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寨产品侵犯什么权利
买到假货的赔偿标准

买到假货的赔偿标准买到假货赔偿标准如下:1、如果买到的假货属于一般物品的,可以获得三倍赔偿;2、如果买到的假货属于食品的,可以要求十倍赔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要求赔偿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3、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4、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认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几方面:1、犯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表现为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两类人。
生产者即产品的制造者(含产品的加工者),销售者即产品的批量或零散经销售卖者(含产品的直销者)。
2、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行为人的故意表现为在生产领域内有意制造伪劣产品。
在销售领域内分两种情况:一是在销售产品中故意掺杂、掺假;二是明知是伪劣产品而售卖。
3、侵犯客体是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
包括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工商行政的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产品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
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罚如下:1、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2、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3、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4、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通常情况下,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算是经济犯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量刑,是根据销售金额大小来定的。
我国的刑法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一般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用不合格的产品来冒充合格产品,并且销售金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行为。
假冒伪劣品法律后果(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假冒伪劣商品的问题日益突出。
假冒伪劣品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企业的声誉,还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本文将探讨假冒伪劣品在法律上的后果,以警示相关企业和个人,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一、假冒伪劣品的定义假冒伪劣品,是指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标识,或者使用虚假、夸大、误导性宣传手段,生产、销售的商品。
这些商品质量低劣,可能对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二、假冒伪劣品的主要法律后果1. 民事责任(1)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消除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损害他人名誉、荣誉的,应当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2. 行政责任(1)没收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2)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款。
(3)吊销营业执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3. 刑事责任(1)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并处罚金。
(3)没收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没收财产: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a.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b.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数额巨大;c.给消费者造成严重损害;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a.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b.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数额巨大;c.给消费者造成特别严重损害。
山寨的法律后果(3篇)

园林景观艺术在室内装饰中的运用摘要:人们用设计的手法把园林规划引入到居住空间中,通过园林艺术给家庭室内居住和露天观景区,进行合理科学的规划,把家庭居住空间打造出属于自己独享的绿色空间。
关键词:园林;景观;艺术;室内1 园林景观艺术发展到室内装饰的文化意义随着人们生活水平、文化素质、审美情趣的不断提高,在繁华都市里,每一个人都想全身心的放松自己,甚至与大自然融为一体,总是幻想在自己家中享受被清新空气亲吻的瞬间。
时间的流逝,时代的突越,人们就把这种情感用设计的手法,逐渐引入到居住室内空间当中,通过园林艺术给周边的环境,进行合理科学的规划,把家庭居住空间打造出属于自己独享的绿色空间。
越来越多的人追求这种浪漫,让植物进入家居生态美化的遐想作为购房结构目标的首选。
在各小区楼盘建造起,开发商也着重为绿地建设做详细规划和科学布局。
对于建筑室内结构本身,侧重于有露天阳台的复式楼和小型家居中的入户花园,作为家居观景区。
这些正是定位于将自然景观移入家居装饰,延伸至家居室内外的一个审美过程,它不仅是家庭美化环境的好助手,也是净化环境的好帮手。
将景观与装饰艺术结合在一起,使室内的园林气息赋予一定的文化意义。
2 选择适合家居观景区的盆景家庭景观园林装饰与规划是按照家居环境及建筑结构的特点,进行美化装饰,是传统建筑装饰的重要突破。
现在人们依然对花和植物独特的情感,在室内空间中也不乏会摆放一些盆栽,同时围绕美观、健康和环保的要求一并选择。
如今科技产品种类繁多,人们为减少辐射而发愁,这个时候具有吸收辐射“特异功能”的仙人掌,则是居家环境中最佳的植物选择,它虽身上带刺,可是却非常美观,能减少电器对人体危害。
在居室电器旁选择并放置不同样式的仙人掌,即起到空间色彩点缀的作用,又能减少电器对人体辐射的伤害。
又如特级环保卫士垂叶榕,它也是吸收有害物质的环保主力军,很多刚装修好新房的业主,犯愁油漆气味过浓对人体带来的伤害。
专家认定室内装修结束后,至少1年才能入住,3年时间甲醛才全部排除,这样长的时间,让业主急迫入住的心理受到极大的阻拦,这时候垂叶榕可是室内净化空气的最好帮手了,不仅美观有形,还能缩短业主入住前的等待时间。
售卖假货的处罚标准

售卖假货的处罚标准
售卖假货是指在商品买卖过程中,出售伪劣、假冒、假冒注册商标商
品或者其他虚假商品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违
反了经济秩序和社会风险,因此需要相应的处罚标准来制止和惩罚此类违
法行为。
以下是关于售卖假货的处罚标准的一些相关内容。
首先,售卖假货的行为构成了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
的违反。
根据《商标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出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可以处以罚款,并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
七条,销售虚假、伪劣商品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
执照。
这两个法律法规为售卖假货的处罚提供了法律依据。
其次,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出售伪劣产品”构成犯罪,
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处刑罚。
伪劣产品是指不符合国家质量和安全标准的产品,具有欺骗性。
如果售卖假货的行为达到了伪劣产品的标准,就可以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根据其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判处相应的刑罚。
总之,售卖假货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因此需要
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和惩治。
目前,国家已经建立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
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标准,通过加大执法力度,严惩售卖假货的行为,有
效维护了市场秩序和经济发展的稳定。
正因为如此,售卖假货的违法行为
遭到了广大消费者的强烈反对和抵制。
希望通过规范市场行为、完善法律
法规等措施,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假冒伪劣产品的危害成因及防治对策

假冒伪劣产品的危害成因及防治对策假冒伪劣产品是指存在欺骗性的、与正版产品相似或冒充正版产品的低劣质量产品。
这种行为对消费者的权益造成了严重损害,同时也对社会经济秩序和企业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下面将详细介绍假冒伪劣产品的危害、成因以及防治对策。
1.损害消费者权益:假冒伪劣产品质量低劣,可能导致人身伤害,甚至危及生命安全;有的假冒伪劣产品还存在含有有毒物资的风险,对身体健康造成损害。
此外,一些假冒伪劣产品价格低廉,容易诱使消费者产生购买欲望,进而导致财产损失。
2.扰乱市场秩序:假冒伪劣产品非法竞争,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对于合法的企业运营造成不公平竞争。
正版产品的制造商因为假冒伪劣产品的价格低廉而难以维持正常运营,长此以往将导致市场失衡。
3.危害社会经济发展:假冒伪劣产品侵犯了知识产权,导致正版产品的盗版困境,妨碍了技术创新和研发的正常进行。
此外,假冒伪劣产品的流通和销售也导致了税收损失,对企业和国家造成经济损失。
1.缺乏监管和执法力度:一些地区或者国家监管部门对于假冒伪劣产品的打击力度不够,执法不严格,导致了这种现象的滋生和蔓延。
2.低成本诱因:制造假冒伪劣产品相对来说成本低廉,利润丰厚。
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获取高额利润而从事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活动。
为了解决假冒伪劣产品问题,需要采取以下防治对策:1.加强监管与执法力度:政府应加大对假冒伪劣产品的打击力度,提高监管部门的执法效能。
通过加大对制造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处罚力度,对使用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进行处罚,提高违法成本。
2.提高消费者知识水平:加强对消费者的教育,提高消费者识别假冒伪劣产品的能力,增强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3.加强合作与协调机制:政府、企业和消费者之间应建立良好的合作与协调机制,共同打击假冒伪劣产品。
政府应加强对市场的监测和管理,及时发现假冒伪劣产品,并加大对制造商和销售商的惩罚力度。
4.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鼓励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和研发投入,提高产品的独特性和竞争力,有效遏制假冒伪劣产品的盗版问题。
假冒产品处罚标准

假冒产品处罚标准假冒产品是指未经授权或未经允许擅自复制他人原创产品的行为,其主要特点是伪造、模仿他人品牌、设计、质量标志等,对消费者权益和市场秩序造成了严重威胁。
针对假冒产品,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标准,以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转。
在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一系列对假冒产品的处罚标准。
如《刑法》第七章第九十八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造成较大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假冒注册商标,销售标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经营金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条款的制定明确了假冒产品的定性、量化了处罚标准,为假冒产品的打击提供了依据。
另外,为切实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中国还出台了一系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这些法律针对假冒产品的销售、推广等行为,规定了惩罚措施。
此外,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部门还经常开展打击假冒产品的专项行动,加大对生产、销售假冒产品的打击力度。
在国际层面,世界贸易组织(WTO)也具有法律效力的《贸易相关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各国签署该协定后,将采取一系列措施保护知识产权,并打击假冒产品的生产和销售行为。
根据该协定的相关规定,对于在跨国贸易中涉及的假冒产品,将采取严厉的罚款措施,以制裁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总的来说,对于假冒产品的处罚标准是多方面的,包括刑事处罚和罚款措施。
各国通过立法、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执法机构的严格执法行动,对假冒产品实施打击,目的在于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秩序,并最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售假处罚标准

售假处罚标准
售假是指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是一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针对
售假行为,我国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处罚标准,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售假行为将受到严厉处罚。
首先,对于个体商户和个人的售假行为,一旦被查实,将面临罚款和行政处罚。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于违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可以处以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于违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可以处以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同时,相关部门还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其次,对于企业售假行为,处罚标准更加严格。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
条的规定,对于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企业,可以处以罚款,并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销售的商品;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生产许可证,并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和行政拘留。
此外,对于电商平台上的售假行为,相关法律法规也有明确规定。
根据《电子
商务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于违法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综上所述,售假行为将受到严厉的处罚。
无论是个体商户、企业还是电商平台,一旦涉嫌售假,都将面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商品,甚至吊销营业执照等严厉处罚。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各方都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杜绝售假行为的发生。
唯有如此,才能构建一个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2024年“山寨现象”反思——从知识产权法的角度》范文

《“山寨现象”反思——从知识产权法的角度》篇一山寨现象反思——从知识产权法的角度一、引言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山寨现象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山寨产品、山寨文化等在市场上屡见不鲜,其背后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从知识产权法的角度,对山寨现象进行深入反思,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影响及应对措施。
二、山寨现象概述山寨现象,指的是在市场经济中,一些企业或个人模仿知名品牌、产品或服务,以低廉的价格在市场上销售,从而获取利润。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原创者的知识产权,还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三、山寨现象产生的原因1. 法律制度不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不够健全,执法力度不够严格,为山寨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2. 成本考虑:山寨产品通常采用低成本的生产方式,以低价策略在市场上获取竞争优势。
3. 消费者需求:部分消费者对价格敏感,追求性价比高的产品,为山寨产品提供了市场空间。
四、山寨现象对知识产权的影响1. 侵犯知识产权:山寨行为直接侵犯了原创者的知识产权,破坏了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秩序。
2. 损害创新积极性:山寨现象削弱了原创者的创新积极性,阻碍了科技进步和文化创新。
3. 影响市场秩序:山寨产品扰乱了市场秩序,导致市场竞争不公平,损害了其他企业的合法权益。
五、应对山寨现象的措施1.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建设,提高执法力度,加大对山寨行为的处罚力度。
2. 提高消费者意识: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教育,提高消费者对山寨产品的识别能力和防范意识。
3. 鼓励原创:鼓励企业加强技术创新和品牌建设,提高产品附加值和竞争力。
4. 行业自律: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建立行业规范和标准,推动企业自觉遵守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5. 国际合作: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跨境山寨行为,维护全球知识产权保护秩序。
六、结论山寨现象是当前社会面临的一个严峻问题,其背后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不容忽视。
要有效应对山寨现象,需要从完善法律法规、提高消费者意识、鼓励原创、行业自律和国际合作等方面入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山寨产品侵犯什么权利“山寨”一词如今已成为社会流行语,但“山寨”的概念难以清晰界定,不是一个严格的术语,其实就像一个大筐,将合法与非法的内容都装在了里面。
但“山寨”的基本内涵就是模仿,这点应该较少有争议。
虽然模仿是人类学习知识、实现进步的重要环节和方式,但这并不意味着模仿是不受限制的,知识产权法律所赋予创新主体的知识产权就是模仿者不能逾越的红线,一旦逾越就可能构成侵权,归入违法之列。
“山寨”现象的核心是“山寨产品”,“山寨产品”犹以模仿品牌产品外观最为普遍。
一、“山寨产品”可能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山寨产品”通过模仿他人产品,特别是模仿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品牌产品,包括对产品外观、商标、功能的模仿,以达到吸引消费者的目的。
如果他人产品外观设计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则相关“山寨产品”可能构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
(一)“山寨产品”模仿的产品外观通常已取得外观设计专利权我国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规定,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据此,符合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客体应满足以产品为载体,以产品形状、图案或色彩为设计内容,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上应用的设计等基本条件。
在符合客体条件基础上,一项外观设计在创新高度上还必须达到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实体条件,即相对于已经公开过的现有设计或者相对于他人在先申请过外观专利的设计不能是相同或实质相同的,且必须在创新高度上与现有设计或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同时,外观设计专利权需依申请获得,在申请时须提交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外观设计图片或照片、简要说明及其他必要的附加材料,并交纳相关费用,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部门审查合格才能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
“山寨产品”模仿知名品牌手机等电子数码产品、小家电等电器产品、汽车等交通工具、服装、化妆品等工业产品设计较多,这些被模仿的工业产品外形设计、装饰设计正是外观设计专利所保护的主要对象,属于外观设计专利客体范围。
被模仿的产品外观之所以被模仿,正是因为具有吸引消费者的独特设计,因而通常在外观设计创作高度上符合专利法的授权条件。
同时,“山寨产品”通常模仿的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品牌产品的外观,品牌产品企业一般具有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会尽最大可能对其创作的产品外观设计进行最大程度知识产权保护,而通过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获得知识产权保护,则是最通常做法。
可以认为,“山寨产品”所模仿的品牌产品的外观设计一般拥有外观设计专利权,这是普遍情况,相反则是极个别例外。
(二)“山寨产品”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可能性分析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
该规定表明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范围受到图片或照片中的“该产品”和“外观设计”的限定,具体体现为产品的范围和设计的范围。
产品的范围是指相同和相近种类的产品,即被控侵权产品只有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种类相同或相近才有可能落入保护范围,否则不落入保护范围。
设计的范围是指相同和相近似的设计,即被控侵权产品只有与外观设计专利在设计上相同或相近似才有可能落入保护范围。
具体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时,应当基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进行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则被诉侵权设计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采用的是整体视觉效果上有无实质性差异的标准。
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二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则认定为近似的外观设计。
“山寨产品”在外观上以高度仿造性为特征,并且一般是在品牌产品的同类产品上进行模仿,如果品牌产品已被授予外观设计专利,则“山寨产品”通常会落入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
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外观上的完全抄袭,这类“山寨产品”往往以与品牌产品外观越接近越作为吸引消费者的噱头,甚至做到以假乱真,难以辨别,这种情形下落入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是确定无疑的。
另一种情形是在模仿产品整体形状、造型基础上,作出表面色彩、图案装饰变化,例如手提包的设计,如果品牌产品已单独将手提包的款型设计(不涉及表面图案)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则按照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断标准,只要采用或包含了该专利款型设计即认定落入保护范围,而另附加的表面装饰设计对认定结论不产生影响。
第三种情形是仅对品牌产品造型的独特部分进行模仿,而在其他部分作一定变化,对此,如果品牌产品的该独特部分已作为零部件单独申请专利,例如汽车的外观设计,可将前脸部分的汽车大灯、格栅、保险杠等部件分别单独申请外观专利,则只要采用了该部件的外观设计,即落入相应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现行专利法规定不能将产品中不能分离的局部设计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但今年正在着手进行的专利法修改已公布征求意见稿,其中将局部外观设计纳入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如果专利法该修改得以通过,则产品的任何创新部分(不仅仅限于零部件)均有可能获得外观专利保护,在此情况下,“山寨产品”对品牌产品任何独特部分的模仿,均可能落入已申请相应部分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山寨产品”并非全都会落入被模仿品牌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这主要与一部分“山寨产品”既有模仿也有创新、变化有关,也与品牌产品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时市场预判和全方位布局不充分有关。
“山寨产品”如模仿的同时作改进创新,融入自身创作的特有设计,这时则须按照外观设计侵权判断标准具体分析,判断创新变化后的整体视觉效果相对于所模仿的设计是否有实质性差异,其差别是否构成显著影响,若回答是肯定的则不会落入所模仿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
对于跨领域、跨产品种类的模仿,例如模仿品牌手机造型的个性包装盒、模仿名车造型的玩具等,鉴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仅限于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则这种情形不会落入相应被模仿产品的外观专利保护范围。
另一方面,虽然品牌产品的外观设计通常都会被申请外观专利,但并不一定都能做到充分的前瞻性市场预判和全方位布局,从而给“山寨产品”留下了规避专利侵权的空间。
例如,一款手提包产品,设计创作着眼点在于款型与面料纹样的协调搭配,故仅整体申请外观专利,然而推向市场后无论款型还是面料纹样分别均受到消费者青睐,于是仅模仿该款型而搭配其他面料纹样或者仅模仿该面料纹样而采用其他款型的“山寨”手提包纷至沓来,但相对于将款型和面料纹样整体申请的外观专利,却很可能不会落入其专利保护范围。
二、“山寨产品”可能侵犯著作权“山寨”现象中与著作权有关的包括“山寨文化”和“山寨产品”。
作为本文视角的“山寨产品”所模仿的他人产品外观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也可以获得著作权保护,从而这种模仿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
(一)“山寨产品”模仿的产品外观可能获得著作权保护1、著作权保护客体及获权条件著作权法保护对象即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规定了作品的范围,即以所列举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本文以“山寨产品”外观为视角,所涉及的作品形式主要为其中列举的“美术、建筑作品”和“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获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应当具备独创性和可复制性。
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采用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一经完成,只要满足作品的条件,无须登记注册,自动获得著作权保护。
2、“山寨产品”与实用艺术作品“山寨产品”所模仿的知名品牌产品外观以工业产品设计较多,如数码产品、小家电等电器产品、汽车等交通工具、服装、化妆品等,这些产品具有自身实用功能,满足人们物质需求,同时力求作一定的美学艺术设计,满足人们审美需求。
可见,“山寨产品”所模仿对象如果涉及著作权保护,则大多与实用艺术作品相关。
实用艺术作品在我国能够获得著作权保护。
1992年我国成为《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成员国时,为了履行《伯尔尼公约》对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义务,国务院于同年颁布实施《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规定了对外国公民创作的实用艺术作品予以25年的保护期。
2001年我国对著作权法修改后删除了原第七条(科学技术作品中应当由专利法、技术合同法等法律保护的,适用专利法、技术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和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按照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进行施工、生产工业品,不属于本法所称的复制),由此通常理解认为,我国著作权法对所有中国和外国公民的实用艺术作品均予以著作权保护。
随后的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不少涉及实用艺术作品侵权的判决也支持了这样的观点。
我国最新著作权法征求意见稿中,在作品种类的列举中,也明确增加了实用艺术作品。
实用艺术作品应达到一定的艺术创作高度。
实用艺术作品兼具实用性和艺术性,这是其主要特征,作为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应具独创性、可复制性、实用性和艺术性。
著作权对其予以保护立足于产品上体现出来的具有独创性的艺术美,带有很强的创作者的思想表达色彩,强调其艺术性,否则不能成为著作权意义上的作品。
外观设计专利对产品外观设计有美感要求,但著作权法对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美感的要求高于外观设计专利对美感的要求。
例如,在2002年被媒体称作“中国十大知识产权案件”之一的乐高玩具案,判决认为乐高公司主张权利的53种玩具积木块中,其中的3(PUPLO板)、补13(屋顶4x4)、补24(旋转木马)没有达到应有的艺术创作程度,不应被认定为实用艺术作品,另50件则具备了实用性、艺术性、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应当被认定为实用艺术作品。
又例如,英特宜家系统有限公司诉台州市中天塑业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案,判决认为涉案的玛莫特儿童椅从表达形式来讲,设计要点主要体现在造型线条上,简单、流畅的线条力图体现朴实而略带童趣的作品思想,但这样的设计思想并不能与其他普通儿童用品设计思想完全区别开来,总体而言属于造型设计较为简单的儿童椅,不具备美术作品应当具备的艺术高度。
因此,尽管被告中天公司生产的涉案儿童凳、儿童椅产品与原告英特宜家公司的玛莫特儿童椅和儿童凳从整体上看构成相似或者基本相同,也不构成对原告著作权的侵犯。
可见,“山寨产品”所模仿工业产品的外观是否能够获得著作权保护,除满足作品的必备条件外,由于大多要考虑是否为实用艺术作品,因而具体产品的艺术高度成为能否获得著作权保护的关健门槛。
(二)“山寨产品”侵犯著作权可能性分析著作权的内容涉及人身权和财产权。
人身权具体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