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会议管理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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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举办国际学术高端会议管理规定

南昌大学举办国际学术高端会议管理规定

南昌大学文件南大校发〔2021〕121号关于印发《南昌大学举办国际会议管理规定》的通知校内各单位:《南昌大学举办国际会议管理规定》业经2021年12月14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南昌大学2021年12月24日-1-南昌大学举办国际会议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举办国际会议是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的重要形式,对促进学校“双一流”学科建设,提高教学科研水平,提升学校国际影响力具有重要作用。

学校支持鼓励相关单位举办有较高专业水平的专业或学术性国际会议,并积极邀请相关领域的国际权威专家参会。

第二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国际会议的管理,促进国际学术会议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程序化,提高举办国际会议的质量和效益,根据省政府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校各院、系、所、中心及直属附属单位主办、承办的与会者来自三个及三个以上国家和地区(不含港、澳、台地区)的会议、论坛研讨会及交流会等。

有港、澳、台地区人员参加的境内会议(含论坛、讲坛、讲座、年会、报告会及研讨会等)不属于国际会议的范畴,实行校内报备制,填报《南昌大学活动申请表》。

第二章申办原则第四条申办国际会议应顺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坚持会议目标明确,主题鲜明,不得涉及领土主权、人权、民族和宗教、意识形态问题以及其他敏感问题。

第五条申办国际会议应坚持厉行节约、讲求实效,合理编-2-制会议预算,严格限定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根据会议主题合理控制会期、会议规模和会议规格。

第六条申办国际会议的单位应在相关领域有一定的影响力,申办国际学术会议的单位应拥有较强的教学及科研力量,具备较强的学术实力及召开国际学术会议所必需的组织能力,并能征集高水平的学术论文。

第七条对国际组织要求在我国举办学术会议,需区别情况对待,如我国是该组织的成员国,应尽会员国义务,可考虑同意在我国举办;对我国未参加的国际组织要求在我国举办会议,应认真研究利弊,慎重对待。

关于规范会议制度的通知

关于规范会议制度的通知

关于规范会议制度的通知会议管理制度一、会议组织〔一〕酒店级会议:酒店员工大会、酒店业务人员会以及各种代表大会,应报请办公室批准后,由各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召开。

〔二〕专业会议:即全酒店性的技术、业务综合会〔如经营活动分析会、安全工作会等〕,由分管副总经理批准,主管业务部门负责组织。

〔三〕部门工作会:酒店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由各部门主管决定召开并负责组织。

〔四〕班组〔小组〕会:由各班组长决定并主持召开。

〔五〕外单位在我酒店召开的会议〔如现场会、报告会、办公会等〕或业务会〔如联营洽谈会等〕,一律由办公室受理安排,有关业务对口部门协助做好会务工作。

二、会议安排〔一〕例会的安排为避免会议过多或重复,酒店正常性的会议一律纳进例会制,原则上要按例行规定的时间、地点、内容组织召开。

例行会议安排如下: 1、技术会议〔1〕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布暑行政工作,讨论决定酒店行政工作重大问题。

〔2〕行政事务会总结评价当月经营工作状况,安排布置下月工作任务。

〔3〕班组长以上经营管理大会〔或酒店员工大会〕总结上期〔半年、全年〕工作状况、布暑本期〔半年、新年〕工作任务。

〔4〕经营活动分析会汇报、分析酒店计划执行状况和经营活动成果,评价各方面的工作状况,肯定成绩,指出失误,提出改善措施,不断提升酒店经济效益。

〔5〕安全工作会〔含治安、消防工作〕汇报总结前期安全生产、治安、消防工作状况,分析处理事故,检查分析事故隐患,研究确定安全防范措施。

〔6〕部门事务会检查、总结、布置工作。

〔7〕班组会检查、总结、布置工作。

〔二〕其他会议的安排凡涉及多个部门主管参加的各种会议,均须于会议召开前10天经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由总经理办公室统一安排,方可召开。

1、办公室每周六应将酒店例会和各种临时会议,统一平衡并编制会议计划,分发到酒店主要管理人员及有关服务人员。

2、凡办公室已列入会议计划的会议,如必需改期,或遇特别状况必需安排新的其他会议时,召集单位应提前2天报请总经理办公室调整会议计划。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政府系统会议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政府系统会议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政府系统会议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铜陵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3.27•【字号】办〔2015〕31号•【施行日期】2015.03.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铜陵市政府系统会议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办〔2015〕31号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铜陵市政府系统会议管理工作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铜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3月27日铜陵市政府系统会议管理工作规定为规范会议管理,优化会务组织流程,提高政府系统会议管理水平和实效,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市委实施细则要求,政府系统会议按照精简、高效、务实、节约的原则,实行分类管理、逐级审批,分层次组织。

第二章会议审批管理第二条政府系统会议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一)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会议:1.贯彻国务院、省政府重要会议(包括电视电话会议、视频会议)精神的会议;2.对全市性工作进行动员或部署的会议;3.涉及多部门工作、需要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专题会议、领导小组会议;4.市委常委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以市政府名义召开的其他会议。

(二)以市政府部门名义召开的会议:1.部门布置年度或阶段性工作,贯彻市委、市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会议精神的工作会议;2.部门业务会议;3.行业性或专项性表彰会议和动员会议;4.涉及多部门、可由部门联合召开的会议。

第三条政府系统会议按照职责权限,分级审批。

(一)市政府召开、由市政府办公室承办的会议报批程序:1.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工作会议等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会议建议方案,经市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初审,报市政府秘书长审核后,提请市长审批。

2.市政府负责同志安排的专题会议、领导小组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提出会议建议方案,经市政府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初审,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提请市政府负责同志审批。

国家信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信访局会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信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信访局会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信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信访局会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信访局•【公布日期】2016.10.21•【文号】国信办发〔2016〕25号•【施行日期】2016.10.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信访正文国家信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信访局会议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信办发〔2016〕25号各司、室、中心:《国家信访局会议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9月26日第1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信访局办公室2016年10月21日国家信访局会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议管理,切实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和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可开可不开的坚决不开,能合并召开的合并召开,能以视频会议形式召开的以视频会议形式召开。

第三条会议实行分类管理。

一类会议。

以党中央和国务院名义召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分管信访工作的负责同志参加。

二类会议。

国家信访局召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信访局(办)主要负责同志,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分管负责同志参加。

三类会议。

国家信访局或局机关有关司室召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信访局(办)负责同志,中央和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负责同志参加。

四类会议。

局机关有关司室召开,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第四条会议审批程序。

一类会议。

由国家信访局报经党中央和国务院批准。

会议经费需提前编入部门预算,分别报财政部和国管局。

二类会议。

国家信访局每年12月底前,将下一年度拟召开的二类会议计划送财政部审核会签后,按程序报国务院办公厅审核批准。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16•【字号】汕府办[2006]5号•【施行日期】2006.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汕府办[2006]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汕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业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有关区县可参照本制度自行制订相应实施办法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0六年一月十六日汕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联席会议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与协作,确保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市人民政府(汕府办文〔2005〕10—011号)文件精神,建立本制度。

一、组成人员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副市长任召集人、市政府分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副秘书长任副召集人,市府办、市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法制局、财政局、公安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交通局、环保局、建设局、工商局、经贸局、卫生局、公路局、环卫局、交警支队、交通运输管理服务中心、市政设施管理处、市园林绿化管理处,金平、龙湖、濠江区人民政府各一位领导为成员。

其他单位视会议需要再作确定。

二、议事内容(一)分析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形势,确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阶段性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工作重点。

(二)协调各成员单位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中的权责及分工协作等问题。

(三)听取各成员单位关于会议议题的工作汇报。

(四)研究解决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议事制度(一)联席会议由召集人或由召集人授权副召集人主持。

(二)联席会议采取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

每季度第一个月上旬为会议召开时间。

因特殊情况需推延、提前或增加会议次数,由市城管局、行政执法局呈报召集人、副召集人审定。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会议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会议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会议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24.07.01•【文号】体办字〔2024〕85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会议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2024年7月3日体育总局办公厅发布,体办字〔2024〕85号)体办字〔2024〕85号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有关全国性体育社会组织:为进一步加强总局会议分级分类管理,科学合理制定会议计划,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压实会议管理主体责任,体育总局办公厅制定了《国家体育总局会议管理规定(试行)》,请认真遵照执行,并抓好贯彻落实。

体育总局办公厅2024年7月1日国家体育总局会议管理规定(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会议(涉外会议除外)分级分类管理,科学合理制定会议计划,严格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模,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压实会议管理主体责任,制定本规定。

一、分类管理。

一类会议是以党中央和国务院名义召开的,要求省(区、市)或中央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二类会议是以总局名义召开的,要求省(区、市)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三类会议是以总局名义或机关部门名义召开的,要求省(区、市)体育行政部门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

四类会议是总局召开的除上述一、二、三类会议以外的其他业务性会议,包括小型研讨会、座谈会、评审会等。

二、计划管理。

办公厅负责报批总局二类会议年度计划,会同体育经济司审核汇总总局机关三类、四类会议年度计划。

年度会议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

三、分级审批。

总局召开列入会议计划的二类会议由国务院审批,三类会议由总局主要领导审批,四类会议由总局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批。

因党中央、国务院交办或总局工作需要等临时增加的会议,经办公厅、体育经济司审核后,三类会议报主办部门的总局分管领导、办公厅的总局分管领导和总局主要领导批准后执行,四类会议报主办部门的总局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坚决杜绝未批先办。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会议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会议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会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3.25•【字号】内党办发[2014]13号•【施行日期】2014.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会议管理办法》的通知(内党办发〔2014〕13号2014年3月25日)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会议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会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会议管理,精简会议,改进会风,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节约会议经费开支,根据中央关于加强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会议实行分类管理、分级审批。

各单位召开会议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范简朴、务实高效的原则,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和费用。

第二章会议分类、审批和管理第四条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会议分类如下:一类会议。

自治区党委、政府召开的,要求各盟市或自治区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自治区党代会、党委全委会议、纪委全委会议,人代会、人大常委会议,政协全委会议、常委会议原则上按照一类会议执行。

二类会议。

以自治区党委、政府名义召开的,要求各盟市、自治区有关部门分管负责同志参加的会议。

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代表大会原则上按照二类会议执行。

三类会议。

关于印发《会议管理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会议管理制度》的通知

关于印发《会议管理制度》的通知尊敬的各位员工:为了规范和改进企业内部会议管理工作,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进一步促进企业发展,现将印发《会议管理制度》,请各位员工认真学习和执行。

一、目的和依据本制度的制定目的是为了加强会议管理,明确会议的目标、程序和责任,确保会议的效率和质量;并依据公司《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的各类会议,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内部会议、团队会议、项目汇报会等。

三、会议的目标和程序1.会议目标的设定应明确、具体,并通过会议通知事先告知参会人员。

会议目标应与公司整体发展目标相结合,明确会议的主要议题和讨论内容。

2.会议召开前应制定会议议程,确定会议的起止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和主持人等,并将会议议程提前通知参会人员。

3.会议期间应按照议程进行讨论,主持人应引导会议秩序,确保会议的效率和质量。

4.会议后应及时整理会议纪要和决议,由主持人或指定的人员向参会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传达。

四、会议的具体管理细则1.会议的召开应预留充足的时间,确保参会人员的到场,并提前解决可能影响会议的问题,如会议室、设备等。

2.会议材料应提前准备和分发,确保参会人员有足够的时间和信息准备。

3.会议进行时应保持良好的会场环境,确保会议进行的安静、有序和舒适。

4.主持人应掌握控制会议的技巧,引导与会人员积极参与讨论,避免一些人占据过多的时间和话语权。

5.会议的议程应充分考虑时间的科学性和内容的连贯性,避免会议过长或议题过多导致参会人员疲劳和会议效率下降。

6.会议纪要应当详实、简明,并包括会议的主要内容和决议等。

7.会议结束后,应对会议的效果进行评估和总结,及时进行反馈和改进。

五、责任和监督1.会议的召集人负责会议的筹备和决策,确保会议的顺利进行。

2.会议的主持人负责引导会议的进行,维持会议的秩序和效率。

3.与会人员应根据会议议程积极参与讨论,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

4.公司领导应严格监督会议的质量和效率,建立会议评估机制,并对会议管理进行定期检查和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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