审核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资质及采购招标工作,并对市级储备粮财务执行和管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第三章招标与检验第五条市级储备粮储备实行公开招标。

市粮食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主管部门依据仓储条件、管理水平、资信要求和粮食安全规范,制定《**市市级储备粮承储标书》,对外公布,公开招标。

全市范围内的国有、民营的粮食企业、商业企业均可依条件参加投标。

市粮食主管部门、市财政主管部门按招标办法,择优选取具有较好保粮条件、较高资产质量、较强经营能力和资信良好的企业作为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由市粮食主管部门颁发市级储备粮承储资格证书,与中标承储企业签订合同,确定中标企业承储规模,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第六条承储企业按中标要求负责市储备粮的采购,自主择机开展粮食轮换,自负盈亏,并接受市相关部门监管。

第七条承储企业组织储备粮入库后,由市粮食、财政主管部门组织人员,依照企业提供的存粮仓廒报表,从品种、数量、质量、生产年度等方面,按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管理要求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市级储备粮.第四章储存与轮换第八条市级储备粮必须是达到国家质量标准的当年新粮,严禁陈粮入库、露天储存.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粮油储藏技术规范》、《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管理规定,科学储粮,做到帐实相符、专人保管、专仓储存、专帐记载,数量、品种、质量、地点落实。

最新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最新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

附件2:@@地方粮食储备安全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地方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确保地方粮食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本市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地方粮食储备在政府宏观调控和应急管理中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精神,参照《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地方储备粮,是指市、区两级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

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小麦、稻谷、玉米及其成品粮,包括大豆和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适用范围)从事和参与本市地方储备粮经营管理和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粮权)地方储备粮的粮权属于市、区两级人民政府。

未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五条(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地方储备粮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应当保持稳定。

根据国家有关要求或者本市宏观调控的需要,可以进行调整。

地方储备粮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调整方案,由市发展改革、粮食物资储备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国家要求及本市粮食生产、需求状况、政府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类别)地方储备粮分为静态储备粮和动态储备粮。

静态储备粮是指由地方储备直属企业集中承储,并按下达的轮换计划进行轮换的地方储备粮。

动态储备粮是指受委托储存在具备承储条件的本市粮食加工、经营企业,实行市场化运作的地方储备粮。

第七条(管理原则)地方储备粮实行分级储备、分级管理,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地方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和费用。

第八条(主要部门职责)市发展改革部门、粮食物资储备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拟订地方储备粮动用方案以及市级储备粮财政补贴标准和补贴办法等,对市级储备粮管理进行指导和协调,重大事项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省市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省市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省市粮油仓储管理办法
省市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粮油仓储活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1. 目的和依据:这些办法旨在规范粮油仓储单位的活动,维护粮食流通秩序,并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2. 适用范围: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粮油仓储单位从事的粮油仓储活动。

3. 管理职责:地方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具体的仓储管理办法,确保政府储备粮在仓储环节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

4. 承储单位责任:地方政府储备粮承储单位是安全储粮的第一责任主体,按照“谁储粮、谁负责,谁坏粮、谁担责”的原则,对本单位地方政府储备粮安全储粮工作负主体责任。

5. 技术和管理要求:承储单位需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粮食仓库建设标准》、《植物油库建设标准》等规定,并确保仓储管理符合相关法律条例和
管理办法的要求。

6. 省级具体办法:例如,某某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国家和省级的相关规定,制定了《某某省省级储备粮油仓储管理办法》,以加强省级储备粮油的仓储管理。

这些管理办法为省市级粮油仓储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原则和管理框架,确保了粮油仓储的安全性和规范性,对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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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Standardization of sany group #QS8QHH-HHGX8Q8-GNHHJ8-HHMHGN#枣庄市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枣庄市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全面提高仓储管理水平,确保地方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根据《枣庄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地方储备粮库存管理、代储管理、安全管理、仓储设施管理及监督检查。

第三条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实行分级负责制的管理方式,即:市粮食局对全市的地方储备粮实施监管指导,并对市直储粮单位储存的市级储备粮实施直接监管;区(市)粮食局对本辖区内各储粮单位储存的地方储备粮实施直接监管;各承储库点对本单位所储存的地方储备粮实施具体管理。

储粮单位的地方储备粮承储资格,由市局、各区(市)局参照《山东省省级储备粮代储资格认定办法》(鲁粮储[2005]49号文下发)并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标准实施。

第二章库存管理第四条地方储备粮库存管理的总体目标是: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保证我市随时调得动、用得上。

第五条地方储备粮库存管理的基本要求是:“一符”、“三专”、“四落实”。

(一)“一符”是指帐实相符,即统计帐、会计帐与保管帐相符;保管帐与分仓货位专卡相符,专卡与库存粮食实物相符。

(二)“三专”是指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

1、地方储备粮实行“专仓”挂牌储存,不得与其他性质的粮食混存。

储存地方储备粮的仓房要在仓外醒目处悬挂地方储备粮专牌,非储存地方储备粮的仓房不得悬挂此牌。

如需调整地方储备粮专仓,须报主管部门批准。

2、地方储备粮要由专人保管,实行岗位责任制。

3、承储库要建立统一规范的“地方储备粮保管总帐”(见附件2),即:“专账”、“专卡”。

保管帐和专卡要准确、真实地反映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及轮换情况。

仓房调整、地方储备粮轮换或数量有变动时要及时调整地方储备粮保管帐和专卡,旧帐、旧卡由承储库存档备查。

(三)“四落实”是指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储存地点落实。

在同一区(市)内地方储备粮总量和品种结构不变的前提下,区(市)局可根据管理需要,调整承储库点及储粮数量。

第六条各区(市)的地方储备粮需要轮换和销售,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市粮食局备案。

正常情况下,保持地方储备粮库存数量不得低于总规模的70%(包括成品粮),该批次轮换的粮食轮空期不得超过4个月,超过轮空期的要报经同级政府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七条地方储备粮的出入库流程参照《中央储备粮出入库流程基本规范》(附件10)执行。

地方储备粮出入库要按规定期限完成,并及时、如实上报实际出入库完成情况。

第八条地方储备粮必须储存在符合安全储粮要求的仓房内,不得在临时点或露天储存。

有条件的要集中存放。

第九条中央储备粮入仓前要对空仓进行清理消毒,按有关仓储技术规范和规程的要求组织入仓、合理堆码。

入仓后,要对粮面进行平整,保持仓内干净、整洁。

第十条储粮及仓房应常年达到“四无”(无害虫、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粮仓标准。

第十一条承储库要努力改善仓储条件,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规定的粮食进出仓设备、水杂整理设备、环流熏蒸设备、通风设备、粮情检测设备、品质检验仪器等。

第十二条承储库要因地制宜、积极采用科学保粮技术,开展经济储粮和“绿色”储粮,确保储粮安全。

第十三条保管员要严格按照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定期检查粮温、水分、害虫等情况,认真做好粮情检查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第十四条承储库要配备必要的检验仪器、设备和专职检验人员,并要具备与其储存品种相适应的质量检测能力。

第十五条地方储备粮出入库时,承储库要对粮食质量进行全面检测。

采购入库的地方储备粮必须是国家标准中等以上的新粮,并符合国家有关粮油卫生标准。

第十六条承储库点每年3月和9月都要对库存地方储备粮质量进行全面检测,做好检测原始记录及检测报告,并将检测结果及时填入专卡。

对检测为不宜存的地方储备粮,要及时向主管上级提出轮换建议。

承储库须建立完善的地方储备粮入库、保管、出库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档案。

第十七条各承储库都要逐步建立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信息系统,掌握仓储设施、设备情况及每一仓房、货位的地方储备粮情况。

第十八条各区(市)局、承储库按要求逐月、逐级、如实填报地方储备粮统计、仓储、财务等报表,保证各项统计资料真实、准确和及时上报,不得虚报、瞒报、拒报、漏报、迟报。

第十九条在有关部门出台地方储备粮损失损耗处理办法前,地方储备粮在保管期间发生的损耗由承储库自行负担;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在及时报告的同时,按程序向保险部门申请理赔。

在有关部门出台地方储备粮损失损耗处理办法后,地方储备粮在保管期间发生的损失损耗,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地方储备粮费用补贴(保管费、轮换费、运输费、贷款利息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对承储库之间委托代储的地方储备粮,委托方和被委托方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签订地方储备粮委托代储合同,双方要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条款。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二十二条区(市)局和承储库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指定具体负责部门,落实工作责任,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

区(市)局主要负责人、承储库一把手为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三条要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目标,并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考核范围,实行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制。

制定安全生产事故防控方案,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加强职工安全生产工作的教育和培训,全面提高安全意识。

第二十四条承储库要建立健全生产、保卫、防火、防汛等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理预案,严格值班制度和进出库登记制度,按标准(按88年商储粮字16号文件《国家粮油仓库消防安全管理试行办法》配备标准执行)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五条承储单位应接受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工作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发生重大储粮事故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财产损失事故和重大人员伤亡事故),按规定逐级上报。

重大储粮事故是指在地方储备粮保管期间,粮食发生霉变、食油发生酸败而不能食用,或因盗窃、火灾、水灾等造成地方储备粮经济损失10万元(含)以上的事故。

重大财产损失事故是指因盗窃、火灾、水灾等,造成地方储备粮以外的其它财产经济损失50万元(含)以上的事故。

重大人员伤亡事故是指在储粮和生产过程中,死亡1人或重伤2人(含)以上的事故。

责任事故是指因工作失职、管理不善、违规操作或其他人为因素造成的储粮和安全生产事故。

第四章仓储设施管理第二十七条仓储设施主要包括仓房、油罐、罩棚、铁路专用线、专用码头、机械设备等生产设施及生产附属设施。

第二十八条承储库在库区内新建、扩建或维修改造仓储设施,必须符合库区统一规划布局,符合安全储粮和仓储规范化管理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承储库要建立仓储设施档案。

档案的建立、保管、使用和保存年限等,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承储库要经常组织有关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对仓储设施的使用和安全状况进行定期检查;相关科室和保管员负责仓储设施的日常检查,对储粮仓房等主要设施设备要及时维修保养。

第三十一条因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市规划等原因,需要占用库区(包括设施)时,必须由占用部门根据上级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批文提出可行性报告,并同意在适当地点或以其他方式予以补偿占用的条件下,经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国资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二条承储库在利用其闲置仓储设施开展代储代运等其他经营业务时,不得危及地方储备粮及其仓储设施和人身安全。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仓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区(市)局对辖区内承储库点开展的日常检查;区(市)局根据不同季节的储粮特点,对辖区内地方储备粮组织开展的定期检查;市局、区(市)局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的专项检查等。

第三十四条区(市)局要加强对辖区内承储库点的巡查。

区(市)局每年分3次(春季、雨季、秋冬季)对辖区内承储库点进行全面巡查,每次检查要通报情况,整改存在的问题;承储库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分别在每季度、每月必须对本库点的地方储备粮仓储管理工作进行一次检查。

第三十五条区(市)局日常检查的主要内容:(一)数量:统计帐、保管帐、会计帐是否相符,保管帐与实物库存是否相符,数量是否真实。

(二)质量:轮换入库的粮食是否新粮,质量是否符合地方储备粮标准,库存地方储备粮储存期间品质是否正常。

(三)粮情:粮温、仓温、粮食水分等变化情况是否正常。

(四)安全:仓房是否符合安全储粮标准,仓储和消防设施、设备的配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能否正常使用,防火、防爆、防汛、防盗、防伤亡、防污染等相关制度是否健全。

(五)药剂:储粮化学药品、药剂的采购、运输、保管和使用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六)环境:库区内及库区周边有无易燃、易爆危险品和污染源,以及其它安全隐患。

(七)档案:粮食出入库手续、粮情检查及分析记录、熏蒸和通风记录、熏蒸审批及药剂领用手续、品质检测数据等是否齐全规范。

第三十六条区(市)局组织开展的定期检查主要为:春季储粮安全、雨季防汛和储粮安全、秋冬季储粮安全和冬季防火安全检查。

三次检查的时间一般为3-5月、7-8月和10-12月。

定期检查一般采取企业自查、区(市)局普查、市局抽查的方式进行。

每次检查结束后,区(市)局要及时将检查总结报送市局。

第三十七条定期检查的主要内容:(一)春季储粮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帐实是否相符,储粮品质是否正常;粮情检查制度是否落实,粮情记录是否完整、真实;仓房是否满足安全储粮要求,是否达到通风、密闭、不漏雨、不返潮的要求;粮情是否稳定,在春季气温回升前,是否对粮食进行隔热密闭、防虫等处理。

(二)度夏防汛检查的主要内容:承储企业是否制订储粮防汛工作方案或抢险预案;防汛抢险物资、器材是否备足备齐,库区排水系统是否通畅。

(三)秋冬季储粮安全和冬季防火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帐实是否相符,储粮品质是否正常,粮情是否稳定,安全防火责任是否落实,消防设施设备是否齐全有效。

第三十八条监督检查人员必须熟悉粮食政策,具有一定的粮食仓储业务知识。

在检查工作中要坚持原则,忠于职守,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第三十九条检查人员要如实记录每次检查情况,对检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并由相关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

对发现的问题,要签署限期整改意见,向被查单位下发《地方储备粮油仓储管理整改通知书》(见附件6),并对整改结果进行验收。

第六章库容库貌第四十条库区内总体规划合理,建设布局规范,库区整洁美观,合理利用办公区、生活区、库区内空地进行绿化、美化。

第四十一条承储库大门、仓房等建筑物,以及内设机构办公场所都要悬挂单位名称标牌,标牌制作规格、样式统一,悬挂位置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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