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十章 国际环境法——第十二章 国际人权法)【圣才出品】
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第十六章 国际经济法【圣才出品】

第十六章国际经济法16.1 复习笔记一、概说1.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特点(1)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①狭义的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国际经济交往与合作中涉及公法的那一部分法律关系,涉及这一法律关系的主体与一般国际法的主体是一致的,即主要是国家和国际组织,不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团体。
②广义的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切超越国界的经济关系,既涉及公法关系,也涉及私法关系,在这一关系中,不仅国家、国际组织是法律主体,而且个人和法人也是法律主体。
(2)国际经济法的特点①关于国际经济法的基础a.狭义论者认为,国家政府间的经济交往是国际经济法的基础;b.广义论者认为这一基础应当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不仅包括国家政府间的经济交往,同时也包括大量自然人、法人(特别是跨国企业)跨越国界的经济活动。
②关于国际经济法的性质a.狭义论者认为国际经济法属于国际法的一个特殊分支,因此,在性质上不仅是国际法,而且是公法。
b.广义论者则认为国际经济法具有综合性,它既包括国际经济制度和经济组织的公法规范,又包括涉及国际经济贸易的私法规范,还包括处理涉外经贸关系的国内公法,因此,在性质上融合有国际法和国内法、私法和公法的多重属性。
③关于国际经济法的渊源a.狭义论者认为国际经济法既属国际法,那么,其法律渊源当为条约和国际习惯。
b.广义论者则认为在条约和国际习惯之外,还包括商业性的国际惯例和国内立法。
2.国际经济法的历史发展(1)战前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和初步发展①这一阶段的国际经济法有两个主要特点:一是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二是国际经济关系日趋复杂。
②国际经济法获得初步的发展的具体表现为:a.各国缔结了大量关税、支付、贸易和税收等关系的双边条约。
b.为了统一某些商贸领域的国际制度,出现了一批有重大影响的多边条约。
c.各国还就一些重要商品的生产和销售达成了一系列国际协定。
d.国际组织参与下的国际经济立法活动亦开始启动。
学好国际法必做的国际法课后习题讲解

第一章国际法绪论一、判断题1.所有的国际法主体在国际法中的地位是等同的。
〔〕2.争取独立的民族的国际法主体资格是由民族自决权所决定的。
〔〕3.国际法有强制性,但与国内法的强制方式不同。
国内法由各种国内法院执行,国际法由国际法院强制执行。
〔〕4.联合国大会的决议具有普遍约束力。
〔〕5.国内法必须附属于国际法。
〔〕6.国家不能以国内法无规定为理由为其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辩护。
〔〕7.国家既是国内法的制订者,又是国际法的制订者。
〔〕8.国际法委员会是国际立法机关。
〔〕9.国内法如与条约抵触,应遵守国际法。
〔〕二、单项选择题1.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主要负责国际法编纂工作的是( )。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B.国际法学会C.国际法协会D.联合国大会第六委员会2.格老秀斯在1625年发表的名著是(C )。
.锁海论B.海洋自由论C.战争与和平法D.罗得海法3.作为国际法渊源的一般法律原那么是指〔〕。
.国际法的一般原那么B.国际法根本原那么C.一般法律意识引伸出来的原那么D.各个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那么4.A国所批准的条约,还必须经 A国国会将条约的内容制定为法律,A国法院才能适用条约的规定。
这种国际条约的适用方式是〔〕。
.直接适用B.自动执行C.转化D.条约的遵守5.国际法编纂的意义在于〔〕。
.国际法的法典化B.国际法汇总成册C.国际立法D.编辑成册便于查阅三、多项选择题1.现代国际法主体应当包括〔〕。
.国家B.政府间国际组织C.非政府间国际组织D.争取独立的民族E.个人2.国际法的主要渊源是〔〕。
1.国际条约B.国际习惯C.一般法律原那么D.国际组织决议E.国际法院判例3.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和相关实践,对于国际条约在我国法律制度中的地位,以下哪些判断是错误的?〔〕.但凡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都可以在国内作为国内法直接适用B.在民法涉及的范围内,我国为当事国的条约规定与国内法的规定不同时,适用条约的规定,但我国缔结该条约时做出保存的条款除外C.我国作为当事国的任何条约的规定,假设与国内法的规定冲突时,在国内法院都直接并优先适用这些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缔结该条约时做出保存的条款除外D.在民法涉及的范围内,在国际上所有已生效的民商事方面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如与我国国内法的规定冲突时,都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E.但凡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条约,如果与国内法抵触,都应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4.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区别有〔〕。
国际公法复习笔记全部

国际公法复习笔记全部第一章、导论(一)、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二)、国际法的渊源1) 国际条约:最主要的渊源(契约性条约和造法性条约)2) 国际习惯:最古老的渊源构成要素——A、物质要素或客观要素,即各国反复一致地从事某种行为的实践B、心理要素或主观要素,即各国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3) 一般法律原则:如:善意、禁止反言4) 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方法:A、司法判例B、各国国际法权威学者的学说C、国际组织的决议(三)、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我国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方法:A、直接适用B、并行适用C、转化适用国际习惯在国内的适用方法:A、宪法并没有明确规定B、民事范围的国际习惯,可在国内法和条约之后做补充(四)、国际法基本原则特征:A、各国公认B、具有普遍意义C、构成国际法基础D、具有强行法的性质主要内容:1)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国家主权的表现:A、对内最高权B、对外独立权C、防止侵略的自卫权2) 不干涉内政原则“内政”不是一个单独的地域上的概念判断内政的标准(缺一不可):A、是否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B、该事项中的行为是否违背已经确立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3) 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首先使用武力,即构成侵略行为的明显证据,但联合国安理会可以根据情节及后果确定是否构成了侵略行为。
4)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5) 民族自决原则——只严格适用于“殖民地民族的独立”6) 善意地履行国际义务原则第二章、国际法主体(一)、目前公认的国际法主体1) 主权国家2) 政府间国际组织3) 某些特定的民族解放组织(二)、国家构成要素A、定居的居民B、确定的领土C、政府D、主权类型A、单一国B、复合国(邦联和联邦)基本权利A、独立权B、平等权C、自保权D、管辖权(属地、属人、保护、普遍)国家主权的豁免1) 含义:指非经一国同意,国家的行为及其财产不受或免受他国管辖2) 表现:在司法豁免方面3) 放弃条件:必须“自愿、特定、明确”明示放弃通过条约等明白的语言文字表示放弃构成:A、国家作为原告在外国法院起诉B、正式出庭应诉C、提起反诉D、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特定诉讼不构成:A、国家在外国领土范围内,从事商业行为B、国家或其授权代表,为了主张豁免权,出庭阐述立场或者作证C、要求法院宣布判决或裁决无效默示放弃4) 豁免原则的发展:认为国家的商业行为不应享有豁免权国际法上的承认特征1) 承认的主体:包括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2) 承认的对象:包括新国家、新政府、民族解放组织、交战团体、叛乱团体3) 承认的性质:既是法律行为,又是政治行为,但不是法律义务。
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第十三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第十五章 国际组织法)【圣才出品】

第十三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13.1 复习笔记一、概说1.外交关系(1)外交关系①广义上的外交关系。
指国与国之间为了实现各自的对外政策,由外交机关通过访问、谈判、缔结条约、设立常驻外交代表机构、参加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等方式进行交往所形成的关系。
②狭义上的外交关系。
指国家互相在对方领土上设立常驻使团并通过它们进行交往的关系。
(2)外交机关①外交机关的概念国家的外交机关是指负责执行国家对外政策,从事外交活动的机关。
②外交机关的分类a.国内的外交机关。
一般而言,国内外交机关包括国家元首、政府和外交部。
有时,具有对外缔约权的政府其他部门也可称为外交机关。
b.派往国外的外交代表机关。
一国派往国外的外交代表机关又称外交使节、外交使团等,包括临时的外交使团和常驻的外交使馆。
(3)有关外交关系的公约国际上有关外交关系的国际公约有:1964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46年《联合国特权及豁免公约》、1947年《联合国专门机构特权及豁免公约》以及1975年《维也纳关于国家在其对国际组织关系上的代表权公约》等。
2.领事关系(1)领事关系①领事关系的概念领事关系是指国家之间互派领事执行职务过程中形成的关系。
②领事的职务及特权与豁免与外交代表的职务及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区别a.领事主要是政府的商务代表,表明派遣国与接受国之间存在着商务关系,外交代表是政治代表,表明两国之间存在着全面的关系,特别是政治关系。
b.领事执行职务的范围是接受国首都以外的某一地区,因而其与接受国的地方政府联系公务,外交代表则以接受国全境为执行职务的范围,因而直接与中央政府联系公务。
c.领事的职责,只限于保护派遣国国民的民商事权益,外交代表则主要是发展或维持两国的政治关系。
d.领事的特权与豁免在范围和程度上都不如外交特权与豁免。
(2)领事机关一国专门负责领事事务的机关称为领事机关。
国内负责领事工作的领事机关一般是外交部的一个部门。
在我国称为外交部领事司。
派往国外办理领事事务的机关主要是常驻的领事馆。
国际法习题集

第一章绪论1、名词解释:国际法、转化、采纳2、简述国际法的渊源。
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1、名词解释:主权、独立2、什么是不干涉原则,其例外(或者说合法的干涉)有哪些?3、什么是国家平等?国际法上国家的平等权表现在哪些方面?第三章国际法主体1、名词解释:不承认原则、禁止反言、限制豁免主义2、简述国际法主体的概念、要件和范围。
3、简述国家的构成要素和类型。
4、什么是永久中立国?成为永久中立国的条件是什么?它负有哪些义务?5、什么是国际法上的承认?简述承认的性质、特征和种类。
6、简述国家和政府继承。
第四章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1、名词解释:属人管辖、属地管辖、保护性管辖、普遍管辖、限制豁免2、简述国家管辖豁免的放弃。
3、什么是侵略?根据联合国有关决议,哪些行为被认为是侵略?4、什么是自卫?联合国宪章规定的自卫权包含哪些要素?自卫权行使的规则是什么?5、发生以下哪些情况时,一国可以行使自卫权:国际法上的自卫权适用于以下哪些情况:A.遭到他国派遣的雇佣军攻击B.遭到他国一般性武力威胁C.他国向本国反政府武装提供武器支持D.本国已被他国武装占领第五章国家责任1、什么是国家责任和国际赔偿责任?2、简述国家责任的构成要件。
3、免除国家责任的情况有哪些?4、国家责任的形式有哪些?5、简述现行的国际赔偿责任制度。
第六章国际法上的居民1、名词解释:国籍、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普惠制、外交保护、庇护、引渡、难民、不推回原则2、简述自然人国籍的取得和丧失。
简述我国国籍法的基本规定。
3、简述引渡的规则。
第七章国际人权法1、国际人权宪章包括哪些文件?2、国际人权保护的实施制度有哪些?第八章国际法上的领土1、简述领土的概念和构成。
2、领土取得的方式有哪些?哪些是符合现代国际法的方式?3、对国家主权限制的方式有哪些?第九章海洋法1、名词解释: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自由2、简述领海的无害通过制度。
3、简述国际海峡的通行制度。
王献枢《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第二章 国际法基本原则【圣才出品】

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2.1 复习笔记一、概说1.国际法的规范体系国际法是一个规范体系,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
(1)按规范的效力范围,可分为普遍或一般规范和区域规范。
①普遍或一般规范是指对国际社会所有国家或多数国家有约束力的国际法规则。
②区域规范是指对特定国家或少数国家有约束力的国际法规则。
(2)按规范的约束力,可分类任意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
①任意性规范是指经国家协议可以变更的国际法规则。
②强制性规范是指必须予以适用的国际法规范。
国际法上的绝大多数规则属于任意法规则。
(3)按规范的法律依据,可分为《联合国宪章》确立的规范与其他国际条约确立的规范。
宪章确立的规范是一种更高级的规则,当一般国际条约与宪章发生冲突时,宪章具有优先地位。
(4)按承担国际义务的对象,可分为一国对另一国家承担的义务规则与一国对国际社会承担的义务规则,又称“对一切的义务”(erga omnes)。
①在一国违反对他国的义务时,只有受害国才有资格对引起损害的国家提起诉讼。
②在一国违反其对国际社会的义务,国际社会的所有国家都有权要求责任国履行义务。
(5)按法律规则的适用顺序,可分为一般法(1ex generlis)规则和特别法(lex specialis)规则。
特别法规则优于一般法规则,但特别法规则的适用并不完全排除相关一般法规则的适用,两者是相互补充的关系,在特别法不起作用时,通常一般法发挥着规范的作用。
(6)按规范的法律地位和效力范围,可分为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法原则、国际法规则。
①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对国际法全部领域或部门具有普遍效力,并构成整个国际法基础的规则。
②国际法原则是指对国际法某一领域或部门具有普遍效力和指导作用的规则。
③国际法规则是指国际法各个领域或部门的具体规范。
2.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特征国际法基本原则,又称国际关系基本准则,是指国际社会公认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并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以下特点:(1)国际社会公认。
国际法课后答案

第一章对于我国法院就有管辖权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纠纷,首先应该考察双方当事人双方满足营业地在GISG的不同缔约国;若满足,再看双方有无共同排除公约适用的意思表示,若有,公约被排除,否则,公约可以直接适用;双方当事人营业地不满足直接适用的条件;则看双方有无使用公约的约定,若有,应该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如果没有,根据我国对公约第一条第一款(b)项的保留,公约不得适用于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另一缔约国法律的情形。
我国《宪法》和宪法性文件没有对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衔接问题进行统一规定,只有一些专门性的法律和法规性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几任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除外。
本案中,广州市人民法院在判断了双方当事人营业地所在国为不同的GISG缔约国的基础上,结合我国民事方面专门的法律规定,使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相关规定,作出宝德利公司要求电子进出口公司退还货款和赔偿损失的本诉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的判决合法合理。
第二章(1)人民自决原则又称民族自决权,是指各国人民、包括殖民地人民或其他被压迫民族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并自由发展其经济、社会和文化的权利。
人民自决权是现代国际法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最难适用的原则之一。
乌克兰的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要求独立,宣布将举行全民公决以决定继续保留乌克兰自治共和国地位还是成为独立国家,或并入俄罗斯,这一行为是欲行使民族自决权的表现。
(1)自决权的持有者在国际法上享有自决权的是人民。
根据《宪章》和联合国实践,殖民地人民、受外国奴役、通知和剥削的人民、非自治领土的人民或构成一个国家组成部分的历史上独立国家的人民是享有自决权的主体。
(2)行使自决权的形式和手段行使自决权没有统一的形式。
根据《国际法原则宣言》,建立自主独立国家,与某一独立国家自由结合或者合并,或采取任何其他政治地位,均属人民行使自决权的方式,行使自决权的手段在非殖民化时期有武力和和平两种。
邵沙平《国际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 第十章~第十二章【圣才出品】

第十章外交和领事关系法10.1复习笔记一、概述外交,是指国家为实现其对外政策所进行的各种方式的对外交往活动。
外交关系,是国家之间在外交活动中形成的一种关系。
国际法意义上的外交关系,指国家之间通过互访、谈判、缔结条约、互派常驻外交代表机构、参加国际会议和国际组织等方式进行交往所形成的关系。
外交关系法,是指适用于外交关系领域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二、外交机关与外交人员一国用于与他国和其他国际法主体进行外交活动的各种机关,都属于国家的外交机关。
外交机关可分为国内外交机关和外交代表机关。
1.国内外交机关(1)国家元首是国家在对外关系上的最高机关和最高代表。
国家元首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集体。
(2)政府政府是国家的最高行政机关,也是国家对外关系的领导机关。
政府首脑在外国时享有全部外交特权与豁免。
(3)外交部门外交部门是主管国家对外事务、执行国家对外政策和处理日常外交事务的专门机关。
2.外交代表机关——使馆使馆是一国派驻外国的常设代表机关。
(1)外交关系和使馆的建立国家之间建立外交关系和互设使馆,必须经过双方的协议。
为了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中国坚持以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不可分割部分为建交条件,同外国谈判建立外交关系和互设使馆。
(2)使馆的职务①在接受国中代表派遣国;②于国际法许可之限度内,在接受国中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之利益;③与接受国办理交涉;④以一切合法手段调查接受国之状况及发展情形,并向派遣国政府报告;⑤促进派遣国与接受国之友好关系,及发展两国间之经济、文化与科学关系。
此外,使馆还可以担负国际法所许可和接受国同意的其他职务,例如执行领事职务,受托保护第三国及其国民的利益等。
3.外交代表机关——特别使团特别使团一般是指国家派往他国执行特定任务的临时性使团。
特别使团,指一个国家,经另一个国家同意,为了就特别问题与该另一国交涉,或为了执行同该另一国有关的特别任务,而派往该国的、代表其本国的临时使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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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国际环境法
10.1 复习笔记
一、概说
1.国际环境法的概念
(1)国际环境问题
①空气、水和土壤遭受污染,陆地和水的生态系统酸化。
②森林面积锐减,土地沙漠化严重。
③土地大面积沙漠化愈演愈烈,土壤流失与日俱增。
④温室效应气体将引起地球气候的改变。
(2)国际环境法的概念
国际环境法是指调整在环境保护领域中国家间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国际环境法的产生和发展
(1)斯德哥尔摩会议以前的国际环境法
①直至19世纪,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则才开始见诸国际条约。
其内容大多涉及防止国际河流、湖泊的污染,以及海洋渔业资源的保护。
②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上制定了一系列防止海洋污染的公约。
③这一时期,国际社会对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严重性尚没有全面的了解和清醒的认识,没有形成对国际环境保护具有指导意义的一般原则,大多数第三世界国家还未参加环境保护方面的国际合作。
(2)斯德哥尔摩会议以后的国际环境法
①1972年6月5日,113个国家和约400个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代表参加了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会上通过了《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和《斯德哥尔摩行动计划》。
②1982年,第37届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世界自然宪章》,较全面系统地规定了各国在利用和保护自然方面应遵循的原则和应采取的基本措施。
③1992年,在巴西的里约热内卢召开了环境与发展大会,发表了《里约热内卢环境与发展宣言》。
④2002年,通过了《约翰内斯堡和持续发展宣言》和《执行计划》。
二、国际环境影响评价
1.概述
(1)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在作出一项开发或建设项目的最后决定之前,就拟议的活动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程度和范围,包括对人类健康和安全、植物群、动物群、土壤、空气、水、气候、景观、历史纪念物或其他建筑、文化遗产等产生的任何效果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估。
(2)国际环境影响评价是在决策过程的早期阶段进行的。
(3)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于20世纪60年代末开始先后在一些国家形成。
2.环境影响评价公约的基本内容
(1)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义务;
(2)通知的义务;
(3)提供资料的义务;
(4)受影响区域公众的参与;
(5)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6)协商;
(7)最后决定。
三、国际水道的国际保护
国际水道是指其组成部分位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河流、湖泊、运河等水道系统。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于1997年通过了《国际水道非航行使用法公约》。
该公约规定了各水道国在使用和开发国际水道时应当遵循的原则:
(1)公平合理的利用和参与原则。
(2)不造成重大损害的义务。
(3)一般合作原则。
(4)保护和保全生态系统的义务。
四、海洋环境的国际保护
海洋环境污染是指“人类直接或间接把物质和能量引入海洋环境,其中包括河口湾,以致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生物资源和海洋生物、危害人类健康、妨碍包括捕鱼和海洋的其他正当用途在内的各种海洋活动,损害海水使用质量和减损环境优美等有害影响。
”
1.防止船舶污染
(1)1954年签订了《防止海上油污国际公约》,该公约的主要内容有:
①在沿岸设立50海里的油类和油性混合物禁排区,特殊区域禁排区扩大到100海里或150海里。
②规定船舶排放油污制度。
③要求缔约国做到:改进其船上的盛油设施,以防止油与水混合人海;保证悬挂其国旗的所有船只的船主将油类排放情况记入油类记录簿;在主要港口建立接收压舱水及洗舱水的设备。
(2)1973年在伦敦签订了《防止船舶污染国际公约》,以全面消除油类及其他有害物质对海洋的严重污染,以及减少此类物质的意外排放。
(3)1978年又签订了《防止船舶污染国际公约议定书》,该公约对油污的排放量作了更加严格的限制。
我国于1983年加入该公约及其议定书。
2.防止船舶事故污染
1969年制定了两项有关的国际公约,包括《关于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和《国际油泻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我国于1980年1月30日加入《民事责任公约》,1990年2月23日加入《干预公约》及其1973年的议定书。
3.防止海洋受其他来源的污染
1974年《防止陆源物质污染海洋公约》将陆地污染物质分类列入“黑名单”和“灰名单”,缔约国有义务消除黑名单中所列物质对海域的污染。
严格限制“灰名单”中所列物质对海域的污染。
按照《海洋法公约》第208条的规定,在国家管辖的海底区域进行开发活动造成的海洋污染应由沿海国制定规章制度予以保护。
为防止、减少和控制国际海底区域的环境受资源开发活动的影响,《海洋法公约》第145条和209条规定,国际海底管理局应制定适当的规则、规章和程序。
五、空气空间环境的国际保护
空气空间环境的国际保护主要是指运用法律和技术手段,控制大气污染和改善全球的大
气环境,以保护人类的生存环境。
1.《远距离越界大气污染公约》
该公约于1983年3月16日生效,适用于欧洲经济委员会成员国,主要内容有:
(1)缔约各国应尽力限制和尽可能逐步减少和防止污染,包括远距离跨国污染。
(2)缔约各国应尽快制定防止排放大气污染物质的政策和战略。
(3)各缔约国有义务进行国际合作,交换情况和进行协商,合作进行研究和监测,以防止大气污染。
2.《保护臭氧层公约》
该公约于1985年3月在维也纳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1988年9月22日生效,我国于1989年9月11日加入。
公约要求各缔约国:
(1)通过系统观察、研究及交换资料的方式进行合作,以期更好地了解和评价人类活动对臭氧层的影响,以及臭氧层的变化对人类健康及环境的影响;
(2)采取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从事合作协调适当政策,以便在发现其管辖范围内或控制范围内的某些人类活动已经改变或可能改变臭氧层而造成不利影响时,对这些活动加以控制、限制、减少或禁止;
(3)从事合作,制定执行本公约的商定措施、程序和标准,以期通过议定书和附件;
(4)建立缔约国会议制度,审查公约的执行情况,审议各国递交的科学资料,为减少可能导致臭氧层变化的物质的排放,促进适当政策、战略及措施的协调等。
3.《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应以下述原则为指导:
(1)各缔约国应在公平的基础上,并根据它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的能力,为人类当代和未来的利益,保护气候系统。
因而,发达国家缔约方应率先对付气候变化及其不
利影响;
(2)应充分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缔约方的具体需要和特殊情况;
(3)缔约各国应采取预防措施,预测、防止或减少气候变化的原因,并缓解其不利影响;
(4)缔约各国有权并应促进可持续的发展,保护气候系统免受人为的变化的政策和措施应适合缔约方的情况,并结合到国家的发展计划中去;
(5)缔约各国有权并应合作,促进有利的和开放的国际经济体系,促成所有国家,尤其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可持续的增长和发展,从而使它们有能力更好地应付气候变化问题。
4.《京都议定书》
为了促进各国完成温室气体减排目标,议定书允许采取以下三种减排方式:
(1)排放权交易方式。
(2)绿色开发方式。
(3)集团方式。
六、对海洋生物和野生动植物的保护
1.《国际捕鲸规则协定》
1946年,在华盛顿签订了《国际捕鲸规则协定》,旨在建立国际捕鲸管制制度,防止所有种类鲸鱼的过度捕杀,为子孙万代保全鲸的品种。
2.《关于具有国际意义的湿地、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所的湿地的公约》
1971年,联合国在伊朗拉姆萨召开保护湿地及水禽的国际会议上通过了《关于具有国际意义的湿地、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所的湿地的公约》。
公约的宗旨在于制止目前和未来对湿地的逐渐侵占和损害,确认湿地的基本生态作用及经济、文化、科学和娱乐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