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doc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府投资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5]1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九日南宁市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改进建设实施方式,充分利用社会专业化组织的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 004〕20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市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通过招标或委托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或设施管理单位(以下统称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
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不变。
第四条城建、交通基础设施类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其他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且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一)党政机关、公检法司、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中心;(二)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三)看守所、劳教所、监狱、消防设施、审判用房、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四)环境保护、农业、林业、城建、园林、绿化等公用事业项目;(五)其他非经营性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代建制的综合管理部门,牵头负责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对代建制的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财政局、审计局对代建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实行财务管理和监督。
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宁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宁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2.08•【字号】•【施行日期】2016.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考核评价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南宁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监管企业:《南宁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文发至我委直接监管的九家集团公司、香港光达国际有限公司(金宁公司)、南宁市保安服务总公司,请上述企业将本文转发给下属企业。
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6年12月8日南宁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强化监管企业投资闭环管理,提升企业投资决策和管理水平,促进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资后评价,是指在投资项目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定时间后,运用规范、科学、系统的评价方法和指标,对项目运作及其管理的合规性、质量水平进行评价,总结经验教训,提出对策建议。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南宁市国资委直接管理的企业(以下统称“直管企业”)及其实际控制的各级下属企业。
第四条按照公司法或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应由企业董事会(不设董事会的为总经理办公会)决策的投资项目,原则上都要依照本办法进行后评价,主要投资资金和投资回报来源于市财政资金的项目除外。
第二章投资后评价的责任主体第五条投资后评价的组织实施实行分级管理:(一)直管企业实施的投资项目,由直管企业组织开展后评价。
(二)国有法人独资公司投资项目的后评价由上一级企业负责组织开展。
(三)投资主体多元的企业,代表国有股的董事、监事应参照本办法,依照公司章程等法定程序提请企业开展投资项目的后评价。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工作机制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工作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14•【字号】南府办[2009]88号•【施行日期】2009.04.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工作机制的通知(南府办〔2009〕8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根据《中共南宁市委办公厅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开展“项目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为了进一步加强投资项目协调工作力度,我市制定了项目建设推进协调工作机制、项目建设前期统筹推进工作机制、项目建设并联审批工作机制、项目建设资金筹措保障工作机制、项目建设用地保障工作机制、项目建设招投标工作机制、项目建设市领导联系工作机制、项目建设实施阶段评估工作机制、项目建设进度督查问责工作机制等项目建设九大工作机制。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南宁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推进协调工作机制为加强我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的协调与管理,及时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完成我市2009年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1180亿元的目标任务,根据《南宁市开展“项目建设年”活动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工作机制。
一、健全工作机构成立南宁市项目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建设年领导小组),由市四家班子主要领导担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南宁市项目建设年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1180办”),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担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内设相关工作组。
二、明确工作职责(一)建设年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确定、统筹指挥全市重点项目的建设,协调解决项目建设全局性重要问题、重大政策问题以及“1180办”提请解决的问题。
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法规类别】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发文字号】南国资发[2009]8号【发布部门】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09【实施日期】20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南国资发〔2009〕8号)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规范监管企业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南宁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是指监管企业以货币或实物等非货币资产等进行投资的行为,包括:(一)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二)设立全资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联营、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资等权益性资本投资;(三)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金融投资;(四)抵押、担保等融资行为。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南宁市人民政府授权南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一称监管企业)。
投资管理职责第四条市国资委在监管企业投资中履行出资人职责,重点对监管企业投资方向、投资决策程序和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包括:(一)组织研究企业投资方向;(二)督促企业加强投资计划和预算管理;(三)对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或核准管理;(四)组织开展投资效益分析评价,对重大投资项目实施动态监督管理;(五)督促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规范完善投资决策程序。
第五条监管企业是投资活动的决策和责任主体,应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和执行;(二)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三)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程序,并按程序实施投资决策,组织投资;(四)对所出资企业和授权管理企业的投资活动实施管理。
南宁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南宁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南宁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7年11月26日经市第十二届人民政府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陈向群二〇〇八年一月五日南宁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合理调整,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办法》等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所出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予公布。
第三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并对县、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不行使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政府其他机构、部门不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体制。
第二章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第四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支持所出资企业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和依法监督管理国有资产外,不得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订和实施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的国有经济发展规划和计划。
第六条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界定、产权交易和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绩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投资项目的管理,保障投资项目的合法性、合规性,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企业的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工作。
第三条企业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区域发展规划以及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等要求。
第二章项目定义与范围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使用自有资金、银行贷款或其他融资方式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五条投资项目范围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活动。
第三章核准管理权限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国范围内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工作,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相应规模的投资项目核准。
第七条核准管理权限按照项目总投资额、行业属性和区域规划进行划分,具体权限划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
第四章备案管理权限第八条除需核准的项目外,其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第九条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备案管理工作,具体备案要求和流程由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五章核准与备案流程第十条企业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向相应的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核准或备案申请材料。
第十一条发展改革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依法依规进行审查,并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核准或备案决定。
第六章资金申请与补助第十二条企业投资项目在符合相关政策和条件的前提下,可以申请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资金支持或补助。
第十三条资金申请与补助的具体办法和流程按照国家及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依法依规进行。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投资项目,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工作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企业投资项目违反本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南宁市2015年本)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南宁市2015年本)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9.21•【字号】南府发〔2015〕23 号•【施行日期】2015.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南宁市2015年本)的通知南府发〔2015〕23 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落实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强和改进宏观调控,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广西壮族自治区 2015 年本)的通知》(桂政发﹝2015﹞30 号),现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南宁市2015 年本)》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二、南宁市行政区域内的项目核准机关包括南宁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县(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开发区管委会。
其中,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包括发展改革部门及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属于基本建设的,由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属于更新改造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核准。
国家级开发区及五象新区管委会负责权限范围内的项目核准。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等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级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权责清单的通知-南府办〔2018〕64号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级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权责清单的通知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级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权责清单的通知南府办〔2018〕6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根据中央和自治区建立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权责清单制度的有关精神和《中共南宁市委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南发〔2018〕2号)的部署安排,我市组织有关部门对市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中涉及企业投资项目的事项进行了梳理,编制形成市级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权责清单。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市级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权责清单包括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图和107项审批、服务事项。
其中,基础审批和服务事项46项,可能涉及办理的审批和服务事项61项。
基础审批和服务事项是企业在投资项目审批过程中需要办理的共性行政许可和服务事项,可能涉及办理的审批和服务事项是企业在投资项目审批过程中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可能涉及办理的行政许可和服务事项。
二、市级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权责清单在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市编办网站、编制清单的部门网站设置固定板块予以公布。
三、市级企业投资项目管理权责清单实行动态管理,因法律法规规章调整或相关政策变动,或国家、自治区下放审批权限,需要对清单进行调整的,按权责清单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附件:1.南宁市企业投资项目审批流程图2.南宁市企业投资项目基础审批和服务事项权责清单3.南宁市企业投资项目可能涉及办理的审批和服务事项权责清单2018年12月28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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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
(南府办〔2005〕22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在我市建设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265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境内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投资资金、国债资金、纳入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等主权外债资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下同)在我市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目录》(南宁市2005年本)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按属地原则向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以及自治区有专门规定实行审批或核准的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备案制的项目,经项目备案机关依法备案并取得项目备案文件后,凭项目备案文件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项目相关许可等手续和开工建设。
第四条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管全市项目的备案工作,负责全市项目备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
县(城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项目的备案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备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协调。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授权市人民政府设有派出机构的各类开发区享有与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相同的项目备案权限。
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市经济委员会;各县(城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各县(城区)发展和改革局及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济管理部门。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投资主管部门为项目备案机关。
其中,市、县(城区)人民政府规定具有投资管理职能的经济管理部门为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机关,市、县(城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为其他项目的备案机关。
第六条企业投资建设跨县、城区的项目,向市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企业建设投资建设非跨县、城区的项目,项目建设地点在县或城区的,向项目所在地县或城区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备案内容和程序
第七条项目申报单位向相应项目备案机关申请项目备案时需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一式三份:
一、项目申请备案报告;
二、项目备案登记表;
三、项目申报单位的企业法人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原件备验;
四、属联合建设的项目,提交联合建设协议或合同复印件,原件备验;
五、属国家规定实行企业资质管理的项目,提交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原件备验;
六、根据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项目申请备案报告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二、拟建项目的建设规模和主要建设内容;
三、拟建项目建设地点;
四、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第九条项目备案机关收到项目申报单位提交的项目备案材料后,如材料齐全且符合形式要求,向项目申报单位发放备案受理回执单;如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形式要求,应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要求项目申报单位澄清和补充相关材料,收到符合条件申请材料之后向项目申报单位发放备案受理回执单。
第十条项目备案机关根据以下条件对项目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二、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政策;
三、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四、是否符合行业准入标准;
五、是否属备案项目。
第十一条对材料齐全并符合备案条件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备案的书面答复;对不同意备案的项目,应在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不予备案的书面意见书,并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
第十二条项目备案申请实行书面申请方式,应逐步实行网上申请方式;项目备案办理情况实行现场、电话查询方式,由项目申报单位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
项目备案机关应设立查询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项目申报单位对项目备案机关的备案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三章备案效力
第十四条项目申报单位凭项目备案机关出具的项目备案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设备进口和减免税确认等手续,依法取得有关许可和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计划总投资5万元以上的项目,在项目开工前和项目竣工后,需到统计部门进行项目开工和竣工统计登记。
第十五条项目备案文件有效期2年,自签发之日起计算。
项目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期,项目备案机关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项目在备案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备案文件自行失效。
第十六条已备案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须到原项目备案机关重新备案:
一、项目单位变更;
二、建设规模调整超过备案建设规模30%及以上;
三、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化;
四、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五、总投资超过原备案投资30%及以上;
六、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对应报项目备案机关备案而未申报的项目,或虽然申报而未给予备案的项目,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建设、市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文化、卫生、消防、地震、林业、水利、气象、国家安全、证券监管、外汇管理、海关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备案工作管理
第十八条市、县(城区)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机关要在当月的前2个工作日内,将
上月本行政区域内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备案情况报送同级发展和改革部门,各县(城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具有市级权限的各开发区管委会于当月的前4个工作日内将备案情况汇总报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建立全市项目备案信息管理系统,汇总和分析全市项目备案情况。
第十九条项目备案机关要及时将项目备案情况向有关部门通报,有关部门也要将项目办理情况及时向项目备案机关反馈。
第二十条市、县(城区)项目备案机关要加强对项目备案情况的动态监测,分析备案项目总规模和产业布局等变化趋势,为政府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并在国家保密规定允许范围内向社会发布项目备案信息,引导社会投资。
第五章责任
第二十一条项目备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变相增减备案审查事项,在规定的权限内开展备案工作,不得无故拒绝和拖延办理备案手续。
第二十二条项目备案机关的工作人员,在项目备案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建设、市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文化、卫生、消防、地震、林业、水利、气象、国家安全、证券监管、外汇管理、海关等部门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项目申报单位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备案文件的,项目备案机关应依法撤消对该项目的备案,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项目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相应的许可等手续,认真实行项目法人制、项目资本金制、合同管理制、质量责任制等项目建设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项目备案机关要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管。
对应备案而未申报、虽然申报但未经给予备案、未履行相应许可等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不按备案文件要求进行建设和违反国家有关项目建设管理制度的项目,一经发现,相应项目备案机关应立即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市政管理、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卫生、消防、地震、林业、水利、气象、国家安全等项目管理相关部门,要按本办法要求落实相关配套改革。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然人等非企业单位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南宁市2005年本)以外的项目,参照本办法进行备案。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南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南宁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此前我市发布的有关企业投资项目的管理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