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的证据规则
段波讲民法__第2讲__归责原则与举证责任笔记版

段波讲民法系列讲座之二:归责原则与举证责任(YY 频道号:43063566)一、侵权责任法部分过错责任为原则,无过错责任为例外过错推定为过错责任的一种★几个疑难问题的含义:第一,谁主张,谁举证的含义是什么?——原告证明构成要件,被告证明免责事由。
第二,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应该由原告证明的部分构成要件(过错或者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倒置于被告,特别注意的是,倒置并非把所有的举证责任交由被告证明第三,民法中的过错推定责任属于“过错”这一要件的举证责任倒置;此外,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中因果关系这一要件的举证责任倒置,无论任何侵权类型,行为和结果这两个要件没有倒置的情况第四,容易出错的几个地方:(一)医疗损害1。
医疗损害中,医疗机构的过错原则上由承担举证责任(有例外)2。
例外情况为属于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除外(过错这一要件举证责任倒置)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3。
医疗损害中“因果关系”这一构成要件的举证责任在原告(二)环境污染1。
环境污染为无过错责任,意味着(1)原告不需要举证过错(2)被告即使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也要承担侵权责任。
2。
环境污染的免责事由,被告除了证明不可抗力外,还需要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必要的义务,采取了必要措施3。
环境污染的因果关系举证责任倒置,这意味着举证责任倒置(三)共同危险和高空抛物的免责事由第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二、合同法部分原则例外模式:授课中提到的合同法归责原则“三层次”第三百零二条【运输过程中旅客伤亡的责任承担】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名誉权侵权认定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名誉权是公民、法人享有的人格权之一,是指公民、法人对自己名誉所享有的不受他人侵害的权利。
名誉权侵权是指他人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名誉的行为。
我国《民法典》第102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本文将从名誉权侵权认定的法律规定出发,对名誉权侵权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二、名誉权侵权认定的法律依据1.《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的基本法律依据。
其中,第1025条规定了名誉权的保护范围,明确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2.《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是我国关于侵权责任的基本法律,其中第2条规定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
名誉权侵权作为一种侵权行为,应当符合《侵权责任法》的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名誉权侵权认定提供了一定的指导,明确了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和举证责任。
三、名誉权侵权认定的构成要件1.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侵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1025条的规定,侮辱、诽谤是侵害名誉权的主要方式。
侮辱是指以言语、文字等形式贬低他人人格,使他人名誉受损的行为;诽谤是指捏造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
2.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侵权行为对被侵权人名誉造成的实际损害。
损害事实包括名誉损失、精神痛苦等。
3.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必然联系。
在名誉权侵权案件中,应当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过错过错是指侵权人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者过失。
在名誉权侵权案件中,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四、名誉权侵权认定的证据要求1.被侵权人的名誉受损被侵权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名誉受到侵害,如相关新闻报道、网络评论等。
2.侵权行为的实施被侵权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侵权行为的实施,如侮辱、诽谤的具体内容、传播范围等。
传闻证据规则在我国的适用

传闻证据规则在我国的适用
近几年,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继续改革完善,传闻证据规则在我国法律实践中也受到重视。
因此,本文旨在探究传闻证据规则在我国法律实践中的适用情况和实际应用现状。
二、传闻证据规则介绍
传闻证据规则是一种被广泛应用的法律证据规则,它主要是为了约束法定代表人的行为,确保法律的执行和实施。
传闻证据规则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可诉讼的传闻证据规则,如《民法典》中的传闻证据规则;另一类是不可诉讼的传闻证据规则,如《仲裁法》中的传闻证据规则。
三、传闻证据规则在我国的适用
(1)可诉讼的传闻证据规则
可诉讼的传闻证据规则,主要指的是《民法典》中所规定的传闻证据规则,其中规定:“当事人出具的证明书,可以作为据以证明一般事实的依据。
”但受到《证据法》以及《民事诉讼法》的限制,受到严格的限制。
(2)不可诉讼的传闻证据规则
不可诉讼的传闻证据规则,主要指的是《仲裁法》中规定:“由仲裁机构认定的一般事实,具有法律效力”,仲裁庭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传闻,作为证明一般事实的证据,进行调查和审理。
第二章结论
根据上述分析,可以得出结论:传闻证据规则在我国法律实践中
的适用范围和程序有所不同,受到《证据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的限制。
总而言之,传闻证据规则在我国的适用范围较为有限,但在仲裁实践中,传闻证据规则可以得到充分发挥,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未决案件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法治社会中,法律的公正执行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基石。
未决案件,即尚未作出最终裁决的案件,其处理方式和法律规定尤为重要。
以下是对未决案件相关法律规定的详细阐述。
一、未决案件的概念未决案件,是指法院、仲裁机构或行政机关受理的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尚未作出最终裁决的案件。
这类案件涉及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需要依法、公正、及时地处理。
二、未决案件的法律规定1. 法律适用未决案件的处理,应当遵循以下法律规定:(1)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所有未决案件的处理都应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
(2)刑法:涉及刑事案件的未决案件,应当依据刑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3)民法:涉及民事案件的未决案件,应当依据民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4)行政法:涉及行政案件的未决案件,应当依据行政法的规定进行审理。
2. 程序公正未决案件的处理,必须保证程序公正,具体包括:(1)立案: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案件,应当及时立案。
(2)送达:对于当事人,应当依法送达起诉状、答辩状等法律文书。
(3)庭审:庭审过程中,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质证等权利。
(4)判决:判决应当公开、公正,并依法送达当事人。
3. 期限规定未决案件的处理,应当遵守以下期限规定:(1)民事案件:一审普通程序案件应当在六个月内审结;二审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结。
(2)刑事案件:一审普通程序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结;二审案件应当在两个月内审结。
(3)行政案件:一审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结;二审案件应当在两个月内审结。
4. 证据规则未决案件的处理,应当遵循以下证据规则:(1)证据必须合法:收集、提供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2)证据必须真实:证据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伪造、篡改。
(3)证据必须充分:证据必须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5. 案件调解对于未决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自愿原则:当事人必须自愿参与调解。
(2)平等原则:调解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地位平等。
我国自认撤销规则的反思与修正--兼评新《民事证据规定》第9条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院+报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 2021年第1期(总第148期)No. 1 2021(Sum No. 148 )我国自认撤销规则的反思与修正——兼评新《民事证据规定》第9条魏桂雨(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200333)摘要:我国关于自认撤销要件的规定看似很全面完美,实际上并没对自认撤销的具体情形进行区分,在 司法实践中“相对人同意撤销自认”的情况几乎不存在。
应当区分胁迫的不同程度,不能一概而论地予以撤 销。
对于基于重大误解而做出的自认的撤销宜采用“错误” +“不真实”的二要件说。
同时应建立自认撤销 制度的配套措施,确立有约束性的辩论原则,将自认成立的场合限定在口头辩论或者准备程序中,区分先行 自认与自认,对于先行自认在对方当事人没有引用或者对方当事人引用之前,自认人应当可以自由撤回。
关键词:自认;自认的撤销;撤销要件;辩论主义;先行自认中图分类号:DF72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 -7966 (2021)01 -0101 -062019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新《民事证据规定》)完 成了 18年来的首次全面修改,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完善当事人自认规则、放宽当事人撤销自认的条 件是此次修改的重要内容之一&1'(自认是指对另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于己不利的案件事实予以承认&2'。
“免 证效力”和“审判排除效力”是自认的两大主要效力,自认被认为是法院提高诉讼效率,简化诉讼程序的重要 制度机制&3'(是否允许当事人撤销自认以及自认的撤销要件对两造当事人的诉讼利益以及法院的审判活 动影响重大。
2001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规定》对自认撤销要件的严苛要求以及自认条文之间 的矛盾一直饱受诟病,2019年《民事证据规定》对自认条款做出修正。
《民法典》第172条规定的“有理由相信”的界定

《民法典》第172条规定的“有理由相信”的界定构成表见代理行为不仅要求代理人的无权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形成具有代理权的表象,而且要求相对人在主观上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有理由相信”,是指合同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地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即相对人在不知道行为人无代理权方面不存在疏忽或懈怠,并为此承担举证责任。
(一)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判断标准对相对人“有理由相信”的判断,司法上应采客观抽象之一般标准。
具体而言,如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则相对人当然为“无过错”。
但从诉讼操作效果看,“有理由”非完全等同于“无过错”:相对人有无过错为特定当事人之主观心理状态,其有无理由则为具备一定条件之客观事实。
诉讼中,法官认定的指向不应为相对人是否“知道”或“应当知道”代理人无代理权,而应为其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有无“理由”及理由是否充分。
亦即对相对人有无理由之判断,并不依据相对人本人所具有的特定条件,如其判断能力、判断手段等(此系个别标准),而应依具备通常判断能力及判断手段的当事人的一般标准。
例如,与本人无任何关系之无权代理人,利用伪造的印章、合同书等与相对人订立合同,其伪造的文件达到天衣无缝的程度。
如依个别标准,相对人完全有可能根本无法判断代理证书之真伪,需构成“不知”或“不应知”代理人无代理权之善意;但如依一般标准,则无相对人在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原来并不存在任何信赖关系的情况下,未对虚假的代理证书作必要的审查(在通讯工具十分发达的现代社会,此实属轻而易举),便与之订立合同,其既不符合交易习惯,亦未尽到谨慎交易的必要注意,故其仅凭“不可能辨别代理证书之真伪”的单纯事实,当然不能构成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充分理由。
(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实务判断根据《民法典》第172条的规定,相对人是否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判断,包括:1、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的事由,即存在该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者假象。
2019年《证据规定》主要变化一览表-戴鹏

2019年《证据规定》主要变化一览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复习资料)——整理:戴鹏(新浪微博@法律人戴鹏)自认制度委托代理人的自认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
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共同诉讼中的自认普通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的自认,对作出自认的当事人发生效力。
(即对其他当事人不发生效力)必要共同诉讼中,共同诉讼人中一人或者数人作出自认而其他共同诉讼人予以否认的,不发生自认的效力。
其他共同诉讼人既不承认也不否认,经审判人员说明并询问后仍然不明确表示意见的,视为全体共同诉讼人的自认。
(必要共同诉讼中,部分当事人自认原则上对其他当事人发生法律效力,但其他当事人明确表示否定的除外)自认的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销自认的,法院应当准许:(一)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二)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撤销自认的,应当作出口头或者书面裁定。
免证事实(1)自然规律和定理、定律(2)众所周知的事实:一定范围内为人们所共同知晓的事实(3)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4)根据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5)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6)已为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事实(7)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以上除了自然规律和定理、定律之外,(2)、(3)、(4)、(5)项可以用相反证据反驳,(6)、(7)可以用相反证据推翻修改之处在于:已为生效仲裁裁决所确认的事实推定为真实,但可以用相反证据反驳。
(原2002《证据规定》的表述是“推翻”)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原件的判断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
电子数据的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副本,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打印件或其他可以显示、识别的输出介质,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相邻权纠纷案件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相邻权纠纷案件是指因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所发生的纠纷。
我国法律对相邻权纠纷案件有明确的规定,旨在保障相邻各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我国相邻权纠纷案件的法律规定。
二、相邻权纠纷案件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法,其中关于相邻权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二编“物权”中的第四章“相邻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对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抵押、征收等事项进行了规定,其中涉及相邻权的内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房地产的开发、交易、租赁、抵押等事项进行了规定,其中涉及相邻权的内容。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对环境保护的原则、制度、措施等进行了规定,其中涉及相邻权的内容。
三、相邻权纠纷案件的范围1.土地相邻权纠纷:如土地界限、土地使用、土地征收、土地补偿等。
2.房屋相邻权纠纷:如房屋界限、房屋使用、房屋租赁、房屋抵押等。
3.设施相邻权纠纷:如道路、管道、电缆、通信线路等设施相邻权纠纷。
4.环境污染相邻权纠纷:如噪音、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等环境污染相邻权纠纷。
四、相邻权纠纷案件的解决方式1.协商解决:相邻各方可以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解决纠纷。
2.调解解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组织申请调解,如人民调解委员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
3.诉讼解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决纠纷。
五、相邻权纠纷案件的诉讼程序1.起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说明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2.受理:人民法院对起诉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受理。
3.审理:人民法院组织开庭审理,当事人陈述事实、辩论证据。
4.判决:人民法院根据审理情况,依法作出判决。
六、相邻权纠纷案件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当事人因相邻权纠纷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民法的证据规则
引言
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非常重要的,它对于判决案件的真实性和公正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民法的证据规则为判断和接受证据提供了指导,确保了诉讼的公正性和权益的保护。
本文将介绍民法中的一些关键证据规则。
1. 证据的定义
民法中对证据的定义是指能够确凿地证明民事事实真实性的材料或信息。
证据可以被用来支持或反驳当事人的主张,并由法庭判断其真实性和可信度。
2. 证据的分类
根据民法的规定,证据可以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2.1 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相关事实真实性的证据。
例如,目击证人的证言或视频录像等可以被视为直接证据。
直接证据在判断案件真实性时具有较高的可信度。
2.2 间接证据
间接证据是指无法直接证明相关事实真实性,但可以通过推理
和合理的推断得出相应结论的证据。
例如,间接证据可能包括物证、书证、鉴定意见等。
虽然间接证据不如直接证据具有直接可信度,
但它们在缺乏直接证据时起着重要的作用。
3. 证据的举证责任
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和被告对于自己主张的事实都有举证责任。
原告应当举证证明其主张事实的真实性,而被告则可以提供相应证
据进行辩解或反驳。
当事人应当根据法庭的要求提供适当的证据支
持自己的主张。
4. 证据的收集和保全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有责任收集和保全与案件相关的证据。
当事人可以通过合法手段获取证据,例如证人的传唤、鉴定人的指定、物证的保全等。
这些措施有助于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可信度。
5. 证据的审查和采信
根据民法,法庭应当对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和采信。
法庭会综合考虑证据的来源、真实性、可信度等因素来评估证据的价值。
无效或证据不足的证据可能被法庭排除,而直接证据和可靠的间接证据会得到更多关注。
6. 证据的价值和证明力
在做出判决时,法庭会考虑所有的证据,并根据其价值和证明力来作出决策。
根据证据的权重和相互之间的关联性,法庭会综合评估并形成最终的判决。
结论
民法的证据规则是确保案件公正性和权益保护的重要规定。
了解证据的定义、分类、举证责任以及收集、保全、审查和采信等方面的规则,有助于当事人正确处理证据,并为法庭提供准确、可靠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和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