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保护红线管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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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措施

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措施

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措施哎呀,生态保护红线这个话题,听上去好像很严肃,但是别着急,今天我们就轻松聊一聊,看看怎么才能让这个看似“高大上”的话题,变得贴近咱们的生活。

说到生态保护红线,大家可能会想,哎,什么红线啊,怎么那么严肃?其实吧,就是一种保护我们大自然的“底线”。

要是这条红线破了,咱们的环境就会遭殃,甚至连空气、水源这些最基本的生存条件都会受到影响。

所以,这条红线可不是随便画的,它直接关系到我们的健康和未来。

想想看,咱们每天呼吸的空气,喝的水,吃的食物,哪一样离得开大自然?要是大自然的底线被破坏了,咱们能好过吗?所以,大家要明白,生态保护这事儿,关乎咱们每一个人的生活。

那怎么才能守住这个“红线”呢?光说不练可不行,我们得从小事做起。

你看啊,首先就是要保护好自然的原生态环境。

比如说,森林、湿地这些地方,咱不能随便乱砍乱挖。

你想想,森林是咱们的“肺”,湿地是咱们的“水池”,要是这些地方都被破坏了,空气差了,水源不清了,咱们能好吗?所以呢,首先得从保护森林和湿地开始,不能让这些生态“宝贝”被破坏了。

不仅如此,咱们还得注意控制污染,减少工业废气排放。

大城市里,车来车往,工厂满天飞,空气中常常弥漫着灰霾。

这可不行啊,空气污染可直接影响咱们的健康。

你说你走在大街上,深吸一口气,结果吸进来的不是清新的空气,而是满满的灰尘和有害气体,真的是让人心情一秒钟跌到谷底。

所以啊,减少污染,咱们每个人都应该有所作为。

比如说,多坐地铁,少开车,减少碳排放;或者咱们尽量不买那些一次性使用的塑料袋、餐盒什么的。

虽然这些小事看似微不足道,但积少成多,大家一起努力,环境不就能变得更好嘛!有时候啊,有些人会觉得,生态保护这事儿离自己很远,或者说,咱们不过是个普通老百姓,能做什么呢?大家完全可以从身边做起。

比如说,你家里有空闲的地方,可以种点花草,种点树,既能美化环境,又能吸收二氧化碳,净化空气。

这一点一滴的努力,大家一起做,积少成多,咱们的家园不就变得越来越美好了吗?你看,那些大自然中难得一见的珍稀动物、植物,都需要我们来保护。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07.29•【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4号•【施行日期】2016.09.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4号《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已由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6年7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7月29日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2016年7月29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保障本省生态安全和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在本行政区域内陆地和海洋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边界。

生态保护红线所划定的区域为生态保护红线区。

第三条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和管理,应当遵循保护优先、功能稳定、刚性控制、分类管控的原则。

第四条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本行政区域的总体规划,并作为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的刚性约束,控制城乡发展边界和产业布局,促进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的监督管理,并将生态保护红线的监督管理工作作为政府及其负责人环境保护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陆地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生态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工作,并按照职责做好海洋生态保护红线(区)保护与管理相关工作。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11.29•【字号】浙政办发〔2022〕70号•【施行日期】2022.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监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70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精神及国家有关部委要求,落实最严格的生态保护制度,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统筹保护与发展,遵循保护优先、底线约束、规划引领、部门协同、数字治理的原则,按照统一底图、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平台的要求,严格保护生态资源,严守自然生态安全边界,实现一条红线管控重要生态空间,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

二、规范有限人为活动准入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管控措施,依照法律法规执行。

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以下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一)管护巡护、保护执法、科学研究、调查监测、测绘导航、防灾减灾救灾、军事国防、疫情防控等活动及相关的必要设施修筑。

(二)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允许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用海用岛、耕地、水产养殖规模的前提下,开展种植、捕捞、养殖(不包括投礁型海洋牧场、围海养殖)等活动,修筑住房和供电、供气、供水、供热、通信、广电、交通、水利、污水处理、垃圾储运等生产生活设施,以及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

(三)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古生物化石调查发掘、标本采集和文物保护活动。

江西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

江西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

江西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为了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保障生态环境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以及管辖海域内的生态保护红线划定、调整和管控工作。

第三条【基本原则】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调整和管控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科学划定,分级管理;(二)保障生态,促进发展;(三)严守红线,严格执法;(四)部门联动,公众参与。

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保护红线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大资金投入,完善政策措施,并将生态保护红线管理情况作为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目标执行情况的内容。

二、划定与调整第五条【划定依据】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应当以维护生态系统完整性、保障生态功能不降低为前提,依据下列因素进行:(一)国家和本省的生态保护目标和要求;(二)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三)河流、湖泊、湿地、森林等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区域;(四)其他需要划定为生态保护红线的区域。

第六条【调整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生态保护红线进行调整:(一)因国家或者省级重大战略实施需要调整的;(二)因自然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的;(三)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调整的;(四)其他需要调整的情形。

天津市生态红线用地保护红线划定方案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类对自然环境的破坏日益严重,生态红线用地保护红线的划定成为了刻不容缓的任务。

全面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中国方案及管控思路

全面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的中国方案及管控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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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

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

附件 1《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目的】为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建设漂亮中国,依据《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概念定义】本办法所指的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 , 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 ,通常包括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生态稳定等功能的生态功能重要区域,以及水土流失、土地沙化、石漠化、盐渍化等生态环境敏感脆弱区域。

第三条【责任分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责任主体,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政策和标准。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实施统一监管,统一开展监测评价、监督执法、督察问责。

各级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相关主管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保护红线保护与管理工作.第四条【协调机制】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协调解决工作中浮现的重大问题,指导各省(区、市)做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严守工作。

国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国家生态保护红线专家委员会。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建立本行政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协调机制.第五条【管理原则】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按禁止开辟区域的要求进行管理。

遵循生态优先、严格管控、奖惩并重的原则 ,严禁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各类开辟活动。

根据主导生态功能定位,实施差别化管理,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第六条【落实优先地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将生态保护红线作为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空间规划等各类规划的基础和前提,在制定财政、投资、产业、土地、农业、人口、民族、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等政策时,应充分考虑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对不符合管控要求的各类规划和政策措施要及时作出调整。

山西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

山西省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

山西省人民政府近日发布《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实施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

“三线一单”总体目标《意见》明确了我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总体目标。

到2025年,产业结构转型初具雏型,生态环境持续改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成效显著,生态安全屏障更加牢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明显提升;到2035年,资源型经济转型全面实现,生态环境根本好转,基本实现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意见》具体划分了我省生态环境管控的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和一般管控单元,并制定了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的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和一般管控单元。

优先保护单元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泉域重点保护区,以及生态功能重要和生态环境敏感脆弱的区域等,主要分布在太行山、吕梁山等生态屏障带,以及沿黄水土流失生态脆弱区域。

重点管控单元主要包括城市建成区、省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和产业园区、大气环境布局敏感区和弱扩散区,以及开发强度高、污染物排放量大、环境问题相对集中的区域等,主要分布在“一主三副六市域中心”等城镇化以及工业化区域。

建立准入清单体系一般管控单元指优先保护单元和重点管控单元之外的其他区域。

围绕全省“两山七河一流域”生态格局,根据优先保护、重点管控、一般管控三类生态环境管控单元特征,从空间布局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和资源利用效率等方面,明确生态环境管控要求,建立全省三级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体系。

省级清单体现全省生态环境管控的基础性、底线性要求;设区市清单体现所在市生态环境管控的地域性、适用性要求;生态环境管控单元清单体现差异性、落地性管控要求。

优先保护单元:依法禁止或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和城镇开发建设,在功能受损的优先保护单元优先开展生态保护修复活动,恢复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生态红线工作方案

生态红线工作方案

生态红线工作方案一、背景介绍生态红线是指在国家或地方层面划定的区域内,为保护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在该区域内实施严格的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措施的一条线。

生态红线的划定和实施对于维护生态安全、建设美丽中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档旨在提供生态红线工作方案,以指导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的工作。

二、生态红线划定原则生态红线的划定应遵循以下原则:1.生态功能需求原则:保护重要的生态功能区,如水源涵养区、自然保护区等。

2.生态屏障原则:划定生态红线,形成天然的生态屏障,遏制生态环境破坏。

3.重点区域优先原则:重点保护生态脆弱区域和生态优势区域。

4.综合施策原则:结合生态环境、土地利用、城乡规划等因素,制定综合施策方案。

5.公众参与原则:重要决策应充分听取公众意见,提高决策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三、生态红线划定流程生态红线的划定流程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数据收集与整理:收集相关的生态环境、土地利用、资源分布等数据,并进行整理。

2.制定生态红线划定方案:根据收集整理的数据,制定生态红线划定方案。

3.公众参与与意见征集:向公众公开划定方案,并征集公众意见,提高决策的合理性。

4.完善划定方案:根据公众意见和相关专家建议,完善生态红线划定方案。

5.划定生态红线:确定最终的生态红线,并向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进行通知和宣传。

四、生态红线的保护措施划定生态红线后,需采取一系列保护措施,确保生态环境的持续改善和生态功能的有效发挥。

1.加强监测与评估:建立健全的生态红线监测评估体系,监测生态环境的变化和生态功能的发挥情况。

2.加强执法与管理:建立生态红线管理机构,加强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确保生态红线划定和保护工作的实施。

3.优化土地利用方式:加强对生态红线内土地利用的规划和管理,促进优化的农业、林业、旅游等产业发展。

4.强化生态补偿机制: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对生态红线内的生态保护者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和政策支持。

5.加强宣传教育:开展生态红线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参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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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保护红线管控措施
生态保护红线管控措施:
制定生态保护红线规划,明确管控范围和标准。

加强生态环境监测,建立监测体系,定期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的生态环境进行监测和评估。

加强生态保护红线内的生态环境保护,禁止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对违法行为及时进行处罚。

推进生态修复,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和重建,提高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公众意识,引导公众积极参与生态保护红线的管控工作。

加强监管力度,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的生态环境进行持续的监管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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