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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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引言供配电系统设计是建筑物的基础设施之一,在确保电力供应稳定、安全可靠的同时,也需要满足建筑物的用电需求。

本文档旨在制定供配电系统的设计规范,以确保设计和建设的一致性,并提供设计师、工程师和其他相关人员的指导。

1. 设计原则•安全性: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电气安全标准,确保电力供应过程中没有潜在的安全隐患。

•可靠性:供配电系统应能够满足建筑物的用电需求,并具备足够的容量和备用方案以应对突发情况。

•高效性:供配电系统应尽量减少能量损失,并通过合理的设计和布局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可维护性:供配电系统应设计清晰、易于维护和检修,以便及时处理故障和保养设备。

2. 设计流程供配电系统设计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1.确定需求:根据建筑物的用电负荷需求、设备需求等,明确供配电系统的设计指标和要求。

2.方案设计:根据需求确定供配电系统的总体布局和配置,包括主配电室、配电回路、负载管理等。

3.详细设计:根据方案设计,进行具体的电缆、开关、保护装置等的选型和布置,并制定相应的施工图纸。

4.施工与验收:按照设计的图纸和规范进行施工,完成供配电系统的搭建和调试,并进行验收和检测。

5.运行与维护:供配电系统正式投入使用后,需要进行定期的检查、测试和维护,确保系统平稳运行。

3. 设计要求3.1 用电负荷计算用电负荷计算是供配电系统设计的基础,通过合理的负荷计算可以确定所需设备的容量和数量。

负荷计算应考虑建筑物的各项用电设备、照明、空调等的功率需求,并根据需求确定总负荷。

3.2 设备选型根据负荷计算结果,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备进行供配电系统的设计。

设备选型时需要考虑负载特点、设备的可靠性和能效指标等因素,同时要保证设备之间的匹配性和安全性。

3.3 导线和电缆选择选择合适的导线和电缆是供配电系统设计中的重要环节。

导线和电缆应具备足够的截面积来承载电流负荷,同时要符合电气安全标准,并考虑敷设方式和环境条件等因素。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配电系统是工业生产中不可或缺的设备,其设计规范关系到电力供应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影响着企业的正常运行。

下面列举了一些常用的配电系统设计规范,供参考。

一、设计目标:1.安全可靠:保证供电系统的安全运行,防止电力事故的发生,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2.经济合理:在满足供电要求的前提下,尽量降低设备的投资成本和运行维护成本。

3.灵活可扩展:保留未来对供电系统进行扩容和改造的空间,应对企业生产发展的需要。

4.高效节能:合理利用电力资源,提高供电系统的能效。

二、系统结构:1.供电方式:根据需求选择合适的供电方式,如并网供电、独立供电、双回路供电等。

2.供电截面:合理确定供电截面,并充分考虑发电容量、线路长度、负载容量、电压降等因素。

3.系统可靠性:采取合理的备份设计和系统监控手段,提高供电系统的可靠性和可用性。

如设置备用发电机组、UPS电源等设备。

4.电力质量:设计中要注意电力质量方面的要求,如电压稳定性、谐波、闪变和电磁干扰等。

三、设备选型:1.开关设备:选择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开关设备,如断路器、隔离开关、负荷开关等。

要考虑其额定容量、动热稳定性、短路保护、故障指示等功能。

2.变压器:根据负荷情况和系统电压要求选择合适的变压器,并考虑其容量、高压侧低压侧的保护和监控、损耗和温升等因素。

3.电缆线路:根据负荷情况和线路长度选择合适的电缆规格,并考虑其额定电流、电压降、防火防爆等要求。

4.控制设备:如开关柜、接线柜、电能表等,要考虑其功能、安全性和可靠性,以及与上位机的联动能力。

四、安全要求:1.防雷设计:根据地区雷电情况,进行合理的防雷设计,如设置避雷装置、引线、接地装置等。

2.灭弧装置:为了保护设备和人员安全,采取合适的灭弧装置,如开关柜内的灭弧避雷器和断路器的灭弧器。

3.电气间隔:根据不同的电气设施要求,设置电气间隔,保证设备和人员的安全。

4.接地保护:采用合适的接地方式,保障人身安全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完整版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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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 0 0 5 2 / 9 5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2)第三章电源及供电系统 (3)第四章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 (4)第五章无功补偿 (5)第六章低压配电 (6)附录一名词解释 (7)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供配电系统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110KV及以下的供配电系统新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

第1.0.3条供配电系统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按照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1.0.4条供配电系统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

第1.0.5条供配电系统设计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效率高、能耗低、性能先进的电气产品。

第1.0.6条供配电系统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第2.0.1条电力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政治、经济上所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程度进行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一级负荷: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时。

2.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时。

例如:重大设备损坏、重大产品报废、用重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大量报废、国民经济中重点企业的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要长时间才能恢复等。

3.中断供电将影响有重大政治、经济意义的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

例如:重要交通枢纽、重要通信枢纽、重要宾馆、大型体育场馆、经常用于国际活动的大量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

在一级负荷中,当中断供电将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视为特别重要的负荷。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二级负荷:1.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时。

例如:主要设备损坏、大量产品报废、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较长时间才能恢复、重点企业大量减产等。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2)第三章电源及供电系统 (3)第四章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 (4)第五章无功补偿 (5)第六章低压配电 (6)附录一名词解释 (7)第一章总则第1.0.1条第1.0.1条为使供配电系统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110KV及以下的供配电系统新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

第1.0.3条第1.0.3条供配电系统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按照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1.0.4条第1.0.4条供配电系统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

第1.0.5条第1.0.5条供配电系统设计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效率高、能耗低、性能先进的电气产品。

第1.0.6条第1.0.6条供配电系统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第2.0.1条第2.0.1条电力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政治、经济上所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程度进行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一级负荷: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时。

2.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时。

例如:重大设备损坏、重大产品报废、用重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大量报废、国民经济中重点企业的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要长时间才能恢复等。

3.中断供电将影响有重大政治、经济意义的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

例如:重要交通枢纽、重要通信枢纽、重要宾馆、大型体育场馆、经常用于国际活动的大量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

在一级负荷中,当中断供电将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视为特别重要的负荷。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二级负荷:1.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时。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_GB50052_2024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_GB50052_2024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_GB50052_2024
标准要求供配电系统设计在符合电力市场发展规划和供需平衡的基础上,满足建筑物和工业企业的用电需求。

设计过程中需对总负荷进行详细
计算,并按照合理的负荷分配原则进行线路布置,确保供电负荷的平衡和
分布的合理。

同时,标准要求根据建筑物和用电负荷的特点,选择合适的
变压器、开关设备、电缆和敷设方式等电气设备。

供配电系统设计还需考虑系统的可靠性和安全性。

标准要求设计时应
充分考虑供电可靠性,确保供电中断时间的可控性,并针对关键负荷和重
要用电设备设置备用电源或应急供电系统。

此外,供配电系统设计需要满
足电气安全防护的要求,配电装置应设置过流、过压、短路和接地保护装置,并确保设备的连接、接地和绝缘符合安全标准。

标准还规定了供配电系统的运行和维护要求。

运行阶段需定期进行设
备的巡检、试验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此外,标准要求
建立完善的设备档案和运行记录,并制定详细的维护计划和修复保养规程。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1 总则1.0.1 为使供配电系统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的用户端供配电系统的设计。

1.0.3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按照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统筹兼顾,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1.0.4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做到远近期结合,在满足近期使用要求的同时,兼顾未来发展的需要。

1.0.5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高效节能、环保、安全、性能先进的电气产品。

1.0.6 本规范规定了供配电系统设计的基本技术要求。

当本规范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1.0.7 供配电系统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 vital load in first grade load中断供电将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

2.0.2 双重电源 duplicate supply一个负荷的电源是由两个电路提供的,这两个电路就安全供电而言被认为是互相独立的。

2.0.3 应急供电系统(安全设施供电系统) electric supply systems for safety services用来维持电气设备和电气装置运行的供电系统,主要是:为了人体和家畜的健康和安全,和/或为避免对环境或其他设备造成损失以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注:供电系统包括电源和连接到电气设备端子的电气回路。

在某些场合,它也可以包括设备。

2.0.4 应急电源(安全设施电源) electric source for safety services用作应急供电系统组成部分的电源。

2.0.5 备用电源 stand-by electric source当正常电源断电时,由于非安全原因用来维持电气装置或其某些部分所需的电源。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定供配电系统的设计规范,以确保安全可靠的供电环境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供配电系统是指电力系统中将电能从电源传输到终端用户的系统,包括输电系统、配电系统和终端用电设备。

遵循本设计规范,可以最大程度地保障供电质量,并提供设计和施工的一致性。

2. 设计原则供配电系统设计应遵循以下原则:1.安全性:供配电系统应具备安全可靠的运行能力,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2.可靠性:供配电系统应设计为具有高可靠性,以确保连续稳定供电。

3.可维护性:供配电系统应考虑到维护和设备更新的需求,便于日常维护和检修。

4.灵活性:供配电系统应考虑到将来的用电需求变化,具备一定的扩展和升级能力。

5.高效节能:供配电系统应设计为高效节能的,以降低能源消耗和运营成本。

3. 系统划分供配电系统可划分为以下几个部分:1.输电系统:负责将电能从发电厂输送到变电站。

2.变电系统:负责将输电系统输送过来的高压电能转变为适用于配电系统的中低压电能。

3.配电系统:负责将变电系统输送过来的电能分配给不同的终端用电设备。

4. 设计要求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4.1 安全性要求1.系统应具备过载保护功能,能够在超过额定负荷时自动切断电源。

2.设备应具备漏电保护功能,能够在漏电时自动切断电源。

3.设备应具备短路保护功能,能够在短路发生时迅速切断电源。

4.2 可靠性要求1.系统应具备双重供电功能,确保当一个电源故障时仍然能够提供稳定供电。

2.设备应具备远程监测功能,能够及时发现并解决潜在故障。

4.3 可维护性要求1.设备应具备良好的维护性,易于维修和更换。

2.系统应具备远程诊断功能,能够通过云平台进行故障诊断。

4.4 灵活性要求1.系统应具备模块化设计,便于根据用电需求进行扩展和升级。

2.设备应具备多功能设计,能够适应不同的工况和用电方式。

4.5 高效节能要求1.系统应具备能源管理系统,实时监测和调整用电负荷。

2.设备应具备高效节能功能,采用节能器材和技术。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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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配电系统是实现设备供电、对电网控制以及对电量传输进行管理的重要系统。

因此,配电系统的设计规范必须充分考虑设备、安全性和可行性等方面,以实现安全、有效的供电。

一、设备的选择:1、选择的设备必须通过国家电网的相关资质认证,电网质量好、弹性好。

2、确定设备的传输电压大小以适应供电对象的电压要求。

3、根据电力负荷,确定设备的容量,且必须满足电量传输的要求。

4、选择合理的变压器来实现电压跨幅以及功率变换,根据需要确定变压器数量。

二、安全性考虑:配电系统是电力系统中负责将电量供给设备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必须充分考虑安全因素。

1、设备必须安装完成,保证电线绝缘性能良好。

2、使用耐火材料进行线路的防护,并确保绝缘安全。

3、采用火灾报警器,配备合理可靠的火灾监控系统。

4、设置好保险插件,将漏电流紧急接线断开,预防电击损伤。

三、可行性考虑:1、根据特定的目的,针对配电系统的现有结构更改布线,使其尽可能简单明了。

2、在设计中应参考预定的控制规范,使操作控制系统的实施更方便快捷。

3、考虑设备的空间布置,使空间利用率最大化。

4、将所需要的材料按规定的设计说明进行申购,规划预算以确保经济性。

四、安装与检测:1、电力设备安装时,一定要按照安装说明文件进行安装操作,保证安装质量。

2、设备安装完成后,进行全面的检测,确保其与设计要求的技术参数一致。

3、不宜使用入口电压大于标称电压的电路。

4、检查线路布置及电路连接是否正确。

以上是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的介绍,它主要体现在设备选择、安全性考虑、可行性考虑以及安装与检测等方面。

我们必须按照预先设计的方案仔细检查,确保配电系统设计结果与设计要求一致,才能够达到安全可靠、可行实用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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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2/95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 (2)第三章电源及供电系统 (3)第四章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 (3)第五章无功补偿 (5)第六章低压配电 (6)附录一名词解释 (6)第一章总则第1.0.1条 为使供配电系统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保障人身安全,供电可靠,技术先进和经济合理,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110KV及以下的供配电系统新建和扩建工程的设计。

第1.0.3条 供配电系统设计必须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按照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工程特点和地区供电条件,合理确定设计方案。

第1.0.4条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做到远近期结合,以近期为主。

第1.0.5条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采用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效率高、能耗低、性能先进的电气产品。

第1.0.6条 供配电系统设计除应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第2.0.1条 电力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政治、经济上所造成损失或影响的程度进行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一级负荷: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时。

2.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时。

例如:重大设备损坏、重大产品报废、用重要原料生产的产品大量报废、国民经济中重点企业的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要长时间才能恢复等。

3.中断供电将影响有重大政治、经济意义的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

例如:重要交通枢纽、重要通信枢纽、重要宾馆、大型体育场馆、经常用于国际活动的大量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

在一级负荷中,当中断供电将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视为特别重要的负荷。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为二级负荷:1.中断供电将在政治、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时。

例如:主要设备损坏、大量产品报废、连续生产过程被打乱需较长时间才能恢复、重点企业大量减产等。

2.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

例如:交通枢纽、通信枢纽等用电单位中的重要电力负荷,以及中断供电将造成大型影剧院、大型商场等较多人员集中的重要的公共场所秩序混乱。

三、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者应为三级负荷。

第2.0.2条 一级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当一个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个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

二、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除由两个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它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第2.0.3条 下列电源可作为应急电源:一、独立于正常电源的发电机组。

二、供电网络中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的馈电线路。

三、蓄电池。

四、干电池。

第2.0.4条 根据允许中断供电的时间可分别选择下列应急电源:一、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15s以上的供电,可选用快速自启动的发电机组。

二、自投装置的动作时间能满足允许中断供电时间的,可选用带有自动投入装置的独立于正常电源的专用馈电线路。

三、允许中断供电时间为毫秒级的供电,可选用蓄电池静止型不间断供电装置、蓄电池机械贮能电机型不间断供电装置或柴油机不间断供电装置。

第2.0.5条 应急电源的工作时间,应按生产技术上要求的停车时间考虑。

当与自动启动的发电机组配合使用时,不宜少于10min。

第2.0.6条 二级负荷的供电系统,宜由两回线路供电。

在负荷较小或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6KV及以上专用的架空线路或电缆供电。

当采用架空线时,可为一回架空线供电;当采用电缆线路时,应采用两根电缆组成的线路供电,其每根电缆应能承受100%的二级负荷。

第三章电源及供电系统第3.0.1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用电单位宜设置自备电源:一、需要设置自备电源作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的应急电源时或第二电源不能满足一级负荷的条件时。

二、设置自备电源较从电力系统取得第二电源经济合理时。

三、有常年稳定余热、压差、废气可供发电,技术可靠、经济合理时。

四、所在地区偏僻,远离电力系统,设置自备电源经济合理时。

第3.0.2条 应急电源与正常电源之间必须采取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

第3.0.3条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除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外,不应按一个电源系统检修或故障的同时另一电源又发生故障进行设计。

第3.0.4条 需要两回电源线路的用电单位,宜采用同级电压供电。

但根据各级负荷的不同需要及地区供电条件,亦可采用不同电压供电。

第3.0.5条 有一级负荷的用电单位难以从地区电力网取得两个电源而有可能从邻近单位取得第二电源时,宜从该单位取得第二电源。

第3.0.6条 同时供电的两回及以上供配电线路中一回路中断供电时,其余线路应能满足全部一级负荷及二级负荷。

第3.0.7条 供电系统应简单可靠,同一电压供电系统的变配电级数不宜多于两级。

第3.0.8条 高压配电系统宜采用放射式。

根据变压器的容量、分布及地理环境等情况,亦可采用树干式或环式。

第3.0.9条 据负荷的容量和分布,配变电所宜靠近负荷中心。

当配电电压为35KV时亦可采用直降至220~380V配电电压。

第3.0.10条 在用电单位内部邻近的变电所之间宜设置低压联络线。

第3.0.11条 小负荷的用电单位宜接入地区低压电网。

第四章电压选择和电能质量第4.0.1条 用电单位的供电电压应根据用电容量、用电设备特性、供电距离、供电线路的回路数、当地公共电网现状及其发展规划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第4.0.2条 当供电电压为35KV及以上时,用电单位的一级配电电压应采用10KV;当6KV 用电设备的总容量较大,选用6KV经济合理时,宜采用6KV。

低压配电电压应采用220~380V。

第4.0.3条 当供电电压为35KV,能减少配变电级数、简化结线,及技术经济合理时,配电电压宜采用35KV。

第4.0.4条 正常运行情况下,用电设备端子处电压偏差允许值(以额定电压的百分数表示)宜符合下列要求:一、电动机为±5%。

二、照明:在一般工作场所为±5%;对于远离变电所的小面积一般工作场所,难以满足上述要求时,可为+5%、-10%;应急照明、道路照明和警卫照明等为+5%、-10%。

三、其它用电设备当无特殊规定时为±5%。

第4.0.5条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为减小电压偏差,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正确选择变压器的变压比和电压分接头。

二、降低系统阻抗。

三、采取补偿无功功率措施。

四、宜使三相负荷平衡。

第4.0.6条 计算电压偏差时,应计入采取下列措施后的调压效果:一、自动或手动调整并联补偿电容器、并联电抗器的接入容量。

二、自动或手动调整同步电动机的励磁电流。

三、改变供配电系统运行方式。

第4.0.7条 变电所中的变压器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一、35KV以上电压的变电所中的降压变压器,直接向35KV、10(6)KV电网送电时。

二、35KV降压变电所的主变压器,在电压偏差不能满足要求时。

第4.0.8条 10(6)KV配电变压器不宜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但在当地10(6)KV电源电压偏差不能满足要求,且用电单位有对电压要求严格的设备,单独设置调压装置技术经济不合理时,亦可采用10(6)KV有载调压变压器。

第4.0.9条 电压偏差应符合用电设备端电压的要求,35KV以上电网的有载调压宜实行逆调压方式。

逆调压的范围宜为额定电压的0~+5%。

第4.0.10条 对冲击性负荷的供电需要降低冲击性负荷引起的电网电压波动和电压闪变(不包括电动机启动时允许的电压下降)时,宜采取下列措施:一、采用专线供电。

二、与其它负荷共享配电线路时,降低配电线路阻抗。

三、较大功率的冲击性负荷或冲击性负荷群与对电压波动、闪变敏感的负荷分别由不同的变压器供电。

四、对于大功率电弧炉的炉用变压器由短路容量较大的电网供电。

第4.0.11条 控制各类非线性用电设备所产生的谐波引起的电网电压正弦波形畸变率,宜采取下列措施:一、各类大功率非线性用电设备变压器由短路容量较大的电网供电。

二、对大功率静止整流器,采取下列措施:1.提高整流变压器二次侧的相数和增加整流器的整流脉冲数。

2.多台相数相同的整流装置,使整流变压器的二次侧有适当的相角差。

3.按谐波次数装设分流滤波器。

三、选用D,yn11结线组别的三相配电变压器。

注:D,yn11结线组别的三相配电变压器是指表示其高压绕组为三角形、低压绕组为星形且有中性点和“11”结线组别的三相配电变压器。

第4.0.12条 设计低压配电系统时宜采取下列措施,降低三相低压配电系统的不对称度。

一、220V或380V单相用电设备接入220V~380V三相系统时,宜使三相平衡。

二、由地区公共低压电网供电的220V照明负荷,线路电流小于或等于30A时,可采用220V 单相供电;大于30A时,宜以220V~380V三相四线制供电。

第五章无功补偿第5.0.1条 供配电设计中应正确选择电动机、变压器的容量,降低线路感抗。

当工艺条件适当时,宜采取采用同步电动机或选用带空载切除的间歇工作制设备等,提高用电单位自然功率因数的措施。

第5.0.2条 当采用提高自然功率因子措施后,仍达不到电网合理运行要求时,应采用并联电力电容器作为无功补偿装置。

当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确认采用同步电动机作为无功补偿装置合理时,可采用同步电动机。

第5.0.3条 采用电力电容器作为无功补偿装置时,宜就地平衡补偿,低压部分的无功功率宜由低压电容器补偿;高压部分的无功功率宜由高压电容器补偿。

容量较大,负荷平稳且经常使用的用电设备的无功功率宜单独就地补偿。

补偿基本无功功率的电容器组,宜在配变电所内集中补偿。

在环境正常的车间内,低压电容器宜分散补偿。

第5.0.4条 无功补偿容量宜按无功功率曲线或无功补偿计算方法确定。

第5.0.5条 无功补偿装置的投切方式,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手动投切的无功补偿装置。

一、补偿低压基本无功功率的电容器组。

二、常年稳定的无功功率。

三、经常投入运行的变压器或配、变电所内投切次数较少的高压电动机及高压电容器组。

第5.0.6条 无功补偿装置的投切方式,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

一、避免过补偿,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在经济上合理时。

二、避免在轻载时电压过高,造成某些用电设备损坏,而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在经济上合理时。

三、只有装设无功自动补偿装置才能满足在各种运行负荷的情况下的电压偏差允许值时。

第5.0.7条 当采用高、低压自动补偿装置效果相同时,宜采用低压自动补偿装置。

第5.0.8条 无功自动补偿的调节方式,宜根据下列原则确定:一、以节能为主进行补偿时,采用无功功率参数调节;当三相负荷平衡时,亦可采用功率因子参数调节。

二、提供维持电网电压水平所必要的无功功率及以减少电压偏差为主进行补偿者,应按电压参数调节,但已采用变压器自动调压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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