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政务信息化管理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信息系统管理暂行规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信息系统管理暂行规定为了加强海南省政务服务中心信息系统管理,保障网络安全,保证政务中心正常工作,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政务中心配备的计算机及外接设备(外接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显示器、打印机、评价器、身份证扫描仪、U盘、光驱、刻录机等)实行统一登记管理,各窗口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计算机和外设的管理。
二、开机时应先开外围设备再开主机;下班时应关闭计算机及外接设备电源,关机时应先关主机再关外接设备。
三、使用人员应爱护机器,熟悉机器性能,定期做好维护工作,避免人为因素造成的硬件软件损坏;要注意保持计算机卫生,加强计算机保养。
四、未经允许不得增删改大厅内计算机及外设的软硬件配置,不得在办公用计算机上随意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不得在办公用计算机上进行与工作无关的操作。
五、不允许无关人员使用计算机和打印机,未经允许不得带外人参观、演示和查询计算机系统。
六、中心统一配备的计算机及外设的维修工作由信息中心有关人员统一负责,各窗口单位不得私自拆卸维修。
七、外来移动存储介质(光盘、U盘、移动硬盘等)不得随意带入政务大厅使用,如确需使用,须先进行病毒检测。
八、每周升级一次防病毒软件,每周查杀一次病毒。
九、各用户要严格管理自己设置的各系统密码,严禁试图获得非法权限、破解密码、攻击系统的行为。
十、计算机网络参数由信息中心技术人员统一管理,用户不得私自设定计算机系统IP地址等网络参数,不得私自拆换网络线路。
不许私自架设服务器、安装网络交换机或集线器等设备,确需架设安装的,应向政务中心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由信息中心技术人员统一组织实施。
十一、有关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的犯罪活动。
严禁访问不良站点,严禁制作、传播、复制、接收、浏览不良信息、垃圾信息、计算机病毒以及黑客软件。
十二、如有违反上述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及所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批评、警告等处罚,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危害者,将给予行政处分及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务信息整合共享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务信息整合共享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9.30•【字号】琼府〔2017〕77号•【施行日期】2017.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务信息整合共享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2017〕77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现将《海南省政务信息整合共享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2017年9月30日海南省政务信息整合共享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国发〔2016〕51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信息资源开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7〕15号)、《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国办发〔2017〕39号)和《海南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实施方案》(琼府〔2016〕111号),着力解决我省政务信息系统建设“蜂窝煤”问题,加快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促进我省大数据健康快速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主要目标。
着力解决政务信息系统建设各自为政的突出问题,推动政务公共数据共享开放,形成全省“一盘棋”的大数据发展格局,努力实现突破性进展;以人民为中心,紧紧围绕政府治理和公共服务的改革需要,以最大程度利企便民,让企业和群众少跑腿、好办事、不添堵为目标,加快推进政务信息化应用,提高行政效能,推动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建设美好新海南提供信息化支撑。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打破数据壁垒,消除“信息孤岛”,实现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凡不符合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要求的,不予审批建设项目,不予安排运维经费;二是坚持“统筹协同、应用牵引、节约高效”原则,强化部门协同配合,打造一批信息共享和协同应用样板工程,提高社会治理、政务服务和市场监管水平;三是坚持“综合防范、保障安全”原则,建立完善网络和信息安全的有效机制和保障体系,保障大数据安全健康发展。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电子政务建设的实施意见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电子政务建设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3.23•【字号】琼府办[2007]28号•【施行日期】2007.03.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电子政务建设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07]28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加快我省电子政务建设,提高政府行政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我国电子政务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2〕1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推进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18号)、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国家电子政务总体框架〉的通知》(国信〔2006〕2号)、《海南省电子政务“十一五”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发展规划》)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省电子政务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原则我省电子政务建设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转变政府职能、改进管理方式、提高办事效率、提高社会服务能力为目的,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适应我省战略发展目标需要,建设廉洁、勤政、高效、务实的政府。
我省电子政务建设应体现五个有利于:有利于政府资源整合和互联互通;有利于政府运作模式改革和流程再造;有利于改善政府投资环境;有利于提高政府办公效率、行政监管能力、公共服务水平和宏观决策水平;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我省电子政务建设要坚持以下原则:(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按照《发展规划》要求,全省统一建设基础性、综合性、共性的平台和系统;各部门、行业业务系统按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各自分步实施。
(二)整合资源,互联互通。
加强现有网络基础、信息资源、业务系统整合,促进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发挥现有资源最大效益。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10.26•【字号】琼府办〔2024〕36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24〕36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23〕26号),切实做好我省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工作,现将《海南省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10月26日海南省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海南省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工作,确保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真实、完整、可用,助推政府数字化转型,提升政务服务效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开展的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工作。
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工作可参照执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等情况除外。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实施机构,是指依法履行政务服务职能的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群团组织,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企事业单位。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是指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在办理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过程中提供的服务。
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办理系统,是指全省统筹建设用于办理政务服务的业务信息系统。
本办法所称的政务服务电子文件,是指政务服务实施机构在履行其法定职责过程中通过政务服务办理系统形成、办理、传输和存储的数字格式的信息记录,由内容、结构、背景等组成。
海南省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20050615(颁布时间)20051001(实施时间)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0号(文号) 海南省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经2005年5月16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二00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二00五年六月十五日海南省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的管理,推进电子政务,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政务信息化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工程,是指政务机关以应用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进行的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等相关工程。
第四条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和安全可靠的原则,充分利用和整合各种信息网络资源。
第五条鼓励社会投资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
建立市场化运作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及各方面力量,加快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
第六条县级以上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务信息化工程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监督管理等工作;发展与改革、财政、审计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政务信息化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全省电子政务发展规划。
政府投资政务信息化工程项目应当列入政务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未列入政务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的项目,不安排财政资金。
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与改革、财政部门根据全省电子政务发展规划,组织制定政务信息化建设年度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非政府投资政务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设前将有关技术方案报信息产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政府投资政务信息化工程项目应当进行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政务信息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资质等级制度。
第十条设计、施工单位对所承揽的政务信息化工程应当进行保修,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得少于两年。
海南省政务信息化管理办法.doc

海南省政务信息化管理办法发文单位:海南省人民政府文号: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3号发布日期:2002-5-8执行日期:2002-6-30生效日期:1900-1-1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政务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推行政务公开,提高办事效率,实现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进一步为公众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务机关从事政务信息化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拥有的应当在海南省政务信息网发布的数据、文件、图表等资料。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开发是指使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进行政务信息的数字化、网络化、标准化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利用是指使用信息网络进行政务信息的发布、查询和其他利用。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是指政务机关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深入开发和利用政务信息资源,实现政务活动数字化、网络化、标准化的活动。
第四条政务信息化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统一协调、标准规范、联合共建、信息共享和积极实施、先易后难、逐步推进、重在应用的原则。
第五条省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政务信息化工作的规划和协调,对全省政务信息化建设进行技术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全省政务信息化建设工作。
各级政务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系统政务信息化建设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省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全省政务信息化工作的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省级政务机关各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部门或本地区的政务信息化发展规划报省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政务信息化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地方规定的标准,使用统一的名词术语、分类编码、数据交换格式和信息描述方式。
第八条海南省政务信息网由政务办公业务网(以下简称政务内网)、政务公众服务网(以下简称政务外网)组成。
政务内网是指政务机关进行部门内部及部门间电子公文及业务数据处理、存储、交换,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包括省级各政府部门、市、县、自治县政府内部计算机办公业务网和省政务信息交换平台。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配套制度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配套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17•【字号】琼府办[2010]169号•【施行日期】2010.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配套制度的通知(琼府办[2010]169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和规范我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现将《海南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试行)》、《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试行)》、《海南省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试行)》、《海南省行政机关向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试行)》、《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5个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配套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海南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和省、市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本规程的要求,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受理、审查、处理和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第二条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定义。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除省、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各部门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工作。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
(一)受理机构。
行政机关确定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
并公开受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等内容。
海南省政务信息化管理办法

海南省政务信息化管理办法一、引言政务信息化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它的发展对于提高政府效率、提供便民服务、推动政策实施等方面都有着积极的影响。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海南省政务信息化的管理,制定本《海南省政务信息化管理办法》,以确保政务信息化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总则1.1 目的本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海南省政务信息化的管理,提高政府的决策水平、服务质量和行政效能,推动政务信息化工作全面发展。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政府及相关政务信息化单位。
三、政务信息化基础建设3.1 规划和建设海南省政府及相关政务信息化单位应制定包括发展规划、建设目标、重点任务、实施步骤等的政务信息化规划,并按照规划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3.2 建设管理政务信息化建设应根据项目需要进行招标采购,确保公平竞争和资源合理利用。
建设过程中,应加强项目跟踪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工期进度等。
四、政务信息化数据管理4.1 数据收集与整理政务信息化单位应按照规定责任范围,负责政务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2 数据共享与开放政务信息化单位应加强数据共享与开放工作,提高政务数据的利用价值,促进政务信息的互通互联互用。
五、信息安全保护5.1 安全保护体系政务信息化单位应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护体系,包括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信息系统安全等方面的防护措施。
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和漏洞修复。
5.2 信息安全运维政务信息化单位应加强信息系统的运维管理,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数据的安全存储。
同时,应及时更新和升级系统软件,以防止安全漏洞被利用。
六、政务信息化应用推广6.1 政务服务平台政务信息化单位应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政务服务平台,提供便民、高效的政务服务,方便群众办理政务事务。
6.2 信息化培训与普及政务信息化单位应加强对政务信息化相关知识的培训和普及,提高政务工作人员的信息化技能和意识。
七、法律责任7.1 违规处罚对于未按照本办法要求进行政务信息化工作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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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政务信息化管理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53号
题注:(2002年4月4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2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政务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推行政务公开,提高办事效率,实现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进一步为公众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务机关从事政务信息化建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或拥有的应当在海南省政务信息网发布的数据、文件、图表等资料。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开发是指使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进行政务信息的数字化、网络化、标准化的过程。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利用是指使用信息网络进行政务信息的发布、查询和其他利用。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化是指政务机关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深入开发和利用政务信息资源,实现政务活动数字化、网络化、标准化的活动。
第四条政务信息化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统一协调、标准规范、联合共建、信息共享和积极实施、先易后难、逐步推进、重在应用的原则。
第五条省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政务信息化工作的规划和协调,对全省政务信息化建设进行技术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全省政务信息化建设工作。
各级政务机关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系统政务信息化建设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省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全省政务信息化工作的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省级政务机关各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部门或本地区的政务信息化发展规划报省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政务信息化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地方规定的标准,使用统一的名词术语、分类编码、数据交换格式和信息描述方式。
第八条海南省政务信息网由政务办公业务网(以下简称政务内网)、政务公众服务网(以下简称政务外网)组成。
政务内网是指政务机关进行部门内部及部门间电子公文及业务数据处理、存储、交换,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包括省级各政府部门、市、县、自治县政府内部计算机办公业务网和省政务信息交换平台。
政务外网是指政务机关利用互联网通过统一门户对外统一发布信息和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业务办理和管理监督等政务活动的公共信息网络。
政务外网和政务内网之间应当实现安全、有效的数据交换。
第九条省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有关机构负责管理和维护省政务信息交换平台、制定相关技术操作规范,开展政务数据中心业务。
省级政务部门和各市、县、自治县政府的内部计算机网络应当经省政务信息交换平台实现互联。
第十条各级政务机关进行网络建设时必须建立防范非法入侵、安全审计、病毒检测及系统数据灾难恢复等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建立实时检测制度。
安全系统的核心技术设备和软件必须通过公安部门安全检测。
第十一条政务外网建设和运营可以委托社会服务性机构承担。
第十二条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应当经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各级政务机关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开发、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及应用系统,充分利用数据库技术加工、存储、分析、使用各类办公及业务数据。
第十四条各级政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省政务信息交换平台提供本部门的业务信息,并负责该部分数据的维护。
各部门间因业务需要可以通过省政务信息交换平台无偿共享其它部门的信息资源。
第十五条政务机关之间的公文交换、信息传递应当通过政务内网进行。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以下信息应当在政务外网上发布:
(一)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有关方针、政策;
(二)政府机构设置、行政职能及职责分工;
(三)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和依据;
(四)审批、核准、备案、年度审核等需要给申请人答复的事项及其工作进度或办事结果;(五)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六)宏观经济形势分析、工作月报、年报的简报和有关宣传、推广、教育资料;
(七)各部门依法应当公开的其它信息。
第十七条下列信息不得在政务外网上发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政务机关内部事务;
(三)政府对外业务办理的中间过程数据;
(四)依据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不得公开的其它信息。
第十八条各级政务机关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保密规定,确保本部门提供的上网信息的真实性。
直接发布其它部门交换共享的数据,必须经过数据来源部门认可。
第十九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政务信息。
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无偿查询在政府外网发布的政务信息。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省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本单位或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行使政府职责的事业单位的政务信息化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02年6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