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文化创意产业协会章程
中国文化产业发展联盟章程

会员在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后,间隔 一年以上再次申请联盟会员的,视为重新入 会。会员重新入会须按照联盟新会员入会程 序的规定执行。
会员权利:
1.享有本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
决权;
2.参加本联盟的活动的权利;
3.获得本联盟的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联盟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检查联盟大会、理事会、常务理 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联盟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负责本会的财务。 本联盟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联盟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落实理事会各项决议;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 年度工作计划;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 开展工作; (四)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 负责人进行提名,然后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 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辞退;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会员中心
外联中心
研究中心
(一)业务发展与服务委员会; 职能:推广中国城市文化产业发展综合服务平
台,扩大联盟业务领域,建立、规范联盟财务制度, 监督、审查财务制度的实行。
(二)会员发展与联络委员会;
职能:以会员服务为根本,根据企业与市场需 求,积极扩大联盟会员规模,审查理事与会员资格, 推动联盟组织建设和章程落实。
研究中心:
职能:负责理论研究、产业研究、研究报告发 布和网站运营。
联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本行业的实际情 况收取会员会费。 常务理事会成员: 50 万元,无年费,任期5 年 理事会成员: 20 万元,无年费,任期5 年 普通成员: 地级城市 100 万元,无年费, 任期5年 县级城市 50 万元,无年费,任期5年 机构 2 万元/每年 个人 5000 元/每年
文化产业协会章程(5篇模版)

文化产业协会章程(5篇模版)第一篇:文化产业协会章程七台河市文化产业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协会的名称为“七台河市文化产业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是全市文化产业工作者和文化企业自愿参加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是在市委宣传部领导下联系全市文化产业工作者和文化企事业单位的纽带、桥梁。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会员单位利益,维护市场秩序,积极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文化产业政策,研究、探讨文化经济及其产业发展规律,为会员和文化企业之间的交流、协作提供帮助和服务,以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为全市文化建设和文化产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七台河市宣传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会址设在七台河市ⅹⅹⅹ。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协会的基本业务范围(一)积极配合七台河市委宣传部宣传、解读、贯彻、执行文化产业的先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二)宣传、介绍七台河市文化产业成就,总结、交流文化产业管理经验,推动开展文化产业活动;(三)深入开展文化企业调研活动,积极展开文化产业的理论探讨与应用研究,了解文化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所面对的各种困难并提出解决方案,为市委宣传部推动文化产业发展提供决策依据;(四)全面掌握七台河市文化企业发展信息,根据需要,为文化企业提供行业培训、业务咨询等服务;(五)承担党政部门、科研单位和企事业单位委托的有关文化产业的研究课题,汇集国内外有关文化产业的研究成果,编辑企业文化产业的资料、图书;(六)组织市内外文化产业管理经验和学术交流活动,组织文化产业展览和文化项目推介等大型文化活动,组织和协助企业举办有关文化产业的培训、讲座、研讨、观摩、考察或其他服务活动;(七)组织企业界与新闻、文化、艺术等社会各界交流和联谊活动,加强全市文化产业与其他行业之间的联系与合作;(八)在市委宣传部领导下,反映行业意愿,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九)按照政策规定,开展多种经营性活动;(十)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创意产业协会章程

创意产业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创意产业协会;协会英文名称: CREATIVE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NCIA。
第二条本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精神组建,是从事创意产业的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按照自愿平等原则组成,实现自律管理的跨部门、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专业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竭诚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在政府、社会和企事业单位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在推进社会的创意产业发展中发挥规范管理和协调服务作用;促进创意产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民间组织管理局(民政局)。
第五条本会注册地址是中马路123号。
第二章任务、业务范围和活动原则第六条本会的任务是:(一) 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规、条例;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有关创意产业的政策意见和建议;协助政府制(修)定有关创意产业领域的政策、法规、标准,并推动其贯彻执行;(二)开展创意产业基本情况调查,向会员及有关部门提供创意产业发展情况、市场发展趋势、经济预测等信息,做好信息咨询服务和政策、技术、产业、市场导向工作,协助政府部门制定创意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三)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通过海内外信息发布,组织国内外创意产品交流、展销,为会员开拓国内外市场服务,协助会员提高产品质量,积极地把的创意产业推向国内外;(四)积极开展协会业务领域的咨询、服务工作,建立创意产业发展交流平台;(五)培养造就一批文化创意领域的优秀人才;(六)开发信息资源,编辑出版电子商务书刊、声像资料;(七)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对不正当竞争,反对侵害他人知识产权,促进创意产业的规范化建设;(八)促进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专利申请;(九)承办政府或其他组织交由协会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合作交流、咨询培训、中介服务、会展招商、出版发行、承办政府等有关部门委托的事项。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九届海峡两岸(厦门)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总体方案和工作分工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九届海峡两岸(厦门)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总体方案和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9.28•【字号】闽政办〔2016〕159号•【施行日期】2016.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九届海峡两岸(厦门)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总体方案和工作分工的通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第九届海峡两岸(厦门)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总体方案》和《第九届海峡两岸(厦门)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工作分工》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第九届海峡两岸(厦门)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总体方案2.第九届海峡两岸(厦门)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工作分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9月28日附件1第九届海峡两岸(厦门)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总体方案一、总体要求秉承“一脉传承·创意未来”主题,积极响应国家战略和发挥福建自贸区优势,进一步突出对台特色、突出市场化运作、突出文化交流互鉴,提升专业化办展和服务水平,吸引全国重点文化企业、台港澳文化名企和“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文化企业参展参会,着力打响福建文化品牌,推进文化产业投资和进出口贸易,促进文化与科技、金融、旅游等融合发展,打造海峡两岸文创产品走向世界的重要平台。
二、时间地点第九届海峡两岸(厦门)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定于2016年11月4日—11月7日举办,主会场设在厦门国际会议展览中心,厦门市内主要文化产业园区和重点文化企业设若干分会场。
三、举办单位(一)主办单位:中共中央台办、文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二)承办单位:福建省人民政府、厦门市人民政府、台湾亚太文化创意产业协会(三)成员单位:省文化厅、省文改办、省政府新闻办、省台办、省发改委、省经信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旅游局、省贸促会,各设区市政府和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四)运营单位:厦门广播电视集团、厦门文广传媒集团有限公司四、主要活动安排(一)领导参观展览时间:11月4日上午9︰00地点:厦门国际会议展览中心(二)展览交易活动时间:11月4日—11月7日地点:厦门国际会议展览中心及市区分会场(三)论坛、对接会活动论坛:文化产业与金融创新论坛;对接会:海峡两岸互联网+IP衍生品设计产业对接会、两岸文创商业对接会、海峡两岸大学生文化创意论坛、高校产学研项目对接会、海峡两岸文创移动课堂等。
厦门经济特区会展业促进条例

厦门经济特区会展业促进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2.11•【字号】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9号《厦门经济特区会展业促进条例》已于2020年12月11日经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12月11日厦门经济特区会展业促进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扶持和发展第三章服务和保障第四章规范和管理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会展业发展,规范会展业市场秩序,建设国际会展名城,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厦门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会展业,是指通过举办会展活动,促进工业、贸易、投资、金融、旅游、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健康、医疗等领域发展的综合性产业。
前款所称会展活动,是指在特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举办的会议、展览、演艺、节庆、赛事等活动中,进行物品、技术、服务等展示,或者为参与者提供推介、洽谈和交流等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会展业发展遵循市场运作、公平竞争、行业自律、政府引导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会展业的统筹规划,建立会展业议事协调机制,协调会展业发展以及会展活动的重大事项。
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鼓励、扶持会展业发展,负责协调有关会展活动的组织实施、服务保障和规范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会展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会展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统筹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全市重大会展活动年度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负责政策制定、品牌培育、综合协调、引导规范和服务保障等工作。
市发改、财政等部门配合市会展业主管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政策,促进会展业发展。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文学艺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文学艺术奖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厦委办发[2005]18号【发布部门】中共厦门市委员会厦门市政府【发布日期】2005.05.18【实施日期】2005.05.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文学艺术奖评审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委办发[2005]18号)各区委、区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厦门文学艺术奖评审暂行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05年5月1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厦门文学艺术奖的评审工作,促进厦门文学艺术事业的繁荣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厦门文学艺术奖是厦门市委、厦门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厦门文学艺术界的最高奖项,每三年评审一次。
第三条厦门文学艺术奖的评审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鼓励关注现实生活和表现时代精神,促进我市文艺创作多出优秀作品和优秀人才,推动文艺创新,推进先进文化建设。
第二章奖项设置和评审机构第四条厦门文学艺术奖设以下奖项:1、荣誉奖荣誉奖分为“特别荣誉奖”和“荣誉奖”。
特别荣誉奖授予国家级奖励一等奖或金奖获得者;荣誉奖授予国家级奖励二、三等奖或银奖、铜奖以及福建省“百花文艺奖”一等奖获得者。
2、优秀作品奖优秀作品奖分为一、二、三等奖,各等级奖项的数量视每届申报情况酌情安排。
第五条设立“厦门文学艺术奖”评审委员会及其办公室。
评审委员会由有关领导组成,设主任、副主任、委员若干名、顾问若干名。
主任由。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厦门市第二批重点文化企业和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厦门市第二批重点文化企业和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02•【字号】厦府办[2010]243号•【施行日期】2010.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厦门市第二批重点文化企业和文化产业示范基地的通知(厦府办〔2010〕24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为促进我市文化产业的发展,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厦府〔2008〕398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重点文化企业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09〕201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文化产业基地和文化产业集聚区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09〕202号)精神,由企业申报,经有关部门和市文化产业发展协调领导小组审核,报市政府同意,认定厦门市第二批重点文化企业18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2家,现予以公布。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一O年十一月二日附件1:厦门市第二批重点文化企业名录一、网游动漫类(1家)厦门游家网络有限公司二、出版发行类(5家)厦门外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新华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厦门分公司厦门晓风图书文化有限公司厦门市亿同新包装企业有限公司厦门市吉宏印刷有限公司三、艺术产业类(5家)厦门敦海艺品有限公司厦门甲古文艺术有限公司厦门誉和科技有限公司厦门唐颂古玩有限公司纽威(厦门)轻工有限公司四、文化中介类(2家)开锐管理咨询(厦门)有限公司厦门英锐营造设计有限公司五、文化创意类(5家)厦门凤飞服饰设计有限公司厦门东帝士广告有限公司厦门华盟广告有限公司厦门市唐码博美广告有限公司厦门威扬广告有限公司附件2:厦门市第二批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名录一、厦门市数字内容产业示范基地(1家)厦门游家网络有限公司二、厦门市艺术产业示范基地(1家)厦门敦海艺品有限公司。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五届海峡两岸(厦门)文化产业博览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五届海峡两岸(厦门)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总体方案和招商招展任务分配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对外经贸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闽政办[2012]146号【发布部门】福建省政府【发布日期】2012.08.17【实施日期】2012.08.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五届海峡两岸(厦门)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总体方案和招商招展任务分配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2]146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第五届海峡两岸(厦门)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总体方案》和《第五届海峡两岸(厦门)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招商招展任务分配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8月17日第五届海峡两岸(厦门)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总体方案为办好第五届海峡两岸(厦门)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以下简称第五届文博会),落实各项工作任务,特制订此方案。
一、总体要求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省委九届二次全会精神,秉承“一脉传承?创意未来”主题,进一步突出两岸、突出产业、突出投资、突出交易,推动文化产业与高新技术、金融、旅游等多元业态融合,加大核心层文化产业招展签约力度,抓好文化产业“三维”项目的招商引资,促进全国文化“30强”企业和台港澳文化企业来闽参展参会和投资兴业,提高展会市场化办展程度,全面展示两岸文化产业合作交流与发展成果,打造海峡两岸文化产业合作交流和投资交易的重要平台。
二、举办时间2012年10月26日~29日三、举办地点主会场:厦门国际会议展览中心分会场:厦门市内主要文化产业园区和重点文化企业。
四、举办单位主办单位: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福建省人民政府承办单位:厦门市人民政府台湾亚太文化创意产业协会合作单位:由台湾科技产业联盟等台港澳文化机构组成(具体机构待定)协办单位:省委宣传部、台办,省发展改革委、教育厅、经贸委、公安厅、财政厅、外经贸厅、文化厅、广电局、新闻出版局、旅游局、体育局、信息化局、贸促会、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福建日报报业集团、省广播影视集团、海峡出版发行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福州、漳州、泉州、三明、莆田、南平、龙岩、宁德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厦门大学、集美大学、厦门理工学院、厦门市台商投资企业协会、厦门市文化(创意)产业协会台湾创业投资商业同业公会、新北市电脑同业公会、台中市海峡两岸交流协会、台北市演艺经纪人协会、台北市动漫产业协会等台湾文化相关机构五、组织架构(一)组委会成员主任:*** 福建省委副书记、省人民政府省长副主任:叶克冬国台办副主任赵少华文化部副部长李伟国家广电总局副局长邬书林新闻出版总署副署长袁荣祥省委常委、宣传部部长陈桦省委常委、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常务副主任)郭振家省政协副主席、省新闻出版局局长刘可清厦门市人民政府市长(执行副主任)成员:程金中国台办交流局局长侯湘华文化部外联局局长、港澳台办主任马黎国家广电总局国际合作司司长、港澳台办主任张福海新闻出版总署对外交流与合作司司长李强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林辉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省文改办主任蔡小伟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福建日报社社长吴国盛省台办主任郑栅洁省发展改革委主任鞠维强省教育厅厅长周联清省经贸委主任陈秋平省文化厅厅长陈必滔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局长李闽榕省新闻出版局党组书记、副局长徐正国省体育局局长隋军省旅游局局长卢增荣省信息化局局长张秋省贸促会会长、省外经贸厅副厅长谢超雄省城镇集体工业联合社主任张洪德省公安厅副厅长张小平省财政厅副厅长陈文广省广播影视集团总经理刘瑞州海峡出版发行集团总经理张远福建广电网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黄忠勇福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叶重耕厦门市委常委、宣传部长黄强厦门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赵静漳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周真平泉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张丽娟三明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张丽冰莆田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刘亚圣南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郭丽珍龙岩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周秋琦宁德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张茂于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副主任陈立恒台湾亚太文化创意产业协会理事长(二)组委会办公室组委会下设办公室,设在省文化厅,在组委会领导下负责办理本届文博会具体事务,协调省直有关单位和地方政府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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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文化创意产业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会名称:厦门市文化创意产业协会,英文译名:Xiamen Cultural Creative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XMCCIA。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厦门市文化创意产业协会是由厦门地区从事文化创意产业的相关部门、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并经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的地方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在业务部门的指导下,发挥桥梁、纽带和助手作用,整合行业力量,调动广大从业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文化与经济、文化与科技、文化与旅游、文化与金融资本等的融合,推进产学研合作,促进厦门市文化创意产业的健康发展,为建设文化强国作出积极贡献。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团结互助,加强行业自律,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第四条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共厦门市委宣传部,业务指导单位为市文发办、市文广新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厦门市民政局。
本会接受中共厦门市委宣传部的业务领导和管理,接受市文发办、市文广新局的业务指导和厦门市民政局的管理监督。
第五条本会的注册地址是福建省厦门市思明西路58-62号,邮编:361001。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规;向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文化创意产业的政策意见和建议;为政府制定文化创意产业领域的政策、法规提供参考。
二、接受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开展文化创意产业基本情况调查,协助提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相关信息,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咨询服务工作,参与制定厦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
三、促进业界与台湾、香港、澳门文化创意产业界的交流、交往与合作,通过与台港澳文化创意产业社团的会员联谊、成果展示、专题研讨等多种形式,促进两岸四地产业共同发展。
四、推进国际文创产业界的合作与交流,通过海内外信息发布、促进国际间文化贸易,为会员开拓国际市场服务,进一步增强会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提高文创产品在国际市场的占有率。
五、积极开展协会业务领域的咨询、服务工作,搭建文化创意产业的公共服务平台,协助会员进行文化创意产业的专利申请、版权保护。
组织文化创意产业投资和交易的商务活动。
六、充分利用产业界、学界、科研机构的资源,实施产学研结合,提升产学研优势互补的效益。
七、组织开展与文化创意产业相关的人力资源开发及会员培训教育,培养造就文化创意领域的优秀人才;积极向上级和有关组织推荐优秀人才。
八、开发信息资源,充分利用会刊、网络等渠道,宣传协会工作和会员成就,在促进会员之间交流合作的同时,组织会员到外地、外国学习考察,加强与各地协会和国际文创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九、倾听会员意见建议,反映业界呼声,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做好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建立良好的文化市场秩序,努力提高文化创意产业的现代化发展水平。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协会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会员第七条本会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应具备下列条件:一、经政府部门批准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类基地、园区、院校以及从事文化创意产业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二、在文化创意产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或作出贡献的个人;四、承认本会章程;五、自愿加入本会。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一、提出入会申请,填写会员登记表;二、由本会会员部审核,理事长批准同意,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的权利: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三、享有本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四、拥有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力;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的义务: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服从行规行约,维护行业利益;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委托或交办的工作,支持并参加本会的活动;四、按规定时限和标准缴纳会费;五、根据需要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要求退会,应向本会递交书面函件。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自动退会:1、没有正当理由,两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2、单位会员主体资格注销或被有关部门吊销;3、因犯罪而被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1、因违法违纪行为在一年内被有关部门处罚超过三次;2、因存在不诚信行为被投诉并经核实,在规定时间内仍未改正的;3、其他严重违反法律及本会章程的行为。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五、决定更名、终止等事宜;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每届四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中共厦门市委宣传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厦门市民政局批准同意。
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本会设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除名;六、决定分会、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派出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七、决定分会、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派出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八、决定副秘书长人选的聘免;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讨论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增补理事,可由理事会决定,待下次会员代表大会召开时予以确认。
理事单位人选更换可由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三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开1次会议。
第二十五条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通过。
常务理事单位人选更换可由常务理事会决定,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
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理事长、常务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能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把握协会正确的发展方向;二、在本会业务工作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且热心于本会工作;三、有良好的职业操守,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能力;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理事长、常务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理事长、常务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议;二、督促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四、提名秘书长人选,交理事会决定。
第三十一条本会设监事长、副监事长、常务监事、监事。
第三十二条本会设秘书处。
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协会的工作人员由专职人员和兼职人员组成,驻会的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其人员工资、福利待遇和管理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交常务理事会决定;四、负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工作;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本会可以设荣誉理事长、名誉理事长、名誉理事、名(荣)誉会员、高级顾问、顾问、特邀顾问。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和派出机构。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捐赠;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五、利息;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本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协会会务和协会为会员提供服务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三十九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本会配备专业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资产和财务管理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四十二条本会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得要求退还已缴纳的会费或资助、捐赠的财产。
第四十三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第四十五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修改后的章程,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中共厦门市委宣传部审查同意,并报厦门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第四十七条本会因完成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中共厦门市委宣传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九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中共厦门市委宣传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厦门市民政局的指导下成立清算工作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本会经厦门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厦门市委宣传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厦门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