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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有关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的问题

浅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有关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的问题

浅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有关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的问题作者:杨静邱希磊来源:《科学与财富》2020年第15期摘要: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因此只有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清楚才能清楚地界定申请人的权利范围,有效的保护申请人与公众的利益,笔者结合自身的审查经历,浅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有关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的问题。

关键词:第26条第4款;保护范围;不清楚;主题类型一、引言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权利要求应当清楚不仅是对申请人撰写的要求,而且也是对审查的要求,专利审查必须保证授权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

因此审查员如何在审查工作中对《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有关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的非实质性缺陷进行有效地审查,不仅关系到授权后的专利权是否稳定,还关系到公众能够以合理的确定性预知授权后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进而有意识地规范自己实施有关技术的行为和自觉避免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指出: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一是指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清楚,二是指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清楚。

笔者结合自身审查经历中遇到的一些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不清楚的问题,浅谈对常见的权利要求的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形式审查的一些思考。

二、每一项权利要求是否清楚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清楚又分为每项权利要求的类型应当清楚和每项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

1、每项权利要求的类型应当清楚权利要求分为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对于不同类型的专利权提供不同的法律保护,产品专利权保护的客体是具体的产品,在判定侵权时,通过产品本身进行判定,是一种直接的判定。

而方法专利权的保护客体是操作方式,判定是否侵权时,需要在方法的实施过程中进行判定。

如果权利要求的类型不清楚,无法清楚界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在侵权判定时,也无法采用合适的判定原则,将给当事人的利益带来严重的影响。

专利权利要求中功能性限定的判断思路

专利权利要求中功能性限定的判断思路

专利权利要求中功能性限定的判断思路在专利权利要求中,功能性限定是指通过描述一种技术或装置的功能特征来限定发明的范围。

在判断功能性限定的思路中,以下是一些关键步骤和注意事项:1.确定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性限定词语:功能性限定常常使用诸如“用于”、“用以”、“用来”、“用作”等词语来表示发明的功能特征。

2.确定功能性限定的核心特征:确定发明的核心技术或装置是如何实现所述功能的。

这可以通过仔细阅读权利要求中的其他技术特征来获得。

3.判断功能性限定是否具有明确的技术特征:功能性限定应该能够明确描述实现所述功能的技术特征。

如果功能性限定太过宽泛或模糊,可能会导致不确定性。

5.判断功能性限定是否具有实质性的技术效果:功能性限定应该具有实质性的技术效果,即所述功能能够解决现有技术中的技术问题或获得技术上的优势。

如果功能性限定没有实质性的技术效果,可能会导致与现有技术的显著差异缺乏可信度。

6.判断功能性限定是否具有明确的技术界限:功能性限定应该能够明确界定所述功能的技术范围。

如果功能性限定无法明确界定所述功能的技术范围,可能会导致不确定性或模糊性。

7.判断功能性限定是否具有一般技术水平的可预见性:功能性限定的特征应该是一般技术水平下具有可预见性的。

如果功能性限定包含了意外或非常规的技术特征,可能会导致不可预见性。

8.考虑功能性限定的整体效果和目的:根据发明的整体结构和目的,综合考虑功能性限定的作用和效果。

功能性限定应该能够与发明的整体结构和目的相协调,以确保发明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总之,判断功能性限定的思路主要包括确定限定词语、确定核心特征、判断特征是否明确、判断特征是否相关、判断特征是否具有实质性效果、判断特征是否具有明确的界限、判断特征是否具有可预见性、考虑整体效果和目的等。

通过综合考虑这些方面,可以更准确地判断功能性限定的有效性和合理性。

关于权力要求书清楚、简要的问题

关于权力要求书清楚、简要的问题
d.1、用方法特征定义产品权利要求
d.1.1、必要条件
产品权利要求无法用结构特征并且也不能 用参数特征予以清楚描述
d.1 .2、两种常见的撰写形式
单独的产品独立权利要求
例1、 一种发动机,包括机体(1)、…,其特征在 于所述机体(1)的冷却通道采用……方法制造的。
与方法并列的产品独立权利要求
例2、 权利要求1:一种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 权利要求2:用权利要求1所述方法制造的产品。
第四个问题
关于权利要求书清楚、简要问题
一、法律规定及适用
(一)、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 保护的范围。”
(二)、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上述规定的法律效力
1、细则53条规定,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26 条第4款的上述规定,经过实质审查后驳回该专利 申请。
2、细则65条规定,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 合专利法26条第4款的上述规定是宣告该专利无效 的理由。
(三)、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上述规定的含义
1、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
(1)每项权利要求的类型应当清楚,并且权 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应当与技术内容相适应
a.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应当清楚
b.产品权利要求,应当主要用结构特征来 描述
c.方法权利要求,应当主要用方法的步骤、 流程、操作条件、工艺过程等来描述
d 、上述规定的例外
例2 用化合物X制成的杀虫剂,…… 用作增塑剂的化合物X,……
(2)、每项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应当清 楚
每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具体地 说是每一项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与不予保护的范 围之间有一条明确的界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 清晰地确定某一项技术方案是否属于该权利要求 的保护范围。如果对于任何给定的技术方案,本 领域技术人员均能够明确判断给定的技术方案属 于或不属于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能够对该问 题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回答,则该权利要求的保 护范围就是清楚的。

结合发明目的合理解释专利权利要求用语

结合发明目的合理解释专利权利要求用语

结合发明目的合理解释专利权利要求用语一、简介专利是发明创造者的重要知识产权,具有专属性、独占性和法律保护的特点,拥有权利人对其发明创造的许可、转让和禁止他人未经许可进行利用的权利。

专利权利要求是专利权的核心内容,其主要作用是规范发明创造范围、限制他人的制造、销售等行为、保障专利申请人的权益、提高专利的市场价值。

本文将结合发明目的,合理解释专利权利要求用语,具体探讨专利权利要求的意义、构成要素及其编写规则等。

二、专利权利要求的意义专利权利要求是专利权的核心内容,通过规定专利范围,保障专利权人的权利,促进发明创造的创新活动和技术推广,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1.保障专利权人的专属权利专利权利要求规定专利的保护范围,具有专属权利和独占性,专利权人可以获得对发明创造的独立、排他性的利用权,在一定期限内充分利用专利所产生的经济效益。

2.限制他人的制造、销售等行为专利权利要求描述了对发明创造的专有限制,禁止他人在专利权期限内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进行制造、使用、销售等行为。

这就确保了专利权人可以充分地控制和利用专利。

3.提高专利的市场价值专利权利要求作为保护发明创造的核心内容,规范了专利范围和专利权人的使用方式,及时准确地撰写专利权利要求,可以提高专利的价值和市场竞争力。

三、专利权利要求的构成要素专利权利要求由专利权人编写,其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发明创造名称专利权利要求的第一部分是发明创造的名称,其作用是确定专利的主题和范围。

发明创造名称的编写应简短、明确,能够精准地描述发明创造的特征和创造性质,体现其独特性和技术水平。

2.发明创造的技术领域专利权利要求的第二部分是描述发明创造的技术领域,其作用是确定发明创造的应用范围和技术领域,描述发明创造的技术背景、目的、应用领域等内容,为专利权人提供更多的技术信息。

3.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专利权利要求的第三部分是技术特征,是发明创造通过技术实现的具体特点、优势和功能。

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考虑意见陈述-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考虑意见陈述-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考虑意见陈述-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在知识产权法领域,权利要求是专利、商标、著作权等权利的核心内容,它具体描述了权利人所要求的保护范围。

保护范围的确定对于权利的实际保护至关重要,因为它直接影响着权利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本文将重点探讨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考虑意见,这些意见是在权利要求起草和解释过程中需要考虑的因素,可以帮助权利人更好地明确其权利的范围,避免权利被他人侵犯或争议。

通过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讨论,本文旨在为权利人提供一些有益的启示和建议,以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利,同时也为知识产权法的研究和实践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

1.2 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是文章的骨架,它有助于读者更好地理解整篇文章的框架和内容安排。

在本文中,文章结构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 引言部分:在引言部分,我们将简要介绍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概念和重要性,概述本文的目的和意义,引导读者进入文章主题。

- 正文部分:在正文部分,我们将详细介绍权利要求的定义和保护范围的重要性,探讨考虑意见在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中的作用和意义。

通过对相关概念和实践案例的分析,展现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复杂性和重要性。

- 结论部分:在结论部分,我们将对本文的主要内容进行总结,提炼出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建议和展望未来发展趋势。

结论部分旨在强调文章的核心观点和启示,并为读者留下深刻而有益的印象。

通过以上结构设计,本文将系统地介绍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概念、重要性和考虑意见,并为读者提供全面深入的理解和启示。

1.3 目的本文的目的在于探讨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考虑意见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在制定和解释权利要求时应该考虑各方意见。

在知识产权领域,权利要求是对创新成果的具体描述,是创新者获得专利保护的基础。

因此,确定合适的保护范围至关重要,能够影响到专利的有效性和保护力度。

通过分析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考虑意见,可以更好地了解各方在专利保护方面的立场和要求,为制定公平有效的权利要求提供参考依据。

关于中国《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与日本专利法相关规定的比较(下)

关于中国《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与日本专利法相关规定的比较(下)

关于中国《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与日本专利法相关规定的比较(下)袁颖【期刊名称】《电子知识产权》【年(卷),期】2012(000)009【总页数】2页(P95-96)【作者】袁颖【作者单位】【正文语种】中文日本审查指南中关于“清楚”的审查要求做了很详细的解释,主要内容如下。

关于“清楚”的审查原则有以下几点:1、权利要求的描述是判断要保护的发明是否可授权的基础,同样用于明确授权发明的技术范围。

因此发明必须在权利要求中清楚地表述。

2、同样,发明可以通过权利要求中的事项被清楚的表述。

3、关于“清楚”的审查应基于申请人认为对限定发明所必要的事项进行,即记载在权利要求中的事项。

然而在理解这些事项的含义或者技术含义的时候,不仅仅应当考虑说明书和附图的描述还应当考虑公知常识。

在确认要求保护的发明时,未在权利要求中记载的事项不应当被考虑,相反,用于限定发明的事项只要在权利要求中有记载都应当被考虑。

4、当权利要求的描述本身是清楚的时候,审查员应当审查权利要求中的术语是否在附图或者说明书中有定义或者解释,并且应当评价该定义或者解释是否使得权利要求的描述不清楚。

比如,如果用在权利要求中某术语在说明书中的定义不完全一致或者与其通常的含义不相同时,该定义使得该发明不清楚。

当权利要求的描述本身不清楚时,审查员应当审查权利要求中的术语是否在附图或者说明书中有定义或者解释,并且评价结合公知常识,该定义或者解释是否可以使得权利要求的描述清楚。

如果审查员认为,经过审查该发明是清楚的,那么该发明同样满足36(6)(ii)款。

以下给出了一些不满足36(6)(ii)款的典型示例。

1、权利要求本身的描述不清楚导致发明不清楚。

(1)由于权利要求包括一些日语表达上不充分、不适当的描述,导致发明不清楚。

然而,当权利要求中的错误是很小的,而且不会使要保护的发明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不清楚的,那么该权利要求仍然满足36(6)(ii)款。

(2)即使结合说明书,附图和公知常识,权利要求中使用的术语仍然难以理解,将导致要保护的发明不清楚。

浅析A26.4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清楚在实用新型中的审查(二)

浅析A26.4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清楚在实用新型中的审查(二)

浅析A26.4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清楚在实用新型中的审查(二)摘要:本文浅析两类实用新型专利审查过程成中常见一项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是否清楚的问题,主要集中于词语表述层面对于权利要求是否清楚的影响,结合具体案例探讨实用新型审查中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技术方案的整体理解做出判断,分析常见案例中的权利要求清楚与不清楚,引起审查中对于权利要求审查警觉性。

关键词:权利要求,词语,清楚,分析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确定了权利要求书在专利权中的重要地位。

专利申请的审查和批准中,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是否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不能取得专利权”。

在专利申请的复审与专利权的无效宣告中,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中规定,“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不能取得专利权。

”无论是在专利审查批准阶段还是在复审无效阶段,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中规定的权利要求书中清楚限定专利保护范围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一件实用新型专利其保护范围是否清楚合理是审查员的关注重点之一。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具体规定了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2010版《专利审查指南》在第二部分第二章3.2.2中对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清楚进行了详细说明。

通常包括:每项权利要求去的类型是否清楚,每项权利要求所确定保护范围是否清楚,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是否清楚。

笔者基于在实用新型审查中的经验,总结了两类,单项权利要求所确定保护范围是否清楚的情况,相应选取有代表性的案例进行探讨。

一、词语含义是否清楚词语中,存在“等”、“约”、“其他”词义本身通常会使得权利要求不清楚,但是,也存在上述词语在具体语义中能够清楚确定其含义,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清楚确定,需要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技术方案的整体理解做出判断,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权利要求书应当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技术特征可以是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组成要素,也可以是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

一份权利要求书中应当至少包括一项独立权利要求,还可以包括从属权利要求。

1. 权利要求1.1 权利要求的类型按照性质划分,权利要求有两种基本类型,即物的权利要求和活动的权利要求,或者简单地称为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

第一种基本类型的权利要求包括人类技术生产的物(产品、设备);第二种基本类型的权利要求包括有时间过程要素的活动(方法、用途)。

属于物的权利要求有物品、物质、材料、工具、装置、设备等权利要求;属于活动的权利要求有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讯方法、处理方法以及将产品用于特定用途的方法等权利要求。

在类型上区分权利要求的目的是为了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通常情况下,在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权利要求中的所有特征均应当予以考虑,而每一个特征的实际限定作用应当最终体现在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主题上。

例如,当产品权利要求中的一个或多个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并且也不能用参数特征予以清楚地表征时,允许借助于方法特征表征。

但是,方法特征表征的产品权利要求的保护主题仍然是产品,其实际的限定作用取决于对所要求保护的产品本身带来何种影响。

对于主题名称中含有用途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其中的用途限定在确定该产品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应当予以考虑,但其实际的限定作用取决于对所要求保护的产品本身带来何种影响。

例如,主题名称为“用于钢水浇铸的模具”的权利要求,其中“用于钢水浇铸”的用途对主题“模具”具有限定作用;对于“一种用于冰块成型的塑料模盒”,因其熔点远低于“用于钢水浇铸的模具”的熔点,不可能用于钢水浇铸,故不在上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内。

然而,如果“用于……”的限定对所要求保护的产品或设备本身没有带来影响,只是对产品或设备的用途或使用方式的描述,则其对产品或设备例如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的判断不起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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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案法务Cases&Legal试论权利要求中的词语清楚摘要:本文通过案例分析了程度副词对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术语的影响,介绍了由此导致“权利要求不清楚”的典型情形,从而揭示了程度副词对于“权利要求清楚”的影响,进一步加深了对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理解。

关键词:专利法权利要求技术术语程度副词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这是专利行业众所周知的法律条款。

“权利要求清楚”字面意思非常明白,但是实践中却存在许多的争议。

在审查实践和司法审判中,也不断出现一些新的案例,从而引起我们对于这一问题的继续思考。

一、素情简介2013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2012年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创新性案件”,其中第一个案件就涉及专利号200420091540.7、名称为“防电磁污染服”的实用新型专利。

涉案专利包括1项权利要求,内容为“一种防电磁污染服,它包括上装和下装,其特征在于所述服装在面料里设有由导磁率高而无剩磁的金属细丝或者金属粉末构成的起屏蔽保护作用的金属网或膜。

”该权利要求可归纳为以下技术特征:1.一种防电磁污染服,包括上装和下装;2.服装的面料里设有起屏蔽作用的金属网或膜;3.起屏蔽作用的金属网或膜由导磁率高而无剩磁的金属细丝或者金属粉末构成。

该案的焦点在于该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导磁率高”是否清楚。

专利权人申请再审时对“导磁率”的概念进行了解释,对“高导磁率”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公知的技术常识进行了说明并给出了相关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根据专利权人提供的证据,磁导率有绝对磁导率与相对磁导率之分,根据具体条件的不同还涉及起始磁导率“i、最大磁导率“m等概念。

不同概念的含义不同,计算方式也不尽相同。

同时,磁导率并非常数。

但是,在涉案专利说明书中,既没有记载导磁率在涉案专利技术方案中是指相对磁导率还是绝对磁导率或者其他概念,也没有记载导磁率高的具体范围,亦没有记载包括磁场强度H等在内的计算导磁率的客观条件。

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难以确定涉案专利中所称的导磁率高的具体含义。

其次,从专利权人提交的相关证据来看,虽能证明有些现有技术中确实采用了高导磁率、高磁导率等表述,但根据技术领域以及磁场强度的不同,所谓高导磁率的含义十分宽泛,从80Gs/Oe至83.5×104Gs/Oe均被专利权人称为高导磁率。

专利权人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在涉案专利所属技术领域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高导磁率的含义或者范围有着相对统一的认识。

最后,专利权人主张根据具体使用环境的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具体的安全下限,从而确定所需的导磁率。

该主张实际上是将能够实现防辐射目的的所有情形均纳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保护范围过于宽泛,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以及专利权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确定权利要求1中技术特征“导磁率高”的具体范围或者具体含义,不能准确确定权利要求l的保护范围,无法将被诉侵权产品与之进行有意义的侵权对比。

二、案例分析1.权利要求的作用一件专利的权利要求书用来界定专利权人的独占万方数据法案法务Cases&Legal范围,这是专利法的基本原则。

权利要求的作用是限定请求保护的主题及范围,它是权利侵权诉讼中确定专利保护范围的文件,所以权利要求应当清楚,对于一项权利要求所限定的范围应当如何理解,专利申请人、专利审查员、审理侵权诉讼的法官、社会公众之间都应当有一个共识的理解原则。

申请人在进行专利申请撰写权利要求时应遵循上述原则,审查员在进行专利审批中应遵循上述原则,在对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审查之前应首先遵循这一原则对权利要求的范围进行理解,社会公众在实施一项技术方案并判断是否会侵犯某一专利权时也应遵循这一原则,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法官在判定被控的侵权产品或方法是否构成对专利权的侵犯时也应遵循这一原则。

所以,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

权利要求的撰写必须规范,使权利要求的含义及范围清楚显得尤为重要。

2.技术术语清楚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术语应给予其公认和确切的含义,公认和确切含义指的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发明创造做出时所理解的含义。

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对权利要求中技术术语的含义的理解,为权利要求的解释提供了一个客观基础。

发明人本人可能是本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但是阅读专利文献的人员却是其他技术人员。

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时,在阅读相应技术术语所在的权利要求的同时,还需要通过阅读说明书的全文来理解。

一些情况下,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所理解的权利要求书中文字的通常含义,对于法官来说也是显而易见的,这时的权利要求的解释适用大家广泛理解和接受的含义即可。

但是,在某些专利文件中,确定权利要求的公认和确切的含义,需要在某一领域具有特定含义的技术术语。

因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所理解的技术术语的含义并不那么明显,并且有时专利权人用特殊的方式使用技术术语,这样法院必须借助于公众可用的来源,从而确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所争议技术术语的含义是如何理解的。

公众可用的来源包括:权利要求书的用语,说明书,审查过程中的文档以及与科学原理、技术术语含义、现有技术状况有关的外部证据。

3.国外的相关规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其所用词语的词义来理解。

为了使权利要求限定的范围清楚,应当首先对权利要求中的用词予以规范。

使不同对象针对同一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的理解相同,以避免当事人在不同的程序中为了获得对自己有利的结果对同一技术术语做出不同的解释。

例如,在专利申请的审批阶段,或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中专利权人为了说明自己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新颖性、创造性,而将权利要求中某技术术语解释为说明书实施例中的具体形式;而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为了获得较大的保护范围,专利权人将该技术术语又解释为覆盖范围较宽的上位概念,从而达到两头获利的目的。

欧洲专利审查指南在第三章第4.2节规定:“读解权利要求时,其用词的含义和范围应当认定为相关领域通常具有的,除非说明书以清楚的定义或其他方式对该用词赋予了特殊含义。

而且,若这种特殊含义适用,审查员应尽可能要求修改权利要求,使得权利要求单独看去含义即清楚。

”美国专利审查指南规定:“在权利要求中使用的技术术语可以在说明书中给出一个特殊的含义。

但不允许给技术术语一个和常规含义不同的含义。

”日本专利审查指南不仅规定了专利申请中对技术术语的定义应与所属技术领域该技术术语的通常含义相一致,而且特别强调了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术语与其说明书对该技术术语定义的一致性。

其中规定:“权利要求自身的陈述可视为清楚时,审查员应审查权利要求所用的技术术语在说明书(包括权利要求)和附图中是否有定义或解释,再评判该定义或解释(若有的话)是否导致权利要求的陈述不清楚。

例如,如果在发明的详细描述中存在对权利要求所用技术术语的清楚定义,该技术术语严重违背或不同于其常规含义,这种定义则使发明不清楚。

因为尽管确认发明主要基于权利要求的陈述,在结合考虑说明书、附图和相应于申请日时的公知常识后对要求保护的发明的进行确认时,这样的定义会在解释该技术术语时产生混乱。

”同时考虑到发明创造的多样性,以及已有规范技术术语的有限性,所以应当允许申请人使用自行定义的技术术语,即在特定情况下,如果说明书中指明了某词具有特定的含义,并且使用了该词的权万方数据法案法务Cases&Legal利要求的范围由于说明书中对该词的说明而被限定得足够清楚,这种情况也是允许的。

但此时也应尽可能要求申请人修改权利要求,使得权利要求本身的含义就清楚。

1关于此问题,欧洲专利局也有类似的判例。

欧洲专利局判例T0728/98说明了对术语的清楚性要求及纯度对新颖性的影响。

本案中,主权利要求涉及“实质上纯的”化合物,申诉人称该特征反映了较已有技术文件1所公开的同样化合物更高的纯度,因此具有新颖性。

由于该特征是使要求保护的主题与已有技术构成区别的唯一特征,对发明尤其重要。

根据《欧洲专利公约》第84条,权利要求技术特征的用语或表达特别要取决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通常认可的含义。

申诉人既未声明,申诉委员会也未看到,“实质上纯的”表达具有通常适用的量的含义,因此,该特征不具有通常视为有效的量的含义。

申诉人辩称本案中“实质上纯的”表达与药物领域纯度标准有关,因要求保护的化合物欲用于药物中,并援引了美国药典关于药物化合物“一般性杂质”含量的描述,即当杂质含量低于2%,或纯度高于89%时的药物化合物被视为“实质上纯”。

同时指出,尽管该药典仅在特定国家内有效,但仍被药物领域技术人员普遍认可。

因此,“实质上纯的”表达限定权利要求范围是确定无疑的。

申诉委员会注意到:首先,申诉人提供的药典中指出“纯度的概念随时间而变化,且受分析化学发展的影响,一种早先被认为是‘纯’的物质可能后来发现具有不止一种的成分,从而需重新定义为另一标准的纯度和杂质”,从而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由于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分析化学的发展,纯度的概念具有可变的含义而模糊不定,本案说明书没有述及“实质上纯的”的定量程度。

总之,从可获得的证据看,“实质上纯的”的特征在所属领域并不具有明确且通常被接受的含义,其结果使权利要求主题内容的范围不确定。

又由于该不清楚的特征是使要求保护的主题内容与已有技术文件1加以区别的唯一特征,申诉委员会以缺乏法律确定性为由(onthegroundofthatlackoflegalcertainty)判定权利要求不清楚。

24.“防电磁污染服”案例的分析和启示我国专利法第26条第4款对“权利要求清楚”作出了要求。

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3.2.2节对“权利要求清楚”的审查标准又作出了具体规定。

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一是指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清楚,二是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清楚。

可见,权利要求是否清楚是一个客观的标准,与前述一致,在专利申请人、专利审查员、审理侵权诉讼的法官、社会公众之间都应当有一个共同的认识,而不应以不同人的主观判断为准。

专利法意义上的清楚根本上是指权利要求确定的保护范围是清楚的,也就是说权利要求划定的边界清晰。

在审查实践中,我们需要关注以下3点:一是每项权利要求的类型应当清楚;二是每项权利要求确定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所谓的保护范围应根据其所用词语的含义来理解,一般情况下,权利要求中的用词应当理解为相关技术领域通常具有的含义;三是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清楚,是指权利要求之间的引用关系应当清楚。

具体到上述案例,第一,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主题名称类型非常清楚,“防电磁污染服”显然属于产品;第二,涉案专利仅有一项权利要求,不存在引用关系的问题,那么,问题就只能存在于“词语”的含义上,就“高导磁率”来讲,根据相关的证据,在电磁领域确实没有一个统一的、公认的、确切的含义,其只是一个定性的表述,没有相应的证据表明其具有确切的含义,故该案权利要求中的“导磁率高”确实存在含义不清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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