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配电网规范化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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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电线路设备编号编写规定

配电线路设备编号编写规定

配电线路设备编号编写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规范了10kV/配电线路设备杆编号编写原则,适用于市辖区内各供电所管理的配电线路设备。

第二条规范性引用文件闽电营销[2006]1257号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配电网规范化管理办法(修订稿)。

营配[2008]40号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关于进一步开展配电设施规范化整治工作的通知。

第二章编写规定细则第三条 10kV配电线路的命名编号(一)配电线路原则上以线路经过的道路名称或负荷区的地名作为线路名称,杆名应好记、合理。

双回路或三回路时加Ⅰ、Ⅱ、Ⅲ线;当线路回数达到六回及以上时,为便于辨认,使用大写的数字,如六、七、八线,并与变电站、开关站等站房所对应的馈线开关名称一致,用普通话发音,不得与现有的线路名称谐音或同音。

双回路线路原则上变电站Ⅰ、Ⅲ母的间隔出线为一线,Ⅱ、Ⅳ母的间隔出线为二线。

例如景美开闭所的两回进线分别命名为“10kV景美Ⅰ线、10kV景美Ⅱ线”,三回路、四回路、五回路以此类推;金纶集团的第六、七条进线分别命名为“10kV金纶六线、10kV金纶七线”,八回路、九回路等以此类推。

10kV配电线路杆号需采用双重名称进行命名,10kV配电线路双重名称是指10kV配电线路名称与杆号,通用格式为“10kV+线路名称+#+杆号”。

(二)杆号原则上以正常运行方式下,离电源点最近的第一根电杆为1号杆,以递增的方式编号。

例如“10kV华达线#5杆”。

(三)在两杆、塔间新增加杆塔,为不致于使其后的杆塔编号发生较大的改动,可在两杆、塔中小号的杆塔名后增加甲、乙、丙加以区分(限五基及以下,五基以上该段前后杆号应重新调整编写),并做适当的调整,例如在华达线#5杆与华达线#6杆之间插入三基杆塔,应分别命名为“10kV华达线#5甲杆、10kV华达线#5乙杆、10kV华达线#5丙杆”。

使有开关、刀闸、跌落保险等电气设备的杆号在字数上尽量少,原则上带设备的杆塔编号不带甲、乙、丙等。

(四)在两杆、塔间减少杆塔,则线路减少后的杆塔需重新进行命名。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7.13•【字号】闽政办[2006]162号•【施行日期】2006.07.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6]162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福建省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七月十三日福建省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意见(2006年7月)电力设施安全保护是保障供用电安全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我省电力需求持续增长,电力生产安全形势总体平稳,但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人为损坏电力设施的情况仍时有发生。

2005年全省共发生破坏、盗窃电力设施案件1155起,造成直接经济损失897.74万元,对福建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造成极大的威胁,影响了电网的正常运行。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10号)精神和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保护电力设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依法打击和防范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等危害电力生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可能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和施工实施严格的监督管理。

要坚持“打防并举,以防为主”的方针,构建政府统一领导,企业依法保护,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大力支持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格局,努力形成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齐抓共管的合力,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和电力可靠供应。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政府成立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省经贸委、福州电监办、国土资源厅、公安厅、林业厅、建设厅、工商局等相关部门以及电力企业负责人参加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研究全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协调解决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闽电建〔2005〕777号—关于印发《施工企业输变电工程项目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23项制度(范本)》的通知

闽电建〔2005〕777号—关于印发《施工企业输变电工程项目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23项制度(范本)》的通知

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文件
闽电建〔2005〕777号
关于印发《施工企业输变电工程项目
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23项制度
(范本)》的通知
公司系统各电业局,超高压局、电建一公司、电建二公司、火电承包公司、福清供电公司、石狮电力公司、水口发电公司、尤溪流域公司、抽蓄电站筹备处,亿力集团公司:
为了提高公司系统输变电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水平,规范施工企业项目部安全管理制度,实现公司系统基建安全生产制度化、标准化管理,省公司组织制定了《施工企业输变电工程项目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23项制度》,现予以印发。

各级施工企业可据此并结合所承揽的不同电压等级的输变电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实际要求,。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电网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电网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电网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2.20•【字号】榕政综[2006]314号•【施行日期】2006.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电网建设若干意见的通知(榕政综〔2006〕31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福州市电网建设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福州市电网建设若干意见为加快我市电网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电力供应,确保电网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福建省电网建设若干规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领导,做好服务。

成立福州市电网建设指挥部,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总指挥,分管副秘书长任副总指挥,市经委、发改委、规划局、国土局、建设局、环保局、房管局、土地发展中心、园林局、福州电业局、市省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指挥部及各县(市)区政府等有关单位领导参加,负责对福州电网建设保障工作的领导。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挂靠市经委,由指挥部成员单位指定业务骨干参加,定期召开办公会议,具体协调解决电网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

二、科学规划电网,适度超前建设。

依据福州市“十一五”发展纲要,将《福州市电网“十一五”规划》、《福州市“十一五”电力设施布局规划》及《福州市区“十一五”低压配电网电力设施布局规划》纳入福州城乡规划的控制性详规。

由福州市规划局会同福州电业局制订福州市2020年电力设施布局规划(同步开展环评工作),做到规划切合实际、科学合理、适度超前,以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

电力设施布局规划确定的相关电力设施建设用地和线路走廊及其防护距离范围,市规划局、建设局等相关部门要负责把关,原则上不予审批为其他用途。

对于各类开发区、工业区及科技园区的用电需求,供电部门应本着优先原则,提前开展电力规划与建设,保证电源“送得进、落得下,用得上”。

10千伏及以下配网工程验收管理规定

10千伏及以下配网工程验收管理规定

10千伏及以下配网工程验收管理规定10千伏及以下配网工程验收管理规定1 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电业局10kV及以下配网工程施工验收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配网设计、施工及验收的国家和行业标准闽电营销〔2021〕1257号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配电网规范化管理办法(修订稿)闽电生产〔2021〕1008号福建电网城市中低压配电网建设改造技术导则(修订)闽电营〔2021〕276号新建住宅电力工程建设规范Q/FJG 10029―2021 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电力设备交接及预防性试验规程(试行)3 职责和权限 3.1 生产技术部负责制定配网改造工程的验收要求,参加验收工作。

3.2 业扩项目部负责配网改造及业扩工程的项目建设,组织工程中间质检、隐蔽工程签证,负责协调工程验收及消缺,负责组织业扩工程的验收。

3.3 配电部负责配网工程验收交接及投运前的质量把关,参加配改及业扩工程的配电站房土建移交、中间验收质检与竣工验收工作。

3.4 营销部负责用户产权的配网设备验收工作。

3.5 施工单位根据工程设计与施工规范要求进行施工作业,验收前开展三级自检并及时进行缺陷整改,按规定移交图纸资料。

3.6 设计单位参与配网工程的验收工作。

3.7 物资公司负责配网物资的入网管理,杜绝进入“三无”产品,负责产品售后服务。

3.8 其它部门(安监部、保卫部)参与配网工程的消防、安全防护、防误等相关验收工作。

4 总则 4.1 验收组织表1序工程验收范围参加验收部门组织部门备注号 1 移杆改线、接户表箱等零星工程,配变容量在400kVA及以下工程 2 1、新建配电室、配电站 2、架空、电缆线路在0.5km以上,1km以下 3 1、新建开闭所、开关站 2、架空、电缆线路在1km及以上 3、单台配变容量在1000kVA及以上注:用户产权设备、计量装置,营销部有关人员应参加;自动化通讯设备,调度所应参加;蓄电池设备,直流专责应参加;开闭所、开关站、配电站消防器材及环境安全,保卫部、安监部应参加。

(整理)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规范.

(整理)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规范.

台区低压系统建设与改造技术规范(稿)1适用范围1.1本规范规定了福建省配变台区低压配电网改造升级的网络设计、供电模式、设备选型及施工工艺要求。

1.2本规范适用于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直供直管供电单位及控股县公司管辖的台区低压架系统。

各供电单位应根据本规范,开展配变台区低压系统标准化建设与改造工作。

本规范未尽部分,见相关引用标准。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的条文通过本导则中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文。

本导则发布时,所有版本均为有效。

如被引用的标准修订后,应重新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5220-2005)《架空绝缘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601—1996)《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DL/T499-2001)《关于印发〈配电台区标准化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营配〔2007〕80号)《关于印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农配电设施改造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闽电营销〔2010〕1096号)3系统设计3.1接线方式低压架空配电网应采用树干式接线,并利用配变综合配电箱、进户配电箱和计量箱进行分级保护以提高可靠性;架空电缆混合网的架空部分采用树干型接线,电缆部分可采用辐射式或链式接线,利用电缆分接箱适度分级保护;可靠性要求较高的台区可局部采用电缆环网。

3.2台区供电范围台区应根据供电半径、实测负荷、户数和地形因素,合理划分供电范围,并按“小容量、密布点、短半径”的原则设置变台,台区供电范围应满足供电半径要求。

3.3 低压台区供电半径(1)按《配电网规划设计导则》(Q/GDW1738-2012)规定的供电区域划分标准和对应低压供电半径,如表1所示。

表1 各类供电区域低压供电半径(2)对于E类及D类供电区域中特殊及偏远点负荷,供电半径不能满足上述要求的,可参照DL/T449-2001《农村低压电力技术规程》第3.3.1款规定,但应校验在最大负荷下,供电电压偏差能满足要求,不能满足要求者需另取措施。

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输电线路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

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输电线路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

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输电线路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试行)1.总则1.1为了规范输电线路的生产管理,促进输电线路生产管理的标准化、制度化,保证线路安全、可靠、经济运行,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1.2 本细则依据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有关法规、规程、制度及省公司相关文件,并结合输电线路运行、检修管理的实际而制定。

1.3本细则制定了输电线路生产管理的岗位职责、安全管理、运行管理、检修管理、专项技术工作、带电作业管理、基建工程质量管理、技术资料管理、培训工作、班组建设十个方面的规范管理要求。

1.4本细则的输电线路包括35kV及以上的架空输电线路和电力电缆。

1.5本规范适用于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所属单位。

2.岗位职责2.1人员机构的设置2.1.1省公司及所属电业局、供电局、超高压输变电局(以下统称“各单位”)应设置线路生产管理的专责工程师(以下简称“专责人”)。

2.1.2 省电力试验研究院(以下简称“电研院”)应设置线路专责人。

2.1.3 各单位输电线路运行维护部门(以下简称送电部)应设置线路运行专责、检修专责、带电专责和专责安全员。

2.1.4送电部应组成以下生产班组:维护班(检修班)、带电班、电缆班。

并明确各班组运行维护人员的职责。

2.2 省公司(生产管理部门)专责人职责2.2.1组织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国家电网公司颁发的有关线路的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制度。

2.2.2及时了解设备危急、严重缺陷和线路跳闸、事故情况,督促、协助运行维护单位解决运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2.2.3参加电网规划、工程设计审查,组织本单位年度技术改造和大修计划的制定、审查与实施,必要时参加重大项目的验收和启动投运工作。

2.2.4参加特、重大事故的调查,做好历史故障统计分析,制定反事故技术措施(以下简称“反措”)。

2.2.5参加科研项目、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的审查和推广工作。

2.2.6组织、指导和协调下属单位的带电作业工作,促进带电作业技术的发展。

配电规范化管理办法

配电规范化管理办法

福建省县级供电企业配电网规范化管理办法(试行)1总则1.1为了规范福建省县级供电企业配电网的生产运行管理,提高配电网的管理水平,确保配电网安全可靠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依据国家和电力行业的有关法规、规程、制度并结合我省配电运行管理的实际而制定。

1.3本办法规定了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的运行管理、检修管理、设备管理、现场管理、配电网建设管理、调度管理等方面的规范化管理要求。

1.4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县级供电企业。

2运行管理2.1 确定维护范围2.1.1配电网应有明确的设备维护分界点。

应与相关变电站、同一线路其他运行维护单位明确划分线路维护分界点,避免出现空白点,并应签订线路维护分界协议书。

与客户产权维护分界划分参照《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供电设施维护责任分界点划分暂行规定》(闽电营[2003]313号文)进行划分。

2.1.2配电网管理部门应参与《供用电合同》的签订,《供用电合同》应包括分界点的内容;参与联网小水电联网技术方案的审1查工作,小水电接入系统应有防止小水电联网线路故障影响配网安全运行的措施。

2.2 运行维护管理2.2.1运行维护单位必须严格遵守《配电网运行规程》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规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做好配电网的巡视、检测工作。

2.2.2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按不同类别的配电设备制定年度、月度配电设备巡视维护计划。

2.2.3建立配电网设备巡视制度,每条线路设备应有明确的设备巡视维护责任人。

根据班组变动、人员变动、设备增减等情况应及时调整责任人和对应的维护设备。

2.2.4根据季节特点,开展专项维护工作。

重点开展配电网设备电气连接点的温度测试和电气设备的负荷测试等工作。

2.3 缺陷管理2.3.1配电网运行维护部门应把配电网设备缺陷管理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对发现的设备缺陷应及时按《配电网缺陷管理办法》(附录A)进行闭环管理。

2.3.2 配电设备缺陷按其严重程度分为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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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文件
闽电营销〔2006〕1257号
关于印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
配电网规范化管理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公司系统各直管电业局、二级供电局,福清供电公司、石狮电力公司:
为规范配电网的生产管理,提高配电网的运行管理水平,确保配电网安全可靠运行,特修定《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配电网规范化管理办法(修订稿)》,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省公司营销部联系。

附件: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配电网规范化管理办法(修订稿)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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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印发配电网规范化管理办法通知
抄送:国家电网公司生产部、营销部。

本部:发展部、生产部、安监部、营销部、农电部、政法部,卫东、启平、新生、卫中、林韩同志。

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部2006年12月19日印—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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