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注销、吊销、撤销和撤回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修订版)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公布根据2017年11月7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作的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与印制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食品经营许可活动,加强食品经营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
食品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经营项目的风险程度对食品经营实施分类许可。
第六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监督指导全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经营许可管理权限。
第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审查,应当遵守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
第八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快信息化建设,在行政机关的网站上公布经营许可事项,方便申请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经营许可申请,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九条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应当先行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主体资格。
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设立、变更、延续、注销、补证、撤销、退回

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设立、变更、延续、注销、补证、撤销、退回一次性告知书填报要求:1.申请人应确知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并具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经营场所和经营条件。
申请人可登陆:网上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或登陆网址:.cn/,查看相关法律法规和办理流程,下载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相关表格。
2.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
申请材料是复印件的,应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3.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纸。
填写申请书应当字迹工整,使用钢笔或签字笔(蓝色或者黑色)。
4.在申请许可过程中,申请人应当认真阅读申请书的内容。
如有疑问,请拨打电话,进行咨询。
一、申请设立《食品经营许可证》需要提交的材料:1、《食品经营许可申请书》;2、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3、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4、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或餐饮服务环节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复印件;5、经营场所(含外设仓库)使用证明复印件以及经营场所(含外设仓库)的地理位置示意图;6、与食品经营相关的经营设备、工具清单(申请书内含);7、经营场所和设备布局、加工流程、(卫生)设施等示意图及说明;8、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目录(具体文本在现场核查时提供,详见备注);9、食品经营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证明材料;10、自备水源应提供安全检测报告(食品销售经营者不提供);11、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交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书内含)。
12、特殊情形,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食品自动售货设备备案表》;(2)《食品送货车登记表》;(3)《食品仓储库备案表》;(4)申请销售散装熟食制品的,应当提交与挂钩生产单位的合作协议(合同),提交生产单位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5)在餐饮服务中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应提供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
3 食品流通监管

第三节食品流通监管一、食品流通相关主体基本概念食品经营主体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领取营业执照从事食品销售活动的个体工商户、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食品经营主体类型主要有商场、超市、食杂店等。
(一)食品经营者食品经营主体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领取营业执照从事食品销售活动的个体工商户、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食品经营主体类型主要有商场、超市、食杂店等。
(二)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1. 食品市场开办者。
食品市场开办者是指设立各类食品有形集中交易场所的市场主体。
食品市场类型主要有食品(含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零售市场等有形集中交易场所。
2. 食品展销会举办者。
食品展销会举办者是指举办食品集中展销活动的相关市场主体。
3. 食品柜台出租者。
柜台出租者是指将柜台租赁给食品经营者的相关市场主体。
(三)食品互联网销售者。
获得相关注册,通过互联网从事食品销售的个人和组织。
二、食品流通许可管理(一)定义食品流通许可是《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行政许可,是有关行政机关对申请人(被许可人)依法提出的在流通环节开展食品经营活动的申请,作出批准与否的特定行为。
食品流通许可事项包括经营场所、负责人、许可范围等。
许可范围包括经营项目和经营方式。
经营项目按照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预包装兼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粉)五种类别核定。
经营方式按照批发、零售、批发兼零售三种类别核定。
(二)原则食品流通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1. 依法的原则在实施食品流通许可的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包括权限规定、实体和程序规定)而不得与法律相违背,违法行为应无效或应撤销,违法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公开的原则食品流通许可的设定过程要公开;实施食品流通许可的法定依据要公开;食品流通许可的实施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
3. 公平的原则行政机关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食品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任何经营者从事食品流通活动的机会应当平等,既不享用任何特权,也不履行任何不公平的义务。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2.21•【字号】•【施行日期】2011.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吉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为规范全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省工商局近日对《吉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已于2011年2月17日省工商局第一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吉林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对贯彻执行明确以下要求:一、要进一步理顺食品流通属地监管体制。
全省各级工商机关实施食品流通许可实行属地管辖原则。
在省工商局核名的食品经营者,由辖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并实施监督管理。
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对本级管辖的食品经营者发放许可和实施监管,也可以授权派出机构发放和监管。
县级工商局对本级管辖的食品经营者发放许可和实施监管,也可以授权基层工商分局(所)发放和监管。
对于申办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要主动指导、协助其申请办理许可。
二、要进一步明确食品流通许可发放范围。
食品经营者经营食用农产品、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的,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
三、要进一步规范申请食品流通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请食品流通许可的材料除《食品流通许可申请书》外,应包括单独的负责人及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以及委托书、委托代理人或指定代表的身份证明。
申请材料还应有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法律知识培训合格成绩单。
四、要进一步加强食品流通许可档案管理。
要依照“一户一档”、“谁发证、谁建档”、“统一归档、集中管理”的要求建立食品流通许可档案,并做到装订规范,专人负责,妥善保存。
有条件的应当立即着手建立电子档案库,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和利用效率。
五、要进一步做好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换发工作。
江苏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

江苏省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本省食品流通许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乳制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食品流通经营者),应当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食品经营活动,并承担食品安全责任。
下列情形无需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一)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二)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三)销售食用农产品;(四)经营保健食品;(五)经营食品添加剂;(六)铁路运营区域内经营食品;(七)只提供食品仓储、运输服务;(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情形。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食品流通许可的管理机关.市、1--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食品流通经营许可的实施机关,负责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受理、审核及发放。
具体的许可发放权限,由省各直属局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委托基层工商分局(所)进行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受理、审核及发放。
苏州工业园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张家港保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受理、审核及发放.第四条食品流通许可申请条件实行食品经营安全责任承诺制度,申请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许可申请第五条食品经营者申领食品流通许可证,应当具有与其食品流通经营活动相适应的条件,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并按本办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称许可机关)提出申请.第六条申请从事食品流通经营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建立食品准入、经营、退市、卫生管理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二)具有与食品包装、贮存、经营相适应的场所,保持环境整洁,并与个人生活空间分隔,距离暴露垃圾堆(场)、坑式厕所、粪池等污染源直线距离25米以上;(三)食品经营场所不得同时经营兽药、农药及其他有毒有害的产品;(四)按照“生熟分开"的原则设定散装食品销售区域。
健康证考试题答案2023

健康证考试题答案2023一、填空题(每题6分)1、新《食品安全法》是_________年月日实施的,由原来的__________条增加到__________条。
2、昌吉市卫生城市是_________年创建为国家卫生城市。
2023年2月-2023年昌吉市将创建全国________城市。
3、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_______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xx徒刑以上刑罚的,_________不得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4、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__________制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加强食品检验工作,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5、餐饮服务单位还应对从业人员开展每日晨检,发现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让其立即离开工作岗位,查明原因,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6、国家对食品经营实行________ 制度。
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生产许可证。
7、购买食品添加剂应当依法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食品添加剂的五专是指专____________、专______________、专______________、专______________、专______________。
二、选择题(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1、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
A. 6个月B. 1年C. 2年D. 5年2、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 ( )的赔偿金A. 1倍B. 5倍C. 10倍D. 20倍3、食品经营者应当( )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食品资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
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经营资质,并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第四条食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资质的监督管理,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食品生产经营资质的取得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资质分为以下几类:1. 食品生产许可证;2. 食品经营许可证;3. 食品流通许可证;4. 食品卫生许可证;5. 特殊食品生产许可证;6. 特殊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申请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资质:1. 具有合法的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个体工商户资格;2. 具有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经营场所;3. 具有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经营设备;4. 具有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5. 具有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6. 具有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等。
第七条食品生产经营者申请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资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1.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书;2.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者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3. 食品生产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4. 食品生产经营设备的合法使用证明;5.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的合法从业证明;6.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7.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包装材料等合法来源证明。
第八条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准予许可的,颁发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章食品生产经营资质的变更、延续和注销第九条食品生产经营者需要变更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内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变更申请材料。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全文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全文为了规范食品流通许可行为,加强《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制定了《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食品流通许可行为,加强《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流通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等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的,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所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第四条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食品流通许可的实施机关,具体工作由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的职能机构承担。
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许可管辖分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五条食品流通许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在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后,向有登记管辖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工商登记。
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不得从事食品经营。
法律、法规对食品摊贩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食品经营者的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的,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需要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县级及其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食品经营者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食品经营要求情形的,应当责令立即纠正,并依法予以处理;不再符合食品流通许可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食品流通许可。
第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流通许可证》审核发放和监督检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许可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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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注销、吊销、撤销和撤回●注销是一种程序性行为,一般不涉及价值判断,没有处罚意味。
●吊销属于行政处罚措施。
●行政机关主动撤回行政许可和申请人自愿撤回许可申请在法律责任方面有所不同。
食品流通许可证是一种非常重要的行政许可证件。
相关法律、法规对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注销、吊销、撤销和撤回多有涉及,明晰它们各自的基本概念和适用范围是非常必要的。
一、现行法律、法规对注销、吊销、撤销和撤回的规定涉及行政许可的现行法律、法规对注销、吊销、撤销和撤回的规定情况如下:1.注销。
注销,一般不涉及价值判断,没有否定性评价的意味。
注销,是指因到期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而依法取消,强调对已经登记过的内容或证书的取消。
由此可见,注销是一种程序性行为。
《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二)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四)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食品流通许可的注销手续:(一)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食品经营者未申请延续的;(二)食品经营者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取得合法主体资格或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三)食品流通许可被依法撤销,或者食品流通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四)因不可抗力导致食品流通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五)依法应当注销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在部分法律规定中,注销是撤销、吊销的后续程序性行为,如《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2.吊销。
吊销作为行政处罚的一种,其对象往往是证明资质、资格的证件,如营业执照、许可证、资格证书等。
在部分法条中,也能见到吊销与撤销同时存在的情形。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解散的一个法定原因。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予以撤销,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第四款明确规定,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经营管理工作。
食品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吊销和撤销的区别主要在于取消的对象不同:吊销侧重于资格、资质的证明文件,撤销侧重于行为、行为结果、组织机构。
3.撤销。
撤销主要是针对行为而言,如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可以撤销已作出的食品流通许可:(一)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二)许可机关工作人员超越法定权限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三)许可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发放食品流通许可证的;(四)依法可以撤销食品流通许可的其他情形。
食品经营者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食品流通许可,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两款规定撤销食品流通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撤销的适用较为复杂,大体有两类情形:(1)取消自己先前的行为、行为结果、组织机构,一般是某一主体因情势变更等主动作出取消行为。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依照本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
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
(2)根据权限取消他人的行为、行为结果、组织机构,或者取消资质、资格。
取消的原因有两类:一是原有的合法性条件已经不存在。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违反该法规定,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检验机构的检验资格。
《文物保护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历史文化名城的布局、环境、历史风貌等遭到严重破坏的,由国务院撤销其历史文化名城称号。
二是相关主体存在违法的情形或者其他不适当的情形。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三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经审查,认为有下列不适当的情形之一的,有权予以撤销:(一)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二)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三)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的。
一般来说,撤销对应的是资质或资格,而不是证明资质、资格的证书,但也有少数例外情形。
《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进口已获得药品进口注册证书的药品,未按照该法规定向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所在地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撤销进口药品注册证书。
4.撤回。
撤回主要是指行政机关撤回行政许可。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如果确因行政机关主动撤回行政许可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了财产损失,该损失应当由作出撤回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承担。
撤回行政许可有行政机关主动撤回行政许可和申请人自愿撤回申请两种情形。
撤回也可以用于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愿,撤回自己提出的许可申请,许可机关在核实查明后依法终止办理许可的情形。
《食品流通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食品流通许可机关受理许可申请之后至作出许可决定之前,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食品流通许可申请的,应当同意其撤回要求;撤回许可申请的,许可机关终止办理。
比较行政机关主动撤回许可与申请人自愿提出撤回许可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终止办理许可这两种情形,在因撤回行政许可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的财产损失由谁承担这一问题上,是有很大差异的。
二、在工商登记中有关营业执照的注销和吊销1.公司(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注销。
公司注销,意味着公司完全消失,公司的法人资格终止,所有员工遣散,所有债权债务结束。
公司注销登记是公司终止法人资格应当履行的法律程序。
具体说来,公司注销登记是指登记机关依法对因解散、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被责令关闭或者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的企业,收缴营业执照、公章等,撤销其注册号,取消其法人资格的行政行为。
公司注销是企业主动清算关闭,企业解散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备案的主动行为。
被吊销营业执照则属于被动行为。
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后,企业依然存在,但没有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权利。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对个体工商户的歇业、停业和注销均有所规定。
应当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的情形包括:经营者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个体工商户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被吊销,因不可抗力导致个体工商户无法经营,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其他情形。
个体工商户歇业时,应当办理歇业手续,缴销营业执照;自行停业超过6个月的,由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因故停业,应向原登记或经营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暂时交回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
2.公司(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吊销。
吊销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公司违法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措施之一。
吊销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强行终止公司经营资格的行政行为。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明文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的出资人或有限公司的股东应依法履行组织清算的义务,拒不履行义务的,要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将营业执照、公章、合同专用章等缴回原登记机关,拒不缴回的,属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可以提请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收缴。
利用应缴回的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按无照经营论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公司登记注销前,公司依然存在,但不得开展经营业务,只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直到注销为止。
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目的在于停止企业的经营活动,不允许其从事新的经营活动,而不是禁止企业进行清算活动。
要进行清算,企业就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由此可见,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法律后果只是取消企业的经营资格,而不是将企业的法人资格一并取消。
企业法人资格的取消必须以公司清算完结并办理注销登记为前提条件。
三、注销、吊销、撤销和撤回行政许可的适用规则1.注销行政许可。
注销行政许可适用于特定客观事实出现、行政许可失效的情形。
适用前提是特定客观事实的出现,与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是否合法无关。
适用情形包括:(1)行政许可有效期限届满未延续;(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注销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当说明理由,收回行政许可证件或予以公告。
2. 吊销行政许可。
吊销行政许可适用于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后有严重违法行为的情形。
适用前提是被许可人取得行政许可后有严重违法行为。
吊销行政许可,只能由法律、法规设定。
行政机关作出吊销行政许可的决定前,应当告知被处罚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被处罚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