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地区反洗钱工作及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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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反洗钱工作及借鉴意义

摘要:台湾地区作为亚太反制洗钱组织的创始会员之一,其于1996年10月颁布了亚洲第一部反洗钱法律,构筑了较为完整的洗钱防制体系。本文介绍分析台湾地区反洗钱工作的开展情况,并结合大陆反洗钱工作开展的现状,从洗钱上游犯罪的界定、金融机构的免责条款及公告机制、没收财产分享制度、特定交易免申报制度及侦查合作机制等7个方面,阐述对大陆反洗钱工作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台湾;洗钱防制法;反洗钱;借鉴

一、台湾地区反洗钱体制的演进

20世纪80年代,台湾地区贩毒、走私等不法集团以洗钱手段“漂白”其不法资金的行为日益猖獗,引起各界的广泛关注。为有效打击洗钱活动,台湾地区大力推进反洗钱工作,并于1992年成为亚太反制洗钱组织的创始会员之一。台湾地区“立法院”也于1996年颁布了《洗钱防制法》,次年台湾地区“法务部经济调查局”成立了“洗钱防制中心”,专门负责反洗钱工作的具体操作。后根据《洗钱防制法》实施情况及洗钱犯罪行为的发展情况,台湾地区“立法院”先后两次对该法部分条文进行修订和完善,加大打击恐怖组织活动以及跨国组织洗钱犯罪的力度,逐渐构筑起较为完善的洗钱防制体系。

(一)反洗钱主管机构情况。在台湾地区,担任金融情报中心职责的机构为“法务部调查局”,该局于1997年4月成立“洗钱防制中心”,专门执行防制洗钱相关业务。该中心的主要职责为:洗钱防制策略研究;受理金融机构对大额通货交易及疑似洗钱交易的申报;洗钱资讯的收集、分析、处理及运用;对其他机关洗钱案件的协查及洗钱防制法有关规定的协调联系;与国际相关机构的信息交换、人员培训的交流和合作、调查洗钱案件的联系、规划、协商及执行;洗钱资料的电脑建档、整理。

(二)反洗钱法规体系建设情况。

台湾地区于1980年颁布了行政命令,规定现金提领100万元新台币以上须设簿登记(留存)提领人基本数据备查,以达到防制洗钱的目的。1996年10月台湾地区颁布了亚洲第一部反洗钱法律———《洗钱防制法》,并于1997年4月开始正式施行。根据该法,台湾“法务部”、“财政部”、“中央银行”等部门还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规命令、行政规则及函(释),共同构成了台湾反洗钱总体法规规范体系。

1.《洗钱防制法》。台湾地区《洗钱防制法》立法工作于1996年10月完成,其后经过6个月的准备与调适,于1997年4月正式施行。2003年,根据该法实施情况及洗钱犯罪行为的发展动向,台湾地区“立法院”对该法部分条文进行修订和完善,主要包括:在侦查中增加检察官或在审判中增加法官,对于疑似洗钱交易账户,可以执行冻结财产的规定;加大对帮助洗钱犯及常业洗钱犯的处罚力度,删除金融机构疑似洗钱申报必须告知当事人的规定以及直系血亲及配偶等亲属协助洗钱以免除刑责的规定;增加没收财产分享制度等。为顺应国际防制洗钱潮流,维护岛内经济金融安全与社会秩序,台湾地区“立法院”于2007年对《洗钱防制法》进行第二次修订,增加了反恐怖组织活动以及打击跨国组织洗钱的力度。台湾地区《洗钱防制法》是关于反洗钱犯罪的刑事与行政的综合性立法,偏向于从防制洗钱出发,以达到遏制重大犯罪的目的。

《洗钱防制法》的主要规定如下:

(1)明确了洗钱定义。台湾地区《洗钱防制法》明确洗钱系指以下两类行为:

一是掩饰或隐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财物或财产上利益者的行为;二是掩饰、收受、搬运、寄藏、故买或牙保(指中介)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财物或财产上利益者的行为。

(2)调整规范列入洗钱上游犯罪的范围。台湾地区《洗钱防制法》明确规定洗钱必须是涉

及“重大犯罪”的相关行为,同时详细指出“重大犯罪”所包括的范围,并采取概括、列举的方式,旨在避免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类型过广从而导致执行困难,但又希望在涵盖重大犯罪范围时,能力求其周延性。根据洗钱上游犯罪的发展变化,2003年修正后的《洗钱防制法》增加了伪变造信用卡、金融卡、储值卡等金融犯罪,《组织犯罪防制条例》中的犯罪,《刑法》中的业务侵占罪以及《政府采购法》中的围标、绑标、泄密等洗钱上游犯罪类型。2007年修正后的《洗钱防制法》将现行犯罪所得新台币2000万元的重大(经济)犯罪门槛,下调到500万元,并将刑法的诈欺重利罪改列为重大犯罪,规范列入洗钱上游犯罪的范围。

(3)明确了适用反洗钱管理规定的金融机构范围,同时规定其他有可能被利用进行洗钱的非金融机构,经“法务部”会同相关主管机关指定后,适用于《洗钱防制法》中有关金融机构的规定。

(4)明确金融机构反洗钱职责。规定金融机构应订定“防制洗钱注意事项”,报请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及“财政部”备查;金融机构对于达一定金额以上的现金交易以及疑似洗钱交易,应确认客户身份及留存交易记录凭证,并向指定机构申报

(5)规定了保密免责条款。即明确金融机构按规定申报疑似洗钱的交易时免除其业务上对客户身份及资料保守秘密的义务。

(6)明确洗钱罪处罚措施及自首免责措施。即对“洗钱”定义中所

概括的两类行为分别规定了处罚措施。对于直系血亲、配偶或同财共居亲属因重大犯罪所得财物或财产上利益犯该罪者,则减轻其刑。对于法人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的代理人、受雇人或其它从业人员,因执行业务犯前二项罪者,亦规定了处罚措施。同时还明确规定犯前三项罪但于犯罪后6个月内自首的,免除其刑;逾6个月者,减轻或免除其刑;在侦查或审判中自白者,减轻其刑。

(7)明确金融机构及公务员违反反洗钱职责的处罚措施。即对金融机构违反一定金额以上现金交易报告规定的或可疑交易报告规定的,分别规定了处罚措施;对公务员或金融机构不具公务员身份的从业人员泄漏或交付关于申报疑似洗钱交易或洗钱犯罪嫌疑的文书、图画、消息或物品者,分别规定了处罚措施。

(8)明确对洗钱罪者相关犯罪财物没收或扣押事项。即规定了对洗钱罪者其因犯罪所得财物或财产上的利益的处置原则和办法。

(9)明确反洗钱侦查中的账户冻结等处分权利,即规定了检察官申请法院对洗钱交易财产发布冻结令的前提条件以及应急处置办法。

2.其他法律法规中的相关条款。

除《洗钱防制法》外,台湾地区在《银行法》、《信托业法》、《信用合作社法》、《证券交易法》、《票券金融管理法》、《保险法》、《金融控股公司法》等法律中均明确了从业人员的反洗钱职责及违反反洗钱相关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反洗钱主要法规及行政规则。

根据《洗钱防制法》,台湾“法务部”、“财政部”、“中央银行”等部门还制定了一系列的行政命令、规则及函(释),如《疑似洗钱交易应申报之范围标准》、《洗钱犯罪没收财产管理拨交及使用办法》、《银行对疑似不法或显属异常交易之存款账户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开户作业审核程序暨异常账户风险控管之作业模板》、《旅客或随交通工具服务之人员携带人民币出入国境登记规定》、《旅客或随交通工具服务之人员携带外币出入国境登记规定》等。

(三)反洗钱义务主体及申报流程。根据《洗钱防制法》规定,台湾地区反洗钱义务主体包括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信用合作社、农会信用部、渔会信用部、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卡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商等金融机构以及部分特定非金融机构。其主要反洗钱业务流程为:

1.客户身份确认及交易记录留存。(1)金融机构应凭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护照确认其身份,并将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电话、交易账户号码、交易金额、身份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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