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公司配电网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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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电力公司客户供电方案管理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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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电力公司客户供电方案管理办法(试行)1北京电力公司客户供电方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客户供电方案是满足新客户接入电网方案需求或满足原有客户扩大电力使用容量需求的技术性文件,是服务客户的重要环节。

客户供电方案(以下简称“供电方案”)应根据客户的需求和负荷特性、结合电网的供电能力和安全需要,满足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管理规范的要求。

第二条为进一步规范供电方案编制、审批、履行等工作的管理,为客户提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的供电方案,提高供电服务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供电方案管理工作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单位及公司有关规章制度。

第二章供电方案管理分工及职责第四条公司营销部为供电方案职能管理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1、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电网公司等上级单位颁布的各项规章制度规定,制订、修改供电方案管理的相关办法、细则并监督实施。

2、督促、检查和指导各供电公司规范编制、审批并履行供电方案。

3、负责按照本管理办法组织供电方案会审。

4、负责组织供电方案编制人员的培训工作。

5、协调各供电公司在编制、审批和履行供电方案中出现的问题。

6、负责督促各供电公司营销部门按期向生产、调度、发策部门提供客户用电需求情况。

第五条公司总经理工作部法律事务处负责参与建立、健全公司供电方案管理制度。

第六条公司发展策划部负责参与建立、健全公司供电方案管理制度、技术标准;负责参与公司营销部组织的供电方案会审。

第七条公司生产技术部负责参与建立、健全公司供电方案管理制度、技术标准;负责参与公司营销部组织的供电方案会审;负责督促各供电公司生产部门按期向营销部门提供配电网电源供应能力状况。

第八条调通中心负责参与建立、健全公司供电方案管理制度、技术标准;负责参与公司营销部组织的供电方案会审;负责督促各供电公司调度部门按期向营销部门提供主网电源供应能力状况。

第九条各专业公司负责参与相关供电方案审核。

国网公司配电网管理规范

国网公司配电网管理规范

附件:国家电网公司配电网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2009年4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管理职责 (1)第三章经济技术指标管理 (2)第四章规划、设计 (4)第五章配电网用户的接入 (5)第六章建设、改造与验收管理 (5)第七章配电网负荷管理 (6)第八章配电台区管理 (7)第九章配电网调度、继电保护、自动化系统管理 (7)第十章运行与检修管理 (9)第十一章事故预案和抢修、备品备件管理 (12)第十二章安全管理、人员培训 (13)第十三章附则 (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配电网是连接并从输电网(或本地区发电厂)接受电力,就地或逐级向各类用户供给和配送电能的重要环节。

配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对于提高供电可靠性,保障用户电能质量,提升电网企业综合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规范和强化配电网管理工作,不断提高配电网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对配电网的规划、设计、建设、运行、调度、改造以及用户接入等全过程管理工作提出了规范性工作要求。

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国网公司系统35kV及以下中、低压配电网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区域电网公司、省(区、市)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可根据本规范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配电网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实行专业化管理。

各单位要确定负责日常工作的配电网归口管理部门,明确管理职责和工作要求,设置配电网管理岗位,充实专责人员力量,落实岗位责任制。

分工负责的相关部门要明确工作范围、明晰管理界面,保证配电网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第六条国家电网公司管理职责(一)组织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要求,组织制定公司配电网技术标准、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各单位配电网专业管理工作,协调解决配电网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三)定期开展配电网运行情况统计、专业分析和总结工作,组织开展配电网重大技术问题研究、重大事故调查分析、科技攻关和预防事故措施的制定。

内蒙古电力公司城市配网运行规程(试行)

内蒙古电力公司城市配网运行规程(试行)

城市配电网运行规程(试行)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二〇一二年五月目录前言 ..................................................................................................................... I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总则 (4)5. 设备分界 (5)6. 配电网巡视检查和防护 (7)6.1 巡视检查的一般要求 (7)6.2 防护的一般要求 (11)6.3 架空线路的巡视 (12)6.4 架空线路的防护 (16)6.5 电缆线路的巡视 (17)6.6 电缆线路的防护 (20)6.7 柱上开关设备的巡视 (21)6.8 电缆分支箱的巡视 (22)6.9 开闭所、环网单元的巡视 (22)6.10 配电变压器的巡视 (23)6.11 配电设施基础防护巡视 (24)6.12 设备建(构)筑物的巡视 (24)6.13 电容器的巡视 (25)6.14 防雷和接地装置的巡视 (25)6.15 其它设备的巡视 (27)6.16 季节性及专项工作 (28)7. 配电设备状态管理 (30)7.1 设备状态管理的一般要求 (30)7.2 设备状态信息收集管理 (31)7.3 设备状态评价 (32)7.4 设备定级与状态巡视 (34)8. 故障处理 (34)8.1 故障处理的原则 (35)8.2 故障处理的要求 (35)8.3 故障的统计与分析 (37)9. 运行技术管理 (38)9.1 运行资料管理 (38)9.2 验收管理 (40)9.3 缺陷及隐患管理 (42)9.4 运行分析 (43)9.5 标志标识 (45)9.6 电压及无功管理 (46)9.7 负荷管理 (47)9.8 培训管理 (48)附录A架空电力线路污秽分级标准 (50)附录B线路间及与其它物体之间的距离 (51)附录C线路限额电流表 (55)附录D状态量显著性差异分析法 (59)附录E设备状态评价方法 (60)前言为进一步加强城市配电网运行管理工作,提高城市配电网管理水平,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编写了《城市配电网运行规程(试行)》,旨在通过强化配电网设备的巡视检查、开展带电检测和状态评价,实施配电网状态管理。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管理办法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管理办法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居住区(含商住两用,下同)供配电工程管理,提高为客户服务水平,保证供用电安全,依据省物价局颁发的《江苏省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包括居住区供配电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抢修、更新改造等内容。

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建设是指从电网电源点起至居民电能计量装置(含表箱、电表)以及低压供电公建设施的产权分界处止的电气工程建设,包括供配电设施的设计、材料和设备购置、安装、调试等。

注:居住区公建电气设施产权分界处,见附录五。

第三条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费(以下简称:工程服务费)由供电公司按照省、市价格管理部门的规定向居住区建设单位统一收取、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建成后由供电公司负责供配电设施日常运行、维护、抢修和更新改造。

第四条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由供电公司按照省经贸委、建设厅颁布的《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J11—2005)统一建设,其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第五条新建居住区供配电工程的设计、物资采购、施工、监理等必须实行招投标制和工程建设监理制。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电力公司所属各级供电公司。

第二章市、县供电公司管理部门职责第七条营销部门负责受理新建居住区用电咨询和申请、收取工程服务费及装表接电。

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勘查,组织公司供电方案审查会,经审定后,向居住区工程建设单位答复正式供电方案;负责办理与居住区建设单位签订《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协议》的手续;负责核实居住区最终供电计费建筑面积、收取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费;负责居住区供配电设施产权分界处以下的用户电气工程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第八条生产技术部、配电运检中心负责本单位居住区供配电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工作,包括设计、施工、验收、监理、送电等;负责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成后的运行维护、应急抢修、备品备件、供电可靠性、电能质量等专业管理工作;参与供电方案的现场勘查与制定;参与签订《居住区供配电工程服务协议》。

(完整版)《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配电部分)》(试行).doc

(完整版)《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配电部分)》(试行).doc

《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配电部分)2014 新版(试行)1总则1.1为加强配电作业现场管理,规范各类工作人员的行为,保证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配电作业实际,制定本规程。

1.2任何人发现有违反本规程的情况,应立即制止,经纠正后方可恢复作业。

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电网和设备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紧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并立即报告。

1.3在试验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同时,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经本单位批准后执行。

1.4电气设备分为高压和低压两种:高压电气设备:电压等级1000V以上者;低压电气设备:电压等级 1000V 及以下者。

1.5 本规程的附录 H、 I、K 、O 为规范性附录。

附录 A ~G、J、L 、M 、 N 和 P 为资料性附录。

1.6本规程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各单位所管理的运用中的配电线路、设备和用户配电设备及相关场所。

变电站、发电厂内的配电设备执行Q/GDW1799.1-2013《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变电部分)》。

配电线路系指20kV 及以下配电网中的架空线路、电缆线路及其附属设备等。

配电设备系指20kV 及以下配电网中的配电站、开闭所(开关站,以下简称开闭所)、箱式变电站、柱上变压器、柱上开关(包括柱上断路器、柱上负荷开关)、环网单元、电缆分支箱、低压配电箱、电表计量箱、充电桩等。

运用中的配电线路和设备,系指全部带有电压、一部分带有电压或一经操作即带有电压的配电线路和设备。

1.7从事配电相关工作的所有人员应遵守并严格执行本规程。

2配电作业基本条件2.1 作业人员2.1.1 经医师鉴定,无妨碍工作的病症(体格检查每两年至少一次)。

2.1.2 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学会紧急救护法,特别要学会触电急救。

2.1.3 接受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掌握配电作业必备的电气知识和业务技能,并按工作性质,熟悉本规程的相关部分,经考试合格后上岗。

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配网工程档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改后1

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配网工程档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改后1

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配网工程档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电网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工作,确保配电网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系统性、安全性和有效性,落实强化档案工作全寿命周期管理,加强工程档案全过程闭环管理,将配电网建设项目档案管理与项目建设同步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8)和《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 号)、《国家电网公司电网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电网办[2010]250号)、《<国家电网公司电网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试行)>释义》(办文档[2010]72 号),结合公司电网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配电网建设项目档案是指配电网建设项目从前期项目提出到建成投产全过程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全部文件材料包括:项目的提出、调研、可研、评估、决策、批复、勘测、设计、招投标、物资供应、施工、安装、监理、调试、生产准备、试生产、工程竣工验收等工作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图纸、图表、会计核算材料、声像及电子文件等各种形式的文件材料和载体。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配网工程,包括配网基建、农网升级改造、小区配套、技改、大修等项目。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四条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各参建单位整理项目文件,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管理好所建电网建设项目的全部档案。

项目法人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建设管理单位全权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条项目法人、建设管理单位、设计、监理、招投标、施工、调试、物资供应、运行及检修单位等均应建立项目档案管理机构,明确专人负责收集、整理、组卷工作。

项目文件产生于项目建设全过程,其形成、积累和管理应列入项目建设有关单位、部门及人员的职责范围、工作标准或岗位责任制并有相应的检查、控制及考核措施,确保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完整)供电局配网故障抢修管理规定(电网、电力)

(完整)供电局配网故障抢修管理规定(电网、电力)

**供电局配网故障抢修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有效应对配电设施各类故障,及时修复损毁配电网设施,快速恢复电网稳定运行,减少事故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供电局管辖配电设施障碍、外力破坏及突发自然灾害对公共配电网(10kV及以下)设施(不含用户内部配电设施)造成损毁而进行的应急抢修工作。

第二章应急抢修的原则第三条应急抢修工作必须以“有序、规范、快速、安全”为目标,严格执行安全工作规程,有针对性地落实组织措施、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保证应急抢修工作中的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

第四条应急抢修应明确工作职责,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落实全方位快速响应的原则,建立健全应急抢修体系,细化应急抢修工作流程,贯彻正确、高效、迅速、协同的原则,各有关部门、单位及相关人员应积极主动、密切配合,不得推诿扯皮或故意拖延,全力做好配电故障应急抢修工作,努力降低故障停电修复时间。

第五条在本局的抢修队伍无法在短期内完成抢修恢复任务时,申请上级调用其他抢修队伍参与抢修,但必须实行统一部署、统一协调、统一指挥。

第六条应急抢修必须坚持:谁受理业务谁负责,谁下达任务谁负责,谁接受任务谁负责,谁组织指挥谁负责,谁到现场抢修谁负责,故障、隐患不消除不撤离现场的原则。

第三章部门(单位)和职责第七条本局部门和职责(一)生产技术部为配网应急抢修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订配电网应急抢修预案和具体的实施细则,明确应急抢修工作流程、职责分工、到达时间、备品备件、交通、通讯、信息发布及报告等工作要求;负责抢修业务外包队伍选定;负责与外包队伍签订抢修业务承包合同和安全协议;负责指挥协调跨区域应急抢修;负责检查和监督各部门的应急抢修各项工作要求的执行情况;负责配电网应急抢修装备、设备、物资购置所需资金的计划安排,并负责对上报计划和使用情况进行审查。

(二)安监部负责配电网应急抢修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审查外包单位的安全资质和与外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负责对抢修现场的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考核;负责对事故进行取证、调查分析;负责做好外力破坏事故的调查与处理工作。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力设施保护行为,维护国家电力设施的安全和稳定,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根据《电力法》及其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电力设施包括:电厂、变电站、输变电路线、配电网、电缆路线等以及与之有关的电力设备、杆塔、井道等设施。

第三条电力设施保护应当遵循的原则是安全第一,服务为先,防范为主,整治并行。

第四条国家维护电力设施安全的机构为国家能源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能源主管部门。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制度,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协调和组织实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第二章电力设施保护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损毁电力设施,不得占用电力设施及其周围的安全保护空间,不得利用电力设施从事违法活动。

第七条电力设施的建设、重建、改建、拆除或者其他涉及电力设施保护的工程应当经过有关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并按照规定实行报备、验收制度。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电力设施属地管辖范围,成立电力设施保护联席会议,明确各方责任,并建立健全协调机制。

第九条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城市绿地、水源保护区等特殊区域内的电力设施保护应当按照像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专门规划和保护措施。

第三章电力设施领域的行政执法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电力设施保护执法机构,对电力设施损毁、占用、违法利用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查处。

第十一条电力设施保护执法机构依法享有以下职权:(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二)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监督和查处;(三)对电力设施损毁、占用、违法利用等行为进行处罚和强制恢复原状;(四)调解有关争议,处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投诉和举报;(五)催促有关单位和个人履行保护电力设施的职责。

第十二条电力设施保护执法机构应当在执法活动中尊重人权,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滥用职权,不得非法侵入公民住宅,不得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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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网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江苏省电力公司2009年12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5)第二章管理目标与要求 (5)第三章职责分工 (6)第一节省公司管理部门职责 (6)第二节地市供电公司职责 (9)第三节县(市)供电公司职责 (12)第四节其他相关单位职责 (12)第四章配电网资本性项目管理流程 (13)第一节编制与下达配电网年度项目需求 (13)第二节编制与下达配电网项目计划 (15)第三节委托设计 (16)第四节采购及领用配电网项目物资 (16)第五节配电网工程实施 (18)第六节配电网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 (18)第五章配电网成本性项目管理流程 (19)第一节成本性项目流程分类 (20)第二节编制与下达配电网修理年度项目需求 (20)第三节编制与下达配电网修理项目计划 (22)第四节配电网修理项目实施 (22)第五节配电网修理项目工程结算 (23)第六章配电网规划管理 (24)第一节一般规定 (25)第二节配电网规划管理的内容和要求 (25)第七章配电网项目需求与计划管理 (31)第一节一般规定 (31)第二节配电网项目需求与计划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32)第八章配电网客户接入管理 (37)第一节一般规定 (37)第二节配电网客户接入原则 (38)第三节配电网客户接入现场勘查 (41)第四节配电网客户接入方案确定 (42)第五节配电网客户接入工程设计审查及验收 (44)第九章配电网项目资金与财务管理 (44)第十章配电网项目设计管理 (45)第一节一般规定 (45)第二节配电网项目设计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46)第十一章配电网物资管理 (47)第一节一般规定 (47)第二节配电网物资管理内容和要求 (48)第十二章配电网工程管理 (50)第一节一般规定 (50)第二节工程招投标管理内容与要求 (50)第三节工程合同管理内容与要求 (51)第四节工程进度管理内容与要求 (52)第五节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内容与要求 (52)第六节工程质量管理内容与要求 (54)第七节工程验收管理内容及要求 (56)第八节工程档案管理内容及要求 (57)第九节项目审计管理内容与要求 (58)第十节配电网工程项目统计管理内容与要求 (59)第十三章配电网运行检修管理 (59)第一节一般规定 (60)第二节配电设备运行检修管理分界点的内容与要求 (61)第三节现场运行规程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62)第四节设备巡视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63)第五节试验与测量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65)第六节缺陷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66)第七节运行分析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67)第八节故障处理及备品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69)第九节设备检修维护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70)第十节现场标准化作业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71)第十一节配电生产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73)第十二节配电网停送电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73)第十三节配电设备标志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75)第十四节配电网运行基础资料管理的内容与要求 (75)第十四章配电网经济技术指标管理 (79)第一节一般规定 (79)第二节配电网经济技术指标管理的内容和要求 (82)第十五章检查与考核 (82)第十六章附则 (83)附录A 引用和参照的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规章制度 (84)A.1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84)A.2 国家(行业)相关标准 (84)A.3 国家电网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地方标准 (86)A.4省电力公司相关规章制度 (86)附录B 配电网管理相关模板 (88)附录C 配电网管理相关流程 (8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江苏省电力公司配电网全过程管理,加快配电网建设与改造步伐,提高配电网运行检修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国家电网公司相关规定,结合江苏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对江苏配电网的规划、计划、设计、建设、运行以及客户接入等全过程管理提出了规范性工作要求。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江苏省电力公司系统10(2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目标与要求第四条配电网管理的管理目标:通过规范配电网建设与运行管理,加快配电网建设步伐,强化配电网运行管理,增强配电网供电能力,满足地方社会经济发展对电力供给与电能质量的需求。

第五条省、市、县及相关部门,要按照“标准规范统一、部门分工明确、上下联动协调”的要求加强配电网管理,按照明确的工作范围及管理界面,相互协作、密切配合,确保配电网管理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第六条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标准统一,逐步到位”的原则,加快配电网建设与改造步伐,不仅要满足目前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还且要考虑地区社会经济发展最终规模的要求。

第七条按照“流程化、标准化、信息化”的要求,加强配电网运行管理,建立统一、规范、标准的管理程序与工作机制,不断提高配电网的精益化管理水平。

第八条按照信息共享的要求,加强配电网信息管理,实现政府决策、营销客户、调度运行、配电监控等信息的横向贯通、纵向流畅,提高配电网智能化水平。

第三章职责分工第一节省公司管理部门职责第九条生产技术部职责(一)负责归口管理配电网规划与建设、运行与检修、管理与考核工作。

(二)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电网公司相关规定,组织编制公司系统中、低压配电网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和中、低压配电网技术导则实施细则。

(三)负责检查、指导、监督、考核各供电公司配电网专业管理工作,协调解决配电网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四)负责组织审查配电网发展五年规划及年度滚动修订规划,并检查其落实情况。

(五)负责新建(扩建)变电站10(20)千伏配套项目、配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配电网修理项目的管理工作(不含城区接户线及农村低压电网项目);负责下达季度配电网项目计划,检查配电网项目的实施情况。

(六)负责配电网运行检修、供电可靠性、电能质量、带电作业等专业管理工作。

(七)负责组织召开全省配电网专业会议、技术交流、技能竞赛和业务培训等工作,组织开展配电网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工作。

(八)负责组织推进配电网信息化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条发展策划部负责将配电网规划纳入电网发展规划;负责配电网年度项目投资计划的审核、平衡、下达,检查投资计划的完成情况;参加配电网规划审查工作。

第十一条安全监察部负责配电网建设与改造、检修与运行的安全监督;负责配电网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负责配电网设施保护和消防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二条营销部负责配电网电力负荷预测管理;组织制定配电网业扩工程管理规范和技术导则;负责城区低压接户线的管理工作;负责城区低压接户线项目的审核与下达;负责组织推进营配集成信息化管理相关工作;参加配电网规划的审查工作。

第十三条农电工作部负责研究制定公司农村低压电网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制定农村低压电网管理方面的标准、规程、制度及办法;负责指导和协调公司系统农村低压电网建设与改造、运行与检修管理;负责农村低压电网项目的审核与下达;参加配电网规划的审查工作。

第十四条基建部负责新建(扩建)变电站10(20)千伏配套项目的工程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物资部(招投标管理中心)负责组织编制配电网物资管理办法;负责配电网项目物资招投标、采购、集中配送和审核结算相关管理工作;负责配电网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招投标相关管理工作;负责定期发布配电网设备及材料的指导价格。

第十六条财务资产部负责组织编制配电网财务管理实施细则;负责配电网项目资金的筹措、落实和拨付;负责配电网项目的财务评价和稽核管理;负责配电网项目配送物资财务审核结算工作。

第十七条审计部负责指导和管理配电网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对配电网工程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并督促审计意见的落实。

第十八条科技信息部负责配电网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办公室(研究室)负责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各供电公司配电网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第二节地市供电公司职责第二十条生产技术部职责(一)生产技术部是本单位配电网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贯彻执行上级及本单位配电网管理制度、标准。

(二)负责制定并落实本单位配电网规划与建设、运行与检修、管理等全过程管理工作要求。

(三)负责检查、指导、监督、考核本单位配电网专业管理工作,协调解决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四)负责牵头建立与地方发改委、经贸委、规划、建设、交通、土地、环保等政府部门的沟通和衔接机制,组织编制、汇总、审查、上报本地区配电网发展规划,组织配电网规划的实施工作。

(五)负责配电网新建(扩建)变电站10(20)千伏配套项目、配电网建设及改造项目、配电网修理项目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组织本单位配电网年度项目需求(不含城区低压接户线及农村低压电网项目)的编制、评审、上报工作。

(七)负责组织新建(扩建)变电站10(20)千伏配套项目、配电网建设与改造项目、配电网修理项目月度计划的编制、审核工作;负责上述配电网项目季度计划的编制、上报工作。

(八)负责配电网杆线迁移工程管理工作;负责组织业扩工程接入部分的验收工作;参加业扩工程供电方案审查工作。

(九)负责配电网运行维护、应急抢修、备品备件、供电可靠性、电能质量、带电作业等专业管理工作。

(十)负责组织编制中压线路、公用配电变压器可开放容量统计表。

(十一)负责组织编制、审核本单位现场运行规程。

(十二)负责组织召开配电网专业会议,专业技术交流、竞赛和培训,组织开展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工作。

(十三)负责组织落实配电网信息化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发展策划部负责将本地区配电网规划纳入地区电网发展规划;负责落实配电网上一级变电站规划布点及地下电力管线规划;参加配电网规划、需求、计划审查等工作;配合生产技术部做好与政府部门沟通和衔接机制的建立工作。

第二十二条安全监察部负责本单位配电网建设与改造、检修与运行的安全监督;负责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上报;负责配电网设施保护和消防的管理及监督;负责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三条营销部(农电工作部)职责(一)负责贯彻执行上级及本单位配电网业扩工程相关管理规范及技术导则。

(二)负责城区低压接户线及以下和农村低压电网的规划、计划、设计、建设、运行和考核等管理工作。

(三)负责收集配电网规划所需要的负荷需求;负责业扩报装、空调等负荷增长的预测工作;负责收集地块(如商业区、工业园区、居住区等)负荷密度等基础资料;参加配电网规划编制、审查等工作。

(四)负责组织城区低压接户线及以下和农村低压电网年度项目需求的编制、评审、上报工作;负责编制农村公用配电变压器的布点及增容改造项目需求;参加配电网年度项目需求的审查工作。

(五)负责组织城区低压接户线及以下和农村低压电网项目月度计划的编制、审核工作;负责组织上述配电网项目年度、季度计划的编制、上报工作。

(六)负责配电网业扩工程的实施及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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