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献信息检索《近5年来关于网络隐私保护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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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代信息技术导论第2章.权责对等—信息素养与社会责任

新一代信息技术导论第2章.权责对等—信息素养与社会责任

信息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遵守信息法律法规、自觉抵制不良信息、批 判与抵制不道德的信息行为、信息行为不损害他 人的利益、不随意发布信息等
2.3.3 人工智能治理
深度学习 跨界融合 人机协同
群智开放 自主操控
通用目的性 算法黑箱性 数据依赖性
专业化、多元化、敏捷化、全球化
伦理
人工智能治理
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既需要明确治 理原则目标、理清治理主体,又需要提出 切实有效的治理措施
信息检索的发展
7.自然语言与人工语言检索并用 自然语言检索是指用自然语言作为提问输入和对话接口的检索方式。作为最终用户,不必考虑如何表
达自己的提问,不必学习一套烦琐的命令、格式或代码,就能得到检索结果,但是这种方法不能完全取代 人工语言检索。人工语言检索的最大优点是用它标引的数据库检索效率(查全率和查准率)相当高,这是 自然语言检索所不能比拟的。因此,这两种检索方式将在并存中为用户提供更多的选择。
区别于其他伦理的明显特征
3.多元性

定义
指在信息社会中,信息来源于不同的 信息主体,导致信息犹如汪洋大海,不仅 量大而且种类多,传播渠道也很丰富

2.3.2 信息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
行为规范
社会群体或个人在参与社会活动中所遵循 的各种规则、准则的总称,是社会认可和人们 普遍接受的具有一般约束力的行为标准
狭义
根据特定需要应用科学的方法采用专门的工具,从大量 信息中迅速、准确、相对无遗漏地获取所需信息(文献) 的过程。
信息检索与信息 搜索的区别
2.2.2 信息检索类型
1.内容和对象
① 文献检索 ② 数据检索 ③ 事实检索
信息资源 检索
2.组织方式
① 全文检索 ② 超文本检索 ③ 超媒体检索

保护隐私的法律法规介绍

保护隐私的法律法规介绍

保护隐私的法律法规介绍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个人隐私面临越来越大的挑战和威胁。

为了保护个人隐私,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在本文中,我将对保护隐私的法律法规进行介绍和解析。

一、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1. 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于2018年5月25日正式生效。

该法规强调了个人数据的保护,要求所有处理个人数据的组织都必须遵守一系列的规定,包括对个人数据的合法性、透明性和安全性等方面进行保障。

2. 美国《加利福尼亚消费者隐私法》(CCPA)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于2020年1月1日实施了《加利福尼亚消费者隐私法》。

该法案授予消费者更多的控制权,要求企业提供一系列用户隐私保护的选项和措施,并规定了对于个人数据的披露和销售要求。

3. 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国正在制定《个人信息保护法》,该法旨在规范和保护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处理等活动。

该法将设立个人信息保护机构,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以确保个人隐私得到更好的保护。

二、隐私保护的原则和措施1. 合法性原则隐私保护的首要原则是合法性。

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处理必须在法律法规的允许范围内进行,并且必须获得个人的同意。

2. 事先告知和明示同意原则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需要提前告知个人并获得其明示同意。

告知内容必须清晰明了,包括收集信息的目的、使用方式和范围等。

3. 最小必要原则个人信息的收集和处理应尽量精确、完整,且仅限于实现特定目的所必要的范围。

不得收集和处理与预定目的无关的信息。

4. 安全保障措施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是隐私保护的重要环节。

组织应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防止信息泄露、丢失或损毁。

5. 主体权利保护法律法规还规定了个人的权利保护措施,包括权利知情、访问和更正信息、删除和销毁信息等。

三、隐私保护的挑战和前景展望尽管各国都已经制定了相应的隐私保护法律,但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应用的广泛推广,隐私保护面临着诸多挑战。

个人数据与隐私保护的文献

个人数据与隐私保护的文献

个人数据与隐私保护的文献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和互联网的迅猛发展,人们的个人数据保护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个人数据的泄露、滥用和不当收集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给个人隐私带来巨大的风险。

为了保护个人数据和隐私,各国政府和组织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在学术界,也有大量的文献研究个人数据与隐私保护的方法和措施。

一、个人数据和隐私泄露的风险将大量个人数据存储在计算机和互联网上使得我们的个人数据面临着各种风险。

首先,黑客攻击是个人数据泄露的一个主要风险因素。

黑客利用各种手段获取个人数据,然后进行非法的商业活动或者引起不可挽回的损失。

其次,数据滥用也威胁着个人数据的隐私保护。

在互联网时代,许多公司盈利模式依赖于个人数据的收集和分析,但是有些公司却滥用个人数据,出售给第三方或者用于操纵市场。

此外,政府机构的监视行为也是个人数据隐私泄露的一个重要风险因素。

二、个人数据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了保护个人数据和隐私,各国政府和组织纷纷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在欧洲,欧盟通过了《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其中包括了对个人数据的合法性、透明性和权威性的规定。

在美国,根据《加利福尼亚消费者隐私法》(CCPA),个人用户有权了解自己的个人数据在公司中的使用情况并有权选择是否分享自己的个人数据。

此外,一些互联网巨头如Google和Facebook也出台了自己的隐私政策,以加强对个人数据的保护。

三、个人数据与隐私保护的方法和措施在学术界,研究人员提出了许多个人数据与隐私保护的方法和措施。

首先,数据加密是保护个人数据的一种重要手段。

通过将个人数据进行加密,即使数据被窃取也无法被恶意使用。

其次,匿名化技术也是一种常用的个人数据保护手段。

通过对个人数据进行去标识化处理,可以保护个人隐私并保持数据的可用性。

此外,数据分类和访问控制也是个人数据保护的有效方式。

通过将个人数据按照敏感程度进行分类,并对不同数据设置不同的访问权限,可以限制对个人数据的非授权访问。

网络安全与数据隐私保护法律法规

网络安全与数据隐私保护法律法规

网络安全与数据隐私保护法律法规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网络已经成为现代人们获取信息、交流、工作和娱乐的重要场所。

但同时,网络也带来了各种安全威胁,其中的网络犯罪和数据隐私泄漏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

因此,建立起一套完善的网络安全与数据隐私保护法律法规框架,对于保护人们的合法权益和维护社会的稳定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二、网络安全法2016年6月1日,我国的《网络安全法》正式实施。

这部法律的制定,为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等提供了重要保障。

《网络安全法》规定了网络安全保护的基本原则,明确了国家网络安全战略和网络安全工作的任务,加强了网络安全监管和建设等方面的管理力度。

此外,《网络安全法》还规定了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原则、网络安全威胁的处理、公共和特定领域的网络安全要求等内容。

三、数据隐私保护法规数据隐私保护法规(Data Privacy Laws and Regulations)是指保护个人、企业或国家在数字化过程中产生、处理、传输、存储的各种信息、数据、内容以及其相关隐私权利,防范数据被不当获取、利用、泄露、破坏、篡改等问题的一系列法律法规。

1.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s)是欧盟颁布的关于数据保护和隐私权的法规。

它规定了数据主体的权利、数据的处理原则、个人数据的安全、数据保护主体的责任等内容。

该法律于2018年5月25日正式生效。

2.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随着我国互联网的飞速发展,对于个人信息的保护也越来越重视。

2018年7月中央网信办印发了《个人信息安全规定》,要求各类应用程序要在收集个人信息前,必须告知用户信息使用目的、范围和方式,并经过用户同意。

此外,我国监管部门还出台了一系列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如《电子商务法》、《网络安全法》等。

3.数据保护主体责任数据保护主体责任是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内容之一。

国外个人信息保护或隐私保护法规汇总

国外个人信息保护或隐私保护法规汇总

国外个人信息保护或隐私保护法规汇总随着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迅速发展,个人信息保护和隐私保护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在国外,各个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相关的法规和政策来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和隐私。

本文将对国外个人信息保护或隐私保护法规进行汇总和介绍。

一、欧洲数据保护通用条例(GDPR)欧洲数据保护通用条例(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简称GDPR)是欧盟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于2018年5月25日正式生效。

该法规旨在保护欧盟公民的个人信息,并为其提供更多的控制权和保障。

GDPR要求处理个人信息的组织必须遵守一系列规定,包括明确告知个人信息用途、取得合法同意、尊重信息自主权等。

二、美国隐私权保护法(CCPA)美国隐私权保护法(California Consumer Privacy Act,简称CCPA)于2020年1月1日正式生效。

该法律适用于加利福尼亚州的居民,旨在保护个人信息的隐私和安全。

CCPA规定了组织必须向个人提供关于收集、使用和披露其个人信息的信息,以及提供选择权和删除权的措施。

三、加拿大个人信息保护与电子文件法(PIPEDA)加拿大个人信息保护与电子文件法(Personal Information Protection and Electronic Documents Act,简称PIPEDA)是加拿大联邦法律,于2000年生效。

该法律对组织收集、使用和披露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并确保个人信息的隐私和安全。

PIPEDA要求组织必须取得个人的同意,并保护个人信息的机密性和精确性。

四、澳大利亚隐私法(Australian Privacy Law)澳大利亚隐私法包括澳大利亚隐私法案(Privacy Act 1988)和澳大利亚个人信息保护准则(Australian Privacy Principles,简称APPs)。

该法律于1988年生效,适用于澳大利亚的组织和个人。

国外个人信息保护或隐私保护法规汇总

国外个人信息保护或隐私保护法规汇总

国外在企业收集、利用公众信息方面的政策、措施、规定、法规。

一、美国1.《隐私权法》1974 年12 月31 日, 美国参众两院通过了《隐私权法》(Privacy Act)1, 1979 年, 美国第96届国会修订《联邦行政程序法》时将其编入《美国法典》。

该法又称《私生活秘密法》, 是美国行政法中保护公民隐私权和了解权的一项重要法律。

就“行政机关”对个人信息的采集、使用、公开和保密问题作出详细规定, 以此规范联邦政府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 平衡公共利益与个人隐私权之间的矛盾。

2该法中的“行政机关”, 包括联邦政府的行政各部、军事部门、政府公司、政府控制的公司, 以及行政部门的其他机构, 包括总统执行机构在内。

该法也适用于不受总统控制的独立行政机关, 但国会、隶属于国会的机关和法院、州和地方政府的行政机关不适用该法。

该法中的“记录”, 是指包含在某一记录系统中的个人记录。

个人记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的姓名或其他标识而记载的一项或一组信息”。

其中, “其他标识”包括别名、相片、指纹、音纹、社会保障号码、护照号码、汽车执照号码, 以及其他一切能够用于识别某一特定个人的标识。

个人记录涉及教育、经济活动、医疗史、工作履历以及其他一切关于个人情况的记载。

《隐私权法》规定了行政机关“记录”的收集、登记、公开、保存等方面应遵守的准则。

2.《电子通讯隐私法》到目前为止,美国并没有一部综合性法典对个人信息的隐私权提供保护,主1/foia/privacy/index.html要依靠联邦和州政府制定的各种类型的隐私和安全条例。

其中最为重要的条例是1986 年颁布的《电子通讯隐私法》(The Electronic Communication Privacy Act,简称ECPA)3。

尽管《电子通讯隐私法》还存在不足,但它是目前有关保护网络上的个人信息最全面的一部数据保护立法。

《电子通讯隐私法》涵盖了声音通讯、文本和数字化形象的传输等所有形式的数字化通讯,它不仅禁止政府部门未经授权的窃听,而且禁止所有个人和企业对通讯内容的窃听,同时还禁止对存贮于电脑系统中的通讯信息未经授权的访问及对传输中的信息未经授权的拦截。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越来越受到人们关注。

网络隐私权是指在互联网上个人、单位或组织的个人信息、通信秘密等权益得到保护的一项权利。

网络隐私权是人们的隐私权在网络时代的延续和扩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在法律上,如何保护网络隐私权,是当前我国一个重要的议题。

我国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法律基础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根据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

这个规定为保护个人信息是宪法赋予每个人的权利,也是我国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法律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经正式实施,其中包括了个人信息的知情权、同意权、访问权和更正权等四项权利,为保护个人信息提供了更明确法律依据。

2017年,我国网络安全法正式施行,其中明确规定了网络运营者应当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对采集、使用、处理等行为作了详细规定,并明示了违反规定将受到法律制裁的处罚措施。

4、其他相关法律此外,我国还有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规定,在保护个人信息和网络安全方面都有明确规定。

二、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内容1、保护范围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包括个人信息、通信秘密、个人纠纷信息等方面。

其中,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家庭住址、职业信息等,通信秘密包括短信、邮件、聊天信息等,个人纠纷信息包括婚姻状态、财产状况、医疗记录等。

2、保护内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内容主要包括三方面:采集、使用和保护。

针对采集,网络公司必须明确告知个人信息来源、用途、范围、方式等方面。

针对使用,网络公司必须严格限制个人信息的用途,不得超出明确告知的范围;同时,不得泄露与个人信息相关的通信秘密和个人纠纷信息。

针对保护,网络公司必须采取合理措施,确保个人信息不受非法侵害。

在保护网络隐私权方面,主要有如下几种方式:1、制定实施规定针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问题,相关部门可以制定实施规定,明确相关条款,规范网络公司、网络用户的行为规范,从而保障网络隐私权得到切实维护。

互联网信息安全法律法规汇总

互联网信息安全法律法规汇总

互联网信息安全法律法规汇总在当今数字化时代,互联网已经深度融入我们的生活、工作和学习中。

然而,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信息安全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互联网信息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这些法律法规进行汇总和介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是我国网络安全领域的基础性法律。

它明确了网络运营者的安全保护义务,规定了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的安全责任,确立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制度,加强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同时对网络安全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要求。

这部法律为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它要求网络运营者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旨在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开发利用。

该法明确了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建立了数据安全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强调了数据处理者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同时对政务数据安全与开放作出了规定。

数据作为数字经济时代的重要生产要素,其安全关系到国家安全、经济发展和公民权益。

这部法律的出台,为我国数据安全治理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助于推动数据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聚焦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对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以及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该法明确了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并且赋予了个人对其个人信息的知情权、决定权、限制权、拒绝权等多项权利。

对于个人信息处理者,法律要求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并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情况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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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信息检索》课题名称:近5年来关于网络隐私保护的法律检索词:近5年网络隐私保护法律1.时间=2007年~2011年2. 主题=网络隐私3. 关键字=保护*法律第一部分检索策略及检索结果1.期刊数据库数据库名称(全称):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检索年限范围:2007年—2011年逻辑检索表达式:主题词=网络隐私保护 *法律检出文献总数:252.学位论文数据库数据库名称(全称):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检索年限范围:2007年—2011年逻辑检索表达式:主题词=网络隐私保护 *法律检出文献总数:433、会议论文数据库数据库名称(全称):中国重要会议论文全文数据库检索年限范围: 2007.1.1—2011年逻辑检索表达式:主题=网络隐私保护*法律检出文献总数: 13第二部分:综述报告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摘要: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已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

身处网络信息化社会,人们对网络的依赖性不断增强,同时个人隐私暴露于互联网、被他人窥探的可能性也随之大增。

网络隐私面临严重威胁,网络侵权问题日益尖锐。

网络隐私权保护问题已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各国纷纷采取各种措施对个人隐私权予以保护。

网络隐私权保护已成为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然而隐私权在我国的发展却相对滞后,目前隐私权在我国尚未成为一项独立的权利,有关网络隐私权的立法比较零散笼统,导致权利人在其隐私权受到侵犯时得不到切实有效的保护。

所以,保护网络隐私权,责任重大。

关键字:网络隐私法律1、网络隐私权的界定1.1 网络隐私权的概念网络隐私权被学界公认为是一种人格权,但是在具体的概念的表述中有一定的差别。

观点一:认为网络隐私权是网络空间的拓展,网络隐私权是个人用户在网络空间中产生的隐私权。

此类观点是在隐私权的基础上加上空间的限定而得出的,没有突出网络隐私权的特点。

观点二:以某一个方面作为重点来表述网络隐私,指自然人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受到法律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漏某些相关的美感信息。

此表述以侵害的方式的罗列来作为表述的重点,往往以一个方面为重点忽视了对其他方面的关注。

观点三:网络隐私权主要是指“公民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在网络中享有不被他人非法侵犯和泄露(包括知悉、搜索、复制、诋毁、公开以及利用)的一种人格权”。

根据网络隐私权的概念我们可以得知网络隐私权的实质是隐私权的衍生,本质上是人格权,也同隐私权一样具有三个部分,即网络信息资料、网络生活安宁以及网络领域不受侵害此三部分,法律明确了网络隐私权的概念也就表明了对此三部分权利的保护和重视。

此类的观点既强调了网络隐私的内容又强调了网络隐私不受侵害的权利保护,内容较为全面地、简约地表达了网络隐私的概念。

2、当前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方式与特征2.1 侵犯网络隐私权的主要行为方式现代社会,人们对网络工具的依赖性越来越强,加上Internet作为全球媒介不分国界,具有开放的属性,越来越多的人们加入到网络的行列中来,并且随着相应的新软件不断地开发,收集和储存相关信息更为方便,网络个人隐私不可避免地被暴露于公众,对人们生活造成了很大的危害。

目前,从行为主体上来看,侵犯网络隐私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2.1.1个人侵权行为这种侵权行为主体是自然人,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个人未经授权在网络上宣扬、公开或转让他人或自己和他人之间的隐私;个人未经授权进入他人系统收集获得资料或打扰他人安宁;未经授权截获或复制他人正在传递的电子信息;个人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及从事其他侵犯网络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这些侵权者,有的是出于好奇心的唆使,有的是受到了经济利益的驱使,还有的可能是毫无目的,但是这些行为都给用户造成了很大的伤害。

加上网络世界人物的身份的不透明性,更加剧了这种非法侵害行为。

2.1.2部分软硬件设备供应商的侵权行为有些软件和硬件厂商存在着蓄意的侵权行为,通过在自己销售的产品中做了技术上的“处理”,用于收集消费者的隐私。

据报导,微软的WindowsXP系统在办公室软件word和Excel档上生成包含用户计算机信息的唯一确认号码,通过这个“后门程序”导致用户信息在不知不觉中进入了微软的数据系统。

设备供应开发商发出的各种互联网跟踪工具已获得普遍应用,使人们在网络上的各种活动时时刻刻都有可能处于被窥探中。

2.1.3商业组织的侵权行为网络业的飞速发展,带来了对信息的狂热追求,其中蕴含了巨大的商机。

一大批的从事网上调查的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兴起。

只要支付一定的费用,任何机构和个人都可以获取你想得知的他人信息。

还有一些网络公司,未经用户的同意,就在他人的硬盘上加入了cookies(一种跟踪档)。

Cookies将自动记录用户访问的站点和内容,并将详细资料发送到网络公司中,网络公司根据这些资料掌握个人的情况,建立庞大的数据库。

这就可能导致某些用户重要信息的失窃,例如,股票信息、信用卡资料等,这都将给网络用户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

2.2 侵犯网络隐私权的主要特征2.2.1侵权主体的多元化网络隐私权侵害的主体是指非法获得、利用、披露私人信息资料,非法闯入私人网络空间,非法干涉私人网络活动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从上述的侵权行为来看,网络隐私权的侵权主体十分广泛,除了现实中的网络用户之外,还包括网络服务商、网站服务商、软硬件设备提供者、商业经营者等。

甚至,只要稍微懂得网络技术的人,都有可能成为侵权的主体。

2.2.2侵权客体范围扩大化网络隐私权的客体是网络隐私,具体是网络个人信息、私人空间、私人活动的三者中隐私权权利的结合。

由于网络时代的不同,更多的人们进入到网络的环境中,相比传统隐私权,网络隐私权的客体有明显的扩大化趋势。

在现实生活中,也许一个名人的信息才更值得别人的关注,才有被他人揭露和传播的可能。

但是,在网络的环境中,一个普通人的个人信息和活动也可能成为侵害的对象随着科技的发展,网络隐私权的客体内容还将得到扩展,从而侵害的范围和形式也会有所变化。

2.2.3危害后果的严重性Internet的全球性以及信息传输的快捷性,使得网络信息的发布极为便利,但是这个双刃剑也构成了对个人隐私的极大威胁。

一旦某个人的隐私在网上被披露了,等待的将是无数的网站的转登,全球范围的人们在瞬间就都能知道,这给受害人造成了精神上与物质上的极大的伤害。

此外,网络隐私权往往带有经济的属性,一旦网络隐私权被侵害,可能导致受害人经济上的巨大损失。

3、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现状3.1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现状3.1.1我国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现有法律资源由于长期以来受封建专制主义的束缚,我国隐私权的文化、法律基础相当薄弱,我国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也较为淡漠,至今没有隐私权保护的专门立法,就更不谈不上网络隐私权的专门立法了。

20 世纪的70 年代末和80 年代初,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和法律生活逐步走上正规,隐私权和与之相关的一系列权利才作为逐步开始散见于我国的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之中。

(一)宪法对隐私权的保护(二)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隐私权的保护(三)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四)诉讼法对隐私权的保护(五)网络隐私权的相关法律保护3.1.2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不足(一)法律保护意识薄弱(二)隐私权的立法不完善(三)网民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四)政府监管力度不够4、完善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建议4.1 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应明确的相关理论目前我国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尚处于起步阶段,在法律上既没既成的网络隐私保护的规定可供适用,也不能求助于传统隐私权的保护手段来保护和救济个人的网络隐私,使得大量的网络侵权行为得不到应有法律的制裁,这对于规范网络运营秩序、促进网络健康发展是十分不利的。

因此,在步入网络时代的进程中,强化和完善对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保护,已经刻不容缓。

网络隐私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利,我们对其应从以下方面予以明确:4.1.1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应遵循的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网络隐私法律保护体系的构建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确立网络隐私保护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首先,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最重要指导思想是利益协调原则,在网络隐私权立法中,权衡各方利益得失,建立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促进网络事业的健康发展。

其次,要确立隐私权优先保护的指导思想。

在充分保护网络隐私权的前提下,促进网络的发展,而不是阻碍网络的发展。

监管网络上各种活动,制裁网络上各种违法行为,应当不束缚网络行业的深入发展,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指导思想应与网络立法的指导思想一致,既有利于网络发展,又有利于信息传播,采取相对宽容的规则。

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基本原则,是规定于或者寓意于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之中,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具有指导意义和适用价值的根本指导思想或准则。

理论界目前提出了限制收集原则、资料完整原则、限制利用原则等非常有借鉴意义。

笔者认为,应当将各项原则与我国网络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相结合,取其所需。

4.2 我国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构想4.2.1加强立法保护(一)在立法模式上,建议采取以立法规制为主导,行业自律为补充,形成具有很多优点的“安全港模式”。

(二)在将来制定的《民法典》中确立隐私权独立的法律地位,加强信息安全的法律调控。

(三)制定保护网络隐私权的专门法律及相关特别法,以实现对网络隐私权的全面保护。

(四)完善诉讼法,保证网络法律法规的可行性及可操作性。

4.2.2完善司法保护司法上应建立民事判例制度。

成文法本身就具有滞后性,相对于日新月异的网络世界,在隐私保护方面仅在立法层面加强是很难满足广大网民需求的。

这就需要我们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灵活掌握,积累实践经验,依据现有法律条文,在法律原则的指引下,结合公平正义理念,在充分借鉴外国先进经验的做出的典型个案判决基础上,为公民提供更及时全面的法律保护及权利救济。

在诉讼过程中,立案时只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得受理的侵权案件,都应当依法受理,对侵犯隐私权行为进行妥善解决。

在受案范围上,不论侵权主观方面是故意还是过失,侵权程度是轻是重,影响范围是大是小,只要受害人有确切证据,就应立案受理。

在责任的认定上,可根据行为的性质、故意或者过失程度以及侵害人的认错态度等,综合情况作出判断。

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应注重对隐私侵权的物质赔偿,并同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等责任形式相结合。

只要受害人要求侵害人承担隐私权侵害赔偿金的,法院应首先考虑适用该种责任承担方式,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予以支持。

并根据侵权程度、责任大小以及加害人承受能力确定赔偿数额,在赔偿数额大小上应给予法官以更大的自由裁量权,而不必局限于一个统一的标准和模式。

在审理和执行期限上应制定实时审结、执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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