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部分服务收费标准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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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降低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降低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降低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3.07•【字号】•【施行日期】2011.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取消和降低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为进一步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77号)要求,我们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经营服务性收费治理和规范工作,在多次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经研究,决定取消和降低部分收费项目和标准,同时废止部分已不适应目前形势的收费文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1年4月1日起,全省统一取消22项经营服务收费项目(附件1),同时废止有关文件;降低5项经营服务收费标准(附件2)。

其中,涉及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交易环节的收费,取消项目的有4项,降低标准的有1项。

二、上述收费项目取消、收费标准降低后,有关执收部门和单位应到原核发《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注销、变更手续。

到原核发收费票据的税务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三、各市、州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

各级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的,要按《价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附件:1.取消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表2.降低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表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附件1:注:涉及上述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文件依据同时废止。

附件2:。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肇源县殡仪馆部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肇源县殡仪馆部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肇源县殡仪馆部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正文:
---------------------------------------------------------------------------------------------------------------------------------------------------- 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肇源县殡仪馆部分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二○○七年一月十五日黑价联字〔2007〕9号)
肇源县物价局、财政局:
你局《关于肇源县殡仪馆尸体接运、尸体火化两项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源价联字[2006]4号)收悉。

依据《黑龙江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黑价联字[2006]8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你县新建殡仪馆以及购置火化炉、运尸车、尸体传送装置的实际情况和听证意见,现将你县殡仪馆部分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尸体火化费:普通炉由120元/具调整为200元/具,高档炉300元/具。

二、尸体接运费:在原兰陵面包车运尸基础上增加奥迪运尸车,收费标准为350元/次。

三、收费单位要认真执行收费政策,实行用户自愿选择,提供完善服务设施,保证服务质量。

按规定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此批复自2007年1月15日起执行。

——结束——。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青岛市公安局关于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部分收费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青岛市公安局关于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部分收费的通知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青岛市公安局关于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部分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城市管理委员会,青岛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08.03.18•【字号】青价费[2008]73号•【施行日期】2008.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青岛市公安局关于调整机动车停放服务部分收费的通知(青价费[2008]73号)各区、市物价局、建(城)管局、公安局(分)局、城管执法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3号),经研究,确定对我市一类收费停车场收费标准作相应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停止执行现行其他一类收费停车场五一黄金周的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按附表二所列标准执行。

二、景点周边的旅游专业一类收费停车场收费标准不作调整,具体收费标准按附表一所列标准执行。

三、其他停车收费管理的相关事项仍按《市物价局、建委、公安局关于印发<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青价费[2006]85号)规定执行。

四、经营单位应及时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停车场收费类别证》变更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应加大管理力度,确保停车环境整洁有序。

五、本通知自2008年4月20日起执行。

《市物价局、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公安局关于调整部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通知》(青价费[2007]72号)同时废止。

附表:1、景点周边的旅游专业一类收费停车场收费标准2、其他一类收费停车场收费标准市物价局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公安局二○○八年三月十八日附表2:其他一类收费停车场收费标准。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函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函

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1.09.27•【字号】京价[收]字[2001]351号、京财综[2001]1891号•【施行日期】2001.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函(京价(收)字(2001)351号、京财综(2001)1891号2001年9月27日)市民政局:你局《关于调整部分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函》(京民殡发〔2001〕9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市民政局批准的殡仪馆、骨灰堂、有偿服务公墓调整部分殡葬服务收费标准。

现将调整我市部分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有关事宜函复如下:一、调整殡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范围包括:冷冻存尸费、中低档接尸车运输费、火化费、骨灰堂骨灰寄存费、墓穴租赁及管理费等(具体收费标准附后)。

其他殡葬服务收费不作调整。

医院太平间冷冻存尸收费,按照此标准执行。

上述项目收费标准调整后,远郊区县殡葬服务收费可以根据本地区情况按不高于此标准的原则由各区县物价局核定具体标准,并抄报市物价局。

二、为保证价格调整的顺利进行,规范殡葬服务价格行为,采取以下相应措施:(一)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殡葬服务业的管理,规范服务,提高服务质量。

所有殡葬服务收费项目和殡葬用品必须严格按规定明码标价,公示收费项目、内容及收费标准,由丧家自愿选择,严禁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费用。

(二)规范殡葬用品的经营行为,降低殡葬用品价格。

针对现行殡葬用品专营,价格较高的情况,殡葬部门要加强内部管理,降低成本。

适当降低骨灰盒等殡葬用品价格,平均降价幅度不低于10%,并保证400元以下骨灰盒品种在5种以上。

同时规范殡葬用品的经营行为,严禁搭售、强卖。

(三)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殡葬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力度。

对不按规定明码标价,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费用的依法进行查处。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企业自备铁路货车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企业自备铁路货车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企业自备铁路货车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12.25•【字号】津价费[2006]351号•【施行日期】2007.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铁路正文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调整企业自备铁路货车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费〔2006〕351号)北京铁路局:你局《关于变更企业自备铁路货车管理服务收费主体和下调部分收费标准的函》(京铁多经函[2006]600号)收悉。

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鉴于天津铁路分局已经撤销,其原管理职能由北京铁路局承担。

为规范收费管理,同意将天津市的企业自备铁路货车管理服务收费主体由天津铁路分局变更为北京铁路局。

二、调整企业自备铁路货车管理服务费标准。

北京铁路局管内每吨由3.5元调整为2.70元,发送、到达均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每吨由1.6元调整为1.20元,装往外局每吨3.50元,由外局接入每吨3.00元,按铁路货票计费重量计费。

三、企业自备铁路货车出租收费标准统一调整为每吨公里0.028元,其中:沙石料按出租收费标准的80%计收,按货票计费重量及实际运输里程(起码计费里程100公里)计费。

四、北京铁路局应在经营场所将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公示,未经公示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收取。

严禁自立项目乱收费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2007年1月10日起执行。

原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天津铁路分局多种经营企业运输延伸服务物价管理暂行办法〉的批复》(津价管字[1994]第44号)即行废止。

天津市物价局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急诊诊察费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急诊诊察费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急诊诊察费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4.02•【字号】皖医保秘〔2024〕22号•【施行日期】2024.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急诊诊察费等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各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省属公立医疗机构:根据国家医保局等八部门《关于印发〈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医保发〔2021〕41号)有关精神,为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关于落实2023年度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促进医疗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医保办函〔2023〕66号)、《关于反馈辽宁、吉林等6省2023年度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评估报告意见的函》(医保价采函〔2023〕148号)要求,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原则,对部分技术劳务价值高、价格长期未调整、临床矛盾突出的项目实施价格专项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急诊诊察费等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详见附件,所标注价格为省属三级公立医院最高政府指导价。

价格调整后,原医保支付政策不变。

二、建立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与医疗服务价格协同联动机制。

按采购年度评估医疗机构集采中选产品采购情况,医疗机构未完成约定采购量的,所涉及的调价项目下一年度仍按调整前收费标准执行。

此次价格专项调整中,人工全髋关节置换术、人工膝关节表面置换术、脊柱椎间融合器植入植骨融合术等3个调价项目涉及国家组织人工关节和省级组织骨科植入脊柱类高值医用耗材集采,分别评估上一采购年度(2022年12月27日-2023年12月26日)髋关节、膝关节、骨科脊柱相关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完成情况,医疗机构未完成约定采购量的,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1年内,相应调价项目按调整前收费标准执行。

三、各省属公立医疗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健全价格信息公开制度、住院费用清单制度和价格投诉处理制度,规范医疗服务收费行为,做好医疗服务价格公示,提高医药价格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费[2001]77号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费[2001]77号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殡葬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川价费[2001]77号二00一年四月三日)省民政厅,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局:由于燃油、水、电价格上涨的因素,使殡葬服务的成本随之增加,为了既有利于推进殡葬改革又使殡葬事业单位保本微利,得以发展。

经研究,决定对我省部分殡葬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和特需服务作适当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遗体接运费普通殡仪车,按往返实际公里计算。

10公里以内每车次60元,不足限额公里的,按限额公里计收;10公里以上每公里加收3.5元。

二、遗体火化费三级殡仪馆,每具遗体120元;二级殡仪馆,每具遗体160元;一级殡仪馆,每具遗体200元。

未上等级的殡仪馆,可参照三级殡仪馆的标准收费。

使用高档火化设备火化遗体仍按川价字费(1997)256号文件执行。

高档火化设备是指带烟气处理系统和全自动控制系统,遗体能整进整出的YQ2000型(含YQ2000型)以上的火化炉。

三、骨灰存放费骨灰存放按年收费,不足半年按半年收费,不足一年按一年收费。

三级殡仪馆,每盒每年40元;二级殡仪馆,每盒每年50元;一级殡仪馆,每盒每年60元。

未上等级的殡仪馆,可参照三级殡仪馆的标准收费。

使用高档骨灰寄存室属特需服务,高档骨灰寄存室是指骨灰寄存室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室内装修采用环保型材料,防火、防盗设备齐全,骨灰存放架应为铝合金或新型塑钢材质的密封柜,每平方米的骨灰存放不超过10盒。

高档骨灰存放不得超过骨灰存放总量的20%。

四、殡葬服务其他收费项目、标准及服务内容,仍按川价字费(1997)256号文件执行。

收费标准调整公示范文

收费标准调整公示范文

收费标准调整公示范文尊敬的用户:为了更好地提供服务,本机构决定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为了确保公平、公正、透明,现将新的收费标准公示如下:一、背景介绍随着市场的发展和价格的波动,我们机构认为有必要对现行的收费标准进行调整,以更好地满足用户的需求,并保持服务的可持续发展。

二、调整原则1. 公平原则:新的收费标准将确保用户之间的公平性,不会对某一特定用户造成不合理的负担。

2. 透明原则:新的收费标准将公开透明,并对每一项费用的计算方法进行详细说明,以便用户了解其具体规定。

三、收费项目及调整幅度1. 项目一:基础服务费- 调整前:XXX元/月- 调整后:XXX元/月调整幅度:调整前后费用保持不变。

2. 项目二:增值服务费- 调整前:XXX元/次- 调整后:XXX元/次调整幅度:调整前后费用保持不变。

3. 项目三:咨询服务费- 调整前:XXX元/小时- 调整后:XXX元/小时调整幅度:调整前后费用保持不变。

四、实施时间及流程1. 实施时间:新的收费标准将于XX年XX月XX日起生效。

2. 流程:a) 在新的收费标准生效前,我们将通过官网、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向用户公示调整内容;b) 用户可在公示期内对调整方案提出异议或建议,我们将认真考虑并给予合理回应;c) 公示期结束后,将正式启用新的收费标准。

五、联系方式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详细了解新的收费标准,请联系以下联系方式:- 电话:XXX-XXXXXXX- 邮箱:***************- 地址:XXX路XXX号六、总结通过本次调整,我们旨在提供更好的服务,并与用户建立更紧密的合作关系。

我们将一如既往地努力,秉持诚信、公平、透明的原则,为用户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谢谢您对我们工作的支持与理解!此致xxx机构注意:以上是一篇模拟文章,具体内容请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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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部分服务收费标准的公示
尊敬的客户:
为适应市场发展,更好地服务客户,我行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服务收费标准》部分收费项目及服务功能的收费标准进行如下调整:
调整收费标准:
序号
153 财务咨询服务
费(财资类)
接受本行财
务咨询服务
的公司客户
最低RMB5万,具体根
据合同的服务期限、次
数、范围等因素约定为
准。

(对小微企业客户不得
收取本费用)
最低收费5万元人民币
/年,最高收费150万元
人民币/年,具体收费标
准为:
基础服务(一)(外汇
市场信息、主要行业板
块情况,每周一次),
费用为5万元人民币/
月;
基础服务(二)(综合
信息报告(宏观经济、政
策法规、外汇市场等)、
每月一次),费用为5
万元人民币/月;
专项服务(针对客户需
求的专题分析报告(如
行业分析、同业分析、
趋势分析等)、每月一
次),费用为15万元
人民币/月。

(对小微企业客户不得
收取本费用)
153 财务咨询服务
费(投行类)
接受本行财
务咨询服务
的公司客户
融资规模的0.2%-5%/
年,针对小微企业投行
类服务的标准收费为融
资规模的0.2%-3%/年,
或按协议价格收取。


笔(含普通企业和小微
企业)不低于人民币10
万元;
兼并收购、投资理财及
资产管理规模的
0.2%-5%/年,针对小微
企业投行类服务的标准
收费为兼并收购、投资
理财及资产管理规模的
0.2%-3%/年,或按协议
价格收取。

单笔(含普
通企业和小微企业)不
低于人民币10万元。

按服务协议约定收取,
收费金额按照所提供的
咨询顾问服务的项目金
额的0.1%-5%/年收取
(对小微企业客户不得
收取本费用)。

调整收费项目表述:
如您有任何疑问,欢迎联络我行各分支行,或致电我行客户服务热线95382(24小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拨打)垂询。

对于您的关注和支持,我们再次深表谢意!
特此公告。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2018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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