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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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直城镇职工生育最高可获3000元

河北省直城镇职工生育最高可获3000元

河北省直城镇职工生育最高可获3000元《河北省省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规定凡参加了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均可参保,个人不用缴费。

医疗:设最高支付限额细则明确,女职工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检验费、接生费、手术费、床位费、药品费等生育医疗费,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其中,自然《河北省省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规定凡参加了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均可参保,个人不用缴费。

医疗:设最高支付限额细则明确,女职工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检验费、接生费、手术费、床位费、药品费等生育医疗费,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其中,自然分娩的最高支付限额为2000元,剖宫产的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

职工因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3000元。

男职工配偶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实行定额补助,金额为女职工标准的50%。

参保:职工个人不缴费按照该《实施细则》,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灵活就业人员的生育保险费由业主缴纳)。

用人单位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灵活就业人员按省直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其中职工工资低于省直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省直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入缴费基数;高于省直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省直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入缴费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

机关和财政性资金基本保证事业单位、原全民所有制医院及灵活就业人员按缴费基数的0.25%缴纳;其他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列支渠道与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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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完善城镇基本医疗、生育保险政策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完善城镇基本医疗、生育保险政策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完善城镇基本医疗、生育保险政策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9.05.27•【字号】冀人社[2009]28号•【施行日期】2009.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完善城镇基本医疗、生育保险政策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冀人社[2009]28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保障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完善城镇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制度,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确定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的目标和要求,根据国家和我省城镇基本医疗、生育保险政策法规,结合当前实际,并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指导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立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制度1、用人单位与参保职工依据《劳动合同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职工办理医保关系转移手续。

未有新单位的职工(含企业改制的自谋职业人员、失业人员和不符合失业条件的人员)按灵活就业人员政策接续医疗保险关系。

2、参保职工在本统筹地区流动的,只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变更参保信息;在本省范围内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可凭原统筹地区参保缴费证明、与新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组织部门、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的调动通知或任命文件等相关材料,到新单位所在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其缴费年限连续计算,调出地的统筹基金不转移,个人账户资金支付给参保人,从办理之月起在调入地建新个人账户。

3、参保职工跨省(市、区)流动的,按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国家没有明确政策规定的,按调入地有关政策执行。

二、扩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使用范围4、允许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所需国药准字号药品;允许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住院个人自付部分费用。

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城镇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其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健,均衡用人单位及参保人员生育费用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河北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河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石家庄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市区(含正定县,下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制度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实行属地管理、社会统筹、单独核算的原则。

第三条生育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挪用。

第四条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及管理情况予以监督。

第五条生育保险只建统筹基金,不建个人账户。

第六条生育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与基本医保费统一征缴,缴费基数采用基本医保费缴费基数。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为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主管部门。

其职责为:(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河北省生育保险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政策;(二)制定全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三)负责全市生育保险制度的组织与实施;(四)指导和监督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五)组织协调生育保险的有关事宜。

第八条本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含矿区、藁城区、鹿泉区、栾城区、循环化工园区、正定县医保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为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经办机构,其职责为:(一)贯彻执行生育保险各项政策、法规;(二)编制生育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三)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管理;(四)负责全市生育保险各项财务会计报表、统计报表的汇总和填报工作;(五)负责生育保险咨询服务工作。

第九条用人单位主要职责:(一)执行生育保险的政策、规定,并做好宣传工作;(二)负责本单位生育保险有关报表的呈报工作;(三)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四)负责本单位职工生育、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及并发症、职工配偶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审核报销;(五)负责生育津贴申报和发放事宜;(六)负责对本单位职工执行生育保险有关政策情况的监督和管理;(七)承办有关生育保险的其他事宜。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其他保险【发文字号】石政办发[2011]15号【发布部门】石家庄市政府【发布日期】2011.03.01【实施日期】2011.06.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2017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石政办发〔2011〕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望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城镇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其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健,均衡用人单位及参保人员生育费用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河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制度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实行属地管理、社会统筹、单独核算的原则。

第三条生育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挪用。

第四条市财政局和市审计局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及管理情况予以监督。

第五条生育保险只建统筹基金,不建个人账户。

第六条生育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与基本医保费统一征缴,缴费基数采用基本医保费缴费基数。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为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主管部门。

其职责为:(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河北省生育保险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政策;(二)制定全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三)负责全市生育保险制度的组织与实施;(四)指导和监督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五)组织协调生育保险的有关事宜。

河北生育保险的相关政策

河北生育保险的相关政策

河北生育保险的相关政策河北生育保险最新政策调整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XX年1月1日起施行)和《河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XX年3月29日修订)有关规定,切实保障职工生育期间的权益,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相关政策。

具体内容如下:一、取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奖励产假30天。

二、取消晚婚晚育假45天。

三、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延长产假60天。

延长产假期间,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其他参保人员享受生育津贴。

石市市区参保人员生完孩子可直接报销为方便生育保险住院医疗费的报销结算,石家庄市区对依法取得了生育证件的参保人员可实现住院医疗费在出院时即时结算。

也就是说,今后生孩子将享受到更多的实惠。

参保职工在本市辖区(包括所属县、市)办理生育证的,办证十五日后可实现生育住院医疗费在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

参保职工在外地办理生育证的,可由用人单位携带生育证及复印件、夫妻双方户口本及复印件、《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信息登记表》于每月10日前到市医保中心登记有关生育信息后,生育住院医疗费实现在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

也可按原办法由个人现金全额垫付,出院后由用人单位持相关材料于每月10日前到市医保中心按规定报销。

其他情况需按规定报销的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待遇申报仍按原规定执行。

据了解,生育保险待遇不是“一次性”的,它不只包括生育时的医疗费和生育津贴,还包括生育并发症、计划生育手术(包括男职工本人)等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流产产假期间的津贴甚至参保女职工退休后仍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取出宫内节育器、流(引)产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等。

灵活就业人员“正常生产”费用为2000元据悉,石家庄市市区内灵活就业人员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报销,标准分别为:(一)正常生产2000元;(二)难产2500元;(三) 剖宫产3500元;(四)怀孕6个月以上终止妊娠800元;(五)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终止妊娠600元;(六)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400 元;(七)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120元。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2.11•【字号】冀政[2011]19号•【施行日期】2011.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冀政〔2011〕19号2011年2月11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经研究,对2010年6月30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对348件省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继续保留。

二、对2005年7月1日后制定的34件省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和宣布失效。

三、2005年6月30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视为失效,但因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确需执行的,仍适用原来的政策规定。

附:1、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继续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省政府规范性文件1河北省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冀政〔1985〕24号1985年2月2日)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事假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冀政〔1985〕149号1985年12月20日)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家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行政处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1991〕63号1991年8月19日)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机电产品出口的通知(冀政〔1995〕92号1995年10月13日)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机关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试行意见》的通知(冀政〔1995〕93号1995年10月21日)6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加强水土保持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1997〕86号1997年11月24日)7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冀政〔1998〕45号1998年9月2日)8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办法》的通知(冀政〔1998〕58号1998年11月30日)9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的通知(冀政〔1999〕12号1999年5月28日)10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加快城市市政公用事业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报告的通知(冀政〔2001〕28号2001年5月17日)11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留学人员来河北工作和为河北服务暂行规定》的通知(冀政〔2001〕47号2001年8月29日)1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实施意见(冀政〔2001〕81号2001年6月18日)1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和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决定(冀政〔2002〕3号2002年1月12日)1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冀政〔2002〕33号2002年8月7日)1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外国专家燕赵友谊奖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2002〕41号2002年9月20日)16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3年大中专毕业生和毕业研究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冀政〔2003〕1号2003年1月18日)17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的若干意见(冀政〔2003〕19号2003年5月1日)18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2003〕31号2003年5月26日)19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2003〕35号2003年6月16日)20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冀政〔2003〕40号2003年7月21日)2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公益性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2003〕43号2003年8月8日)2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冀政〔2004〕27号2004年5月14日)2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意见(冀政〔2004〕33号2004年6月11日)2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河北省企业年金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2004〕144号2004年12月17日)2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行业协会发展指导意见及其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2005〕1号2005年1月5日)26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部分县(市)管理权限的意见(冀政〔2005〕8号2005年1月30日)27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冀政〔2005〕20号2005年3月3日)28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冀政〔2005〕21号2005年3月3日)29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工作方案》暨《河北省车用乙醇汽油推广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冀政〔2005〕22号2005年2月26日)30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和《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2005〕32号2005年4月18日)3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2005〕36号2005年4月30日)3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2005〕37号2005年5月10日)3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冀政〔2005〕44号2005年5月24日)3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评估制度的通知(冀政〔2005〕52号2005年6月2日)3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实施意见(冀政〔2005〕53号2005年6月6日)36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市自备井关停与地下水限采工作的通知(冀政〔2005〕59号2005年7月2日)37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实施意见(冀政〔2005〕66号2005年8月3日)38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通知(冀政〔2005〕67号2005年8月8日)39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医疗服务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冀政〔2005〕69号2005年8月18日)40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05〕72号2005年9月1日)4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接受国际无偿援助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2005〕73号2005年9月1日)4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意见(冀政〔2005〕74号2005年9月5日)4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2005〕75号2005年9月5日)4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干线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2005〕77号2005年9月16日)4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冀政〔2005〕81号2005年9月23日)46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矿产资源调整矿山布局的实施意见(冀政〔2005〕84号2005年10月8日)47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兽医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冀政〔2005〕91号2005年11月5日)48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集体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冀政〔2005〕97号2005年11月25日)49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06〕1号2006年1月19日)50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小企业产业集群发展的指导意见(冀政〔2006〕9号2006年2月14日)5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实施意见(冀政〔2006〕19号2006年3月23日)52河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冀政〔2006〕32号2006年3月28日)5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的通知(冀政〔2006〕33号2006年5月10日)5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实施意见(冀政〔2006〕41号2006年6月1日)5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科学和技术发展“十一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的通知(冀政〔2006〕43号2006年6月6日)56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的意见(冀政〔2006〕44号2006年6月12日)57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我省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冀政〔2006〕53号2006年7月10日)58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冀政〔2006〕57号2006年7月31日)59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矿种勘查工作的意见(冀政〔2006〕58号2006年7月31日)60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冀政〔2006〕65号2006年8月28日)6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2006〕67号2006年8月30日)6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冀政〔2006〕68号2006年8月31日)6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的通知(冀政〔2006〕69号2006年8月30日)6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气象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2006〕70号2006年9月4日)6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乡村旅游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2006〕71号2006年9月5日)66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实施意见(冀政〔2006〕72号2006年9月7日)67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2006〕76号2006年9月12日)68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冀政〔2006〕86号2006年10月25日)69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境外资源开发与合作工作的意见(冀政〔2006〕87号2006年10月26日)70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等《四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2006〕88号2006年10月30日)7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冀政〔2006〕90号2006年11月6日)7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实施意见(冀政〔2006〕91号2006年11月6日)7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冀政〔2006〕94号2006年11月11日)7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冀政〔2006〕96号2006年11月13日)7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子牙河水系污染综合治理的意见(冀政〔2006〕97号2006年11月11日)76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07〕23号2007年3月2日)77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2007〕34号2007年4月11日)78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群众看病就医问题的意见(冀政〔2007〕35号2007年4月27日)79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解决好人民群众子女上学问题的意见(冀政〔2007〕36号2007年4月27日)80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职业教育发展的意见(冀政〔2007〕44号2007年4月30日)8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工作的意见(冀政〔2007〕45号2007年4月30日)82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军区关于调整人防工程拆除补偿费标准的通知(冀政〔2007〕49号2007年5月12日)8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实施名牌战略的意见(冀政〔2007〕51号2007年5月23日)8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冀政〔2007〕58号2007年6月18日)8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障企业职工合法报酬权益促进工资收入增长的意见(冀政〔2007〕59号2007年6月18日)86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创业的决定(冀政〔2007〕67号2007年7月2日)87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冀政〔2007〕73号2007年7月24日)88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实施意见(冀政〔2007〕78号2007年8月14日)89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2007〕82号2007年8月16日)90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工作的决定(冀政〔2007〕87号2007年8月19日)9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意见(冀政〔2007〕93号2007年9月7日)9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冀政〔2007〕94号2007年9月6日)9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质量工作的若干意见(冀政〔2007〕97号2007年9月12日)9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2007〕99号2007年9月23日)9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整合运作“四资”加快地方投融资体系建设的意见(冀政〔2007〕107号2007年10月11日)96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行业协会建设的若干意见(冀政〔2007〕108号2007年10月11日)97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挂钩机制的实施意见(冀政〔2007〕110号2007年10月19日)98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的若干意见(冀政〔2007〕138号2007年12月10日)99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经济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冀政〔2008〕1号2008年1月18日)100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全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冀政〔2008〕4号2008年1月9日)10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冀政〔2008〕5号2008年1月17日)10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对内对外开放的若干意见(冀政〔2008〕6号2008年1月17日)10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冀政〔2008〕7号2008年1月21日)10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着力解决民生问题的若干意见(冀政〔2008〕10号2008年1月18日)10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的意见(冀政〔2008〕11号2008年1月25日)106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应对气候变化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2008〕29号2008年2月22日)107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措施的意见(冀政〔2008〕40号2008年3月24日)108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开发区(园区)又好又快发展的指导意见(试行)(冀政〔2008〕48号2008年4月28日)109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冀政〔2008〕50号2008年4月24日)110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冀政〔2008〕53号2008年5月9日)11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冀政〔2008〕59号2008年6月23日)11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企业职工收入的意见(冀政〔2008〕60号2008年6月24日)11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冀政〔2008〕75号2008年9月8日)11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的若干意见(冀政〔2008〕76号2008年9月8日)11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盗采国家矿产资源的通知(冀政〔2008〕77号2008年9月8日)116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提高社保对象保障水平的意见(冀政〔2008〕80号2008年9月11日)117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08〕5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2008〕90号2008年10月5日)118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整顿奶业秩序促进奶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冀政〔2008〕91号2008年10月10日)119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冀政〔2008〕94号2008年10月17日)120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外商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冀政〔2008〕96号2008年10月23日)12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2008〕97号2008年10月23日)12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08〕99号2008年10月25日)12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冀政〔2008〕101号2008年11月12日)12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冀政〔2008〕118号2008年12月19日)12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促进企业专利工作规定》的通知(冀政〔2008〕123号2008年12月26日)126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的指导意见(冀政〔2009〕21号2009年12月7日)127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冀政〔2009〕33号2009年2月13日)128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奶业整顿和振兴规划纲要》的实施意见(冀政〔2009〕42号2009年2月20日)129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冀政〔2009〕55号2009年3月11日)130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冀政〔2009〕88号2009年4月24日)13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区域禁(限)批建设项目的实施意见(试行)(冀政〔2009〕89号2009年4月24日)13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09〕90号2009年4月25日)13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冀政〔2009〕94号2009年4月26日)13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冀政〔2009〕113号2009年5月15日)13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冀政〔2009〕114号2009年5月15日)136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壮大中心城市促进城市群快速发展的意见(冀政〔2009〕115号2009年5月15日)137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回迁安置房建设的意见(冀政〔2009〕116号2009年5月15日)138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聚集加快城镇化进程的若干意见(冀政〔2009〕117号2009年5月15日)139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实施意见(冀政〔2009〕129号2009年6月22日)140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效能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冀政〔2009〕134号2009年7月10日)14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化肥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冀政〔2009〕179号2009年10月30日)14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09〕180号2009年11月13日)14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改革的意见(冀政〔2009〕192号2009年11月18日)14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收费行为工作的意见(冀政〔2009〕214号2009年12月22日)145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治理公路三乱工作意见的通知(冀政〔2010〕17号2010年1月31日)146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2010〕37号2010年2月26日)147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产业招商的指导意见(冀政〔2010〕38号2010年2月26日)148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冀政〔2010〕46号2010年3月23日)149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0〕52号2010年4月9日)150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实施质量兴省战略的意见(冀政〔2010〕57号2010年4月18日)151河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开展技术创新和品牌建设“示范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2010〕59号2010年4月19日)152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冀政〔2010〕72号2010年6月6日)15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冀政〔2010〕77号2010年6月10日)15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的意见(冀政〔2010〕79号2010年6月13日)15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实施意见(冀政〔2010〕81号2010年6月18日)156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2010〕82号2010年6月20日)157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聘请涉外经济顾问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函〔1997〕59号1997年7月30日)158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平原区地下水超采区和严重超采区划定范围进一步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的通知(冀政函〔2002〕54号2002年8月16日)159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与人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冀政函〔2002〕94号2002年11月25日)160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使用汉语拼音拼写标准地名的通知(冀政函〔2003〕35号2003年4月17日)161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老年人优待办法的通知(冀政函〔2005〕7号2005年1月18日)162河北省人民政府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五部门关于建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意见的通知(冀政函〔2005〕15号2005年2月17日)16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通知(冀政函〔2005〕149号2005年12月22日)16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的通知(冀政函〔2006〕55号2006年4月26日)165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服务业振兴规划的通知(冀政函〔2006〕175号2006年12月11日)166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环京津休闲旅游产业带发展规划的实施意见(冀政函〔2008〕105号2008年10月15日)167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金融产业发展规划(2009-2013)的通知(冀政函〔2009〕39号2009年4月25日)168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医药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2009-2011年)的通知(冀政函〔2009〕71号2009年7月9日)169河北省粮食局关于公布《河北省粮油经营企业库存量标准规定》的通告(经省政府批准,冀粮〔2010〕2号2010年2月4日)170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公告(无文号1999年6月7日)二、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1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级专家退(离)休工作的通知(冀政办〔1995〕53号1995年11月2日)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国家公务员证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1996〕26号1996年11月14日)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事业单位按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分配试行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0〕49号2000年8月9日)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河北省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河北省省直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河北省省直职工大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办〔2001〕2号2001年1月15日)5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办〔2001〕13号2001年4月26日)6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编委办关于重新界定省直事业单位财政补助范围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2〕7号2002年6月3日)7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的通知(冀政办〔2002〕14号2002年7月27日)8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03〕8号2003年3月26日)9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3〕10号2003年3月31日)10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民进城务工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03〕12号2003年4月10日)11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安全生产责任制目标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3〕15号2003年5月21日)1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冀政办〔2003〕22号2003年8月21日)1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冀政办〔2003〕25号2003年9月8日)1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金融证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做好中小企业融资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3〕33号2003年10月10日)15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4〕8号2004年3月18日)16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办〔2004〕13号2004年4月30日)17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实施科技兴贸战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4〕18号2004年8月3日)18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直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办〔2004〕22号2004年12月31日)19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农村水电发展的意见(冀政办〔2004〕23号2004年12月31日)20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工作的通知(冀政办〔2005〕5号2005年2月18日)21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小康体育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2005〕6号2005年3月2日)22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冀政办〔2005〕7号2005年3月21日)2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的通知。

[河北石家庄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广州生育保险定点流程

[河北石家庄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广州生育保险定点流程

[河北石家庄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广州生育保险定点流程【导语】大为大家“河北石家庄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供大家参考,更多内容大金融频道,感谢大家的阅读与支持,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为维护城镇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其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健,均衡用人单位及参保人员生育费用负担。

1月5日,石家庄市印发《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有效期自xx年7月1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止。

《办法》规定,生育保险费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参保人员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险费全部由本人缴纳。

对用人单位申报的职工及职工配偶生育保险待遇,经办机构应及时审核,将准予支付的费用拨付至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支付给职工本人,不得截留和占用。

生育保险不建个人账户《办法》指出,石家庄市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制度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制度的基础上组织实施,生育保险只建统筹基金,不建个人账户。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为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主管部门。

石家庄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含矿区、藁城区、鹿泉区、栾城区、循环化工园区、正定县医保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为市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经办机构。

断缴期间停止享受待遇《通知》规定,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组织及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险费的费率标准为0.4%;企业、自收自支或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生育保险费的费率标准为1%。

生育保险费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列支渠道与基本医保费相同,用人单位参保人员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生育保险费全部由本人缴纳。

关闭、破产、改制用人单位应按现行职工安置政策缴纳生育保险费,具体办法可按照基本医保相关政策执行。

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应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中断缴费期间,停止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中断缴费在6个月及以内的,按规定补缴生育保险费及滞纳金,补缴后可连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欠费超过6个月的,恢复缴费时应补缴以往全部欠缴的生育保险费及滞纳金,欠费期间生育的,其生育待遇由用人单位负担,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2022年河北石家庄生育保险政策进行了哪些调整

2022年河北石家庄生育保险政策进行了哪些调整

2022年河北⽯家庄⽣育保险政策进⾏了哪些调整⼥性职⼯在⽣育期间导致劳动⼒暂时中断,由国家及社会给予⼀定的社会保障,这就是**保险对于职⼯的重⼤意义。

河北⽯家庄**保险有哪些调整及报销标准呢?本⽂将为⼤家详细介绍河北⽯家庄**保险政策调整。

河北⽯家庄⽣育保...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河北⽯家庄**保险政策进⾏了哪些调整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河北⽯家庄**保险政策调整⼀、灵活就业⼈员**保险费减少待遇不变1、河北⽯家庄将把按0.4%费率缴纳**保险费的⽤⼈单位和灵活就业⼈员,费率调整为0.25%。

2、灵活就业⼈员按上年度在岗职⼯平均⼯资缴纳的0.4%**保险,每⽉所缴纳的费⽤为16.091元。

如今按照0.25%缴纳**保险,每⽉所缴纳的费⽤为10.05元。

每年可以省去72元。

**保险费虽然少缴纳了,可市区灵活就业⼈员的**保险待遇却不变。

⼆、职⼯缴纳**保险费⽤减少1、河北⽯家庄市将把按0.8%费率缴纳**保险费的⽤⼈单位的费率调整为0.5%。

2、河北⽯家庄市参加**保险的单位职⼯,原先按照0.8%费率缴纳时,每⽉⾃⼰需缴纳32.18元。

现在费率调整为0.5%后,每⽉需缴纳的费⽤则为20.11元。

每⽉少了12元,也就是说**保险职⼯每年可少缴纳144元三、参保**保险⽣完孩⼦可直接报销1、参保职⼯在本市辖区(包括所属县、市)办理⽣育证的,办证⼗五⽇后可实现⽣育住院医疗费在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

2、参保职⼯在外地办理⽣育证的,可由⽤⼈单位携带⽣育证及复印件、夫妻双⽅户⼝本及复印件、《⽯家庄市市区城镇职⼯⽣育信息登记表》于每⽉10⽇前到市医保中⼼登记有关⽣育信息后,⽣育住院医疗费实现在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

3、可按原办法由个⼈现⾦全额垫付,出院后由⽤⼈单位持相关材料于每⽉10⽇前到市医保中⼼按规定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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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来源:作者:日期:11-01-2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冀政〔2007〕34号2007年4月11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河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4月9日省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城镇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为职工、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有关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范围由统筹地政府确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财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育保险的其他有关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生育保险业务。

第四条生育保险的统筹层次、范围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范围相一致;最低统筹层次为县级,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进行市级统筹。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生育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驻石参加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参加省直生育保险统筹。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保证为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兑现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以下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利息;(三)延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生育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

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所在统筹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其中职工工资低于所在统筹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所在统筹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入缴费基数;高于所在统筹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所在统筹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入缴费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

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不得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0?4%,其他用人单位不超过1%,具体比例由统筹地政府确定,但超过1%的,应当报省政府批准。

生育保险费的列支渠道与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相同。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八条用人单位需缴纳的生育保险费,要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缴纳。

第九条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女职工孕产休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二)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三)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四)国家、省和统筹地政府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条生育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生育保险基金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费的征缴和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和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女职工计划内生育或终止妊娠,在下列休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一)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产假20天;(二)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产假30天;(三)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终止妊娠,产假42天;(四)怀孕满6个月以上分娩或终止妊娠,产假为90天,其中分娩产前休假15天;(五)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六)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七)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第一次生育的,奖励晚育产假45天。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生育津贴是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

生育津贴不得低于当地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休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

第十三条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所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女职工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治疗并发症的医疗费用,或者休假期间治疗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补贴办法。

统筹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等部门,对本条所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制定具体支付项目和定额补贴标准。

第十四条职工实施下列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孕情、环情检查;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二)终止妊娠手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未采取避孕节育措施造成怀孕而实施终止妊娠的除外);(三)输精(卵)管结扎手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四)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致,并经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组织专家组鉴定,确定为并发症的诊断及治疗费用(个体医疗机构实施节育手术或者恢复生育手术造成并发症的诊治除外)。

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胚胎移植的医疗费用,违反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实行定额补贴办法。

统筹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等部门,对本条第一款(一)至(三)项所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制定具体支付项目和定额补贴标准。

第十五条女职工出国以及赴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生育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四章生育保险管理第十六条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医疗管理。

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当到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就医。

第十七条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的范围,按照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

超出范围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八条女职工领取生育津贴,应当到所在统筹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并提交所在统筹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和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孕妇流产的医学证明。

职工领取生育保险津贴的程序、办法由统筹地区确定。

第十九条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统筹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当地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具体支付项目和定额补贴标准,按月或按季度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直接结算。

超出规定项目和定额补贴标准的医疗费用,由职工本人负担。

第二十条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男职工所在统筹地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定额补贴标准的50%,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符合上述规定的,凭男职工配偶所在地居民(社区)、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的证明、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证明以及所发生医疗费用的有效凭据,到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医疗费。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缴费单位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二十三条职工以非法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虚报、冒领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如数追回虚报、冒领的金额。

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用人单位、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流失的生育保险基金,并由相关部门依法对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一)擅自多收或减免应当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的;(二)无故延期拨付、擅自增加或减发、停发应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生育保险金的;(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四)截留、侵占、挪用、贪污生育保险基金的。

第二十五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无故不按时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结算生育保险有关费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要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一)将未参加生育保险人员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二)将超出统筹地区规定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和定额补贴标准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三)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基金的。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各级统筹地要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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