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释义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释义(续)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释义(续)佚名【期刊名称】《中国饲料》【年(卷),期】2001(000)008【摘要】@@(七)厂名、厂址。
标签必须标明与其营业执照一致的生产者的名称和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进口产品必须用中文标明原产国名、地区名,以及与营业执照一致的经销者在中国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rnrn (八)产品标准编号。
标签上应标明生产该产品所执行的标准编号。
rn (九)几种特殊标签。
饲料添加剂的标签,还应当标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的标签,还应当标明“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字样,并标明其法定名称、含量、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标签,还应当注明产品批准文号和生产许可证号。
rn 四、注意事项rn (一)设计和印制标签应当具有合法性、科学性和真实性。
所谓“合法性”是指标签的内容必须符合本条规定,符合饲料标签标准及标准化法、计量法、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所谓“科学性”是指标签内容的表述通俗易懂、科学、准确、规范,易为用户理解掌握。
所谓“真实性”是指标签上标注的内容必须真实,并与产品的内在质量相一致,要客观、实事求是地描述,不允许使用虚假、夸大或容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更不得以欺骗性描述误导消费者。
rn (二)标签必须使用中文,并使用规范的汉字;标签上出现的符号、代号、术语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的规定;标签标注的计量单位,必须采用法定计量单位。
“规范的汉字”指1986年根据国务院批示,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重新发表的《简化汉字总表》所收录的简化字;1988年3月由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新闻出版署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中收录的汉字。
标签上不可以使用繁体字,也不可以使用自撰的简化字。
rn (三)标签印制材料应结实耐用;文字、符号、图形清晰醒目;保证当产品到达用户手中时,标签内容仍能清晰易辨。
rn (四)饲料、饲料添加剂标签不得与包装物分离,散装产品标签应随发货单一起传送。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和完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管理体系,保证我国畜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例。
第二条本规例适用于我国境内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销售、使用、监督检测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家加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提高食品安全和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水平,确保家畜健康、定期检测和科学使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安全性。
第二章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定义和组成第四条饲料是专为提供动物营养和有助于动物生长、生产及健康的主要原料。
其他原料制成的食用品和药物,以及家禽餐和食粮,不属于饲料范围。
第五条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中使用的、旨在改善饲料性能的,能够影响动物体内物质的化学物质,可以用作增饲或防止饲料污染等,并可以用于抑制动物体内物质的合成作用,以改变动物产品的质量的,其中包括营养添加剂、调味剂、精选和调节剂等。
第三章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使用、登记等第六条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企业必须持有市场准入许可,取得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并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卫生等质量认证,才能投放市场。
第七条动物饲养企业使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时,必须按生产原料资格、生产质量和生产标准,持有有效期限内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凭证。
第八条企业只能使用国家登记注册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不得使用未经国家批准的、严重污染的或违背法律法规的禁用物。
第四章相关机构的职责第九条农业部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机构负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工作的监督和督导,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进行监测,卫生部门负责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安全性进行检查,并对其使用进行管理。
第十条家畜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检查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销售、使用及安全标准。
第十一条本规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浅析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
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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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职责
(三十四)饲料质量安全监测发布制度 ◆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状况进行监 测。 ◆发布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预警信息。 (三十五)禁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公布制度
◆饲料、饲料添加剂在使用过程中被证实对养殖动物、 人体健康或者环境有害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 门决定禁用并予以公布。
◆生产记录:涵盖原料采购与管理、生产过程控制、 产品检验、产品贮存及运输、产品追溯与召回和人员 与卫生等相关制度与记录。
◆留样观察:建立原料和成品的留样观察制度和记录。 保存期不少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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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环节
(十七)生产企业质量自检制度
◆生产现场:专人对生产过程中的原料、中间产品 和成品的质量状况、工艺规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并保存检查记录。 ◆出厂检验:应依据产品标准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 实施,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应有检验人员的签字。 并保存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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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执法体系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 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农业局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职责。 ◆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经市农业局委托授权,开展行政 监督执法工作。 ◆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经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委托授 权,开展行政监督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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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审定和登记
(七)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制度 (八)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评审职责 (九)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监测期制度 (十)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登记制度 (十一)进口产品登记代理制度 (十二)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数据保护制度
假冒伪造买卖许 可证明文件
1、仅限饲料添加剂、添加剂 预混合饲料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修订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666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本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在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审定和登记第七条国家鼓励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
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循科学、安全、有效、环保的原则,保证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
第八条研制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投入生产前,研制者或者生产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定申请,并提供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下列资料:(一)名称、主要成分、理化性质、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检验报告、稳定性试验报告、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试验机构出具的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饲喂效果、残留消解动态以及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
申请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的,还应当说明该新饲料添加剂的添加目的、使用方法,并提供该饲料添加剂残留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分析评价报告。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权威解读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权威解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11年11月3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修订后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条例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饲料质量安全面临更高要求问:为什么要对现行条例进行修订,答:现行条例自1999年公布施行以来,对加强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促进饲料工业和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和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的日益增强,特别是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一步完善了我国食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也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对现行条例进行修改、完善,着重解决好以下问题:一是明确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以及生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责任,建立各负其责的责任机制;二是进一步完善生产经营环节的质量安全控制制度,解决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遵守质量安全规范的问题;三是进一步规范饲料的使用,解决养殖者不按规定使用饲料、在养殖过程中擅自添加禁用物质的问题;四是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管理部门不履责直接责任人有望追刑责问:在完善政府、饲料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方面,条例作了哪些规定,答:进一步明确政府及饲料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责,完善责任机制,对于保证饲料质量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为此,在现行条例规定的饲料管理部门监管职责的基础上,条例作了以下完善:一是增加了地方人民政府的监管职责。
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二是完善了饲料管理部门的职责。
规定:农业部和省级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状况进行监测,根据监测情况发布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预警信息;农业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指导养殖者安全、合理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是一种法律法规,旨在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进行管理和监管,以确保饲料的质量和安全性。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登记和备案管理:规定生产、销售和使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相关单位必须完成登记或备案手续,以确保企业的合法经营和产品的质量安全。
2.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质量管理:规定生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和条件,包括生产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等,并需要建立和实施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3.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销售和使用管理:规定销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经营者必须具备合法经营资格,销售的产品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同时,规定使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畜禽养殖等使用者必须按照合理的用量和使用方法进行使用,以确保动物的安全和养殖的环境卫生。
4.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监督和检查:规定相关监督部门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和检查,在发现问题时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和处罚。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保障饲料的质量和安全,促进畜牧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饲料法规解读

饲料法规解读
饲料法规是保障饲料产品质量安全、促进饲料行业发展的重要法律体系。
目前国内涉及饲料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该条例是饲料行业的基础性法规,规定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销售、使用等方面的规范和管理。
2.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该办法是关于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管理办法,旨在确保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和安全。
3. 《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该办法是关于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的管理办法,旨在加强饲料添加剂的管理,保障饲料产品质量安全。
4.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该办法是关于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的管理
办法,旨在确保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5.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该办法是关于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的管理办法,旨在确保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和安全。
此外,农业部还出台了《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加强对宠物饲料的监管。
在日常经营和使用中,饲料经营者和使用者应当遵守相关法规,确保饲料产品质量安全。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5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6号发布依据2001年1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决议»修订2020年10月26日国务院第177次常务会议修订经过〕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增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保证植物产质量量平安,维护群众安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造的供植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稀释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本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造、运用进程中添加的大批或许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普通饲料添加剂。
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种类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发布。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担任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视管理任务。
县级以上中央人民政府担任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担任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视管理任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中央人民政府一致指导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视管理任务,树立健全监视管理机制,保证监视管理任务的展开。
第五条饲料、饲料添加剂消费企业、运营者应当树立健全质量平安制度,对其消费、运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平安担任。
第六条任何组织或许团体有权揭发在饲料、饲料添加剂消费、运营、运用进程中违犯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监视管理任务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审定和注销第七条国度鼓舞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
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应当遵照迷信、平安、有效、环保的原那么,保证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平安。
第八条研制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投入消费前,研制者或许消费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定央求,并提供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以下资料:〔一〕称号、主要成分、理化性质、研制方法、消费工艺、质量规范、检测方法、检验报告、动摇性实验报告、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消费容许管理方法〔农业部令2021年第5号修订〕日期:2021-01-20 15:54 发布单位:来源: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2021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21年第3号发布,2021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21年第5号修订〕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增强饲料、饲料添加剂消费容许管理,维护饲料、饲料添加剂消费次第,保证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平安,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制定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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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释义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促进饲料工业和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宗旨的规定。
饲料行业与种植业和养殖业密切相关,又涉及“菜篮子”工程建设和肉、蛋、奶、鱼等动物产品的卫生安全,对农业、农村发展、农民致富和人民生活水上的提高以及身体健康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国饲料工业自七十年代中后期起步以来,发展十分迅速,仅仅经过二十几年的时间,就一跃成为世界饲料生产大国,初步建成了比较健全的饲料工业体系,1999年,配合饲料、浓缩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产量分别达至5553万吨、1097万吨、223万吨,产量仅次于美国居世界第二位,饲料加工业产值1855亿元。
但是,由于国家对饲料管理缺乏全国统一的规定,从而使饲料行业的发展也出现了许多问题:一是一些新研制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在安全性、有效性和对环境的影响尚不十分清楚时就贸然投产,给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带来难以预料的影响;二是由于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进口缺乏有效管理制度,致使外国企业将一些本国不允许生产和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出口我国,影响了我国养殖业的发展;三是假劣饲料、饲料添加剂不断流入市场销售,影响养殖业安全生产和发展,坑农害农现象严重;四是部分饲料产品中有害残留超标严重,这些有害物质一方面通过动物排泄进入环境造成污染,另一方面,通过动物的消化吸收而滞留、积蓄于动物体内,并通过动物产品进入人体,影响人体健康。
所有这些问题,都亟需通过立法加以规范。
饲料立法是我国饲料工业发展的需要。
饲料工业已经成为农村经济乃至国民经济中的一个重要的基础行业。
但我国一直未能颁布实施统一、完整的饲料管理法规,这与我国饲料生产大国的地位极不相称。
为适应世界经济全球化和市场一体化,以及我国将加人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也需要有与国际管理规范接轨的法规。
国际上,多数发达国家都有饲料管理方面的法规:日本有《饲料安全法》,德国、加拿大有《饲料法》,美国虽没有专门的饲料法规,但饲料是被当作食品按照《联邦食品、药物及化妆品法令》来管理的,我国台湾省也有《饲料管理法》。
目前,联合国粮农组织正在制定动物饲料法典,并争取纳入世界贸易组织关于国际贸易中食品质量和安全的规定之中。
从我国情况看,早在1984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委《1984-2OOO年全国饲料工业发展纲要(试行草案)》的通知(国办发[1984]111号)就提出,要尽快制定饲料法规。
近年来,一些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不断建议尽快出台饲料法规。
我国已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制定了饲料管理的政府规章,但各地规定不尽一致,给实际执法带来很多不便。
因此,制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十分迫切。
一《条例》的宗旨根据本条规定,本《条例》的宗旨有五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二是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三是促进饲料工业发展;四是促进养殖业发展;五是维护人民身体健康。
这五个方面相互联系,不可分割。
(一)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
饲料立法是建立公平、有序、规范的饲料产品市场的需要,1999年我国有饲料加工企业12095家,其中时产5吨以上的只有1937家,企业数量多,规模小,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低,生产经营行为不规范,加之企业多集中在大中城市和东南沿海经济发达地区,造成了企业间竞争加剧,市场秩序混乱,假劣产品泛滥,坑农害农事件屡有发生,诉讼争端不断。
但由于缺乏全国统一的饲料管理法规,行政管理和司法裁决无法可依,导致一些问题久拖不决,或不了了之。
1(二)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
把住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关,就把住了“病从口人”的这一关。
因此,对饲料产品质量进行专业化、严格的监督检验非常重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加强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将成为专业经济管理部门加强行业管理的重要职能和主要手段。
《条例》第三章有关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规定,既肯定《产品质量法》赋于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职能作用,同时,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突出了饲料工业行政主管部门对饲料的行业监督管理作用。
(三)促进饲料工业发展。
饲料立法是行业管理的需要。
饲料工业是一个跨部门、跨行业、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新兴行业,需要制定一部权威性的饲料管理法规,以创造一个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促进饲料工业在市场经济中健康持续发展。
尽管一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先后颁布了饲料管理办法,对当地的饲料工业行业管理起到了一定作用,但由于缺乏统一性,在执行中省际间矛盾时有发生,许多问题难以解决,各地迫切要求尽快制定一部有权威性、全国统一的饲料法规,以保护正当竞争,促进饲料工业快速、健康发展。
本《条例》初步建立起一套强化饲料管理、提高饲料产品质量、加强饲料行业监督管理的基本制度,随着《条例》的贯彻实施,无疑会为饲料的生产、经营创造一个有利的环境,促进饲料工业的健康发展,使饲料工业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不断提高饲料工业产品质量,向饲料生产强国迈进。
(四)促进养殖业发展。
饲料立法是保障养殖业健康发展的需要。
我国是养殖业大国,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养殖产品的需求日益增长,养殖业在农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逐步增强。
养殖规模的扩大和饲养技术水平的提高,对饲料产品的依赖性增强。
同时,养殖产品国际市场的开拓,也需要高质量的饲料产品作基础。
而我国在饲料生产中,由于饲料添加剂使用不当等而造成养殖产品中药物残留和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等问题时有发生,屡次出现产品出口被拒收或就地销毁的情况。
欧盟以饲料药物残留为名抵制中国禽肉产品,其大部分成员国至今未对我国开放养殖产品市场。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在即,为促进养殖业不断开拓国际市场,也需要颁布《条例》规范饲料生产。
(五)维护人民身体健康。
饲料立法是维护消费者权益和人类生存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的需要。
饲料是人类间接的食品,饲料通过养殖动物转化为人们日常消费的肉、蛋、奶和水产品,假劣饲料中的有毒有害物质残留在养殖产品中,直接危害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饲料中过量的重金属、有害物质通过养殖动物排泄到水域或土壤中,对人类生存环境构成了威胁。
通过立法加强饲料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将会更加有效地控制假劣饲料产品的生产和流通。
二《条例》的主要管理制度《条例》虽然条文不多,但是却明确了一些主要制度:(一)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品种审定公布制度。
与种子、兽药一样,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新品种有其科学上的内在要求。
一般而言,作为新品种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都含有新的组分,因而只有在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和对环境的影响有了全面、科学的判断之后才能允许其投人生产、进入流通和消费;否则就会给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带来难以预测的威胁。
因此《条例》第四条规定,新研制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只有在对其安全性、有效性及其对环境的影响进行全面、科学的检测、试验和评价,确认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后,才能允许投人生产、进人流通和消费。
否则,不得生产、经营。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制度。
由于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直接影响养殖生产的安全,许多国家都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进口实行严格的登记制度,特别是对首次引进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更加严格,只有确认进口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确实安全、有效且不污染环境之后,才允许进入本国。
《条例》在总结我国饲料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外国的成功做法,规定:首次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并提供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相应的资料。
经审查确2认安全、有效、不污染环境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产品登记证(三)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制度,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是配合饲料的“核心”,其质量好坏直接关系到饲料产品的质量,关系到饲养动物的安全卫生,更关系到人体健康。
许多国家对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都采取严格的管理制度,《条例》规定: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企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
(四)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制度,与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管理十分相似的药品、食品添加剂、化妆品、兽药、农药等已执行了批准文号制度,实践证明这是一项十分有效的管理制度。
为此,《条例》规定,生产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核发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
(五)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
由于饲料产品的安全与否直接关系动物的安全生产和人身健康,为了保证饲料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顺利实施和处理质量事故时调查取证的需要,《条例》规定: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企业,应当按照产品标准组织生产,并实行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
(六)标签制度。
《饲料标签》标准是强制性国家标准,适用于所有的商品饲料,其发布实施,有利于政府加强对饲料生产和经营的监督管理,有利于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三方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饲料行业市场机制的建立和运行。
因此,《条例》规定: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物上应当附具标签,标签应当以中文或者适当符号标明产品的名称、原料组成、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净重、生产日期、保质期、厂名、厂址和产品标准编号。
(七)质量监督抽查制度。
为了加强质量监督,《条例》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全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划,可以进行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监督抽查;但是,不得重复抽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根据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划,可以组织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监督抽查,并会同同级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公布抽查结果。
(八)法律责任制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条例》规定的法律责任有: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非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收缴或吊销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进口产品登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将由饲料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饲料工业开始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但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不仅要继续做好这个法规的宣传贯彻工作,而且要抓紧配套立法,健全饲料行业标准,抓好执法工作,以使《条例》的规定落到实处,真正为饲料工业的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饲料,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本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