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建筑业法律体系的立法现状看中国《建筑法》的若干缺陷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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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建筑法的若干思考

对我国建筑法的若干思考

对我国建筑法的若干思考广义的建筑法除《建筑法》之外,还包括所有调整建筑活动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由这些不同层次的调整建筑活动所组成的法律,法规和规范即是广义的建筑法。

一、我国处理违法违规建筑问题的讨论这些年来社会经济不断发展,虽然城乡建设水平大幅度提高,但是违法违规建筑却大量涌现,甚至随处可见,相信大家都有同感。

目前我国法律对于违法违规建筑的法律地位尚未明确,存在诸多争议。

违法违规建筑现象的形成与影响。

违法违规建筑是我国经济发展与城市化进程中难以避免的阶段性现象,集中反映了我国经济发展与城市化进程中存在的不足与问题。

违法违规建筑不仅违反城市的整体规划,影响城市容貌,更重要的是违法违规建筑往往是擅自建造,未经合理设计或施工,建筑物的安全性不能保证,威胁着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我国法律对处理违法违规建筑的规定主要集中在以下的几部法律中:第一,《土地管理法》。

2004年修正的《土地管理法》对建筑用地管理特别是对违法用地而兴建的建筑物如何界定与处理作了较为系统的规定。

第64条规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的建筑物、建筑物,不得重建、扩建。

第一,立法层面。

首先,有关违法违规建筑的立法比较分散,从而使违法违规建筑界定权不集中。

对违法违规建筑的法律地位也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导致了执法的混乱。

其次,法的规定不统一,不同阶位的法律相冲突。

如某些地方性文件在对违法违规建筑的处理作出规定时与《立法法》有关立法权限、维护法制统一方面的规定不相协调,与上位法相冲突。

第二,行政执法层面。

首先,执法主体存在不合法或者是越权的的情况。

有些部门如所谓的“行政综合执法部门”在无法律授权的情况下进行城市管理执法,也有些地方性违反国家法律和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赋予执法部门极大的权限。

其次,执法混乱,认定标准不统一。

现实社会中,存在执法实践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情况。

某些行政主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往往不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法,这就导致了各地方执法情况的混乱和执法标准的不统一。

我国建筑行业法律法规工作现状及改进措施

我国建筑行业法律法规工作现状及改进措施

我国建筑行业法律法规工作现状及改进措施建筑行业是一个国家的支柱产业,中国的建筑业很大程度的解决了就业问题,同时,建筑业的增长对一个国家的GDP增长起着重要的作用。

在经历的xx年的 ___后,国家于xx年投入4万亿的固定资产投资,而中国建筑行业占固定资产的60%,无疑,4万亿的投资将带动建筑行业的增长,从而希望带动整个中国经济的增长。

一市场前景在最新一轮的经济周期中,建筑行业随着中国GDP的增长而保持同步增长,建筑行业的增长同GDP的增长保持高度的相关性。

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增长,建筑行业的市场总和的趋势将不会有太大的改变,繁荣仍将继续。

具体说来,可以通过一些主要建筑市场的趋势来反映。

1. 城市化发展促进基础设施建设。

未来一段时间内,我国城市化得发展仍将继续,中国史一个典型的二元经济结构的国家。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的持续高速增长使二元经济结构的矛盾日益突出,这种矛盾也不同程度制约了经济及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

要解决上述问题,必须调整城乡的解决结构,也就是要大力发展城市化。

在此状况下,基础设施的缺口明显;同时,原有城市政治的工程量也非常巨大,未来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以新城建设,城市轨道交通,道路,园林绿化,景观,地下需求等为主要需求,尤其在大城市中表现突出。

2. 交通建设仍然处于高峰。

今年9月,川藏铁路开工。

展望未来,根据国家公路网规划,至2020年,我国尚有4万km的高速公路建设任务需要完成。

以实现7918工程。

此外,根据 ___批准的《中长期铁路网规划》至“十一五”末,将建设新线17000km。

xx年全国铁路营业里程达到9万km.3. 住宅将保持巨大的需求。

我国城市住宅除了面对新增城市人口的需求之外,还要满足哟经到来的居民住宅更新换代的巨大需求,住宅建设市场还有很大的开发建设潜力。

预计未来,除了在新开发的土地上建设住宅外,对于危旧居民区市场的拆迁重建所占的比重将会加大。

但是在中国建筑行业高速发展的同时,行业发展同样面临着诸多的问题,市场环境严峻,行业内部恶性竞争严重,企业的利润率却很低,财务杠杆很大,企业经营的风险很高。

目前我国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的主要缺陷及改革方向

目前我国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的主要缺陷及改革方向

目前我国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的主要缺陷及改革方向摘要:我国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尚不完整,存在着许多的缺陷,本文先从五个方面来分析我国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的主要缺陷,再由此来分析我国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的改革方向。

关键词:建筑安全法律体系原因制度和政策缺陷正文:近年来, 我国建筑业发展势头迅猛, 与之相伴的是越来越容忽视的安全生产问题。

要想解决建筑生产事故高发态势, 必须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律等多种管理手段, 其中法律手段无疑是治本之策。

依法治理的前提是必须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建筑安全生产法规体系。

审视我国目前的建筑安全生产法规体系, 初步形成了框架, 但仍然存在诸多缺陷, 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一)我国建筑安全生产法规体系主要缺陷我国目前已经初步建立起了建筑安全生产的法规体系框架,建立了一些建筑安全生产的基本的管理制度,尤其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更是开创了建筑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新局面,对我国建筑安全生产真正走向有法可依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我国目前的建筑安全生产法规体系还存在着诸多缺陷,归纳起来,我国建筑安全生产法规体系主要有以下五大方面的缺陷。

一、各位阶法律规范性文件未充分发挥相应作用,权威性不高。

我国的建筑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在形式上确实是由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不同位阶法律规范性文件构成的,但是各个位阶尤其是法律这一位阶并未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从而影响了整个法规体系的法律效力和权威性。

二、有关法律法规配套规章制度制定缓慢,系统性不强。

我国的建筑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在系统性方面的缺憾主要是由本法规体系中有关法律或者法规授权制定的法规或者规章出台的速度太过缓慢,有关规章和技术标准根据新出台的法规修改抵触或不相符地方的速度也太过缓慢,如果再考虑到法律这一层级或因为与建筑行业特点结合不紧密,或因为制定年代太久,实际上已没有发挥经常性作用这一现实,我国目前的建筑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实际上处于一个比较尴尬的境地,即真正发挥作用的实际上就只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因此,我国的建筑安全生产法规体系的系统性比较差,法律和部门规章都没有充分发挥出其应有的作用。

建设法规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建设法规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建设法规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建设法规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制定的具有强制性规范性的文件,用于指导和约束建设活动。

建设法规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社会经济发展、科技进步、环境保护等。

本文将从这些方面分析建设法规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首先,建设法规的现状主要体现在规模庞大且内容丰富。

随着国家和地方政府对建设活动的管理日益重视,建设法规的数量和种类逐渐增多。

目前,我国建设领域的法规涉及土地利用规划、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工程施工等多个方面,涵盖了各个环节和层面的要求。

其次,建设法规的发展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

随着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建设活动日益复杂多样化,因此建设法规需要不断进行补充和完善。

例如,在城市建设方面,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出台了一系列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方面的法规,以便更好地管理城市的建设和发展。

第三,建设法规的发展趋势是强化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随着环境问题成为全球性的重大挑战,建设法规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

例如,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规,要求建设项目在环评过程中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对环境负面影响进行预防和控制。

第四,建设法规的发展趋势也需要适应社会需求和科技进步。

随着人们对生活质量的追求和科技进步的不断推动,建设法规需要不断更新和完善。

例如,在智能化建设方面,建设法规需要规范智能化建设的标准和要求,以便更好地促进科技与建设活动的融合。

最后,建设法规的发展需要加强法治和执行力。

虽然我国已有一系列建设法规,但在一些地方和行业实施过程中还存在法规知晓程度不高、执行力度不够等问题。

因此,建设法规的发展趋势也需要强化法律意识和法治建设,提高法规的执行力和效果。

综上所述,建设法规的现状是庞大且内容丰富,发展趋势是多元化、环境导向和科技推动。

未来,建设法规的发展需要加强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要求,适应社会需求和科技进步,加强法治和执行力。

只有这样,建设法规才能更好地发挥引导和约束作用,促进建设活动的有序、健康、可持续发展。

建筑法规论文

建筑法规论文

目前我国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的主要缺陷及改革方向摘要:改革开放以来,建筑业持续快速发展,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逐渐加强。

但是随之而来的是安全质量问题不过关,严重影响建筑工程信誉,对此,必须引起高度的重视,生命安全高于一切,安全生产必须放在建筑工程的首位,尽管相关部门对安全的重视程度逐渐提高,但是我国的建筑工程安全问题仍然频频发生,现状堪忧,本文就针对我国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的主要缺陷及改革方向进行探究。

关键词: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缺陷改革正文:作为施工管理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施工安全质量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只有在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施工才具有现实的意义,随着城市建设的推进,发展步伐的加快,我国的建设工程迅速发展,但是与之同时增加的是安全质量问题,严重威胁社会与经济的发展与进步,不可否认自党的十六大以来,党和国家进一步健全完善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并从体制、机制、规划、投入等方面,采取一系列举措加强安全生产;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重点企业和广大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社会各界关注支持、参与监督。

经过努力,安全生产的理论、法律、政策体系得到建立和形成,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不断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状况趋于稳定好转。

但是仍然面临一些列的严峻的问题。

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的现状建设工程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相关标准也需要完善。

据统计,我国自建国以来颁布并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障方面的主要法律法规约280余项。

其中以法的形式出现,对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的是1994年7月5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1992年11月7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以及后来的1997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04年施行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以及另外的一些与《安全生产法》配套的行政、法规和规章有<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我国建筑行业法律法规工作现状及改进措施

我国建筑行业法律法规工作现状及改进措施

(上接第144页)摘要:建筑设计离不开建筑法规,建筑师学好建筑法规是非常重要的。

建筑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为推动国民经济增长和社会全面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整个行业呈现平稳上升态势。

未来几年我国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房地产等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将保持在一个较高的水平,中国建筑市场面临重要的发展机遇。

关键词:建筑法规法律手段制度规范作用执行1概述建筑行业涉及国民经济的众多层面和领域。

然而,改革开放政策前,我国建筑领域法律几乎为空白。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我国法制建设进程,我国建筑业相关法律规范体系建设也取得了丰硕成果,初步建立了以《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及《注册建筑师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为主体,以建设部门为主颁布的大量部门规章为辅助和补充的建筑法律规范体系,在建筑市场的规范和引导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促进了建筑行业高效、有序的良性发展。

2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现状2.1企业对安全的重视度不足。

在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环境下,很多施工企业把经济效益放在第一位,常会以裁减监督管理人员配备、缩减项目的安全投入来减少工程成本,让安全处于从属或次要地位。

现代建筑向大型化、高层化发展,施工难度与工程量在不断加大,施工现场各工种、工序的危险系数也相应增大,而很多建筑工程施工的相关人员对安全管理的意识显得很淡薄,只注重经济效益和施工的进度,往往忽略了现场安全问题,从而导致建筑工程安全事故的频发。

2.2建筑市场行为不规范。

有些施工企业管理层法制观念淡薄,刻意逃避政府监管。

部分地方的建设项目为逃避政府监管,不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及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另外,挂靠经营、非法承包、层层分包、包而不管的现象严重,导致施工管理不严格、安全培训不到位,最终引发安全隐患和安全事故的不断出现。

2.3建筑安全法律法规不完善。

在我国,目前与建筑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完善,内容比较抽象,操作性不强,与当前经济社会发展、安全生产的要求相比,还存在一些差距。

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建筑法律法规

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建筑法律法规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建筑法律法规【摘要】建筑工程质量责任重大,质量优劣关系到社会公众的利益和公共安全。

对此,我国有关法规不仅仅规定了工程建设各参与者的责任,还规定了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所应承担的责任,规定了建设工程质量的艳萍与奖励制度。

建设工程按照国家的标准、行业标准进行验评。

国家还实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等。

虽然,我国制定了种种法律法规来规范我国的建筑行业,但我国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规范不能穷尽实践中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的多样性与复杂性,法律规范本身具有不完善,滞后性的特点,因此我国的建筑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关键词】建筑法规建筑质量完善法律意识“百年大计,质量为本”,这是我国建筑行业的指导方针,足以显示质量在工程建设中的重要根本地位。

建设工程质量,关乎国家、社会的财产利益,更关系寻常老百姓的财产、人身利益。

频频发生的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给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失,留下血的教训。

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已经成为牵动千家万户,关系社会安定的热点问题之一。

如此,我觉得是由于我国的法律法规具有滞后性的特点,另一方面,由于建设工程过程长,复杂,涉及人员多,建设工程使用周期长,质量责任也就具有复杂,多样性,难免使不法分子唯利是图,不顾法律规范,投机取巧,以次充好,蒙混过关,给国家人民财产、生命利益造成严重的威胁。

纵观我国理论界对建设共程质量责任的研究,篇章不是很多,虽然涉及的范围不窄,但是不够全面与深入。

因此,应从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的理论与实践着手,在研究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理论的同时,结合实践,深化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的法律制度,力求给予立法的指导建议,进一步完善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体系。

首先,要完善我国建筑法律体系。

我国建筑法律体系对我国的建筑法律体系进行综合调整,建筑法律体系分两搭部分,即法律性规范和技术性规范。

前者由国家立法机构制定和认可,经颁布后具有强制约束力,后者是由民间组织、行业协会或学会制定,自愿采用。

我国建筑行业法律法规工作现状及改进措施


种、 工序 的危 险 系数 也相 应 增 大 , 而 很 多建 筑 工程 施 工 的 和 所有 生产 岗位 中 : 同时, 由于 安 全监 管人 员配 备 不足 , 部
( 上 接第 1 4 4页 )
纪 行 为。高校 领 导要 充分 认识 到依 法 治校 的重要 性和 必要 织侵 犯 其 合法权 益 , 或 对其 做 出 的 处理 不服 , 可 向教 师 申 性, 把 高校 各 项 管理 工作 纳 入 法 制化 轨 道 , 建 立依 法洽 校 诉 机构 提 出 申诉 , 并请 求进 行审查 处理 。 长效机 制 , 修 正和 完善 已有 的各 项规 章制 度 。使依 法治 校 依 法 治 国是 社 会 主 义 法 治 的核 心 内容 , 则 依 法 治 校 应 内化 为高校 管理 人 员 内心信 仰 的一种 理 念 , 发挥“ 法律 ” 调 该 是 建 设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现 代 化 高 校 法 制 化 进 程 的 必 节功能, 构 建和谐 、 持 续健康 的 内外部环 境 。 然要 求。 高校应 充 分发 挥党 组织 的政 治 保障作 用 , 坚持 依 3 . 3 建 立长 效 的制 约监 督机 制 在 高校 依 法治 校 的过 法办 学 ,修 正 和 健全 高校 教 育 法 律 法规 及 其相 关规 章 制 程 中, 需要 充 分 发 挥 党 的 监督 、 审计监督 、 群 众 监 督 的职 度 , 加 强 民主监 督 , 完善 师生权 益 诉 求机制 , 不 断提 高依 法
模 将 保 持在 一 个较 高 的水 平 , 中 国建 筑 市 场 面 临 重要 的发 展 机 遇 。
工 程安 全事故 的频 发。
2 . 2 建 筑 市 场 行 为 不 规 范 。有 些 施 工 企 业 管 理 层 法 制

关于现行建筑法律法规应用相关问题的探讨

关于现行建筑法律法规应用相关问题的探讨关于现行建筑法律法规应用相关问题的探讨【摘要】文章详细分析了现阶段建筑行业法律法规与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将其总结为执行标准不统一、特种作业监管形式多样化、处分力度缺乏等多个方面。

明确这些阻碍建筑法规完善的因素后,有针对性的进行整治,促进建筑行业面向平安稳定的方向开展。

【关键词】建筑法;部门规章;问题;对策一、建筑行业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存在的问题1、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管理分工不够明确建筑工程中特种作业人员需要通过国家统一的考试,并且具有相关工作经验。

现阶段广泛存在的问题是建筑法中规定的管理标准可以到达,但施行监管权力的部门过多,使得现场质量控制混乱。

法规中对特种工种划分不够详细,工程建造过程中会涉及到大量的特种工程,由于科目划分时存在模糊的情况,监管工作并不能到达预期的效果。

现行的特种作业监管法包括?特种作业人员平安技术考核管理规那么?与?特种作业人员平安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不同部门出台的法规对作业要求不同,在对现场进行核查时不同标准使得技术人员思绪混乱,不知该依照何种标准开展施工。

管理部门发布的特种作业资格证规格存在差异,并且互相之间存在不通用的情况,体制中的矛盾在现阶段广泛存在,是困扰建筑法律法规进步完善的首要原因。

假设监管部门执行标准得不到统一,下级单位很难给出具体的施工方案,对工程平安质量产生严重的影响。

2、总包资质覆盖专业承包资质不明晰、专业承包资质范围不全由于建筑工程规模庞大,施工团队会将总工程划分为多个小工程进行分包。

现有的法规对分包团队监管不够严格,缺少对资质经验的审查。

团队为获取更多的利益在建筑过程中不按照规定添加原料,导致结构强度达不到要求。

确定建筑工程后会召开招标大会来选定承包团队,在确认期间需要签订各项承包合同,双方承当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筑法中对合同拟定内容进行标注,却忽略了对承包方资质的审查。

造成很多不具备大型施工作业能力的团队混入其中,为工程留下巨大的平安隐患。

浅谈建筑法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及应对措施论文-V1

浅谈建筑法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及应对措施论
文-V1
建筑法是保障人民群众安全、维护城市形象的重要法律法规,但在实
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为了应对这些问题,需要采取一些措施来
加强建筑法的实施。

一、建筑物违法违规问题
建筑物违法违规问题普遍存在,如违规建设、违规改建、违规拆除等。

针对这些问题,应建立违法违规建设治理长效机制,严格实施建设项
目用地规划管理,及时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二、建筑质量问题
建筑质量问题是影响人民群众居住安全的重大问题。

要加强建筑质量
管理,完善建筑质量监测体系,落实建筑审查制度,建立建筑工程质
量监督检测和安全监理制度。

三、安全问题
建筑物安全问题是影响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问题,如建筑物
振动、裂缝、瓦斯泄露等。

要完善建筑物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建筑物安全管理。

四、文化保护
建筑物是重要的文化遗产,要加强建筑文化保护工作。

建筑物维修保
养应遵循保护原则,保护建筑物的文化价值。

以上是建筑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要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升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全面推进建筑法实施,落实好相关的法规和政策。

只有这样,建筑行业才能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不断提升城市形象和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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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建筑业法律体系的立法现状看中国《建筑法》的若干缺陷及其完善作者:郝静杨洪胜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09年第15期摘要:在中国经济转型初期,1998年实施的《建筑法》在指导建筑业改革与发展过程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面对目前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和新问题,却有诸多不适应的情况。

因此,我们试图从中国建筑业法律体系立法现状角度,分析中国《建筑法》存在的缺陷,并提出若干完善设想。

关键词:《建筑法》;建筑业;法律体系中图分类号:DF417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15-0089-02一、中国建筑业法律体系的立法现状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就业容量大,产业关联度高,全社会50%以上固定资产投资要通过建筑业才能形成新的生产能力或使用价值,建筑业增加值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7%。

建筑业的技术进步和节地节能节水节材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并决定着中国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未来国民经济整体发展的速度与质量。

建筑业接纳了农村近1/3的富余劳动力就业,在解决三农问题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1]。

在经济全球化、发展国际化、交易市场化的浪潮推动之下,中国构建了以《建筑法》为核心的建筑领域法律体系。

《建筑法》出台后,1999年《合同法》颁布实施,第十六章专章规定了“建设工程合同”,从“合同”角度规范了建设工程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2000年《招标投标法》将工程建设项目列为强制招标的范围,从建设工程合同“要约邀请、要约承诺的特殊性”角度规范了建设工程招投标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此后,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建筑法》,国务院又相继出台了两部行政法规。

2000年1月30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正式实施,为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供了法律依据;2000年9月25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正式实施,为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提供了法律依据。

至此,中国的建筑法律体系基本建构完成。

当然,中国还积极从政策层面,推进建筑领域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2005年8月建设部等六部委出台《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建筑业的改革与发展目标以及实现这些目标的具体措施[1];2006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强调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是保持经济长期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支撑,是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支撑,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支撑[2];随后,建设部出台《建设事业“十一五”规划纲要》,提出了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六大目标[3]。

这些政策的出台,为中国建筑法律规范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指明了方向。

二、中国《建筑法》的若干缺陷分析1.调整范围过窄,与配套规范不协调。

《建筑法》第2条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此规定将《建筑法》的调整范围局限于“建筑活动”,而非“建设工程”;而且是“建筑活动”中的“房屋建筑”,而不能涵盖包括水利建筑、道路建筑、桥梁建筑等在内的所有建筑活动,因此就无法对房屋建筑工程之外的其他专业工程进行调整,加剧了建设行业管理的分割局面。

再者,从宏观上看《建筑法》的调整范围过窄也导致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不协调,造成整个建筑业法律体系的内在无序性。

例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都是调整“建设工程”的法律规范,其调整范围远远大于《建筑法》的调整范围,然而这两部行政法规又是典型根据《建筑法》制定的配套法规。

根据行政法原理,作为执行性行政立法不得创制新的权利义务关系[4],而调整范围的扩大,无疑是新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创制,显然有悖行政法原理。

2.制度缺位,难以适应建筑业发展的新态势。

第一,某些建设工程中介服务机构缺乏规制。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分工日益细化,反映在建筑业即是建设工程的中介服务机构由无到有、由少到多、由弱到强的发展态势。

目前,建设工程中介服务机构主要包括工程监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招投标代理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它们在建筑业活动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显著,然而规范其活动的主要靠原建设部的部门规章。

在《建筑法》中,除了“工程监理”方面有所规定之外,其他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律层面监管制度处于缺位状态,造成中介服务市场比较混乱。

第二,工程款支付缺乏保障制度。

拖欠工程款问题是目前建筑业管理的一颗毒瘤,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

之前,由于没有一套合理、有效的保障制度,承包商很难通过法律手段来追索工程款,从业人员也难以通过正当手段获得自己的工资。

2004年财政部、建设部联合颁布了《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建设部也出台了治理拖欠工程款的一系列措施。

但总体上说,法律规范效力等级偏低,且尚未对拖欠工程款现象予以有效根除。

3.制度障碍,制约建筑业进一步深入发展。

“社会变化,从典型意义上讲,要比法律变化快。

”[5]《建筑法》出台已有十余年,时过境迁,当时的立法环境已有很大的变化,当时立法者设置某项制度的合理性因素可能已不复存在;相反,可能该项制度已成为建筑业发展的障碍。

第一,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承包存在制度障碍,制约建筑业与国际市场接轨。

从现代建筑业发展的趋势来看,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是深化中国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的改革,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措施。

但是在起草《建筑法》的过程中,考虑到中国当时正处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中,业主的很多行为还不规范。

因而,通过提倡总承包同时,禁止“平行发包”,以减少一个工程项目中承包商的数量,从而达到减少业主在发包过程中不正当行为的机会。

但是,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社会的发展,许多大型的、复杂的工程应运而生。

由此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难度已经超出了总承包单位现有的施工能力,如果不进行分包则可能无法施工。

因此,亟待解决此项制度障碍。

第二,联合承包资质等级认定存在制度障碍,不利于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建筑法》规定,联合承包工程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成为目前联合承包方式发展的主要制度障碍。

立法者制定该项制度的初衷,主要是防止企业借联合承包之名,行挂靠和转包行为之实。

然而,企业选择联合承包的主要目的恰恰是希望通过联合承包解决资质不全面的障碍,实现优势互补和共同发展。

显然,联合承包资质等级认定的制度规定,限制了不同资质等级企业的联合承包,也不符合建设工程日益复杂化、大型化发展趋势对承包企业的要求。

三、中国《建筑法》的若干完善设想第一,修正立法目的,拓展调整范围,完善整体架构。

《建筑法》必须尽快与WTO接轨,同时也吸取其他国家建筑业立法的经验,将现有的《建筑法》第1条立法目的,修正为“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将第2条调整范围,拓展为“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建设工程活动”包括建筑工程的立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使用、维护等全部阶段。

进而,使得《建筑法》在整体架构上有质的变化,成为统帅、协调建筑业法律体系的基础法。

第二,设专章规定“建设工程中介服务机构”。

该章包括若干节:工程监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招投标代理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等;每节针对不同中介服务机构的特点,对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管理制度,中介服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作出明确规定。

第三,完善工程款支付制度。

首先在源头上,建议在《建筑法》中确立“建设工程不得由承包单位带资、垫资、垫款进行施工”的强制性规定,减少房地产泡沫的产生,进而缓解拖欠工程款的现象,并且与《合同法》第286条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规定相协调。

其次,确立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

具体可包括投标保证担保、承包履约保证担保、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劳务分包付款保证担保、劳务分包履约保证担保、预付款保证担保和保修金保证担保等,以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修正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承包相关条款。

从市场的实际出发,有必要将《建筑法》中所要求的“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有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的概念进行重新的确认。

建议在法条中对施工总承包和工程总承包区别对待,对执行工程总承包的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不作约束;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仍需自行完成,但劳务分包除外。

这样既可以有效地避免工程的转包,同时又可以促进国内建筑市场与国际的接轨。

有必要指出的是,再分包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不是“再分包”方式本身的问题,而是如何严格贯彻再分包过程中“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等程序的问题。

第五,修正联合承包资质等级认定相关条款。

《建筑法》应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制度,标准可修改为只要不同的企业具有完成各自承担施工任务的能力就可以参加投标。

以上,是笔者对中国《建筑法》存在部分问题的完善“设想”。

实际上,中国《建筑法》的完善应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针对中国建筑业的发展现状和发展趋势,不仅对《建筑法》本身条文予以完善,而且还要对中国建筑业法律体系进行总体设计、修正和完善。

参考文献:[1]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建筑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R].建质[2005]119号,2005-07-12.[2]十届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R].2006-03-14.[3]建设部.建设事业“十一五”规划纲要[R].建综[2006]53号,2006-03-15.[4]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3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208.[5]Harry W. Jones, The Creative Power and Function of Law in Historical Perspective, 17 Vanderbilt Law Review 135, at 139(1963)[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419.[责任编辑陈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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