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读书笔记
刑事诉讼法读后感

刑事诉讼法读后感刑事诉讼法,以前对我来说就像一个神秘又严肃的大佬,站在法律大厦的一角,让人望而生畏。
但当我真正开始深入了解它之后,才发现这里面有着一个超级有趣又极其重要的世界。
刚翻开刑事诉讼法的相关书籍,那些密密麻麻的条文就像一群小蚂蚁,在我眼前爬来爬去,让人有点头晕目眩。
静下心来仔细研读,就像是在玩一场超大型的解谜游戏。
这里面的每一个环节都像是游戏的关卡。
从立案开始,就像是游戏的启动键被按下了。
警察叔叔们就像游戏里的先锋,接到线索,开始调查,判断这个事儿有没有可能是个刑事案件。
这就好比在游戏里发现了一个神秘的事件,要先确定它值不值得深入探究。
然后是侦查阶段,哇,这个阶段就像是一场惊心动魄的侦探之旅。
侦查人员得像福尔摩斯一样,寻找证据,询问证人,不放过任何一个小细节。
我就想啊,这得需要多么敏锐的观察力和强大的逻辑思维啊。
而且这里面的规则还特别细致,比如说询问证人不能用威胁、引诱的方式,这就像游戏里有明确的规则,不能作弊一样,保证整个过程的公平公正。
再到提起公诉,这就像是游戏里的接力棒传递。
检察院接过侦查机关的成果,仔细审查,看看证据是不是够硬,能不能达到起诉的标准。
这个过程就像是一个严格的质检员在检查产品一样,稍微有点不合格都不行。
审判阶段那可就是整个刑事诉讼法的大高潮了。
法庭就像一个超级大舞台,法官是舞台上的主角之一,掌控着整个局面。
公诉人和辩护人就像两个武林高手,在法庭上你来我往,用证据和法律条文作为武器,展开激烈的辩论。
这个时候,我就觉得刑事诉讼法像是一个魔法阵,把所有的人都约束在这个规则里面,大家只能按照规则出招。
而且这个过程还特别公开透明,就像一场在众目睽睽之下的比武大赛,所有人都能看到到底谁更有理。
刑事诉讼法的存在让我深刻感受到了法律对于人权的保护。
不管是犯罪嫌疑人还是被害人,都有自己的权利和保障。
比如说犯罪嫌疑人有辩护的权利,不能被随便冤枉。
这就像游戏里每个角色都有自己的技能和防御机制,不会被轻易打败。
有关刑诉书籍的读后感

有关刑诉书籍的读后感最近读了一些有关刑事诉讼的书籍,那感觉就像是闯进了一个充满规则、权利和真相博弈的神秘世界,这里面的门道可真是太多了。
刚翻开书的时候,我心里直犯嘀咕,想着这刑诉得多枯燥啊,肯定满篇都是法律条文,晦涩难懂。
但读着读着,就像在玩一场超级复杂又超级刺激的解谜游戏。
你看啊,刑事诉讼里的每一个环节就像是游戏的关卡。
从立案开始,就像是游戏开局了,警察叔叔或者检察官们要像超级侦探一样去寻找线索,确定是不是真的有犯罪发生。
这个时候我就觉得,他们的眼睛得像放大镜一样,不能放过任何蛛丝马迹。
然后是侦查阶段,哇塞,这个阶段可不得了。
调查人员得运用各种手段去搜集证据,询问证人啦,搜查嫌疑人的住所啦,感觉他们就像在黑暗中摸索,一点点拼凑出事情的全貌。
这让我想起那些侦探小说里的情节,不过这可是真实发生在我们身边的,关乎着一个人的自由和名誉呢。
在这个过程中,嫌疑人的权利保障也特别有趣。
就好比在一场比赛里,虽然他可能是涉嫌犯错的一方,但也不能被欺负呀。
他有权利请律师,律师就像他的保护神,要确保他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不被冤枉。
这就像是在游戏里,即使是被怀疑的角色,也有一些防御技能一样。
审判阶段那就是高潮部分了。
法官坐在审判席上,就像游戏的终极裁判。
两边的律师唇枪舌战,拿出证据,陈述观点,都想把法官拉到自己这边来。
这个时候我就特别佩服那些律师,口才了得,脑子还得转得飞快,能够在错综复杂的证据和法律条文里找到最有利于自己当事人的点。
读完这些书,我还深刻地感受到了刑事诉讼背后的价值观。
它不仅仅是惩罚犯罪,更重要的是保证公平正义。
就好比天平一样,两边的砝码得刚刚好,不能因为急于惩罚罪犯就忽略了程序的公正,也不能因为过于保护嫌疑人而让罪犯逍遥法外。
而且,这些书也让我看到了刑事诉讼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就像手机软件不断更新一样,刑事诉讼也得与时俱进。
随着社会的变化,新的犯罪类型出现,人们的权利意识增强,刑事诉讼的规则也得跟着调整,这样才能适应新的挑战。
刑诉书籍读后感

刑诉书籍读后感悟哎呀呀,我最近读了一本刑诉书籍,那可真是让我大开眼界啊!以前我对刑事诉讼这块儿啊,真没怎么了解过,就觉得挺神秘挺遥远的。
但读了这本书之后,哇塞,原来这里面有这么多门道呢!书里讲了好多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事儿,从立案到审判,每一个环节都讲得清清楚楚。
我这才知道,原来警察抓人也不是随随便便就抓的呀,得有证据,得走程序。
审判的时候呢,法官得公正公平,得听双方的意见,不能偏袒哪一方。
还有那些证据规则,也是特别重要。
什么样的证据能被采纳,什么样的证据不行,都有明确的规定。
这可不能马虎,要是证据有问题,那可就容易出错案啦。
我觉得刑诉真的是很有意义的呀。
它保障了每个人的权利,不管是嫌疑人还是被害人,都能在这个过程中得到公平的对待。
要是没有刑诉,那还不乱套啦。
而且我发现刑诉里面也有很多人性化的地方呢。
比如说对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对一些特殊人群的照顾。
这让我觉得法律也不是冷冰冰的,也是有温度的嘛。
读这本书的时候,我就好像跟着书里的案例一起经历了那些刑事诉讼的过程。
有时候我会为嫌疑人着急,想着他怎么能这样做呢;有时候又会为被害人感到难过,觉得他们太可怜了。
哎呀,反正读完这本书,我对刑诉的认识完全不一样啦。
我知道了它的重要性,也知道了它的复杂性。
以后再看那些法律剧啊,我就能看出门道来啦,哈哈。
我觉得刑诉就像是一个大舞台,警察、检察官、法官、律师还有当事人,都在上面表演。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角色和任务,大家一起合作,才能让这个舞台精彩起来。
这本书还让我明白了,法律不是完美的,它也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
随着社会的进步,刑诉也会不断地改进,变得更好。
总之呢,这本刑诉书籍让我收获满满。
我对法律的兴趣也更浓啦。
以后我还要多读一些这样的书,多了解了解法律知识。
这样我就能更好地保护自己,也能更好地理解这个社会啦。
天大《刑事诉讼法学》学习笔记三

主 题:《刑事诉讼法学》学习笔记内 容:《刑事诉讼法学》学习笔记三--基本原则第一节 概 述一、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概念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对刑事诉讼的进行有普遍指导意义,为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进行或参与刑事诉讼必须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
二、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体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一章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的内容应该是:⑴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⑵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⑶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⑷ 依靠群众,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⑸ 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⑹ 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⑺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⑻ 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⑼ 审判公开;⑽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⑾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⑿ 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⒀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⒁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至于《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从内容上看,显然规定的是人民法院的审级制度,或者是一项只适用于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基本制度。
第13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同样只是一项重要审判制度而不是基本原则。
而《刑事诉讼法》第17条是关于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相互开展刑事司法协助的规定,将在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一并介绍。
第二节 我国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内容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刑事诉讼法》第3条第1款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这一规定确立了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行使的基本原则。
天大《刑事诉讼法学》学习笔记一

主 题:《刑事诉讼法学》学习笔记内 容:《刑事诉讼法学》学习笔记一--刑事诉讼法概述第一节 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一、刑事诉讼的概念(一)“诉讼”是告诉、争辩的意思,俗称“打官司”。
专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案件的活动。
由于案件性质不同,诉讼所要解决的主题亦不同。
因此,诉讼有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区别。
诉讼必须具备三个构成要件。
第一,要有指控方,或者称为原告方。
第二,要有承控方,或称为被告方。
第三,是听讼方。
听讼方是构成诉讼必不可少的要件。
从这个意义上讲,诉讼是国家司法机关解决讼争的活动。
(二)刑事诉讼是司法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的活动,即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之下,依照法定程序,解决被告人是否第三,是听讼方。
听讼方是构成诉讼必不可少的要件。
犯罪和应否受到刑事惩罚的活动。
刑事诉讼在理论上分为狭义与广义两种解释。
狭义上说,刑事诉讼是指法院审判阶段的活动。
广义的解释,刑事诉讼不仅是指法院的审判活动,还应包括侦察起诉、执行等阶段的活动在内。
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简言之,刑事诉讼法就是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因而也称刑事程序法。
刑事诉讼法也有狭义和广义两种解释。
狭义的刑事诉讼法,是指单一成文的直接定名为刑事诉讼法的法典。
它是比较系统全面地专门规定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
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是指与刑事诉讼程序有关的全部法律规范。
三、刑事诉讼法与刑法的关系第二节 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是指以诉讼的提起、法官和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和相互关系,以及审判的方式方法等为标准,对历史上存在过的和现代的刑事诉讼进行分类。
刑事诉讼的历史类型有弹劾式、纠问式和混合式。
这是从形式上对刑事诉讼进行的分类。
一、弹劾式诉讼模式弹劾式诉讼又称为控告式诉讼,它是最早的一种诉讼形式,是人类摒弃原始血亲复仇制度后采用的第一种诉讼形态。
弹劾式诉讼的主要特征是:第一,国家没有专门的追诉犯罪的机关,对犯罪的控诉由公民个人承担。
刑诉读书笔记

世界眼光﹒程序法治﹒回归诉讼—读陈瑞华教授《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问题与主义之间》、《法律人的思维方式》有感(高子懿学号:S1119W104)引言:笔者本科学的并非法学,但机缘巧合之下大三时曾在某法学杂志读过一篇名为《义务本位主义的刑事诉讼模式》的文章,当时便有如沐春风、醍醐灌顶之感,尽管自己对刑诉了解并不深。
此文结尾道:“义务本位主义”的诉讼模式构成了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一种深层结构,只要这一深层结构不发生实质的变化,那么,任何旨在推进诉讼制度和证据规则之改进的立法努力,都将是一些技术性的规则调整,而难以带来中国刑事司法制度的真正变化。
在被作者敏锐的洞察力和深厚的功底折服同时,陈瑞华这三个字也深深的刻尽了我的脑海。
读研期间,专业的使然,本人更加深入的拜读了陈教授的几本著作,进而有了更深的感悟,是以读书笔记彰其声、显其意。
何为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学法之人,必有常人非有之思维模式。
随着时间的流逝,对于过去所学过的许多法律知识,可能都会渐渐淡忘,尤其是某些法律规则、制度乃至理论,如果长期不在接触和适用,更会形同陌路。
但是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们所掌握的一套概念、观念和逻辑推理模式却随着时间的推移而生根发芽、逐渐成长、更加清晰,这就是“法律人的思维方式”,犹如一束光线,照耀着我们的心灵,影响着我们对社会问题的看法。
作者认为: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就包含着三个方面。
一是包含着一套完整的概念体系,任何思维都离不开概念,概念是逻辑思维的起点和细胞。
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明能力”“证据力”、“证明标准”“证明责任”等概念之分,使用时都应受到严格的限制;二是有一套独立的价值理念体系。
法律规则的后面是原则,原则之后则是价值,纵使法律条文可能被增加、删除或者修改,但条文背后的精神和价值却不会轻易的发生变化。
如刑诉中的无罪推定原则,其内涵就要求通过诉讼程序将一个人从事实上有罪转化为法律上有罪,而在证据领域,“凡是法庭上又证据证明的事实,应视为存在;凡是无证据证明事实,则视为不成立”这就意味着,事实必须经过证据加以证明;三是包含一套独特的逻辑思维方式。
天大《刑事诉讼法学》学习笔记四

主 题:《刑事诉讼法学》学习笔记内 容:《刑事诉讼法学》学习笔记四--管 辖第一节 管辖概述一、管辖的概念、意义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以及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管辖所要解决的问题有两个:一个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分工问题;另一个是人民法院系统内各级法院、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法院以及专门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问题。
明确刑事案件的管辖具有重要意义,表现为:首先,确定刑事案件管辖权,有利于公、检、法三机关明确自己的权力与职责,使刑事诉讼得以顺利开展和运行。
其次,明确管辖分工,有利于单位和公民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公安司法机关进行报案、控告、举报。
二、确定管辖的原则从有利于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完成刑事诉讼总任务的角度考虑,确定管辖应当做到:1.分工合理、明确。
2.保证正确处理案件,便于诉讼进行。
3.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三、管辖的分类与体系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和诉讼理论将管辖划分为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审判管辖又分为普通管辖和专门管辖;普通管辖又进一步划分为级别管辖、地区管辖和指定管辖。
第二节 立案管辖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一、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谓法律另有规定是指:⑴ 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⑵ 由军队保卫部门立案侦查的案件;⑶ 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间谍、特务案件;⑷ 由监狱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二、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有:1.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4.其他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刑诉读后感

刑诉读后感《刑诉读后感》读刑事诉讼法相关书籍的过程,就像是一场探索司法正义奥秘的旅程。
读到关于证据规则那部分,我感觉这里充满了严谨性与智慧。
因为证据是刑事案件的基石,一个微小的证据细节可能会改变整个案件的走向。
比如说在一些涉及证人证言的案例中,这让我想起曾经看过的一个法制节目,当时有个证人声称看到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当晚出现在现场,但进一步调查发现,证人当晚的视线受到严重遮挡,那这个证言的可信度就大打折扣。
这就突出了对证据来源合法性、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的必要性,就像在一个迷宫中,每一条线索都要经得起推敲。
特别触动我的是关于被告人权利保障的部分。
在刑事诉讼里,即使是被告人也拥有一系列权利,这体现了法治的公平性。
像被告人有辩护权,可以请律师为自己辩护。
这不禁让我想到之前听闻的一个冤案,当初如果被告人能更加充分地行使自己的辩护权,或许就不会发生被判错的悲剧。
这也让我明白,刑诉法在保障人权方面所起到的无比重要的作用,它不仅仅是为了惩处犯罪,更是要在整个人类的尊严与权利体系中找到一个平衡点。
然而,在阅读的过程中我也存在一些疑惑。
在阐述某些特殊的刑事诉讼程序时,我发现理解起来有些困难,例如一些涉及国际司法协作之类的程序,里面有很多程序要求和条件,我觉得这些部分有些复杂,好像隔了一层雾看东西。
但后来我也明白了这是因为这种涉及外交和跨国司法的情况比较复杂特殊,需要精确的法律规定才能保证司法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我觉得作者想对读者表达的,是刑事诉讼法不只是一部干巴巴的法律条文,它背后是整个社会的正义体系、权力制衡以及公民权利保障的统筹考量。
读完后我就在想,在未来无论是自己参与到与刑事诉讼相关的事情中,还是看待一些社会上的刑事案件报道,都会用更专业的视角去分析。
同时也希望更多的人可以去深入了解刑事诉讼法,这样大家都会更理解司法正义如何实现,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这就像是一个启蒙,开启普通民众对精准司法认知的大门,引导大家向着更为公平公正的法治社会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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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眼光﹒程序法治﹒回归诉讼—读陈瑞华教授《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问题与主义之间》、《法律人的思维方式》有感(高子懿学号:S1119W104)引言:笔者本科学的并非法学,但机缘巧合之下大三时曾在某法学杂志读过一篇名为《义务本位主义的刑事诉讼模式》的文章,当时便有如沐春风、醍醐灌顶之感,尽管自己对刑诉了解并不深。
此文结尾道:“义务本位主义”的诉讼模式构成了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一种深层结构,只要这一深层结构不发生实质的变化,那么,任何旨在推进诉讼制度和证据规则之改进的立法努力,都将是一些技术性的规则调整,而难以带来中国刑事司法制度的真正变化。
在被作者敏锐的洞察力和深厚的功底折服同时,陈瑞华这三个字也深深的刻尽了我的脑海。
读研期间,专业的使然,本人更加深入的拜读了陈教授的几本著作,进而有了更深的感悟,是以读书笔记彰其声、显其意。
何为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学法之人,必有常人非有之思维模式。
随着时间的流逝,对于过去所学过的许多法律知识,可能都会渐渐淡忘,尤其是某些法律规则、制度乃至理论,如果长期不在接触和适用,更会形同陌路。
但是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们所掌握的一套概念、观念和逻辑推理模式却随着时间的推移而生根发芽、逐渐成长、更加清晰,这就是“法律人的思维方式”,犹如一束光线,照耀着我们的心灵,影响着我们对社会问题的看法。
作者认为:法律人的思维方式就包含着三个方面。
一是包含着一套完整的概念体系,任何思维都离不开概念,概念是逻辑思维的起点和细胞。
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明能力”“证据力”、“证明标准”“证明责任”等概念之分,使用时都应受到严格的限制;二是有一套独立的价值理念体系。
法律规则的后面是原则,原则之后则是价值,纵使法律条文可能被增加、删除或者修改,但条文背后的精神和价值却不会轻易的发生变化。
如刑诉中的无罪推定原则,其内涵就要求通过诉讼程序将一个人从事实上有罪转化为法律上有罪,而在证据领域,“凡是法庭上又证据证明的事实,应视为存在;凡是无证据证明事实,则视为不成立”这就意味着,事实必须经过证据加以证明;三是包含一套独特的逻辑思维方式。
在刑事领域,有两个概念要严格区分,一是“事实上有罪”,二是“法律上有罪”,而刑事法律实施的过程就是将一个人从事实上有罪转化为法律上有罪,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没有充分确实的证据、未经正当的法律程序,任何一个事实上有罪的人都不可能向法律上有罪转换。
从这个角度讲,刑事诉讼法一个基本功能就是限制国家将公民从事实上有罪转化为法律上有罪;四是独特的责任分配体系。
法律的制裁通常包括承担不利的后果和其行为及结果被宣告无效。
在刑诉中对于违反法律程序,程序法的制裁模式就是宣告无效,违反了规则就要宣告违反这种游戏规则的结果无效,否则,违反规则的人和行为会肆意泛滥,即只有对违反程序的行为作出无效之宣告,才能保证程序法的有效实施。
中国的问题,世界的眼光胡适先生七十年前曾发表题为“多研究些问题,少谈些主义”的论文,强调从具体的问题入手,透过对具体问题及其解决方案的假设和检验,提出有价值的思想。
基于此,作者的研究思路,用最简练的学术语言表达,意为“中国的问题,世界的眼光”,就是将中国问题纳入视野,通过对问题的发现、描述和分析,对问题的现状作出尽可能精确的解释。
然后,就问题的解决提出一些带有假设性的思路,并对解决方案的局限性和可行性作出剖析。
通过这种层层置疑式的研究,我们可以抛弃那种就事论事的对策式研究方法,最终使得问题的分析逐渐走向深入。
最后在针对问题作出解释和提出解决方案的基础上,尽量对问题的分析从特殊走向一般,由个别走向普遍。
作者指出,中国法学要想作出自己的独特贡献,就不是只能重复西方学者研究过的问题,重走老路,而必须从本国发生的重大社会转型和法制改革中寻找问题,同时借鉴西方法学的研究成果和研究方法,以世界眼光对中国问题作出独立的学术研究。
“中国的问题,世界的眼光”这一命题,其实所要表达的就是“小处着手,大处着眼”,处于巨大社会转型和法制变革的中国,几乎成为最为丰富的问题来源地,无论在法律制度的构建还是司法改革方面,亦或是观念革新和理论转型方面,都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
既然有问题,那么关注本土资源,从本土问题入手,通过分析和研究,逐渐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对于刑事诉讼领域而言,笔者不由感慨到,每一次修法或者进步无不是以鲜活的生命和宝贵的自由为代价,往往当生活中冤假错案见诸公众时,才能推动立法的进步,如杜培武、佘祥林等案才催生了非法证据排除制度明确列入此次刑诉修正案的条文,16年一修,其艰难历程可见一斑。
与传统的“对策法学”,动辄就问题提出方案、思路相比,作者的研究思路更加关注与现实情境,再好的理论对策倘若在今日的中国司法制度下也不具有可行性和操作性,那么显然也是无用的。
因而,中国法学者要想提出有创见的理论,就必须走出“对策法学”的误区,真正从学术的视角、世界的眼光来分析中国问题,更加关注现实的案例、现状和司法运行机制,并在解释和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反复设定疑问,引导出富有见地的新思想和新理论。
程序法治到底什么才是刑事诉讼?是一部以惩罚犯罪、揭露犯罪、证明犯罪为目的的法律?还是为了限制警察权力、保障公民正当权利不受公权力机关无端侵害的人权法?答案是前者吗?显然是否定的,君不见,在1980年代初的“严打”期间,当局强调从重从快地打击各类犯罪分子,其中的“从重”直接与刑法规定背道而驰,而所谓的“从快”则对刑事诉讼法造成了冲击。
要单纯地追求打击犯罪的效果,可以不要任何法律,只要恢复军事管制状态,按军事化的模式管理社会,就够了。
德国法学家李斯特曾将刑法命名为“犯罪人的大宪章”。
后来也有人把刑事诉讼法称作“刑事被告人的大宪章”,所谓“大宪章”,其实是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护章程的意思。
与刑法一样,刑事诉讼法之所以要制定、颁布和实施,最主要的目的是要保护每个国民不受国家公共权力机构的任意侵害。
这部法律将警察、检察官、法官、刑罚执行官员都视为潜在的“侵权者”,而把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都看作可能的“被侵权者”,也就是国家公权力滥用的受害者。
因此,刑事诉讼作为动态的宪法,作为直接关涉到公民自由、健康、乃至生命的最重要的程序法,应当也必须恪守程序正当和程序正义的理念。
英国法学家梅因爵士曾指出:人类社会的进步就是从身份到契约的过程。
如果上述仅仅是在私法领域,那么在公法领域,尤其在刑诉领域,其标志就是从结果到过程,而这个过程就是我们所说的程序。
任何旨在限制公民自由及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都应遵循严格的法定程序。
陈瑞华教授认为,相对于获得利益而言,失去利益、遭受惩罚更容易使人们对一种程序是否公正,因此,越是涉及剥夺、限制权益的决定过程,程序正义就显得越发迫切和重要。
在刑事诉讼中,对于任何一个准备作出某一法律决定的个人或机构来说,要想使其决定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就至少不应将那些处于被裁判地位的人仅仅视为一种工具和手段,也就是不将其视为等待处理、承受惩罚的诉讼客体;否则,一种不具有最低限度公正性的法律程序,就会成为被裁判者视为任人宰割的司法奴隶。
所以,要实行真正的“法律的统治”而不是“通过法律治民”,就必须防止刑事诉讼成为国家对个人的报复行为;必须将刑事诉讼纳入到国家与个人之间的理性对抗中,使国家追究个人的任何行为和决定都具有正当和合理的基础,即一系列诉讼活动都通过程序表现出来,这样,通过程序才能实现真正的法治。
诉讼形态回归长期以来,我们将刑诉法的作用定义为:保证刑法的正确实施。
这一错误观念将刑事诉讼理解为经验意义上的打击犯罪和惩治犯罪活动,因而使刑事诉讼带有明显的行政治罪色彩,而缺乏“诉讼”性质,尤其是审前的侦查和公诉程序,基本上是行政审批程序。
作者指出,作为诉讼程序的司法程序,其主要标志有三个:一是法院作为司法裁判者,要主持整个诉讼过程,并对有关的争议问题做出裁判;而是无论是侦查人员还是公诉人,都只能够成诉讼的一方,要么是某一事项的申请者,要么属于某一诉讼请求的答辩方,而不能成为终局的裁判者;三是作为被裁判对象的被告方,也应具有诉讼一方的地位,能够对起诉方的诉讼请求作出答辩,或者直接向裁判者提出本方的诉讼请求。
按照诉讼的构成标准,中国的侦查程序并不具有“诉讼”的基本要素,侦查机关既是控方也是裁判者,单方面的进行搜查、扣押、询问、预审、勘验等专门调查活动。
并对犯罪嫌疑人直接采取各种旨在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直接决定犯罪嫌疑人的命运;而在审前公诉中,检察机关既不举行听证,也没有控辩双方的同时参与,做多通过阅卷和单方调查,决定是否起诉;又如,一审程序中,凡是涉及到案件的程序争议问题,法院要么不进行任何形式的法庭审理,直接作出终局决定,要么直接拒绝受理、不予裁判;再如,二审程序大都采取不开庭的书面审理方式,这种单方面的阅卷、询问被告人的方式,并不具有诉讼形态。
因此,笔者认为,没有中立的第三方的参与,不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就不可能建立真正的诉讼形态;而没有建立诉讼形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也不可能得到有效的保障。
没有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没有基于天枰导向弱者的基本理念,没有对犯罪嫌疑人、报告人诉讼地位的根本尊重,刑事诉讼只能是一种畸形的扭曲形态。
古老的自然正义法则告诉我们——听取双方的陈述、任何人不得担任自己案件的法官,而目前我国的侦查、起诉均是自我授权,自我决定,自我裁判,缺乏第三方的参与,所以要确立基本的诉讼形态,就必须确立司法审查制度,使那些涉及剥夺公民权利的侦查、公诉行为接受司法裁判机关的审查;必须确保辩护律师的有效参与,为犯罪嫌疑人确立一系列的诉讼权利,从而加强辩方的防御能力。
平等对抗、理性协商、理性说服,作为诉讼的基本特征,我们也希望真正意义上、完整意义上的刑事诉讼形态能够回归,因为这不仅是对人文价值的关怀,更是对人的尊严的保障,是对人伦天性尊重内在光辉的闪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