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监督工作的若干问题分析
检察机关监督社区矫正的实践、问题和对策

检察机关监督社区矫正的实践、问题和对策X年以来,为促进社区矫正人员改正恶习,并成功回归社会生活,我县集合政府、社会以及爱心人士的帮助,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走访,通过面对面的交流以及群众的反应,针对社区矫正人员检查不力,收监困难等实际问题,结合X年对X县社区矫正人员收监工作实际,对收监执行任务过程,剖析其原因和具体表现,提出相应的对策与建议,以早日实现社区矫正工作的全面规划,推动社区矫正事业的健康化发展。
一、社区矫正工作存在问题在过去几年我县结合本县实际,加强对在册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创新型教育,社区矫正人员积极配合,遵纪守法,矫正工作取得显著的社会成效。
当前,社区矫正工作正处于一个上升期,社区矫正人员不断增多,社区矫正工作任务加剧,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稀缺等成为新的困境。
(一)社区矫正人员自我认知上的偏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作为重点对象,适用非监禁措施,实施社区矫正。
获得监外服刑改造的资格后,矫正人员将接受司法机关的矫正管理,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施法律监督,对于再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置。
而整个社区矫正过程,将共同接受来自社会的监督。
但是在社区矫正的实际中,部分矫正人员存在侥幸心理:对社区矫正工作不积极,行为上抵触社区劳动改造,甚至一些公益性劳动也存在质疑态度,敷衍了事。
心理上更是抵触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没有把工作人员当成帮助自己的人,反而认为矫正人员的矫正工作是为了限制他们的自由,监视他们的生活,不信任,不交流,不回应,造成社区矫正工作难以展开,无法顺利实施。
(二)社区矫正部门之间协作不够社区矫正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工作,需要各相关部门协同合作,上到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局下到乡(镇)、社区(街道)共同协作配合才能搞好。
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计划

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计划社区矫正工作是指对罪犯在服刑期满出狱后的社区化管理和再教育工作。
在中国,社区矫正工作起步较晚,存在着一些问题。
本文将就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1. 人员不足:社区矫正工作需要专业、有经验的人员来开展,但由于缺乏相关人才培养机制,导致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数量和质量都存在问题。
2. 缺乏配套设施:社区矫正工作需要相应的设施来提供罪犯的安置和康复,但目前社区矫正设施的建设和装备还远远滞后于需求。
3. 管理体制不够健全:社区矫正工作需要政府、司法机关、社会组织和民众的合作,但现在的管理体制还不够完善,各方面的合作和配合存在问题。
4. 人员相关问题:社区矫正工作中,不少罪犯对矫正制度缺乏认同感,对再犯的风险认识不足,对矫正工作的期望过高等,这些都会影响社区矫正工作的效果。
5. 社会支持不足:社区矫正工作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帮助,但目前社会对于罪犯的接纳度还不高,给予罪犯的就业、教育和心理支持等方面存在困难。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1. 建立人才培养机制:加大培养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力度,建立相应的专业学科,培养具备扎实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人才。
2. 加强设施建设:投入资金加强社区矫正设施的建设,提高罪犯的生活和康复环境,满足其社会参与的需求。
3. 完善管理体制:建立起政府、司法机关、社会组织和民众之间的有效沟通和协作机制,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4. 加强矫正教育:通过加强矫正教育,提高罪犯对矫正制度的认同感,引导他们正确理解和评估自身再犯风险,增强他们的社区参与能力。
5. 提供全方位的支持:加强社会对罪犯的接纳和支持,提供就业、教育和心理等方面的帮助,为罪犯的社会重返提供有力保障。
6. 开展合作研究: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研究和实践,积极吸收国内外的先进经验,不断提升社区矫正工作的科学性和实效性。
7. 加强监督和评估:建立健全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效果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
社区矫正工作存在问题及原因

社区矫正工作存在问题及原因社区矫正工作是指对犯罪分子实施监管和矫正,使其在社区中重新融入并恢复正常生活。
然而,社区矫正工作存在一系列问题,如犯罪分子复发率高、缺乏有效的康复措施、社区监管不力等。
这些问题的存在部分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部分由于管理和执行层面的不足。
本文将从不同方面分析这些问题的原因,并提出改善社区矫正工作的建议。
首先,社区矫正工作的一个主要问题是犯罪分子的复发率高。
即使他们在社区中完成了刑期,一些人很快又会回到犯罪道路上。
这部分原因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第一,社区矫正工作缺乏有效的康复措施。
康复是帮助犯罪分子改过自新的重要手段,但是目前社区矫正工作中康复措施的质量和有效性存在一定问题。
一方面,康复设施和资源不足,导致犯罪分子在康复过程中得不到充分的支持和帮助。
另一方面,康复措施的规划和执行缺乏科学性和个性化,不能全面满足不同犯罪分子的需求。
第二,社区矫正工作中缺乏心理咨询和治疗。
犯罪分子往往有一定的心理问题,如人际关系困难、自控能力不足等。
然而,目前社区矫正工作中心理咨询和治疗的力度不够,导致犯罪分子无法有效解决心理问题,从而影响其康复的效果。
第三,社区矫正工作中缺乏有效的教育和职业培训。
教育和职业培训是犯罪分子重新融入社会的重要途径,但是目前社区矫正工作中对教育和职业培训的重视程度不够。
一方面,康复教育资源不足,无法满足犯罪分子的学习需要。
另一方面,职业培训机会有限,导致犯罪分子在出狱后很难找到稳定的工作。
第二,社区监管不力也是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之一。
社区监管是确保犯罪分子遵守矫正法规和规定的重要手段,但目前存在以下问题:第一,社区监管人员数量不足。
社区矫正工作涉及的犯罪分子数量庞大,在限制条件下确保监管质量的同时,需要足够数量的监管人员。
然而,目前社区监管人员数量严重不足,导致监管工作难以做到细致入微。
第二,社区监管培训不足。
社区监管是一项复杂而专业的工作,需要监管人员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心理学知识和沟通能力。
社区矫正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

社区矫正工作存在问题及对策建社区矫正是指对社区中犯罪分子进行处罚和改造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尽管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从监管措施不完善、矫正资源匮乏、社会支持不足、工作人员素质不高等方面分析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对策。
首先,社区矫正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是监管措施不完善。
社区矫正的监管措施包括居住半监禁、电子监控等,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限制犯罪分子的活动范围,但是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监管措施的执行不严格。
由于监管力量不足、工作不细致,导致犯罪分子能够规避监管,进行非法活动。
其次,监管措施的效果不佳。
社区矫正工作的目的是帮助犯罪分子改造,但由于监管措施不够有效,导致一些犯罪分子在矫正期间仍然无法改正错误,重新回到犯罪道路上。
解决这一问题的对策是完善监管措施。
首先,加强监管力量。
增加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数量,提高他们的履职能力,确保监管措施的执行力度。
其次,加强监管措施的科技支持。
引入更先进的电子监控技术,提高监管措施的准确性和灵活性。
此外,加强监管措施的跨部门合作也是解决问题的重要途径。
社区矫正需要和公安、司法、教育等部门紧密合作,共同推进监管工作的展开。
第二,社区矫正工作中还存在矫正资源匮乏的问题。
社区矫正工作需要提供一系列的社会服务,包括心理咨询、职业培训、就业帮扶等,以帮助犯罪分子重返社会。
然而,由于资源有限,社区矫正工作中很难提供足够的服务。
解决这一问题的对策是增加矫正资源。
首先,加大财政投入。
政府应当增加社区矫正工作的经费投入,提高矫正资源的供给能力。
此外,可以通过引入社会资本等方式,扩大社区矫正的资源来源。
其次,加强矫正资源的整合和利用。
各相关部门需要共同协作,整合资源,避免资源浪费和重复。
此外,可以与企业、社会组织等建立合作关系,利用他们的资源提供更多的矫正服务。
第三,社区矫正工作中社会支持不足是一个严重问题。
社区矫正旨在帮助犯罪分子重新融入社会,然而由于社会对于犯罪分子的偏见和歧视,导致犯罪分子在重新融入社会的过程中面临很大的困难。
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分析及对策建议

当前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分析及对策建议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重要的刑罚执行方式,在推动犯罪预防、矫正和再教育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
然而,当前社区矫正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矫正措施执行不到位、犯罪观念难以转变、人员配置不合理等。
为了更好地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本文将对当前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矫正措施执行不到位当前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是矫正措施执行不到位。
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社区矫正机构和执法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较低,无法有效地进行矫正工作。
社区矫正涉及到法律、心理学、教育等多个领域的知识,需要执法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但目前很多社区矫正机构缺乏必要的培训和学习机会,导致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较低。
其次,社区矫正工作缺乏有效的监督和评估机制,难以确保矫正措施的有效执行。
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对犯罪分子的行为和思想进行监督和评估,是保证矫正工作能够顺利进行的关键。
然而,目前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监督和评估机制的缺失,导致很多犯罪分子能够逃避矫正,或者矫正效果不佳。
对于这一问题,应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解决:首先,加强社区矫正机构和执法人员的培训。
通过组织培训班、开展专业学习活动等方式,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增强他们的矫正能力和技能水平。
其次,建立健全监督和评估机制。
设立专门的监督和评估机构,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
同时,通过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对犯罪分子的行为和思想进行全面记录和分析,为矫正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二、犯罪观念难以转变社区矫正的目标之一是帮助犯罪分子转变犯罪观念,重新融入社会。
然而,当前存在的问题是犯罪观念难以转变。
这主要是由于以下原因:首先,社会对犯罪的偏见和歧视仍然存在,给犯罪分子的社会融入造成了困难。
在社区矫正之后,犯罪分子面临的是重新融入社会的挑战,但由于社会对犯罪分子持有歧视态度,他们很难得到机会改变自己的生活。
其次,犯罪分子本身对犯罪的认识和态度存在问题。
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问题与对策——县社区矫正的个人工作总结

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问题与对策——县社区矫正的个人工作总结2023年,社区矫正工作仍是社会矛盾化解工作和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一环,它对于提高国家治理现代化程度、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作为一名县社区矫正干部,我在工作中遇到了不少问题,需要总结经验,提出对策,以期不断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
现在,我愿意向大家分享我的个人工作总结。
一、问题分析1.缺乏统一的工作标准当前,县区社区矫正工作需要面对的第一个问题就是缺乏统一的工作标准。
因为我国的地域广阔,不同的地区及不同单位可能因为工作中的不同情况而出现不同的工作标准,在应对问题时也可能存在差异,导致工作不协调,甚至出现重复的情况。
这种情况下,社区矫正工作的效率低下,难以达到预期的目标。
2.工作人员素质不高目前,我所在的县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人员整体素质还不够高,只有一部分人员具备较好的专业知识和工作技能。
这种情况导致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在运用相关法规制度时不够严谨;在矫正对象认罪认错和法制教育工作时,受益效果不佳等。
3.运用科技手段不足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一些国际先进的社区矫正科技手段也在国际上得到了广泛应用,但这些手段在我国的运用仍比较薄弱。
例如,在信息化技术方面,社区矫正工作关键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分析系统等都不够完善,导致在工作中出现了数据分析难度大,信息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二、解决对策1.制定严格的工作标准为了解决缺乏统一的工作标准的问题,我建议在县社区矫正机构中建立一个统一的工作标准,制定相应的法规和制度,确定各类工作流程和规范。
对于相关人员,我们应该制定培训计划,增强他们的工作技能,加强他们的工作守则。
2.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我们应该通过有效的培训和学习来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素质。
我们可以定期组织全体人员进行有关法律、心理学及社会工作等方面的培训和学习,消除不同人员之间的素质差异。
通过这种方式,我们可以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工作技能,保证社区矫正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社区矫正工作是指针对刑法执行的对象,通过诉前排查、解除约束执行、社区矫正执行等手段,对犯罪分子进行法律教育、心理疏导、职业培训等服务,以帮助他们融入社会,重新做人。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一些问题,例如监管力量不足、缺乏有效的社区支持措施、矫正对象较高的再犯率等等。
本文将从这些方面分析问题,并提出应对措施和建议。
一、监管力量不足社区矫正工作的目的是通过监管和帮助,促使矫正对象融入社会、学会遵纪守法。
然而,由于监管力量不足,导致监督和管理不够到位,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效果。
解决该问题的对策建议:1. 增加监管力量:加强社区矫正人员的招聘和培训,提升他们的专业能力和监管水平。
2. 加强监管手段:采用科技手段提高监管效率,比如通过电子脚环等技术手段对矫正对象进行实时监控。
3. 加强协同配合:与公安、社区居委会等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和合作,共同推动社区矫正工作。
二、缺乏有效的社区支持措施社区矫正工作不仅仅是监管工作,更需要提供社区支持来帮助矫正对象重新融入社会。
然而,社区支持系统不完善,导致社区矫正工作难以发挥作用。
解决该问题的对策建议:1. 完善社区矫正服务:建立健全社区矫正服务机构,提供心理辅导、职业培训、法律援助等服务,帮助矫正对象解决就业、住房、教育等问题。
2. 加强社区参与:鼓励社区居民积极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提供社会支持和帮助,促进矫正对象更好地融入社会。
3. 建立社区矫正员制度:根据矫正对象的具体情况,聘请专门的社区矫正员进行定期的探访和指导。
三、矫正对象较高的再犯率社区矫正工作旨在帮助矫正对象摆脱犯罪,但实际上,一些矫正对象在矫正期满后会再次犯罪,再犯率较高。
这一问题的存在,反映了社区矫正工作中一些问题的根源。
解决该问题的对策建议:1. 加强犯罪原因的分析:对矫正对象进行全面的犯罪原因分析,了解他们的心理、社会背景等,有针对性地帮助他们解决问题。
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1
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1社区矫正工作是指对社区中的刑事犯罪分子进行监管和矫正的工作。
与传统的刑罚相比,社区矫正更加注重犯罪分子的社会重新融入和心理调适,是一种更具人道主义和社会效益的手段。
然而,社区矫正工作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如人力资源不足、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犯罪分子心理调适不到位等。
以下将逐一列举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首先,社区矫正工作中最突出的问题之一是人力资源不足。
社区矫正机构一般所拥有的专业人员相对较少,无法满足对犯罪分子的全面监管和矫正的需求。
这导致了监管人员与犯罪分子的比例失衡,使得监管的效果大打折扣。
为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应当进一步加大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人员招聘和培训力度。
政府应该增加资金投入,提高相关岗位的薪酬待遇,吸引更多优秀的专业人才从事社区矫正工作。
同时,要建立健全培训机制,开设相关培训课程,提高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
其次,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着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的问题。
目前,社区矫正主要依赖于监管人员的定期走访和犯罪分子提供的信息来进行监管。
然而,这样的方式存在失职漏报的风险,导致犯罪分子逃匿或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增加。
为解决这个问题,可以借鉴现代科技手段,如脚踝监控器、人脸识别技术等,结合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情况,建立起一套科技化的监管系统。
通过脚踝监控器等装置对犯罪分子实施实时监控,可以有效提高监管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同时,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起社区矫正工作的数据库,并与其他相关部门进行信息共享,以便更好地进行全面监管。
第三,社区矫正工作中犯罪分子的心理调适不到位也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犯罪分子往往具有一定的心理问题,如自暴自弃、心理依赖等。
如果不对这些问题进行及时而有效的干预,很容易使得犯罪分子在社会重新融入的过程中再次滑向犯罪。
为解决这个问题,可以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加强心理辅导和心理治疗的力度。
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配备一支专业的心理辅导师团队,对犯罪分子进行定期的心理辅导和心理治疗,并制定个性化的心理矫正计划。
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社区矫正工作是司法阶梯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它的目标是帮助罪犯实现社会重返,重新融入社会。
然而,社区矫正工作存在一些问题,影响着其有效性和效率。
本文将就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建议,以期改进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和成效。
首先,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一个主要问题是监管人员的素质不高。
监管人员负责监督罪犯的行为,确保他们遵守监管规定和相关法律。
然而,现实中一些监管人员的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并不理想,他们缺乏对罪犯的关怀和理解,对工作不负责任。
这种情况下,矫正工作的效果将大打折扣,无法最大程度地发挥其作用。
其次,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缺乏个性化的服务和方案。
每个罪犯的犯罪背景和情况各不相同,因此,每个人需要不同的矫正方案和支持。
然而,在现实中,社区矫正工作往往采取一刀切的做法,没有针对性地解决每个罪犯的问题。
例如,对于具有药物成瘾问题的罪犯,社区矫正工作可以提供戒毒治疗、心理咨询等帮助,但通常情况下这些服务都是不够充分和有效的。
此外,社区矫正工作中的第三个问题是社区资源的缺乏。
社区矫正的成功与否与社区资源的丰富与否密切相关。
资源丰富的社区可以提供就业机会、教育培训、康复设施等,这将有助于罪犯成功重返社会。
然而,在很多地方,社区资源相对匮乏,这给罪犯的矫正过程带来了种种困难。
例如,如果一个罪犯在服刑期间没有得到良好的教育和技能培训,那么他将面临重新就业的困难,从而增加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最后,社区矫正工作中还存在一个重要问题,即对罪犯家庭关系的忽视。
罪犯的家庭支持和社会支持对于他们成功融入社会至关重要。
然而,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对罪犯的家庭关系的关注和支持往往被忽视。
这不仅对罪犯本人造成了影响,也对罪犯的家庭带来了困扰和问题。
为改进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和成效,我提出以下几点建议:首先,加强监管人员的培训和教育。
监管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提升其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
培训内容可以包括相关法律知识、心理咨询技巧等,以帮助他们更好地执行监管工作,关心和理解罪犯的需求。
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精选文档】
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社区矫正工作是指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判刑的罪犯进行改造、教育和监管的一项工作。
社区矫正工作的目的是通过帮助罪犯重新融入社会,减少再犯率,保护社会安全。
然而,在实践中,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如监管不严、矫正效果不佳、社会对罪犯的偏见等。
本文将从这些方面对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首先,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第一个问题是监管不严。
社区矫正工作的核心是对罪犯进行监管和约束,以防止其再次犯罪。
然而,一些社区矫正机构对罪犯的监管不够严格,导致一些罪犯在社区中继续从事犯罪活动。
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1. 缺乏有效的监管手段。
社区矫正机构在监管过程中,通常采用居住报到、电子监控等方式,但这些手段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比如,居住报到的方式容易被误报,电子监控设备的作用范围有限,容易被规避。
2. 监管人员力量不足。
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大量的监管人员投入到监管工作中,但由于经费和人力资源的限制,一些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管力量不足。
这导致监管人员无法对罪犯进行全程监管,容易造成监管漏洞。
为解决监管不严的问题,我们建议:1. 加强监管手段的科技化。
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如人脸识别、智能视频监控等技术,提高监管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比如,可以通过人脸识别技术来确保罪犯的身份准确无误,避免误报现象的发生。
2. 增加监管人员的数量。
政府应该增加对社区矫正机构的投入,提高监管人员的数量,保证监管力量的充足。
同时,加强对监管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水平和能力。
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第二个问题是矫正效果不佳。
社区矫正工作的最终目的是帮助罪犯改造自己,重新融入社会。
然而,在实践中,有些罪犯在经过社区矫正后,仍然无法改变自己的犯罪行为,再次犯罪。
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1. 缺乏个性化的矫正措施。
社区矫正机构通常采用一种标准化的矫正模式,忽视了罪犯个体差异的存在。
不同的罪犯在犯罪行为、背景等方面存在差异,因此,他们需要个性化的矫正措施来帮助他们改变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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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监督工作的若干问题分析作者:崔满长韩家凤来源:《法制与社会》2013年第05期摘要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特定条件的、不予收监执行的罪犯安排于社区之内,在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之下,在监狱劳教警察、社会工作者及志愿者的积极协助之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确定的期限之内,对相关罪犯进行心理矫正和行为矫正,通过各种形式的人文关怀使其充分反省自身行为并重新回归社会的特殊的非监禁刑罚方式。
社区矫正离不开人民检察院的检察监督。
关键词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矫正监督作者简介:崔满长、韩家凤,中国政法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6.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082-02本文主要是在《北京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出台之际,就社区矫正工作在检察监督方面遇到的若干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希望能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工作提供一些参考。
《刑法修正案八》的实施,使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形成了一项正式的法律制度。
而“两高”、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出台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使我国的社区矫正工作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和完善。
在立法性文件和规范性文件的双重指导之下,如何完善社区矫正工作的检察监督机制成为了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重大课题。
一、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任何一项权力和工作都是需要进行监督的,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
社区矫正活动是国家行刑权当运用,事关法律的尊严,公民的权利乃至社会的稳定,同样需要其他权力的制衡。
①社区矫正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实现和社区矫正工作功能和价值的实现离不开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参加主体的有效监督。
(一)人民检察院负责监督社区矫正工作有利于纠正社区矫正参加主体的不法行为在现实的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着社区矫正参加主体权力滥用的情况,比如无故延长或缩短矫正时间、放宽对保外就医或监外执行的条件、为不该进行社区矫正的服刑人员提供社区矫正的渠道等等。
因此,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权力制约来制止违法腐败行为。
(二)人民检察院负责监督社区矫正工作能够保证社区矫正工作更加规范化社区矫正工作涉及到社区矫正人员的交付、教育、处罚和解除等诸多程序,因此,人民检察院通过监督可以使社区矫正工作的每个程序都得到贯彻,每一个环节都得到落实,这样既能对社区矫正的参加主体的职责进行规范,也能对社区矫正人员的行为加以规范。
(三)人民检察院负责监督社区矫正工作可以维护社区矫正人员的合法权益社区矫正人员同样属于服刑人员,有着犯罪分子的身份,他们大多虽然都存在着这样那样的心理障碍,面临着就业歧视和交往歧视,但都是认真悔过自新的,都是愿意重新回归社会的。
因此社区矫正人员的合法权益一定要切实得到维护,杜绝由于侵犯他们的合法权益而使他们再次犯罪的现象发生。
(四)人民检察院负责监督社区矫正工作对推动我国的司法改革有着极为重要的借鉴意义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对作为刑罚执行活动的社区矫正予以监督,是保证社区矫正工作健康开展的必要条件。
②人民检察院监督社区矫正工作对创新我国司法改革,完善刑罚执行提供了一个切实可行,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俱佳的途径。
二、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了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比,《实施细则》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的进一步规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1.在司法行政机关矫前接收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对社区矫正人员下落不明的追查情况予以监督。
人民检察院还可以对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况进行监督。
2.在社区矫正工作实施过程中,社区矫正人员因保外就医或暂予监外执行需要做病残鉴定,区县人民检察院在鉴定当日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3.在对社区矫正工作的保障方面,在由司法行政机关自己制定突发事件解决机制联合突发机制改为由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与公安、检察等机关联合建立突发事件处置机制,方便了人民检察院对突发事件的监督。
4.在对矫正人员处罚方面,规定了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违法的社区矫正人员依法作出处理后应通报给人民检察院的具体时间期限,有利于人民检察院及时的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处罚情况进行监督。
由于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执法工作,涉及不同的执法行为,具有明显的阶段性和环节性。
因此抓住社区矫正工作的各个环节,明确各个环节中的监督任务,针对性的开展监督,是保证检察监督有效到位的重要方法。
③三、人民检察院在监督过程中仍然面临着困境《实施细则》在社区矫正的实际执行方面,虽然赋予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职能,但并没有建立起体系化的监督机制,社区矫正工作总体上还是重配合轻监督,重参与轻制约。
人民检察院面临的困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一)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地位仍有不明确的地方《实施细则》只是在原则上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权,但并没有赋予其专门的监督权。
比如社区矫正人员因保外就医或暂予监外执行需要做病残鉴定,区县人民检察院及司法所在鉴定当日应当派员到场监督。
(二)《实施细则》赋予人民检察院在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权多为事后监督权,事中检察权不足从人民检察院在社区矫正各个程序的监督来看,一般都是县区司法局或监所将相关法律文书抄送人民检察院、将进展情况或新情况通知、通报、告知人民检察院。
只有在保外就医的社区矫正人员保外期满前二个月,因怀孕、生活不能自理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鉴定当日,才规定区县人民检察院可以到场监督。
(三)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权缺少体系化的法律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支撑我国尚未有一部专门的《社区矫正法》,造成了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可操作性不高。
最高人民检察院也未出台关于社区矫正监督权的专门的司法文件,《实施细则》也未分章分节专门规定人民检察院的社区矫正监督权。
(四)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的监察监督权权威性不足如果被监督单位互相推诿或拒不改正,人民检察院实际上并没有进一步的追究方法,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检察监督的权威性。
检察监督职权的有限性,影响了法律监督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同时也影响了检察机关的形象和权威。
④(五)人民检察院在对社区矫正人员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提供的保障不足《实施细则》规定了社区矫正人员享有的各项权利,但是对社区矫正人员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是向司法行政机关寻求救济还是向人民法院寻求救济,是向人民检察院寻求救济还是向公安机关寻求救济,《实施细则》没有相关规定。
(六)人民检察院的内部机构设置有待强化目前人民检察院内部设有侦查监督科、公诉科、监所检察科等监督检察机构,但对于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并没有设有专门的监督机构。
但过多的监督机构的设置又容易导致各个机构各自为战,配合工作不紧密的情况发生。
四、强化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需要采取的措施对社区矫正执法活动的监督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的组成部分,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关乎到了我国司法机制改革的创新发展,应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来努力强化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职能:(一)要明确人民检察院的独立监督者地位人民检察院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就是行使监督权,因此不应再参与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组织领导,不再参与对突发事件解决机制的建立。
其他机关也不能与人民检察院共同享有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权。
(二)强化人民检察院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事中检察权检察机关应根据社区矫正的进程,从“前、中、后”三个时点对社区矫正实施三段式同步监督,确保在整个社区矫正过程中都有检察机关的介入和“在场”,从而将检察监督的重心由“纠错于既然”转向“防患于未然。
⑤(三)完善立法,加强对社区矫正工作的体系化的法律支持社区矫正是一项严肃的工程,应该有一部社区矫正法对社区矫正工作的交付、施行、监督、法律责任做出体系化的规定。
同时,人民检察院应根据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情况,及时科学地制定出台本部门参与矫正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做到监督工作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
⑥(四)加强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监督权的威慑力社区矫正执法活动如果违法了法律而又不进行整改或纠正的,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或违法通知书应该被保证能落到实处,彻底改变检察院监督权软弱无力的情况。
人民检察院应定期开展专项社区矫正专项活动,应针对各类社区矫正人员定期(每月或每季)开展专项检察活动,分别对各类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拉网式监督,在专项检检察活动后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监所提出提监督意见或检察预案。
(五)人民检察院应保证社区矫正人员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得到及时的权利救济人民检察院内部的控告申诉检察科应该对矫正人员的合法权益负起责任。
在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交付与接收时,应该告知其享有的救济性权利。
当社区矫正人员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应该向人民检察院内部的控告申诉检察科进行申诉并寻求救济。
(六)建立与社区矫正监督工作相适应专门检察机构人民检察院内部应该设立一个专门的社区矫正监督科来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同时为了避免各个机构各自为战,配合工作不紧密的情况发生,在侦查监督科、公诉科、监所检察科、社区矫正监督科等科室之上设立一个统一的法律监督机构,通过该法律监督机构来整合监督资源,协调好下属的各个监督科室。
五、总结社区矫正工作与我国的法治建设息息相关,与我国的人权事业一脉相连,事关我国新时期维稳工作的大局。
社区矫正事关民主、事关安定、事关和谐,相信人民检察院会在以后的工作中逐步克服困难,充分发挥自己的监督职能,为社区矫正工作把好关,在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潮流中发挥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注释:①王红,程万听.社区矫正监察工作刍议.社会矫正评论.出版信息不详.②张建明.社区矫正理论与实务.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③周立新,顾浩.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检察院.加强社区矫正各个执法环节的法律监督问题.法制与社会.2011(3).④徐红.论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法律监督.正义网.⑤周国强.江苏大学法学院.社区矫正监察监督实效性分析.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1(4).⑥赵新东.社区矫正管理实务.法律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