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湖南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实时监管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湘建建[2013]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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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切实做好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湘建建〔2013〕165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邵阳市建工局,省质安监总站: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健全和完善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风险防控机制,根据《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监局湖南保监局〈关于在全省重点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1〕79号)精神,结合建筑施工行业特点,现就做好湖南省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要意义湖南省建筑施工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安责险”)是在广泛调研,经过郴州市试点和充分汲取相关行业推行经验的基础上,从建立政府主导、企业负责、社会化保障的风险防控体系和完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风险防范长效机制出发,将商业保险的风险专业化控制和社会保障功能,引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形成市场手段与行政力量的监管合力,对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加强项目管控,落实主体责任,促进监督机构完善监督保障体系,全面提高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保障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在建筑施工行业推行安责险是保证安全生产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顺利开展的现实需要,是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构建安全生产防范机制的重要举措,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充分认识到安责险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大宣传推广力度,拓展配套政策广度,增进工作开展深度。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0.06.08•【字号】湘建价〔2020〕87号•【施行日期】2020.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湘建价〔2020〕87号各市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和计价行为监管,完善工程结算管理,有效解决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8〕21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决定在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建设中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建筑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发承包双方依据施工合同,对约定结算节点内完成质量合格的工程内容(包括现场签证、工程变更、索赔等)开展工程价款计算、调整、确认及支付等的活动。
二、本意见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建筑工程。
三、县级及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及以上财政主管部门履行本级政府投资建筑工程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相应监督管理职责。
四、建筑工程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的项目,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应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计量计价方法、风险范围、验收要求,以及价款支付时间、程序、方法、比例等内容。
关于建筑行业劳动保险费用统筹管理的政策解读

关于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统筹管理的政策解读原标题:关于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统筹管理的政策解读按照省住建厅、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关于进⼀步加强建筑业劳保费⽤收缴管理的通知》(陕建发[2017]386号)精神,为进⼀步加强建筑业劳保费⽤收缴管理,切实做好我市建筑业劳保费⽤的统筹管理⼯作,现就建筑⾏业劳保费⽤统筹管理的有关政策解读如下:什么是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统筹?建筑⾏业劳动保险费是建筑⼯程造价的组成部分,主要⽤于建安施⼯企业向社保部门缴纳基本养⽼⾦,是确保其离退休职⼯基本⽣活的唯⼀来源。
按照陕西省⼈民政府《关于建筑业实⾏劳保费⽤统筹管理的批复》(陕政函[1993]130号)规定,全省实⾏建筑业劳保费⽤统筹管理后,劳保费⽤由统筹管理机构统⼀向建设单位收取,并专户储存,由统筹机构统⼀按⼯程项⽬收缴劳保费⽤的85%返还企业,⽤于企业缴纳在职职⼯养⽼保险,15%实施全省统⼀调剂,⽤于离退休⼈员等专项⽀付和养⽼保险缴费困难补助,做到专款专⽤。
建筑⾏业劳动保险费⽤为什么要实⾏统⼀管理?建筑⾏业是微利性⾏业,在建筑产品未完全成为商品时,预算取费是国家规定建筑业费⽤的唯⼀来源。
以前,建筑业劳动保险费由施⼯企业直接向建设单位收取,由于多种原因难以收⾜,且离退休、退职费⽤等⽀出增长过快,导致⼤部分建安企业劳动保险费收不抵⽀。
⼀⽅⾯,有的企业已⽆⼒发放离退休、退职⼈员⽣活费⽤,形成了社会不安定因素,即便是参加了社会统筹的企业,也因效益⽋佳⽆⼒缴纳养⽼保险费⽤,⽆法保证离退休职⼯的基本⽣活;另⼀⽅⾯,新⽼企业由于离退休、退职⼈数多寡悬殊,劳动保险费⽤负担畸轻畸重,不利于把企业推向市场,开展公平竞争。
建筑业劳动保险费实⾏统⼀管理后,由统筹机构通过调剂余缺向建安企业⽀付劳动保险费⽤,使离退休、退职费⽤有了可靠保障,妥善解决了建安企业参加社会保险的资⾦来源,促进建安企业深化改⾰,维护社会稳定。
建筑⾏业劳动保险费⽤是不是新增加的收费项⽬?劳动保险费⽤历来是建筑⼯程造价的⼀个组成部分,建筑施⼯企业根据省建筑经济定额规定的分类标准,随⼯程预决算(⼯程量清单计价)编⼊⼯程造价中,按照建安⼯程造价向建设单位收取。
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厅、财政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妥善安置企业富余人员报告》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厅、财政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妥善安置企业富余人员报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8.09.15•【字号】•【施行日期】1988.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劳动厅、财政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妥善安置企业富余人员报告》的通知各行政公署,自治州、市、县人民政府,省机关各单位: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劳动厅、财政厅、工商长政管理局《关于妥善安置企业富余人员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研究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一九八八年九月十五日关于妥善安置企业富余人员的报告省人民政府:遵照国务院有关指示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深化劳动制度改革、鼓励企业妥善安置富余人员提出如下意见:一、广开门路,积极稳妥地安置富余人员富余人员是指有劳动力,能够从事正常生产、工作,实行优化劳动组合后,生产、工作岗位不需要或用不上而多余出的固定职工。
对富余人员应实事求是,过细地做好工作,及时从生产、工作岗位上撤下来,并根据他们的不同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做好安置工。
(一)在当前社会劳动力调节机制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应主要立足于企业内部消化,依托企业优势,通过大力发展生产广开经营服务服务门路,积极发展第三产业,组织各种劳务活动等,使富余人员得到妥善安置。
(二)对富余人员中确因文化、技术素质低,不适应生产、工作岗位要求的中青年职工,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的要求,组织他们参加文化、业务技术培训。
培训期间除不发奖金外,还要适应减发标准工资。
减发工资的幅度和时间,由企业自定。
经过培训考核达到生产、工作岗位要求的,应及时择优上岗;对经过培训仍达不到岗位要求的,可调做其他合适的工作,或实行厂内待业;对个别达不到岗位要求,又不服从分配的,企业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其他处理。
(三)继续做好企业间劳动力的余缺调剂。
论湖南省建筑业劳保统筹工作的定额依据和历史沿革

接费 中规费 的一 个子项 ,是构 成建 筑安装 工程 费用 的一个组 成 要来源 。 规 费是 指政府 和有 关权 力部 门规 定必 须缴 纳的 费用 。各项规 费的计 取费 率由各 省 、自治 区建设 行政 主管部 门按 国家统 一规定标 准测 定 后颁布 。 ( 建设 工程 养老保 险费是 按企 业职 如 工工资 总额的 2 % 为测算依 据) O 22 “ . 劳动 保 险 费” 演 变 为 “ 建设 工 程 养
老保 险 费”的过程
工作 的具 体情 况 ,阐述 了这 项工 作二 十 多年 来 的定
额依据 和 历史沿 革 。
标 [ 0]0 2 32 6号) ,在建设 工 程预 算定 额 中首 0
次增加 了 “ 社会保障费” ( 包括 :养老保险费 、 失业 保险 费、 医疗保 险费 ) ,其 中,养老保 险 费就 是 目前 全 国建筑业 劳保统 筹管 理统一计 取 标准 、统一 收取 、统一 管理 、拨付 、调剂 的劳
基 金统筹 试点 的通知 》。此 后 ,建 筑业 劳保统 筹 管理工作 在全 国各省 、市先后 开展起来 。
一
在 2 O世 纪 8 O年 代 中 期 以 前 ,全 国 执 行 的建设 工程预 算定 额是 由国 家计委 、中国建 设
银 行 制定 。八 十 年代 后期 直 到 2 0 0 3年 以 前 , 直 由建设部 、中 国建设银 行 制定 。在 国 家计 委 、 中国建 设银 行 联 合 印发 的计 标 【953 2 18 ]5 号 文 中,施 工预 算定 额称 之 为 “ 劳保 支出 ”。
程消耗量标准 的通 知》 ( 湘建价 [ 0 ]3 2 630号) 0 。
2 湖南省建筑业劳保统 筹管理 工作取费定额依据的演变
湖南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湖南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实时监管系统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湖南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实时监管系统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建设厅,湖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6.21•【字号】湘建建[2008]257号•【施行日期】2008.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南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湖南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实时监管系统管理的通知(湘建建[2008]257号)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财政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为切实加强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以下称劳保基金)监管,确保劳保基金运作安全、高效,推动我省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劳保基金实时监管系统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施劳保基金实时监管系统管理的重要意义劳保基金是建筑业企业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及企业离退休费用(统筹外项目)的主要来源。
高效的基金监管是实现建筑业从业人员社会保障权益,维护建筑行业稳定,更好地服务于省委省政府构建和谐湖南战略的重要保障。
劳保基金监管高效化,不仅需要完善、配套的政策规定,也需要先进的技术手段。
随着近几年来全省劳保基金收取额大幅增长,资金流量连年攀升,现有管理模式和手段已不能完全适应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工作需要。
为积极应对当前劳保基金监管工作面临的新形势,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会同中国建设银行湖南省分行开发了建筑行业劳保基金实时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力图通过监管系统的应用以进一步强化劳保基金监管,推动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
实施劳保基金实时监管系统管理,有利于全面提升劳保基金财务会计工作规范化水平,有利于确保劳保基金调剂平衡功能得以合理实现,有利于促使劳保基金拨付工作更为规范高效,对于全面提高劳保基金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更好地满足社会对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工作的需求,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实施劳保基金实时监管系统管理的基本目标实施劳保基金实时监管系统管理,就是利用建设银行的特色业务平台和网上银行系统,将劳保基金归集、支付结算等业务全部纳入监管系统,对劳保基金实行全程化监督与管理。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推进我省装配式建筑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湘建科〔2019〕240号

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推进我省装配式建筑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湖南省自然资源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推进我省装配式建筑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湘建科〔2019〕240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推进我省装配式建筑发展,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扩大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一)除《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7〕28号)及《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推动我省装配式建筑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湘建科〔2018〕216号)中规定的项目范围外,下列新建建筑项目也应采用装配式建筑,并达到《湖南省绿色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中装配率要求。
1.市州中心城市老城区居民小区新建(改扩建)且建筑高度100米以下的社会投资商品房项目;2.各市州人民政府规定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装配式建筑项目。
(二)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湖南省开展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试点的批复》(建办市函〔2019〕410号),长沙市、株洲市、娄底市、邵阳市、吉首市、湘阴县、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等7个市、县(区)列入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项目试点范围。
各试点市、县(区)应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建设实施方案,落实一批钢结构装配式住宅试点示范项目;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筑高度100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和农村统规统建的低多层住宅项目应优先采用钢结构装配式建筑。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建筑行业劳保基金与增加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建筑行业劳保基金与增加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7.28•【字号】湘建价〔2016〕134号•【施行日期】2016.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建筑行业劳保基金与增加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建价〔2016〕134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制度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51号)规定,现就取消建筑行业劳保基金后增加社会保险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及〈湖南省建设工程消耗量标准〉的通知》(湘建价〔2014〕113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增值税条件下计费程序和计费标准的规定>及<关于增值税条件下材料价格发布与使用的规定>的通知》(湘建价〔2016〕72号)文件中的“养老保险费”、“养老保险金(劳保基金)”的计价规定及相关的说明与解释。
二、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规定,在工程造价的规费栏目中增列“社会保险费”项目。
1.“社会保险费”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2.一般计税法其“社会保险费” 以建安造价(扣除规费)为基数计算;简易计税法其“社会保险费”以税前造价(扣除规费)为基数计算。
费率标准为3.18%。
3.“社会保险费” 应按规定足额计取,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各企业应对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确保及时足额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
三、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制度〉的通知》(湘政办发〔2016〕51号)要求,2016年7月1日前已开工项目欠缴的劳保基金,由项目建设单位直接拨付给施工企业,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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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湖南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
实时监管系统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湘建建[2008]257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建设厅湖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08.06.21
【实施日期】2008.06.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湖南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湖南省建筑行业劳保基金实时监管系统管理的通知
(湘建建[2008]257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财政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
为切实加强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以下称劳保基金)监管,确保劳保基金运作安全、高效,推动我省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劳保基金实时监管系统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劳保基金实时监管系统管理的重要意义
劳保基金是建筑业企业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费及企业离退休费用(统筹外项目)的主要来源。
高效的基金监管是实现建筑业从业人员社会保障权益,维护建筑行业稳定,更好地服务于省委省政府构建和谐湖南战略的重要保障。
劳保基金监管高效化,不仅需要完善、配套的政策规定,也需要先进的技术手段。
随着近几年来全省劳保基金收取额大幅增长,资金流量连年攀升,现有管理模式和手段已不能完全适应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工作需要。
为积极应对当前劳保基金监管工作面临的新形势,省建设厅、省财政厅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会同中国建设银行湖南省分行开发了建筑行业劳保基金实时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力图通过监管系统的应用以进一步强化劳保基金监管,推动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
实施劳保基金实时监管系统管理,有利于全面提升劳保基金财务会计工作规范化水平,有利于确保劳保基金调剂平衡功能得以合理实现,有利于促使劳保基金拨付工作更为规范高效,对于全面提高劳保基金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更好地满足社会对劳保基金统筹管理工作的需求,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