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正义论
罗尔斯正义论读书笔记

罗尔斯正义论读书笔记《正义论》是美国著名哲学家约翰·罗尔斯的经典之作,这部著作对正义问题进行了深入而系统的探讨,对现代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读完这本书,我深受启发,也有了许多思考。
罗尔斯在书中开篇就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
他认为,一个社会的正义与否,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
为了探讨正义的原则,罗尔斯提出了“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的假设。
所谓“原初状态”,并非是指历史上真实存在过的某种状态,而是一种为了推导出正义原则而构想出来的假设情境。
在这个状态中,人们处于一种平等的地位,他们不知道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阶级出身、天赋才能、智力水平等各种个人特质,也不知道自己所处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状况。
而“无知之幕”则是指人们在这种原初状态中,对自己和社会的具体情况一无所知,就好像被一层幕布所遮蔽。
罗尔斯认为,在这样的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下,人们会选择两条正义原则。
第一条原则是“平等自由原则”,即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这意味着人们在政治自由、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基本自由方面应当是平等的,这些自由应当优先于其他价值。
第二条原则分为两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即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这样安排,使得职位和地位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对所有人开放;第二部分是“差别原则”,即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该这样安排,使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
罗尔斯强调,差别原则并不是要消除一切不平等,而是要使不平等的分配能够有利于社会中处境最差的那些人。
这一原则体现了他对社会弱势群体的关注和关怀。
例如,在税收政策方面,如果通过对富人征收较高的税款来改善穷人的生活条件和提供更多的公共服务,使得穷人能够从中受益更多,那么这种不平等的分配就是符合正义原则的。
在书中,罗尔斯还对正义原则的应用和实现进行了深入探讨。
正义论约翰罗尔斯读后感

正义论约翰罗尔斯读后感罗尔斯提出的“无知之幕”这个概念特别有趣。
就好像是玩一场超级特别的游戏,大家在进入游戏之前,都被一块神奇的幕布遮住了眼睛,完全不知道自己在社会中将会处于什么地位,是大富翁呢,还是穷光蛋,是有权有势的大人物,还是默默无闻的小老百姓。
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来制定社会规则,那肯定是要尽可能公平的啦。
因为谁也不想自己在幕布揭开之后,发现自己被坑得很惨。
这就好比是大家一起做一个蛋糕,如果不知道自己能分到多大一块,那肯定是希望把蛋糕分得尽量均匀。
这种想法真的很新颖,就像给那些老掉牙的社会公平讨论注入了一股超级新鲜的血液。
从这本书里,我还感觉到罗尔斯是一个超级理想主义者。
他描绘的那种正义社会,就像是一个美好的童话世界。
在现实生活中,我们都知道,到处都是利益的纠葛和权力的争斗,要达到他说的那种公平的正义,简直比登天还难。
但是呢,这也正是这本书的魅力所在。
就好像是在黑暗的现实中点亮了一盏明灯,虽然我们可能一时半会儿到不了那个光明的地方,但至少让我们知道了努力的方向。
而且啊,他关于社会基本结构和分配正义的论述,让我重新审视了我们周围的世界。
以前我看社会上的贫富差距、资源分配不均这些现象,只是觉得不太舒服,但说不出个所以然来。
读了这本书之后,我就像是戴上了一副新的眼镜,突然能更清楚地看到这些现象背后的不公平。
比如说教育资源的分配,有些地方的孩子可以享受超级豪华的教育设施和优秀的教师资源,而有些地方的孩子却只能在破旧的教室里听着老师干巴巴地讲课。
这按照罗尔斯的理论来说,就是一种不正义的表现,因为在“无知之幕”后面,谁也不想自己是那些得不到好教育资源的孩子。
不过呢,这本书也不是完美无缺的。
有时候罗尔斯的论述就像老太太的裹脚布——又臭又长。
那些复杂的逻辑推导和专业术语,真的会让人看得脑袋发晕。
感觉就像是在爬山,本来是想看看山顶的美景,结果路上的荆棘太多,爬得特别费劲。
但好在坚持下来之后,还是能看到一些壮丽的风景。
论正义读后感8篇

论正义读后感8篇每次看完书后,内心的收获都应当在读后感中有所体现,读后感的结构应当清晰,包括引言、主体和结尾,以下是本店铺精心为您推荐的论正义读后感8篇,供大家参考。
论正义读后感篇11971年,哈佛大学的哲学教授罗尔斯发表他的《正义论》,在西方国家立即引起巨大的反响。
该书被西方学术界誉为20世纪政治哲学、法哲学、道德哲学和社会哲学的最伟大的成就和划时代的理论,还被推崇为与洛克《政府论》和密尔《论自由》相并列的自由民主传统的经典著作。
《正义论》之所以蕏如此巨大的影响,根本原因在于其中所提出的关于社会正义的完整体系实现两个重大转折:第一、实现从实证主义和相对主义向规范理论的复归,从而使西方的自由主义传统得以承续和弘扬;第二、实现从功利主义向社会契约论的回归,强调个人权利对于福利总量的优先性、正义对于功利的优先性。
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正义包括社会正义和个人正义,而罗尔斯所论述的正义主要是指社会正义,即社会制度的正义。
在他那里,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之划分的方式。
因此,他的正义论也被称为分配正义论。
一、对罗尔斯正义概念的解析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
正义是分配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
而且正义意味着平等,因此提出正义的两个基本原则,一是涉及权利和义务的分配的平等自由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二是涉及到地位、收入、财富包括权力的分配的差异原则:在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出现时,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或者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
(一)罗尔斯正义概念提出的背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社会面临着种种矛盾,诸如陷入越战泥潭,黑人争取权利的斗争等。
(完整版)罗尔斯正义论

罗尔斯的正义论法学正义的至上性:罗尔斯以为,正义是至高无上的。
它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好像真谛是思想系统的首要价值相同。
任何一种理论,法律或制度,不论如何实用和奇妙,但只需它是不正义的,就必定要被扔掉和消灭。
每一个人都拥有一种鉴于正义的不行入侵性,即便为了全社会利益也不可以加以入侵。
正义所保障的各种权益,不受政治交易或社会利益的考虑所左右。
罗尔斯所讲的正义指社会正义,即社会制度的正义。
一个优秀社会的条件:第一,在这一社会中,每一个人都接受相同的正义原则,并且知道其余人也接受相同的正义原则。
第二,各种基本的社会制度广泛地切合这些原则,并且一般人也知道它们切合这些原则。
社会正义的首要目标:罗尔斯以为,社会正义的首要对象是把社会制度安排成为一种合作系统。
详细说就是,一个是社会基本制度如何分派基本权益和义务;另一个是如何规定社会集作利益的分派和负担方式。
何谓制度?制度是一种公共规则系统,这些规则规定了职务、地位以及它们的权益、义务、权益和宽免权等,规定了某种行为方式,是能够允许的或被遏止的,并规定了在违犯状况下如何处罚和辩白等等。
正义的两个基来源则:第一,每一个人都拥有这样一种同等权益,即和全部人的相同自由相并存的最宽泛同等的基本自由系统。
第二,社会和经济的不同等将安排的:1、在与正义的储藏原则一致的状况下,合适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
2、在时机同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对全部人开放。
上述第一个原则又称“同等自由原则”,即社会制度规定和保障公民的各种基本的同等自由。
也即社会基本制度如何分派权益和义务。
所谓基本自由包含政治自由;言论、集合、崇奉、思想自由;人身自由、财产权;法治观点中所规定的不受专横拘捕和搜寻的自由,等等。
这个原则要求人们同等地享有这类自由,正义社会的公民拥有相同的基本权益。
第二个基来源则合用于社会基本构造的另一部分,即社会制度规定和成立社会、经济不同等的方面,也即社会集作中利益和负担的分派。
罗尔斯正义论读书笔记

罗尔斯正义论读书笔记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是一部具有深远影响力的政治哲学著作,它为我们思考社会正义问题提供了丰富而深刻的理论框架。
罗尔斯在书中开篇就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
他认为一个良好的社会应该是公正和平等的,能够保障每个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罗尔斯提出了“作为公平的正义”这一概念,强调正义原则应当在一种公平的原初状态中被选择。
在构建这种原初状态时,罗尔斯引入了“无知之幕”的假设。
处于无知之幕背后的人们,不知道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财富、天赋等具体情况,从而能够以一种不偏不倚的方式选择正义原则。
通过这种假设,罗尔斯得出了两个正义原则。
第一个原则是平等自由原则,即每个人都拥有平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这些权利和自由应当是最大限度的、平等的,并且具有优先性。
这意味着在社会中,每个人都应当享有言论自由、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等基本权利,这些权利不受经济状况、社会地位等因素的影响。
第二个原则是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
机会的公平平等原则要求社会职位和机会应当向所有人开放,并且在公平的条件下进行竞争。
而差别原则则主张,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只有在有利于最不利者的最大利益时才是被允许的。
罗尔斯认为,正义原则的选择并非基于个人的私利,而是基于一种公共理性。
公共理性要求人们在讨论和决策公共事务时,应当以普遍可接受的理由和证据为基础,而不是仅仅基于个人的偏好或特殊利益。
在论述正义的实现过程中,罗尔斯强调了制度的重要性。
他认为,正义的制度是实现社会正义的关键。
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可以保障正义原则的贯彻和实施。
例如,在经济领域,通过税收和福利制度的调整,可以实现财富和收入的再分配,从而减少贫富差距,促进社会的公平。
罗尔斯的正义论也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
一些批评者认为,“无知之幕”的假设过于理想化,在现实中很难实现。
而且,差别原则可能会削弱个人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对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然而,尽管存在争议,罗尔斯的正义论仍然具有重要的价值。
罗尔斯正义论两个原则

罗尔斯正义论两个原则
罗尔斯正义论,全称为“罗尔斯正义因果关系”,是由美国哲学家威廉·罗尔斯提出的一套美德和道德原则。
根据罗尔斯,正义不涉及人们在社会秩序运作中发挥的角色,而仅仅是一种行为表现出来的情感,它是一种社会偏好。
罗尔斯正义论,以罗尔斯提出的“两大原则”为根基,彰显着以下两大原则:
第一,平等权利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各个社会成员应尊重彼此的人权,享有平等的权利。
由于每个人的人格质量都是可以被客观考量的,因此各个社会成员应按其相应的贡献给予他们同等的待遇,反之无疑是不公平的,要践行“公平”的原则就必须要先保证“平等”有充分的保障。
第二,共惠原则。
利益各方该得到同等的福利,每个社会成员因应得到同等的酬劳。
罗尔斯正义论还提出,所有参与合作的成员应该得到相等对待,违反共惠原则会引发不满和冲突,甚至真正的正义受损,因此明智的做法是让有关的双方相互尊重,在平等的情况下互利共赢,达到共惠相爱的境界。
可见,罗尔斯正义论强调的是人们应在社会中实行平等权利和共惠原则,从而在社会中营造出一种公正安全的价值观价值观。
它既是一种道德法则,也是一种社会安排,从而有助于新建立一种良好的社会秩序。
如果能够紧贴罗尔斯正义论,建立起平等权利原则与共惠原则相结合的新型正义秩序,将会带来更大的正义正面效应。
罗尔斯《正义论》中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

罗尔斯《正义论》中两个正义原则及其指导意义罗尔斯是现代伦理学中最重要的思想家之一,他的《正义论》以其系统性和深度,对于正义的探讨做出了重要贡献。
罗尔斯在书中提出了两个基本的正义原则,“自由原则”和“差异原则”,并通过这两个原则构建了一个公正的社会理论。
首先,自由原则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核心之一、它的基本含义是每个人都应该有基本自由权利,即每个人应该在公平的竞争条件下享有相等的自由权利。
自由原则的重要性在于它体现了个体尊严的价值和对个体自主权的尊重,而不是社会对个体的强制和控制。
自由原则包含着思想、信仰、言论、集会、结社和个人财产的自由等,这些自由被认为是每个人的天赋权利,不应该受到侵犯。
自由原则的指导意义是构建一个平等自由的社会制度,不仅保障个人的基本权利,还为个体提供奋斗、选择和发展的机会。
在这个社会制度中,每个人都有公平的机会去追求自己的目标和理想,发挥潜能。
因此,自由原则的确立对于公平正义至关重要。
其次,差异原则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另一个重要原则。
差异原则认为社会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不平等的现象,但这种不平等应该对处于劣势地位的人产生最大限度的利益,即最大化最不幸的人的利益。
差异原则的指导意义是通过社会和经济政策的调整和分配,确保贫穷和不平等问题得到适当解决,以增加社会公正性。
差异原则的目标是达到对弱势群体的关注,提供平等的机会和资源,使他们能够摆脱不利的社会条件和贫穷,以实现人类发展和自我实现的可能性。
这两个原则对于构建一个正义的社会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自由原则确保了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基本权利和自由,避免了不公正的强制和剥削情况。
而差异原则则强调了关心群体的弱势群体,采取措施促进平等机会和资源的分配,以实现社会公正。
两个原则相辅相成,相互补充,共同构建了一个公正的社会制度。
在具体的社会实践中,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可以被引用来指导各种社会政策和实践。
例如,在教育领域,自由原则可以指导政策制定者通过提供公平的教育机会,确保每个人都能够获得良好的教育,实现个人发展和社会流动。
罗尔斯与《正义论》

2、《正义论》给处于危机的美国提出了一些解决 问题的建议或希望;罗尔斯酝酿写作《正议论》 的年代,在美国正是一个动荡不安的年代。在五 十年代,美国外有朝鲜战争,内有麦卡锡掀起的 反共喧嚣等;到六十年代情况愈演愈烈,在涉外 方面有古巴导弹危机、越南战争;在国内则有此 起彼伏、如火如荼的争取民权运动、黑人抗暴斗 争、校园学生运动,与富豪相对而言的贫困现象 也成为令人瞩目的问题。简言之,当时美国正处 在一种危机之中,处在一个亟需调整关系的关口, 而罗尔斯《正义论》中所探讨的平等自由、公平 机会、分配份额、差别原则等问题,恰以一种虚 拟或抽象的方式提出了一些解决问题的建议或希 望.
• 具体来说,这种作为公平的正义包括两个基本的正义原 则: 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 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 利。 第二个原则: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 使它们⑴被合理地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并且⑵ 依系于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 上述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可称为“平等自由原 则”,第二个中的第一方面可称为“差别原则”,第二 方面可称为“公平机会原则”。第一个原则即“平等自 由原则”主要涉及确定与保障公民的平等自由的方面, 公民的基本自由包括政治上的自由以及言论和集会自由; 良心的自由和思想的自由;个人的自由和保障个人财产 的权利;依法不受任意逮捕和剥夺财产的自由。
罗尔斯与《正义论》
一、罗尔斯简介: John Bordley Rawls.(1921年- 2002年),哈佛大学教授,政治哲学家、伦理学家。 1.生平 1921年生于美国马里兰州的巴尔的摩, 1943年毕业于普林斯顿大学, 1950年又在该校获哲学博士学位, 1950—1952年在普林斯顿大学任教, 1953-1959年康奈尔大学任教, 1960-1962年马萨诸塞理工学院任教 1962-1995哈佛大学任教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原初立場 (Original Position)
• 提供一個選擇情境並 在此情境中呈現一些 可能的正義原則,以 作為立約者選擇的對 象。 • 可能選擇: –正義二原則 –目的論 –利己主義 –直覺主義
無知之幕 (Veil of Ignorance)
• 立約者不知道某些特殊事實 –社會地位、階級或社會身分 –稟賦、能力、體力… •因此無法知道不同的可能選擇對自己的 影響
–人的平等性
自由主義
–多元寬容:自由主義所預設的社會是 多元寬容: 一種多元開放的社會. 一種多元開放的社會.自由主義主張只要 一個人的自由不妨礙其他人享有同樣的 自由,他的思想言行就應該得到尊重. 自由,他的思想言行就應該得到尊重.
自由主義
–國家中立 (國家不得成為任何特定族
群、宗教、階級、黨派等所壟斷之統治 宗教、階級、 工具) 工具)
羅爾斯正義論
羅爾斯 (John Rawls, 1921~2002)
• Notable –Justice as Fairness • Ideas –Original Position –Veil of Ignorance – Social Contract
立場:自由主義
•自由主義的基本原則如下: 自由主義的基本原則如下: 自由主義的基本原則如下 –個人權利 (人身自由、思想言論自由、 個人權利 信仰自由、集會結社自由、政治參與自 由…) 公正性與一致性) –法律主治 (公正性與一致性)
公平分配兩派不同的主張
• 效益主義 (Utilitarianism) • 契約主義 (Contractarianism)
效益主義
•行為的對(right)與錯(wrong),完全決 行為的對(right)與錯(wrong), 行為的對(right)與錯(wrong) 定於該行為實踐的整體結果, 定於該行為實踐的整體結果,是否達成 整體效益的最大化。 整體效益的最大化。 –又稱結果論 (Consequentialism),以 , 為代表。 目的論 (teleology)為代表。 為代表
理性— – 理性—社會制度是一個完全透明 的程序
羅爾斯正義論
•理論重點 理論重點 –正義即公平 (Justice as Fairness) ․分配公平 (Distributive Justice) • 何種分配原則才是對 的? –社會成員應該根據 什麼原則分配他們所 享有的權利、物質方 面的報平 正義即公平 的程序決定適當的正 義內容 –公平的程序:程序 沒有對任何一個人特 別有利或不利 • 完全程序正義 (perfect procedural justice) • 不完全程序正義 (imperfect procedural justice) • 純粹程序正義 純粹程序正義(pure procedural justice)
契約主義
•根據行為本身的特質,決定行為的對 根據行為本身的特質, 根據行為本身的特質 (right)與錯(wrong)。 與錯(wrong) (right)與錯(wrong)。 –又稱非結果論 (non-consequentialism), , 為代表。 以義務論 (deontology)為代表。 為代表
公平的程序
• 完全程序正義 –預設標準 –有一可行的程序將 預設的標準實現 • 不完全程序正義 –預設標準 –不一定有可行的程 序將預設的標準實現
公平的程序
• 純粹程序正義 –未預設標準 –有一可行的程序,執行的結果,就是 公平。 *以公平的程序定義結果的公平性
正義二原則
一、平等自由權原則 二、(1)差異原則 (2)機會均等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