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外国法制史笔记:教会法
20XX年自学考试《外国法制史》串讲笔记(18)-自学考试.doc

教会法的基本制度有教阶制度、土地制度、契约制度、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刑法制度、诉讼制度。
第二节教会法的基本制度教会法的基本制度有教阶制度、土地制度、契约制度、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刑法制度、诉讼制度。
一、教阶制度教阶制度是规定天主教神职人员的等级和教务管理的制度。
教会教阶分为教皇、大主教、主教、神甫等,统称大教职,下面是修士、修女等小教职。
教皇即罗马教皇,天主教的最高统治者,有权召集宗教会议,批准会议决议,任免和调动主教,划定主教辖区,也是教会法院的最高审级,重大案件须教皇审核。
教皇由大主教选举产生,除因异端罪外不得罢免。
教皇之下是大主教,我国又称红衣主教,管辖教省,由教皇任命。
是教皇的亲信和助手,有选举和被选举为教皇的权利。
主教在主教辖区行使管理权,由教皇选任,效忠教皇。
主教辖区分为若干教区,每区设神甫一人,直接管理教徒。
神甫主持工作满一定期限后,可升为主教。
修士、修女是神甫以外的小教职人,终身为教会服务,辅助神甫办理生活事务,从事祈祷和传教。
神职人员享有的特权:1、享有神权。
即享有与其品位及等级相应的礼节,获得神品和恩奉。
2、享有司法特权。
神职人员由主教按教会法来审理,世俗法院不得干涉;对主教诉讼,须先经教会法院定罪并革除教职、开除教籍后再送世俗法院处刑。
大主教和教皇代理人等如无教皇准许不得诉讼,教皇不受任何审判。
3、享有免服兵役之权。
神职人员的义务:1、宣传教义,忠实教职,居住于教堂。
2、教士要承担“告解”的义务。
即由教士向神甫告明对上帝所犯的罪过,并表示忏悔。
3、领受高级神品的高级僧侣应承担坚守独身,保持贞操的义务。
广大教徒不属于神职人员,既不享有上述特权,也不承担义务,但“告解”也适用于教徒。
二、土地制度天主教会是中世纪最大的土地所有者,占有势力范围内的三分之一的土地,教会法的首要任务是确保僧俗封建主的土地所有权,因而在不动产占有方面建立了整套制度。
对占有权或准占有权的破坏,都可在教会法院提起诉讼。
《外国法制史》教学大纲第六章

第六章教会法
本章重点:教会法的概念和渊源;婚姻家庭继承制度;宗教裁判所;教会法对后世的影响
第⼀节教会法的历史发展
⼀、教会法的产⽣
教会法产⽣于基督教会法的形成和演变过程中。
⼆、教会法的沿⾰
(⼀)发展时期(4~9世纪)
(⼆)繁荣时期(10~15世纪)
(三)萎缩时期(15世纪之后)
三、教会法概念的界定
⼴义⽽⾔,教会法可以是泛指整个基督教会及其各个教派在不同时期的规范和汇编的各种规章制度。
狭义⽽⾔,是指存在于中世纪西欧的天主教会法。
教会法是西欧封建法律的⼀个重要组成部分。
第⼆节教会法的渊源及其主要内容
⼀、教会法的渊源
(⼀)《新旧约全书》
(⼆)教皇教令集
罗马教皇颁布的敕令以及教廷公布的通谕等的汇编,称教皇教令集。
1582年颁布施⾏的《教会法⼤全》是中世纪西欧教会法的重要渊源。
(三)宗教会议决议
指教皇或教区召开的宗教会议所制定的决议和法规。
⼆、教会法的主要内容
(⼀)关于神职⼈员的规定
教会有着等级森严的教阶制度。
(⼆)关于民事⽅⾯的规定
⽐较重要的有财产权、契约;婚姻家庭⽅⾯的法律是教会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规定有⼀套较为完整的遗嘱继承制度
(三)关于刑事⽅⾯的规定
教会法区分⼀般罪孽和⾏事罪孽,后者成为教会法上的犯罪。
(四)关于法院和诉讼等⽅⾯的规定
教会有独⽴的教会法院体系。
有普通法院和特别法院。
教会法基本上继承了罗马帝国的诉讼制度。
第三节教会法的特点及其影响
⼀、教会法的特点
⼆、教会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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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教的各种法规,狭义专指在中世纪占有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律。
本书即指狭义的教会法。
教会法还有其他一些名称如寺院法、宗规法。
第九章教会法(中世纪)第一节教会法的形成与演变一、教会法的概念与渊源基督教的各种法规,狭义专指在中世纪占有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律。
本书即指狭义的教会法。
教会法还有其他一些名称如寺院法、宗规法。
教会法主要是关于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生活守则的法规,对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及土地、婚姻家庭与继承、刑法、诉讼等也有规定,因此,它的适用范围也适用许多世俗事务。
教会法其本质是一种封建法,因为它反映的是僧俗封建主的意志和利益,是披上宗教外衣的封建法。
教会法的渊源有四种:1、《新旧约全书》(《圣经》)。
包括《旧约》和《新约》两部分。
《旧约》本是犹太教的经典后被基督教所继承,《新约》是基督教本身的经典,形成公元2世纪基督教认为它是上帝通过基督流血受死而与人立下的新约。
现在看到的《新旧约全书》是4世纪罗马帝国时编纂的。
《新旧约全书》不仅是教会法最有权威的渊源,对世俗法院也有一定约束力,是西欧封建法律的重要文献。
2、教皇的教令集。
罗马教皇颁布的敕令、教谕的汇编,是教会法的另一重要渊源。
12世纪中叶,意大利僧侣格拉蒂安编集的《格拉蒂安教令集》是最早的教令集。
以后罗马教廷又编纂过如尼法八世教令集、克雷门五世教令集等几部官刊教令集。
16世纪末教皇哥里高利十三世将《格里帝安教令集》同其后教令集汇编一起,定名为《教会法大全》(也称《寺院法大全》、《宗规法大全》),直到1917年才被新编的《天主教会法典》代替。
3、宗教会议的决议。
罗马教廷和各地教会把通过的大量决议和法规汇编成集,这些决议和法规也是教会法院的办案依据和教徒行为的准则,封建国王和皇帝甚至以国家名义颁行全国,加强了这些决议的效力。
4、从世俗法转借来的法规。
在中世纪,教会法吸收了许多罗马法的原则和规范,又接受了法兰克王国和神圣罗马帝国的法律条规和地方习惯法,因此,罗马法和地方法也是中世纪教会法的渊源之一。
外国法制史笔记

外国法制史笔记第一章楔形文字法一、楔形文字法的特征1.法典结构比较完整,逐渐向序言、正文、结语三段式结构过渡。
2.法典缺乏抽象原则。
楔形文字法大多是司法判例汇编,法律条文一般都是对具体法律问题的个别规定。
3.楔形文字法一般都将法描述成神意的体现,但它们仍属世俗法,并非宗教法。
5.属于典型的古东方奴隶制法。
《汉穆拉比法典》的内容和特征1.维护君主专制制度:规定了国王至高无上的地位和无限权力。
详细规定了军事制度,建立常备军,以维护君主的专制统治。
对宫廷和神庙财产特别保护,处刑极为严厉。
2.充分保护奴隶主对财产和奴隶的所有权:对盗窃罪作出了详细规定且进行极为严厉的惩罚。
视奴隶为权利客体,可以随意买卖、出租或抵押。
3.公开确认自由民内部的不平等:将自由民分为两类:阿维鲁和穆什钦努,法典对两者的权利保护是完全不同的。
4.包含大量调整手工业和商业的规范:有关手工业商业的契约的规定几乎占全部条文的一半。
(借贷契约:废除债务奴隶制,限制高利贷)5.维护家长制,确认家长对妻子和子女的特权:婚姻以契约为基础,妇女是婚姻契约的标的。
在夫妻关系中,夫妻地位极不平等。
在家庭关系中,妻子和子女完全处在家长控制之下。
6.保留若干原始公社制的残余:土地长期实行国有制。
保留血亲复仇和同态复仇遗迹。
对许多纠纷的处理还保留着自行解决争端的原始遗风。
神明裁判广泛应用。
四、法典的历史地位巩固了两河流域的中央集权制,推动了经济发展。
为后世研究两河流域及整个东方社会提供了原始材料。
在古代东方法制发展史上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
第三章古印度法古印度法的特征:与宗教紧密相联,密不可分;严格维护种姓制度;是法律、伦理、道德、宗教玄谈和哲学理念的混合物。
一、种姓制度:是古代印度法的社会等级制度,也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内容。
解释种姓制度的起源及其实质,说明各种姓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截然不同。
二、所有权:古代印度的土地所有制形式以国有制或王有制为基础,土地占有的主要形式是村社制。
外国法制史笔记(三)

第五章⽇⽿曼法 五世纪⾄九世纪以马尔克为主要制度的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中世纪早期)适⽤于⽇⽿曼⼈(民族)的法律 第⼀节形成与发展 ⼀.产⽣ 1.公元前三⾄六世纪,民族⼤迁徙⾃北向南,⽇⽿曼⼈⼊侵,西罗马帝国灭亡,在这⼀过程中,⽇⽿曼国家、阶级形成,在⽇⽿曼诸王国中⼤的是法兰克王国,墨洛温王朝;加洛林王朝时期,国王查理,中期发展为⼤帝国,但很短暂,查理死后分裂为近代法兰西、德意志和意⼤利三国的雏形。
2.整个欧洲公元476年进⼊封建制社会。
3.最早的法典是西哥特王朝的《尤列克法典》,其后有法兰克王国的《撒利克法典》、《⾥普利安法典》 ⼆.沿⾰ 1.习惯法时期——⼝⽿相传,原来仅为习惯,后来演变为有国家强制,属⼈主义原则,允许被征服的罗马⼈适⽤罗马法,粗俗简单 2. “蛮族法典”的编纂(⽇⽿曼法成⽂化)时期——部落 3.⽇⽿曼法与罗马法并存和相互影响时期——西哥特王朝的《阿拉利克罗马法辑要》 4.王室法令的发展——王室法令是属地法,其效⼒⾼于部族法。
按其性质,王室法令可分为教会法令(因教权从属于王权)和普通法令;按其内容,则可分为补充部族的法令、独⽴法令和对官吏下达的训令,其中补充部族的法令应经民众⼤会同意,国王颁布的独⽴法令要由⾼级僧侣和世俗显贵组成的御前会议(国王的智囊团)同意。
王室法令在加洛林王朝时期得到迅速发展 第⼆节基本内容 ⼀.适⽤法律的原则——⽇⽿曼法实⾏属⼈主义。
在适⽤法律时,⾸先要解决两个问题:⼀是属⼈法的决定,就是如何决定⼀个⼈所适⽤的法律;⼆是不同部族的⽇⽿曼⼈之间发⽣法律关系时,适⽤哪⼀种法律。
1.决定属⼈法的⼀般原则:婚⽣⼦⼥从⽗法;妇⼥结婚后从夫法;⾮婚⽣⼦⼥从母法;不知其母,且⽆⼈收养或保护则⾃定;基督教僧侣从罗马法;被保护⼈和被收养⼈从保护⼈、收养⼈的法律; 2.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①发⽣法律关系的各⽅的法律都有效,即各⽅适⽤⾃⼰的属⼈法,⼟地遵从其最初⾪属的所有⼈的⾝份法律;在履⾏任何重⼤法律⾏为前必须进⾏法律表⽩,并记录在案,如订⽴契约、提供证⾔和结婚仪式等(不会产⽣严重后果或侵害特殊利益的事件)。
7外法史 第六章 教会法

第二节 教会法的主要内容
一、教阶制度
教阶制度是规定基督教神职人员的等级和教 务管理的制度。教会以“ 务管理的制度。教会以“整个世界就是以上帝为 主宰的等级结构”观念为理论根据, 主宰的等级结构”观念为理论根据,在教会内部 划分出享有不同权利的等级, 划分出享有不同权利的等级,形成森严的教阶制 教阶制度反映出教会法的封建性质。 度。教阶制度反映出教会法的封建性质。 教会教阶一般分为教皇、大主教、主教、 教会教阶一般分为教皇、大主教、主教、神 甫等,统称大教职,下设修士、修女等小教职。 甫等,统称大教职,下设修士、修女等小教职。 在教务方面按照级别逐级对下行使管理权。 在教务方面按照级别逐级对下行使管理权。
三、司法制度
罗马教皇在13世纪时在法国、意大利、 罗马教皇在13世纪时在法国、意大利、西班牙 13世纪时在法国 等国普遍设立宗教裁判所,又称异端裁判所,在欧 等国普遍设立宗教裁判所,又称异端裁判所, 洲横行了500年之久。 500年之久 洲横行了500年之久。 异端裁判所的根本任务就是镇压异端, 异端裁判所的根本任务就是镇压异端,以及一 切进步思想和科学主张。为了实现这一目的, 切进步思想和科学主张。为了实现这一目的,它们 把纠问式诉讼发展为极端野蛮残忍的审判制度。 把纠问式诉讼发展为极端野蛮残忍的审判制度。这 种制度的基本特点是:不须控告, 种制度的基本特点是:不须控告,法院主动进行侦 实行秘密审判,以有罪推定为指导思想; 查;实行秘密审判,以有罪推定为指导思想;刑讯 逼供,一切有利于被控告人的证词都不能成立; 逼供,一切有利于被控告人的证词都不能成立;招 供后处以重刑(火刑、终身监禁、流放等) 供后处以重刑(火刑、终身监禁、流放等)并没收 全部财产。 全部财产。
二、婚姻家庭制度
教会法的婚姻家庭制度在欧洲长期实行, 教会法的婚姻家庭制度在欧洲长期实行,对 近代西方国家的婚姻家庭关系影响很大。 近代西方国家的婚姻家庭关系影响很大。 第一,关于婚姻的成立。教会法确认了“ 第一,关于婚姻的成立。教会法确认了“一 夫一妻” 永不离异”的原则。教会法规定: 夫一妻”和“永不离异”的原则。教会法规定: 双方合意为建立婚姻关系的必备条件” “双方合意为建立婚姻关系的必备条件”,结婚 时要举行宗教仪式,16世纪后这种仪式已成为婚 时要举行宗教仪式,16世纪后这种仪式已成为婚 姻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 姻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 第二, 第二,关于应禁止的婚姻的条件和撤销婚姻 关系的条件。教会法规定婚姻不能解除, 关系的条件。教会法规定婚姻不能解除,但若属 于应禁止的婚姻和应撤销的婚姻,则可宣布无效。 于应禁止的婚姻和应撤销的婚姻,则可宣布无效。 第三,关于婚姻家庭关系中男女双方的地位。 第三,关于婚姻家庭关系中男女双方的地位。
外国法制史重点整理

外国法制史复习重点整理一、名词解释1.楔形文字法指古代使用楔形文字镌刻的法律的总称,包括苏美尔人、巴比伦人、亚述人、赫梯人等建立的国家所适用的法律.它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成文法律,有自己的特征,以汉姆拉比法典为代表法典,对人类法律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2.汉穆拉比法典公元前18世纪古代巴比伦王国国王汉穆拉比颁布.因铭刻在一黑色玄武岩圆柱上,故又称石柱法.内容包括诉讼手续、财产权、损害赔偿、租佃关系、债权债务、婚姻家庭、继承、买卖奴隶等.是世界上保存完整的最早的一部法典.现存法国巴黎的罗浮宫博物馆.3.摩奴法典它是古代印度最重要的一部法律文献.它不是由国家正式颁布的,是婆罗门僧侣根据吠陀经典和历来的习惯编制而成.这部法典是对婆罗门法的总结和继承,是佛教法的渊源.4.种姓制度是摩奴法典中明确规定的制度,是印度法的特色,对印度整个社会影响很大.它包括四个种姓:第一种姓婆罗门执掌神权,地位最高贵,义务和职业是传授宣传吠陀,主持宗教祭祀,以及接受布施;第二种姓刹帝利担任国家的重要官吏,执掌军事和行政大权,地位仅次于第一种姓,这两个等级为特权者,免税;吠舍为第三等级,多为农民、牧民、手工业者和商人,主要从事“照料家畜,布施,祭祀,经商,放贷,耕田”等;第四种姓为首陀罗,最低贱,多为奴隶.5.十二表法旧译“十二铜表法”古代罗马共和国的主要法律.制定于公元前451年.因刻在十二块板上,故称.内容包括传唤、审理、执行、家长权、继承与监护、所有权与占有、房屋与土地等.是留传下来最早的古罗马成文法典.6.市民法是罗马固有的,仅适用于罗马公民的法律,罗马公民以外的外来人和被征服地区的居民不受其保护.由于它是在罗马奴隶制经济不发达的初期形成的,所以具有内容原始,范围狭窄和注意形式主义等特点.二、问答题1.楔形文字法的基本特征.(1)结构体系的完整性:序言、法律文本和结语(2)统治者将法律描绘为神的体现(3)内容缺乏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2.汉穆拉比法典的基本内容和特点.主要内容和特点:君主的权力来源于神;窃取神庙或宫廷的财产的处刑是:死刑;法典将自由民分为两类:阿维鲁和穆什凯努,前者包括僧侣贵族、高级官吏,也包括自耕农,独立手工业者,地位比后者高.3.古代印度法的渊源.古代印度法的发展和宗教密不可分,按其历史发展,主要渊源包括(1)吠陀:(2)法经:附属于吠陀,是对它的解释和补充,约成于公元前8世纪至公元前3世纪,以散文体裁写成.它主要是祭祀的规则和教徒的生活准则,没有统一文本,各教派均有自己的法经,不同时期亦有不同的法经流行.(3)法典(也有人主张称“法论”,以区别于近现代的法典):婆罗门祭司编成的教法典籍,它所包含的纯粹法律规范比法经多.全部法典陆续出现于公元前3世纪至公元6世纪,其中最重要的为摩奴法典.摩奴法典约成于公元前2世纪至公元2世纪,是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规的法律典籍,具有相当大的权威性.它较为全面地论述了吠陀的精义,规定了以种姓制为核心的基本内容.该法典对印度法制史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并传播至东南亚及远东地区.(4)佛教经典:是古代印度法的重要渊源之一,总称“三藏”,即:经藏、论藏、律藏.①经藏,佛教创始人释迦牟尼及其门徒宣扬的佛教教义;②论藏,佛教各教派学者对教义的论说;③律藏,佛教寺院规条.其中尤以律藏的法律意义最为明显.佛教法的中心内容是“五戒”,即不杀生、不偷盗、不淫邪、不妄语、不饮酒.(5)国王诏令:其中最为人注目的是阿育王的诏令,要求人们遵守佛法、服从官府等.4.如何认识古希腊法的历史地位.是欧洲最早形成的法律体系,在西方法律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上承埃及和两河流域法,下启罗马法,在东西方法律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古希腊的公法比私法要发达,而公法中对后世影响最大的是雅典“宪法”.一、名词解释1.国法大全国法大全是由东罗马帝国时期,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期间及死后不久新编纂的,它是查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阶梯、学说汇编、新律四部法典汇编的统称,也是奴隶制时代历史上一部最完备的成文法典.2.公法是指国家或国家与个人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部门的总和,包括行政法、组织法、财政法、刑法等.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源于古代罗马时期,一直沿用到今天的欧洲大陆法系.3.习惯法习惯法作为一类社会规范,它是独立于国家制定法之外,依据某种社会权威确立的、具有强制性和习惯性的行为规范的总和.它既非纯粹的道德规范,也不是完全的法律规范,而是介于道德与法律之间的准法规范.4.人法(1)自然人:由三种权利组成——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只有同时具备这三种身份,才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否则就是人格减等,又分了几个等级.法人:古代罗马没有形成完整的法人制度,也没有产生法人的概念和术语,只是出现了一些特殊的法律团体.(2)婚姻家庭制度:罗马法上婚姻的分类:有夫权婚姻(前期流行)和无夫权婚姻(流行于帝国时期)5.日耳曼法是公元5-9世纪西欧早期封建制时期适用于日耳曼人的法律.这种法律是日耳曼各部族在侵入西罗马帝国,建立“蛮族”国家的过程中,由原有氏族部落习惯逐渐发展而成的.它的范围,从地区来看,凡古代日耳曼人所建立的国家的法律都包括在内;从时期上来看,大体上是公元5-9世纪.6.教会法广义上,泛指罗马天主教,东正教,基督教的其他教派的各种法规.狭义上,专指在中世纪占有重要地位的罗马天主教的法律.主要是关于教会本身的组织,制度和教徒生活守则的法规,同时,对教会与世俗政权的关系,以及土地,婚姻家庭与继承,刑法,诉讼等也都有规定.因此,它的适用范围不限于教会事务,也适用于许多世俗事务.按其本质来讲是一种封建法.二、问答题1.罗马法各个时期有何基本特点.1)十二表法的制定:共和国前期的法律以市民法为主十二表法是罗马法从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变的标志.十二表法的特点是平民与贵族的斗争推动了罗马法的发展.2)从公元3世纪始,罗马法的主要特点仍然是市民法占统治地位,但罗马的另一新体系——万民法已逐渐兴起,共和国后期市民法与万民法并存3)公元1世纪至公元2世纪,是罗马帝国兴盛时期,也是罗马法发展的“古典时代”.这一时期,促进罗马法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是罗马法研究和法学家活动的不断加强.帝政前期是法学昌明时代,法学家的解答成为法律的重要渊源.4)公元3世纪以后,罗马法进入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即全面整理和系统编纂时期.国法大全的问世,标志着罗马法已发展到最发达、最完备的阶段.2.日耳曼法的基本特点.1)日耳曼法的团体本位的法律2)日耳曼法是属人主义的法律3)日耳曼法是具体的法律4)日耳曼法是注重形式、注重法律行为外部表现的法律5)日耳曼法是世俗的法律3.教会法的基本渊源.1)圣经2)教皇教令集3)宗教会议决议4)世俗法的某些原则和制度4.伊斯兰法的主要特点.1)与伊斯兰教有密切联系2)法学家对伊斯兰法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3)受外来法律影响严重4)具有分散性和多样性一、名词解释1.圣训意思是先知的言行及默示,是仅次于<古兰经>的伊斯兰法的基本渊源.穆罕默德去世后,通过下降古兰经来立法的活动停止了,为了解决新发生的,在<古兰经>中又找不到答案的问题,哈里发政府和圣门弟子就按先知的前例办,也就是按先知处理类似问题的言论,行为或默示处理当前的问题.这就是圣训.2.伊斯兰法原阿拉伯封建势力范围内的国家和地区,以及其他信奉伊斯兰教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由于都是以<古兰经>圣训和初斯的伊斯兰法为基础发展起来的,具有共同的特征和历史联系,故被称为伊斯兰法系.开始形成于9世纪,不仅在中世纪支配过广大地区,而且在近现代各穆斯林国家中仍不同程度地维持着效力,是一个历史很长,影响很大的法系.3.普通法从法源的意义来看,普通法指的是普通法院创立并发展起来的一套法律规则.它既区别于由立法机关创制的4.衡平法现代意义上的衡平法仅指英美法渊源中独立于普通法的另一种形式的判例法,它通过大法官法院,即衡平法院的审判活动,以衡平法官的“良心”和“正义”为基础发展起来.5.陪审制一般认为,英国是现代陪审制的发源地.但英国的陪审制并非土生土长,而是从法兰克移植而来.法兰克的一些封建君主为了巩固王室权力,发展了一种调查程序,召集若干熟悉情况的地方人士,宣誓证明有关古代王室的权力,以削弱诸侯的势力.诺征服以后,这种制度被带到英国.1166年,享利二世颁布了克拉灵顿诏令,将陪审制正式确立下来.6.统一商法典19世纪末,美国以统一法律为目的,兴起统一州法的运动.1892年成立的全国统一各州立法委员会拟定的单行商事法规草案经全体会议通过后,建议各州采用.为了现代商事实践的需要,改变各州商法混乱的局面,进一步协调和统一商事法律,1952年统一各州立法委员会和美国法学会共同制定了统一商法典.二、问答题1.普通法的特点及对英国法律的影响.它的封建性较强,它的保护方法以损害赔偿为主,不能对当事人颁发禁令,等等.但它最重要、对整个英国法律体系影响最大的特征是程序先于权利.2.衡平法的特点及对英国法律的影响.衡平法在其发展过程中,创制出许多新的救济方法,及时确认和保护了当事人的权利,对英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做出重要贡献.直至今日,衡平法仍是创造新原则和补救规则的重要手段.另外,衡平法优先的原则也在1981年最高法院法得到重申.因此,衡平法仍在英国法律体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只不过它已不能独立发展,没有了单独适用的法院.3.英国法的陪审制和辩护制.陪审制曾被认为是保障个人政治自由和民主权利的重要手段,是实现民主司法的最佳途径,是英国法对世界法制的一大贡献.因为普通公民参与司法过程,可以防止法官徇私枉法,以及判决考虑不周等弊病;同时,由于陪审员是通过抽签的方法从社会各界选出来的,能够更清楚地反映出社会上普通人的观念.对于陪审制,各派观点针锋相对,莫衷一是.但作为一种有深刻社会背景的诉讼制度,短时间内完全被废除似乎不可能,关键是如何改进.辩护制:早在希腊、罗马时代,法庭辩论制度就已经出现,当事人既可为自己辩护,也可以委托他人为自己辩护.罗马帝国后期,职业法学家在法庭上为当事辩护已十分流行.英国人继承了这项制度,并加以发展.由于英国普通法的形式主义及其程序复杂性,职业律师参与诉讼更有必要.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英国逐渐发展出一套与大陆法系国家完全不同的对抗制诉讼方式和独特的律师制度.4.普通法系的特点.1)以判例法为主要法律渊源.2)以日耳曼法为历史渊源.3)法官对法律的发展举足轻重.4)以归纳法为法律推理方法.5)在法律体系上不严格划分公法和私法.一、名词解释1.司法审查权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指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权通过审理有关案件解释宪法,审查联邦和州立法机关颁布的法律、联邦和州采取的行政措施,宣布违反联邦宪法的法律和行政措施为无效.它是美国司法制度中最有特色的一项权力. 2.大陆法系又称罗马—日耳曼法系、民法法系或成文法律.它是资本主义国家中历史悠久、分布广泛、影响最深远的法系.它以欧洲大陆法国和德国为代表,在罗马法的基础上,融合其他法律成分,逐渐发展为世界性的法律体系.3.法国民法典制定于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又称拿破仑民法典,是法国资产阶级建立统一的资产阶级法律制度,巩固大革命的胜利成果的产物.4.魏玛宪法1919年1月德国召开国民会议,改组政府,着手制定正式宪法.宪法草案经过几个月的反复讨论和修改,六易其稿.由于当时柏林工人运动正处于高潮,为使制宪工作免受其影响,国民会议在远离柏林的魏玛城召开制宪会议,于1919年7月31日通过新宪法,并决定8月11日颁布施行.这就是德意志共和国宪法,简称魏玛宪法.5.日本六法以1889年明治宪法颁布为标志,日本法的西方化又进入德国化阶段.继宪法之合,日本政府又按照德国法的模式,先后编纂颁布了商法、民事诉讼法典、刑事诉讼法典、民法典、法院组织法和刑法典,确立了以大陆法系为模式的日本近代资产阶级法律体系.6.欧洲联盟法是指以建立欧共体的国际条约为基础逐渐发展起来的、适用于欧洲聪明各成员国的、有关欧洲聪明机构及其职能的条约、立法、判例等法律规范的总称.二、问答题1.大陆法系的特点.(1)全面继承罗马法:吸收了许多罗马私法的原则、制度,如赋予某些人的集合体以特定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所有权的绝对性,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某人享有他人所有物的某些权利;侵权行为与契约制度;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相结合制度等.还接受了罗马法学家的整套技术方法,如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人法、物法、诉讼法的私法体系,物权与债权的分类,所有与占有、使用、收益权地役权以及思维、推理的方式.(2)实行法典化,法律规范的抽象化概括化.(3)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威,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功能.(4)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法学创立了法典编纂和立法的理论基础,如自然法理论、分权学说、民族国家理论等,使法律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任务由法学家来完成.2.德国民法典的特点及地位.1)法典适应垄断资本主义经济发展需要,在贯彻资产阶级民法基本原则面已有所变化.2)法典规定了法人制度.3)法典保留了浓厚的封建残余.4)法典在立法技术上讲究逻辑体系系严密、概念科学、用语精确.德国民法典是资产阶级民法史上的一部重要法典,它的颁行对统一德国法制作用巨大,并成为德国民法发展的基础.乃至当代,经多次修改,仍然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民事法律规范的核心部分.3.日本法的特点.1)日本法是在借鉴外来发达法律制度的过程中不断发展和完善的.2)日本法巧妙地融合了两在法系的特点,被称为“混合法”.3)日本法是东西方法律文化的有机结合.4)完备的日本经济法对于战后日本经济的高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5)日本法在发展的过程中,形成了较为发达的、完善的法学理论6)日本法律制度保留了封建社会的许多残余.4.苏联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对世界法律发展的影响.苏联时期,创造了全新的法律思想,制定了全新的法律制度,构筑了全新的法律体系并不断完善,成为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各社会主义国际制定和发展本国法的主要参照物,从而在世界范围内形成了独树一帜的社会主义法系.苏联解体后,苏联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整体上已告终结,但其对于世界法律的现状和未来发展仍然具有深远的历史影响。
外国法制史笔记

外国法制史笔记楔形文字法汉穆拉比法典的制定背景(原因)1.加强中内集权,实现法律统一的需要。
2.适应经济发展需要,调整新的经济发展关系3.为了缓和自由民内部分化,巩固奴隶主阶级统治。
楔形文字法的基本特征1.楔形文字各法典结构体系比较完整,一般均采用序言、正文和结语三段论式的表述方法。
2.法典内容涉及面较广3.楔形文字法大都比较重视对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调整4.楔形文字法各法典大多是司法判例的汇编,并没有规定一般的抽象概念和立法原则5.楔形文字法是世俗法。
历史地位它是人类历史上最早形成的法律体系之一,也是最早将习惯法成文化的先驱。
楔形文字法是古代西亚法的先驱。
古印度法古印度债法的特点1.约关系较为简单2.己经注意到契约的法律效果3.以高等种姓的债权给予特别保护。
古印度的婚姻家庭法的基本特征:1.婚姻被认为是神意的结合。
2.严格维护种姓内婚制。
3.高等种姓一夫多妻,而低等种姓则一夫一妻。
古印度继承法的特征:1.实行长子优先原则2.与种姓制直接挂勾古印度刑法的特点:1.受宗教观念影响强烈。
2.不同和同罪异罚。
古印度法的基本特点:1.与宗教密不可分。
2.严格维护种姓制度。
有人称为种姓法3.是法律、宗教、伦理等各种规范的混合体。
古希腊法雅典宪法的形成提秀斯改革;设立中央议事机构和行政机构,使雅典城具有了国家的性质,跨出了摧毁氏族制度的第一步。
德古拉立法:将雅典的习惯法加以整理汇编,制成雅典第一部成文法。
称为德古拉立法。
德古拉法肯定了债务奴役制,采用重刑,区分了故意杀人与非故意杀人,反对血亲复仇,规定一切伤害案件由国家组织法庭依明文规定审理。
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贵族解释和适用法律的特权。
梭伦改革主要内容:1.颁布解负令,取消债务奴役制。
2.以财产特权和职位特权代替世袭特权。
3.提高民众大会的作用,设立400人议事会与陪审法院。
4.颁布一系列发展经济的条例,促进雅典工商业经济的发展。
5.废除德古拉法中的严刑峻法,仅保留有关杀人罪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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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外国法制史笔记:教会法
第一节产生和发展
信徒
神职人员:在教会中有一定职务的人
基督教制定的对信徒和神职人员在信仰、伦理和教会制度等方面的规定。
主要介绍天主教会的法律,很少涉及新教(北欧)和东正教(俄、东欧)
产生于公元一世纪的巴基斯坦。
早期,受到罗马统治者的残酷镇压;后来基督教的教义转而宣扬“君权神授”,罗马统治者也改变了对基督教的态度;公元380年,基督教成为罗马帝国的国教;到中世纪,它又成为欧洲封建社会的精神支柱。
教会法由此产生。
三个发展阶段——
一.早期(AD4—9)(教权依附于世俗权威)——丕平献土奠定教皇国国土。
公元754和756年,法兰克国王为酬答教皇为其加冕,两次攻打教皇的敌人,赠与教皇土地,使之成立教皇国。
基督教获得合法地位后才确立并拥有立法权。
二.全盛时期(AD10—15)
1.高潮表现:
(1)教皇在教会立法中取得至高无上的地位,在与世俗君主的斗争中取得胜利
(2)教会法管辖范围扩大,渗透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判断标准——审判对象,信徒、神职人员;案件性质,凡涉及教会利益、宗教信仰、婚姻的案件。
法学依附于教会,成为教会的婢女
(3)教会法研究达到高潮
2.基督教正式分裂为东西两大教派。
西派教会以罗马为中心;东派以拜占廷(君士坦丁堡)为中心(东正教“牧首”)
三.衰落阶段(AD16—)
第二节渊源
一.《圣经》
1.《新约全书》:基督教本身的经典,形成于公元世纪1下半叶至公元2世纪下半叶。
《福音书》、《使徒行传》、《使徒书信》、《启示录》,原文是希腊文
2.《旧约全书》是犹太教的经典,由《律法书》(又称《摩西五经》法律意识最明显,不是摩西制定的,是上帝假借其手传授的)、《先知书》和《圣录》组成。
原文是希伯来文。
上帝与犹太人之间订下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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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传十诫”——十诫内容是基督教立法的核心
戒律——
(1)崇拜唯一上帝,而不可崇拜其他的神
(2)不可制造和敬拜偶像
(3)不可妄称上帝耶和华的名字
(4)当守安息日为圣日
(5)须孝敬父母
(6)不可杀人
(7)不可奸淫
(8)不可偷盗
(9)不可做假证,陷害他人
(10)不可贪恋他人的妻子
二.教皇教令及其汇编(相当于罗马皇帝的敕令)——主要表现形式(级别逐渐降低):
1.教皇诏书:对重大事件的决定、命令
2.通谕:向全世界或某一国家地区天主教会颁布的公开文件
3.自动诏书:无任何人奏请或机构辅助而自动发布的文件
教令集——最早的是《格拉蒂安教令集》,本质上是私人汇编,但得到官方承认;官方法典编纂有《格利哥里九世教令集》;四部教令集汇编在一起,定名为《教会法大全》
三.宗教会议决议
内容——规定教会组织和神职人员的行为准则;对宗教反对派的处置;教会法庭的职权及条例
宗教会议——包括全教会议和地方会议
四.罗马法的某些原则和规范
第三节教会法的基本制度
一.教阶制度
1.理论根据:教会的“整个世界就是以上帝为主宰的等级结构”观念
2.五等
(1)教皇——①以前是罗马城主教;现在是教皇国君主②由一小撮人在西斯廷教堂选举③教皇特权:召集宗教会议;批准会议决定;有权不经过宗教会议同意,任免主教及划定主教辖区(任免主教及划分教区);教会法院的最高审级,各地教会的重大案件一律呈送教皇审核,最高司法权;教皇本身不受任何审判;一经当选,终身任职,除因异端罪外不得罢免
(2)枢机主教(红衣主教)——由教皇任命,是教皇的高参、亲信、特别使节,可选举或被选举为教皇
(3)主教——由教皇任命,拥有主教管辖区即教省的最高管辖权
(4)神甫(父)——管辖范围是教区,新教称为牧师
(5)修士修女
二.财产权——教会拥有大量的地产和动产,是欧洲最大的封建主。
通过税收、捐赠获得土地;对其土地和动产有独立取得、存留和管辖的权利;不受世俗政府的约束:“弃绝罚”:凡强占教会财产,应受此惩处
三.债权制度——教会法禁止牟利,禁止附利息贷款,不准经营商业获取暴利。
契约终结制度“一方当事人不遵守诺言,另一方也不受契约约束。
死抵押权:债权人有权获得抵押的土地或财物中的孳息收入,但又不准以此种收入抵债,实质是维护债权人利益
四.婚姻家庭与继承制度
1.教会法从“结婚属宣誓圣礼之一”的教义出发,确认“一夫一妻”和“永不离异”的原则
2.应禁止的婚姻的条件是:凡许“守童身愿”、“贞节愿”以及“领受高级神品愿者”,禁止结婚;天主教徒和异教徒及叛教者不准结婚;法亲(因收养而发生的法律关系)、近亲和神亲禁止结婚
3.撤消婚姻关系的条件是:未成年人的婚姻;男女一方无性行为者;重婚;与异教徒的婚姻;一切违反禁止结婚条件的婚姻(后三者应为禁止之列)
五.诉讼制度
1.纠问式诉讼是指法院根据公众告发或被害人控告,可以对案件进行调查,从调查证据到执行刑罚都由官方负责。
主要流行于大陆法系国家,与抗辩式诉讼相对。
2.宗教裁判所(异端裁判所、宗教法庭)把纠问式诉讼发展为极端残忍的审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