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合集下载

DB50206--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DB50206--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技术规范DB50/216-2006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前言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以预防、打击违法犯罪为目的,在治安复杂场所、重点部位、主要街道、案件多发地段、重要路口、卡口等地点设立视频监控点,将监控图像实时传输到各级公安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通过对图像信息的浏览、记录等方式,使各级公安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直观地了解和掌握监控区域的治安动态,有效提高社会治安管理水平的视频监控系统。

为规范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确保建设质量,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参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并结合重庆的实际制订。

本标准中5.3.1、5.4.2、5.5.2、5.5.3、5.5.4、5.6.2 a)、c)、e)、j)以及第6 条全部均为强制性条款,其他条款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由重庆市公安局提出。

本标准由重庆市公安局科技通信处归口并解释。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重庆市公安科学技术研究所、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立、彭滨鸿、吴健、罗凌、祝贵军、黄庆忠、屈锋、熊健、王彤。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为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术语、定义、结构、技术要求、系统设计、建设、检测、验收及维护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工程设计、施工及检测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标准,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使用本规范的各方研究使用这些标准的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 2887-2000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GB 9969.1-1998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GB 50198-1994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2004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A/T 75-1994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 308-2001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T 367-2001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CECS 182:2005智能建筑工程检测规程渝府令第193 术语和定义3.1 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social public security video information system利用图像采集、传输、控制、显示等设备和控制软件组成的对固定区域进行监视、跟踪和信息处理的社会公共安全管理信息系统。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2篇)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2篇)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根据公共安全的需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旨在统一管理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

以下是一份可能的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 目标和原则: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旨在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

管理办法的制定遵循合法性、合规性、服务性和便捷性的原则。

2. 系统注册与审批:所有需要接入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单位和个人,需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系统注册和审批。

注册和审批部门对接收系统申请并审查申请材料,确保系统使用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 数据采集和存储: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采集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权。

数据的采集、传输和存储要求采用加密等技术手段,确保数据的安全性。

数据的存储期限和安全销毁机制要符合相关要求。

4. 数据使用和共享: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使用需满足授权和需要原则,确保数据仅用于公共安全领域的需要。

数据的共享需符合相关规定,根据权限进行控制,确保数据不会被非法使用和泄露。

5. 系统运行和维护: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运行和维护需由专业的机构或人员负责。

运行维护人员需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背景调查,确保其具备必要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系统的运行日志和操作记录需进行备份和保存,以备审查和追责。

6. 监督和责任追究:相关部门需对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合规性进行定期检查和审计,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对于违反管理办法或滥用数据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以上是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的管理办法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制定和调整。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确保信息安全和系统运行的稳定性,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警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公安机关、监狱等有关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工作需要建设和使用的图像信息系统。

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规定

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规定

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提高公共服务和管理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联网整合、应用、维护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利用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和其他相关设备,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场所、区域及重点部位进行视频图像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处理和存储的系统。

第三条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联网整合、资源共享、规范应用、分级保障、安全可控、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工作的领导,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联网整合、应用、维护和管理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社会公共区域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规划、建设、联网整合、应用、维护的组织实施,并监督、指导社会公共区域以外其他区域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联网整合、应用、维护和管理工作。

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司法行政、文化、林业、水利、体育、新闻出版广电、通信管理、铁路、民航、金融、电力等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具体规划、建设、联网整合、应用、维护、管理和标准化改造。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公共安全管理的需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编制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总体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社会公共区域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专项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按照本级人民政府总体规。

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技术规范

SICS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技术规范Technical code of video picture information system for society public security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目次前言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结构 (2)5技术要求 (2)5.1基本功能 (2)5.2基本技术要求 (3)5.3前端设备技术要求 (3)5.4传输要求 (4)5.5图像显示要求 (4)5.6视频图像的存储 (5)5.7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联网 (5)6系统的设计、建设、检测、验收及维护 (5)6.1系统的设计 (5)6.2系统建设 (6)6.3系统检测 (6)6.4系统验收 (9)6.5系统维护 (9)前言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以预防、打击违法犯罪为目的,在治安复杂场所、重点部位、主要街道、案件多发地段、重要路口、卡口等地点设立视频监控点,将监控图像实时传输到各级公安机关和其它相关部门,通过对图像信息的浏览、记录等方式,使各级公安机关和其它相关部门直观地了解和掌握监控区域的治安动态,有效提高社会治安管理水平的视频监控系统。

为规范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确保建设质量,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参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并结合重庆的实际制订。

本标准中5.3.1、5.4.2、5.5.2、5.5.3、5.5.4、5.6.2 a)、c)、e)、j)以及第6条全部均为强制性条款,其它条款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由重庆市公安局提出。

本标准由重庆市公安局科技通信处归口并解释。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重庆市公安科学技术研究所、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立、彭滨鸿、吴健、罗凌、祝贵军、黄庆忠、熊健、王彤。

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技术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术语、定义、结构、技术要求、系统设计、建设、检测、验收及维护的要求。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4号——重庆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4号——重庆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4号——重庆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6.17•【字号】渝府令〔2016〕 304号•【施行日期】2016.08.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4号《重庆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6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12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奇帆2016年6月17日重庆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使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利用视频图像采集设备和其他相关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区域或者场所进行视频图像采集、传输、显示和存储的系统。

第四条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使用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筹建设、整合共享、合理适度、合法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建设。

第六条公安机关负责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监督管理和指导,以及本办法规定的特定区域和场所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维护。

综治、发展改革、财政、经济信息、城乡建设、交通、规划、市政、质监、安监、国家安全、通信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供电、广播电视、电信业务经营等单位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非法获取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侵犯个人隐私。

第二章规划、建设与整合第八条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综治、发展改革、财政、经济信息、城乡建设、交通、规划、市政、国家安全等部门编制全市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一、概述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通过视频监控设备采集、传输、存储和处理相关数据的系统,包括视频图像数据、声音数据、设备状态数据以及其他相关信息。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确保社会公共安全,必须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办法。

二、系统管理机构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应由相关部门组织、协调和推进,成立专门的系统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

三、系统建设要求1. 视频图像采集设备的设置应符合采集范围需求,采用先进、高效、可靠的技术,确保图像质量清晰、稳定。

2. 视频图像传输应使用安全、稳定的网络通信方式,防止数据被恶意攻击或非法篡改。

3. 视频图像存储设备应具备足够的容量和稳定性,满足数据长时间保存的需求,并设立相关权限控制机制,防止未经授权访问和删除。

4. 视频图像处理应使用先进的算法和技术,提高图像分析能力、智能识别水平,实现对异常行为的实时监测和预警。

四、权限管理1. 视频图像信息的采集、传输、存储和处理等操作应进行权限管理,确保只有授权人员才能进行相关操作。

2. 系统管理员应严格控制用户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划分用户权限等级,并定期进行权限审查,确保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

五、数据保护和隐私保密1. 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数据保护政策和技术措施,保证数据的安全可靠,并定期对系统进行漏洞扫描、风险评估。

2. 对于个人隐私信息的采集和使用,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控制和限制权限,确保个人隐私不被泄露和滥用。

3. 对于不需要的视频图像信息,应及时删除或者匿名化处理,以防止数据滞留和被过度使用。

六、监督与处罚1. 监督部门应加强对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监督和评估,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

2. 违反相关管理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影响公共安全的行为,应进行严肃的处理和追究。

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现代城市管理,提高公共服务能力,规范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行为,保障公共安全,保护人身、财产安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维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公共视频系统)是指利用图像采集、传输、控制、显示等设备和控制软件组成的对一定区域的公共场所进行监控和信息记录的视频系统。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视频系统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公共视频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维护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

第五条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视频系统建设、使用和维护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质监、规划、建设、交通、市政、安监、通信、文化广电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公共视频系统建设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供电、电信运营、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公共视频系统建设、使用和维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公共视频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维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筹建设、资源共享、合法利用的原则。

建设、使用和维护公共视频系统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和商业秘密,不得侵犯个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七条根据社会公共安全需要,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发展改革、经济信息、交通、市政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视频系统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建设规划统筹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视频系统建设,并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

第八条下列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区域应当安装公共视频系统:(一)国家机关和电台、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单位的要害部位;(二)电信、邮政、金融单位和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单位的要害部位;(三)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单位的要害部位;(四)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的要害部位;(五)高速公路、国省干道、城市道路、地铁、轻轨的重要路段和要害部位;(六)重要科研单位、学校、医院、旅游景区、公园、机场、港口、码头、车站、停车场、公共汽车的要害部位;(七)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大型文化体育场所、大型广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会展中心、市政地下通道、步行街、住宅小区等的公共通道和出入口;(八)大型商业网点、大型餐饮场所、大型影剧院、娱乐场所、旅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公共通道和出入口;(九)易发或者频发刑事、治安案件的地段和区域;(十)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建设的场所和区域。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提高公共服务和管理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XX自治区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使用、监督和图像信息的存储、应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利用视频监控技术和设备,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区域进行图像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存储和管理的系统。

第四条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应当列入城乡规划。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及信息应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工作。

供电、通信、网络运营等单位应当做好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的相关保障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范围。

第七条下列场所和部位应当安装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一)广播、电视、电信、邮政等系统的重要部位;(二)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场所;(三)金融机构的金库、营业场所及其重要部位以及货币押运车辆等;(四)民用机场、大型车站以及道路交通的重要部位;(五)重要物资仓库和粮库;(六)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的场所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菌种、毒种单位的重要部位;(七)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油(气)、热力供应设施;(八)星级饭店、大型娱乐场所的主要出入口和主要通道;(九)博物馆、档案馆、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存放有重要物品的纪念馆和展览馆等场所;(十)学校、幼儿园、医院、公园、城市广场、地下人行通道等人员较多的场所;(十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较大规模居民住宅区的重要部位;(十二)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需要安装公共安全视频监控图像信息系统的场所或者部位。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SICS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技术规范Technical code of video picture information system for society public security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目次前言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结构 (2)5技术要求 (2)5.1基本功能 (2)5.2基本技术要求 (3)5.3前端设备技术要求 (3)5.4传输要求 (4)5.5图像显示要求 (4)5.6视频图像的存储 (5)5.7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联网 (5)6系统的设计、建设、检测、验收及维护 (5)6.1系统的设计 (5)6.2系统建设 (6)6.3系统检测 (6)6.4系统验收 (9)6.5系统维护 (9)前言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以预防、打击违法犯罪为目的,在治安复杂场所、重点部位、主要街道、案件多发地段、重要路口、卡口等地点设立视频监控点,将监控图像实时传输到各级公安机关和其它相关部门,通过对图像信息的浏览、记录等方式,使各级公安机关和其它相关部门直观地了解和掌握监控区域的治安动态,有效提高社会治安管理水平的视频监控系统。

为规范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确保建设质量,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主要参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2004),并结合重庆的实际制订。

本标准中5.3.1、5.4.2、5.5.2、5.5.3、5.5.4、5.6.2 a)、c)、e)、j)以及第6条全部均为强制性条款,其它条款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由重庆市公安局提出。

本标准由重庆市公安局科技通信处归口并解释。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重庆市公安科学技术研究所、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立、彭滨鸿、吴健、罗凌、祝贵军、黄庆忠、熊健、王彤。

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技术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术语、定义、结构、技术要求、系统设计、建设、检测、验收及维护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的工程设计、施工及检测验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中的条款通过本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标准,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使用本规范的各方研究使用这些标准的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T 2887-2000 电子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GB 9969.1-1998 工业产品使用说明书总则GB 50198-1994 民用闭路监视电视系统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8-2004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A/T 75-1994 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 308-2001 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T 367-2001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技术要求CECS 182:2005 智能建筑工程检测规程渝府令第196 号重庆市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公安部科技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日常安全检查工作手册3 术语和定义3.1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social public security video information system利用图像采集、传输、控制、显示等设备和控制软件组成的对固定区域进行监视、跟踪和信息处理的社会公共安全管理信息系统。

3.2 安全技术防范(简称技防) technical security and protection以运用技术防范产品、实施技术防范工程为手段,结合各种相关现代科学技术,预防、制止违法犯罪和重大治安事故,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活动。

3.3 视频探测 video detecting采用光电成像技术(从近红外到可见光谱范围内)对目标进行感知并生成视频图像信号的一种行为或活动。

3.4 图像质量 picture quality指能够为观察者分辨的光学图像质量,它通常包括像素数量、分辨率和信噪比。

3.5前端设备 terminal device安装于探测现场的相关器材,通常指摄像机以及与之配套的镜头、云台、解码驱动器、防护罩等。

3.6 数字图像编码设备digital video coding device指具有视频图像的数字采集、编码、网络传输等特定功能的器材。

3.7 数字图像录像设备 digital video recording device利用标准接口的数字存储介质,采用数字压缩算法,实现视(音)频信息的数字记录(写)、播放(读),并含有系统控制功能的视频设备或视频网络传输与监控的设备。

3.8 视频控制主机 video controller/switcher指以数字或模拟方式完成图像切换、云台和镜头控制、多级组网通讯等操作控制任务的视频系统核心设备3.9 环境照度 environmental illumination反映目标所处环境明暗的物理量。

数值上等于垂直通过单位面积的光通量。

3.10 协议 protocol系统中各种设备或功能模块之间进行通信时应共同遵守的通信规则和约定,可通过软件编程实现。

3.11 目标占屏比the proportion of objects to the screen在监视区域内的预案目标点上,摄像机以最佳焦距值所摄取的目标(被规定监视的人物、人群、大型或小型车辆等特定目标体)图像被显示在监视器上时,监视目标与监视器显示屏幕在垂直或水平方向上的比值。

本标准规定:在比值中,监视器显示屏幕的垂直高度或水平长度均为1,且为比值的分母;监视目标在监视器显示屏幕上的高度(通常为人体)或水平长度(通常为车辆)为分子。

3.12 视频传输 video transmitting利用有线或无线传输介质,直接或通过编码解码、调制解调等手段,将视频图像信号从一处传到另一处的过程。

4 结构系统结构主要由视频控制主机、前端设备、视音频传输设备、输入输出设备、图像存储设备、图像显示设备、联网设备等几部分组成。

基本结构如图1所示:图1 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基本结构5 技术要求5.1 基本功能5.1.1 控制功能对视频图像信号和音频信号的选择切换、并对前端设备(云台、电动镜头、雨刷、照明灯等)进行操作控制。

5.1.2 控制权限对图像调用和控制权限,通过编程进行设置。

5.1.3 系统信息记录系统信息记录应包括系统启动、运行状况、系统管理设置、功能设置,事件的时间、状态、原因以及相应的硬件编号等。

5.1.4 系统的兼容性系统应当符合GB/T 367-2001 4.3.5的规定,鼓励采用符合国际先进标准的系统或设备。

系统的接口与协议应具有良好的兼容性,能实现与原建系统的互联互通。

5.1.5 中文字符叠加功能前端摄像机的位置、地点名称等能以中文字符形式叠加到显示屏幕上。

文字在屏幕的显示位置和显示模式通过系统软件编程设置。

5.1.6 图像存储及回放系统能实现对图像存储;并能依据授权回放历史图像。

5.2 基本技术要求5.2.1 视频控制主机要求视频控制主机应按整个系统的建设规模确定,并有可靠性保障措施,应满足功能使用和管理要求,同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有关技术要求。

5.2.2 视频控制主机应具备开放的通信协议和接口,能兼容多种前端设备。

5.3 前端设备技术要求5.3.1 摄像机选型要求摄像机选型应根据不同的监控场所、环境,按照清晰度、动态响应范围、环境照度、实时性等实际需求的技术特性来选择。

其技术性能参数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技术性能参数5.3.1.1 一体化智能摄像机或配合摄像机使用的解码设备应具有标准化的、开放的兼容性控制协议和接口。

5.3.1.2 对有夜视或暗视要求的摄像系统,在选型设计中应进行不同镜头的通光量对比计算,根据需要选择带红外、夜视功能的摄像系统。

必要时,应对设备选型设计的结论进行现场效果演示论证。

5.3.2 镜头选型要求5.3.2.1 镜头的焦距应根据目标占屏比和镜头与监视目标的距离确定,并按下式计算:H LA F ⨯=式中F——焦距(mm);A——目标在显示屏幕上的尺寸(mm);L——物距(mm);H——显示屏幕尺寸(mm)。

5.3.2.2 摄取固定监视目标时,可选用定焦距镜头;当视距较小而视角较大时,可选用广角镜头;当视距较大时,可选用长焦镜头;当需要改变监视目标的观察视角或视角范围较大时,宜选用变焦距镜头。

当监视目标照度有变化时,均应采用光圈可调镜头。

5.3.2.3 当需要遥控时,可选用具有光对焦、光圈开度、变焦距的遥控镜头装置。

5.3.3 云台选型要求a) 云台选型除了应当考虑承载能力、运行精度和预置位等内容以外,对要求跟踪移动目标监视点位的云台选型时,应进行云台可操作最大水平运行速度,与预案目标相对于设计安装位置的最大移动角速度之间的差值设计计算。

b) 云台的最大水平移动速度应大于等于移动目标在监视区域内相对于摄像机安装位置的最大水平移动速度。

以此来确定选型云台应达到的运行角速度值(Nº/S);当选型云台的运行角速度值不能满足要求时,可变更设备安装位置,以保证系统对目标进行跟踪监视效能的实现。

c) 云台的标称承载值应大于等于安装负载值的150%;d) 云台水平运行精度应小于等于镜头最小水平角度的50%;e) 承载镜头焦距180mm以上(含180mm)镜头的云台,其齿轮间隙应≤0.5°;f) 室外云台根据具体环境,宜优先采用达到IP66防护等级的产品。

5.3.4 防护罩选型要求防护罩的选型应在满足安装设备保护的条件下,兼顾环境协调与维护便利的需求。

室外防护罩应具有雨刷、散热等项功能,并达到IP66防护等级。

5.3.5 立杆、电源、机箱要求a) 根据部位与要求选择摄像机安装方式。

室外采用钢质立杆安装,摄像机离地面高度一般不低于5000mm,立杆下端管径应在220 mm±10mm、上端管径应在120 mm±5mm,管壁厚度应大于等于6mm,挑臂长度应小于等于3000mm,立杆应做灌筑基础,基础深度应不小于1500mm,底部直径应不小于1000mm。

b) 前端电源应有过流过压保护装置;重要监控点应配备备用电源,供电时间不低于8小时;应具备防雷接地装置,防雷接地电阻≤10Ω。

c) 机箱中应能放置视频传输、电源等设备,采取底部进线,机箱和立杆统一接地。

5.3.6 气候环境适应性环境温度:-10℃~70℃。

前端设备应具有抗风、抗震、防雷、防雨、防尘、防盐雾、防锈蚀、防变形的功能。

电磁干扰≤126dB时应能保持正常工作。

5.4 传输要求5.4.1 传输介质选择传输方式应当综合分析图像质量要求、信噪比、传输距离、稳定性、系统扩展需求和环境条件等方面的因素,确定适当的传输系统设计方案。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